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北政法
Ⅰ 张翔的主要学术经历
自1997年研究生毕业至今,在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从事民商法学教研工作。
2003年以前主要从事物权法领域占有制度的研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从占有到物权》(《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和《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两篇论文。
在博士生学习期间,所从事科研工作的方向主要有三:一是配合马俊驹教授在人格与人格权领域的研究,并与导师合著了《论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和《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两篇论文。博士学位论文《论大陆法系个人伦理人格的形成与构造》也是这个研究方向的延续。二是按照崔建远教授的课堂教学中关于让与担保、役权和典权等题目的讨论的要求,写作了《论支配利益的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主义之协调》(《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物权法典规定让与担保的可行性质疑》(《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和《论典制习惯及其在成文民法上的重构》(《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三篇论文。三是继续读博前关于占有与物权关系的研究,撰写了《支配物的事实与支配物的权利》(《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一文。在博士生学习期间, 2004年至2005年两年均获得奖学金,并连续两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论坛上获优秀论文奖。
在博士后工作阶段,出版个人专著《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参与王利明教授总编的“中国法评注与适用丛书物权法系列”,合著其中《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项目,并撰写《论〈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08年第1期)与《商业登记与营业自由》(《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两篇论文。

Ⅱ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1、学界校友:
郑成思、贺卫方、王人博、王保树、陈瑞华、江平、陈光中、张晋藩、李德顺、应松年、王名扬、潘汉典钱端升、胡建淼、王裕国、陈明华
2、政界校友(在职):
热地全国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政法干校毕业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法大研究生院诉讼法专业毕业
张耕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北京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专业毕业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鲍绍坤中央政法委副秘书
沈春耀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毕业
王胜明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朗胜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大程司法部副法律系本科毕业
陈训秋司法部副
郝明金监察部副
赵岸青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长
强卫青海省省委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毕业
袁纯清山西省省委法大研究生院学专业毕业
1、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的学科协调发展的中央部属高校。
2、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大学、首批入选“2011计划”高校。同时为国家111计划立项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是全国唯一拥有法治建设与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是中国最著名的法律、学院校,被誉为“中国法学的最高学府”。
3、学校位于首都北京市,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其中,学院路校区是学校的研究生院所在地,昌平校区是本科生、中欧法学院所在地。
4、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央部属高校,一所以法学为主体,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全国75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之一。
Ⅲ 饶戈平的成就及荣誉
饶戈平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组织法、中国近代外交史及港澳台法律的教学研究。开设《国际组织法》(本科)、《中国近代外交史》(本科)、《联合国与国际组织法》(研究生)、《中外条约史专题》(研究生)、《国际法与国际组织法专题》(博士生)等课程。 整个八十年代,他偏重于国际关系与中国外交史的领域。他深受王铁崖、吴其玉等老一辈学者的启发,认为研究国际法必须紧密结合国际关系的研究,一个不谙国际关系的演变历史、不了解各民族文化源流的人,很难学好、研究好国际法。与此同时,他注重从条约的角度来研究中国外交史,认为一部不平等条约史就是中国近代外交的缩写,是研究近代中国国际法实践的主要依据。《评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1945-49年间国民党政府的对美政策》、《帝国主义侵华简史》(合著)是他在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论著。
饶戈平教授是最早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与香港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学者之一。他于1990年发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国际法有关的几个问题》一文,率先提出并论证了香港特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本质上是中国主权下具有对外事务自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论点,受到海内外学术界的重视。该文还就香港过渡时期有关国际条约的转换问题、香港居民国籍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有开创性和预见性的研究。他于1997年发表的《香港回归与一国两制中的法律问题》一文,则从国家宪制入手,论证了一国两制中的主要法律关系及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的问题,有力地配合了香港基本法的学习与传播,是当时一篇有全国性影响的学术论文。
