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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易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4-26 07:51:33

⑴ 摩根和北京市国土局的争执到底是怎么回事

国土局与摩根为3.9万土地出让金发生纠纷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北京大部份媒体陆续造访了总部设在亚运村慧忠北里的北京摩根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摩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在去年收回了摩根公司手里的在建项目土地使用权,摩根随后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了国土局,这是媒体造访他们的原因。

去年的10月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收回了摩根这一宗总占地面积为38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他们认定,摩根公司投资在北四环中路的项目“北京摩根中心”没有在约定期限里将全部地价款缴清。

之后,国土局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委在北京地方媒体上发布联合公告,认为摩根中心扰乱了北京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宣布取消了他们的立项批复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摩根公司拒绝接受来自这些部门的决定,在今年的1月5日,他们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国土局解除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依法受理摩根公司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的申请。另外,他们还分别向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他们责令北京建委、国土局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撤消联合公告中的决定,恢复颁给他们的一揽子工程许可批文。这些部门先后受理了他们的申请,但眼下还没有作出裁定。

致命的土地出让金

没有在约定的期限里缴清全部地价款,这是导致国土局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此外,国土局没有透露其他可能导致土地被收回的因素。在上个月早些时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分别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处、办公室取得联系,他们没有就此事发表什么评论,只表示会应诉。

摩根公司的法律顾问否认他们有意拖延缴纳后续85%的土地出让金,此前的2002年9月10日和12月13日,摩根公司和北京市国土局分别签订了摩根中心一期、二期的土地出让合同,那时候他们交付了全部出让金的15%,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在其后的180天之内,他们应该将剩余的出让金全部交付完毕。

不过在2002年底,当摩根公司准备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北京市规划委突然要求他们修改规划,甚至易地重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没有能够交纳土地出让金。摩根公司方面说,他们是依据相关法律这样做的。

由于项目已不可逆转地启动,在北京规划委的要求下,摩根公司由开始的易地重建转向调整项目规划方案着手报批工作。他们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出示了通过北京市规划委报送北京市政府的有关摩根中心调整方案的请示,经过数次申报,这份请示最终在2003年4月14日被确定下来,获得了北京市官方的签字认可。

规划委在给市政府的请示说明中说,2003年奥体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确定后,为了使摩根中心项目能与周围环境协调好,他们要求摩根中心进行调整。他们说,摩根公司一共提交了四个调整方案,经过规划委研究比较,他们认为,将摩根中心的主体公寓截成三断比较合适。当北京市的主管官员们都在这份请示上签字之后,原来总建筑面积为426730平方米的摩根中心被削减了10000多平方米。

摩根公司的法律顾问说,北京市的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缴纳的,当项目的规划调整后,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也应当随之调整。他们要求国土局将出让合同按照新的规划许可证进行调整,把出让金调整到正确的水平,然后再进行缴纳。

不过据他们透露,北京市国土局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给出任何答复,也没有对合同及出让金额进行修改。摩根公司称,这是导致他们无法缴纳剩余地价款的原因。

2004年的3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共同推出他们的71号文件,规定从当年8月31日起,将收回开发企业手中闲置两年且没有建设的土地,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允许协议转让土地,改行招、拍、挂,史称“8.31土地大限”。摩根公司说,那时候他们向国土局提出不要求调整出让金,愿意多交1000多万元,“先让我们把土地出让金缴清。”

摩根公司没有解释他们为什么不再坚持要求调整出让金额,并且迫切要求国土局受理他们缴款申请的原因,他们只表示,这样做是为了配合政府的71号文件。

在会见记者的时候,摩根公司透露,摩根中心的地块是通过协议转让获得的,2002年,他们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手中接受了这块地,当时该地块上已经有一个名为“汇景园”的小区存在。摩根公司表示,由于小区开发商没有取得项目的一系列批文,加之受奥运场馆规划调整的影响,原开发企业寻求退出。他们因此接手了。

但是,在缴纳了15%的首付地价款之后,剩余的地价款由于规划的调整,加上摩根要求国土局相应调减出让金额不被接受而未能缴付,这段时间从2002年底开始,一直到2004年的3月摩根主动要求放弃出让金调整要求,改按原来的全额支付,期间长达13个月之久。有分析师认为,如果摩根在8月31日71号令生效时还不能缴纳剩余地价款,谁也不知道他们会不会受到71号令的影响。他们认为,这是摩根主动要求全额支付剩余地价款的原因。

不过,摩根的全额支付要求很快遭到北京市国土局的拒绝,他们拒绝摩根公司的理由是:由于摩根公司和施工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仲裁纠纷,因此不受理他们缴纳出让金的要求。这一结果直到国土局公告收回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权。

在3月31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没有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获得他们对此事的评论。

仲裁纠纷

摩根公司与建工集团的仲裁纠纷致使国土局拒绝受理摩根中心剩余地价款,这种拒绝到最后变成了国土局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权的一纸公告。这令摩根公司方面感到不解。

他们的法律顾问对本报记者说,“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说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有仲裁和诉讼纠纷就不能交纳土地出让金”。

摩根公司与建工集团的仲裁纠纷发生在2004年,提起仲裁迄今已有24个月。他们的法律顾问说,在2002年,当摩根公司获得摩根中心地块转让的时候,那时建工集团就寻求介入,为此动用了“种种关系”向他们施加影响,要求承揽摩根中心的工程。

摩根公司在去年冬天对外发布了一份问题说明,在这份说明中明确提到建工集团承揽工程而摩根不得不接受的原因。他们通过这份说明称,如果不将项目转由建工集团承建,那么,相关政府部门就不予办理相关工程手续。

他们还透露说,这在建工集团先行占场,后补招投标手续,先开工,后办开工证,签署了两份施工合同等情形中可以反映出来。

2002年11月8日和12月8日,建工集团和摩根公司分别签署了有关摩根中心地下工程一期和二期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建工集团对摩根中心地下工程实行了全面垫资施工,“也就是说在地下工程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款,但是地下工程由于出现了重大的质量责任事故,这样的质量事故责任直接导致一期地下到现在还完全无法验收,二期的验收资料到现在也不全,整个摩根公司地下工程到现在也没有完全验收。”

