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厦门大学副教授
① 厦门大学的石红梅为什么那么牛
石红梅,女,大学文化,197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1月参加工作,现任保靖县复兴镇党委书记,拟任龙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② 厦门大学副教授退休能开多少钱
一般退休的副教授呢,退休后呢还是有一些的,比如应该有5、6千块或者3千左右,有编制的高一些。
副教授也分级,有五级六级两个高教级别,影响到他的退休后的补贴,还有退休前的基本工资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退休工资的计算,再有就是他的工龄影响到他的退休工资的折扣计算,还有所在大学是什么等级,从名校到三本到大专差距巨大。
大学教师的工资是:国家基本工资+讲课的课时费+学校奖金福利制度。并且大学教师的级别不一样,工资待遇不一样。比如:辅导员基本工资一千多元。一般教师,基本工资一千多元加课时费,每节课20到30不等。课上得越多,挣钱越多,另外还有学生考核成绩有一定奖金。如果讲师或者副教授工资和课时费就高些。如果是硕士研究生导师,那么课时费更高,一节课上百元。如果是博士生导师,那么收入就更高了。真的差别很大。一般来说:一般教师每月工资:二千到三千左右。讲师或者副教授每月三千到五千左右,教授到硕士生导师每月五千到七千左右。博士生导师就每月七千以上了。另外不同大学奖金和福利制度不一样,一般大学越重点,越出名,教授工资越高。一般普通大学教师工资又低得多。
③ 刘海鹏的厦门大学副教授
刘海鹏,男,博士,副教授
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博士 (2008)
厦门大学,副教授 (2008-)
PhD, Uppsala University, Sweden (2008)
Associate Professor, Xiamen University (2008-) 海洋生物分子生物学
Molecular Biology in Marine Animals Liu HP, Jiravanichpaisal P, Cerenius L, Lee BL,Söderhäll I and Söderhäll K. Phenoloxidas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Defense against Aeromonas hydrophila Infection in a Crustacean, Pacifastacus leniusculus. J. Biol. Chem. 2007, 282(46),33593-33598.
Liu HP and Irene Söderhäll. Histone H2A as a transfection agent in crayfish hematopoietic tissue cells. Dev. Comp. Immunol. 2007. 31(4), 340-346.
Liu HP, Jiravanichpaisal P, Söderhäll I, Cerenius L, Söderhäll l K. Antilipopolysaccharide factor interferes with white spot syndrome virus replication in vitro and in vivo in the crayfish Pacifastacus leniusculus. J. Virology. 2006 80 (21) 10365-10371.
Liu HP, Söderhäll K, Jiravanichpaisal P. Antiviral immunity in crustaceans. Fish Shellfish Immunol. 2009 Aug;27(2):79-88.
Cerenius L, Liu HP, Zhang Y, Rimphanitchayakit V, Tassanakajon A, Gunnar Andersson M, Söderhäll K, Söderhäll I. High sequence variability among hemocyte-specific Kazal-type proteinase inhibitors in decapod crustaceans. Dev Comp Immunol. 2010;34(1):69-75
Chen FY, Liu HP, Bo J, Ren HL, Wang KJ. Identification of genes differentially expressed in hemocytes of Scylla paramamosain in response to lipopolysaccharide. Fish Shellfish Immunol. 2010.28:167-77

④ 厦门大学是私立的吗
厦门大学以前是私立的,由于经济危机,陈嘉庚老先生无力承担厦门大学的费用,将其送给了国家,成了公立大学。
⑤ 米健的人名
米 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教授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1957年6月
学历:法学博士
专业方向:民法学、比较法学、罗马法。 1977年考入甘肃兰州大学历史系,1981年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12月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7年起任讲师,1992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5年破格晋升为正教授。
1988.1-1989.5获国家教委奖学金前往联邦德国汉堡马普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进修,先后于德国多所大学讲学;1990.4-6应邀作为客座教授前往意大利罗马大学访问交流。1991年,获国家教委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基金奖,完成《欧洲单一市场法律制度》科研项目。
1991.10-1995.4应澳门政府聘请,受司法部、国家教委派遣以中国法律专家身份前往澳门参与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在澳门期间主持编写了澳门第一部中文法学著作《澳门法律》。1995年在学校支持下创办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任主任。1997-1998获德国洪堡科研奖学金,作为客座研究员往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进行专题研究。1998年回国后创办中国政法大学德国法研究中心,任主任。2001年任《比较法研究》主编。2001年9月-2002年9月参加中组部的支持西部开发的“博士服务团”,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2002年在学校支持下创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任院长。2003年创办《中国法学文档》杂志,任主编。与德国学术交流中心合作,主持大型法学翻译项目“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自信人生万里遥——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米健
谢庆 陈虹伟 上传时间:2004-12-2
上山下乡、从兰州大学到厦门大学再到中国政法大学、去国外进修、在澳门工作、赴青海挂职,辗转学途,万里游历,生性喜欢远游的米健,一路走来,风光尽收,硕果累累,平凡的人生也因此变得丰富多彩。 也许,50年代出生的人注定要被一段艰苦的岁月打磨,但他们对理想的追求从来都是单纯而执著。
1975年4月,18岁的米健带着理想主义情怀,来到甘肃省武威县插队落户。他挑水磨烂过肩膀,赤脚趟过冰河,因断粮饿过肚子,喝过人畜共饮的池水,但他懂得了什么是困难,懂得了如何从容面对人生的苦难。
在那一代人中,米健是幸运的。1977年12月,米健参加了文革后的第一次高考,并于第二年春天如愿走进兰州大学学习历史。那时,喜欢古典文学的米健一心想当个作家。“我觉得历史可以为写作提供更加广阔深厚的知识和思想背景。”学习的过程中,米健对希腊罗马历史文化产生了浓厚兴趣,进而又发现了罗马法这个全新的知识天地。米健开始自学法律。“我近乎单纯的梦想是将来做一名律师,一个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和为民请命替天行道的法律侠客。”当时的罗马法就像一个引子,将米健带进了法学的殿堂。1981年米健考取了厦门大学法律系罗马法专业的研究生。
