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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应采取限制

发布时间: 2022-05-18 02:47:28

A. 为限制导师而出台的“十不得”政策,对于研究生而言有多重要

近年来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爆发矛盾、研究生自杀等屡屡爆出,让我们看到了某些研究生导师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给研究生学子们造成了心理、生理上严重的负担和影响,更严重的是曝出研究生承受不了压力,最终以自杀的方式来求得解脱。之前爆出的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在实验室结束生命,他离开前在网上留下遗书。从他留下的遗书内容中,我们看到了他在读研究生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以及他内心的无助和挣扎。在做实验的过程中他发现了问题,但是导师对他提出的问题一次又一次的忽略,最终导致他崩溃选择结束生命。不得故意拖延学生的毕业时间,不得损害学生的科研权益。这些政策的出台,都是因为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事情,有些导师因为自己的某些原因或以此为要挟,故意拖延学生的毕业时间。更甚至是有导师剽窃学生的科研成果,把学生的成果占为己有,让学生的一切研究成果都归零,等等曝光出来的事例很多。所以研究生导师十不得政策出台,对于研究生是有很有利的,从多方面深程度的保证学生的权益。

B. 高校师德师风十项准则内容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轻轻家教佛山升学
2018年11月20日
近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有哪些?深化师德师风建设,这些地方和高校有啥实招?随教育小微一起看↓↓↓

“明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规范

十项准则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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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师德师风建设

这些地方和高校有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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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黑龙江省:出台研究生

导师“十不准”原则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出台《黑龙江省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研究生导师“十不准”原则。

“十不准”原则分别是——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发表不当言论行为(包括微博、微信、网络等);

违反研究生招生政策,谋取个人私利;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违规收受现金、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津贴;

不按时审阅学术学位论文和反馈意见并产生不良影响;

在论文评审、答辩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在学位论文抽检方面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在培养环节的鉴定、评审意见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签并产生不良影响;

强迫研究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没有尽到导师应尽的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对出现以上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减招、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

02

北京大学:编制《北京大学教师手册》,让每位教师“读得全面,学得透彻”

北京大学率先在全国高校中成立党委教师工作部,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

先后出台《教师行为规范》《教师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办法》《师德教育实施办法》《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等系列规章制度,对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职业操守、师德教育、师德考核作出具体规范要求。

通过编制《北京大学教师手册》,汇集和说明教师职业活动的制度规则,帮助教师掌握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遵循的教师行为规范、师德师风等要求,切实做到每位教师对学校《教师手册》“读得全面,学得透彻,用得精准”。

建立了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及其调查处理机制。用制度和规范引导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依照制度文件对教师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警示和惩处,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

03

中国人民大学:把师德考评

作为首要标准贯穿始终

中国人民大学出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和《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规范,详细规定了师德师风建设的原则、主体、程序、负面清单以及处理方式,列举了教师禁行行为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情形。

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把师德考评作为首要标准贯穿始终,对有违师德的行为零容忍。

04

厦门大学:建立师德档案制度

厦门大学修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等制度文件,健全师德建设和考评制度。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立师德档案制度,将师德考核结果及因违反师德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突出研究生导师师德标准,制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在导师资格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导师组建设等工作中,对导师师德师风、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05

重庆大学:构建多方参与的

师德监督体系

重庆大学突出对新入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审查。在教学督导、人才引进、岗位聘任、职称评审等环节建立考核协同联动机制,分析制定师德考核标准。

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标准,将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开展师德典型选树和表彰活动,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

健全信访申诉、校长信箱、法律事务受理机制,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06

南京农业大学:对师德问题

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南京农业大学成立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师德建设总体规划,打造校、院、系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对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在“长江学者”等各级各类人才申报工作中,开展师德考察,通过档案审核、个别谈话、二级党组织鉴定等方式,全面了解候选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

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开通电子邮箱、微信举报平台和线下投诉信箱,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违反师德行为将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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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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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违反教师道德规范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和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老师,这些“红线”咱不能踩!一起来看看吧!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对2014年印发的版本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将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进行处理。该办法中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随小编一起看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这些行为将被处理!

近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办法》明确将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1种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等行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看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教育部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

《意见》具体有哪些内容?随小编看全文↓↓↓

教师〔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D. )教职工“十三项师德失范”方面情况

摘要 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方面,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视情况取消其在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E. 成为硕士生导师需要什么条件

相关专业硕抄士学位、副高以上职袭称,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专业论文。具备本门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具备解决复杂理论问题、技术问题和应用问题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发展趋势,选定有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研究方向稳定,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有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研究生培养条件。。

F. 违反师德师风的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G.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H. 研究生导师需要什么资格

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原则上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较丰富的科研经验和一定的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3. 职称与学历、学位条件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① 教授或相当职称者。
② 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且为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1985年(含)以后大学本科毕业者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

4. 承担有厅局级(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5. 有较稳定的科研方向,近5年内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

拓展资料

硕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学术水平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课程。

硕士生导师的主要工作:

导师的主要工作不在于"教"而在于"导"。

1.引导学生熟悉本学科或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本学科或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这是进入硕士生学习和研究的一个前提性的条件。由于硕士生自身学科背景、学术水平的差异,引导学生熟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的工作极为重要。没有对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研究状况的基本了解,不熟悉本学科的学术规范,不会运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基本理论和方法提出和解决问题,博士生的学习和研究就没有一个科学的基础。

2.引导学生进行创造性学习,提高其研究能力

引导学生熟悉本学科或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的主要途径,是引导学生进行创造性学习,把读书、思考和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己的研究能力,提升学术品位和研究水平。

硕士生导师的主要职能: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2.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

3.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

4.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5.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

6.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I.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最低要求是什么

这个似乎没什么么最低要求,更多的是看个人的学术修养和资质。
也有硕士研究生当硕士生导师的。但是都要经过几年的学术锻炼的。刚毕业的博士生,现在只能带一带本科生,三五年之内是不能带研究生的。如果学校还有点良知的话,也不会让博士生这么做。

J. 教育部明确研究生导师十不得,读研过程中你最不能忍受导师的哪些要求

近些年来,由于研究生自杀案例频发,其背后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不能按时毕业,或因为私人事情,导致学生在大好年华逝去,不禁教人惋惜。所以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导师“十不得”行为准则,对研究生导师行为划定“红线”,这可以堪称是研究生的福利。《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从坚持正确思想引领、科学公正参与招生、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正确履行指导职责、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把关学位论文质量、严格经费使用管理、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等八个方面,对导师指导行为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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