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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读者抄袭教授大学

发布时间: 2022-04-25 14:05:56

『壹』 被玖月晞起诉后读者提起反诉,双方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玖月晞是国内的一位很受欢迎的作者,他曾经写过风靡一时的小说。一位非常痴迷玖月晞作品的读者,一直在看玖月晞的作品,几乎玖月晞的每一部作品他都看过,并且对作品里面所讲述的事情烂熟于心。但是有一天,这位读者突然发现,他一直所追随的作者玖月晞,竟然涉嫌了抄袭。于是他就将玖月晞抄袭的事情给曝光了出来。玖月晞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就起诉了这名读者。随后,这名读者也向玖月晞提起了反诉。那么关于被玖月晞起诉后读者提起反诉,双方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以下是我的看法:

三、希望这名读者能够胜诉

这名读者在遭到了玖月晞的起诉之后,就一直生活的非常苦闷,到最后他才决定反诉玖月晞。希望这名读者在此案中能够胜诉。

关于被玖月晞起诉后读者提起反诉,双方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以上是我的看法。你觉得双方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呢?欢迎留言交流。

『贰』 杭州师大教师多篇论文涉嫌抄袭,被抄袭的原作者如何回应

生活中无论是学术论文还是影视作品,抄袭别人劳动成果都是很不道德的事情,尤其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人,更不应该做出此事。豆瓣上一篇原作者控诉杭州师大教师抄袭的帖子火了,据他称自己是一名建筑从业者,平常很喜欢在豆瓣上发表考察研究,后来他看到一篇文章与自己写的文章极其相似,后来下载并与自己文章对比,发现相似处高达90%以上,也就是说这篇文章如同复制粘贴,甚至连照片都没换,于是原作者表示会维权到底。

抄袭本是一件错误行为,但对这位教师而言,她却一次次犯下错误,并不知道悔改,最终让事情发酵扩大,影响自己的事业不说,自己在学生中的地位和声望也荡然无存,真的非常不值得。这件事也给那些不劳而获的人提了个醒,希望你们远离抄袭,拿出真正的实力。

『叁』 杭师大一教师多篇论文疑似抄袭,还配为人师表吗

杭州师范大学一教师多篇论文疑似抄袭,我认为这就是不配为人师表的,有的老师做法是真的非常的过分了,不管是进行学术上的造假,还有就是不能给自己的学生起到一个榜样的作用,这就是会影响这些学生的,所以老师也是要有师德的。

1 老师就是要有老师该有的品德。

老师身为教授学生知识的人,不只是要让这些学生好好学习,还有就是要给这些学生树立一个榜样,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要教这些学生做人,更多的就是要让这些学生有好的价值观,不然学了东西也是没什么用的,有的时候这些就是比教学生只是是更重要的,所以就是要让这些老师本身就是有很好的品质,不然就是没用的,是会对孩子有影响的。

很多的时候这些老师就是会对学生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这些老师也是要严格要求的。

『肆』 下面是关于《读者》的一则幽默故事,看后,按要求答题

1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2肯定态度,用这样一种特殊的方式告诉学生必须为自己以往的偷懒和自以为是的聪明付出代价;否定态度,教授应该在当初学生行为不轨的时候就严厉的指出,而不是故意等到最后再来给他们这样一种惩罚,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学习。

『伍』 作为读者对抄袭的看法

心里是什么感觉要看读者是什么样的人,有些人会义愤填膺,有些人无所谓。至于我,看到抄袭的时候会阴笑,心说嘿嘿,抄袭的,我记住你了,以后我不看你的文了。心里不舒服很正常,只是不舒服也没什么用,再不舒服抄袭者也不会改,毕竟已经无耻到一定境界了。不管怎么说抄袭还是很可耻的行为,我作为一个小小作者也被公然抄袭过,那个时候啊肺都要气炸了,但是作为读者看到这种事情反应也不会太激烈的吧,顶多心里骂两句了事。

『陆』 抄袭 剽窃有什么负面影响

剽窃的危害:

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

剽窃者违背了归认来源的义务,抹去了他人应有的学术得分,这是他给作者造成的危害。有些学者认为:剽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剽窃者从原作者那里偷走了认可得分,这和盗窃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剽窃,剽窃取胜的成功先例会带动更多的剽窃,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剽窃者慕名前来求职。因此,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必须惩戒成员的剽窃行为。

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

读者会对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愚弄。

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

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

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

惩罚:

1、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杭州读者抄袭教授大学扩展阅读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但不管怎么说,剽窃(抄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新《著作权法》第46条所明确规定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柒』 玖月晞起诉读者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25万元,事发的原因是什么

电影《少年的你》是根据玖月晞所写的同名小说进行改编的。因为电影《少年的你》非常火爆,所以玖月晞这个作者也被很多的网友认识。不可否认的是,玖月晞很多作品的质量都很高,但是同时玖月晞也被她的读者指控,说她的作品存在抄袭的嫌疑。为了摆脱自己抄袭的罪名,玖月晞起诉了这名读者,并且要求该名读者公开道歉,赔偿25万元。那么关于玖月晞起诉读者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25万元,事发的原因是什么? 以下是我的看法:

三、希望所有的创作者都不要抄袭

很多的创作者都在绞尽脑汁进行自己的创作,但是也有一些作者,将别人的创作拿来充当是自己的作品。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可耻的。希望所有的创作者都不要抄袭,不要理所当然的享受别人的创作成果。

关于玖月晞起诉读者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25万元,事发的原因是什么?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果你有不同的意见,欢迎留言。

『捌』 中国学术抄袭抄到了什么

中国学术界再次爆出抄袭丑闻。有读者将北大教授孔庆东的《青楼文化》一书与陶慕宁于1993年出版的《青楼文学与中国文化》进行对比,认为孔庆东存在抄袭行为。该读者发现这两本书的引用的文献材料、这些材料出现的次序、作者对于材料的总结都大致相同,称孔庆东不是简单的抄袭,而是改头换面。
孔庆东对此的回应则似乎非常不屑,称这是迫害。他表示在他的《青楼文化》的序言中就提到过:个人见解与未加注明的他人见解泥沙俱下,其中难免存在误读和曲解。这些都需要先请读者和本书所借鉴的著作的作者予以包涵。他表示:这些都是由于未曾对青楼文化进行过长期细致的专门研究而导致的必然结果。而且《青楼文化》书末列出的参考书目,中也包括了陶慕宁的《青楼文学与中国文化》。
陶慕凝教授则对此批评道:没有研究你干嘛出书?一语惊破读者心!
然而,孔庆东本人曾公开表达过对抄袭的批评,现在自己摊上这揽子事,不禁让我想到一句话:真是贼喊捉贼。我们要看到中国学术界的学风的确非常不正,抄袭的事情特别多,实实在在的抄袭,整段整段的,甚至整篇整篇我觉得这个时代,不是一两个人的问题,我们要反省,我们的学术制度是有错误的。

『玖』 章仁彪的转识成智抄袭吗

要正视事实,别欲盖弥彰(zz)

