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简介
⑴ 北京大学法学院哪个教授国际商法比较好
5所政法类专业抄院校(中政、西政、华袭政、中南政、西北政),加上北大、人大、、吉大、浙大、中山等新老文科或综合大学的法学院,以及一批优秀的财经类法学院校(中央财经,上海财经,东北财经,对外经贸大等),以后还会有一流的外语类法律硕士院校(如北京外国语大学,海洋类大学等,华中区的武汉大学与中南财经政法等,都是比较受欢迎的;另外,国家法学布局不仅仅考虑政法类大学以及全国法学人才培养基地,本省也有法学强校,如果主要考虑在本省就业,几乎每个省都有一所较好的文科院校专门替本省培养法律人才,如海南大学,云南大学,兰州大学,郑州大学为例:北师大整体的牌子实力名气不小,但它毕竟还是师范类院校,学校类型与法学并无渊源;北师大法学一般,人大一批超一流的刑法学教授跳槽来北师大使得有一定发言权,但北师大法学毕竟历史不长,影响力有限,何况优势的刑法学还不是热门法学学科;更重要的,北京虽然是法学人才需求的中心地带,但这里集中了中国超一流的法学院,有文理综合的北大,有纯文科的人大,有政法类的中国政法大学与公检法系统。
⑵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现任领导
院 长:张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长:
潘剑锋(分管本科生教学)王锡锌(分管国际合作、中国法硕士项目)杨晓雷(分管行政、财务、校友、筹资、继续教育、国内合作、图书馆(行政))薛军(分管科研、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图书馆(学术资源))郭雳(分管研究生教学)
院长助理:殷铭(行政) 杨明(研究生教学) 车浩(本科生教学) 侯猛(科研)陈若英(国际合作) 李媛媛(国际合作) 书 记:潘剑锋
副书记:朴文丹路姜男
委 员:王成、朴文丹、杨晓雷、汪建成、沈岿、张骐、张守文、郭雳、潘剑锋 主席:杨晓雷
委员:张守文、潘剑锋、朴文丹、王锡锌、杨晓雷、薛军、郭雳、钱明星、路姜男、殷铭、乔玉君、陈志红、张骐、徐爱国、李红海、凌斌、湛中乐、沈岿、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张智勇、葛云松、许德峰、易继明、楼建波、王新、车浩、汪建成、江溯
秘书:殷铭 主席:钱明星
副 主 席:张双根粘怡佳
组织委员:洪艳蓉
宣传委员:王社坤
福利委员:张 婕
女工委员:黄 晨
文体委员:贾薇薇 主席:陈兴良
副主任:陈瑞华、沈 岿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怀德朱苏力刘凯湘刘 燕张守文张 骐 贺卫方钱明星龚刃韧崔建远梁根林 潘剑锋 主席:潘剑锋 副主席:宋 英 委员:郭 雳、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郁林、徐爱国、王 慧、易继明、王 新、楼建波、薛 军

⑶ 求作业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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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北大教授
不知你要问的是哪三名教授啊?阁下?让人怎么回答呢,北大好的教授太多了啊
孔庆东,祖籍山东,系孔子第73代旁系传人,是北大著名教授钱理群先生的开山硕士、严家炎先生的博士,主攻现代小说与武侠小说,有出色的驾驭语言的本领,其文章不仅生动有趣,而且愤世嫉俗。《北大往事》中的那篇《47楼207》令其文名不胫而走,随后取名《47楼207》的文集火爆登场,接下来《青楼文化》、《井底飞天》、《金庸侠语》、《空山疯语》本本畅销,大有一发而不可收之势。他那种差不多是与生俱来的幽默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近年在多家电台电视台和多所大专院校设坛讲授金庸小说,受到广泛欢迎。去年10月,更是和魏明伦、张纪中、杨争光一起与金老先生一起“华山论剑”,江湖人称“北大醉侠”。
