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学院陈立教授
⑴ 一级教授的一级教授历史
一级教授评定自1956年国家评定来,已经有半个多世纪历史,但自从上个世纪60年代来,一级教授称号逐渐淡出学界视野。自从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再次评定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后,“一级教授”这个名次再次在学界闪耀起来,紧接着山东大学等高校都开始聘任人文社科一级教授。自此文科教授也有机会进入到一级教授行列,成为人文社科领域里的“院士”。 北京大学一级教授 :冯友兰、唐钺、熊十力、江泽涵、许宝禄、段学复、周培源、黄昆、叶企荪、王竹溪、饶毓泰、胡宁、傅鹰、黄子卿、张景钱、李汝祺、陈祯、乐森浔、王力、游国恩、曹联亚、季羡林、魏建功、冯至、朱光潜、向达、陈岱孙
清华大学一级教授:章名涛、孟昭英、梁思成、张光斗、施嘉炀、钱伟长、张维、张子高、马约翰
北京师范大学一级教授:陈垣、黎锦熙、傅种孙、钟敬文、黄药眠、武兆发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何干之、何思敬
北京医学院一级教授:马文昭、胡传揆、藏玉涂、刘思、毛燮君、薛愚毕、华德、沈琪、林振纲、吴朝仁、金宝善、蒋明谦
北京工业学院一级教授:张翼军
北京钢铁学院一级教授:魏寿昆
北京地质学院一级教授:冯景兰、王鸿祯
北京铁道学院一级教授:金士宣
北京农业大学一级教授:戴芳澜、俞大绂、沈其益、林传光、熊大仕、黄瑞纶、李连捷、陆近仁、周名、娄成后
天津大学一级教授:潘承孝
南开大学一级教授:邱宗岳、杨石先
唐山铁道学院一级教授:顾宜孙、罗河
大连工学院一级教授:钱令希
沈阳农学院一级教授:章守玉
吉林大学一级教授:王湘浩、余瑞璜、唐敖庆
东北地质学院一级教授:俞建章
哈尔滨工业大学一级教授:朱物华
复旦大学一级教授:陈建功、苏步青、周同庆、郭绍虞、卢鹤绂、周谷城、陈望道
上海交通大学一级教授:陈孝刚、钟公瑾、周铭、周志宏
西安交通大学一级教授:陈大燮
同济大学一级教授:李国豪、叶雪安
上海第一医学院一级教授:颜福庆、黄家驷、胡懋廉、钱慧、张昌绍、荣独山、徐丰彦、谷镜开、林兆耆、杨国亮、吴绍青、陈翠贞、王淑贞、郭秉宽、苏德隆、杨铭鼎
上海第二医学院一级教授:高镜朗、兰锡纯、邝安堃、叶衍庆、胡文耀、倪葆春
上海水产学院一级教授:朱元鼎
南京大学一级教授:曾远荣、高济宇、戴安邦、徐克勤、胡小石
南京农学院一级教授:冯泽芳、罗清生、邹钟琳、魏景超、王栋
南京工学院一级教授:杨廷宝、刘敦祯
华东水利学院一级教授:黄文熙、严恺、徐芝纶、刘光文
浙江大学一级教授:李寿恒
浙江农学院一级教授:陈鸿逵、吴耕民
山东大学一级教授:冯沅君
山东工学院一级教授:刘先志
青岛工学院一级教授:王之卓
武汉大学一级教授:李剑农、李国平、高尚荫
武汉水利学院一级教授:愈忽
华中农学院一级教授:章文才
中山大学一级教授:姜立夫、陈寅恪、容庚
华南工学院一级教授:冯秉铨
华南农学院一级教授:蒋英
厦门大学一级教授:卢嘉锡
四川大学一级教授:柯召、方文培、徐中舒
西南农学院一级教授:侯光炯
四川农学院一级教授:杨允奎
四川财经学院一级教授:陈豹隐
云南大学一级教授:刘文典
云南农业大学一级教授:秦仁昌
西北大学一级教授:岳劼恒、张伯声
西北农学院一级教授:虞宏正 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聘任14名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另外有9名荣誉一级教授。
卫兴华、方汉奇、王传纶、甘惜分、邬沧萍、罗国杰、夏甄陶、高放、高铭暄被授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称号
方立天、刘大椿、纪宝成、吴易风、宋涛、张立文、李文海、陈先达、周新城、郑杭生、胡乃武、黄达、曾宪义、戴逸被聘任为中国人民大学首批一级教授。 山东大学自2010年来大量聘请人文社科一级教授 ,截至目前已有13位国内外知名学者加盟山东大学,成为山东大学一级教授。这13位学者分别是:
法学院:武树臣、杨海坤、郭明瑞
历史文化学院:张海鹏、狄德满(德国)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温儒敏、盛宁
经济学院:安体富
儒学高等研究院:池田知久(日本)
文化遗产研究院:刘铁梁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张祥龙 金光亿 (韩国)
管理学院:吕政

⑵ 全国法学专业大学排名
中国人民大学雄居排行榜榜首,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紧随其后,占据第二、第三名。中国政法大学位列第四名,清华大学位列第五名。
法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实践教学
各专业应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各专业应根据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时分配。专业实习时长不得少于10周。
社会实践: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实际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增强其社会活动能力。社会实践时长不得少于4周。
毕业论文(设计):法学类专业可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加强问题导向。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结合社会实践以及经济、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法学
⑶ 浙江大学心理学家陈立培养了哪些人才
1、数学抄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袭人才 2、数学国家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 3、化学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 4、心理学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 5、生物学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 6、基础医学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 7、中文国家文科基础科学研究人才 8、历史学国家文科基础科学研究人才
