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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绍华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5-09 02:12:35

㈠ 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谁更能促进税收遵从

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 (孙阳)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共同主办了“青春梦想,税与争锋”为主题的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辩论赛共分为北京、上海、大连、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和广州八个赛区。10月31日下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荣获武汉赛区冠军,至此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8强队伍全部产生。河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四川大学、暨南大学将于12月初集聚北京,角逐全国总冠军。
辩题紧扣时代脉搏 学子感受责任与担当
留住蓝天、治理雾霾,这一话题成为辩论热点,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否治霾?辩论中学子们交锋陈词,不乏见地。南京赛区决赛现场,正方南京审计学院列举丹麦、美国等国家的现有案例,通过对于雾霾治理成本的定价,把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成本转为企业的内化成本,以此倒逼企业提升技术、改善环保手段,从而减少雾霾的产生。反方安徽大学则认为,雾霾的形成源于自然、社会两方面,建筑物粉尘、秸秆焚烧等都是罪魁祸首,治霾应从根本上解决,依靠环境执法、科学技术、产业转型等手段,而征收环保税并不是最直接的利器。“今天的辩题非常好,既契合了当下社会主题,也体现了大学生的担当。”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邱建新在对比赛的点评中说道。
“网店是否该纳税”、“海外购物狂潮与税收有无关系”、“开征交通拥堵税是否能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谁更能促进税收遵从”,这些社会热点话题让学子们通过辩论思考税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此次辩论赛紧扣当前国计民生的话题,围绕社会热点和焦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与改革发展紧密相连,既大胆又接地气,针对这些热点话题,理越辩越明,事越说越清,值得关注、值得宣传。”作为此次辩论赛上海赛区评委的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倪俊骥由衷感概。各赛区组委会邀请了财经专家、媒体评论家、企业家、律师、文化界名人、辩论专家等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委团,针对每场比赛,全面点评辩论技巧,深入剖析税收热点,详细解读税收法律、法规,让观众更加直观的认识税收、了解税收,切身感受税收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
赛区比赛精彩纷呈 税收理念广为传播
辩手们广博的知识、严密的逻辑、机敏的反应、生动的语言赢得了现场观众的掌声。8个赛区,60余场精彩对决,不仅让大家感受到了急速的思想碰撞和思辩魅力,也看到了当代大学生的风采,更对税收理念有了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广州赛区评委会主席,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对比赛给予高度肯定:“此次大学生们的辩论有理有据,很好地体现了大学生的风采,在当下这一变革的时代,需要从理论与现实的结合中寻求治税的大智慧,这种答辩对于遵从税法成为每个人坚定的信念,让依法纳税、依法征税成为现代人的税收理念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赛区的初赛和半决赛大多在大学校园举办,许多高校学生看完比赛后感触颇深,他们认为,很多老百姓包括在校学生平时在税收上关注最多的是发了工资就得交税,只停留在一种交税的概念上。通过观看辩论赛,才对税收有了全面的认识,今后,青年学生向大众传播税收知识的意义更加深远。
胜负结果不再重要 税收引领青春梦想
屏蔽此推广内容据悉,此次大学生税收辩论赛通过“税务搭台、高校唱戏、专家点评”的方式,收到了良好效果。从9月份开始,税务部门与各级团委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大高校踊跃报名,全国60余所大学参加了省级选拔和赛区比赛。辩论赛开赛以来,已在全国76个税务系统官方网站、32个团委系统官方网站、60多个参赛高校官方网站开设了宣传专栏,各大主流媒体进行了赛事报道,8家省级电视台录制了比赛视频,新华网、人民网、中青网等网络媒体地方频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持续报道、立体宣传。
陕西省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许晓春说,“税收在国家公共财政中很重要。但长期以来税收被人们忽视了,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这次大学生以税收为主题展开辩论,会让在校大学生对税收、税务工作产生一个清晰、正确、全面的认知,进而影响全社会的关注和热情参与,激发并凝聚了解税收、关心税收、理解税收的正能量。”

㈡ 税收法定原则是我国税法的适用原则之一么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国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

