政法大学吴教授案例分析
⑴ 吴良镛有怎样的人生理想为此他做了什么尝试
诲人不倦 自入清华始,吴先生一直从事建筑教育工作。1946年,抗战胜利后,吴良镛协助梁思成先生在清华大学创办建筑工程学系。建系之初,梁思成在美讲学,只有林徽因教授与吴良镛二人执教。1947年梁先生讲学返校后,逐步在教学中开始增加欧美现代建筑教育内容。1948年夏,经梁思成推荐,吴良镛赴美,在著名建筑师E·沙里宁主办的匡溪艺术学院进修。1950年当他获得该学院硕士学位时,梁思成来信:“新中国急需建设人才!”他毅然回国,重新执教清华。
1951年,吴先生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呼吁重视建筑教育,建议“更有效地更多地培养基本建设的生力军”,其后又多次提出建筑专业和建筑教育要结合实践等建议。他与农业大学汪菊渊教授联合建议清华大学与农业大学合办园林绿化专业,并在清华大学招收了我国第一批园林规划设计专业学生,这就是后来北京林业大学园林规划系的前身。
1952年,中国高等院校进行调整,原北京大学工学院建筑工程系并入清华,建筑系规模迅速扩大。吴先生在担任建筑系副主任期间,负责主持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他注意汲取国外经验,并注意从国情和本专业教学特点出发,开始制定建筑系的全新教学计划。经数年努力,清华大学建筑系师资队伍不断充实,学生数量进一步增加,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很快成为在全国最有影响的建筑教学中心之一。数十年来,他以严谨的学风,始终坚持在教学第一线。50年代初,他就是指导建筑学专业第一批研究生的导师;1981年,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博士生导师;1984年,为中国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培养出第一位博士学位获得者。他所主持的研究课题“北京奥林匹克及亚运会建设规划研究”被评为国家教委的科技进步一等奖;现在他正在指导20多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其中不少论文都以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效益得到很好的评价。这几年试行全中国博士论文评选制度,在入选的3名建筑类博士论文中,有两篇是吴良镛教授指导的。
80年代以来,吴先生悉心研究现代西方建筑教育的成就与不足,总结了我国建筑教学发展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对中国建筑教育的系统设想与建议:关于“建立多层次的教育结构,广泛培养多种建筑人才”、“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与生产实践结合”、“注意职业教育的地区性”、“重视建筑师的社会培养与社会联系”、“教学上将建筑设计扩展为人类居处环境的创造与设计”等,是对我国建筑教育特点的概括,也是对建筑事业发展战略的倡议。在他的积极推动下,1988年清华大学建筑系改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培养出一批批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园林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他所致力探索开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教学道路,也为推动教育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
鉴于他在建筑教育领域做出的贡献,1996年被授予国际建协教育评论奖。
中体西用
西方的建筑是“石头的史书”,中国的古建筑是“土木的史书”,保护起来更为不易。从1978年起,吴先生即开始对北京旧城区中心地段的整治进行研究,其后又深入到对破旧危房地区改造和新型四合院的规划设计工作。依据他提出的“有机更新”理论及建造“类四合院”住房体系构想,以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又能适应旧城环境及其肌理的原则,1988年,在北京市政府的支持下,吴先生主持了北京菊儿胡同四合院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吴先生认为,城市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需要新陈代谢。如果把城市当作“木乃伊”去保护,当然矛盾重重。要把它当作有生命的机体,不能大拆大建,而是要通过城市的“新陈代谢”,进行循序渐进式的有机更新,保护城市文化,清除“死亡细胞”,更生“新细胞”,恢复城市的“微循环”,做好旧建筑的适当再利用。吴先生将胡同的房屋按照质量分为三类:质量较好的70年代以后建的房屋予以保留;现存较好的四合院经修缮加以利用;破旧危房予以拆除重建。重新修建的菊儿胡同按照"类四合院"模式进行设计,高度基本上是2-3层,维持了原有的胡同、院落体系,同时兼收了单元楼和四合院的优点,既合理安排了每一户的室内空间,保障居民对现代生活的需要,又通过院落形成相对独立的邻里结构,提供居民交往的公共空间。
菊儿胡同改造得到国内外建筑学界的充分肯定。1991年,菊儿胡同试点被评为北京市优秀设计一等奖,获1992年度亚洲建筑师协会金质奖和世界人居奖。1990年,英国一位知名建筑评论家曾说,菊儿胡同的改造对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危改都具有指导作用。吴先生认为,这才是菊儿胡同改造的实质所在。他所做的项目,都是依据这种思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吴先生强调说,现在大家都在说创造性,不能只说空话,而要做实事。最近20年来,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找到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建设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形形色色的建筑流派蜂拥而至,对我国的城市建设产生了很大影响。短短20年时间里,尽管房子盖了不少,但是“千城一面”,这些未经消化的舶来品破坏了城市原有的文脉与肌理,以致中国的一些城市成了外国建筑大师或准大师“标新立异”的建筑设计的“实验场”。谈到这个问题,吴先生不免有些神情激愤,“并不是说不能借鉴西方,我也不是反对标新立异,恰恰这是文化艺术最需要的。我本人就是留学生,也经常出国和国外的建筑师接触。这其中当然得学习国外的东西,但不能照抄照搬。他们有些是成功的,也有些是不成功的,我们有的人甚至认为昙花一现的东西也是中国的未来,这是不能认同的。”失去建筑的一些基本准则,漠视中国文化,无视历史文脉的继承和发展,放弃对中国历史文化内涵的探索,显然是一种误解与迷失。可惜我们自己的建筑师对中国文化的认识还不够,钻研不深。吴良镛对此深为担忧,“我们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学习吸取先进的科学技术,创造全球的优秀文化的同时,更要有一种文化自觉意识、文化自尊态度、文化自强的精神。中学和西学要结合起来”。