那是一段自由自在学习和享受生活的美好时光。厦门大学美丽的校园,银色的海滩,蓝蓝海水和阵阵海涛,米健至今记忆犹新。“在那里,我有幸遇到了如父辈待我的导师李景禧和胡大展先生,使我不仅学到了如何为学,还学到了如何为人。”1983年,通过导师胡大展的安排,米健和另外两个同学来到北京,分别在张晋藩、张希波和曾宪义老师家中学习中国法律史,在林榕年老师家中学习外国法制史。这种类似读私塾的学习方式,让米健更是终生获益。
1984年,结束了厦门大学的学习生活,米健走进中国政法大学,和著名法学家江平一起为本科生讲授罗马法,继续着他的罗马法情结。很快,1987年,米健和江平教授合作撰写的《罗马法基础》一书,就以其独到的研究方法和丰富的内容在法学界产生影响。米健开始在年轻学者中崭露头角。事实上,罗马法只是米健向更广阔的法学领域拓展的一道桥梁,这样小的一方天地无法让他满足。 在现代中国文坛,米健最推崇鲁迅和林语堂。“鲁迅的深刻犀利和民族责任感,林语堂的超逸洒脱和人格独立都令我佩服。在治学上,鲁迅的‘拿来主义’和林语堂的‘两脚踏中西文化,一心作宇宙文章’一直被我奉为治学的最高境界。”
在米健看来,一个好的学者不仅要有人文关怀,更要有人际境界。所谓人文关怀就是对社会、对民生的责任感,所谓人际境界就是要有超越民族国家,放眼人类社会的胸怀。二十多年的法律之旅,米健始终在追寻一种大气且通达的学术胸怀。无论是在国内教学研究,还是出国进修或在境外工作,他都有意识地在东西方文化的广阔视野下,追求纵横东西,通达古今的治学境界。
1988年,米健远赴德国进修,开始了他与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第一次最亲密的接触。1991年10月,米健前往澳门,以中国法律专家的身份直接参与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十几年来,他又先后多次到德国、瑞士、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以及港澳地区进行学术访问和讲学,吸纳古今,博采众长,一步一步向着自己的目标靠近。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米健的学术研究会涉及罗马法、比较法学、德国法、澳门法、民商法和司法制度等众多领域。他提出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两元制的观点,“民事法律行为”命题的谬误及有关法律行为理论的误解,都曾在学术界产生影响。如今,米健早已成为比较法学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他所论证的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的必然性正逐步被更多的人认同。
不能否认,德国法对当代中国法的表现模式和发展走向起了决定性影响,两次赴德国研习法律的米健因此又增添了一份使命感,要让中国法学界更多地了解德国和西方法律制度。于是,在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的资助下,由米健领衔主持的系统翻译德国法学名著的浩大工程开始了。自1998年以来,这套“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丛书已经翻译出版了15本,其中包括德国民法总论、欧洲合同法、行政法学总论,这些法学专著堪称当代德国乃至欧洲法律界公认的法学经典,被学界誉为近些年来翻译质量最高、规模最庞大、选题最精深的翻译丛书。谢怀栻等翻译的《德国民法通论》更是不同凡响。
在澳门,米健的具体工作是协助其民法典的中文翻译。米健不仅参加了《葡萄牙民法典》及其他诸多法律的中文翻译工作,还负责组织策划编写了澳门历史上第一部中文法律著作《澳门法律》。与此同时,米健和他的同事共同翻译出版了德国比较法学名著《比较法总论》和英文的《比较法律传统》。离开澳门后,米健又推出了有关澳门民商法律制度的专著《澳门民商法》以及内容更为广泛的论文集《澳门法制与大陆法系》,至今仍是大陆和澳
门有关澳门法律制度的代表性著作。“澳门三年中我做了一些值得自己回味的、对个人人生和澳门社会有价值有意义的事情。”那段时期,米健迎来了学术上的又一座高峰。
“我花费了许多精力研究外国法律,但从来都是尽量使之能够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用之于中国的法学与实践。”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思索,2001年9月,米健参加了支援西部“博士服务团”,远赴青海,担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年的法官生涯,让米健感触最深的是,理论不应该仅仅是对理想的勾画,而是能够用于实际、改变实际,使实际逐步接近理想的思想方法。这种全新的体验让米健的学术研究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几十年中,我不断面临选择,不断作出选择,它们都影响到我的人生发展。每次选择都意味着一次新的人生拼搏。”
1990年,米健接到澳门政府的邀请,没有想象的欣喜,相反却陷入了深思。时值澳门回归前夕,参与澳门法律本地化,无疑是参加一项历史性的工作。但当时他已经报考了江平老师的第一批博士生,还要协助江老师进行“外国法律文库”的翻译项目,去澳门就意味着与博士终生无缘。当他向江老师征求意见时,江老师非常支持他接受邀请,江老师说,去澳门的机会只有一次。江老师这种宽容大度的胸怀,令米健至今心存感激。“我在学术发展上最大的遗憾就是不得不放弃已经考完的攻读博士的机会。”
1995年,米健又不得不面对去留澳门的问题。选择留下,就是选择了非常舒适的生活,但在当时由葡萄牙人管治下的澳门,和北京的治学环境无法相提并论。选择离开,就意味着要放弃丰厚的薪水,放弃地处澳门高尚住宅区的居所,同时还必须作好思想准备去接受政法大学的筒子楼和低得多的薪水待遇。无疑,米健必须在学术与金钱之间作出选择。在犹豫了几个月的时间后,他最终选择了离去,在学术与金钱之间,选择了学术。金钱的诱惑已经无法将他打动,“这也是我在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氛围内,能够平心静气读书治学的原因所在。”
去青海高院挂职也是米健人生中的一次重要选择。2001年夏天,两个选择摆在他的面前,是应邀去澳门某大学做副校长,还是去西北青海挂职。选择前者,可以重返澳门做些事情,而且收入很高;选择后者,去边远贫穷地区,收入还会降低。“但我还是选择去了青海,尽管家人或旁人有不同看法,但我自己认为这是符合我人生信念的选择。”
的确,就像米健所说的,“每次选择都意味着一次新的人生拼搏”,1996年,米健从澳门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不久,在学校支持下成立了澳门研究中心。该中心在澳门回归祖国之前做了一系列非常有意义的工作。1997年,米健又一次到德国进行专题研究,“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丛书得以酝酿、诞生。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德国法研究中心,2002年,在此基础上成立了中德法学院,米健挑起院长的重任,全身心投入。
2004年10月,由中德法学院主办的《法律全球化与共同法发现》大型国际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研讨会会聚了来自中国、德国、日本以及台湾、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众多一流的法学专家。这场中西方法律文化碰撞与交流的盛会,正是对米健多年来孜孜以求的治学境界的最好注释,也是他希望在更广阔的法学天地中纵横驰骋所付出的努力。
本文原载于《法制日报》记者 谢庆 陈虹伟

⑥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导的资料
1、姓名: 蔡从燕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国际经济法》,硕士生学位课
《国际公法》,本科生主干课
《国际公法》,硕士生学位课
2、姓名: 刘志云 职称: 教授、博导
刘志云,江西瑞金人,1994年至1998年就读于厦门大学历史系旅游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师从卢炯星教授,获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徐崇利教授,获博士学位。
