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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

发布时间: 2022-04-18 15:45:04

1. 中国人民大学的民商法研究生导师都有谁啊比较好的有哪几个

http://www.law.ruc.e.cn/这是法学院的官方网页。我院民商法导师人数较多,包括教授和副教授等。诸如王利明回、王轶 、姚答辉 、林嘉 、龙翼飞、张新宝 、杨立新、黎建飞、叶林、董安生、贾林青教授等,都是比较著名的,副教授中朱岩、孙若军、邢海宝、高圣平、石佳友等也是学界比较知名的。

2. 朱岩的介绍

1972年11月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3. 朱岩的教育背景

法学博士后 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 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私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für Ausl?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Hamburg)
研究方向:中欧私法比较研究(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European and Chinese Civil Law),
指导老师: Prof. Dr. Dr. Reinhard Zimmermann
法学博士 1999年10月至2003年9月 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律系(Juristische Fakult?t der Universitt Bremen)
研究方向:德国民法,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指导老师:Prof. Dr. Dr. des. Rolf Knieper
法学硕士 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向。
指导老师:王利明教授
法学学士 1991年9月至1995年7月 中国人民大学

4. 12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年底前共享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将有较大进展。

到今年年底前,包括税务、住建、婚姻登记等在内的12个部门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信息都将实现互通共享。这意味着,届时去这些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时,不用再重复提交有关不动产的证明,只需要查看共享信息即可。

据央视新闻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25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明确2020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的一般登记业务和抵押登记业务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针对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部门协作,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压缩办理时间。2019年年底前,流程优化到位,不动产登记数据和相关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通过共享获取。

2020年底前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从国新办举行的《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吹风会上了解到,随着“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未来不动产登记时间将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

据统计,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全国已经有700多个市县开展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方式,例如福州探索了“外网申请、内网审核”的网上办理模式。广西南宁在各个部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通过不动产的综合服务平台来实现权利人自助办理、即时办结,在全国首创了“24小时不打烊”的服务办证模式。

此外,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这方面,全国2852个县(市、区),已经有2157个县(市、区)建立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综合窗口,占比近80%。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介绍说,经过四年多的努力,目前已经全面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通过总结推广浙江、江苏、广西南宁、福建福州等地的做法,联合房管、税务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和信息互通共享,组织开展全国不动产登记窗口精简环节,压缩时间。

“截至2018年年底,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东部地区基本上都在10天和5天以内,中部地区在12天以内,西部地区也不超过15天”。王广华介绍说,“总的来说,一般登记全国都在15天以内,抵押登记全国都在7天以内”。

在此基础上,王广华进一步表示,到2020年年底前,不动产登记数据要进一步完善,质量要进一步提升,登记时间力争再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

王广华说,为了实现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工作目标,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的方式,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

信息共享后不需要企业和群众再次提供

北京青年报报道,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局长冷宏志表示,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信息。“按照《通知》的要求,这些信息要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来实现共享,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集成机制,信息互通共享后就不需要企业和群众再次提供了。”

冷宏志称,按照《通知》要求,到2019年底,实现互通共享的信息涉及到12个部门,主要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信息,“基本上每种登记类型都要涉及到。”冷宏志表示,还有营业执照信息;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收信息;银保监部门经营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以及闲置土地信息。

此外,还有涉及到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以及涉及人员单位等地名地址等信息;涉及到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以及出生医学证明和死亡医学证明信息。

对于上述信息共享可能带来的影响,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上述数据进入到共享交换平台中,如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土地出让和规划信息、土地闲置信息、国企存量土地信息等,类似数据对于后续掌握市场动态和推进各类改革有积极的作用。他认为,通过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政策,预计后续购房者和业主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更为便捷的信息查询和信息使用等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曾表示,不动产信息共享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大数据时代,只有全面、实时了解不动产的产权状况,才能够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真实的信息保障。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为政府提供全面、实时的不动产产权信息,进而为保护财产权、维护交易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据了解,我国2014年正式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旨在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业内人士认为,不动产登记联网有利于摸清楼市“家底”,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预期。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是房地产调控政策,不会直接影响到楼市,但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实现更多更快的楼市调控效果。

