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授课劳动合同
A. 新劳动法开课的时间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司预培字[2007] 第09号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研修班”邀请函
各相关单位:
新《劳动合同法》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将同时与之配套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条款作了明确化的规定,该细则将是用人单位贯彻学习《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依据和帮手。同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也将随之出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细则及其司法解释,我中心特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研修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会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工会、行政部、法律部的相关负责人,各级法院等主管部门官员,各科研、院校从事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研究的专业人士,各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保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相关负责人。
二、研修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析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4、关于哪些情况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
规定
5、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新规定
6、关于合同期、试用期的新规定
7、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和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
8、关于服务期、出资培训与违约金、赔偿金的新规定
9、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10、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新规定
11、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12、关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合并、分立的新规定
1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14、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1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
16、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
17、关于单位发包、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
18、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新规定
19、关于办理退工手续的新规定
2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21、关于劳动者依法解除、违法解除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22、关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新规定
2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性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
2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相关手续的新规定
25、关于监督检查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26、关于新法与旧法过渡、衔接和新法施行时间的新规定及其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
1、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预防策略
2、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问题
3、新《司法解释草案》与《劳动合同法》内容协调与衔接
4、新《司法解释草案》理解与适用及纠纷案件认定与处理
5、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和案件管辖
6、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举证的特殊要求
7、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不属劳动争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2)劳动争议发生日如何确定?如何认定60日的申请时限?何种情况
属申请期间中断?
(3)用人单位承包经营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4)司法解释规定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法院如何处理
(6)用人单位内部制度、员工手册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应以哪个作为仲裁或诉讼依据
(7)生效的仲裁裁决何种情况下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争议如何解决?
(三)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制作技巧与风险防范(此内容为附加课程,将由著名劳动合同法律师亲临授课)
三、邀请专家
余明勤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
常 凯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组长
韩智力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资深劳动法专家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官、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执笔人
吕鸿雁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处处长、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专家
四、研修时间
2007年12月26日——12月29号 北 京
2008年01月10日——01月13日 深 圳
五、报名办法及费用
参加本期研修班每人须交纳研修费1800元人民币;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名回执表请传真或邮寄至会务处。我们将根据报名回执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学习地点、乘车路线等事宜。
联 系 人:王运涛邮 件:[email protected]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培训中心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经研究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传 真
姓 名 性别 职 务 部 门 电 话 手 机 参加地点
住宿要求: 单人间 : 标准间:
联系人:联 系 人:王运涛
或者登陆企业法律顾问网网站
B. 教师聘用合同的签订时间
下边的一教师聘用合同 ,你看有无参考价值:
教师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1.按约定取得 元人民币/课时的授课报酬;
2.享受授课期间的食宿、交通补贴 元人民币/天。
3.要求甲方提供与授课对象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授课的相关业务资料。
4.要求甲方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按时、认真上课,布置及批改作业;保证每次课时( 分钟/节课)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学期末组织考试并提供每位学生的最终成绩。
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课后对有关上课内容的询问的解答等。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并提供最终考试成绩等。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授课报酬: 元人民币/课时。
2.按时支付授课期间的食宿、交通补贴 元人民币/天。
3.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
4.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
(2)乙方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没有教授资历或能力)
(3)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4)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测评后,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教学不合格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原因外,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给予乙方原定授课费的 %的违约赔偿金。
甲方因自身原因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变更授课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但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乙方由于本单位工作、会议、出国等安排,导致无法按时上课的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另:你可参考http://wenwen.soso.com/z/q59706359.htm?w=%C6%B8%D3%C3%BA%CF%CD%AC%B5%C4%C7%A9%B6%A9%C4%DA%C8%DD
C. 私立大学的教师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问答题
要分情况拉!
如果教师和学校是一种长期固定的教学或者管理关系的话学校就要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学校只是临时聘请教师来校只是讲几节课的话那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了,可以和教师所属学校签订劳务合同
D. 我是一名大学教师,与某大学签有劳动合同。该合同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不可以签劳动合同,但是只要不影响工作,你可以签“劳务合同”,就是名字不太一样,内容自己定。具体还有很多法律程序上的细节要处理,可以咨询律师。也可以先HI我,看看我能不能帮你。
E. 教授能和企业签劳动合同吗教授是不是学校才有用的职称,到一般企业就没意义了
目前,新闻媒体都报道,有些教师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甚至入股企业的,而且企业有教授加入,也是一种光环,是有意义的。
F. 我是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 老师向我们要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那方面不好签,想问将劳动合同交给学校对还是不对
学校要的应该是三方协议书,即公司、学校、和你三方共同签订的实习就业协议,个人的劳动合同是可以不交给学校的!不可能是没合同就不发给毕业证,他应该是向你索要三方协议及实习材料!
G. 高校教师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高校教师签订的是聘任合同,那么要看学校是否办理社保,办理社保的,那么属于劳动合同的,不然,就不是劳动合同。
H. 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应该给多少,法律上有何具体规定
外请专家讲课的劳务费,一般都是双方协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但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8)大学教授授课劳动合同扩展阅读:
属于劳务费,交税税率为分档的,每次低于800免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I. 在校大学生与某教育机构签订了一份合同——教师劳动合同,聘用3个月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资质,是可以认定无效的。
J. 某高校教师于2011年12月被某单位聘请讲课,取得讲课费收入5000元,请计算该教师讲课费收入应
该教师讲课费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元。
设讲课费是X
X<4000时
交的个人所得税:(X-800)*20%
X>4000时有三个不同的税率:
1.X<20000的
交的个人所得税:X*(1-20%)*20%
2. 20000<X<=50000时
交的个人所得税:X*(1-20%)*30%-2000
3. 当X>50000时
交的个人所得税:X*(1-20%)*40%-7000
那么该老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