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朱巍教授联系方式
㈠ 滴滴顺风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吗
只要事故发生的时候不是非法营运,驾驶人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且没有酒后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话,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是要理赔的。
去年底,交通部出台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其中明确,网约车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只有家庭自用车和营运用车两种,你要么就是投家庭自用,要么就投运营用。滴滴快车和滴滴专车就被要求网约车主必须登记改变车辆性质按营运车投保,事故发生后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滴滴公司也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然而滴滴顺风的位置就相当的尴尬。
一方面,交通部的网约车新政对于滴滴顺风车没有规定为营运车辆,滴滴顺风就只是收取燃料费和道路通行费,乃是与乘客分担出行成本、节省费用罢了,并非是以营利性质为目的,所以并不属于营运车辆。
另一方面,当顺风车实际发生车祸后,却屡屡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在小编查询了各地类似的网约车发生事故后的保险纠纷案例之后,发现同类案件的判决并不统一,其中不乏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但是,更多的案例中,法院也可能会认定之前以“家庭自用车”投保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实际属于“营运车辆”,却又没有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投保,从而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专家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朱教授表示,对于网约车中的快车和专车而言,性质应该属于营运,如果自用车辆转为快车这种营运用途,应当向交纳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明示。根据之前的一些判例,司机在从事快车业务中发生事故,由于之前没有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明示,保险中的车辆用途依然是自用性质,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当然,此时滴滴为快车或者专车车辆额外购买的保险会起到作用,滴滴有时会先行赔付,并保有追偿权。
对于顺风车,朱教授认为顺风车属于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营利,但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因此顺风车车主没必要将这一情况通知自己购买的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如果司机既开过营运性质的快车,又开过分享性质的顺风车,保险公司是否理赔要看事故是因为何种行为而导致。当然,最终判决也需要综合具体情况而定。
事实上,目前包括顺风车在内的网约车如何投保,在现实操作层面,各地做法不一。虽然网约车在我国已确立了合法地位,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转化为网约车,但现有的车险产品并不适合网约车,保险公司与交通委等部门的所界定营运车辆的方式并不一样,那么顺风车出现车祸事故的时候就可能买了保险也得不到赔偿,就算最后去法院打赢了官司,那车主也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最后希望保险公司能够统一顺风车的非营利性的性质,这也是千千万万的顺风车车主需要保险公司有这份担当。
㈡ 朱巍的社会兼职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典当研究所副所长、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兼职律师、《新京报》、《法制晚报》、《法治周末》等媒体特约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网管办评议会法律专家、中广协演员委员会法律顾问、《演员》杂志法律顾问等职务。

㈢ 中消协就共享单车等押金建议了什么
12月20日消息,针对最近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退押金难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发出了《关于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建议》。
建议全文如下:
2017年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小鸣单车提起公益诉讼。