孔庆东遭遇金庸:
遭遇金庸已经快二十年了,金庸已经成了一个有点碎嘴唠叨的老人,金庸作品改编的影视也越来越俗不可耐。但是我忘不了金庸小说带给我的感动和我知道的带给别人的感动。
为了休闲,为了备课,为了研究,我肯定还要许多次打开金庸的小说。我不能预料当我四十不惑,五十知命,六十耳顺,七十从心所欲的时候,面对那些段落,还会不会热泪盈眶。
“在文学丛林中与金庸狭路相逢”——在文化里,我重点研究文学;在文学里,我重点研究小说和戏剧;近年来附庸风雅,重点研究通俗小说;在通俗小说里,曾经用心研究过武侠小说;而金庸先生早早地埋伏在武侠小说里等待我这个假面伯乐,于是我们就狭路相逢,悲惨遭遇了……
“不读金庸就等于不懂一半中国文学”——由于迷恋金庸,我开始疯狂地阅读武侠。但是几百部读下来,大多都忘记了。没有炒作,没有指导,甚至没有正版,是亿万人的阅读实践,把金庸的名字铭刻到了人类的文学史上。读了太多的武侠,我也加入了谈侠论剑的行列,而且由同学间谈到老师处。我和其他同学,向钱理群这位以严肃著称的导师推荐金庸,我们夸张地说,不读金庸就等于不懂得一半的中国文学。于是,钱理群老师读了金庸,后来还写了研究文章,他和吴晓东著的插图本文学史第一次列入了金庸的内容。钱老师又鼓励我们把金庸当成严肃文学来读。于是,我又抱着研究者的态度一遍一遍重读金庸,但是仍然不能控制自己的泪水……
“铁石心肠的我一次次被金庸摧垮泪腺”——我是个读书看戏都很投入的人,标榜“先感性,后理性;先感悟,后研究”。我在小学和中学时代,为《红灯记》和《高玉宝》流过泪,为《卖花姑娘》和《金姬和银姬的命运》流过泪,为《雷雨》和《家》流过泪,为《流浪者》和《简爱》流过泪,为《爱是不能忘记的》和《高山下的花环》流过泪。上大学以后,就不曾再为文学作品而流过泪。我以为自己成熟了,永远不会再被作家骗去泪水了。像《悲惨世界》《复活》以及轰动一时的《这里的黎明静悄悄》,都深深打动过我,但是没有摧垮我的泪腺。然而,我却一次又一次,被金庸感动了……
——孔庆东
学生感言:
孔教授给人的第一印象可能是“不修边幅”,可接下来,你一定会被他的幽默所感染。有人戏言孔庆东是“继钱钟书以来真正的幽默”和“北大的马克·吐温”,几分夸张,几分睿智,不凡的经历和独特的思考方式给他的文字带来持续的生命力。调侃人生,以戏谑抵抗世俗,孔庆东的确“文如其人”……
……孔老师带着我们一同走进著名作家金庸先生的文学宫殿。从武林盟主、武林革命、小说巨匠三部分分析拉开了序幕,让我们更进一步认识了当之无愧的小说巨人、20世纪下半叶最著名的作家——金庸先生。同时我也懂得了一些做人的道理,在正义面前,邪恶永远会被压倒;在义气中间,方显人性本色;在儿女情中,深叹情感脆弱……我们也许更应该像小说曲折的故事那样得到生活的考验、风雨的磨砺,那样也许我们才更能看清远航的目标,在迷失中找回真正的自我……
阿忆
策划人兼撰稿人、北大中文系文学士、北大法学院法律硕士
阿忆主要业绩
2002年初春,阿忆受命凤凰卫视制片人桂平,担当12集大型文献专题片《百年大公报》主策划兼总撰稿。元月,同与桂平合作,担任12集大型外交史专题片《百年中美风》总策划兼总撰稿,并担当旁白配音,获知识界强烈回应。
2001年底,应凤凰制片人樊庆元之邀,阿忆担当《鲁豫有约》主策划,同时应北京久和成影视机构之邀,任42家电视台同步联播的《夫妻剧场》总策划。秋天,应凤凰制片人张力所急,阿忆快手落笔,担当6集人物专题片《周氏三兄弟》总撰稿,一时名噪。春天,经凤凰副总裁钟大年和副台长刘春授权,阿忆与桂平联手,担任12集大型历史专题片《水木清华九十年》主策划兼总撰稿,意外赢得大片喝彩。元旦,在刘春和桂平三番五次劝说下,阿忆勉为其难,暂当《世纪大讲堂》主持人,一发不可收,一直主持到前不久才收山。阿忆不愿被视为"主持人",名片上依然印着"策划人"头衔。
2000年,北京电视台青少频道副主任周星三顾茅庐,躬请阿忆认真发现自我,担当《谁在说》主持人。于是,撰稿人阿忆挥发主持潜能,竟从此片约不断。
1999年春天,阿忆闭门造车,一口气儿写下105万字的5卷本历史巨著《共和国日记》,由于无从出版,便应凤凰资讯台副台长程鹤麟之邀,任30集大型历史专题片《中国纪录大回放》和《国庆50周年大典全程直播》策划人兼总撰稿,并与陈鲁豫联袂主持,终使一个春天的心血没有白费。