研究旨趣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研究、国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投资法与金融法等领域。至今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杂志公开发表法学论文110余篇;已出版个人专著3部;参与专著或教材撰写若干。从2009年起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文库”的出版。
2004年9月获得博士学位后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同时为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2005年被厦门大学研究生院正式遴选为硕士生导师。
2006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副教授、任副教授期间被破格聘为博士生导师。
2007年入选“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8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教授。
2008年入选“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0年入选“福建省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优秀法学人才”;被评为“福建省第六届青年优秀社会科学专家”。
2010年起担任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编委。
2010年起担任福州大学兼职教授。
2001年:厦门大学第一届“十大学术新人”;
2003年:“厦门大学嘉庚奖学金”;
2003年:厦门大学第二届“十大学术新人”;
2006年:厦门大学工商银行科研奖。
2006年:“厦门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
2007年:“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2007年:“厦门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2007年:“福建省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08年:联合主讲的《金融法研究》评为福建省优质硕士学位课程;
2009年:“福建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10年:“厦门大学‘中国银行’科研奖”。
2010年: 中国国际法学会2004-2009年度“航天科技”国际法优秀科研成果奖;
2010年:福建省法学会第三届优秀法学成果(著作类)二等奖。
3、 姓名: 张榕 职称: 教授、博导
要讲授课程 《民事诉讼法》
《证据法》
《法律诊所》
司法部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的主要参加人。
厦门大学育题基金项目《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项目负责人。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解释的规制》主持人。
福建省2007年社科基金项目《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主持人。
福建省2009年社科基金项目《通过有限判例制度实现正义》主持人
4、 姓名: 曾华群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课程:“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投资法”、“香港法概论”、“WTO法专题”;
硕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香港经贸法专题”、“国际经贸条约专题”、“国际投资法专题”;
博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国际法专题研究”
主要学术观点 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和国际经济法的破旧立新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由发展中国家率先发动,发达国家消极应付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如同逆水行舟,每一个进步,都需要艰辛的斗争和努力,稍有懈怠,已取得的成果可能得而复失或名存实亡。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发展中国家应有战略的眼光和充分的准备。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服务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在吸收西方国家有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应有符合本国国情和目标的研究方法。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看,今后应继续坚持和发展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历史和现实结合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方法。
研究理念和特点 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也不能缺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参与和奉献。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继续借鉴和吸收外国的相关研究成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在国际学术论坛上,对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中国学者的见解,表明中国的立场,为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应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出发,具有破旧立新的历史责任感、决心和勇气,既不能对西方法律观念亦步亦趋,更不能对少数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践踏民主的霸权行径熟视无睹、束手无策,而应当摆脱阻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西方法律观念的羁绊,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创建和发展新的法律概念、观念和理论。
5、 姓名: 徐崇利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专科生:《关贸总协定法律制度》
本科生:《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
硕士生:《国际经济条约研究》《国际投资法研究》《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
博士生:《国际法理论研究》《国际法专题研究》
6、姓名: 齐树洁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民事诉讼法》、《民事司法改革》、《律师制度与实务》。
研究生:《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外国民商法》、《程序法基本原理》、《诉讼法文献选读》。
主要学术观点 1.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诉讼并不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改革的推进不应仅限于诉讼领域,还应包括相关的制度。为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除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外,还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各种ADR方式,并且赋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程序选择权。