我会对此表示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消法》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是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有力推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积极指导和推动地方消协有关消费维权工作,并继续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更好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在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问题的同时,我会认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为此,我会呼吁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做出立法规制,回应、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背景情况】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据报道,悟空单车、町町单车、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经营,未退还所收押金、预付费逾10亿元,涉及消费者数百万人;又如易到约车拥有用户4000万,司机600万,收取预付费达60亿元。一度因资金运营困难,拖欠司机工资,造成消费者打车难、退款难、沟通难,引发群体投诉。由于电子商务的对象广泛性、经营跨地域性、资金易得性、监管不足性等特点,一旦所收押金、预付费发生问题,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影响的广泛程度、社会反映的强烈程度,远超实体领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

3.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动产质押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据此,我会认为押金是消费者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为有效避免企业挪用押金或者对同一标的物收取多人、多份押金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建议采用银行卡“预授权”方式,消费者使用标的物时,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相应金额的“预授权”冻结。使用结束后,如未造成损失,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解除“预授权”,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扣款。“预授权”冻结方式在确认扣款前不会产生现金流,又实现了收取押金的目的,有助于解决消费中的实务问题。)
4.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收取。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用户预付资金,应当与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在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收取、使用、管理预收资金信息。用户要求查询相关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电子商务经营者预收资金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应当自超出之日起,将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非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动用。保证金不足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应当补足缺额部分,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金超过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可依法取回超出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的,交纳预付资金的用户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预收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理由: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运营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建议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预收资金的管理办法,引入资金担保和保证金提存制度,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担保,如保证保险、银行托管、第三人担保等;二是引入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向管理机关提存,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三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时,消费者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5.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理由:引入15日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有效防范电子商务经营者高额劝诱带来的非理性交纳预付费行为。)
6.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理由: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途径,不得阻碍、限制。)
(二)修改条款
7.《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公示时起,不得从事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得预收资金或者再行延展服务。”(理由:公布即将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信息后,相关经营者未来60天应及时处理原有订单,不应再预收资金或再延展服务,以防问题累积,无法处理。如有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停止服务、关闭门店前最后一天还在预收费用,这种预期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应予禁止。)