1998年,经程鹤麟点将,阿忆与樊庆元联手,担当16集大型历史专题片《北大缤纷一百年》策划人兼总撰稿。
1997年,经钟大年和程鹤麟提携,阿忆从央视脱身,任《香港回归48小时直播》重要版块《妙语论尽港督》策划人,并与央视胖张越联袂主持。这是阿忆第一次上镜,那时,他还是个清秀的帅小伙儿。
1996年,阿忆是央视365集大型历史专题片《香港百年》总撰稿。
1994年,阿忆是北京电台《人生热线》特邀策划人兼主持人。
1993年,阿忆是《北京青年报》专栏撰稿人。
1992年,出版通俗心理学著作《青春的敌人》,那是阿忆的第一部书。
1964年4月10日,阿忆--一个渺小而伟大的生命--在北京双桥一户军人家庭,呱呱坠地。
孟二冬是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他长年专心治学,撰写了《中国诗学通论》《千古传世美文》《陶渊明集译注》《中国文学史》等400多万字的专著。他花了7年时间,查找翻阅了大量古籍,完成了上中下三册共100多万字的《登科纪考补正》。
这部专著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并得到了我国文学界和史学界的高度评价,认为这是近些年来我国文学界和史学界的一部力作。
2004年3月,孟二冬参加了北京大学对口支援新疆石河子大学的教学工作。抵疆后的第二周,他就出现严重的嗓子喑哑症状,在医生作出“禁声”的医嘱后,他仍强忍病痛站到讲台上。4月26日,他在剧烈的咳嗽中坚持讲完《唐代文学》最后一课,倒在讲台上。经诊断他患了食管恶性肿瘤,返京先后经历3次大手术后,他仍坚持课题研究和指导研究生。为表彰他的先进事迹,人事部、教育部授予他“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新华社
⑸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
财税法方面的权威哈!
http://www.law.pku.e.cn/teacher/teacherView.asp?id=22&mid=20038206442528&menuname=学院版概况权&MenuId=20038206416577
⑹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师资介绍
Philip McConnaughay
Philip McConnaughay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STL)现任院长,法学教授。宾州州立大学法学院前院长。McConnaughay院长著作甚丰,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国际贸易规制等领域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并编写过许多书籍。他曾在越南,中国,以及欧洲等地讲学,并被中国西北大学聘为访问教授。此外,他还作为Morrison & Foerster律所的合伙人在其东京和香港办公室供职长达十年时间。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哥伦比亚大学攻读获得J.D.学位。他曾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六巡回审判庭Eric Clay法官的书记员、跨过律所Shearman & Sterling和Covington & Burling的律师、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仲裁主任和顾问律师。Feldman教授是国际投资和协议仲裁方面的专家。

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联糸方式`
建议你去北京大学贴吧发帖问问,那里有好些本校学生,也许有法学院的,他们其中应该有人会有!