他于1991年发表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透视》一文,全面系统地论证了台湾的主权归属及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批驳了有关台湾地位问题的种种谬论,是近20年来从国际法角度研究台湾问题的学术价值较高的文章,常为实际工作部门引用。2000年6月他与李兆杰在《人民日报》上发表长篇学术论文,《一个中国原则与国际法》,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他于1996年主编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专著性教材《国际组织法》,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之一,广为各法律院系师生采用。国际组织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中国在这方面的教学研究十分薄弱,而且偏重于联合国及主要经济组织的研究。饶戈平教授的这部书独辟蹊径,结合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从组织机构法、程序法的角度,对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涉及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基本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有关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促使我国国际组织法的教学研究建立起一个比较稳定的学科体系。该书不但广泛吸收、引用了九十年代国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而且以附录形式大量收录了国际组织的书目和常用资料,有较强的可鉴性。
1999年,他主编、撰写了教育部全国成教系统统编教材《国际法》,在教科书编写体例上进行了一些创新性尝试。
在教学过程中饶戈平注意对学生进行研究方法和资料收集的训练,讲究语言艺术,力求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的结合。在教学中注重不同学科之间的借鉴与融合,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结合,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注重个人操守与学术人格的一致性。
在教学研究之外,饶戈平教授以较多精力投入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组织工作。曾多次主持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国际国内的学术研讨会,获国内外同行的好评。曾承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遵约问题、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法律问题、全球化、多极化与国际法的发展、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社会的法治、国家间合作的组织型态、等国家科研项目。
自1995年以来,饶戈平教授主持全国高教自学考试法学专业委员会工作,组织编写、审订、修订了四十余部法学教材。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任命饶戈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与饶戈平一同被任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还有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王凤超,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振民、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
饶戈平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饶戈平教授还担任《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编辑委员会的委员,被首批收入四卷本大型法学文献性巨作《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饶戈平教授的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法、国际组织法、港澳台法律、中国近代外交史。社会兼职有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全国自考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长兼高级研究员,中国联合国协会理事,全国台湾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
饶戈平教授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最早培养的国际法研究生之一,导师是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
整个20世纪80年代,饶戈平教授偏重于国际关系与中国外交史的教学研究领域。他深受王铁崖、吴其玉等老一辈学者的影响,坚持研究国际法必须紧密结合国际关系研究的学术观点。《评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1945-1949年间国民党政府的对美政策》、《帝国主义侵华简史》(合著)是他在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论著。
饶戈平教授是近二十年来国内最早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与香港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学者之一。他于1997年先后在《人民日报》和《中外法学》发表的《香港回归与一国两制中的法律问题》等文,则从国家宪制入手,论证了一国两制中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及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的问题,有力地配合了香港基本法的学习与传播,是当时有全国性影响的学术论文。他参与筹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担任副所长兼高级研究员,策划和组织有关港澳基本法的专题研究,发表了多篇论述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有影响的文章。从1993年至今,他协助肖蔚云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的工作,分别在北京、香港、澳门多次组织召开有关港澳法律的学术研讨会,并主编、出版了多部会议论文集。
饶戈平教授于1991年发表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透视》是文革结束以来从国际法角度研究台湾问题的学术价值较高的文章,一直为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引用。2000年6月他与李兆杰教授合作,在《人民日报》发表长篇论文《一个中国原则与国际法》(新华社通稿),对一个中国原则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深入、权威的阐述,在海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2003年11月,为纪念《开罗宣言》五十周年,他的另一篇新华社通稿《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在《人民日报》发表,为批驳台独分裂势力提供了法律根据。近十多年来,他多次参加国务院台办、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会、全国台湾研究会的高层研讨会和咨询会,包括参与对台湾问题白皮书、反分裂国家法等文件的修改、定稿工作,是国家涉台工作的高级法律专家之一。
从1989年以后,饶戈平教授将他的教学研究重点转入国际法与国际组织法领域。,这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之一,广为全国各法律院系师生采用。国际组织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中国在这方面的教学研究比较薄弱,且多限于对联合国及主要经济组织的研究。饶戈平教授的这部书独辟蹊径,以国际法为依据,从组织机构法、程序法和内部法律秩序的角度,对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涉及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有关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框架,促使我国国际组织法的教学研究建立起一个比较稳定的课程体系。该书不但广泛吸收、引用了20世纪90年代国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而且以附录形式大量收缉了国际组织的书目和常用资料,有较强的可鉴性。
