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授民法总则讲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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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朱庆育著][北京大学出版社].pdf(选择普通下载即可)文件有点大,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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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民法总论的民法总论(郑云瑞)
丛 书 名: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作 者:郑云瑞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版时间:2004-10
第2版时间:2007-01
第3版时间:2009-01第4版时间:2011-07
第5版时间:2013-09版 次:5开 本:16开页 数:390页字 数:492000千字ISBN:9787301078815 民法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对罗马私法的研究为近代民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近代德国全面继受了罗马法,德国法学家以严谨的思维创设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理论,形成了概念准确、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民法理论。
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儒家的伦常礼教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家族是人们生活的中心,个人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只能基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身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国未能形成市民社会,缺乏民法产生的社会、经济以及思想条件。因此,我国在清朝末年之前一直未能产生民法。
从清末民初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全面继受了西方近代法律,民法制度与理论也继承和发展了德国民法制度与理论,从立法上,自我国清朝末年起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民法典均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在20世纪上半叶,我国学者对民法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特别是在中华民国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典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为当时民法典的编纂以及中国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也间接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我国民法理论发展的一个分界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此前,我国民法理论所使用的概念和术语均属于传统民法的概念和术语。此后,我国民法理论在传统民法的基本理论之外创设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术语。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学者们逐步认识到这些概念和术语的缺陷和不足,这是我国民法制度和理论今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本书的宗旨是力图恢复传统民法理论的内容,展示传统民法的概念、术语、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阐述民法总论的理论。 第一章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第三章民法的法源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法源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第四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五章权利体系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形成权
第四节 请求权
第五节 抗辩权
第六节 权利的竞合
第七节 权利的行使
第八节 义务与责任
第六章权利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权利主体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四节 监护权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说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与住所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权利主体——合伙
第九章权利客体——物
第一节 物的意义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十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条件与期限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十一章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说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行为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十二章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
第二节 消灭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主要参考书目

『叁』 谁有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合同法》(共十讲)的资料麻烦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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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合同法》(共十讲)《合同法》(一)合同无处不在 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合同法这个讲座,今天我们要讲的是第一讲,我们合同法这个讲座一共是有十讲,今天是第一讲,第一讲的主题是关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合同的形式。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小明想到北京来考研究生,本科毕业了,考了一年没考上,然后自费到北京来想考北大的研究生,然后就在中关村旁边自己去租房子,准备将近一年的时间,准备自己花钱来进行教育投资。然后就在附近找到了一家房主,跟房主也谈好了,租了他一间平房,租期双方约定了,暂定一年时间,租金也约定好了,一个月三百块钱。这样小明就住进去了,但是住了不到两个月,中关村附近,就是房屋出租地段附近,房屋租金猛涨,这个房主就觉得一个月三百块钱把这个房子租出去很可惜,这个时候他就跟小明讲,他说你能不能把租金加到380块钱一个月,小明说咱们当时说好了,一个月是300块钱,一年期呀,如果我一年期满以后我们可以重新协商,比如说你提出来租金又涨一些,我们可以到时候再来协商,但是现在我们期限之内,他不同意涨,这个时候房主就说,你不同意涨的话,因为旁边很多人找我来,他们愿意出400,甚至出450,500的,我能够很容易地把它租出去,所以如果你要不愿意涨的话,那我这个房子就不租给你了。那小明说那不行,咱们当时说好了,说的是一年啊。问题就在这个地方,当初双方没有把他们所谈的这些出租的条件用书面形式写下来,只是口头的,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说我答应了给你300块钱一个月,(房主)就说没有,小明也是,我们讲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样一个案例它就告诉我们,如果双方之间要达成一种协议,要做成某种交易的话,到底以什么方式来做,才会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或者是即使发生了纠纷的话,怎么样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能够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所以这样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什么叫做合同?合同有什么样的特征? 