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洪道德
① 刘汉案件怎么异地审理
这种审判方式完全是办案的需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称,地方权力错综复杂,司法体制纠缠于各种干扰束缚之中,难以正常办案,最高法院迫不得已才出此决策。
在查办慕马案时,中纪委发现马向东之妻在背地里大肆活动,同时多方联络,贿赂看守人员,干扰案件查处,企图帮助丈夫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决定实行异地办案。这种大要案、窝串案恶性爆发的情况下,如不采取异地审判的断然措施,在当地显然是很难查办下去的。赵说。
按《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本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框架内,地方法院受地方党委领导,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个人,都有可能干涉和影响案件的审判。
高官在一个地方经营多年,为了确保既得权势和谋取更大利益,必然要利用职权,在重要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安插亲信和培植势力,编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构筑一道牢固的保护层。这些人一旦东窗事发,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时便会遭遇重重阻力,而异地审理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地方主义干扰。
自2001年辽宁慕马案之后,大陆对高级官员职务犯罪进行异地起诉、审判,几成惯例。譬如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由北京二中院审理、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由天津二中院审理,都沿袭这一惯例。
早期异地受审的贪腐高官,在当地政法系统都有一定的影响力。2006年11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审理安徽省原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就是考虑到王昭耀作为曾长期分管安徽省政法工作的省委副书记,其案件在安徽省审判显然不合适。
从后来的司法实践看,落马官员级别越高,异地审理的可能性越大。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是省部级(或厅局级)干部犯罪才异地审判。
再后来,异地受审的规则渐趋明晰。通行做法是:省部级腐败高官实行跨省异地审理,而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则在省内异地审理。如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而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在宁波中院、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在南京中院受审等。
谁来指定审理法院?
王立军案此次在成都中院审理,虽属异地管辖,但仍有外界质疑地域距离太近重庆曾经是四川的一个市。
王立军长期在重庆工作,曾拥有公安局长的特殊职位。此次最高法院指定四川省来管辖,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主要考虑成都距离重庆较近,检察院和法院调查、了解、核实证据时,都会比较方便。
与之相反,薄谷开来案选在离犯罪现场几千公里远的安徽合肥进行审理,有关部门却未作出解释,引发外界不少猜测。
法学界人士相信,这种安排可能有法律背后的政治考量。据传,负责处理薄谷开来案审理的是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而王曾任安徽省政法委书记,选择安徽的法院来审理这一重大案件,驾轻就熟,便于控制,自在情理之中。还有人指,薄谷开来的户籍地北京,工作地东北以及祖籍地山西、河南等地,都要相应避嫌,选来选去,只有安徽最合适。
指定哪个法院来审,这本身就是大要案的机密之一。不少受访法学专家表示,目前大陆司法还有很多不公开的因素。指定给谁,最高法院说了算。或许,他们说了也不算。
此前将辽宁慕马案中主犯马向东转到江苏受审,正是中纪委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这种指定安排,是在目前权力架构下,由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直接介入,将党内决定过渡为国家司法程序。
从近年高官异地受审案例中,法学界逐渐寻出一些规律。他们认为,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指定管辖时,一般选择办案比较规范、执法环境比较好的法院,同时兼有过大案、要案审判经验的优势。
② 河北杨刘宝780万私了案最后结局怎样
目前案件还在调查当中,官方没有最终调查结果。
最新消息报道称银行没有责任,办案民警涉嫌违法。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专家回应:
明知有罪使其不受追诉这是犯罪行为
对于老杨父子的遭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办案民警给老杨打通那个电话时就已经涉嫌违法。所谓诈骗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就是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是不允许考虑被害人想法的。
公诉案件由司法机关依照职权去进行追诉,根本不存在让被害人进行选择的问题。即使被害人主动要求撤案,在法律上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更不要说办案人员主动要求被害人在两种方案中选一个,只有一种方案就是严格追诉。
至于老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赶到深圳,在办案民警的调解下达成还款撤案的事实,洪教授认为,让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私了,这是不允许的,就是他们自己想私了司法机关都不能同意,更不要说办案人员要求他们私了。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故意包庇使他不受到追诉是一种犯罪行为。

(2)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洪道德扩展阅读:
某银行深圳分行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说明称:
报道中提及的河北省清河县清发羊绒分梳厂(法定代表人:杨刘保)与该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北路支行的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已于2002年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根据法院判决书,法院终审认定该行人民北路支行已根据相关规定;
对结算票据上的印鉴与客户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判决该行人民北路支行“是按照银行内部账户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进行操作,不存在任何过错”、“对清发羊绒厂诉称的资金损失并无过错,该行人民北路支行对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③ 超市偷东西超市有权罚款吗
没有。超市无权罚款。