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
8.因原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用户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退还预付费。(理由: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消费者主张相应权利的对象。)
三、法律责任部分
9.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十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理由: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擅自挪用、处置预收资金可能引发巨大社会风险,建议同时追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形成有效震慑。)
【地方消协意见】
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建议新增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预收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在平台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资金管理条件、动用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义务等信息,资金存在有关银行的,应明确公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山西省消费者协会、郑州市消费者协会、黑龙江省杜尔伯特县消费者协会:建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取预付款作出资质限定、资金管理和提供担保要求、信息披露义务、合同约定规定、退还预付款情形、动用比例限制、严厉制裁措施等规定,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
【专家意见】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押金是一种债务担保,预付费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提前支付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目前,押金、预付费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挪用资金、卷款潜逃等。对此,应有一套制度设计。首先,应该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账户资金必须有条件、凭单据才可提取。第二,责令收取预付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相应保险,保证预付款安全。第三,如果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退还预付款。第四,收预付款应该设定门槛,规定达到一定资质的经营者才可以收取预付款。
曾筱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应当明确对于押金、预付费的管理。要建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要明确预收资金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有风险保证金、投资限制比例,资金安全情况要做信息披露,对于预收资金要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防止非法移转。押金应当是自物权,在破产的时候可以行使取回权。
曹三明(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应当加强对押金、预付费的管理。从媒体报道来看,共享单车企业在收取押金之后,并没有实行第三方监管。他们收取的押金数额非常大,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有效的实行第三方监管、托管的法律制度,具体模式可参考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
张严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目前,共享单车企业对于收取押金问题,只有押金说明文件,在服务协议、充值协议中都没有对押金相关内容的约定,更没有对押金的使用、托管、监管、退还,押金的利息或者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平台押金的交付属《消法》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不交押金就无法使用共享单车,对押金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而共享单车出租方可随时修改平台押金的说明文件来改变押金的使用规则。应当适用《消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作出相应规制。