山东曲阜孔子研究院是由吴先生主持设计的。吴良镛说:“现在有些建设本来位于非常好的地点,特别是一些文化建筑,却没有中国文化的内涵在里面,我心里很难受。我们做孔子研究院的设计,就把其定位于在特殊地点(孔子家乡)的特殊功能的建筑(以研究和发挥儒学文化为内容)。它必须是一座现代建筑,又屹立在这个文化之乡,必须具备特有的文化内涵。在对战国时代的建筑文化以及对中国书院建筑发展的沿革、形制进行一番探讨之后,从建筑构图、总体布局、室内外造型包括装饰纹样等,都做了一定的探索。然后再运用西方和中国建筑的技巧予以现代形象表达,创造一种'欢乐的圣地感。”整个设计独树一帜,被誉为该市的现代标志性建筑。
吴先生认为,像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可以让建筑师、规划师“借题发挥做文章”的城市、地段几乎所在皆是。有了丰富的历史、地理、文化知识,“科学和艺术在建筑上应是统一的,21世纪建筑需要科学的拓展,也需要艺术的创造。艺术追求的高低、文野、功力等一经比较即可显现,这是我们的建筑师必须补上的课。”吴先生谆谆告诫。
人居环境
蓝天、绿地、碧水,清洁、安宁、宜人的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渴望,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然而,近半个世纪人类对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几乎相当于有史以来的总和。人类在享受人类大脑所创造文明的同时,也在遭遇大自然的惩罚。在付出惨重的代价之后,人类终于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必须改变。如何创建优美的人居环境成为永恒的主题。
作为中国“人居环境科学”研究的创始人,吴先生认为,当今科学的发展需要“大科学”,人居环境包括建筑、城镇、区域等,是一个“复杂巨系统”,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面对错综复杂的自然与社会问题,需要借助复杂性科学的方法论,通过多学科的交叉从整体上予以探索和解决。他举例说,过去我们以为建筑是建筑师的事情,后来有了城市规划,有关居住的社会现象都是建筑所覆盖的范围。现在我们城市建筑方面的问题很多,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可通过从聚居、地区、文化、科技、经济、艺术、政策、法规、教育、甚至哲学的角度来讨论建筑,形成“广义建筑学”,在专业思想上得到解放,进一步着眼于“人居环境”的思考。
吴先生说,他毕生的目标就是创造良好的、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让人们能诗意般、画意般地栖居在大地上,这是一个建筑师的追求和情怀。1989年,吴良镛把数十年在建筑学、城市规划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心得,写成了15万字的专著——《广义建筑学》出版。这本分为聚居论、地区论、文化论、科技论、政法论、业务论、教育论、艺术论、方法论及广义建筑学构想等10章的学术论文,是中国第一部现代建筑学系统性理论著作,是他对建筑学进行广义的理性探讨和观念更新的研究成果。本书从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论证了建筑的本质、建筑学科的重要性和科学性,揭示其内涵的广博和综合性质。在总结历史经验及对国外相关理论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有的放矢、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当前我国建筑界存在的问题,展示了一个系统的建筑学理论研究框架,并对实际建筑与城市规划设计工作提出了多方面建议,热情地提倡建筑工作者必须培养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这也是他在梁思成、林徽因先生和沙里宁的影响下,一直努力从中与西、新与旧之中寻求适合于中国建筑学术方向的主要研究成果。该书出版后,引起中国建筑界的广泛关注,被推荐为“一本建筑师的必读书”。1991年,被授予国家教委科学进步一等奖。
1999年,国际建协第20次世界建筑师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通过了由吴良镛教授起草的《北京宪章》。作为对宪章的诠释,吴教授同时发表了《世纪之交的凝思:建筑学的未来》一书,在建筑学发展历史的关键时刻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观点,与近年来在国际设计领域广为流传的两种倾向,即崇尚杂乱无章的非形式主义和推崇权力至上的形式主义,形成了强烈对比。非形式主义反对所有的形式规则,形式主义则把形式规则的应用视为理所应当;尽管二者的对立如此鲜明,但它们却是源于同一学说,认为任何建筑问题都是孤立存在的,并且仅仅局限于形式范畴。此外,出于获取愉悦、表达象征或者广告宣传的考虑,为数众多的先进技术手段被用于满足人们对形式的热切追求,成为当今时代的另一特征;从分析形式的风格和类型,到表达复杂的形式构成,再到构筑最奢华的形式梦想,其中的技术手段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先进和发达,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屈从于对形式主义的幻想、好奇和迷恋。
