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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丁洪浩是教授吗

发布时间: 2022-05-04 16:17:17

Ⅰ 清代讼师是怎样一种存在

作者: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林小静

讼师,顾名思义,就是帮忙诉讼的人,这一群体主要存在于州县。说白了就是帮有“冤”要伸的老百姓打官司的人,可以说是当今律师的“雏形”,《清稗类钞》的作者徐珂曾说:“讼师之性质,与律师略同。然在专制时代,大干例禁,故业者十九失败。”在清代,讼师的地位是非常低的,和现在的律师根本没法比,他们不仅没有合法的社会身份,而且经常遭到官府的打压和贬抑,有着极差的声誉。如清嘉庆二十五年七月九日上谕所说:“民间讼牍繁多,则全由于讼棍为之包谋”;而讼师的活动,肯定是“陷人取利,造作虚词”、“造谋诬控”。可见,在官方的说辞里,讼师被认为是为图利而弄虚作假之人。

讼师教唆当事人也是常有的事情

但并非每个讼师的讼词都是准确无误的,恰恰相反,清代的讼师参与诉讼中利用教唆当事人来谋取利益的情况很普遍。因此对讼师的这种职业收入,自南宋以来的官府就以“骗取”、“赃”、“贿赂”等名之。在清代讼师中,也有称其所得为“贿”的场合,如丁治棠《仕隐斋涉笔》中的马贡生辩称”谁受尔贿”。因此自宋朝以来,国家法律乃至整个官方意识形态都对讼师采取一贯的压制态势。在清代,虽然对讼师的需求很普遍,但是统治者极力营造一种“和谐”、“无讼”的社会秩序,一切破坏这种秩序的人都被视为与之对立,因此作为助讼者的讼师,当然在严厉打击之列。此外,讼师不仅为律例所禁止,而且还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如讼师都被斥之为“讼棍”、“好讼之徒”,形容他们的大部分是“獐头鼠目”、“鬼头鬼脑”等贬义词。

参考文献;

洪浩:《论清代的讼师》,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4月。

霍存福:《唆讼、吓财、挠法:清代官府眼中的讼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编辑:马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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