目前,预付费问题缺乏有效规制。《电子商务法》完全可以将预付费问题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确定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存管资金比例为预收资金的20%-25%,经营者为主营业务发展可申请支取存管资金。消费者要求提供预收资金存管相关信息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此次共享单车的押金危机揭示出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消费者所交押金被企业挪用,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建议《电子商务法》中明确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消费者有权取回。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押金是在租赁过程当中的使用保证金。从未来防控的角度来说,应当采用专款专用的资金监管方式。
曹守晔(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赞成将预付费纳入《电子商务法》规制范围,因其和电子商务关系密切,应该规定。
李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收取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担保,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永远是客户的,是支付人的。对于预付费管理,应当实行风险抵押金,或者要求投保专门的险种。
汤浩(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共享单车领域一车收取多人多份押金的情况较为突出,为防范有关风险,可以设定类似于银行卡“预授权”方式,租车的时候,进行相应金额的“预授权”冻结,以该冻结额度作为押金以确保车辆安全,结束后结算扣款,并操作解除“预授权”。
王惠娟(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预付费的,建议建立类似发行债券的准入机制,经核准后才可以收取预付款;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披露有关预付款收取、使用信息;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要求其投保保证保险,作为收取预付款的条件。
杨曙光(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这种新兴的行业特别需要进行规范。押金的所有权人是消费者,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不能用于企业经营。如果允许企业收取押金,就应当从法律上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消费者的风险。
㈣ 0元打车重现江湖了吗
过去一周,随着美团打车强势登陆上海市场,网约车市场原来的霸主滴滴明显感受到了威胁,补贴大战逐渐升温,0元打车重现江湖。
在3月21日登陆上海的第一天,美团打车就因为类似“一元钱出发”的宣传广告,涉嫌低价恶性竞争,而遭到有关方面约谈。

在3月24日召开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美团点评CEO王兴曾表示,美团打车在入驻城市已经拿到了1/3的市场份额。
对此,滴滴区域运营高级总监孙枢在朋友圈发表长文称,感谢美团通过补贴,一起做大市场,但过高的补贴(客单价200%)会引来黑产和刷单,既对出行行业造成巨大创伤,又会致使大量外牌车涌入,造成安全隐患。
孙枢在文中总结称,自网约车诞生起,每次竞争都从补贴大战始,以安全体验效率决胜。能否留下用户还是靠核心价值,看产品差异化程度。
来而不往非礼也,得知孙枢的表态后,美团点评高级总监李洋在朋友圈喊话,滴滴不要对自己在上海市无照经营避而不谈,同时配以上海监管部门的公示名录,名录上并无滴滴。
对此,滴滴方面对澎湃新闻回应称,滴滴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牌照正在申请当中。
不只是“口水战”,双方在线下也展开了真金白银的补贴大战。
据悉,美团打车针对上海注册司机,开启了前三月“零抽成”,并对新用户直接派发三张面值14元的抵用券。
据美团的公开数据,3月21日上线首日,美团订单量突破了15万。
虽然在上线首日就遭到了监管部门联合约谈,但补贴大战似乎已难以避免。
美团打车在过去一周砸出真金白银,不少消费者都感慨:免费、低价打车的好时光又回来了。
滴滴经过短暂的呼吁和给司机下禁令后,也迅速投入扩大用户补贴的行列。
不少滴滴用户均反映,近日频繁收到本文开头的短信促销广告。
关于网约车市场的补贴烧钱混战又再次重演,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副教授表示,看似消费者获得了短期利益,但长远看,烧钱不可能持续,这种补贴大战会混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网约车市场秩序和消费者长期利益。
也有观点认为,网约车市场用户忠诚度不高,在一家公司独大的背景下,对司机相对较高的抽成,对用户越来越低的补贴,势必会给后来者进入这一领域的机会。
接下来,似乎又是熟悉的套路,看局中各种的“弹药”储备,以及背后投资人的态度。
今年3月中旬,曾有报道援引接近美团人士的说法称,对于包括北京等城市即将上线的打车业务,美团准备了10亿美元,而且上不封顶,“用王兴的话说,打车,美团是一定要做成的。”
而滴滴创始人程维稍早前曾撂下狠话,“尔要战,便战。”
当时,滴滴刚完成一轮新的40亿美元融资。而程维当时说,这钱时为滴滴和Uber在全球竞争中准备的。
近日,滴滴的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ABS)获批,总发行金额100亿元。据悉,这笔金额将用于身处滴滴生态中的租赁公司去购置新车,首批发行规模达3亿元。滴滴希望帮助租车公司和司机优惠贷款购车用车,借此拥有“忠诚度”更高的司机。
朱巍认为,网约车的野蛮成长时期已经过了,需要法治化运营。不论是美团还是滴滴,都需要依法依规经营,从车辆、平台和司机的审核资质,到运营、维护、资金安全等问题,都有明确的法规规范。任何超越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必须受到监管部门严格处罚。
㈤ 如何避免任何形式的PUA,有哪些景点的PUA话术
不良PUA至少涉及“七宗罪”

受访者认为,现在对不良PUA打击力度不够,尽管大众早已从PUA宣传的婚恋价值观中感觉不适,但其违法成本与社会危害性明显不适应。