见了揭露文章以后,同济大学博导章仁彪在2009年5月26日博客作了个说明。内有“有关学术问题,事关学术氛围,特重发被指‘抄袭’的论文于此,相信读者自会作出自己的的判断”等语,对此作三点剖析。
一、“狸猫换太子”
章仁彪重发的论文,题目是《“转识成智”:创新人才的培养何以可能?》,系为一次论坛上所作的演讲,且不注明时间。我们说的论文,是《同济报》(已公开发行)2003年12月15日上的《“转识成智”培养创新人才》。题目相似,我们两相对照以后,发觉阐述内容大不相同。一般地说,一个人对自己的发表过的文章是不会健忘的。京剧有一出戏叫《狸猫换太子》,用在这里最恰当的了。其实搞抄袭的人的本性,总是不诚实的。
二、为何说抄袭
章仁彪重发的论文中有一句话:“我的演讲题目是‘转识成智’,源自佛学。”讲了此话后,话锋一转,引了一些西方学者的话,不再讲佛学了。现在只得对章仁彪做些学术上的启蒙了,下面从本义、历史流传与冯契的创意来说。
1、“转识成智”的本义为一种成佛的理论,。唯识宗认为,通过特定的修行,领悟到佛教的真谛,有漏(有烦恼)的八识就可转化为无漏(摆脱烦恼)的八识,从而得到四种智慧。有漏界为染污,无漏界为纯净,必须舍染归净,方可赢得人生的解脱。唯识宗以为,由染到净是成佛的前提。
2、到近代始有熊十力从本体论上发挥“转识成智”。唯识宗是由唐代高僧玄奘(《西游记》中唐僧原型),到天竺取经后传到中国的。因内容过于繁复而不流行,中晚唐后以“自心是佛”、“顿悟成佛”、“无念为宗”为宗旨的禅宗,风靡神州大地。到了近代唯识宗得以复兴,杨文会、欧阳竟无等佛学大师加以研究,并引起世人的关注。现代新儒学大师熊十力,构建了“新唯识论”体系,但终其一生只完成了“境论”(本体论),而未写出“量论”(认识论)。
3、冯契“转识成智”的认识论新义。冯契借用“转识成智”的概念,认为“智慧说”研究的是,“在实践基础之上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的交互作用中如何转识成智,获得关于性与天道的认识。”(《冯契文集》第一卷,第42页)冯契把“智慧说”界定为广义的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活动,是“从无知到知和由知识到智慧的辩证发展过程。”(同上,第418页)他把“智慧说”展开为三部著作,共70多万字,并以两部100多万的中国哲学史的著作,作为“智慧说”的思想来源和理论准备及历史展开。(见中央党校许全兴教授《读冯契的“智慧说”》一文,刊于《冯契哲学思想研究》第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冯契“智慧说”赋予了“转识成智”以认识论的新义,为前无古人的独创。
三、抄袭无疑义
在冯契“智慧说”未问世前,“转识成智”是极为冷僻的。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的《哲学大辞典》,不收此条目。“智慧说”面世后,“转识成智”从佛学专门术语,成为学术界频繁使用的概念。从时间上说,上世纪只是少数学者在使用,自本世纪起始为频繁见诸于报刊中。
本世纪以来学术界有个共识,凡是从认识论新义讲“转识成智”,即从知识到智慧飞跃的,都是注明出自冯契“智慧说”的。上海大学陈新汉教授、笔名忠言的华东师大教授李志林,分别将它用于教育领域与金融投资活动中,他们均标明源自冯契“智慧说”的。章仁彪把它应用于人才创新,也未妨不可,但为什么不讲明是来自冯契呢?而狂妄自大的说“我称之为”。这不是典型的抄袭又是什么呢?如章仁彪拿得出一篇时间早于冯契的论述“转识成智”的佛学文章,那么就无抄袭之嫌疑了。章仁彪在各地大讲所谓“自创”的“转识成智”,为什么在2006年华东师大的一次演讲中,又提及了冯契“智慧说”了呢?冯契在华东师大工作了四十多年,且该校有着几代冯门弟子。其中原委不言自明。
我们只是依据事实,讲明学理,没有似他博客上说的“恶意诽谤”。从章仁彪玩弄重发论文的伎俩来看,却是在蓄意捣浆糊。读者只要根据我们所列线索,从书本和网上查一下就能明白真相了。