2.司法改革不但应当是全局性的,而且应当是合法有序的。当务之急是由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并取得法律的授权,统一领导、规划、协调全国的司法改革。
3.司法改革应当立足于本土资源,在移植外国制度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充分的论证。司法改革还应当重视借鉴域外经验,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本国现行制度的考察,我国的司法改革将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承担项目 1.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国两制与厦门涉台立法》(1996),任课题组长。
2.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台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维护大陆居民在台湾的正当权益》(1998),任课题组长。
3.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英国、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1999),独立承担。
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2001),任课题组长。
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研究》(2001),任课题组长。
6.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2003),任课题组长。
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
8.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
9.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2005),任课题组长。
10.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公证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2006),任课题组长。
11.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法律与实务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
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2007),任课题组长。
13.福建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机制改革问题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
14.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与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8),任课题组长。
15.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例分析》(2008),任课题组长。
16.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为东莞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2008),任课题组长。
1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优化法制环境,促进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的司法统计分析》(2009),任课题组长。
18.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香港民事诉讼制度研究》(2010),任课题组长。
19.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研究》(2010),任课题组长。
主要著作 1.主编:《律师诉讼案例》,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副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谭兵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参编:《诉讼法大辞典》(钱国耀等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副主编:《台湾民法研究》(胡大展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参编:《民事诉讼法新论》(章武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副主编:《中国民法》(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参编:《中国审判实务大辞典》(马原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8.参编:《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诉讼法》(薛景元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主编:《商法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参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参编:《台湾法律大全》(陈安主编),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2.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主编:《给个说法:老百姓法律顾问丛书》(第1-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主编:《给个说法:老百姓法律顾问丛书》(第7-1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参编:《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副主编:《仲裁法新论》(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总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总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参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参编:《民事诉讼法》(田平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3.参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4.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副主编:《仲裁法新论》(修订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总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主编:《证据法案例精解》,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0.专著:《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主编:《破产法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参编:《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廖中洪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3.