孔唯唯强调,不良PUA造成对家庭婚姻观、社会价值观损害甚至摧毁,其社会危害性不是简单涉黄或者强奸等罪名可以说明的。她的调查显示,危害是双向的,沉迷PUA的人也会产生人际交往障碍。深度中毒者幡然悔悟后,要经过心理治疗才能恢复常人思维。此前,有PUA学员学习入魔,因非法入侵女方居住地,最终被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调查数据还显示,学习PUA的人中15岁至24岁青少年比例达56%,65%的PUA接触者拥有本科学历,16%拥有硕士或博士学历。“这批学习者将来正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婚恋价值观不应该被现在生态恶劣的PUA行业污染。”孔唯唯说。
“非法PUA的社会危害性早已超过个案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中含有的反社会、变态、邪教型传授等内容和特征,会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隐性危害。”朱巍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大源头治理,扩展举报渠道,强力打击有组织的PUA犯罪,要积极建立对PUA社会危害性的系统性评估和监控机制,提升打击精准度。
PUA行业是否有存在必要?张捷认为,目前PUA行业也有存在的土壤,符合中国当下青年男女的婚恋需求。但这个行业要依法合规地存在下去,必须改变以榨取异性为目的的价值观,要将培养正确、积极、科学、合法的价值体系放在首位。
㈥ 北京三部门严查天价殡葬费,此案件的调查进展怎么样了
北京三部门严查天价殡葬费,此案件的调查进展怎么样了?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近些年北京已在一些医院进行示范点,加强殡仪馆与医院的连接,减弱医院太平间的营业性殡仪服务作用。例如,医院只设殡仪服务联络点,医院给予场所和设备,殡仪馆给予业务工作人员,彼此不形成花费。服务点给予完全免费的殡仪资询,为亲属联系靠谱殡仪馆接受尸体。医院给予完全免费的尸体运送、24钟头内储存等服务项目。殡葬用具公示公告价钱,不强制性交易。
移风易俗活动,降低“厚葬之风”的生活土壤层。近些年,虽然管控方式增加,但各种“高价殡葬费”“天价墓”“高价寿服”等仍屡禁不绝。专家认为,在对殡葬领域加强监管标准,容许适当社会化的与此同时,提倡“厚养薄葬”的新孝心,让翠绿色殡葬、绿色生态殡葬、勤俭节约殡葬变成新气象,为死者亲属和生态环境保护“减轻负担”,让借高价殡葬、迷信活动谋利的公司欠缺存活土壤层。
㈦ 朱巍的发表作品
《网购“后悔权”为何难落实》,《中国消费者报》,2014年4月28日
《互联网的法治化》,《新京报》,2014年4月21日
《公共领域采购之弊端》:《法制周末》2014年4月2日
《“秦火火案”带来的启示与反思》,《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XP停止服务,不适用霸王条款》,《法制晚报》,2014年4月9日
《从携程“漏洞门”反思网络金融》,《法制晚报》,2014年3月26日
《“集体研究”不是渎职犯罪的挡箭牌》,《法治周末》,2014年3月13日
《解决微信“抄袭”,不能全靠法律》,《法制晚报》,2014年2月28日
《关注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透明度》,《法治周末》,2014年2月26日
《以人查房的利与弊》,《法治周末》,2014年1月8日
《支付宝用户信息被卖,未涉隐私?》,《新京报》,2014年1月7日
《杜绝网络诈骗是互联网公司的责任》,《光明日报》,2014年1月6日
《支付宝用户信息被卖未涉隐私吗》,《新京报》,2014年1月6日
《探月所涉法律原则解读:或可仿南极构建月球法律体制》,《北京日报》,2013年12月18日
《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爱思想网,2013年1月8日
《法律不相信霸王条款》,《法治周末》,2013年12月18日
《“网络安宁权”不只要写在纸上》,《新京报》,2013年12月8日
《信访与政绩须“脱钩”但不必“划界”》,《小康》杂志,2013年12月6日
《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6日
《案件管辖改革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核心》,《新京报》,2013年10月31日
《360不正当竞争“累犯”行为当严惩》,环球财讯,2013年10月23日
《“查开房”网复活,莫将侵权变成偷窥狂欢》,《新京报》,2013年10月23日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保护》,搜狐传媒,2013年10月16日
《莫让院士头衔成为利益滋生的温床》,《小康》杂志,2013年10月10日
《加州网络“橡皮擦法”:善法善于宽容》,《新京报》,2013年9月26日
《对行凶精神病患不应羁押批捕》,《新京报》,2013年9月16日
《司法应成为散户权益最后屏障》,《新京报》,2013年9月11日
《古今中外“禁酒令”源远流长》,《燕赵晚报》,2013年9月10日
《国家利益被侵害,法律应有作为》,《光明日报》,2013年9月2日
《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6日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解读》:《新互联网时代》2013年第1期。
《媒体的转载审核义务》:《青年记者》2013年六月上。
《艺人的人格权应如何保护》:《演员杂志》2013年第7期。
《诚信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紫光阁》2013年第3期。
《“虚假诉讼”购车新法有招治》《法制晚报》2013年1月5日
《手机实名制可剥剥隐身衣》,《法制晚报》2013年1月7日
《入网实名制让违法隐形人无处遁形》,《新京报》2013年1月9日
《红黄绿灯之源》,《北京日报》2013年1月9日
《红黄绿灯之源》,《新华文摘》2013年第6期
《官本位作祟是瞒报的根源》,《光明日报》2013年1月15日
《“小夫妻代购火车票”违法吗?》:《新京报》2013年1月16日
《电子送达解无法送达难题》,《法制晚报》2013年1月11日
《域名侵权亟待立法》,《法制晚报》2013年2月1日
《赔偿额不应有上限》,《法制晚报》2013年1月29日
《女副市长笔试倒数第一,破格理由何在》,《新京报》2013年1月22日