该法律顾问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没有付款义务,他们也并不拖欠建工集团地下工程款。

地上工程同样遇到了问题,在2002年11月20日和2003年1月4日,摩、建双方签署了建工集团承揽摩根中心地上工程的一份意向书和一份备忘录,按照意向书和备忘录,建工集团承诺,对地上工程实行50%的垫资施工,2004年3月双方还签订了摩根中心地上工程的施工合同。

该法律顾问说,就在这个合同刚刚签署时,建工集团随即就要求大幅度地提高合同价款,这个合同总价款是4.5亿元,建工集团要求最高达8亿元,对于这种要求他们表示不同意。

建工集团明确否认地上合同,他们再也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摩根公司认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他们没有义务给建工支付工程款,摩根公司也不拖欠建工集团地上工程款。

摩根同时还指认建工集团在工程中有违约行为,在质量上,经过北京仲裁委员会指定,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鉴定检验中心检测得出的鉴定结论显示,一期地下钢结构工程不合格,另经过建工集团认可的,能够成为质量问题的就有326处。

另外,摩根还指认建工有延误工期、大肆索要价款的行为。

现在的摩根中心已经停工两年,摩根中心的法律顾问说,建工集团的人员眼下仍占场没有离去。3月2日,本报记者提出到摩根中心项目现场看看,只见这座与“鸟巢”等奥运场馆毗邻的项目的确闲置在那里,没有顺利封顶。他们的法律顾问介绍说,还有两层没有完工。不过,本报记者那天在摩根中心的项目里面只见到摩根方面的一群头戴安全帽的工人,没有见到建工集团占场的人。

在上个月早些时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与北京建工集团法务部的张立春部长取得联系,张指称摩根公司是在炒作,他表示,此事正在仲裁阶段,他们不能发表意见,裁决一旦下来,凡事都会很清楚。

张立春说,摩根的确拖欠了他们的工程款,为此他们才停工。现在,两年时间过去了,摩根公司因为不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被收走,所有批文相继作废,“他们一看没戏,就出来兴风作浪。”

张立春还说,有关工程质量的问题,他们与摩根曾共同请了一家鉴定公司鉴定,结果是不存在问题,“没有那回事儿(质量问题)。”

但是在3月7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摩根公司申请承建方北京建工集团索赔案。他们以工程质量、拖延工期等几项理由向建工提出20亿余元人民币的索赔。他们称,这是继今年1月6日因“拖欠土地出让金问题”将北京市国土局告上法庭后,通过向承建方提出索赔来解决该项目停工问题的又一举措。

3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再次与张立春取得联系,并向他提出面访要求,张立春没有答应记者的要求。

“集中会见媒体的时间已经过去,”他说,这个官司打了两年多,他感觉有些累。

他还说,这件事情总会有一个结果,当就摩根中心的地块进行重新招投标的时候,他相信就会有一个结果出来。他建议本报记者等等看。

“现在,我说我的,他们说他们的,很费口水。”他说。

张立春还表示,他对媒体已经失去信心,因为北京的一些媒体在和他见面之后,对他进行了一些神态描写并将之发表,说他拿眼睛瞪着记者说话。而且说他承认在摩根工程中建工集团曾有串标行为,为此他感到极不愉快。

他说:“我什么时候承认串标了?我什么时候瞪过记者?”

在3月中旬,张立春曾经会见过北京一些媒体,有媒体事后公开披露说,张立春怀疑摩根公司的资金实力,他说,建工集团为摩根中心投入了数亿元资金,只获得摩根公司的1690万元,并且这笔钱还只是用于支付钢材备料。

摩根公司认为建工完全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依据。

奔走求告

不过,法学界学者认为,无论这种纠纷以什么方式发展,当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权被国土局公告收回的时候,摩根公司对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完结,只能通过法律另行主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对本报记者说,国土局的公告发布之后,鉴于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效力,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丧失,“除非其通过行政诉讼撤消国土局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摩根公司在抱怨国土局的同时,也对仲裁委员会迟迟没有做出裁决表示怀疑和不满,直至他们将国土局起诉到法院,并再次对建工集团提起新一轮仲裁。他们的法律顾问表示,摩根一直相信,法律一定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但是,在土地被收回后的两个月时间里,从摩根方面提供的一些材料来看,摩根公司一直试图绕开法律通过别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如果不是这些渠道不畅的话,摩根未必会将此事诉诸法律。

在去年11月间,摩根公司的股东们曾面见北京市高层官员,并汇报了他们公司和项目的一些状况,但是他们在北京的官员那里受到了怀疑——北京市的官员认为,他们没有,他们的美国投资方AC摩根同样也没有资金建设摩根中心。

此外,摩根公司还分别致信北京市的主要官员,请求他们过问此事,敦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他们虽然和会见媒体时一样,向官员们出示了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试图以此说明他们有能力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工程款,也可以在2007年完成摩根中心的建设,但这并没有令官员们消除怀疑,转而信服。有官员坚持己见,明确要求他们退出摩根中心的建设,转交他人建设并炸掉部分已完成建筑。

北京的舆论认为,一个背景过硬、实力雄厚的企业,是不大可能遭到灭顶之灾的,因此,他们同样不太愿意相信摩根公司的实力,也普遍质疑摩根公司提到的美国资方AC摩根公司,并且一直试图证实这个公司是否存在和确有其人,不过这种求证迄今还没有什么结果——没有媒体知道这个公司是否在美国本土真实存在。

摩根公司给本报记者的一份采访问答书中说,AC Morgen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私人控股公司,成立者为极少数位于金字塔塔尖的国际资深业界泰斗及商业领袖。他们说,这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皆有表现的顶级信托及投资公司,驾驭及创建着多元化金融工具。