总规修编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吴先生近年来为促进北京城市的理性发展一直不懈努力。吴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对北京区域规划建设进行研究;90年代中后期又对迅速发展的北京城市建设规划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002年受北京市政府委托,他作为《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的主要推动者和制定者,把他对北京区域规划建设研究的主要成果,如:完善中轴线和长安街“两轴”,强化“东部发展带”和“西部生态带”“两带”,构筑以城市中心与副中心结合、市区与多个新城相联系的“多中心”空间格局等,都写进了新修编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真正的城市规划是区域规划。因为不能够通盘解决城市所在地区的发展战略问题,就无法科学地实现一个城市的发展定位及空间秩序的合理安排。可是,由于区域规划理论及其实践的缺失,作为与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并列的我国三大城市群之一的京、津、冀北地区,城市发展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由于北京与天津这两大城市在区域上缺乏分工协调,产业结构雷同发展,导致天津的衰落。另一方面,由于区域缺乏统筹,导致繁荣的城市周围净是落后的乡村。而作为这一地区的特大型城市,北京长期以来只是围绕着建成区这一个点做文章,新城放在古城之上建设,不但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还形成了以古城区为单一中心、以一圈圈环路向外扩张的“摊大饼”式的发展模式,使得城市的就业功能过度聚焦于中心区,郊区人口每天如潮水般进出城上下班,交通与环境问题持续恶化。
“我们必须从更大空间范围研究北京的发展,重点解决包括京、津、冀北诸多城市在内的大北京地区的发展战略,然后再回到北京的问题上。”他发出的这一声呼吁,今日终成现实。
水彩画家
谦谦风度的吴良镛,似乎文人的气质、艺术家的气质更浓于建筑师的气质。吴先生自小就喜欢绘画。特别是他进入重庆中央大学建筑系就读时,徐悲鸿、吴作人、傅抱石等著名绘画大师都在该校的艺术系执教。吴先生有幸聆听他们的演讲,欣赏他们的画展,观看他们的教学,深受其艺术熏陶。毕业后的那几年,他又徒步行走于重庆、贵州、云南一带,边走边画,曾有很多优秀的画作问世。吴先生告诉笔者,迄今为止,他已举办过7次画展,第一次举办画展是在1949年,最近的一次适逢他80岁生日。他也不无遗憾地说,后来由于战争以及各种运动或别的原因,很多珍贵的画作都丢失了。1990年,吴良镛先生被美国建筑师协会提名为该会荣誉资深会员,并被誉为“新中国的建筑与城市规划先驱者之一,杰出的建筑教育家,著名的水彩画家,多产作家。”
中国的建设大业,需要大量的人才,吴先生说,因为自己的阅历比较丰富,看问题相对细致,加上理论方面的修养,所以他时刻感觉到一种义务,希望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多引导年轻的同行们。年逾八旬的吴先生,仍致力于区域规划、人居环境、旧城改造等多方面的研究,为新世纪的中国城市规划建设出谋划策。
⑵ 中国政法大学吴教授的案例是自杀还是他杀
。这要看收绑人是要求绑的还是不自愿的,接下来用的是男性特有生理反应,如果受害人不是自愿的并且不知情接下来的,属于他杀,如果是受害人自愿的收绑并要求别人这么做,属于自杀,
⑶ 案例分析复旦投毒案反应哪些心理问题
据复旦大学官方微博消息,该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点23分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通报称,该校一医科在读研究生病重入院,警方介入后称该生寝室饮水机检出有毒化合物,并基本认定同寝室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林某现已被刑事拘留。
尽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尚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但某教授事后在实验室门口贴出的“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十个大字,却道出了人们对此次事件的惋惜与疑问。同为同龄室友,何以有如此你死我活的深仇大恨?
据报道,受害学生黄洋在不久前的直升考博中,取得了耳鼻喉科第一名的好成绩。据此,有人猜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可能缘于由妒生恨。尽管“嫉妒”说只是坊间传言,但由此折射出的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着实应当引起大学和社会的关注反思。正如该校吴教授所言,“这是完全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医学生应该是社会上文化素质比较高的人!”他认为,应该吸取教训,加强医学生的人文教育。
其实,需要加强人文教育和心理疏导的何止医学生。尽管大学生从年龄上已步入成年,但其心智发育未必有社会成年人的成熟与完善,拿着毕业证,穿着学士服走出校园,只是代表了大学学业的完成,在怎样做人、如何处世的社会教育方面,未必达到了“毕业”的合格标准。只有高智商、缺乏高情商的大学生,充其量不过是存在缺陷的半成品,而情商扭曲的高材生甚至可能成为贻害社会的危险品。
中国疾控中心较早前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全国大学生中,有高达25.4%的人有焦虑不安、神经衰弱、强迫症状和抑郁情绪等心理障碍;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委会的调查也表明,40%的大学新生和50%以上的毕业生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其中“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是最为突出的四大“心病”。“压力山大”该如何排解,的确考验着我们大学人文教育。
诚然,在当下全国的各大高校都有专门排遣学生心结的心理咨询机构,但这种滞后和被动的疏导,其效果未必理想。学生不愿主动登门,老师又懒于沉下心开导,往往导致大学心理调节机制形同虚设。倘若实施防患未然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搭建开放交流的情感释放平台,或许会让学生心理疏导更显主动和有效。而营造乐观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则更会对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起到正能量的引导作用。正如英国剑桥大学副校长伊安·莱斯利所言:“大学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不能袖手旁观,而要像耐心的牧羊人一样进行引导。这样即使一个学生在学习中遭到挫败也会在社会活动中找到平衡。”
从清华女生铊中毒案件,到这起骇人听闻的悲剧,因心理问题导致的校园投毒案屡屡上演,人们急切呼唤:我们的校园心理“牧羊人”在哪里?