偷一罚十等口号一般用作超市等场所的威慑性口号,实际上,超市等机构并没有权力对违反治安的行为作出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即超市有权将人扭送公安机构,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进行处罚。但超市本身,没有处理并罚款的资格。但一般情况下,出于私了的心理,许多人会接受超市提出的偷一罚十或者其他赔偿要求。
但是,超市做法错误不代表偷窃者是正确的。双方应在权威机构的调解下解决争端。

(3)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洪道德扩展阅读:
对“偷一罚十”行为的评价
1、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武胜建认为:
此案需要研讨的问题,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窃行为的标准,二是超市在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能否自订规则予以处罚。
超市自订的“厂方促销工作人员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间将不是自己促销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算作偷窃,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偷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标准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判定。而超市作为一个企业,绝对无权自订偷窃处罚标准。
当其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这种行为必将会给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乱。超市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
如果允许超市不依正当程序擅自对偷窃嫌疑人进行处罚,则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赋予公民在正当程序中的申辩权、申诉权就会被剥夺。
另外,如偷窃行为证据确凿的话,由超市按自订规则以罚代法予以处置,则极有可能会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客观上造成放纵违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明确表示:
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擅自处罚。当然法律也同样保护商场权益。
洪教授指出商场的正确做法为:一是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二是至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尽管这样做很“麻烦”,但洪道德强调,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维权不能以破坏法律、伤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④ 如何解决警力滥用的问题
警权滥用一定意义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暴力型执法、侵犯人权型执法等;二是警察权力的配置不尽合理,这直接导致其自由裁量权过大,继而衍生出一些乱象。
民进中央在上述提案中认为,滥用警权背后暴露出的是公安工作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其一点是,公安法律体系不完善,缺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法律层次对于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法;滥用警力、非法用警问题突出,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不适应。另一点是监督机制需要规范。从外部监督上,各级人大对公安缺乏监督;内部监督也有不足,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监督惩罚等方面的制度规范薄弱,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对此,该提案建议,要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公安法》,尽快启动修改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规范监督机制,通过落实党风政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同级监督。此外,要加大各级人大对公安工作的依法审议制度,整合纪委、监察、督察、审计、控申等部门职能,强化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
不过,接受界面新闻采访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以上提案混淆了概念。他说:“有点想比照法院、检察院来设定公安,这个是错误的。”他指出,此提案没有理顺政府、人大、公安、法院、检察院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而公安并非司法机关,虽然这一部门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但只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在刑事犯罪这一部分中,和检察院、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制约。
⑤ 审判东莞“太子辉”为啥这么久
8月15日,东莞太子酒店实际控制人梁耀辉(外号“太子辉”)的辩护人王思鲁律师,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判决书。

此外,庭审过程中,梁耀辉没有认罪,否认检方指控。
据报道,庭审时,梁耀辉否认自己是太子酒店的大东家,不清楚自己持有多少酒店股份。尽管多名酒店高管出庭指证他主导酒店经营,他仍辩称,自己没空管理酒店,因为酒店需要专业管理人士,“不是有钱有智慧就可以管的。”
梁耀辉还辩称,他一直以为酒店在做正规按摩、理疗等业务,直到央视曝光后,才知道酒店涉黄了。“央视不会说假话。”他说,得知酒店涉黄后很痛心,对桑拿部领导等展开严厉批评“你们搞出这种事情,很影响公司的形象”。
可多名出庭的酒店工作人员则指证,梁耀辉不仅知道酒店涉黄,还在央视曝光后,“指挥”工作人员销毁证据。
洪道德说,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法庭调查的时间一般会相对延长,这也是判决用时达26个月的一方面原因。不过,即便被告人一直不认罪,也可以依法“零口供宣判”,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落实犯罪事实,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法律面前逃不脱罪责的。
⑥ 洪道德起诉聂树斌案律师诽谤罪靠谱吗
2015年6月17日,据媒体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2015年6月2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对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的刑事自诉。
起因是洪道德在央视《焦点访谈》就聂树斌案发表“非冤案”言论。陈光武发文《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予以反击。