“北京摩根的力量来源于AC Morgen常务董事会所具备的无与伦比的洞察力及他们同世界各地本土权威人士建立战略合伙联盟的独特途径。”他们说,这家业务范围包括:共管基金、非美国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信托服务及不动产规划的公司,给他们以力量和信心。

摩根公司的书面材料和口头谈话均显示,早在1998年前,北京摩根就是AC Morgen在北京建立亚洲总部的代表公司,事实上,北京Morgen公司的股权都是AC Morgen指定人按照中国信托法代持的。

北京摩根那时候有一个前身公司:北京文茂,文茂公司最初的注册是AC Morgen的联络处,“最开始有事情需要接洽联络,接下来是办立项,办立项之前就和AC摩根达成了合作伙伴关系,”后来文茂公司的持股法人代表几经易手,当AC摩根与他的中方伙伴合作在2002年申请下摩根中心这块地之后,文茂由一个联络处升格为代持股公司,并办理了名称变更手续,北京摩根公司自此开始运转。

摩根公司还向本报提供了一些书面材料,以证明他们的美国老板为维护摩根中心的权益做出过努力。这些材料显示,在去年的11月间,当摩根中心地块被国土局公告收回后,美国AC摩根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分别从华盛顿来到北京,为他们在北京的投资利益奔走,他们与北京市官方进行了紧密的会晤和斡旋。

AC摩根的首席执行官Tony在一封写给北京市某位官员的信件里明确表示,他认为摩根事件之所以发生,是有人在企图用非法手段抢夺北京摩根中心项目,而且他认为,北京市有关官员获取了太多不真实的信息,并据此采取了无视法律的态度。Tony还说,他确信这起事件系别有用心的人所策划。

Tony说,为什么北京摩根公司数次申请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并更新北京摩根中心土地使用证,却屡遭拒绝?而处于同一时期、相同情形的其它公司却已经成功更新了他们的土地使用证?

此外,摩根公司的人士曾向包括本报在内的中国媒体暗示过,摩根中心由于有着优越的地理位置,邻近奥运场馆规划核心区,有着巨大无比的升值空间,这可能成为招致他人觊觎的原因。

但显然,摩根公司中外高层的种种努力并没有使事情获得好的转机,在过去的四个月间,除了走上法律途径起诉国土局,摩根中心没有像银泰中心等北京其他被公告收回地块的项目一样,起死回生。

摩根中心的法律顾问上月早些时候曾向北京的媒体透露,他们的美国律师团已经抵达北京,摩根的行政部副经理秦飞在上周的电话里向本报记者证实了此事。秦飞还在3月31日晚间通过邮件告诉本报记者,在朝阳区法院的审判尚未出结果时,不久前他们还分别向北京市中院和北京市高院提起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上诉和民事赔偿诉讼,秦飞说,国土局的做法使摩根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不过,在过去的一周时间里,他们并没有向本报记者透露有关此事的更多最新进展,也没有提起美国律师团在华的行踪。

法学家观点

在就国土局是否应该以土地使用权人的项目存在纠纷为由,拒绝收取他们的地价款,一些法学者普遍认为,仅就其给出的理由和做出的举动来看,国土局显然有违法行为。

身在美国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3月29日通过邮件向本报记者表示,如果仅仅是由于承建商和开发商的纠纷,当然不构成国土局拒绝受理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理由。

刘凯湘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局之间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开发商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是建设合同关系或合作合同关系,后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刘凯湘说,如果开发商未按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达到合同约定,则国土局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完全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与建设合同或合作合同没有关系;另外,延期开发,国土局可以收回土地。

他还认为,国土局以存有纠纷为由拒绝受理地价款,后又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地价款为由收回土地,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拒绝受理地价款是行政不作为行为,收回是行政作为行为,但都是违法行为。”

他还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说,国土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拒绝开发商缴纳地价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同日也告诉本报记者,在土地出让合同关系中,出让方受领土地出让金是一种义务,法律上称之为受领义务。

柳说,以存有纠纷为由拒收地价款,理由不能成立,又以没有交清地价款为由收回土地,这属于违背诚信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并不能当然地有合同解除权。如果开发商违反支付地价款的义务,国土局应当进行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才有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柳经纬说,法律对单方解除合同加以限制,是为了确保合同得以切实履行,防止当事人借口对方违约轻易解除合同。

柳经纬对此还抱有忧虑,他说,由于国土局在土地出让的问题上,扮演着双重角色,它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又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常常使问题复杂化。

刘凯湘则表示,要防止法律不被某些职能部门在行使公务权力时,人为地将“部门行为”强化或拔高成是在“依法行事”或“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法律行为。这就是中央现在提出的当务之急:行政体制改革。

他说,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关键是要加强对政府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另一方面,法人、自然人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本身也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⑵ 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后):

1、高铭暄:泰斗加学术(刑法界的祖师爷)

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

⑶ 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拆迁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建议废止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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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中国法学院排名 ~以及中国最有名的法学教授 (请注明是哪个学校的) 求详细解读~

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
另外法学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
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
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
人大的民商法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清华大学
6吉林大学
7复旦大学
8中山大学
9厦门大学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西南政法大学
12南京大学
13南开大学
14浙江大学
15华中师范大学
16华东政法大学
17山东大学
18北京师范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 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4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5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
6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
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
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
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
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
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
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
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
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
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
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⑸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现任领导

