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老师教学事故谁管
A. 教师事故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
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
5、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6、教师及管理人员泄露试题,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7、因参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8、违反招生规定,收取招生学校礼券、现金,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9、值日、值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
10、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斗殴等重大事故发生。
11、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良后果。
12、学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学校主管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
13、其它应认定为是一级事故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停课。
2、无故缺课,或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调课或改自学。
3、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课堂达10分以上。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主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
5、上课指名讽刺、挖苦、辱骂学生,反响强烈、情节严重。
6、未按要求完成全学年教学计划,拖下或舍弃学期课程达四分之一以上,影响教学质量。
7、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坚守实习岗位,未经批准脱岗时间达到计划的30%以上。
8、教师经常不批改作业,影响教学效果(包括经常性的学生代改代批作业、试卷;大面积单纯的“√”等非正常的批改)。
9、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等影响教学教学工作。
10、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1、因教师工作不到位,致使家长到教育局上访,造成较大影响。
12、班主任未在第一时间掌握本班学生缺课情况,造成不良后果。
13、教师在课堂上吸烟。
14、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带队竞赛等因教师工作责任不到位,发生较为严重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5、其它应认定为二级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一级事故,可视为二级事故)。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的教学。
2、教师上课未带必备的教学材料或教具,影响正常的教学。
3、教师未按计划授课,无特殊原因,教学进度与学期计划学时相差八分之一以上
4、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
5、不认真备课,不钻研教材,教学中有知识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6、校园值日、值周工作不到位。
7、教师晚上不注意娱乐时间,影响第二天正常教学工作。
8、工作时间不注意仪表(如穿吊带衣、拖鞋、短裤进课堂等)。
9、具体责任人因主观因素,造成学校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任务,而影响整体工作。
10、其它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二级事故,可视为三级事故)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途径可由以下方面:
1、学校领导直接发现。
2、家长、教师、学生反映举报的。(各设立校长信箱、举报电话)
3、教学调查所发现的。(学生调查表)
4、上级行政部门转告(或批转的)。
5、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6、其它途径发现的。
第九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校的管理负责人,责成学校事故调查核实小组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学校教学责任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并认定级别,一级教学责任事需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事故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把责任追究到人。
第十一条:发生(一级)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并立即上报市教育局。
四、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聘任期间出现三级教学责任事故,学校主管领导要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当年度不能评优、先进等;出现一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出现一、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均记入责任人的业务档案。
B. 什么是教学事故
我也是上了大学才知道有教学事故这个词的,以前从不知道。第一次听到还觉得奇怪,怎么会教学还会出现事故呢?后来经常听老师提起,也就明白了。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有幸上过他的课,说实话,人家水平确实高,对待知识也很认真,可能就是这个原因,让他不能容忍考试给原题这种情况。也让他对待我们的卷子格外认真。
但是挂科率太高终究是教学事故,学校里教育了他很多次也没有什么改观,他也是很重要的人物,也就不了了之了。
C.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教学管理及后勤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实践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3)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含监考);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4)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5)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l/2,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6)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生出现严重伤亡事故。
(7)丢失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教学管理档案。
2.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2)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3)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4)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5)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或考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填写与上交考场记录。
(6)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毫无根据地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绩。
(7)不按要求整理试卷管理档案或丢失试卷。
3.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成绩等重要管理档案。
(3)由于个人工作失职,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5)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三、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实践类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2)未经各院(系)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4)教师在上课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或通讯工具发出声响,影响教学,或接待来访者。
(5)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6)阻挠教学督导员,或阻挠由学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
(7)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8)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或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9)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2.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2)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考试试卷,或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试卷内容有较多差错。
(3)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批改试卷或总分不认真,出现差错。
(4)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试卷;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1)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总份数达2%。
(2)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而造成不良后果。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4)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5)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
(6)院(系)、教研室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未拿到教材。
(7)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严重后果。
(8)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2)教务处向相关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2.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责任人业绩津贴200-800元,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业绩津贴800-1500元,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l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业绩津贴1500-3000元;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附则
1.各单位如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上报教务处,任何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2.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4.外聘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取消授课资格。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九月
