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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讲座

发布时间: 2022-05-11 04:54:25

Ⅰ 司法考试讲座,各科讲得最好的老师分别是谁

很多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参加辅导班的愿望,而衡量一个辅导班的质量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老师,我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以410分通过,这也得益于我参加了辅导班,而且收集了不少主流司法考试授课老师的录音资料,所以我还是有资格对这些老师进行评价的。

司法考试一共要考14科——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主讲这些课程的老师也是人数繁多的,让人难以选择。下面我就逐个说明一下每名老师的优缺点,当然了这些言论只代表我个人观点。

法理学

先说法理学,最著名的辅导老师恐怕就是周旺生教授了,这也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位名家。法律教育网、中天学校、新九洲等机构的法理学都由他主讲。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名家他来头很大,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立法专家他功底深,从事司法考试辅导10年了,可以说对司法考试了如指掌,别看他学术水平很高,讲起课来却是非常通俗的,擅长举一些例子,而且听了他的法理学辅导,解决第四卷论述题就会容易得多。当然了,人名头太大容易产生一种傲气,他难免会在授课的时候“点评”一下其他的老师,不过鉴于周老师授课确实不错,这一点能忍受。

其次是高其才教授,清华的博导,中法网、海天、三校名师等学校的法理学主讲老师,功底也比较深厚,理论和实际结合得比较好,授课体系还算清晰,对司法考试也比较了解。缺点是上课没有什么激情,容易让人犯困。

还有就是政法大学的杨帆,这个杨帆是男的,可以讲法理学也能讲法制史,算是个后起之秀,新东方北斗星的授课老师。个人感觉他讲课还没有太明显的特点,内容还可以,还有提高、发展的空间。

叶晓川,也是政法的博士,可以讲法律、法制史和宪法,讲课比较风趣,学生听起来还是容易接受,也是年轻老师中的佼佼者,还是值得期待的。

当然不能不提的还有万国的老师,万国的法理学主讲老师是季宏和淳于闻,这两个老师倒是都有独到的地方,功底也还不错,缺点是理论功底相对于周旺生来说还是少一点。

法制史

法制史的辅导老师本身不多,原来还有政法的江兴国、曾尔恕等,但是现在真正拿得出手的只有赵晓耕了,他是人大的博导,功底极其深厚,我只听过他一节课就被他深深吸引,授课条理性强、知识性和趣味性俱全,就好像听故事一样就把中外法制史搞定了。非常不错的老师。他现在法律教育网、三校名师等地讲课。其他的法制史辅导老师,跟赵老师一比,也就不值得一提了。

宪法

宪法的辅导老师老一辈的有焦洪昌、胡锦光,年轻一代的基本上就是由法理学和法制史的老师带一下。宪法本来在司法考试中考察的分数不多,而且基本上和书本中联系非常紧密,老师的功力不容易表现出来。

经济法和商法

很多老师都兼讲商法和经济法,所以就把这两门课放在一起评价。我听得比较多的是魏敬淼老师的讲课,她拥有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所以将经济与法结合得非常好,讲课语调清楚、条例清晰、知识面宽,公司法和票据法讲的最好,让人非常受用。她在中法网、法律教育网主讲商法和经济法。

另外王小龙也值得提一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法学专业功底深厚,最善于归纳总结。

还有一个就是张海峡,据说是刘凯湘的亲传弟子,功底没的说,但我听他的课给我的感觉是“总还差着一点点”,毕竟经济法有很强的专业性,光懂法还是不够。

最近还出现一个叫熊可的年轻人,听说是北大张守文教授的弟子,讲课条理性还是不错的,而且对司法考试比较了解,但是毕竟还是年轻,还需要锤炼。

三国法

三国法我觉得最好的还是杨帆,政法的老师,授课条例非常清晰,形象和声音都非常好,国际经济法尤其不错,简单几句话就能将知识点点破。现在她主要在三校讲课。

其次我觉得人民大学的徐青森不错,外形帅气、声音清晰,讲课的时候习惯举例子,能把复杂的国际私法讲得简单明了,也是不错的一个老师。他主要在法律教育网讲课。

新生代的三国法老师主要有李文沛、李毅等。李毅的我没有听过,不做评价了。李文沛要特别说一下,她是政法的博士,导师是周中海,她讲课的特点是细致、仔细;习惯以真题带动课程,实用性很强,所以法律教育网和三校这样相对师资较好的机构也就用她来讲课了,可见实力还是非同寻常的。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分数不多,而且不会考大题,仔细看看书就好了。