院 长:张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长:
潘剑锋(分管本科生教学)王锡锌(分管国际合作、中国法硕士项目)杨晓雷(分管行政、财务、校友、筹资、继续教育、国内合作、图书馆(行政))薛军(分管科研、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图书馆(学术资源))郭雳(分管研究生教学)
院长助理:殷铭(行政) 杨明(研究生教学) 车浩(本科生教学) 侯猛(科研)陈若英(国际合作) 李媛媛(国际合作) 书 记:潘剑锋
副书记:朴文丹路姜男
委 员:王成、朴文丹、杨晓雷、汪建成、沈岿、张骐、张守文、郭雳、潘剑锋 主席:杨晓雷
委员:张守文、潘剑锋、朴文丹、王锡锌、杨晓雷、薛军、郭雳、钱明星、路姜男、殷铭、乔玉君、陈志红、张骐、徐爱国、李红海、凌斌、湛中乐、沈岿、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张智勇、葛云松、许德峰、易继明、楼建波、王新、车浩、汪建成、江溯
秘书:殷铭 主席:钱明星
副 主 席:张双根粘怡佳
组织委员:洪艳蓉
宣传委员:王社坤
福利委员:张 婕
女工委员:黄 晨
文体委员:贾薇薇 主席:陈兴良
副主任:陈瑞华、沈 岿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怀德朱苏力刘凯湘刘 燕张守文张 骐 贺卫方钱明星龚刃韧崔建远梁根林 潘剑锋 主席:潘剑锋 副主席:宋 英 委员:郭 雳、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郁林、徐爱国、王 慧、易继明、王 新、楼建波、薛 军

⑹ 司法考试要考哪些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试科目如下: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证书:
A证——必须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分数达到360及以上,才可以获得A证。
B证——户口属于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考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60以上。
C证——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

注意: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原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

⑺ 帮忙举例说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物一权原则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一物一权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还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这个问题似乎已有定论,即指前者而非指后者。例如,有的学者非常明确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此为一物一权主义。”;或曰:“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但其实不然,有的学者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说,“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由此可以看出,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权”到底为何种权利亦即仅指所有权还是指所有物权尚存较大的争议。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是既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又符合法律的逻辑安排的。因为所有权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确立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定纷止争。若允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这比没有确定一物的所有权还易引发人们之间的纷争和矛盾,不利于物的利用。这就是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的“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规则。至于共有,则是二人以上对一物共同地或者按份地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分别独立地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但是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甚或两个以上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情形则是在不违背财产的私有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之上设定或以使用为目的的用益物权或以担保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正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和实现所有权价值的途径。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他物权是普遍的情形,所以一物一权的“权”并不包含他物权,而应当仅指所有权。

那么,何以学者们都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同时也包含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性质上互相排斥或者说内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之义?进一步推敲,何谓“性质上相互排斥或者内容上互不相容”?举例来说,甲将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于债权人乙,乙取得抵押权,甲旋又将该房屋设定抵押于丙,丙亦取得抵押权,两个抵押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它们的性质相互排斥吗?它们在内容上互不相容吗?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以什么为性质上相互排斥或内容上互不相容的判断标准?难道乙的抵押权和丙的抵押权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假若该房屋的价值小于其所担保的债务总额,两个抵押权就是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其实若发生此种情形,法律的处理规则很简单也很清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同时实现。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此二抵押权是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的,即使是按照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若未经登记则抵押权不生效,那也是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与一物一权并无关系。

有学者举下列之例欲说明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互相矛盾或排斥的他物权:某开发商将一栋房屋的不同单元分别售给各买受人,买受人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同时开发商又以整个房屋向另一银行作抵押借款,这两项抵押权就会形成矛盾和冲突。其实,所谓矛盾和冲突是指权利实现后果上的矛盾和冲突,而非指权利性质和效力上的矛盾和冲突。两项抵押权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设若全部的单元套间都办理了抵押,则仍依前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实现、同时登记的同时按债权比例实现的规则处理;设若只有一部分单元套间办理了抵押,则未办理抵押的部分由后一银行行使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的部分按上述冲突规则处理,问题都可得到解决。

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设定土地使用权(地上权)于乙,乙取得他物权,则非经地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设定抵押权,若土地所有权人未经地上权人同意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应属无效,但此时导致抵押权无效的原因并非一物一权,而是对已设定权利负担的物权在为处分行为或为再负担行为时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保护他物权人的利益。所以,若他物权人同意所有权人在同一物上再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此时的抵押权仍为有效,一物一权原则不能适用。不仅如此,若是他物权人自己在土地上设定抵押,则毫无问题,此时,一物之上也是合法地存在数个物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地上权人的地上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这些权利“和平共处”于一物之上,有何冲突与矛盾呢?!至于实现程序时的顺位属于权利行使的后果问题,而与权利的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是无涉的。

再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或如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定抵押权),设若发包方此前已将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权于甲,此时也不存在施工人的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甲的约定抵押权这两个他物权相互冲突或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甲的抵押权无效的问题,而仅仅是一个权利实现的顺位效果问题。

其实,在他物权的场合,根本不存在适用一物一权的可能性,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地上权人可以在土地上再设定地上权,在同一物之上形成两个性质相同的他物权,例如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在转包的场合,原承包人并不丧失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即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而转承包人也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地上权人也可以在土地上再设定抵押权。又如,在房屋出典的场合,承典人可以将承典的房屋转典,其自身仍为典权人,而转承典人也取得典权,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的例子上面已经说明。我们无法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一物之上设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他物权,而这几个他物权却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因而不能同时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排斥、互相矛盾、互不相容的他物权”的命题在逻辑上是无法解释的,在实证分析上是无法找到注释的。

即便能够证明实践中有个别情形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他物权,也只说明一物可以存在数个他物权为常态,一物只能存在一个他物权为异态、为例外。而将异态或例外作为原则显然是十分不妥的。何况,事实上连这种例外情形都是不存在的。

所以,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权中的“权”仅指所有权而言,不包括任何他物权。有学者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尽管未对其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一物一权的准确说法应当是“一物一所有权”,但为称呼上的简洁及尊重约定俗成起见,仍旧称为一物一权无妨。

⑻ 讲宪法,学宪法观后感1000字

宪法学,读后感
《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读后感

读到一本好书,就相当于结识了一位良师益友。先谈谈,为什么要读这本书的。首先就是因为老师留下的作业,要求读一本有关宪法的书,并写下读后感。这样的作业我是很喜欢的。许多人说,读书没用。读书的确是一件在短时间内,看不到什么效果的,但它就像是小溪汇聚一样,你不知道什么时候,转过身,发现自己已经拥有一条大河,甚至是一片大海。我个人非常喜欢的一句话:“要么运动,要么读书,身体和灵魂总有一个要在路上。”