根据院教[2006]4号《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D.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教学管理及后勤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实践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3)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含监考);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4)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5)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l/2,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6)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学生出现严重伤亡事故。
(7)丢失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教学管理档案。
2.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2)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3)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4)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5)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或考试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填写与上交考场记录。
(6)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毫无根据地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绩。
(7)不按要求整理试卷管理档案或丢失试卷。
3.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成绩等重要管理档案。
(3)由于个人工作失职,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5)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三、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实践类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2)未经各院(系)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4)教师在上课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或通讯工具发出声响,影响教学,或接待来访者。
(5)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6)阻挠教学督导员,或阻挠由学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
(7)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8)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或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9)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2.考试及成绩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2)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考试试卷,或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试卷内容有较多差错。
(3)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批改试卷或总分不认真,出现差错。
(4)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试卷;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1)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总份数达2%。
(2)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而造成不良后果。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4)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5)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
(6)院(系)、教研室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未拿到教材。
(7)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严重后果。
(8)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2)教务处向相关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2.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责任人业绩津贴200-800元,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业绩津贴800-1500元,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l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业绩津贴1500-3000元;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附则
1.各单位如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上报教务处,任何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2.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4.外聘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取消授课资格。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 中国教师上课迟到1次定教学三级事故是否有政策依据
学事故一般是指在大学教学中提前下课,提前5分钟下课是小教学事故,5分钟以上是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出现的过错或过失。
教学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四类。
教学事故按影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2一般教学事故编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以规定到达时间为准)。
2、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进度表达2周以上或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矛盾或差错。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4、教师在上课时,手机发出声音讯号或利用上课时间打电话。
5、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6、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7、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
8、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试卷。
9、考试后教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10、批改试卷或总分不认真,出现差错。
11、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行为。
F. 怎么投诉教学事故
如果老师出现教学事故的话,那么你可以向校长投诉他,找到校长或者是教务处的主任。
G. 大学投诉老师学校领导会怎么解决
直接投诉到学校领导不负责的不理你,负责一点的肯定是责令该教师的部门领导对投诉事实进行核实并给出处理意见,如果有明确证据是违反规定出了教学事故是会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分的,如果没有违纪只是一些主观的东西比如学生感觉老师的教学水平不行之类的肯定是没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的,只能由部门领导进行谈话劝勉,如果带很多届大家反映都是不适合教学那么可能部门领导应该考虑该教师转岗比如调入研究岗位或者教学辅助岗位或者管理岗位等等,开除是不可能的,现在大学老师的编制很难取得,但是如果有编制也不是校长说开除你就有资格开除的,这个和企业是不一样的
H. 教师怎样处理教学事故
1、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科教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2、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科教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科教处备案。 4、本办法自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5、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I. 高校教学事故认定通常哪个部门负责
最近,上海市首个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试行)》在南汇区出台,该《意见》按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将教学事故分为了四类,即教学组织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考核事故和教学保障事故,并按性质和影响程度,把教学事故划定为一般(Ⅲ)、较大(Ⅱ)和重大(Ⅰ)三个等级。将按事故等级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分,还将影响到当事人的职务评聘、年终考核等。(东方早报11月12日)对于教学与管理环节中的问题,此前,中小学校其实也有各种相应的规定,并将违规与教师的考核挂钩。但是,将各类问题细化为不同的教学事故等级,这在中小学中尚属首次。而这个“首次”制订的教学事故处理意见,有些教学事故认定让笔者颇感吃惊。比如,“教学水平低下,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引起学生、家长强烈不满”在《意见》中被列为Ⅱ级教学事故。抛开“教学水平低”这个似是而非的评价指标不谈,就可以度量的“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而言,这一事故认定,如果推行,将严重违背素质教育导向,首先,按照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与初中,是不得公布学生分数、为学生排名次的,那么,教学成绩在平行班中差距大,从何说起?其次,这一意见赤裸裸地表明,学生的分数(虽然此处说成为教学成绩)不但是评价教师的重要指标,甚至已经提高到事故层面,当学生成绩不佳时,老师就出教学事故了——就是在竞技运动场上,这么要求运动员、教练员,也是上个世纪的事了,而这已被认为是没有体育精神、文明素质低的重要表现——在如此锦标主义盛行的教育环境中,老师为了不让“事故发生”,能不分数第一、成绩至上吗?他们又会不会也按照事故评定的思路,评定某些学生因学习成绩不佳为严重的学习事故呢?再比如,“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被列为Ⅰ级教学事故,这一条与前述事故可谓“相映成趣”——教育部门把教学成绩差距大也列为教学事故,老师必然在事故的压力下,恨铁不成钢,要求学生读书、再读书,考出好成绩,为班级争光,这一过程中,极度焦虑的老师,难免采取“一些手段”刺激“差生”(对了,这是不能明说的),说不定就采取惩戒措施。有了这一事故评定的“高压线”,即便有成绩的压力,有教育部官员此前关于“必要的惩戒不是体罚”观念撑腰,老师还是得乖乖地哄学生、求学生好好学习——谁也难以把握,究竟怎样的“惩戒”会产生不良后果。说实在的,其他的教学事故等级评定,还是符合常理的——比如教师上课迟到或教师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或不批改不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使用手机,影响教学等事故列为三级;教师酒后上课、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等事故列为一级,但是,关于教学成绩和体罚学生的教学事故评定,才是这一事故认定中“最夺人眼球”的地方。《意见》堂而皇之地把教学成绩列为事故评级的一个标准,从根本上说,将使教育进一步走向功利与冷漠,这不是把教师当成活生生的教育者,而是变为教书工具,与此同时,也进一步约束教师的教学自主权,在以上教学事故的警告声中,做教师只有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教学事故评定,才是我们今天教育的重大事故。
J. 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西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