《古今中外的禁酒令》:《北京日报》2013年2月6日
《网络侵权多发,三招专治网站装糊涂》,《法制晚报》2013年3月21日
《热气球事故赔偿责任分析》,《北京日报》2013年3月6日
《力挺见义勇为,防止恩将仇报》,《法制晚报》2013年2月26日
《网络实名制相关争议问题研究(一)——网络实名制无损于个人信息保护》,《中国广播》2013年第2期
《网络实名制相关争议问题研究(二)——网络实名制有益于建立诚信社会》,《中国广播》2013年第3期
《女子结扎致死,不能用钱摆平》:《新京报》2013年4月10日
《“假离婚要求复婚不予支持”是媒体误读》:《一财》2013年4月11日
《微信收费:圈地运动讲的是规则》:《小康》2013年第5期。
《网络非法转载等同剽窃》,《经济参考报》2013年4月23日
《来自中世纪的@》:《北京日报》2013年5月8日
《对打车软件设立行政门槛值得商榷》:《新京报》2013年7月3日。
《震后房贷还要不要还?》:《新京报》2013年4月26日
《虐虎拍照动物园也应受处罚》:《法制晚报》2013年5月6日
《诉前禁令不适用网络名誉侵权》:《法制晚报》2013年5月10日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新京报》2013年5月18日
《网友相约自杀,网站责任何在》:《新京报》2013年5月30日
《亲子鉴定不应是准生证门槛》:《新京报》2013年6月3日
《临时工执法是个伪命题》:《新京报》2013年6月8日
《欠缴水电费禁考公务员,于法无据》:《新京报》2013年7月7日
《在门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新京报》2013年8月6日
《空中别墅违法,再牛业的拆》:《法制晚报》2013年8月16日
《王雪梅事件拷问法医公信力》:《新京报》2013年8月19日
《惩罚性赔偿是消法修正案亮点》:《法制晚报》2013年8月28日
《国家利益被侵害法律应有所作为》:《光明日报》2013年9月2日
《网民应成为治理网络谣言主力军》:《光明日报》2013年8月29日
《网络谣言受害者也应挺身而出》:《新京报》2013年8月29日
《拍卖书信应遵守最小伤害原则》:《北京日报》2013年5月29日
《李广年是否伪官别让法律旁观》:《新京报》2013年6月27日
《律师不可背离职业伦理》:《新京报》2013年7月26日
《司法应成为散户的最后屏障》:《新京报》2013年9月11日
《演员的人身权保护》:《演员杂志》2013年第8期。
《作家与版权》:《中国作家》2013年第8期。
《“微博第一案”的法律解读》:爱思想网,2012年12月19日
《私自载客并非都是“非法经营”》:《新京报》,2012年12月19日
《希望任建宇获释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新京报》2012年11月20日
《地铁商业冠名应听听民众意见》:《新京报》2012年11月15日
《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额罚息”》:《新京报》,2012年10月31日
《更该为公务员职业伦理立法》:《新京报》,2012年10月25日
《“NBA”进汉语词典并无不可》:《新京报》,2012年8月29日
《为什么会有“钓鱼抓嫖”》:《新京报》,2012年8月24日
《网站删帖需有明确法律规范》:《新京报》,2012年8月11日
《治超罚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寻租》:《新京报》2012年8月9日
《“天灾”能成为高速免责的理由吗》:《新京报》2012年7月30日
《“破案”要尊重法律程序》:《新京报》2012年7月23日
《“乌木之争”政府奖励似乎少了》:《新京报》2012年7月10日
《举报人为何成不敢领奖的“懦夫”》:《新京报》2012年6月15日
《“反家暴”立法,未成年人应特殊保护》:《新京报》2012年6月4日
《高速路“超时费”是否乱收费》:《新京报》2012年5月15日
《村民拆迁补偿款理财无需镇政府操心》:《新京报》2012年5月9日
《互联网自律的一个里程碑》:《光明日报》2012年5月3日
《协调网络舆论自由与监管的几点原则》:载《信息安全网络》2008年第6期
《记者行使职务权利四原则》:合著,《青年记者》,2012年13期
《论房屋转租——以<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视角》:《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更有效管理道路交通 更公平保护人民利益——解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光明日报》,2012年12月27日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的解读》,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2年12月13日
2011年
《你的密码安全么》:《北京日报》2011年12月28日
《网购“信誉评价”谁说了算,摧毁体系能换来“平等”?》,《北京日报》,2011年11月30日
《微博言论侵权难享豁免权》:《新法制日报》2011年9月20日。
《邻里间的“容忍”底线在哪里》:《北京日报》2011年9月1日
《网站善用“避风港规则”可免责》,《人民日报》,2011年8月23日
《伦敦骚乱引发微博法律思考》:《北京日报》2011年8月17日
《窃听丑闻动了西方新闻自由底线》:《北京日报》2011年7月27日。
《艺术品买家应有知情权》:《北京日报》2011年6月29日。
《微博版权如何认定,默许转载并非放弃版权》,《北京日报》,2011年4月27日
《网络不是侵犯版权的“避风港”》,《人民日报》,2011年4月27日
《避风港规则须防滥用》:《北京日报》2011年4月27日,第18版。
《俄青年怀有强烈的英雄主义情结》,《中国青年报》,2011年4月19日
《微博或造就法律无疆地带,名人“发言”更要谨慎》,《北京日报》,2011年4月6日
《司法,区别善恶兼备的民俗》,《法制日报》,2011年4月6日
《该不该给民间慈善设立行政许可》:《清风杂志》2011年第8期
《以价论奖何以有生存空间》:《清风杂志》2011年第7期
《寻找人格保护与新闻自由的最佳平衡点》:《法治新闻传播》2011年第2辑。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几个问题》:《法治新闻传播》2011年第1期。
2010年