㈢ 如何认识和理解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如何理解“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三中全会《决定》站在历史的高度,高屋见瓴地肯定财税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财政是七分财、三分政。财,是指财产、财产权利,既有私人财产权又有公共财产权的因素。政,是指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要平等和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财政的深层次问题则反映着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重点是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这些问题涉及着我国的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和法治化。可以看到,我国所有改革内容都涉及财税和法治问题。新一代领导人正是洞察了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把财税和法治提高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此次全会《决定》第五部分是专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但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不仅仅限于《决定》的第五部分,应该说《决定》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在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一部重要的财政制度。这说明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是我国新时期改革的主线和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决定》实现了财政、税收两个制度的创新和突破。长期以来,财政被列在经济、收入范畴。而实际上,财政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言,理财就是治国,理财是治国的主要形式。《决定》把财税从简单的经济领域提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高度,不是对财税的褒奖,而是回归了财税的本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西南大学教授张新民等人也认为,《决定》的很多方面都涉及财政,不仅是在第五部分专门对财税体制改革问题作出了部署。以前仅仅是从经济的方面研究财政问题,没有上升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对此,财税法学人在感到欣慰之余,更感到任重道远。他们表示,未来要努力推动财税改革成果的法制化。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耿琴认为,《决定》是我们国家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政治转型的关键时期出台的一个最顶层的设计,展现了党治理国家、改革国家的决心。在这个举世瞩目的方案中,提出了很多涉及财税领域的重要问题。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领域之一,也是民心所向。
如何理解稳定税负?
《决定》提出稳定税负。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认为,稳定税负就是在现实的税负基础上不再增加也不再减少税负。但问题是税收负担究竟多少合适?当前各方面比较接受的税负是33%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绿皮书》计算出,中国的宏观税负为32.2%。国家税务总局原局长肖捷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以2009年数据为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测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更关键的问题是,这样的税负是否用到了民生,是否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他认为,应该通过法制来界定这些问题,如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确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的税收用到什么地方。这样,《决定》提出的完善立法、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就紧密结合起来了,由此才能解决稳定税负的问题。同时,应重视对实体法的完善。比如通过清费立税,实现环境保护费、社会保障费等费改税,用7—8年的努力,到2020年使税收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这样,稳定税负的目标才有可能得到实体法方面的保证。

㈣ 今年减税降费规模达2.5万亿

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工作报告在“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企业保就业”一节中提到,将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南都记者关注到,这与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接近两万亿减税降费的规模再度有了大幅度提升。
去年超额完成目标近四千亿

据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我国减税降费达2.36万亿,超额完成了原定近2万亿元的目标,其中制造业和小微企业受益最多。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今年将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减税降费规模将达2.5万亿元。此前出台的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等在内的减税降费政策,其执行期限将从今年6月延长至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此外,国家2020年新增的2万亿元财政赤字,全部转给地方,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其中部分将用于减税降费。

当下亟须刺激投资和消费

据了解,2019年,我国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名誉所长贾绍华认为,因受到疫情和外部环境影响,今年的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当下经济形势亟须刺激投资和消费。为应对后疫情时代的风险,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扩大减税降费的规模,将对刺激消费、刺激投资产生正向的激励作用。

㈤ 运用税收相关知识谈谈你对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认识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国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个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宏观及微观路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认为: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高度,“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税收法治也正是置于这个大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一是树立法定理念,充分挖掘税收法定原则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精神。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确认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三是落实立法规划,改进立法程序,保证税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来自各地税务部门的实务人员阐述了自己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看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常新友副处长认为,应提高税收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处理好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施宏处长反思了我国税收法定实践,在立法层面,人大没有尽到税收立法授权之后的监督职责,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足;在执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失控;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启动税法领域的司法解释,税收案例的数量较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李青处长指出,税务机关不能将完成征税指标作为唯一的工作导向,而必须依法征收。如果不实行税收法定,就会使税务执法的随意性非常大,既导致收了不该收的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也导致该收的税没有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张岳文副处长认为,我国税收领域的现状是法律理想难以与现实相衔接,引发法律的“脱节”。一方面需要考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结合,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接中国本土的地气;另一方面需要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层面的相互跟进。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交流了自己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重点提出了关于税法解释的一些体会。天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本认为,税法应当对课税要素进行相对明确、详细的规定,增加法律中的严格性规则,不宜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税法解释权留有过大的余地。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同样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解释不能适用扩大解释的方法,才能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促进税法的确定性。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荣法指出,行政机关的税法解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确立“禁止扩大”以及“尊重本意”等两项解释原则。建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分为纳税服务、涉税建设、涉税处罚三大部分,转变“轻服务、重管理”的态度,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相互信赖,强化违反税法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四、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的前景展望

税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着税收法定入宪、税收授权立法、税法的本土化思路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展望了我国税收法治可以依循的前进方略。

《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并非资产阶级所固有,而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都被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家保护人权的必由之路,故我国有必要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同时,面对复杂的国情现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区分轻重缓急,兼具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认为:从《决定》的布局安排看,税收法定原则被定位为民主建设中的大事情,它牵涉到人民主权、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到扩大民主和加强法治。税收立法应当回应现实需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回应老百姓的愿望,还应当确立阶段性的任务,结合我国的国情、社情和税情,制定具体的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傅红伟处长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国际规则,也已经在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共识,下一步的重点就在于如何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具体工作当中。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路径被视为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税务机关等多个机关相互合作,共同作出努力。