在国际组织法的研究方面,饶戈平教授侧重于该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国际组织整体发展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国际组织的暗含权力、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程序规则、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以及国家间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等专题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他的几篇相关论文是国内学界在这些问题上的权威之作。
饶戈平教授一个有独到见解的学术思想,是他对国际多边合作的多样化形态的创新性阐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新认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问题。他认为,传统的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法,实际上仅限于协定性政府间组织,已经远远不能准确反映和适应当今世界国际多边合作的多样化实践。协定性组织虽然是国家间多边合作基本的和最重要的形式,但并不是惟一的形式,在它之外还存在着多种形态。主要包括:论坛性组织、条约性组织、协定性组织内具有独立对外职能的机构,以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机构等。所有这些形态都具有国家间、政府间多边合作的制度性安排的本质特征,都在实际上发挥着政府间组织的作用,甚至是协定性组织不可取代的作用,都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从宏观上看,它们都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范畴,理应纳入政府间组织的研究视野。因此,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应该加以修正和扩大,加以重新界定。他提出全球化时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可考虑定义为国家间、政府间多边合作的制度性安排。这里的基本要素有三:一是以主权国家或其政府为主要参与者,二是具有国际多边合作的职能,三是具有一定形式的制度性安排。而凡是符合这一本质特征的组织形态都可称为政府间国际组织。饶戈平教授的这一研究成果,对传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概念和传统的国际组织法形成一定的冲击,不但可能对现行国际组织法和国际法的学术研究产生影响,而且也为开拓我国实际工作部门的国际多边合作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径,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这一研究成果在国内尚属首创,在国际同行中也是走在前列的。

Ⅳ 中国著名的刑法学教授有哪些
摘要 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多次获得各种社会奖励,多次被评为司法部优秀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其科研成果也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Ⅳ 第六届中青年法学家评选出来了吗,哪些人
按得票顺序是
人大民法 王轶、法大刑法 于志刚、西政法理 付子堂、武大国际私法 肖永平、深圳大学经济法 应飞虎、清华宪法 王振民、北大行政法 王锡锌、东南大学行政法 周佑勇、社科院刑诉熊秋红、华政法史 李秀清
体现了学科和学校的平衡。一般一个学校和一个二级学科只能有一人入选。龙卫球和周光权感觉没入选挺可惜的
提名奖(按得票数排序)
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两百余篇。
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主持和参加了8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和教改项目,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要著作有《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等。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副院长。主要著作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等。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担任挂职副检察长、北京市监狱局人民监督员。主要著作有《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刑法总论》等。
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自由大宪章研究》、《人权与法治》、《人权法原理》等。
虞政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高级法官。2009年荣获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主要著作有《英国公司法规汇编》、《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之法律基石》、《中国公司企业法规全书》等。
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贸易法》,主编、参编著作18部,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46篇。
宋功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兼任北大法学院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北大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法学专著14部,发表文章一百二十多篇。
邱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原论》、《市场法治论》等。
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论著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等。
张万明:中央台办法规局副局长。主要著作有《涉台法律问题总论》、《台湾事务政策法律全书》、《台商大陆投资贸易最新政策法律解说》、《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等。
梁上上: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冯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主要著作有《行政处罚法新论》、《国家赔偿法释论》、《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等。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3月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出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等专著9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一十余篇。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生态主义法哲学》、《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等,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六十余篇学术论文。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等。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过失危险犯研究》、《严格责任论》、《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余篇。
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等。