刑法

下面就是司法考试的大头了。先说说刑法,刑法最著名的老师是阮齐林,三校、中法网、法律教育网、政法英杰、新东方……,N多辅导机构的老师,检察官出身,授课实用性非常强,讲课风趣幽默,通俗易懂,是不可多得的刑法辅导专家。

杨艳霞也是一名不错的老师,年轻气盛,讲课充满激情(嗓门儿大),知识层次还不错,对刑法分则的理解也很好。

陈永生也是近几年涌现的中生代刑法辅导老师,特点是爱归纳考点,讲课的水平就不能说太好了。

万国的刑法老师主要是韩友谊和袁登明,这两个老师对司法考试可以说是非常了解的,讲课比较贴近考试,讲课的时候例子比较多。缺点就是功底并不深厚。

刑事诉讼法

刑诉主流的辅导老师有洪道德、刘玫、李奋飞、卫跃宁、汪海燕、邹建章等。其中李奋飞、汪海燕和邹建章的课没有听过,不好做评价。

洪道德是一名非常优秀的辅导老师,号称刑诉“首席”,可见他在司法考试培训中的地位。他讲课的特点是清晰、细腻,基本上常考的知识点都讲得非常明白,比较适宜考试。他的讲义直接可以作为听课笔记,强人啊!现在三校、海天、法律教育网等任教。

卫跃宁也是名气比较大的老师,讲课逻辑性比较强,非常务实,但是讲课不太生动,得花一定的时间去理解。现在是海天和新东方北斗星的辅导老师。

刘玫老师我认为她的声音非常动听,而且司法考试辅导的经验丰富,作为政法的硕导理论水平没的说,但是她讲课我会觉得有一些枯燥,知识点罗列的太多了。

还有一个年轻老师我觉得不错,就是程捷,我听过他在法律教育网讲的法条班,讲课激情澎湃,案例讲得比较多,重点内容的讲授安排上也是比较贴近考试的。据说他也在万国讲课,可见他的能力也被认可了。

行政法

行政法的好老师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了,也可能是我知道的少。我感觉也就吴鹏还不错,讲课很干脆,基本上没有废话,像行政法这么抽象的东西能讲得非常生动,对司法考试的方向把握的相当准确,考题预测的还是比较准的。现在法律教育网、海天、政法英杰等绝大多数的培训机构的行政法都是由吴鹏主讲。

民法

民法的辅导现在处于一种群雄并起的阶段,姚欢庆、隋彭生、席志国、李仁玉、尹飞、李建伟等都是现在颇受欢迎的司法考试辅导老师。隋彭生是一个授课非常风趣的老师,妙语连珠,经常能蹦出经典的话来,我听他的课比较轻松。

姚欢庆是一个非常认真的老师,民法本来涉及的面非常广,但他可以把这些东西全都串在一起,听他的课让人有一种茅塞顿开的感觉,舒服!唯一的缺点可能就是说话有一些口音。法律教育网和新东方的主打教师。

李仁玉老师在司法考试培训界真是今不如昔了,想当年几乎市面上所有的培训机构的民法主讲都是他,甚至被考生认为是民法泰斗,fans那叫一个多!可是连续听过他几年辅导的人都能发现,每年讲课几乎都一样,而且他的观点越来越不被司法考试命题人所接受,所以逐渐淡出培训市场还是很正常的,现在似乎只在三校一家讲课了。

李建伟最出名的就是他的重点法条解读,确实帮过不少人,对他的了解就仅限于这本书了,他的课程我没有听过。

席志国和尹飞我也了解不多,听说还可以,这我要听一听他们的课才好评价。

商法我前面结合经济法作出评价了,因为大多数的老师都会兼讲经济法和商法,可以翻到前面看一下。

民事诉讼法

提到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辅导老师,恐怕大家马上反应出来的名字就是常英和杨秀清,确实我也只听过这两个老师的课程。常英老师的最大特点是授课非常的通俗,不管知不知道法律,听一节她的课,对里面讲到的问题都能有所了解,她说话非常冲,听课的时候就算想睡觉都不见得能睡得着,呵呵。当然最主要的是她的课真的很适合司法考试。常英老师在很多机构都担任民诉的主讲老师,比如政法英杰、法律教育网、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海天学校等等。