《记者人身权利应该特别保护——从风闻言事说起》,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0年12月15日
《“QQ相约自杀”判决值得商榷》,《新京报》,2010年12月6日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评湖南一起旷日持久的专利权纠纷案》,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0年10月17日
《<典当管理条例(送审稿)>修改建议——以典当的商行为性质为视角》,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0年10月17日
《网络转载“潜规则”不成立》,《新京报》,2010年7月2日
《房地产典当实践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国商报·典当导报》2010年6月29日。
《网络实名制之法社会学分析》,《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16日
《一个案件分成7706次起诉是纵容剽窃》:《新京报》6月12日,评论周刊版。
《<世界杯80年精彩图集>出版,寻找曾经的世界杯记忆》,新浪体育,2010年5月17日
《善意收当制度能被确认么?》:《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2010年2月4日
《宋祖德案提出四个法律问题》:《新京报》2010年1月2日,评论周刊访谈版。
《论转租——以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论证言广告代言人责任》:载《朝阳法律评论》2010年第3辑
《我为什么支持网络实名制》:《新闻与法制》2010年第7期。
《网络实名制不会对舆论自由产生负面效应》:《青年记者》2010年第12期。
2009年
《从<侵权责任法>(三审稿)看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09年12月28日
《论消费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判解研究》,2009年7月27日
《论业主概念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含义》,《判解研究》,2009年7月1日
《简述中国典权制度的变迁史》,《判解研究》,2009年5月22日
《论交强险中的法律关系》,《判解研究》,2009年5月17日
《“何鹏案”VS“许霆案”》,《判解研究》,2009年4月19日
《历史的看待发展中的商事惯例——以否定“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商业惯例为视角》,《判解研究》,2009年3月19日
2008年
《不可抗力视角下的悬赏广告履行限制》,《判解研究》,2008年6月30日
《地震中的法律价值取向————以孔子治国方略为视角》,《判解研究》,2008年6月16日 参与《衡山发‘四不论’禁赌令,是僭越职权还是从严治赌?》讨论,讨论内容全文在中国江西网上发表,2014年4月28日
《“两证”被吊销 写手忙找下家》,《新闻晨报》,2014年4月29日
《新浪“许可证”之失:或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4月25日
《新浪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通报 两证吊销影响几何》,《人民网》,2014年4月25日
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首期“传播热点论谈”,主题为聚焦“马航事件”,从“被遗忘权”角度阐述观点,2014年4月16日
《三菱电机不认可工商局抽检结果拖延召回或被罚》,《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新消法为何难以落实》,《法制晚报》,2014年4月16日
《“集体研究”免责“挡箭牌”》,《解放日报》2014年4月14日
《网络安全事件不断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紧迫》,《法制日报》,2014年4月11日
《互联网“心脏出血”,用户安全风险谁担责》,《法制日报》,2014年4月11日
《中石化“牛郎门”案二审:两网站败诉 庭审细节曝光》,中国广播网,2014年4月1日
《中消协发布安全软件用户满意度调查》,《南方都市报》,2014年3月19日
《点赞,社交网络的伟大创举?》,《法制晚报》,2014年3月17日
《电信业十大隐性侵权现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费套餐》,《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4S店缘何热衷搭售保险,入保率挂钩销售业绩》,《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参与《雾霾汹涌来袭 百姓能否索赔?》讨论,讨论全文在中国江西网上发表,2014年2月28日
《网络交易监管日趋严格》,《中国贸易报》,2014年2月27日
参与《司机马路上施舍挨罚是爱护生命还是伤害善意》讨论,讨论全文在中国江西网上发表,2014年2月20日
《“复旦投毒案”宣判:两个生命的悲剧警示》,《光明日报》,2014年2月19日
《家国情怀与舆论泡沫》,《法治周末》,2014年1月7日
参与《天津环保应急限号遭“乌龙”,交管部门拒绝执行引热议》讨论,讨论全文在江西新闻网上发表,2013年12月27日
《“人肉搜索”的法律边界在哪》,《检察日报》,2013年12月21日
参与“中欧完善媒体法律保护项目媒体从业人员培训研讨会”,并作了《网络侵权责任》的主题演讲,2013年12月13日
《“微博法庭”:网络案件,网民裁决》,《南方周末》,2013年12月5日
《“三权”保护刻不容缓 安全企业互联网权限亟需监管》,中国财经网,2013年11月27日
《移动互联网“一战”爆发》,《中国品牌》。2013年11月刊
参与中央台召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规范”第二场专家研讨会,结合代理“牛郎门”案件的体会,与大家分享了网络媒体在内容监管和平台自律方面的法律界限,2013年11月7日
参与《记者遭跨省刑拘事件罪名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讨论,讨论全文在江西新闻网上发表,2013年10月25日