⑷ 犯罪学 案例
“犯罪学”教学案例
1、石章碧盗窃案
流窜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南京等地,专门盗窃高等院校电脑,作案7起、价值7万多元的犯罪分子石章碧,不久前在南京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在看守所里,石犯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笔者根据他的供述整理如下:
落魄后的失足
1990年夏天,我从上海华东理工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湖北沙市农药厂工作,任技术员。当时24岁的我,凭着大学几年苦读学到的专业知识,很想干一番事业。单位建设600门的污水处理工程,我为它的运行试车和正常开车 ,加班加点,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得到了一些人的称赞。他们鼓励我说,你年轻、有专业知识,好好干,前途远大呢!然而,幼稚、气盛的我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误,为此也受到领导的批评教育。我竟认为是领导故意找岔子,拒不承认错误,有时干脆不上班。这样到了1993年9月,单位对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
当时社会上巳时兴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按理说,我又没犯大的错误,仍可以找到比较合适的单位,继续用我所长,为社会服务,逐步实现人生的价值。然而,我试着找了一些单位后未能如愿。后来我来到武汉一亲戚家,到街上转悠后发现电脑生意红火,萌生了办电脑商店的念头。但钱从哪来?当时相到贷款,想到筹措,但都有困难,于是想到了偷。偷什么?电脑值钱,就偷电脑。哪儿合适呢?我首先选择了母校。
1993年10月,我来到了上海华东理工学院,白天进校后,夜里带着作案工具从三楼滑到二楼(二楼门关住),打碎窗玻璃后进屋拆下了一些电脑部件。返回武汉后,在电子一条街上卖得赃款3000多元。1994年我到北京理工大学伯斯特电脑培训中心,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电脑学习,操作培训。培训结束离开前,我偷了中心的一些电脑部件,也在武汉市出手,得款1.2万元。之后,我越偷胆越大。
诱 惑 如 蛇
我第一次在母校行窃时,进电脑间后坐了十几分钟。当时思想斗争很激烈,偷还是不偷,想到了“伸手必被捉”的警诫,想到了十几年的苦读,想到了名誉和前途;也想到谈恋爱、结婚没钱,在他人面前还是寒酸相,想来想去,禁不住诱惑终于下手了。
偷的时候难免胆战心惊,但偷了几次从未遇到过“险情”。揣着成千上万来得这么容易的钞票,我竟认为原单位那些拿死工资的人怪可怜的,我比他们活得好。
我想了想,自己走上这条邪路并且越陷越深,除了主观因素外,也有一些便于作案的外部因素:一是好进出。一些大学里光学生就上万人,近些年还有一些函授、自费、委培的,人多且杂,而且我熟悉校园生活,进出校门大摇大摆,谁也不怀疑。万一盘问,我也可以随口报出谎称要找的系名和学生名。二是好得手。现在的电脑逐渐普及,学校、机关的电脑更是比较集中,但治安防范上不少单位重视不够。有的窗户夜间也不关,有的电脑室在二楼,可以攀水管而上,有的可以攀树而上。有的虽然门窗紧闭,但砸碎窗玻璃也没人警觉。那价值上万元的电脑部件,体积不大,放在挎包里别人也不容易察觉。三是好出手。第一交赃时,我拿着在大学读书时捡到的一张名片,自称是广州的一家电脑公司业务员推销电脑产品的。当时武汉一家电脑公司经理问我有没有发票,我讲:“现在电脑板都没有开票,如果开票就不赚钱。”他就用现金支付给我了。之后每次销赃,也没遇到麻烦。
在盗窃当初,我还提醒过自己,自己是学理科的,应该相信侦查科学,准备偷满3万元就不干了。可是偷满3万元之后,利令智昏的我已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贪欲像蛇一样死死地缠住了我。以至滑向犯罪的深渊。
人生容不得贪婪和攫取
我的父母住在湖北省洪湖市的农村,父亲已67岁,我还两个哥哥。父母几十年中用勤劳的双手、负重的双肩和望子成龙的热切盼望把我们兄弟拉扯大,本指望我有所光宗耀祖,抱效国家和社会。可是我却辜负了党和人民多年的培养及父母近30年的养育,沦为人民的罪人,对国家是不忠,对父母是大不孝。特别是想到父母为我读书卖过房子的事,更是心如刀绞。
古人说:天道有常,不为尧在,不为纣亡。人生容不得非分之想和侥幸之念,人生容不得贪婪和攫取。我就是一个例证。
我已铸成大错,悔这已晚,我只想借此表达我认罪的态度和走向新生的愿望,请求政法机关能给我一个再生的机会。我在余生一定痛改前非,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国家、为社会服务。我深知自己罪行严重,我也准备接受法律的惩处。(朱进)
《犯罪学》案例分析题(一)
石章碧盗窃案
一、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特点与发展趋势怎样?(15%)
二、请根据作用机制的标准,分析石章碧的犯罪原因。(35%)
三、试论非道德现象与犯罪现象的关系。(15%)
四、试述犯罪预防的概念及其特点。(15%)
五、针对本案,你认为应如何加强犯罪预防工作。(20%)
一个大学生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一起罕见的恶性凶杀案发生在天津市一位大学讲师的家里。凶手是河北工学院八○级机械二系拖拉机专业的学生史建民,今年二十一岁。被害人正是他的老师——河北工学院计算机教研室副主任吴盘仁和他的妻子赵瑞。
史犯在行凶后跳楼自杀,但未摔死,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五月二十三日判处杀人犯史建民死刑,并立即执行。
“重点保护伞”下的畸形儿