⑻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谁最权威
没有最权威。。。。。
⑼ 谁有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合同法》(共十讲)的资料麻烦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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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合同法》(共十讲)《合同法》(一)合同无处不在 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合同法这个讲座,今天我们要讲的是第一讲,我们合同法这个讲座一共是有十讲,今天是第一讲,第一讲的主题是关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合同的形式。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小明想到北京来考研究生,本科毕业了,考了一年没考上,然后自费到北京来想考北大的研究生,然后就在中关村旁边自己去租房子,准备将近一年的时间,准备自己花钱来进行教育投资。然后就在附近找到了一家房主,跟房主也谈好了,租了他一间平房,租期双方约定了,暂定一年时间,租金也约定好了,一个月三百块钱。这样小明就住进去了,但是住了不到两个月,中关村附近,就是房屋出租地段附近,房屋租金猛涨,这个房主就觉得一个月三百块钱把这个房子租出去很可惜,这个时候他就跟小明讲,他说你能不能把租金加到380块钱一个月,小明说咱们当时说好了,一个月是300块钱,一年期呀,如果我一年期满以后我们可以重新协商,比如说你提出来租金又涨一些,我们可以到时候再来协商,但是现在我们期限之内,他不同意涨,这个时候房主就说,你不同意涨的话,因为旁边很多人找我来,他们愿意出400,甚至出450,500的,我能够很容易地把它租出去,所以如果你要不愿意涨的话,那我这个房子就不租给你了。那小明说那不行,咱们当时说好了,说的是一年啊。问题就在这个地方,当初双方没有把他们所谈的这些出租的条件用书面形式写下来,只是口头的,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说我答应了给你300块钱一个月,(房主)就说没有,小明也是,我们讲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样一个案例它就告诉我们,如果双方之间要达成一种协议,要做成某种交易的话,到底以什么方式来做,才会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或者是即使发生了纠纷的话,怎么样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能够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所以这样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什么叫做合同?合同有什么样的特征? 合同其实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广泛存在的、普遍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像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像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咱们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这样一种法律关系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但是合同这个词,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当中并不叫合同,后来才发明出合同这个词的,根据古文献的记载,比如说像在《周礼·天官·小宰》它所记载的里面有一句话叫做“听称责以傅别”,这句话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种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是说你借款的话,那么两个立约人,就是借款人跟出借人,双方叫做立约人,立约人在一个简上,写上立约人的姓名,写上借贷的数目、日期,像我们今天讲的一些合同的主要条款,然后在中间写一个字,比如说一个“大”这样一个字,然后从中间把它分开,一分为二,出借房跟借入房各执一半,以后出了什么纠纷把这两个合在一块,合二为一就能对上了,这是两个立约人,一个借款人,一个出借人,这就称之为“傅别”,所以“傅别”其实是我们中国古代关于合同最早的一种称谓,所以这种制度很古老的,存在的历史很悠久。 现在社会当中我刚才讲到过合同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大到我们讲的公司去做生意,它购进商品,购进原材料,销售自己的产品都得通过合同的方式,大到像这种社会资源的流转,重要的生产资料,比如说土地使用权,它的出让,它的转让,它的抵押,都得靠经过合同来实现的,小到咱们的日常生活,你出去坐个车,那也是个合同关系,叫做旅客运输合同,你去商店买一杯牛奶,买一块饼干吃,那也是个合同关系,那叫买卖合同,你去看个电影,你去餐馆吃个饭(是)服务合同,所以合同是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无处不在的,无论是你大公司做大买卖,还是我们平常过日子,都得通过合同这种方式,所以合同它是一种交易规则。 合同一般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我们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都可以的,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来订立合同,这是合同的主体,但是一旦你是来订合同,订我们民法上所讲的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一种平等的、自愿的原则来订合同,因为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这种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的。第二个特征呢,我们讲合同是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说它有一种意思表示的,你想去买一辆汽车,你内心有这样一个主观上的动机,有这样的目的你想买一辆汽车,然后你得把你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我们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我们讲它的本质是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它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合同的目的,它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目的性很清楚,就是说你订合同,通过这种合意来订立一个合同,它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在我们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后果,所以它跟一般的生活行为就不一样。