『拾』 张汝伦的抄袭事件

针对复旦大学教授张汝伦的专著《历史与实践》,孙周兴教授在《中华读书报》(2000 年3月29日)发表评论——《实践哲学的悲哀》:称该书“并不是张汝伦教授的‘著作’ ,而是一本‘译作’,或者充其量也只能说张汝伦教授‘编译’的”,因而《历史与实践》是“伪书”、张是“文抄公”。
为了“不负孙教授的苦心,亦为《历史与实践》的读者负责”,张汝伦教授发表《批评的悲哀》(注:《中华读书报》2000年3月29日。):称其书“主题极为突出,无论在内容、风格和目的上都与《哲学历史词典》有极大的不同”,而且“除了‘实践概念和实践哲学’这一节引用了《哲学历史词典》的一些材料外,《历史与实践》与《哲学历史词典》没有任何关系”。在他看来,其《历史与实践》“有着明确的主题、完整的结构和一以贯之的思路和线索。正是这些使所谓它是一部‘伪书’的指控不攻自破”。而孙“真正目的是仅仅根据那几页来自《哲学历史词典》的材料没有注明出处,来一口咬定这本书是抄自该词典。其想象也未免太大胆了一些,但却忘了小心求证。《历史与实践》共487页,要证明它抄自《哲学历史词典》,仅靠他目前提供的那点证据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是他提到的第103~105页的内容,要证明它出自《哲学历史词典》或其他任何一本书,我想他也是绝对办不到的,更不用说本书的其他部分了。孙教授……缺乏足够的证据就一口咬定《历史与实践》一书是抄自《哲学历史词典》,这就不是批评,而是诬陷和诽谤了。而诬陷和诽谤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了”。
很显然,在上述回应中,张汝伦教授既没有丝毫的自我批评,也没有对孙教授认定的《历史与实践》第98~102页抄自《哲学历史词典》的批评有任何认错的表示。张教授尽管无奈中遮遮掩掩地表示“‘实践概念和实践哲学’这一节引用了《哲学历史词典》的一些材料”,但他强调的还是已经“把自己的东西和别人的东西分得很清楚了”。如此一来,逼得孙周兴教授只好在《悲哀复悲哀》中继续揭发、再证《历史与实践》的抄袭性质:“经本人对张汝伦教授的‘专著’《历史与实践》第96~105页与德文版《哲学历史词典》第七卷中‘实践、实践的’条目所作的仔细对照,现已查明,其中有7页文字(第96~102页,其余3页性质不明),加上这7页中出现的32个注释,完完全全是从上述《词典》条目中抄袭下来的,其中没有一个句子是属于张汝伦教授自己的……我断定:张汝伦教授的《历史与实践》具有抄袭性质,是一部伪书。而且我断定:这种把《词典》条目正文连同注释不加修饰地照抄下来的做法,决非出于无意和疏忽,而是一种蓄意的剽窃行为。”
孙周兴先生原为浙江大学教授,现任同济大学教授,以研究海德格尔著称。他说:“ 我与张汝伦教授是熟识的同行,既没有个人恩怨,也没有发生过学术上的争论。”“在我的印象当中,张汝伦是一位严肃的学者,在学术上经常表现出凛然不可犯的样子,学风应该是正派的。”张汝伦先生是复旦大学哲学系的名牌教授,不仅搞西方现代哲学,而且也出了大部头的中国现代哲学专书。只是张教授不够爱惜自己,倒了牌子,砸了形象,尽管他仍在复旦大学继续当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因为在张汝伦教授出事之前,已有中文系申小龙教授抄袭在先,继之有哲学系佘碧平副教授剽窃在后,还有历史系已通过答辩的某博士学位论文被发现存在大量抄袭的问题,故他们工作的大学曾一度被风趣的网友给幽默为“复印大学”。其实,与其说是幽默,毋宁说是无奈、痛心、心酸,或者说是“怒其不争”“恨铁不成钢”。
悲哀复悲哀——再证张汝伦《历史与实践》的抄袭性质
时间:2001年11月21日
作者:孙周兴(浙江大学教授)
来源:原创
关键词:
这是一篇揭露学界丑事的文章