其次,选择读这本书,是既偶然又必然的一件事。先前提到过,主因是因为老师留下的作业。我是喜欢读书的,只是有时会耐不住性子,对,这样就引出了一点原因,因为这本书它薄。有多薄?目测是1.5cm的厚度。比我之前在图书管中借到的评议宪法的书,实在是薄了太多。对法,一直以来我是保佑崇敬的态度的。很简单,没有法,社会就无法正常有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他也是正义的,公平的。我也曾想过选择法律专业,但是自己的兴趣所在终究不是在这里,这是题外话,就不必多说了。

很多人,都觉得法,宪法,都是很抽象的,它虽然源于生活,但是在人们的高度总结、扩展下,又运用了及其专业的术语,总是让人有一种遥远的感觉。就像是学以致用一样,面对枯燥的条文,我更喜欢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更何况宪法应该是“活的”,因为他需要,也的确是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成长着的。按着这样的想法,我以“宪法与生活”为关键词在网上搜索,最终,找到了这本书《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

这本书的作者是张千帆教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以及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本书收集了张教授近年发表在报刊和电子媒体的短文或讲演,分涉中国宪法的回顾与展望、宪法与爱国、地域平等、财产权保障、行政法治等十二个领域。第一眼看到这本书书名时就觉得其中肯定另有深意,正如张教授解释:“之所以采用了这个书名,一是取‘现在’的谐音,表明宪法既不是逝者如斯的过去时,也不是遥不可及的将来时,而是‘现在进行时’,我们最关心的是现在这部正在使用中的宪法;而是暗含着宪法无所不在的意思,它关系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读了这本书后,我发现,正像张教授说的那样,今天的中国几乎每一个重大社会事件都是宪法问题。正是宪法中规定的未能得到很好地遵守和有效的使用,才造成了孙志刚事件,“毒奶粉”事件,环境污染与食品安全危机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最终的方法便是认真地运用宪法。中国宪政从1908年走到今天,确实已经十分不易,但是,中国的宪政之路远没有完结,似乎刚刚开始。我一直觉得,不完美是好的,说明还有发展空间。发达国家用上百年的时间发展到了现在的程度,改革开放距今不过三十多年,这样的成就,难道不让人骄傲么?

1982年,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中国对代议制民主的追求。1999年第三次修宪加入了“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理念,2004年第四次修宪则进一步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可以说现行宪法内容上已经和世界基本“接轨”了。不过,和一个世纪以前一样,还是需要向其他国家学习。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即使是他国的失败,也可以作为中国的成功之母。这本书中,的确指出了很多生活中存在的社会问题。但是,面对种种现象,在阅读张教授的剖析之后,感到的不是疲惫,伤感,失望甚至是绝望,而是满满的希望。真的觉得那些个性激愤的“愤青”,应该阅读这本书,一味的指责,谩骂能解决什么问题?只有显示你的无能。为什么不静下来好好分析问题,找一找解决的办法呢?张教授在书中明确的提到“爱国和宪政当然不是顾此失彼的矛盾选择。今天,你们要用爱国的热情来推动宪政,因为只有虚心吸取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用你们的知识和抱负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宪政国家,才算得上真爱国!”

在我心里,一本好书,除了作者写本书的主题意图可以让人启发思考,有所收获意外,在其他方面也应该是可以有所借鉴的。例如,在“爱国需理性”一篇中,面对外国政府,媒体,对中国一些社会现象的指责,批评,张教授指出“其实不论他人的批评是善意还是恶意,我们大可不必在意其背后的图谋;儒家传统告诉我们,真正应该在乎的不是别人怎么看我们,而是我们自己究竟如何。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今天还存在许多问题,因而,与其将注意力放在如何回应对方的攻击,不如切实解决自己的问题让别人无话可说。”这是针对理性爱国而提出的言论。仔细想想,在生活中,面对他人的指责,误解,我们不也应该如此做么?

所谓“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一本好书,要想真的读懂,领悟,只看一遍是不够的。这本书,值得去反复的品读。