杨秀清的民诉给人一种到了江南水乡的感觉——优雅,理论非常强,对司法考试也是很了解,内容的实用性也比较强。不过有一个问题,就是杨秀清老师讲课声音比较小,很多地方听得都不是特别清楚,也算一个遗憾了。现在中法网、中天学校、三校名师等等。

特别还要提醒一下,如果哪位考友为慕老师之名报班的话,一定要注意分辨,有些机构会打着很多名气极大的人的名字,比如陈兴良、刘凯湘、张丽英、尹田等等,不过据我所知,这些老师从没有讲过一节课,幌子而已。

以上仅代表我个人观点,并没有贬低某位老师之意,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嘛。

Ⅱ 北大法学考研要用那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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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硕参考书目
七、北大法学院考研用书参考书目:(以下书目为参考书目,可能会有所变动,请及时关注网站信息)

法理学:
周旺生《法理学》,北大远程教育系列,北大出版社
张文显《法理学》,红皮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大出版社。

宪法: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周叶中《宪法学》,红皮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大出版社。

民法:
魏振瀛的《民法》,红皮书,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法:
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主编《中国刑法论》,北大出版社。

民诉:
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红皮书,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诉: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概论》,红皮书,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经济法:
张守文《经济法学》,北大出版社。
《税法原理》,北大出版社。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北大出版社。
杨紫烜《经济法》,北大出版社(选看)。

行政法: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出版社。

国际法:
王铁崖《国际法》,黄皮,法律出版社。
白桂梅《国际法》,蓝皮,北大远程教育办公室

国际经济法
邵景春《国际经济法》,北大远程教育办公室。
以下两本参看相关章节:
王卉《国际私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张啸剑《国际私法》,北大出版社。

Ⅲ 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

法学院本科生用教材:

一、法学院9字班版本法学绪论(入门课):沈宗灵《法理学》(不常用)
宪法学:许崇德《中国宪法》(不常用),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民法学(1)(总论部分、物权):马俊驹《民法原论》(主要是上册) 民法学(2)(合同法):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
刑法学(1、2):张明楷《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 婚姻与继承法学:杨大文《亲属法》、同系列的《继承法》
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中国法制史》(新编本) 知识产权法: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 刑事诉讼法: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
商法学(1)(商法总论、公司法):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同时也是商法学2) 王保树《中国公司法原理》等等(主要是这两种)
外国刑法学: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王保树《经济法原理》
国际法:Akehurst's Mordern Intro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二、法学院0字班版本(更新至2004年)1 法学绪论/法理学(高鸿钧、王晨光,许章润老师)
《法学绪论》使用张文显主编的21世纪课程系列,北大/高教版。 但实际上基本不讲教材。许章润老师的《法理学》课有参考书单。 2
比较法总论(高鸿钧老师) 《外国法制史》,由嵘编 《比较法总论》,茨威格特、克茨著 《比较法研究》,沈宗灵 3
刑法学(张明楷、黎宏、周光权老师)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最新版,黄色封皮的。 4 宪法学(王振民、程洁老师)
许崇德《宪法》,人大出版社出版。金黄色(灰土黄色封皮) 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田思源老师)
姜明安主编的两本,一本是21世纪教材系列,北大/高教版。 一本是法律硕士(JM)教材系列,法律出版社的,42块钱的那本。
两本教材各有特点,似乎教师更推崇后者,因为比较新,收录了很多新法规。 6 民法学(师资众多,不一一列举)
历史上曾经使用过马俊驹老师的《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九五规划教材。 物权、债权、侵权法请往下看。 7 国际公法(李兆杰老师)
无教材,主要看讲义。李兆杰老师的教材据说年内会出版。 8 国际私法(李旺老师) 李旺《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黄色封皮的。
9 国际经济法(车丕照、傅廷中老师) 车丕照《国际经济法概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9.50元。 10 物权法(程啸老师)
2001级使用《物权法》,梁慧星,法律出版社95规划教材。
2002级是程啸老师自编讲义,但指定的是王利明主编的《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1 国际贸易与技术转让法(傅廷中老师)
王传丽的《国际贸易法》政法大学出版社 12 西方法律思想史(高鸿钧老师) 《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民大学出版社,谷春德主编,
另有凯利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为重要参考书,法律出版社。 13 债权法(崔建远、韩世远老师)
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的崔建远老师的《合同法》(新版是黄色封皮的)、法律出版社
2004年3月版的韩世远老师出的《合同法总论》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的张广兴先生的《债法总论》老版本。 14 侵权行为法(程啸老师)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政法2003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2004