陈光武博客、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洪道德的诽谤罪?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洪道德起诉陈光武的诽谤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一、不直接涉及聂树斌案的言论。
如:洪道德无道无德、全世界都在骂您呢、很多人说您很坏、洪道德吃人血馒头。
笔者认为,这类言论属于评价、叙述性的言论,与捏造事实无关,因此不符合诽谤罪捏造事实的法律特征。
二、涉及聂树斌案有关的言论。
如:陈光武说“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不是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是不是常识?百米之外绝对看不到荒草从中那个钥匙串是不是常识?在常识问题上洪教授都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您洪道德究竟道德何在?”
类似这类言论陈光武主要的意思是说洪道德不尊重事实,歪曲事实。
洪道德质问:“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什么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又是什么常识?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在常识问题上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证据。”
这类问题,因为属于涉及到聂树斌案的事实的争论,无论所说是否成立,都与绯谤罪故意捏造事实无涉,因此,这类言论也不构成诽谤罪。
此外,洪道德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博客微博点击、转发、浏览数量作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关于这个司法解释笔者曾于2013年写过三篇评论文章,《转发微博可获罪——法治之殇》、《诽谤罪不可量化之罪——评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定罪标准》、《诽谤罪追究不能越俎代庖》,其中的《诽谤罪不可量化之罪——评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定罪标准》阐述了针对不同人的诽谤诋毁信息,对相对人的影响不取决于转发、浏览次数,而取决于相对人知名度、行业。因此,诽谤罪是不可量化之罪。笔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该被引用。
综上,笔者做出大胆预测,洪道德起诉陈光武诽谤罪不成立。
因此,洪道德撤诉是上策,否则只能自取其辱。
⑦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的老师有哪些 要齐全 多谢了 本人要考法大的研究生 跪求各位帮助!!!
民法学总论 李显冬/姚新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法 杨秀清/王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物权法 隋彭生/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债权法 姚新华/刘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代经济理论与政策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 费安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张 锋/吴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经济法基础理论与房地产法 赵红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国际经济法 杜新丽/杨 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司法(含证券法与企业法) 王卫国/吴景明 中政大教授、博导、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
金融法、税法 魏敬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合同法、担保法 隋彭生/刘心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宪法与法理学 王人博/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法制史 江兴国/马志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法学 杨秀清/王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刑法学 阮齐林/邬明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合同法、担保法 隋彭生/刘心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实务与民事执行 宋朝武/杨秀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宪法与法理学 焦洪昌/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张 锋/吴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副院长
仲裁法学 宋朝武/杨秀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建设部法律顾问
证据法学 洪道德/鲁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物权法 隋彭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刑事诉讼法学 洪道德/刘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公司法(含证券法与企业法) 王卫国/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民法学总论 李显冬/姚新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
中国法制史 马志冰/江兴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代经济理论与政策 邬名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⑧ 念斌案当年负责人现在都受到处罚了吗都有哪些人,受到什么惩罚
福建念斌案近况:
2014年8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无罪释放的第二天念斌接受记者拍摄。 澎湃新闻记者 王辰 图
“(念斌)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2014年11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这样回复念斌的姐姐念建兰。
此前,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出入境管理部门回应称,平潭县公安局已于9月份对他重新立案侦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对无罪释放人员重新立案侦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要有新的证据。不过,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前,侦查机关并没有告知立案依据的义务。