⑼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程

(一)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历史最悠久。1898年在戊戌新潮中诞生的第一所高等学校,后易名为北京大学的京师大学堂,从一开始就在她的专门学第三门“高等政治学”内设有法律学课程。1902年根据清政府《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的规定,在大学专门分科政治科内设法律学目。1904年1月修订大学堂章程,改大学专门分科为分科大学堂,在政法科大学堂内设法律学门。1917年,国民政府对北洋大学与北京大学进行科系调整,北洋大学改为专办工科,法科移并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工科移并北洋大学。
(二)法律学门学制四年,所设课程分为两类。一类为主课,设: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考、中国古公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罗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另一类为补助课,设:各国行政机关学、全国人民财用学、国家财政学。学生读完主课和补助课,尚可随意选修其他课程。修业期满,写出毕业课艺及自著论说,即为毕业。王家驹、程树德、芬来森(英国)、李方、王基磐、陈籙、沈觐扆、冈田朝太郎(日本)、白业棣(法国)、博德斯(法国)、震均鋆、科拔(英国)、王宝田、嵇镜、徐思允、巴和,为政法科最初的教员。
(三)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将学款移作他用,京师大学堂处境艰难。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京师大学堂复又开学。教育总长蔡元培着手改革旧教育制度。5月改京师大学堂为国立北京大学校,改大学堂总监督为大学校长,以严复任之。1913年2月,改政法科为法科,以孙祥龄为学长。是年法科法律学门招新生一班。1917年1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在全面改革北京大学旧制的同时,对法科也进行一系列改革。11月聘李大钊为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兼为法律学门讲授社会立法;聘周家彦、左德敏、徐崇钦、黄振声、徐墀、黄右昌、陶履gōng、胡钧、马寅初、张祖训为法科本科教授;王彦祖、郭汝熙、朱锡龄、韩述组、林损、李景早、黄国聪、伦哲如、黄振华为预科教授;废政府官吏为专任教员。同时还改定了课程。年底,法律学门有本科生206人,预科生222人,成为全校大的学门。在改革法科教学制度的同时,在法律学门还设立法律学门研究所,以黄右昌为主任,聘王宠惠研究比较法律、张嘉森研究国际法、周家彦研究行政法、罗文斡研究刑法、左德敏研究保险法、康宝忠研究中国法制史、陈长乐研究美国宪法、王景歧研究中国国际关系及各种条约、徐崇钦研究商业及工厂管理法。1918年在体制上又出新举措,由黄拔声、黄右昌、梁宓、王景歧、孙孝移、雷孝敏、周家彦、康心孚、左德敏、陈介、鹏屠振、余启昌、何基鸿、组成法律学门教授会,实行教授治门。1919年旋又将法科法律学门改为法律学系,设系主任一人,由该系教授会选举产生。还将旧学制中均为必修课的各门课程,改为半为必修、半为选修课程。学生选修课程,可选该系课程,亦可选他系课程。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教师教书,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师生思想活跃起来,经常参加新闻研究会、哲学研究会、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等团体举办的学术讲座,学习世界上先进的文化思想,投身新文化运动,参加五四爱国斗争,并组织法律研究会研讨国内外一系列重大法学问题。自此,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渐成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和科研的重要阵地。
(四)20年代,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日趋完善,师资力量有所增强发展,但后期由于北京大学屡有变故而法律系亦因之多有变动。1924—1925年,法律学系课程已达30余门,教员人数亦有所增加。所设必修课有:民法总则、民法债权总论、民法债权各论、民法物权、民法亲属、民法继承、民事诉讼法、商法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商法商事通例票据船舶、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宪法学、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各论、外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学原理、专门研究(以论文和译书为研究方法)。选修课有:法律哲学、社会立法论、中国法制史、罗马法、刑事政策、法院编制法、破产法、法医学、社会学、财政学总论、第二外国语。主要教员有:余qǐ昌、张孝移、王世杰、张志让、梁仁杰、左德敏、林志钧、黄右昌、陈瑾昆、石志泉、白鹏飞、李浦、燕树棠、夏勤、杜国庠、程树德、林彬、冯承均等。然而1927年7月奉系军阀张作霖政府取消北京大学,将北京的九所高校合并为京师大学校,并北京大学法科到北京法政大学,称法科第二院,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复将京师大学校改为中华大学,8月16日又改为北平大学。迫于北京大学师生要求复校的强烈抗争,1929年8月南京政府恢复国立北京大学的名称,法律学系也随之恢复成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五)1930年12月,蒋梦麟任北京大学校长后,仿照美国改革教育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改革在于:设法学院,以周炳琳为院长。法学院设政治、经济、法律三系。法律系主任为戴修瓒。系设系务会议,由系主任及该系教授副教授组成,系主任为主席。法律学系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师资颇可观。必修课:党义(王先强)、政治学概论(浦薜凤)、经济学概论(卢郁文)、心理学(樊际昌)、国文、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民法总则(燕树棠)、民法物编(余启昌)、民法债编总论(刘志敭)、民法债编各论(戴修瓒)、民法亲属编、民法继承编(林彬)、特种民事法(公司法、何基鸿,保险法、李浦,票据法、海船法,(戴修瓒)民事诉论法(李怀亮、石志泉)、刑事诉讼法(陈瑾昆)、刑法分则(林彬)、罗马法(赵之远)、强制执行法(于光熙)、行政法各编(白鹏飞)、国际公法(王化成)、国际私法(燕树棠)、英文法律选读(燕树棠)。选修课:中国法制史(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专题研究(程树德)、法理学(赵之远)、社会学(许德珩)、德国法(何基鸿)、破产法(王家驹)、劳工法(何基鸿)、法医学(刘北霖)。学生学习实行学分制,每年上课至少在28周以上,四年修满132学分即为毕业。第一、二学年每学期选习至多不得超过22学分,第三、四学年每学期至多不得超过18学分。学生毕业,得学士学位。1934年成立法科研究所,由院长兼主任,负责培养法学研究生。
(六)1937年平津沦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奉命南迁,于长沙组成长沙临时大学。38年春旋又迁往昆明,改校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此间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的部分师生奔赴抗日前线,部分师生编入西南联大法商学院,历时8年。法商学院由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社会学系、商学系组成。由于组成西南联大的三校中,只有北京大学有法律学系,因而联大法商学院的法律学系即为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西南联大8年期间,法律学系主任为燕树棠。其间先后在法律学系任教的教授除燕树棠外,有戴修瓒、蔡枢衡、芮沐、费青、陈瑾昆、罗文干、张企泰、李士彤、李祖荫、章剑、马质夫、赵凤喈;副教授有林良桐。联大法律学系注重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两方面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亦注重这两者的兼顾。所设课程有:国文、英文、中国通史、逻辑、自然科学、西洋通史、哲学概论、社会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绪论、民法概论、宪法、国际公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事诉讼法、商法、公司法、破产法、行政法、中国司法组织、中国法制史、国际私法、劳工法、社会立法、法理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海商法、保险法、民事执行法、程序法、土地法、票据法、刑事政策、法医学、毕业论文。学生实行学分制,读完140学分左右方可毕业。每年招生20名左右,8年间在联大法律学系就读学生约200名,研究生3名。法律学系许多师生积极参加了爱国学生运动。
(七)1946年5月,西南联大结束,三校复员。北京大学重迁北平,于是年秋开学。法律学系与政治学系、经济学系合为法学院。至共和国成立,其间法律学系主任先后由法学院长周炳琳和教授冀贡泉、费青担任。课程体系进一步完善,师资力量亦有加强。课程方面,增加了比较宪法、司法制度研究等。此间在法律学系先后担任教授的有:燕树棠、费青、蔡枢衡、戴修瓒、芮沐、戴剑、李士彤、黄觉非、刘志yáng、冀贡泉、李祖荫、王克勤、张忠德、赵凤喈、龚祥瑞、严景耀(兼);副教授有汪暄。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数亦大大超过西南联大期间累计达600多人。处于中国革命趋于胜利前夕的法律学系师生,积极参加了进步的学生运动。
(八)1949年新中国的诞生,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带来变革的曙光。法律学系对课程设置作了较大调整。设有马列主义法律理论、国家法、新刑法原理、新民法原理、宪法原理、婚姻法、国际公法、审判工作、商事法原理、犯罪学、法医学、政策与法令、苏联法律研究、名著选读、国际公法研究、国际私法、毕业论文等课程。学生除学习这些专业课程外,还要学习其他系开设的一些课程。课程仍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共和国诞生前在法律系任教的教员此时多还在系任教。张志让、何思敬等教授曾来系兼课。1952年,新中国实行院系调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由著名法学家、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端升教授出任北京政法学院首任院长。