⑷ 中国最著名的心理学家是谁
1、潘菽(1897-1988)心理学家、教育家。我国现代心理学的奠基人之一。
2、艾伟(1890-1955),中国近现代著名心理学家。主要代表作:有《高级统计学》《初级统计学》 《初级教育心理学》《师范科教育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等。
3、叶麟(1893-1977),原名祥麟,字石荪,主要著作有:《文艺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等书。翻译出版有:《阿朵耳夫》、《从心理学观点论述小说中景物的写法》、《导师与学生间的距离》、《列宁对苏联教育的贡献》等。
4、陈立(1902.7.22-2004.3.18),湖南平江人,我国工业心理学的创始人,智力理论和心理测验研究的先驱。
5、朱智贤,字伯愚,心理学家、教育家,中国现代心理学的奠基人之一,建国后历任中央出版总署教育组组长、人民教育出版社副总编辑。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博士研究生导师,培养了新中国第一位心理学博士林崇德。
6、李一,中国心理学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青少年心理研究,潜能开发研究与自信心训练,心理咨询诊疗。
7、宴松,中山大学心理学系兼职副教授,研究兴趣:视知觉、目标识别、感觉记忆与工作记忆、语言认知的神经心理学研究、认知的跨文化心理学研究。
8、彭凯平,伯克利加州大学心理学系终身教授,博导,社会及人格心理学专业主任,研究兴趣包括社会和文化心理学、文化和认知、应用社会心理学。最近的工作涉及到自我概念,辩证思维,行为经济、领导决策,组织文化等。

(4)复旦大学法学院陈立教授扩展阅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日益发展,为中国心理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从此中国心理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心理学的教学和研究机构,以及从事心理学工作的人员迅速增加。。在全国各师范院校及部分医学院、体育学院设立了心理学教研室或教研组,开设必修或选修的心理学课程。
在全国学科规划中,心理学作为基础学科之一制订了12年发展的远景规划(1956年),明确了学科发展的新前景。
心理学界讨论了心理学研究与实际结合的问题,明确了科学必须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这个方向。为此相应地加强了研究工作的规划和干部的培养,又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学院中设置了心理学专业(北京大学在院系调整时就有了心理学专业)。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及全国各院校心理学教研室、组陆续恢复活动。先后在北京大学、杭州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华南师范大学设立了5个心理学系。重新组织修订了全国心理学科规划。召开了各种专业会议和学术年会。
中国心理学会设立了各种专业委员会。两个曾经中断了的刊物《心理学报》和《心理科学通讯》也先后复刊。重新修订和新出版了多种教材、专著、论文集或丛书。
⑸ 复旦大学法学院本科教材,尤其是刑法学的。多谢
我只能提供给你到目前的。。。大一上: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张光杰)+宪法(人大出版社第三版)大一下:民法I(法律出版社梁慧星)+行政法(北大出版社罗豪才)+刑法I(应用刑法学总论陈浩然)大二上:民法II(人大出版社王利明第四版)+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姜明安)+刑法II(应用刑法学分论陈浩然)+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叶孝信)+国际法(法律出版社王铁崖+国际公法导读本人大出版社TIM HILLER) 民法II还有两本,债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杨立新(基本上没人看,很烂)+合同法教程人大出版社苏号明(辅助型的)大二下的必修课有经济法(没有指定教材)+国际私法(复旦大学出版社杜涛陈力)+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谢佑平)+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江伟)+一些选修课
⑹ 中国法学院排名 ~以及中国最有名的法学教授 (请注明是哪个学校的) 求详细解读~
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
另外法学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
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
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
人大的民商法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清华大学
6吉林大学
7复旦大学
8中山大学
9厦门大学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西南政法大学
12南京大学
13南开大学
14浙江大学
15华中师范大学
16华东政法大学
17山东大学
18北京师范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 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4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5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
6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
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
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