“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
2014年11月14日,念斌在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时,因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遭拒,曾为弟弟奔走8年的念建兰不得不重新四处“要说法”。
念建兰一度相信,发生上述情况可能是因为“信息更新滞后”。2014年11月22日,念建兰和念斌再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念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依然没有改变。
念建兰称,第二次去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时,一位陈姓科长告诉念斌,今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将他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是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
为此,念建兰在11月22号晚上给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平打电话,电话录音显示,陈昌明回应,“电话里不能说,周一联系。”
11月24日(周一)下午,念建兰再次致电陈昌平,陈昌平又称:“正要出差,相关情况和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沟通。”
念建兰接着致电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询问“公安局什么时候对念斌立案?他涉嫌什么罪名?”该负责人回复:“我们公安局既然作出这个决定肯定是有依据的,对任何人、任何事情我们都是按程序来办。”
念建兰追问:“念斌到底涉嫌什么罪名?”上述负责人回复:“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电话里不要谈这些,我们当面说。”
最终,双方约好11月26日下午在平潭县公安局当面沟通,念建兰提出要律师和记者陪同,对方回应:“只接待家属。”
11月24日下午,澎湃新闻分别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明和上述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两人均拒绝了电话采访。
专家:重新立案要有新的证据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澎湃新闻,如果是法院宣告无罪以后,公安机关又对念斌限制出境,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念斌重新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宣告无罪的公民不能成为新的侦查对象,但列为犯罪嫌疑人要有新的证据”。
洪道德说,在第一次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侦查机关没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或者立案调查的依据。
曾参与念斌案的律师公孙雪认为,对当年平潭县的中毒死亡案件重新立案侦查,首先要查明死者的死因,排除意外或者误食等情况,然后才能确定是否为刑事案件。而对念斌的无罪判决已经写明“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
“无罪判决说明侦查机关的立案依据就存在问题。念斌8月份被无罪释放,9月份被重新立案侦查,8年没查清楚的案子,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有了新的证据?”公孙雪说。
据了解,念斌已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对于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影响国家赔偿的申请,洪道德说,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可以正常进行,除非公安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念斌重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法院才有可能暂时不受理国家赔偿。(一号专案)
⑨ 姜杰律师:洪道德诉陈光武诽谤案是个乌龙案
2016年3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一案达成协议,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下列几项(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所列序号列明):
一、陈光武承认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具体确认了《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一文19项说法“存在侮辱或捏造”。
二、被告人陈光武公开在法制日报及陈光武个人博客、微博置顶30日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于自诉人洪道德共同审定。
三、被告人陈光武赔偿自诉人洪道德人民币100万元。陈光武赔偿20万元,由案外八人筹集并赔偿80万元,自诉人洪道德同时又放弃了赔偿。
五、《刑事和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刑事调解书》同时生效。
六、本协议书生效后,自诉人洪道德撤回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海淀法院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在刑事调解书中和其审定的陈光武律师的认道歉声明中,确认陈光武的认罪(构成诽谤罪),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原则,它否定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的规定(1996年修改取消了该条款),终结了作为诉方的检察院的定罪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确立了只有法院可以判决形式确定有罪。法院不能以判决以外的方式(调解、和解)方式确定人有罪。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它意味着检察院公开宣布一个人有罪,(只是没有给予处罚)。
海淀法院在《刑事调解书》中直接确认了“被告人陈光武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且真诚悔罪”。根据《刑事调解书》确认的“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共同审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自诉人洪道德(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共同审定的被告人陈光武的道歉声明,也确认了“本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愿意认罪并真诚悔罪”。
海淀法院通过《刑事调解书》把法院的判决定罪权给“否”了,这无疑是把球踢进了自家球门,因此本案是个“乌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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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