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4.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参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沈恒斌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6.总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8.主编:《民事程序法》(第4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9.专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0.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1.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2.主编:《民事程序法》(第5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主编:《民事程序法》(第6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4.主编:《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5.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6.专著:《民事程序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47.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8.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9.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0.参编:《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汤维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1.参编:《民事诉讼法》(第3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52.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3.主编:《民事程序法》(第7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4.主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5.副主编:《仲裁法新论》(第3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6.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7.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8.参编:《民事诉讼法学》(常怡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9.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0.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1.总主编:《调解衔接机制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3.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08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4.主编:《民事诉讼法备考与拓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5.主编:《民事诉讼法》(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6.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09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7.总主编:《调解衔接机制理论与实践》(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8.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9.主编:《民事审前程序》,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0.主编:《民事诉讼法》(第4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1.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0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2.主编:《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3.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4.副主编:《仲裁法新论》(第4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5.主编:《美国司法制度》(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6.总主编:《法官视野中的司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7.主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8.总主编:《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9.专著:《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0.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0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更详细信息请参照网站:http://law.xmu.e.cn/ 祝好运!
⑦ 厦门大学的教副教授工作时间正常吗需加班吗
厦门大学的教辅教授工作时间正常吗?需加班吗?这个说不来,凡事都有例外,不是绝对的。
⑧ 娃哈哈那场官司是怎么回事 请的是哪个团队律师
这场官司当中,哇哈哈的首席律师叫钱卫清。 钱卫清,男,汉族,现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跨国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长。
1985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1997年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国家法官学院经济法专业首届学员;中国高级法官首批专家型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票据法》、《证券法》专业结业。 任职经历;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中心高级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点睛政法网络学堂学术顾问,名律师讲坛特聘教师,北京大学私募股权培训班客座教授,清华大学总裁班客座教授。2005年1月被授予北京市优秀律师称号。2007年被提名为“2006年度十大法制新闻人物”。2008年被评选为“最具社会责任感律师”。 法官生涯:钱卫清在法院工作二十余年,历经我国四级法院。先后担任过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庭长、副院长和高级法官等职务。先后从事过刑事、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承办过上千件各类案件。