湖南省税务干部学校何小王教授针对我国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突破、超越权限的现象,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依据应当具体化,并引入外部的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的监督体系。另外,既然旨在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中明确了“禁止类推适用”原则,那么,旨在保护财产权的税法也可以考虑确立相近的原则,禁止税法领域的类推和比照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有关税收授权立法的学理和实践,阐释了其对于我国处理税收授权立法现象的启发,提出在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上,需要将立法机关的强大、行政机关的谦抑、司法机关的补足这三者密切结合。我们不能单纯地肯定或否定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个必须坚持的底线是,重要的课税要素应当严格地由狭义法律进行规定。

五、闭幕总结

闭幕式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靳万军副司长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果,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不断改进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从意识与理念、体制建设与机制创新等维度着手,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协同并举,以共同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重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固然应考虑中国国情,但这项原则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回到《决定》的本意上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只能指狭义的法律。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保护纳税人权利、限制公权力,落实路径是在5-10年的时间里,将所有的税收行政法规都上升为税收法律,且应为“良法善治”。唯有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进步,民富国强的治国目标才能达成。

㈥ 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谁更能促进税收遵从

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 (孙阳)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共同主办了“青春梦想,税与争锋”为主题的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辩论赛共分为北京、上海、大连、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和广州八个赛区。10月31日下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荣获武汉赛区冠军,至此全国大学生税收辩论赛8强队伍全部产生。河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四川大学、暨南大学将于12月初集聚北京,角逐全国总冠军。
辩题紧扣时代脉搏 学子感受责任与担当
留住蓝天、治理雾霾,这一话题成为辩论热点,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否治霾?辩论中学子们交锋陈词,不乏见地。南京赛区决赛现场,正方南京审计学院列举丹麦、美国等国家的现有案例,通过对于雾霾治理成本的定价,把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成本转为企业的内化成本,以此倒逼企业提升技术、改善环保手段,从而减少雾霾的产生。反方安徽大学则认为,雾霾的形成源于自然、社会两方面,建筑物粉尘、秸秆焚烧等都是罪魁祸首,治霾应从根本上解决,依靠环境执法、科学技术、产业转型等手段,而征收环保税并不是最直接的利器。“今天的辩题非常好,既契合了当下社会主题,也体现了大学生的担当。”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邱建新在对比赛的点评中说道。
“网店是否该纳税”、“海外购物狂潮与税收有无关系”、“开征交通拥堵税是否能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谁更能促进税收遵从”,这些社会热点话题让学子们通过辩论思考税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此次辩论赛紧扣当前国计民生的话题,围绕社会热点和焦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与改革发展紧密相连,既大胆又接地气,针对这些热点话题,理越辩越明,事越说越清,值得关注、值得宣传。”作为此次辩论赛上海赛区评委的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倪俊骥由衷感概。各赛区组委会邀请了财经专家、媒体评论家、企业家、律师、文化界名人、辩论专家等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委团,针对每场比赛,全面点评辩论技巧,深入剖析税收热点,详细解读税收法律、法规,让观众更加直观的认识税收、了解税收,切身感受税收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
赛区比赛精彩纷呈 税收理念广为传播
辩手们广博的知识、严密的逻辑、机敏的反应、生动的语言赢得了现场观众的掌声。8个赛区,60余场精彩对决,不仅让大家感受到了急速的思想碰撞和思辩魅力,也看到了当代大学生的风采,更对税收理念有了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广州赛区评委会主席,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对比赛给予高度肯定:“此次大学生们的辩论有理有据,很好地体现了大学生的风采,在当下这一变革的时代,需要从理论与现实的结合中寻求治税的大智慧,这种答辩对于遵从税法成为每个人坚定的信念,让依法纳税、依法征税成为现代人的税收理念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赛区的初赛和半决赛大多在大学校园举办,许多高校学生看完比赛后感触颇深,他们认为,很多老百姓包括在校学生平时在税收上关注最多的是发了工资就得交税,只停留在一种交税的概念上。通过观看辩论赛,才对税收有了全面的认识,今后,青年学生向大众传播税收知识的意义更加深远。
胜负结果不再重要 税收引领青春梦想
屏蔽此推广内容据悉,此次大学生税收辩论赛通过“税务搭台、高校唱戏、专家点评”的方式,收到了良好效果。从9月份开始,税务部门与各级团委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大高校踊跃报名,全国60余所大学参加了省级选拔和赛区比赛。辩论赛开赛以来,已在全国76个税务系统官方网站、32个团委系统官方网站、60多个参赛高校官方网站开设了宣传专栏,各大主流媒体进行了赛事报道,8家省级电视台录制了比赛视频,新华网、人民网、中青网等网络媒体地方频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持续报道、立体宣传。
陕西省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许晓春说,“税收在国家公共财政中很重要。但长期以来税收被人们忽视了,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这次大学生以税收为主题展开辩论,会让在校大学生对税收、税务工作产生一个清晰、正确、全面的认知,进而影响全社会的关注和热情参与,激发并凝聚了解税收、关心税收、理解税收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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