Ⅳ 张守文的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1989)、法学硕士(1994)、法学博士(1999)

Ⅳ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现任领导

院 长:张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长:
潘剑锋(分管本科生教学)王锡锌(分管国际合作、中国法硕士项目)杨晓雷(分管行政、财务、校友、筹资、继续教育、国内合作、图书馆(行政))薛军(分管科研、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图书馆(学术资源))郭雳(分管研究生教学)
院长助理:殷铭(行政) 杨明(研究生教学) 车浩(本科生教学) 侯猛(科研)陈若英(国际合作) 李媛媛(国际合作) 书 记:潘剑锋
副书记:朴文丹路姜男
委 员:王成、朴文丹、杨晓雷、汪建成、沈岿、张骐、张守文、郭雳、潘剑锋 主席:杨晓雷
委员:张守文、潘剑锋、朴文丹、王锡锌、杨晓雷、薛军、郭雳、钱明星、路姜男、殷铭、乔玉君、陈志红、张骐、徐爱国、李红海、凌斌、湛中乐、沈岿、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张智勇、葛云松、许德峰、易继明、楼建波、王新、车浩、汪建成、江溯
秘书:殷铭 主席:钱明星
副 主 席:张双根粘怡佳
组织委员:洪艳蓉
宣传委员:王社坤
福利委员:张 婕
女工委员:黄 晨
文体委员:贾薇薇 主席:陈兴良
副主任:陈瑞华、沈 岿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怀德朱苏力刘凯湘刘 燕张守文张 骐 贺卫方钱明星龚刃韧崔建远梁根林 潘剑锋 主席:潘剑锋 副主席:宋 英 委员:郭 雳、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郁林、徐爱国、王 慧、易继明、王 新、楼建波、薛 军

Ⅵ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是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吗

他不是党委常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2010年当选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Ⅶ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的科目问题

除了外语和政治之外,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课方面,考生不分报考专业,一律须通过覆盖 10 个考试科目的两门考试,两门考试分别以综合 A 卷和综合 B 卷来测验,满分各为 150 分。其中,综合 A 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 20 分)与行政法学( 30 分)、刑法( 40 分)、刑事诉讼法( 30 分)、国际公法( 30 分)。综合 B 卷考试内容包括:法理学( 20 分)、民法( 45 分)、民事诉讼法( 30 分)、经济法( 30 分)、国际经济法( 25 分)。以上各科目后面括号内所示分值为 2005 年至 2007 年这三年来的命题表现。报名时不填报专业,获得复试资格后再填报专业,复试阶段进行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参加复试比例为 150% 至 200% 之间。
但有小道消息说,今年的法学考研可能会有变动,也许会变成在初试阶段就分专业。具体的要等今年的简章下来了。

参考书目

宪法学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周叶中:《宪法学》;王磊:《宪法的司法化》;王磊:《比较宪法》。

行政法学

姜明安:《行政法学》。

刑法学

杨春洗、杨敦先:《刑法学》;陈兴良的教材与论文。

刑事诉讼法学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

国际法学

王铁崖:《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白桂梅:《国际公法》。

法理学

周旺生:《法理学》;沈宗灵:《法理学》。

民法学

魏振瀛:《民法》。

民事诉讼法学

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

经济法学

张守文、肖江平:《经济法学》;张守文:《经济法的理论与重构》;甘培忠:《企业公司法》;刘剑文的教材与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冯大同:《国际贸易法》;王慧:《国际私法》。