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研究员。主要著作有《检察权研究》和《侦查程序诉讼化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律期刊上发表66篇学术论文。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开设的《公司财务与法律专题研究》课程是国内法学院唯一的,与国际一流大学的同类课程相比也是各有千秋。
张冠梓: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理事长、研究员,主要著作有《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及其流变》、《多元与一体: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Ⅵ 王洪亮的介绍
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

Ⅶ 刘作翔的主要成就
1 翟妹华一案之法律反思 刘作翔 检察风云 2006/01
2 标本兼治群体性事件 刘作翔 人民论坛 2005/11
3 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 刘作翔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4
4 研讨会发言摘要 万鄂湘 团结 2004/06
5 信息公开、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新闻采访中的“暗拍”为案例而展开分析 刘作翔 学习与探索 2004/04
6 奥斯丁、凯尔森、拉兹的法律体系理论——根据拉兹的《法律体系的概念》一书 刘作翔 金陵法律评论 2004/01
7 法律与“原罪”问题座谈会 吴玉章 环球法律评论 2004/02
8 反恐与个人权利保护——以“9·11”后美国反恐法案和措施为例 刘作翔 法学 2004/03
9 寻求理性下的生活秩序——关于“非典”的一点思考 刘作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3/04
10 具体的“民间法”——一个法律社会学视野的考察 刘作翔 浙江社会科学 2003/04
11 中国法制: 回望方知行渐远 信春鹰 时事报告 2003/03
12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有效途径 刘作翔 求是 2003/12
13 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兼论“司法权国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 刘作翔 法学研究 2003/01
14 权利冲突:一个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研究 刘作翔 浙江社会科学 2002/03
15 入世与改变观念 刘作翔 中国供销合作经济 2002/04
16 刑讯逼供·沉默权·实验取证——一起“实验取证”与“刑讯逼供”交锋的案例及其分析和思考 刘作翔 学海 2002/06
17 法理学视野中的法的适用 刘作翔 法律适用 2002/07
18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 刘作翔 中国法学 2002/02
19 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 刘作翔 法学 2002/03
20 “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思考 刘作翔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5
21 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 刘作翔 法学杂志 2001/06
22 西部大开发与法制建设(下) 刘瀚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3
23 西部大开发与法制建设(上) 刘瀚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2
24 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道路 刘作翔 西江大学学报 1999/02
25 法制现代化概念、释义和实现目标 刘作翔 宁夏社会科学 1999/03
26 世纪之交中国法学研究问题前瞻 刘作翔 法学研究 1999/04
27 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 刘作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3
28 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再追问和再思考 刘作翔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8/01
29 作为方法论意义的法律文化——关于“法律文化”的一个释义 刘作翔 法学 1998/06
30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秩序结构及其模式选择——兼对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结构论点的学术介评 刘作翔 法学评论 1998/05
31 作为对象化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释义之一 刘作翔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4
32 从文化概念到法律文化概念——“法律文化”:一个新文化概念的取得及其“合法性” 刘作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2
33 法治化:中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中国企业集团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刘作翔 当代经济科学 1998/03
34 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陈金钊 学习与探索 1997/03
35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 刘作翔 法学 1997/10
36 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刘作翔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02
37 实现法治:我们的理想和追求 刘作翔 政治与法律 1996/05
38 现代化外向型城市法制建设环境要素分析 刘作翔 理论导刊 1996/05
39 法治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定位 刘作翔 法学研究 1996/04
40 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应当重视法学学问题的研究——兼论法学学科的功能 刘作翔 法学 1996/04
41 神圣的宪法权利与“社会公德”的冲突——对浙江医大一则决定的法律思考 刘作翔 法学 1996/03
42 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 刘作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6/06
43 论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结构与特征 刘作翔 当代经济科学-陕西财经学院学报 1996/01
44 公平: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法与公平研究论纲 刘作翔 天津社会科学 1995/05
45 多元化发展是法理学的必由之路 刘作翔 政治与法律 1995/06
46 法律的理想与理想的法律 刘作翔 政治与法律 1995/01
47 关于几个法学问题的思考 刘作翔 中国法学 1995/06
48 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刘作翔 中国法学 1995/02
49 试论司法公平的实现 刘作翔 政法论坛 1995/03
50 多元的时代与多元的法学──迈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走向 刘作翔 学习与探索 1995/03
51 法学的意义探究——《法制及其意义》读后 刘作翔 法学 1995/11
52 行政执法公平实现的基本条件 刘作翔 法学 1995/06
53 理想的法律模式建构之形式要件 刘作翔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2