(九)1954年,在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导下,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得以重建。司法部教育司司长陈守一受命出任重建的法律学系第一届主任。“依靠老干部,大力培养青年教师,吸收有真才实学的老教师,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是重建法律学系的指导思想。1954年8月,法律学系新一届教职工41人在北京大学集结。他们分别来源于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政法机关和北京大学。其中包括一批欧美留学归来的教授、学者。1954年9月12日,北京大学校长马寅初教授郑重宣布法律学系重新成立。重建后的法律学系设有系办公室、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国家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资料室。1956年8月,在原有四个教研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研室、审判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当时法律学系办系指导思想和制定教学计划的基点是:“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195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195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都来系作过报告。法律学系教学计划从1954年至1966年前,先后共有六次较大的变化,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改,几次教学计划的修改特点大致如下:
(一)学制:由四年制改为五年制。
(二)培养目标:开始为政法工作者、法律高级专门人才;五年制时期为法学家、政法研究人才与师资、理论研究人才。
(三)法律专业课程(包括选修课),建系初期介绍苏联法学的课程略多些。
1954年法律专业课26门课程中苏联课程比重较大,约有七门,中苏内容结合的课程约有六门,共十三门课,占法律专业课一半。
1955年法律专业课31门,主要以讲中国内容课程为主,取消了苏联民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行政法及法院组织法。合并了苏联与人民民主国家法,将法医学改为必修,增开了国家与法的理论专题、检察监督、司法统计。
1956年法律专业课27门必修课中取消了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苏联财政法,增加了政治学说史,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法。
1959年法律专业课26门课中必修课中增开了人民公社规章制度,公检法组织与任务、资产阶级国家法、国际关系史、资产阶级民商法、罗马法。
1960年法律专业课19门,其中将刑法学、诉讼法、婚姻法等六门课合并为政法业务课,增开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介绍。
1961年至1966年教学计划基本无多大变动,法律专业课程为21门课,增开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现代资产阶级法与批判,将刑、民法改为刑事政策与法律和民事政策与法律。重建后的法律学系第一次科学讨论会,是在1955年五月四日举行。法律学系自重建系以来,每年校庆,均举办科学讨论会。许多优秀论文参加学校评选,有的参加高校评选。
由于法律学科的实践性强,师生注重教学与社会实践的结合,广泛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起草,经常出席国家机关的有关会议,并在法院审判活动中担任陪审员和律师。系主任陈守一教授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筹委会主任;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专业课程的教师十多人,担任兼职律师,多次担任重大民事、刑事案件的代理人和辩护人。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有重大影响的李万铭诈骗案等,该系兼职律师都曾出庭辩护。此间对外交流活动主要是与前苏联东欧国家进行,陈守一教授等曾四次出访前东欧国家,后者也有学者多次造访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从1954年到1956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每年招生120名左右,其中约半数来自在职干部。
(十)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由于政治运动和劳动的增多,法律学系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受到冲击。“反右”、“反右倾”、“大跃进”等,历史性地与法律学系师生的生活纠葛在一起,留下诸多沉重的回忆。在这一时期,教学计划中增大了劳动锻炼、实习和社会调查等方面内容的比重。学制改为五年。培养目标为“政法研究人才和师资”、“政法工作者”、“理论研究人才和师资”等。
1960年将民法和刑法教研室合并为业务教研室。这十年中招生虽不曾中断但招生人数每有降低。1962年仅招生19人。本科生从1957—1966年共计招收约360人。1959年开始招收三年制研究生,至1966年共招收24人。
(十一)文化革命十年中,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受到严重冲击。1970年,宣布了取消法律学系的决定。由于法律学系教职员团结一致,据理力争最终使法律学系得以保存,成为全国仅有的两个免遭解散厄运的政法院系之一。教职员基本没有分散,图书资料基本没有流失,为以后恢复教学和研究工作保存了力量。1966—1971年6年间法律学系没有招生,也没有其它形式的教学活动。1972年,一批教师在刚刚得到平反之后,即致力恢复正常的教学工作。首先开办了北京市政法、公安干部短训班,随后举办了华北五省市政法干部培训班。197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系三十六名教职员合并到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恢复时他们中绝大多数又回到中国人民大学。1974—1976年,法律学系连续招收三届共计150余名工农兵学员,并同时举办多期干部培训班,为恢复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这期间开设的课程逐渐增多,为几届工农兵学员及干部培训班学员开设的课程已有20余门: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外国宪法、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劳改法、刑事侦查、国际法、法律文书等。
(十二)1977年,随着正常的招生制度在全国得以恢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迎来新的转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律学系进入了大发展的新时期。在新时期,法律学系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逐步得以明确;把法学教育、研究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结合起来,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设置先进和完备的专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加强学术研究、多出优秀的学术成果,培养一流的、多层次的法学人才,促进和发展国际法学教育和法律文化的交流,使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成为法学教学与法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国家、人民做出应有的贡献。2009年,法律学系已成为北京大学最大的系之一。自1977年以来,先后担任法律学系主任的有陈守一、马振明、张国华、赵震江、魏振瀛、吴志攀。
(十三)新时期伊始,法律学系即把师资队伍建设当作中心工作之一,招回和调进一批教学骨干。从1979年起,每年开展评定职称工作。同时注意挑选毕业的博士、硕士留系任教,注意吸引在国外学有所成的博士、硕士回系、来系任教。到1998年2月,全系在编教职员112人。其中教授31人,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的41人。在编和返聘教授中有博士生导师21人,享受国家级突出贡献津贴的28人。教师中获博士学位的有24人。另外,有一批知名人士受聘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兼任教授。
(十四)法律学系经常注意教学研究机构的建设。到1998年2月已设9个教研室;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律史教研室、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刑法与犯罪学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经济法教研室、国际经济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诉讼法与司法鉴定学教研室。其中法学理论和国际法为国家教委批准的重点学科;另有资料室和办公室等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机构,先后成立了由法律学系代管或隶属于法律学系的12个研究机构;国际法研究所、经济法研究所、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科技法研究中心、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立法学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中心、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法制信息中心、劳动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税法研究中心。另设有同和律师事务所,燕园法律事务所,司法鉴定室。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这些研究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中,有的是国内所仅有的,有的是国内最先设立的。