1977年至1992年先后任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法官、上饶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庭长、副院长;1992年至1998年曾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及经济审判庭正处级审判员、副庭长、高级法官;其中1995年、1996年、1998年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交流工作。先后从事过刑事、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承办过上千件各类案件,所办案件质量高、效果好,具有十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钱卫清还多次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 律师生涯;钱卫清从事法官工作业绩突出,从事律师业又获得了骄人的业绩。
1999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曾担任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全球合伙人,诉讼部主任、国有企业改制部主任。 擅长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执行各个阶段的诉讼代理,承办过上百起诉讼案件。擅长企业改制、公司并购、企业产权重组、重大工程项目等非诉法律服务。
从事律师工作后,集二十余年审判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以追求公正、勤勉尽责、竭诚服务的方式认真接办每一件委托事项,主办过涉及金融、证券、合同、房地产、侵权、公司等百余起境内外一审、二审、申诉、仲裁纠纷和各类重大执行案件。钱卫清精于科学分析极其复杂的案件,熟练运用法律,善于承办重大疑难案件,排除内外重重干扰和阻力,圆满及时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直接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几十亿经济损失。 其他贡献:钱卫清律师创办了国内第一家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服务专业网站,作为网站负责人为国有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他还应邀出任我国第一个企业改制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直接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实施改制制定改制方案及实施指导。被业内誉为改制法律专家。由于在推动国有企业改制法治化进程中的不懈努力和在维护国企改制职工权益中的突出贡献,钱卫清律师被提名为“2006年度法制新闻人物”,并在人民大会堂接受党和国家领导接见。
同时,钱卫清律师曾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律师巨匠实务培训”项目特聘律师实务专家。担任中国法学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举办的国有企业改革系列培训班主讲老师。多次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法律实务和专题法律问题。曾经为中国五矿、普天集团等数十家超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家级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为生力啤酒等跨国公司和美国商帐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2007年,钱卫清律师被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聘为首席法律顾问。同年,钱卫清律师被中国策划协会、中国品牌产业协会及财富时报社授予“中国十大企业策划专家”称号,并被聘为中国策划协会法律顾问。
作为业内公认的学者型律师,钱卫清律师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和法学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学术研究涉及许多领域,他多次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先后发表法学论文80余篇,出版著作20余部。 《中国律师》、《人民法院报》、《大公报》、《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数十家媒体对钱卫清律师作过专题报道。 成就一览:办理的经典案例和部分非诉项目:
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合资纠纷案(重大国际影响案件)
天一集团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房地产纠纷案(8800万元,最高院)
重庆建投、重庆开投与工行重庆分行股权转让纠纷案(获赔5.5亿元,最高院)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与日本SOTEC公司合资纠纷仲裁案(1200万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纠纷案(5000万,山东高院)
广东宏远集团与深圳发展银行借款担保案(3亿元,最高院)
嘉峪葡萄酒公司与中粮集团公司长城商标侵权纠纷案(1.2亿元,最高院)
寰岛雄鹰集团与兴安证券股权纠纷案(5100万元,最高院)
福建金龙与中建七局工程合同纠纷案(7000万元,最高院)
海门吉事达公司与光大公司合资纠纷案(7700万元,江苏高院)�8�5
中国五矿与海南某公司财产纠纷案(1.2亿元,海南高院)
中国五矿与天津某公司贷款纠纷上诉案(1700万元,天津高院)�8�5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股权转让非诉服务(27.2亿元)
中国普天国际重组非诉服务�8�5
中国电信改制专项法律服务�8�5
武汉钢铁主辅分离改制服务
其他社会职务和法律顾问单位
亚洲资本论坛高级法律顾问�8�5
北京产权交易所融资重组部专家成员
《法治中国》杂志法律顾问�8�5
《中国书法》杂志首席律师�8�5
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法律顾问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专家组成员�8�5
美国财富指数资本集团法律顾问�8�5
《时代财富》杂志法律顾问
北京市工商联会员
全球企业抗艾滋病联合会中国执行委员会(GBCCN)法律顾问
出版专著
1996年:论文集《法苑新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出版《反败为胜》(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年:出版《败诉论》(公安大学出版社)、《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法律出版社);
2003年:出版《成功改制》(法律出版社)、《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出版《民营企业运作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中信出版社)、《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第一卷、第二卷)(主编),《打赢官司-如何防范诉讼风险》(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出版《法官决策与律师策略》(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年:出版《法官决策论——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企业家书柜:法律风险系列丛书》(共八部)(主编/法制出版社)等著作。
⑨ 厦门大学副教授行政级别
副教授是职称,不是行政级别,两者属不同系列,副教授不一定有行政级别,除非这个副教授有担任行政职务才会有行政级别,没有担任职务就没有行政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