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
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
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
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
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
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
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
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⑺ 中国最有名的心理专家或心理学博士有哪些
我国知名人物: 1.著名青少年心理咨询专家张声远 2.著名心理专家毕希名教授 3.著名心理学专家李子勋教授 4.莫雷教授,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中国心理学会副理事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重点学科“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学术带头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应用心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5.申继亮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发展心理研究所所长、中国心理学会教育心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 6.白学军教授,天津师范大学心理与行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博士生导师 7.著名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专家金琰 8.著名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专家李宜嵘 9.著名心理学专家杨凤池教授 10.著名老年心理卫生与精神病专家马辛 11.鲁洁,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名誉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主任 12.朱智贤(1908~1991),江苏赣榆人。曾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人民教育出版社副总编辑 13.周先庚(1903~1996),安徽省全椒县人,中国实验心理学家 14.张耀翔(1893~1964),留美归国后,曾任北京高师、沪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校教授以及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15.肖孝嵘(1897~1963),中国心理学会、中国测验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教育学会等理事、上海市心理学会副理事长 16.汪敬熙(1893~1968),中国现代生理心理学家 17.唐钺(1891~1987),中国现代实验心理学家、心理学史家。中国心理学会北京市分会理事长、北京大学心理系教授。 18.孙国华(1902~1958),中国现代心理学家,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该所发生发展心理学组领导、中国心理学会理事、《心理学报》常务编辑。 19. 潘菽(1889~1988),南京大学校长兼心理系主任、中国科学院生物学部委员、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所长 20.陆志韦(1894~1970),在美国留学获心理学博士学位,任中国心理学会主席,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从事音韵学的研究工作,并担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委员、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委员。 21.曹日昌(1911~1969),获英国剑桥大学博士学位任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心理学会副理事长 22.陈大齐(1886~1983),早年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专攻心理学,获文学士学位, 任台湾大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教授、校长。 23.陈鹤琴(1892~1982),获得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学位, 24.丁瓒(1910~1968),北京协和医学院脑系科研究和讲授医学心理学 25.高觉敷(1896~1993),曾任中国心理学会副理事长、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教授。 26.郭任远(1898~1970),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得到著名心理学教授托尔曼的赏识。1921年,发表《取消心理学上的本能说》,批评锋芒不仅直指心理学权威哈佛大学心理学系主任麦独孤,而且也触及美国行为主义的创始人?华生。此文震惊美国心理学界。当时,郭任远还只是大学四年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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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有谁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啊求一篇毕业论文,谢啦..