(十五)专业体系和课程设置体系,是法律学系在新时期中发展尤快的环节。首先,就本科生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来说:1979年,根据当时的急需在全国率先增设了国际法学专业,1980年又率先增设了经济法学专业,1993年再增设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这就形成一个包括法律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在内的在国内属于尤为完整的法学专业体系。在发展专业体系的同时,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体系不断发展。经多次调整,1993年开始,本科生进校后任选专业,学满两个专业学分的可取得双专业毕业文凭。与此同时,再次修订教学计划,贯彻“加强基础,淡化专业”的精神,加强了基础课比重。全系所开本科生专业课程已逾70门。其中全系各专业必修课17门: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概论、合同法、刑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律师实务与律师道德;法律学业必修课6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司法鉴定学、犯罪学、劳改法;经济法学专业必修课9门: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法与投资法、财政法与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会计法与审计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国际法学专业必修课8门:中国外交史、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国际司法判例、专业外语;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8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专业外语;全系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23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立法学、当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法律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国宪法、公务员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实用刑法学、青少年法学、外国刑法、刑事侦察学、刑事技术概论、法医学、保险法、中国经济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学、外国婚姻法、票据法、国际税法、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专题。除专业课程外,还有若干门全校性公共课程。其次,就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课程设置来说:经过这些年发展,到1998年,已有12个专业36个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这12个专业分别是: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法、环境法;法律学系有八个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它们是: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宪法学、刑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法、环境法、经济法。
(十六)法律学系注意将教学与学术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教员开好课、多开课、开新课,鼓励教员钻研学术、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到1997年,全系在新时期共编撰各类高等法学教材近百部,出版学术专著一百六十余部,发表论文一千四百余篇。各类工具书60余部。教材中有30余部系由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教委、司法部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获奖教材为:《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宪法学概论》、《民法教程》、《民事诉讼法教程》、《国际法》、《经济法原理》等等。
专著中有许多是属于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许多教材由于编写与出版早、质量好,在法学教育界起了良好的作用。
法律学系还于1978年创办了《国外法学》杂志,1988年又改刊为《中外法学》。法律学系法律图书馆是保存、管理图书资料工作进行得较好的图书馆。法律学系研制的《CHINALAW电脑辅助法律研究系统工程》,建立了中国法律数据库,填补了国内法学领域的一项空白。由香港知名人士邵逸夫先生捐款和国家教委拨款投资兴建的“法学楼”于1993年3月交付使用,为法律学系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物质条件。
(十七)培养人才是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最主要的任务之一。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形成高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模式。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各具特点,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要求学生或学员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在不同程度上分别掌握该专业所需具备的理论、知识和能力。一方面,为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既重视基本理论又重视从实践出发,培养实用性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随着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生中比例的增加,更重视社会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从1977年到1997年,共招收本科生2906人,其中除1989级至1992级本科学生因军训实行五年制外,余皆实行四年学制。从1978年到1997年,共招收硕士研究生1402人,硕士研究生班约50人,博士生178人,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二百余人。自1977年以来,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418人,硕士学位887人,博士学位71人。1993年,面向全国招收已获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35人,攻读法律课程,成为该系首批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从1993年开始,为提高在职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推动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为国家培养较多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律学系在北京、深圳、汕头、昆明、广州、烟台等地举办硕士学位课程研修班。从1985—1988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干部法律专修科,共培养大专层次学员600余人。1983—1989年承办经济法干部专修科,培养学员110人;1986—1990年为全国武警干部举办法律专科函授班,四年中,培养大专层次的毕业生5000人左右,并先后承担北京地区的函授教学任务及部分省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材编写和教学辅导任务。1985—1990年,支持烟台大学、宁波大学等创办法律学系。1980—1993年,与北京市司法局、九三学社联合创办北京市法律业余大学。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的教职员也参与了北京大学分校法律学系的创办和管理。1988至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委决定成立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成为该中心的基地之一,每届招收学员60至70人,十年中为全国法院系统培养各类干部600余名。经国家教委批准,从1987年起与香港树仁学院合办法律本科文凭及学位教育,到2009年已招收11届,共1800余人,其中已有400多人获学士学位;从1991年始,又在法律本科文凭及学位教育的基础上,在香港招收民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到2009年已招7届,两专业共招硕士研究生70余人,1994年首届硕士学位学生毕业,有13人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与香港树仁学院合办法律本科文凭及学位教育以及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为香港回归培养了一批法律专门人才,该项教育荣获1997年北京市普遍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这十数年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招收学生、学员的人数、授予学位的人数培养人才的人数,大大超过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总人数。
(十八)法律学系还是全校对外学术交流活动最为活跃的系之一。文化大革命以前,法律学系被列为绝密专业,对外交流活动很少。解密后,对外交往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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