54 我国法理学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刘作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3
55 理想的法律模式建构之内容要件 刘作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5/02
56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几个问题──兼议政府职能的法制化 刘作翔 政法论坛 1994/01
57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教育 刘作翔 中外法学 1994/05
58 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 刘作翔 理论导刊 1994/06
59 法律的理想 刘作翔 法学研究 1994/06
60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比较·借鉴·革新 刘作翔 法学 1994/08
61 理想的法律模式之建构原则 刘作翔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4/06
62 法律的理想与相关法学概念关系的法理学分析 刘作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4/04
63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动力及其转换机制 刘作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3/03
64 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和形式 刘作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2/04
65 关于建立责任制约机制的思考 刘作翔 人文杂志 1991/02
66 中国现代化建设与法制 刘作翔 理论导刊 1991/03
67 怎样认识民主问题 刘作翔 理论导刊 1990/Z1
68 民主乎?集权乎?——理论界关于“新权威主义”的论争 刘作翔 理论导刊 1989/04 1. 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思维性科学和学科,法理学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法理学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学科特征:抽象性,概括性,一般性,普遍性,理论性。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应深刻把握法理学的性质和特点,并在此方面作出自身的努力,反对对法理学一味的实用功利之要求,是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有独立知识内涵和思维的理性之学。
2. 法律文化是一个宏观的法学新思维,它渗透在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之中。法律文化论体现作为隐性的法律意识形态之中,也体现在作为显性的法律秩序结构之中。法律文化既是历史文化的遗留,也是现实的人类创造。过去人们创造了法律文化,今天人们仍在发展着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上一种集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观念与制度在内的宏观整体性文化。
3. 20世纪的中国法律文化,体现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也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向现代,由封闭向开放,由一元向多元的历史转型和发展时期,正在向现代化迈进。21世纪的中国法律文化将在世界法律文化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成为多元并存的世界法律文化体系中不可忽视的,具有光彩的一支重要文化。
4. 法律作为一种人造物,是有自身的理想的。法律的思想就是指作为人格化了的法律所要追求最终目标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法律的理想不是停留在理念之中,而是体现在人类所创制的实在法体系之中。法律的理想的具体内容有,追求正义的实现,追求秩序的实现,诛求人类生活的幸福,追求法治的实现。法律有自身的理想,法学有自身的理想,法学家更应有自身的理想。理想有多种多样,但追求法治应成为法学家所有的理想中之最高的理想。
5. 法治社会应对公权利和私权利确立两个法治原则,这两个法治原则是:对公权利,法无明文规定(授权),不得行之;对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限制),不得恕之。这两个原则应作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渗入到我国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的诸环节中去,并将它们作为判断公权利行为和私权利行为的重要依据。
6.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既相互适应,相互吻合,又相互冲突,相对保持距离的特性。法律在总体上同道德相适应,但在某些方面它又相对独立于道德要求,在法治领域,道德问题应主要在立法环节加以解决,立法是对公认的社会道德因素的法定化过程。立法一旦确立,司法环节就应以法律为标准,尽量排除道德因素的介入,因为一旦引入道德因素,就会破坏立法中已经确认的道德因素,对法治带来破坏和冲击。这正是司法中坚持法律标准的实质所在。
7. 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结构形态呈现为一种极为复杂的情况,我将之概括为由'法治秩?quot;与'礼治秩序','道治秩序','人治秩序','宗法秩序'等组合而成的'多元混合秩序',这是一种'实质社会秩序',它同国家所确立的'法治秩序'这一'应然社会秩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实现由'实质社会秩序'向'应然社会秩序'结构的转变,是中国在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和进程中要面临的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8. 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这是在在分析和比较毛泽东和邓小平在民主思想上的异同之后,所得出的一个结论,这一结论内含了民主和法治之间的难以分割的'孪生'关系,也是在分析了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之后,所得出的一个理论观点。 刘作翔教授先后主持和完成了国家社科重点项目《执政能力建设和依法执政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中国法学会委托项目《群体性事件的防治》等10余项课题。现正在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院级重大课题“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及其立法司法解决机制研究”。
1985年以来,刘作翔教授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求是》、《法律科学》、《法学》、《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报刊发表文章210余篇,其中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4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要”摘登2篇,目录索引16条。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法史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中国政治》、《毛泽东思想研究》、《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研究》等全文复印转载40多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杂志转摘5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摘登2篇,被其他报刊转摘10多篇。?