读了张汝伦教授的文章《批评的悲哀——我对孙周兴教授批评的回答》,首先知道自己已得了一个不小的“罪过”:原以为只有“实践哲学”被张教授弄得比较悲哀了,没想到因为我那篇揭露他的《历史与实践》抄袭真相的文章,中国的“批评”也变得悲哀了。张教授的说法是:国外的批评是“对事不对人”,而国内的批评则是“对人不对事”。不过,张教授应该没有忘记,对于他的同一本“专著”《历史与实践》,我曾撰写过一篇赞扬性的书评;现在我发现他这本书具有抄袭性质,所以要写文章予以揭露。张教授,你说我是“对人”还是“对事”?
张教授还在文中说:“客观公正的批评还牵涉到学者的人品、修养和风度”。意思大概是指责作为批评者的孙周兴在“人品、修养和风度”方面大有问题。这话若由旁的人说出来,我还愿意听一听,然后好好反省一下自己最近的作为;但现在由张汝伦教授来说这个话,我就只觉得有点滑稽了。
为避免被张教授混淆了视听,看来我还得首先作一次澄清:拙文《实践哲学的悲哀》(以下简称《悲哀》)根本就不是一篇学术批评文章,而是一篇揭露学界丑事的文章(读者诸君眼下看到的这篇亦属此类)。学术批评是讨论学术问题的,而我现在没有任何学术问题需要向张教授请教的,其实拙文《悲哀》也没有涉及任何学术性的问题,而只是向读者们报道张教授是如何抄袭的。我的主张是:对于学术问题,大家讨论时应当而且必须心平气和,与人为善。而对于学界丑陋现象的揭露,就是另一回事了,摆出事实后,稍稍传达一点愤怒和讥讽,不但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需的。举个例子说,群众抓住了一个偷儿,当然是可以、而且是大有必要表达一下愤怒的心情的。
然而,偷儿也有自己的逻辑。群众愤怒地对偷儿说:喂,你这几件东西是偷来的!偷儿看看人证物证俱在,就答道:第一、不错,这几件东西是人家的,但不是我偷来的,而是“借”来的,只是有一点点对不起了,我忘了从哪里“借”的,本来我是要跟人家说一声的;第二、即使这几件东西是人家的,我这里还有别的几样东西,你们知道它们是从哪里来的吗?哈哈,我看你们就不知道!所以,我怎么可能是小偷?!
上帝见谅,我为这段文字犹豫了好几天,一直想把它删掉算了,免得张教授生气,以为我又在存心“讽刺和挖苦”。但读者诸君,你们如果把张教授的《批评的悲哀》一文总结、提炼一下,就会看到其中的意思差不多也就是上面两点。更有甚者,在表达了这个意思以后,张教授就壮了胆子,反过来倒打一耙,指责我“诬陷”和“诽谤”他了。我想,这就有点无耻了。
的确,到眼下为止,除了《悲哀》一文所做的以及本文要补充的事实指证外,我还不知道《历史与实践》中的“别的东西”是从哪里来的。因为我已经在《悲哀》一文中明言,我眼下身在德国,手头只有《历史与实践》第96-105页的复印件。但我认为,我陈述的事实已足以证明《历史与实践》的抄袭性质了。张汝伦教授避而不谈我举证的事实,却振振有词地要求我拿出更多的“证据”,因为他说这本书一共有487页——这就接近于我前面讲的偷儿的“逻辑”了!
从操作角度上讲,张汝伦教授对我提出的这个要求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外文版的哲学图书和资料浩如烟海,张教授既然抄袭了《哲学历史词典》,也就有可能抄其他图书;而且,倘若我又找出十页、二十页来,张教授还是会说:那么还有其他的呢?这样推下去,即使我有愚公移山的精神,显然也是完成不了这项艰巨任务的。
继续揭发
要做这种全面的对照工作,其实只有一个人能够胜任——那就是张教授自己,正如只有他清楚地知道,我指证的10页中有3页不是从《词典》中抄来的。也正因此,张教授才敢在文中指责我的证据“其实只涉及从98-102页等5页的内容”,并责问道:“其余5页的内容既然也可在该条目下找到,为何不一并‘揭发’,以正视听?”
既然张教授这样问了,我只好答一答。我在写《悲哀》一文时,因为篇幅的限制,的确没有从第96页开始“揭发”,而是从第98页开始,止于第102页。到第102页,觉得文章已经太长,而且证据已经确凿,就没有再对照下去。现在听张教授一说,我对照了一下,确实没有在《词典》第七卷相关条目中发现第103页以下3页的内容。