比如说今天我们约好了,约好一个朋友说咱们晚上一块吃饭去,它也是个约定,也是双方可以说是意思表示一致,可是这并不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没有去赴约,他毁约了,我们也可以说,我们顶多说这个人不讲信用,对不对,说好了,答应的事情不去做,但是它不会有法律上的后果,通常而言说,但是比如说我们订了个合同,说你卖给我一辆汽车,最后你不能交货,或者你交的货不符合质量要求,那就有法律上的后果了,所以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个特征,我们说合同是种合意,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双方完全是基于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最后一个特征,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就是合同一旦达成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的话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会承担违约责任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上的合同。由于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表示的一致,平等协商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安排,一种协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社会资源的配置,商品的流转,甚至包括技术、劳务、生产力、资本等等这样一些生产要素的组合流转,基本上都是通过这种合同的方式,通过主体之间、企业之间、公司之间、个人之间这样一种平等协商,或者是这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流转,所以我们可以说合同法它是这个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交易规则。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回到刚才那个案例,我们看看订合同有什么形式来订?合同的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所以说你只要有合意就可以达成合同,但是,关键这个问题就说,你怎么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一种合意,达成了一种权利义务的安排、一种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当事人之间以什么形式来订合同,法律本来是不进行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的问题,我们国家合同法也是采取了一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订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就告诉我们,平常订合同最常用的两种,一个叫做书面合同,书面形式,一个叫做口头合同,以口头的形式订合同。 口头这种形式它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事实上很多一些生活化的合同,日常生活当中的合同其实都是口头的,它不必要去订立书面的,你去商店买一包面包,这是个买卖合同,但是你跟商场说我们之间来签一个书面的合同,这个面包叫什么名称,多少钱,买卖双方都是谁,什么时候订立的,根本就不必要,但是口头合同有它的缺点,它的缺点就是我们讲的“口说无凭,查无实据”,一旦出现了纠纷,你怎么来证明你们双方之间曾经有过合同,特别是这个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比如刚才那个租赁合同,租金是多少,租期是多长时间,租金怎么支付,你就很难来举证的。我们说你坐个车,打个出租车,它是个口头合同,最后你说你丢了个东西在出租车上,你要找这个出租车司机去,这个出租车去,你总得有个发票吧,能够证明你坐那辆车的,它是个证据了。我们刚才那个案例当中,你怎么来证明?他就更困难一些,当然他可能能想办法找一些旁证,比如说假定他的租金是按月支付的,他曾经付过租金,对方打了收条,今收到小明同志第一个月的租金三百块钱,好,那还好一点,这就证明你们之间曾经有过租赁关系,但是接下来你要证明租多长时间,你就很难证明了。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比较长期的、大宗的、连续性的、反复的这种交易,最好我们提倡用书面合同。 当然你说双方都互相很信任,我们没有必要签书面合同,那你是双方自愿的,这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方比如说提出来了,你要跟我签合同,咱们必须订书面合同的,那就必须按照这种要求来的,因为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们就达不成合同,所以企业之间的合同最好是用书面形式的,即使是私人之间的,我们讲长期的、反复的交易,或者说大额的交易,标的比较大的交易,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它便于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写得很清楚,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二个一旦发生了纠纷,它也便于我们按照这个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其实也有很多种的,比如说有合同书这种形式,所谓的合同书就是一种最正规的,最规范的一种书面合同,比如说租赁合同,当事人(是谁),然后分成多少条,租金条款,租期条款,标的物条款,转租条款,装修条款等等之类的,一条一条地写,这就是所谓的合同书,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除了像这种合同书以外,其他一些达成合同的方式,也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比如说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甚至包括像我们现在讲的电子邮件达成的,那也是个书面合同的。除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外,合同法还有个叫做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一般是讲根据这种生活惯例或者叫做商业惯例、交易惯例推定出来的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既无书面的合同,甚至连口头的合同都没有,但是双方的行为足以证明,而且根据这种交易惯例、商业惯例,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有一种合同关系的,这认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所以像咱们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当中,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没有?有。