刘作翔教授出版个人学术专著7部,代表著作是:《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法治的路径——项目研究报告(2001-2006)》(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我之法学观——刘作翔文章选》(湘潭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主编学术专著《法与公平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多向度的法理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主编法律硕士教材《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论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参编教育部、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法理学》统编教材6部,参编其他法学著作、教材、工具书、论文集等60多项。 1992年至2000年2月,刘作翔教授在西北政法学院工作期间,担任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给法理学专业、刑法专业、法律史专业等研究生讲授过法理学、法律文化理论、西方法学原著选读等课程。在导师组共同指导过57位研究生,其中直接负责指导的有8位研究生,至2001年7月,这8位研究生已全部获得硕士学位;1997年至2009年期间,刘作翔教授受聘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政治学院等院校约100多位法学博士生评议审阅博士论文和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等。受邀参加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吉林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管理学院3名博士后出站答辩。指导访问学者3名。
2002年5月,刘作翔教授被批准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2003年9月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至2010年已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8名,正在指导的博士研究生2名。2004年至2010年间,指导9名法律硕士研究生,现已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的5名,正在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4名。 2002年至2009年,刘作翔教授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12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现已有8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正在指导的有4名。1992年至2000年2月,刘作翔教授在西北政法学院工作期间,担任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给法理学专业、刑法专业、法律史专业等研究生讲授过法理学、法律文化理论、西方法学原著选读等课程。在导师组共同指导过57位研究生,其中直接负责指导的有8位研究生,至2001年7月,这8位研究生已全部获得硕士学位;1997年至2009年期间,刘作翔教授受聘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政治学院等院校约100多位法学博士生评议审阅博士论文和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等。受邀参加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吉林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管理学院3名博士后出站答辩。指导访问学者3名。
2002年5月,刘作翔教授被批准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2003年9月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至2010年已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8名,正在指导的博士研究生2名。2004年至2010年间,指导9名法律硕士研究生,现已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的5名,正在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4名。2002年至2009年,刘作翔教授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12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现已有8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正在指导的有4名。

Ⅷ 王小军的介绍
法学博士,副教授,清华大学环境系博士后。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宁波大学法学院任教,2008年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获法学博士学位,目前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经济法学领域教学研究工作。近年来,主持浙江省哲社规划、宁波市哲社规划等各类科研项目九项,参与包括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在内的各类课题十多项,出版专著一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多篇,研究成果获省、市级哲社优秀成果奖三项。

Ⅸ 中国法学院排名 ~以及中国最有名的法学教授 (请注明是哪个学校的) 求详细解读~
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
另外法学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
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
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
人大的民商法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清华大学
6吉林大学
7复旦大学
8中山大学
9厦门大学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西南政法大学
12南京大学
13南开大学
14浙江大学
15华中师范大学
16华东政法大学
17山东大学
18北京师范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 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4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5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
6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
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
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
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
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
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
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
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
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
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
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Ⅹ 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校领导
侯欣一: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天津市委副主委,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孙宪忠: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社科院民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新中国首届民法学博士
肖国兴:原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能源法起草者
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法理学学者
周作斌:西安财经学院副院长
王允武:西南民族学院院长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陈忠槐:原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
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行政法学者
牛建华: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关保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行政法专家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小龙:原西安体育学院党委书记,陕西省教工委常务副书记
谢 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
肖周录: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主任
雷兴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院长
田龙海: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军事法学研究所所长,军事法学科带头人,曾任解放军某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某军事法院院长
刘丹冰: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
曾 加: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保民: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曾月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石东坡:浙江工业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白呈明: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专业学科带头人
董和平: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
张汉良: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西安武警工程学院法律研究室主任
喻 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学者 鲁智勇: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传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
孙衍超:宁夏宝塔石化集团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裁,银川大学董事长兼校长,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委员
刘家新:澳柯玛集团空调器事业部总经理,曾获得“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家”
郭小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法务部部长、首席律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家组成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
张 军:陕西省投资集团副总经理 田文昌: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设立了田文昌奖学金
崔峰: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珠海市人大代表、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王建平:一级律师、山东省十佳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朱占平: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西安仲裁委员会会员
尚伦生: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誉为“甘肃刑辩第一人” 蔺安稳:中国新闻社副社长兼副总编辑、高级编辑,曾荣获“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
白 冰:英皇签约艺人、演员
张 婷:江苏卫视2007年度绝对唱响全国女生12强选手
刘汝君:天津电视台《案与法》栏目主持人
江 雪:《华商报》首席记者
郭 敏:《云南信息报》首席记者
杨海鹏:上海《财经》杂志高级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