但无论如何,张汝伦教授要求我继续“揭发”的“其余5页”中的另外2页(即第96-97页)的内容,却是完完全全在这部词典上的。既然张教授要求我一并“揭发”出来,我在这里只得把这2页也补上。
张教授的原文如下:
筑,学习或趋向目标和本身即是目的(如生活、幸福、看、沉思和思考)。这些活动就是狭义的“实践”。亚里士多德用Energeia这个词来专指这种目标在其本身的实践。这就把行为与“做”与“生产”区分开来了。实践是趋向目的的过程和本身就是目的的“行”。《尼各马可伦理学》虽然使用的术语与《形而上学》有所不同,但基本上仍坚持了这种区分。只不过在《形而上学》中Energeria只是指自身就是目的的行为,而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实现目的的过程也叫做Energeria。实践及其对象同时也是人存在表现的全部形式的总称:既指理论科学,工艺技术和狭义的行为,但另一方面也指有别于理论,工艺的人的活动。(注8)这种三分法对亚里士多德哲学本身以及后世的实践哲学都有很大的意义。狭义的实践概念,即我们正在考察的实践概念由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轮廓。[抄自第1281页]行为就是做决定,行为的对象就是决定的对象。与这种三分法相应,亚里士多德把真理的形式也分为三种,实践以“实践的真理”为目标。在试图从内容上确定通过行为实现的最高的善时,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那里接受了把生活形式分为理论——哲学生活和公民——政治生活的做法。(注9)不过与后来中世纪翻译亚里士多德的做法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把日常生活称为“政治生活”而不是“实践生活”。“实践生活”指的是哲学专门的理论生活方式。[抄自第1282页]只有Eupragia(正确的行为)才是人的最终目标,而幸福作为所有人实践的目标本身就是实践。(注10)实践在这里既不是生物学或宇宙学意义上的创造运动,也不是单一的行为或活动,更不是生物学的功能,而是正确的行为,即一个完全圆满的完成,自身构成目的的实践。这就是作为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的“实践”的基本意义。[抄自第1283页]这种正确的行为,即实践,与他人和社会的福祉有关,主要是指与生产劳动相区别的人的伦理道德行为和政治行为。然而,理论在最终意义上自身便是目的,故它是最高的实践。(注11)[抄自第1285页] 但亚里士多德以后,人们对“实践”概念的理解却逐渐狭窄。普罗丁把实践理解为由向外的趋向造成的行为。(注12)他也像亚里士多德一样,把最高的活动称为Energeia。但这不是指实践,而是指Poiesis(生产)。实践只是理论的一种派生形式,因为外向的实践是模仿最高的和第一的Poiesis,它由于自身的弱点不能以自身为目标,而需要向外诉求。“人们在理论上不行,就转向实践——理论和逻各斯的影子”。(注13)与亚里士多德相反,不是理论是实践的形式,而是实践是理论的形式。实践只是为了观察,因为一切实践都要求回到纯理论的特殊起源。[抄自第1286页]早期中世纪并未接受古希腊的实践概念,只是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的翻译诠释,实践概念才重新进入欧洲的精神世界。希腊的实践在拉丁文中被译为actus,这就使它有了“行动”的意思,并且是与人的意志选择有关的活动。这是中世纪后期哲学的实践概念的基本规定。[抄自第1287页]罗吉尔·培根认为要在一切科学和道德哲学中区分出思辩因素和实践因素。因为人的活动都是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在此意义上理智被称为“实践的”,因为它完成实践,即善或恶的行为。这样,实践概念又和道德行为相关了。道德哲学因此和神学一起有一种基础科学的地位。与这种狭义的实践相比,其它认识都是思辨的,是为实践服务的。“一切不教我们善的科学,真正和绝对地看都是思辨的,这就是道德科学之外的一切科学。只有教我们为善的科学才是真正和绝对是实践的”。(注14)[抄自第1288页](张汝伦:《历史与实践》,第96-98页)