史建民一九六三年出生在河北省定县一个农民家庭里,七岁就上了本村的小学,二年级时成了班里的学习尖子。从小学到初中,他一直担任班长。他在自白书中叙述道:“我从小学到中学的全部生活,都是在被人赏识、宠爱、赞扬声中度过的。因此,我常常为自己高于他人而得意。”
一九七七年,史建民考上了县高中。学校分快慢班,史建民进入快班。快班学生的主攻目标就是考大学。从此,史建民成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重点保护”对象。
他的父母同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期望着儿子考上大学光宗耀祖,于是尽量满足他的欲望,“只要念好书,卖房子卖家产也干!”从史建民的自述中看到:这种家庭教育给他的影响何其深。而这一时期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他的脑子里几乎是一片空白。史建民是这样写的:“高中生活是简单的循环;吃饭、学习、睡觉,除此之外,对一切都不闻不问。学习已经成了我饮食、呼吸以外唯一能接受的东西。”
史建民的小学和中学时代,他的文化成绩虽然优秀,然而,他却缺少当代青年对理想、对人生意义的正确认识。
上大学是为了“铁饭碗”
一九七九年,十七岁的史建民被河北工学院录取。当他接到大学录通知书的时候,并没认识到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任,他只知道自己“是学校里高考总分最高的一个学生,全村四百户人家,我是唯一的一个大学生,有了金字招牌。”“同龄人恭维我,老年人夸奖我,亲人宠着我。”他觉得自己“是同龄人中的佼佼者”,是“社会宠儿”,进了大学这个“培养工程师和科学家的摇篮”,今后注定“前途无量”,甚至愚蠢地把自己说成是未来的“高等华人”。
史建民进入大学以后,认定铁饭碗到手,前途不愁,再也无心苦读了,学习成绩开始下降,以后又因病休学一年。复学后,他从七九级降到八○级,可他仍住在七九级宿舍,同学们有时免不了开几句玩笑:“你是八○级的小弟弟。”这个中学时代就自命不凡的宠儿,从此置身于集体之外,我行我素。他有意躲避同学们,却又认为是同学们疏远自己。他时而高傲、自负,时而绝望、悲观,他摒弃政治学习,更谈不上改造世界观。
三年级时,他的学习成绩显著下降。他经常躺在床上看色情、凶杀、趣味低级的小说。听到七九级同学议论毕业、分配、职业和职称,他觉得“这一切对于我是那样遥远,我有些绝望……”可又一想,“好歹我还是个大学生,将来还可以有个大学毕业的文凭,有个工程师的头衔。”于是,他继续混日子,想侥幸通过毕业考试。
希望破灭以后
一九八四年一月,史建民参加“计算机与算法语言课”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二月补考一次,仍不及格。学校规定四月份还有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在这一段时间里,同学们催促他抓紧复习,他听不进去;上课他不专心听讲,下课抄同学们的作业;晚自习时间,他躺在床上看小说;计算机课上机实习,他没去过一次;老师指导复习,从没见过他的影儿。他怀着侥幸心理,等待任课教师吴盘仁在判分时“手下留情”。四月五日下午,史建民又补考一次。当晚,他找到吴盘仁老师的家,暗示吴老师,“别和我们过不去”。四月八日上午,史建民再次来到吴老师家,得知自己的补考成绩又不及格(据事后了解,史建民还有两门功课不及格)。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四年中如有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发给结业证书。”
按照史建民的思考逻辑:上大学=前途无量,取得毕业证书=有了铁饭碗。如果领不到毕业证书,他的一切如意打算就全都破灭了。整整一个上午,他在吴盘仁老师家纠缠不休。他对吴老师说:“我上五年学,最后连毕业证书都拿不到,回家还怎么见人?”吴老师耐心地说服教育他,鼓励他,说“即使没有毕业证书,只要努力,也能干好工作。”史建民不听规劝,问吴老师:“难道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吴老师坚定地说:“你只考了三十八分,我怎么能给你提到六十分呢?我如果这样做,对你、对学校、对国家都是不负责任的。”史建民在吴老师家中软磨硬泡到中午,吴老师始终耐心地帮助他,开导他。同时,坚持一位教师的职业道德,拒绝“送分”。临别时,吴老师还安慰史建民说:“你先把以后的几门课考好,把毕业设计搞好,毕业设计搞好了,再找我一次。”四月十日,吴盘仁老师向系里汇报了史建民补考的情况,并且对系副主任说:“农民的孩子上学也不容易,能不能再给他一次补考机会。”
在以后的二十天时间里,史建民情绪反常。同学们每天都在紧张地复习功课准备考试,而他不是睡觉,就是伏在桌上写“自传”,他写到:“本想以大学毕业作为今后生活的资本,这条路走不通时,还有什么路可走呢?”“人们会看不起我,嘲笑我,认为我无能,不值得重用,我将永远抬不起头来,一辈子永无出头之日。”这个不认真学习,想混一张大学毕业文凭,以此攫取个人名利地位的人,当他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时,不断膨胀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主宰了他的灵魂。他在个人主义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史建民竟开始了毫无逻辑、毫无情理地近乎禽兽的思维,竟把一切怨恨归咎于老师,并用极其凶残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老师。
(选自1984年8月24日《光明日报》)
《犯罪学》案例分析题(四)
一个大学生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15%)
二、试论不道德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15%)
三、是哪些因素驱使史建民走上犯罪道路的?(35%)
四、试述犯罪预防的概念及其特点。(15%)
五、针对本案,您认为应如何加强犯罪预防工作?(20%)