一、“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传播作品”的权利属性与侵权判定 在近来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上广播权的内涵和外延严守了《伯尔尼公约》的传统,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又照搬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中的半段内容(只控制“交互性”传播行为),造成了“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作品”的行为落入了一个现有权利规定的空白地带,如何进行侵权判定和法律适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与会代表对此意见不一,提出了如下观点: (一)类推适用广播权之规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军华认为,对这类新类型案件进行侵权判定的首要问题在于确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作品”的权利属性。考虑到这一行为的性质与广播并无不同,依照同等事物相同对待的基本法理,兼顾网络传播的现状以及未来立法发展的合理性,宜将该种权利视为广播权。作为权利而言,只能由著作权人享有,而对于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则不应赋予,以和现在著作权法关于邻接权的规定相一致。在现阶段侵权判定的法律适用上,可以采用类推适用式的漏洞补充方法,对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的行为,类推适用广播权的规定。如果原告享有包括广播权在内的权利,则可判定为侵权;如果原告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不应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权利转让或者许可时,自行定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包括的内容,则应当依其约定来确定权利范围,如果权利内容包括了“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作品”这样性质的权利的话,则仍然可以判定为侵权。此外,如果原告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话,则同样也不能认定为侵权。在未来立法的调整上,可以在传播权立法中引入向公众传播权的概念,而在向公众传播权项下,再区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广播权控制单向的、点对多的传播方式,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双向的、点对点的传播方式。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乃蔚指出,从特征上看,“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作品”同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既有相似性又有本质的区别,将其归入到两者中的任何一类都比较困难。技术的进步要求立法层面上创造出新的权利或者对原有权利做扩大化的解释。计算机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是传播的载体,对网络引起的问题的定性不能拘泥于立法之规定,可以对广播权做扩大解释,将网络定时传播的行为纳入其中。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游闽键认为,由于“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作品”是用户无法选择的,不符合“交互式方式”这一特征,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权利经流转之后才产生价值,权利人不可能一次性转让全部的权利,所以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兜底条款可能会造成流转上的限制。建议对立法中的广播权之规定进行修改。 (二)著作权中其他权利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虽然立法和司法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是属于应然主义,但是对于权利属性的认定应该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现行法律的规定很明确的话,就没有必要对法律做进一步的推理。目前我国立法中的广播权之定义主要来自《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中赋予作者广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包括三种方式,互联网定时播放是直接通过有线的方式进行,也不属于先接收再播放,不能归入广播权范畴。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上是一种交互式方法传播作品,典型的特征就是点对点,而网络定时播放的本质则是点对多,也不能归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因此,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专有权利中,只有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比较合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惠珍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前(十六)项均涉及到具体的权利类别,第(十七)项是兜底条款,归入第(十七)项比较合理。如果主张人是原始权利人,将这种行为笼统定侵犯著作权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其他情形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的情形下则不适用。 (三)传统著作权论 上海市版权局版权处副处长施世东指出,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采用一种低标准保护比较恰当,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进行保护将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首先,基于立法的精神,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不应当扩大化,网络上定时传播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目前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外交努力抵制发达国家将广播权新标准施加到发展中国家,归于传播权也不太适当。因此,应适用传统的著作权理论并适当地做扩大解释,播放影视作品和放映权类似,用复制权、放映权、机械表演权等来归置是可行的。 (四)抽象著作权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认为,技术中立要求从行为本身包括行为的方式和后果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而不应拘泥于是否归入到某一类别。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穷尽所有权利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抽象的做法即直接判定该行为侵犯了版权或者著作权。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 网络著作权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一些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或者P2P软件的服务商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认定,而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往往援引“安全港条款”,要求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问题的焦点在于,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网络传播行为提供支持时,其义务到底应该如何界定。