首先要做两点说明:一、上列引文开头的“筑”字前面一个字在《历史与实践》的第95页上面,是我目前见不到的,但对照一下德文原文,就可以确定那就是“建”字了,而这也表明第95页上至少还有一段文字是抄袭的。二、最后一句话已经在98页上了,紧接着就是张教授抄来的关于邓·司各特的实践概念那一段了。
本来我想仍旧按照《悲哀》一文的做法,根据德文原文(《哲学历史词典》第七卷第1281-1288页,原作者为GüntherBien先生)把张教授的文字再译一遍,但我发现他这里的译文基本上还是忠实的,再译实在是多此一举,所以,我只用黑体字在上列引文中间标明原文的页码。张教授在这里的抄袭手段,自然也跟我在《悲哀》中描述的一模一样:仍旧是把比较难解难译的句子跳过去,不认识的希腊文词语和句子就不抄,原文共有51个注释,他抄下来7个。但上引《历史与实践》的两页文字,字字句句都在《词典》里面,没有一句是张教授自己写的!
注释也是抄来的
关于注释的抄袭性质,我在拙文《悲哀》中没有充分举证,这里需要补一下,以免张汝伦教授又怪我的工作做得不到家。因为《历史与实践》做的不是当页注,所以我见不到他上引两页的注释。但根据德文原文,我就知道张教授抄袭下来的7个注释是下面这个样子的:
注8:Aristoteles:Eth.Nic.I,1,1049a1。
注9:Aristoteles:Eth.Nic.I,3,1095b14ff。
注10:Aristoteles:Pol.VII,3,1325a32。 注11:J.Frese:Proze?imHandlungsfeld(1985)32f。
注12:Plotin:Enn.V,3,6,35;IV,4,4;VI,8,6,20。
注13:Plotin:8,4,32。
注14:RogerBacon:MoralisPhilosophia,hg.E.Massa(Zürich1953),249;vgl.auchOpustertium,a.O.13,48。
读者只要把《历史与实践》第二章的注释部分翻开来对照一下,就会看到其中的第8-14个注就如上列。在这7个注释当中,注8、注9、注10抄自《词典》第七卷原文第1285页上的注31、注36、注42;注12、注13抄自原文第1287页上的注3、注6;注14抄自原文第1294页上的注16。最有趣的是注11,张教授抄的竟是人家在注释中的一个注释:他把原文第1285页上的注51中的一句话(“……理论是最高的实践”)抄了下来,顺手就加了一个注,把其中列出的一本参考书标上了!但这回可真把我弄苦了:我在原文正文中反复查找,差点以为这个注终于是张教授“自己的东西”了。
加上我在《悲哀》中举证过的5页,在他抄自《词典》的7页文字中(《历史与实践》第96-102页),张教授一共抄袭了原文的32个注释———在我的记忆中,他的注释都是用外文原文标出的。但他在《批评的悲哀》一文中居然还能说:为了表明他的书是虚心地“听别人的意见”,所以他就“尽量多加注(全书487页,共843个注,平均每1页两个注)”。从我们举出的事实看,注释确实是蛮多的,但不是张教授自己“加”的,而是抄来的。而以这些抄来的注释为依据的“参考文献”(其中应有希、拉、德、英、法等多种欧洲语言的书目),当然也是抄来的了。——这还用得着我来证明么?
在《词典》注释中出现的书名多半是缩写的,比如上列注8和注9中的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Nikomachische Ethik)被缩写为:Eth.Nic.。上列注12中的Enn.也是普罗丁的Enneades(《九章集》)一书的缩写。《词典》中可以缩写,但在“专著”中就不行了。所以,张教授在抄袭这些注释时,还不得不做一个从书名缩写到全名的“恢复”工作。这个工作是够他烦的!