它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一种合同,租赁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形式,所以小明如果想赢这个官司的话,他就得找很多的旁证来证明,他们曾经达成过一个关于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元的,这样的一个证据,比如当初谈的时候有没有朋友同学跟着一块去谈的,还有比如说我刚才讲过,他是不是已经付了几个月租金了,已付租金的这些凭证,这些都是一种证据证明,那么作为房东来说他不想租了,他说我们之间没有合同,或者我们之间有合同,或者只是说两个月、三个月,那么他来举证证明自己这种主张,但是显然在这个案例当中,房东他这种主张更多是消极性的主张,他认为没有一个关于每个月租金300元,租期一年的合同,他是个消极主张,他很难举证的,或者这种举证责任来说,小明比如说作为原告去起诉,因为他有证明我们之间有合同,他现在提前把我赶出去,他毁约了,他违反合同,所以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小明这边,因为他是个积极主张的,当然如果反过来,你让我搬出去我不搬,现在房东可能他作为原告来起诉,他说你非法侵占我的房子,你得搬出去,那么对方可以抗辩,说我们是具有租赁合同的,我是合法占有,这种继续性的合同,但由于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它的这个权利的保护就会有一定的缺陷。 合同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它有不同的分类标准,第一种分类标准把所有的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指的是,我们国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有合同名称的这种合同,合同法把在实际生活当中市场交易当中,最常见、最典型的15种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等这样15种合同做了规定的,但是我们实际当中合同类型还很多。比如说放国庆长假你出去旅游,你参加个旅行社,从北京出发到重庆、到三峡,这就是个合同,这就称为旅游合同,可是旅游合同在合同法里面没有写,如果出了纠纷,这个旅客说他已经答应好了,住三星级饭店,结果住的时候很差的饭店,原来说了门票应该包括在里面了,结果每一个门票都得自己另外买等等,发生了纠纷。这就是个合同纠纷,那这种合同就称为无名合同,合同法上没有它的名称,但是你处理纠纷没有关系,首先合同法的总则部分,都可以适用于它的,然后也可以比照合同分则当中最相类似的这种合同类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分类把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诺就是允诺的意思,所以所谓的诺成就是一诺即成,换句话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了,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比如说像买卖合同,我们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也许一年之后才能交房,没有关系,合同从你双方签字之日起,它就已经成立了,这是诺成性,大部分合同都是这种诺成性的。但是还有一些称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就是说,除了双方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以外,还需要双方进行某种交付,某种给付,付诸实践,比如说按照一般地理解,生活借用合同,你出差去,我借你的车用三天,借用不给钱,如果给(钱)就是租赁合同了,给租金了,不用钱的,借用,像这种合同,除了说我想借你的,你愿意借给我,那么还得你把这个车交付给我,把钥匙给我,这个时候借用合同才成立,这就是认为是实践性合同。 第三种分类称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个“式”是方式、形式的意思,所谓要式合同,它是指双方订合同的话,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方式或者形式去订立,合同才能订立、才能有效,这就称为要式合同,反过来所谓不要式就是说,法律对你订的这种合同,不要求你有什么特定地方式去进行,都可以的,这就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不要式的,只有极少数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特定的方式,比如说书面形式,比如说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这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时候,它按照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来按照这个方式订立合同。 第四种称为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个比较好理解,所谓有偿就是必须支付对价,不是无偿获得的,反过来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那就是无偿合同,比如说我们讲赠与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比如刚才讲的借用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有的合同比如说像委托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那就看约定了,但是有的合同准是有偿的,比如说买卖、租赁、仓储这些合同,它肯定只能是有偿合同。 第五种分类称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这是指的这两个合同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它的前提是有两个合同,一个是主合同独立存在的,一个是从合同附属于、服从于这个主合同的,比如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是个主合同,现在银行提出来,你要给我找一个担保人来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给甲公司做保证人,做担保,然后乙公司就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这个保证合同就成为从合同,如果没有这个主合同就不会产生从合同的,所以它就是两个合同是一种主从关系,这是最主要的一些合同的分类。 好,今天这一讲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是讲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谢谢大家。
⑽ 谁能介绍一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双根教授
张双根 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5)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2003) 1995年7月——2000年6月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1997年7月获讲师职称。 1998年12月——1999年12月,获“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访问学者奖学金,赴德访修。 2004年8月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任教。 民法,商法,德国私法 Das Publizitaetsprinzip und der rechtsgeschaeftliche Mobiliarerwerb, Berliner Wissenschafts-Verlag, 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