以上书目大多属于教材性质,先把它们融会贯通以后,接着开始重点阅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各专业著名教授们的近三年期刊论文,以掌握最新的命题重点与趋势。法理学方面的巩献田、朱苏力与周旺生、强世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姜明安、湛中乐与王磊,刑法学方面的刘守芬、陈兴良、郭自力、王世洲与白建军,民法学方面的刘凯湘、钱明星、尹田与魏振瀛,诉讼法学方面的潘剑锋、陈瑞华与汪建成,经济法学方面的刘剑文、甘培忠、张守文与刘燕,国际法学方面的李鸣、吴志攀、饶戈平、白桂梅、龚刃韧、李红云、张潇剑、刘东进与邵景春等老师的著作,绝对是准备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入学考试时一定要密切注意的。

今年的考试方式确实有变化了。初试两门专业课,一门是所报专业课程,另一门是综合试卷,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复试阶段进行专业面试,复试比例为150%。当然,上面所列的参考书目都是我们一些学生自己琢磨的,学校是不指定的,谈不上参考书目的变化。

Ⅷ 张守文的研究成果

著作:《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合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反不正当竞争的理论与实务》(合著)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 《信息法学》(合著)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规制与发展》(合著)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税法的困境与挑战》 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 《国际经济法新论》(合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税法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财税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财税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经济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经济法总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论文:1 《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2 《中国“新经济法理论”要略》 《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3 《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4 《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5 《中日竞争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2期6 《商号及其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1995年第3期7 《消费者的获取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 《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8 《论税收法定主义》 《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9 《社会法论略》 《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10 《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 《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11 《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 《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12 《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 《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13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4 《“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 《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15 《税权的定位与分配》 《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16 《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 《税务研究》2000年第8期17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18 《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19 《论税法上的可税性》 《法学家》2000年第5期20 《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 《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21 《“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 《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22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23 《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 《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24 《我国反欠税制度的整合》 《法学》2001年第10期25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26 《收益的可税性》 《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7 《税收权利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28 《税收逃避及其规制》, 《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29 《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30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2期31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 《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32 《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 《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33 《税收行为的范畴提炼及其价值》 《税务研究》2003年第7期34 《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 《法学》2003年第9期35 《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初探》 《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36 《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4期37 《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 《法学家》2004年第5期38 《经济法学的有效发展》 《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39 《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 《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40 《发展非公经济的经济法解读》 《法学家》2005年第3期41 《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分析》 《税务研究》2005年第2期42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分析》 《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43 《“二元分化”的税收调控及其合法性》 《税务研究》2006年第3期44 《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 《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45 《论经济法的“特异性范畴”》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46 《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法律解析》 《法学》2007年第5期47 《经济法院的经济法思考》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5期48 《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税务研究》2008年第2期49 《论“促进型”经济法》 《重庆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4期50《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以分配为视角》,《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Ⅸ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办学条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是中国近现代法学高等教育的发源地,1904年1月,京师大学堂修订章程,在政法科大学堂内设独立的“法律学门”。1904年由此成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诞辰之年。
北大法学院学科齐全、名师云集,开展的法学教育涵盖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在职法硕、法学博士等多个层面。北大法学院现有学科中的刑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和宪法行政法学是全国重点学科。法学院现有13个硕士点、9个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4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学院拥有许多蜚声中外的知名学者、跨世纪的中青年学术骨干,现有在职教授42名,院聘教授7名、副教授27名,讲师9名。他们在中国法学教育、科研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名师的言传身教之下,在北大法学院悠久法学文化传统的熏陶下,法学院的所有大学生能够接受高水平的、系统的法学教育。 北大法学院法理学是中国最早设置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学科之一。北大法学理论教学科研力量雄厚,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法学理论博士点有以下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硕士点有以下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司法制度等。陈守一、沈宗灵等老一代法理学家和朱苏力、周旺生、贺卫方等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带领北大法学理论学科始终站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最前列。
北大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已有五十年的历史,自1978年始设硕士点,招收中国宪法、外国宪法等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之后又增设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港澳基本法研究方向;1989始设博士点,招收中国宪法、外国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外国行政法、港澳基本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肖蔚云、罗豪才、姜明安等教授是我国宪法行政法学界的学术带头人。
北大法学院最早在全国设立了经济法学本科专业和经济法学硕士点。1996年设立了博士点。北大经济法学科师资力量雄厚,名师云集,既有杨紫烜等老一辈经济法学者也有吴志攀、张守文、刘剑文等中青年著名学者。北大经济法学科在经济法理论、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方面,一直居全国的领先地位。 北大法学院刑法学科的刑法硕士点是中国最早的刑法硕士点之一,从1978年开始招收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1年起招收博士研究生。北大刑法学师资力量雄厚,储槐植、张文、刘守芬等老一辈刑法学家和陈兴良等中青年教授组成的强大师资阵容为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高级刑事法制人才的培养以及立法的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北大刑法学科在刑法理论、刑事政策和犯罪学方面居全国领先地位。
北大刑法博士点分为以下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外国刑法、犯罪学。刑法硕士点分为以下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外国刑法、刑事政策、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含监狱法)。