5. 朱岩的代表性成果

一、论文类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of Chinese Tort Law and Its Key Issues, in: Tort Law in Third Millennium, FS für Gert Brüggemeier, Baden-Baden Germany, 2009
“风险社会下的危险责任地位及其立法模式”,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的基本结构”,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The Background, Principles and Core Contents of The Real 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Maryland Series in Contemporary Asian Studies (USA), Number 2-2009 (197), ISBN 1-932330-27-5, 39 pp.
The Chinese Tort Law Draft (Second Edition) (co-author with Helmut Koziol), in: Jounral of European Tort Law, Vol. I, 2010.
“《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 3期。
“论企业组织责任——企业责任的一个核心类型”,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面向新千年的民法典体系——二零零八年民法典体系与侵权法专题国际研讨会综述”,载《月旦民商法》2008年12月,总第22期。
“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与王利明教授合著),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德侵权法——第二届中德侵权法研讨会综述”(与王竹博士合著),载《判解研究》2007年第3期。
“物权法草案宅基地使用权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物权法草案权利质权评析”,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0期。
“消灭时效基本问题比较法上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论利于第三人合同”,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论格式条款的特征”,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简评物权法草案中宅基地使用权和权利质权规定”,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
“民法典一般条款研究”,载《月旦民商法》2005年第7期。
“添附问题讨论”,载《判解研究》2005年第1期。
“中美侵权法和人格权法综述”,载《判解研究》2005年第1期。
“当前物权立法和侵权立法中的疑难问题”,载《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2005年8月3日。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载《民商法论丛》2004年第30卷。
“德国侵权法中理论和实务中因果关系主要问题”,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处在历史和现实之间 – 欧洲合同法原则简介”,载《民商法论丛》2004年第30卷。
“论请求权”,载《判解研究》2003年第6期。
“德国侵权法修订一览”,载《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年鉴》2003年。
“德国新债法概述”,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
二、译文
海尔姆特?库奇奥(Helmut Koziol),欧盟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研究(朱岩、张玉东译),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0卷第1辑。
海尔姆特?库奇奥(Helmut Koziol),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欧洲《共同参考框架》及其第六编“合同外责任”——作为欧洲私法的“工具箱”,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
海尔姆特?库奇奥(Helmut Koziol),替代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路径(朱岩、张玉东译),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
三、专著
“Rechtsvergleich der Inhaltskontrolle”, Peter Lang, 2004 Germany.
《德国新债法(Das Neue Deutsche )》,法律出版社,2003。
《中国物权法评注》(合著、第一作者,承担50万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中国侵权法模范法典-条文与立法理由》(与Prof. Brüggemeier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ntwurf für ein chineisches Haftungsgesetz”, Gert Brüggemeier/Zhu Yan, Mohr Siebeck, 2009 Germany
四、译著
《法律与历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

6. 中国民法学界四大才子是什么

中国民法学界四大才子:江平、梅仲协、谢怀栻、佟柔。

1.江平(1930—— ),最负盛名的民商法专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负责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7. 房东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有权停水停电。

可见在合同关系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合同当事人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将使出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法律由此赋予了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根据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关系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创设权利义务。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未按约交付租金,出租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租,该规定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出租人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表面上具有侵权的特征,但实际上是承租人的事先同意、授权的,故承租人由此造成了承租人的损失,出租人不应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我国侵权行为法领域,公民、法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原则,只有在少数几类特殊案件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显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出租人无任何过错,故对承租人的损失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扩展阅读

《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拟出台 应对租房“痛点”

国务院拟出台《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这将成为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的行政法规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稍后,10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透露,住建部正在抓紧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立法工作,同时在12个大中城市建设住房租赁试点,支持北京市、上海市积极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此前,就有消息曝出国务院拟出台《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成为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的行政法规。

据知情人透露,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及住建部已联合建立调研小组奔赴各地,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调研并听取建议,主要目的是通过政策有效维护承租人落户及子女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稳定租赁市场,真正实现租购同权。

租赁“痛点”

近些年,随着房价持续走高,购房需求受到抑制,而住房租赁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人口的住房需求。在未来租购并举的模式下,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各方利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租赁市场不规范,导致租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租房者没有安全感。此外,市场不规范也让出租人感到不放心,比如在租赁期间,房子的内部结构遭到破坏等。

同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朱岩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认为,房屋租赁市场乱象丛生,规模化房屋租赁企业份额只占2%,制约着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最近,东方证券研究报告提出,目前中国房屋租赁人口已达1.9亿人,预计2030年中国房屋租赁人口将达2.7亿,潜在租赁市场规模超4.2万亿。

如此庞大的租赁市场,却呈现混乱、供需紧张的状态。朱岩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租赁房屋的立法较少而且没有针对具体问题作出规范;二是因为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不明晰。

“现有调整房屋租赁及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城市房产管理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些法律难以涵盖复杂的租赁关系和由此延伸出的其他法律关系。”朱岩说。

在近期各阶段的房屋租赁试点实施过程中,已有20余个省区市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细则,从供给、金融、财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但东方证券报告认为,就目前的试行情况来看,需要通过更高级别的立法来统一调整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尤其是要就试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应对。

租售并举机制的核心是需要明晰租赁产权,在承租人同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方面,中国调整租赁的法律规范过少过泛,直接导致租赁权利不明,而将租赁关系纳入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这说明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约束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

事实上,仅仅通过《合同法》进行规范租赁行为存在着实践缺陷,每一个租赁合同之间都存在细碎的差异,这些差异里都充斥着甲乙双方甚至包括房屋中介的较量和博弈。

朱岩举例说,一些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在纠纷发生时双方争议不清,因为租赁市场需求大于供给,使得承租人处于弱势地位,这样的结果意味着租房的不稳定性较高,居住风险大,导致大量租房人群会选择降低生活质量,只保证基本的居住需求,从而抑制了消费行为。



8. 《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讲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专学院教授、博属士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9. 求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法律论文若干!

http://www.fydxw.com/jjlw/28-1.html http://www.law158.com/news/info/3/2008102/26904.shtml http://www.lawpass.cn/xiezuo/69.html http://www.51cmc.com/article/200809/20080920152815869235.shtml

10. 朱岩的荣誉奖励

2007-2008年 德国洪堡基金会总理奖学金
(Bundeskanzlerstipendium der Homboldt-Stiftung)
2005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学与科研优秀青年教师
2004年 德国马克思-普朗克(Max-Planck Forschungsstipendium)科学协会研究奖学金
2000-2004年 德国对外文化交流中心(DAAD)博士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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