《“损害商业信誉罪”边界之辩》,《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0月24日
参与“互联网与公共传播”论坛讨论,2013年10月17日
《多方“围剿”奇虎360 联想、小米加入“战团”》,中国新闻网,2013年9月30日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判刑 专家建议应从严掌握》,《中国青年报》,2013年9月12日
《海外代购热背后的维权难题》,《法治周末》,2013年9月11日
《“今日焦点网”等11家网站被查处》,《南方都市报》,2013年9月8日
参与“中日网络消费研讨会”,2013年8月29日
《法学专家呼吁完善打击网络谣言法律框架》,中国公安报,2013年8月24日
《钱钟书书信拍卖引争议 著作权能否对抗所有权?》:《新法制报——法律圆桌》,2013年5月30日
担任“明德民商法研习社银行卡纠纷案件”研讨会主持人,2009年8月31日
参与“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2011年6月23日
《法官称不能让个案阻碍网络言论自由》:《中国青年报》2011年9月7日
《法学家杨立新作客网易 谈“艳照门”的法律困境》:《网易嘉宾访谈》2008年3月28日
《朱巍:微博言论侵权难享“豁免权” 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认为网络侵权常见5种类型,名人和普通人侵权责任应有区别》,《新法制报》,2011年9月20日
《深圳唯冠若咬住苹果不放 将涉及滥用诉权》:《donews》2012年3月9日
2011年
《微博言论侵权难享“豁免权”》,《新法制报》访谈,2011年9月20日
《“7·23”遇难者怎么赔》,《京华周刊》访谈,2011年8月15日
《典当行业有福音》,《法治周末》访谈,2011年5月24日
《唐山丰润对超重货车巨额罚款,记者采访遭遇粗暴干涉》,中国广播网,2011年4月2日
2010年
《浙江在线:侵权官司未了,上市进程受阻》,《投资者报》,2010年11月15日
中国法学讲坛,《一场由人情义气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研讨会》,2010年10月13日
《批评还是诽谤?这不仅仅是一个问题》,《民主与法制》,2010年10月11日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案将二审》,《新京报》,2010年6月30日
“《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案”研讨会,《新京报》,2010年6月12日
《宋祖德败诉启示,网络发言边界在哪?》研讨,《新京报》,2010年1月2日

㈧ 滴滴顺风车在其它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滴滴顺风车在其它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中国政法大学朱巍教授联系方式扩展阅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㈨ 共享汽车威胁石油需求,共享经济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1.5年前,北京市民陈海很难想象,在北京的街头道路两侧会出现一排排橙色、黄色、蓝色的共享单车,只需扫码就可以骑走的情景。近两年,共享经济浪潮席卷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与消费者日常生活相关的各个方面都被覆盖。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经济重塑了一种商业模式,重塑了消费者相互之间,甚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尽管当前共享经济的发展,被质疑还存在各种问题需要解决,但不可否认,近年来,共享经济的发展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15.在共享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借助互联网,开始尝试进入各个消费领域。如旅行领域,出现了分享住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在线旅游分享住宿市场交易规模可达到89.4亿元,相比2015年交易额增长80.6%,分享住宿市场规模持续上升。
16.“共享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这些新的消费形式正影响和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作为消费者,我觉得一些共享的模式,虽然本质上是互联网+租赁的模式,但抓住了消费者的需求,让人们的生活更便利。”北京市消费者王琳琳说。
㈩ 微信号被骗了怎么办
你好,让我来帮你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你的微信号被盗了,你是怎么知道的?有什么特征没有?其次如果你发现微信号被盗了,你的微信号是不是实名认证的?如果是实名认证的就非常好办,因为手机号是你的身份证号,你也知道你可以用这两种到微信的团队里面申请账号保护与冻结,这样的话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账号里面的一些经济受到损失。再有一个就是大家应该注意我们的账号保护功能,虽然很全,但是我们也要自身要提高警惕,不要随便加陌生人微信,不要随便扫那个不认识的二维码的一些群聊啊,还有一些广告啊,这些有可能都是带着一些木马病毒的。另外也不要轻易的将自己的验证码啊,还有一些登录密码啊,都要告诉自己的身边的人,这样的话你的微信号就很容易被别人盗取登录。不过现在腾讯公司对微信跟QQ这种社交软件的保护措施相当全面,你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申诉,然后来冻结你的账号,然后再重新设置密码,这样的话你的微信又可以恢复正常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祝你生活愉快,早日把微信安全升级到最高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