⑸ 中国政法大学吴教授的案例是自杀还是他杀
首先看被绑人是要求被绑绑的还是不自愿的,接下来用的是男性特有生理反专应,如果受害人不是属自愿的并且不知情接下来的,属于他杀,如果是受害人自愿的收绑并要求别人这么做,属于自杀,而绑该名男子的人构成非预某杀人罪,至于女的则在知道裸体情况下可能导致该名男子死亡的情况下,还裸体出现,处故意杀人罪。
⑹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1、学界校友:
郑成思、贺卫方、王人博、王保树、陈瑞华、江平、陈光中、张晋藩、李德顺、应松年、王名扬、潘汉典钱端升、胡建淼、王裕国、陈明华
2、政界校友(在职):
热地全国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政法干校毕业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法大研究生院诉讼法专业毕业
张耕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北京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专业毕业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鲍绍坤中央政法委副秘书
沈春耀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毕业
王胜明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朗胜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大程司法部副法律系本科毕业
陈训秋司法部副
郝明金监察部副
赵岸青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长
强卫青海省省委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毕业
袁纯清山西省省委法大研究生院学专业毕业
1、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的学科协调发展的中央部属高校。
2、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大学、首批入选“2011计划”高校。同时为国家111计划立项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是全国唯一拥有法治建设与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是中国最著名的法律、学院校,被誉为“中国法学的最高学府”。
3、学校位于首都北京市,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其中,学院路校区是学校的研究生院所在地,昌平校区是本科生、中欧法学院所在地。
4、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央部属高校,一所以法学为主体,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全国75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之一。
⑺ 中国政法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中国政法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法大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国内一流的法学强校,那么作为法学强校,它到底强在什么地方呢?
首先课程设置,对于法学的基础课程,如民法,刑法,刑诉,民诉,法理学原理开课老师数量众多,并且在本领域内都是一流的学者。举例来说,民法学的刘家安,李永军,吴香香,刘保玉等中年学者,以及最近从外国留学回来的一批优秀的青年学者都直接给本科生授课,用我们刑法学老师徐久生老师的话来说就是:“你们随便去一个学校看看,哪个学校有我们这么多教授直接给本科生教课”。作为对比,可能别的一些法学院,虽然也有非常优秀的老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可能一个法学院一共只有200~300人左右,而法大的法学专业人数在1600人左右,从学生数量上考虑,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师资力量。其次一些别的部门法如破产法,保险法,税法等小法,从我们学校的开设情况来看是比较全面的,至少能满足一些同学的特别需要,这个也是一大优势。
民法:
吴香香
吴香香老师的每堂课都是一节推理游戏,带你去深入探究每个法条,每个知识点背后的逻辑与原理,然后PPT虽然给的非常简介但是其实是把关键词全部列举出来,这样通过对关键词的掌握也是把整个知识体系串起来,无论是对整个体系性把握抑或是对细节的理解都非常有帮助!

⑻ 为什么这么多人要打吴法天,他说了什么了
身为法学教授的吴法天,不但网骂了,约架了,还欣然赴约。是去观色,还是去普法,是......?这其实只有教授自己心里明白。是否以后还有约拼~约杀?不管怎样,开这样先例就不像是吴教授,倒更像是无法天。这样的素质,是怎样当教授的?是怎样当上教授的?建设项目一般都有污染,只是大小而己。吴一概否定,就是不尊重科学。一个不尊重科学的人,是怎样讲解的知识的?是怎样和同事大学生共事的?三年 灾难饿死人,甚至发生过人吃人,这都是不争的事实。体制内和体制外,官方和民间都承认的。当年毛刘争论是: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还是七分天灾三分人祸:是饿死人多人少而己。吴倒好,一概否定。真是大手笔啊!比伟人还伟人啊!!一个连起码的事实都不尊重的教授,是怎样的教授?是怎样授业解惑的?难道是教唆人怎样说谎话,做伪证吗?是教人网骂,约架吗?终日滔滔不绝,以师自尊,不觉羞愧!