张教授在《批评的悲哀》一文中为读者们编造了一个美丽的谎言:他说《历史与实践》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其实是他在德国时的“读书记录和笔记”,但最初记下来并不是为了出版,而“只是为了自己看”,所以“摘录、翻译”都“比较随意”,后来回国了,“觉得实践哲学非常重要,而国内对之了解不够,遂决定在此基础上成书”;又因为回国以后已经找不到有关图书了,所以他就没有注明出处(参看张汝伦:《批评的悲哀》第三段;重点号为引者所加)。根据我上面的举证,他的这个谎言已经可以不攻自破:要不是从一开始就为了出书而存心剽窃,而只是做一点供自己欣赏的“比较随意”的“笔记”,张教授又何苦把原文中的这许多个注释严格地一一查对、抄录下来,并且要做好上述繁琐的“恢复”工作?
到这里,我要来谈谈《历史与实践》的“后记”了,因为张教授在《批评的悲哀》中主要是用这个“后记”来表明他没有抄袭。诚如张教授所言,我以前是好好读过他这个“后记”的,当时却丝毫没感觉到它有什么特别的,自然也没有体会到它的真正“功能”和“意义”。现在我没法重温这个“后记”,但我已从张教授那里知道了它的巨大威力,因为它把“像这种由于某种原因未注明出处的材料都包括进去了”(张汝伦:《批评的悲哀》第三段。而这也就是说,这个“后记”能够把张教授在《历史与实践》中的抄袭行径完全“合法化”,能够把他抄来的别人的文字都占为己有!读者诸君,你们说这一招厉害不厉害?
看来张教授真是深谋远虑,早就在抄好书后精心制作了这个“后记”,自以为已经为自己留了一条退路。但我有点怀疑:这能成为一条退路吗?整页整页地抄了人家的文字(论述、引文和注释)之后,只要在“后记”中说明一下这本书是根据自己的一些读书“心得和记录”写成的,你就可以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辩护了吗?
如果张教授的这种“逻辑”可以成立,则无论是谁都可以把他的“专著”《历史与实践》再“记录”一遍,然后也写个“后记”说明是“心得和记录”,把书名改一下,然后署上无论是谁的大名,就拿去出版好了。这样做来固然好,但不知道他张教授愿意不愿意?
抄袭性质不容置疑
好了,让我来作一个总结,最后把张汝伦教授《历史与实践》一书的抄袭事实明确如下:
经本人对张汝伦教授的“专著”《历史与实践》第96-105页与德文版《哲学历史词典》第七卷中“实践、实践的”条目所作的仔细对照,现已查明,其中有7页文字(第96-102页,其余3页性质不明),加上这7页中出现的32个注释,完完全全是从上述《词典》条目中抄袭下来的,其中没有一个句子是属于张汝伦教授自己的。粗略计算一下,已举证的正文为7页,32个注释以每个至少一行计算,约为1.5页,此外还有第95页的部分或全部,暂且折合为0.5页(声明:这是我推断出来的,因为第96页上只是亚里士多德实践概念的后半部分,前半部分必定在第95页上了),共计9页。这就是说,仅仅根据对《历史与实践》10页文字的调查,我已经确证张汝伦教授至少抄袭了9页、6750个汉字(以每页750个计)。据此事实,我断定:张汝伦教授的《历史与实践》具有抄袭性质,是一部伪书。而且我断定:这种把《词典》条目正文连同注释不加修饰地照抄下来的做法,决非出于无意和疏忽,而是一种蓄意的剽窃行为。
对于这个事实的鉴定工作,我建议可以由国内从事西方哲学研究的同行组成专家小组来完成。根据我新近了解到的情况,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有这套德文版的《哲学历史词典》,因此完全有条件在国内进行这项鉴定。而对于我基于这个事实所做的断定,我想请读者诸君来评论。因为,学术乃天下公器,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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