与会代表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服务商的义务辨析 对于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什么义务,与会代表达成共识。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服务商不仅在明知的情形下负有赔偿责任,也要在应知其服务对象实施侵权行为时即过失情形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胡震远指出,基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服务商对其服务对象在网上传播的内容负有审查义务的观点是缺乏法理依据的。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本身是为了应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扩大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自觉地引入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弥补网络著作权规范的缺失。 高富平也赞成将网络侵权置于民法的框架下来进行讨论。网络只是一个工具,网络侵权只是渠道不同而已,网络侵权不应被看成是一个独立问题。在民法框架内探讨网络侵权的过错注意义务的分析方法,也是打破一提网络侵权就考虑网络特殊环境的观念。 (二)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胡震远指出,要确定过失侵权责任,必须明确采用何种过失标准。在确定实施帮助行为的服务商的注意程度时,可以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如美国立法中的“红旗标准”,而对于是否引入这种标准,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需要考虑服务商的信息管理能力;二是需要考虑服务商采用的技术手段有没有法律判断能力。服务商只要尽到一个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程度即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服务商的注意标准应不低于重大过失的注意程度。 王迁也赞成上述观点,同时,对于如何认定“红旗标准”的存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果网站如网络页面中没有任何绑定,仅仅是空白搜索,用户若搜出侵权内容,是不能判定网络服务商侵权的。在这种情况下,用户自己填的、可能搜出来的是公众领域的,网络服务商不可能了解用户搜索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为“应知”。但是,如果网络服务商对侵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且知道信息部分内容极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则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刘军华针对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指出,对于网络服务商过错的判断,出现的争议主要在于“过失”的认定问题。在法理上,过失的判断标准概括来说就是“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在个案的审理中可能又需要更多考虑是否“可预见和可避免”的问题。现在被认定侵权的网络服务商并非不能避免、不能预见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注意义务的标准,还是要区分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同专业网络服务商(比如影视网站)等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专业经营者预见可能性更大。 施世东指出,这些年来政府为促进网络视频企业规范化运营付出很大的努力,同时,司法诉讼的压力也使得这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方式。网络上信息的海量决定了立法应当对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减低。如果著作权法对权利人利益提供过度保护,则可能造成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同时,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也不能过高,否则将可能给恶意的权利人提供一种赚钱的机会。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在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之间达到平衡。 (三)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判定方法 胡震远认为,服务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这一主观要件,应该综合判断服务商的各种行为来进行客观化的认定。法官可以着重审查以下这些因素:一是服务商促成侵权的可能程度;二是服务商的先行行为;三是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四是服务商对侵权警告的反应。 游闽键认为,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上传主体;二是作品的名称;三是作品的类型;四是作品的内容。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对上传主体、作品的名称的真实性的甄别往往比较困难。此外,对美国的“红旗标准”的适用也要十分谨慎,防止对网络行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曹洁对“明知”之判断,提出了以下几个标准:一是网络服务商是否对侵权作品进行宣传、推荐、介绍,如果存在这种情形,就可以推定是“明知”,存在较高的注意义务;二是服务商对上传内容进行编辑,便于用户搜索使用的,比如设置不同主题的栏目;第三是雇用专业人员对上传内容进行过人工分类。此外,作品上传时间、数量多少或者是否反复出现等,都可以作为认定的标准。
⑼ 国内文科优秀大学的法学院的排名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4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常怡、徐静村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孙长永、曹明德、田平安等。 5、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6 吉林大学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无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无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 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无否(3二级) 22 0 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无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无否(2二级)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无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 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无否(1二级)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无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 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 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 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 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 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 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 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