⑼ 吴汉东的学术观点
综述
经过二十多年的学术探索与追求,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领域均作了诸多开拓性的研究,在不少问题上为后来者奠定了研究的基础,开拓了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无形财产权理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始终处于学术前沿。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吴汉东教授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一系列文章,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理论范畴,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进行体系化研究,其观点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
(一)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
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对于这一新型权利,在理论上难以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学说加以阐释,在立法上,也不能简单搬用有形财产的权利保护方法。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此外,吴汉东教授倡导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建立知识产品范畴,以概括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各类权利客体。同时,他对前苏联法学家将此类客体统称为“创作活动的成果”与我国法学家关于“智力成果”的传统说法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并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的学说为基础,对知识产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进行了描述、说明与概括,认为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定位
吴汉东教授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细致的定位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结果,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通过对各国立法体例的考察,他认为在立法史上,凡是范式民法典都没有知识产权编,凡是规定知识产权编的民法典都不是范式。他指出,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考虑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含有程序法及公法的规范内容以及其权利范畴不断变动、发展的状况,因此该类制度可单行立法,采取民事特别法的体例较为适宜,而不必整体纳入民法典。吴教授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作原则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问题,我国理论界一直未予足够的关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教科书及相关著述,多将知识产权表述为一体两权,即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90年代的知识产权学说,一般从民事权利体系出发,将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对其作出无形财产权的定性分析。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这种认知仍是不完整的。吴汉东教授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宣言》为依据,以经典学说观点为参照,从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吴教授认为这一规定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均衡保护思想,即知识财产独占权的保护与知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享,它们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完整内容。
吴教授主张,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就人权体系而言,私人财产权即是人权的基础性权利;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它既具有私权属性,同时又直接构成基本人权的内容。在私权与人权的统一范畴中理性把握与认知知识产权,有助于全面考察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
无形财产权理论
在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推动下,非物质财富成为社会重要的财产类型,非物质财产的法律制度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吴汉东教授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撰文提出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在《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
(一) 无形财产权基础理论
财产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客体,是社会经济运动的基础,吴汉东教授认真考察了财产制度从古罗马到现代的萌生及发展变革的过程,着重探讨了当代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四大发展和变化: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新型知识财产陆续出现;经营标记的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体系。
物、财产以至无形财产在我国法学及经济学著述中被经常使用,且多在转换意义中使用,因此,学者们多存歧义。吴汉东教授就财产与物这对术语作了仔细的辨析,指出在概念的内涵上(即权利的对象性),财产与物具有客体的同样意义;而在外延上(即客体的指向范围),财产与物所包容的要素并不是等同的;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是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之客体,因此对物的概念不宜作过于狭义的解释。吴汉东教授并不赞同将智力创造性成果概称为无体物,剖析了作为客体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制度产品,而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产品。在对知识财产、无形财产与知识产品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品不仅概括了知识形态产品的本质涵义,明显地表现出客体的非物质性。而且它突出了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属性和财产性质,因而应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表述为知识产品,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作为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无形财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因而难以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吴汉东教授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无形财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客体的非物质是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的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他概括了无形财产主体制度的三大重要特征:一是无形产权的原始取得,从创造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是无形财产权的继承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三是无形财产权制度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有别于一般财产权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通过对无形财产权的利用、限制、保护、管理、经济分析以及它与反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等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吴教授成功地构筑起无形财产权的基础理论体系。
(二) 无形财产权具体制度
吴汉东教授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副实。从权利本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知识及商业性标记、信誉所构成。因此,“知识产权”一词在众多无形财产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财产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和“非物质的”,因而应当对传统上并不被认为是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权利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有鉴于此,吴教授主张,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经营标记形态、商业资信形态)所产生的权利。具体包括:
1、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含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2、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含服务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
3、经营性资信权。包括形象权、商誉权、信用权、特许经营权。商业人格利益泛指经营领域中诸如商誉、信用、形象等各种资信。资信类财产本身不具有外在的形体,其无体性指向的是一种商业人格利益。这种商业人格利益在产权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被赋予无形财产权基本品格。
吴教授对商誉权、信用权和形象权提出了新颖的见解,他认为,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由此所生之权利当为财产权。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又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恒定的专有性等显著特征,并建议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商誉权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并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即直接确认商誉权及其侵权责任;吴教授通过信用制度的历史考察,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语义,并将其界定为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他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信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并建议在民事立法中确认信用权的独立地位。吴教授关注到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知识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与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与特定商品的结合而对消费者带来的良好影响,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知名形象在商品化过程中,产生一种特殊的私权形态,它已不是人格意义上的一般形象权,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形象权与知识产权关联性极大,但真实形象不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虚构形象也不完全符合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条件,形象权是一项独立的无形财产权。