Ⅹ 运用税收相关知识谈谈你对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认识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国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个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宏观及微观路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认为: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高度,“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税收法治也正是置于这个大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一是树立法定理念,充分挖掘税收法定原则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精神。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确认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三是落实立法规划,改进立法程序,保证税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来自各地税务部门的实务人员阐述了自己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看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常新友副处长认为,应提高税收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处理好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施宏处长反思了我国税收法定实践,在立法层面,人大没有尽到税收立法授权之后的监督职责,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足;在执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失控;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启动税法领域的司法解释,税收案例的数量较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李青处长指出,税务机关不能将完成征税指标作为唯一的工作导向,而必须依法征收。如果不实行税收法定,就会使税务执法的随意性非常大,既导致收了不该收的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也导致该收的税没有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张岳文副处长认为,我国税收领域的现状是法律理想难以与现实相衔接,引发法律的“脱节”。一方面需要考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结合,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接中国本土的地气;另一方面需要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层面的相互跟进。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交流了自己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重点提出了关于税法解释的一些体会。天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本认为,税法应当对课税要素进行相对明确、详细的规定,增加法律中的严格性规则,不宜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税法解释权留有过大的余地。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同样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解释不能适用扩大解释的方法,才能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促进税法的确定性。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荣法指出,行政机关的税法解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确立“禁止扩大”以及“尊重本意”等两项解释原则。建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分为纳税服务、涉税建设、涉税处罚三大部分,转变“轻服务、重管理”的态度,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相互信赖,强化违反税法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四、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的前景展望

税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着税收法定入宪、税收授权立法、税法的本土化思路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展望了我国税收法治可以依循的前进方略。

《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并非资产阶级所固有,而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都被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家保护人权的必由之路,故我国有必要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同时,面对复杂的国情现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区分轻重缓急,兼具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认为:从《决定》的布局安排看,税收法定原则被定位为民主建设中的大事情,它牵涉到人民主权、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到扩大民主和加强法治。税收立法应当回应现实需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回应老百姓的愿望,还应当确立阶段性的任务,结合我国的国情、社情和税情,制定具体的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傅红伟处长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国际规则,也已经在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共识,下一步的重点就在于如何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具体工作当中。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路径被视为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税务机关等多个机关相互合作,共同作出努力。

湖南省税务干部学校何小王教授针对我国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突破、超越权限的现象,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依据应当具体化,并引入外部的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的监督体系。另外,既然旨在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中明确了“禁止类推适用”原则,那么,旨在保护财产权的税法也可以考虑确立相近的原则,禁止税法领域的类推和比照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有关税收授权立法的学理和实践,阐释了其对于我国处理税收授权立法现象的启发,提出在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上,需要将立法机关的强大、行政机关的谦抑、司法机关的补足这三者密切结合。我们不能单纯地肯定或否定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个必须坚持的底线是,重要的课税要素应当严格地由狭义法律进行规定。

五、闭幕总结

闭幕式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靳万军副司长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果,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不断改进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从意识与理念、体制建设与机制创新等维度着手,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协同并举,以共同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重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固然应考虑中国国情,但这项原则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回到《决定》的本意上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只能指狭义的法律。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保护纳税人权利、限制公权力,落实路径是在5-10年的时间里,将所有的税收行政法规都上升为税收法律,且应为“良法善治”。唯有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进步,民富国强的治国目标才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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