财产权体系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旧的财产权制度渐次嬗变,从而对传统的私法制度带来重大的冲击,也给民法学界如何重新构建财产权体系提供了认真反思的空间。吴汉东教授在总结无形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主张对当代财产权体系作出新的安排,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一)财产权类型扩张与制度变革
财产权、人身权的两分法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是传统财产制度体系构建的基本范畴。吴汉东教授精辟地指出,尽管财产权的基本分类与体系构建的一般理论有着其合理意义,但也不能将其看作僵化的分析模式,因而应当适应财产权类型扩张的时代需求,对财产权制度进行创新与变革。
他关注到由于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分离,产生了与所有权迥异的财产权――股权与信托权;考察了在客体物利用途径不断扩展的情况下,他物权制度得以重新规制,出现了环境物权、区分地上权和空间役权等等新型用益物权;把握到债权的“物权化”与“证券化”使得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日益模糊,租赁权与票据权利由此具有了新的法律属性;分析了知识形态的各种新财产不断涌现,从而导致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扩充;探讨了一般人格利益向商业人格利益的逐渐演变,从而在现代法的框架下构建了与传统人格权有别的商事人格权。
(二)财产权体系的理论建构
吴教授认为,在进行财产权的法律构造时,既要遵循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注重内在逻辑的联结关系,即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在构建财产权体系时可以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继续采用物权、债权的称谓,但不必坚执所有权绝对中心的理念,也无须恪守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现代的财产权体系,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多元的权利范畴。
他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在有形财产权范畴中,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利用权、典权、居住权、相邻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在无形财产权范畴中,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外,还应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特许经营权等非物质性权利。其他财产权包括债权、继承权以及一些具有独立意义的财产权,如股权、信托权、票据权利等。该类权利有些是请求性财产权,有些则是兼具物权、债权属性的特别财产权。
(三)财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编纂
自罗马法以来,经过众多立法者和法学家的培育,财产权制度已经形成成熟的概念构成,并产生了具有不同风格的制度体系。吴教授认为,我国的财产权立法,必须采取融经验与理论于一体的建构方法,遵循严格的逻辑概念与体系要求,将各类财产权制度整合于民法典的框架中。
大陆法系有两种民法典编撰模式,即法学阶梯式与潘德克吞式,它们关于财产权体系的构建,在19世纪的范式民法典中作了十分经典的表现,但是,它们各有其弊端。吴教授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可以考虑借鉴20世纪的范式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的做法,设置一个财产法或财产权总则。他主张首先应当对财产进行定义,为建构开放的财产权体系提供基本的概念构成;其次,规定“物权一般规则”,以抽象、概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同适用的总则规范;第三,规定“债权一般规则”,以统领单独设编的合同法和侵权法,并涵盖不能另行归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四,规定“知识产权一般规则”,既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入典”的问题,又能保留其民事特别法的单行体例。吴教授认为,到目前为止,民法典不专编系统规定知识产权,已为多数学者为共识。知识产权制度虽不平行移植入民法典,但在民法典中做出一般规定依然是有必要的;最后规定其他财产权,以包容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等未能涉及的其他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
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吴汉东教授就审时度势地指出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中国实施市场竞争的战略重点,是中国进行对外贸易的战略举措,成为当时最早提出战略的学者之一。新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新技术革命的产生以及新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现,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而,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应当不断修改完善,顺应历史潮流,逐渐步入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的战略发展道路。
吴汉东教授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特征表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的普适性。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并不等于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规范的统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国立法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这即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的一般要求。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当针对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规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
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特征,表现这一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性。知识产权法从其兴起到现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创新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国家间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保持其时代先进性,即通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去推动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立法体例的选择,不仅是一种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的偏好,而且涉及立法技巧、立法规则的运用,还应受制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的影响。基于各国立法例的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以及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定位的认识,吴教授认为,无论何时采取何种途径,法典化将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必由之路。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吴汉东教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率先对著作权领域的重大难题——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系统、具体的深入研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首位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专题性研究的学者。他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历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宪法学等研究方法,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和研究,并且兼顾了实践性的应对策略探索。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一书,得到学界的高度称誉。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交叉学科研究
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一直是吴汉东教授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学术要求。他从其发展历史的探索、哲学基石的构建、经济品性的透视等研究入手,清晰地勾勒出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框架,动态地反映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全景地体现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多学科研究轨迹。
吴教授认真发掘出合理使用制度创设的立法动因——平衡精神,探讨了该制度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创制历史;将价值法学理论首次导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赋予其哲学意义;剖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指出该原则是由公平性、平等性、公益性、合理性诸原则构成,并且得出了结论:“合理使用的价值目标,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的利益关系,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将经济分析纳入著作权研究也是吴教授研究方法创新的大胆探索,他指出,在合理使用领域,效益价值与正义价值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信息——公共产品理论表明,著作权的设定使得信息的产生者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成本补偿;而根据不相容使用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划分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区域,减少额外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效益。同时,吴教授采用帕累托标准、市场均衡状态、成本——收益模型等理论,概括和描述了合理使用诸规则即正当使用、公平诚信使用、有限使用规则的经济品格。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学研究
吴教授开拓性地将宪法学探讨导入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他认为,合理使用与公民宪法权利紧密关联,是公众利用作品进行信息交流与传播的法律形式,是公民实现表现自由权利的基本条件。他发现,西方国家在相关问题的立法和司法上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对新闻作品进行有限的权利保护,从而造成合理使用的阻滞;二是赋予合理使用以准宪法权利的意义,对合理使用所涉及的权益以优先保护。通过探讨合理使用制度的私法基础,也凸现出吴教授对该问题研究的崭新视角。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证研究
通过对合理使用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吴教授在内涵上准确界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定位。他对合理使用中合理性判断标准的悉心研究,进一步为合理使用制度的确立和构建提供理论上的标准,从而找到了合理使用中这一最为艰深的难题的基本解决途径。此外,吴教授还前瞻性地探讨了现代传播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具有理论开拓意义和实用参考价值。

⑽ 转自中国政法大学吴教授案例,此图是自杀,还是他杀
是他杀,我根本就没看到图,明显被他杀了,所以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