合同其实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广泛存在的、普遍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像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像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咱们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这样一种法律关系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但是合同这个词,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当中并不叫合同,后来才发明出合同这个词的,根据古文献的记载,比如说像在《周礼·天官·小宰》它所记载的里面有一句话叫做“听称责以傅别”,这句话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种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是说你借款的话,那么两个立约人,就是借款人跟出借人,双方叫做立约人,立约人在一个简上,写上立约人的姓名,写上借贷的数目、日期,像我们今天讲的一些合同的主要条款,然后在中间写一个字,比如说一个“大”这样一个字,然后从中间把它分开,一分为二,出借房跟借入房各执一半,以后出了什么纠纷把这两个合在一块,合二为一就能对上了,这是两个立约人,一个借款人,一个出借人,这就称之为“傅别”,所以“傅别”其实是我们中国古代关于合同最早的一种称谓,所以这种制度很古老的,存在的历史很悠久。 现在社会当中我刚才讲到过合同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大到我们讲的公司去做生意,它购进商品,购进原材料,销售自己的产品都得通过合同的方式,大到像这种社会资源的流转,重要的生产资料,比如说土地使用权,它的出让,它的转让,它的抵押,都得靠经过合同来实现的,小到咱们的日常生活,你出去坐个车,那也是个合同关系,叫做旅客运输合同,你去商店买一杯牛奶,买一块饼干吃,那也是个合同关系,那叫买卖合同,你去看个电影,你去餐馆吃个饭(是)服务合同,所以合同是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无处不在的,无论是你大公司做大买卖,还是我们平常过日子,都得通过合同这种方式,所以合同它是一种交易规则。 合同一般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我们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都可以的,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来订立合同,这是合同的主体,但是一旦你是来订合同,订我们民法上所讲的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一种平等的、自愿的原则来订合同,因为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这种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的。第二个特征呢,我们讲合同是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说它有一种意思表示的,你想去买一辆汽车,你内心有这样一个主观上的动机,有这样的目的你想买一辆汽车,然后你得把你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我们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我们讲它的本质是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它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合同的目的,它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目的性很清楚,就是说你订合同,通过这种合意来订立一个合同,它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在我们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后果,所以它跟一般的生活行为就不一样。比如说今天我们约好了,约好一个朋友说咱们晚上一块吃饭去,它也是个约定,也是双方可以说是意思表示一致,可是这并不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没有去赴约,他毁约了,我们也可以说,我们顶多说这个人不讲信用,对不对,说好了,答应的事情不去做,但是它不会有法律上的后果,通常而言说,但是比如说我们订了个合同,说你卖给我一辆汽车,最后你不能交货,或者你交的货不符合质量要求,那就有法律上的后果了,所以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个特征,我们说合同是种合意,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双方完全是基于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最后一个特征,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就是合同一旦达成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的话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会承担违约责任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上的合同。由于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表示的一致,平等协商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安排,一种协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社会资源的配置,商品的流转,甚至包括技术、劳务、生产力、资本等等这样一些生产要素的组合流转,基本上都是通过这种合同的方式,通过主体之间、企业之间、公司之间、个人之间这样一种平等协商,或者是这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流转,所以我们可以说合同法它是这个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交易规则。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回到刚才那个案例,我们看看订合同有什么形式来订?合同的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所以说你只要有合意就可以达成合同,但是,关键这个问题就说,你怎么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一种合意,达成了一种权利义务的安排、一种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当事人之间以什么形式来订合同,法律本来是不进行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的问题,我们国家合同法也是采取了一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订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就告诉我们,平常订合同最常用的两种,一个叫做书面合同,书面形式,一个叫做口头合同,以口头的形式订合同。 口头这种形式它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事实上很多一些生活化的合同,日常生活当中的合同其实都是口头的,它不必要去订立书面的,你去商店买一包面包,这是个买卖合同,但是你跟商场说我们之间来签一个书面的合同,这个面包叫什么名称,多少钱,买卖双方都是谁,什么时候订立的,根本就不必要,但是口头合同有它的缺点,它的缺点就是我们讲的“口说无凭,查无实据”,一旦出现了纠纷,你怎么来证明你们双方之间曾经有过合同,特别是这个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比如刚才那个租赁合同,租金是多少,租期是多长时间,租金怎么支付,你就很难来举证的。我们说你坐个车,打个出租车,它是个口头合同,最后你说你丢了个东西在出租车上,你要找这个出租车司机去,这个出租车去,你总得有个发票吧,能够证明你坐那辆车的,它是个证据了。我们刚才那个案例当中,你怎么来证明?他就更困难一些,当然他可能能想办法找一些旁证,比如说假定他的租金是按月支付的,他曾经付过租金,对方打了收条,今收到小明同志第一个月的租金三百块钱,好,那还好一点,这就证明你们之间曾经有过租赁关系,但是接下来你要证明租多长时间,你就很难证明了。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比较长期的、大宗的、连续性的、反复的这种交易,最好我们提倡用书面合同。 当然你说双方都互相很信任,我们没有必要签书面合同,那你是双方自愿的,这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方比如说提出来了,你要跟我签合同,咱们必须订书面合同的,那就必须按照这种要求来的,因为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们就达不成合同,所以企业之间的合同最好是用书面形式的,即使是私人之间的,我们讲长期的、反复的交易,或者说大额的交易,标的比较大的交易,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它便于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写得很清楚,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二个一旦发生了纠纷,它也便于我们按照这个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其实也有很多种的,比如说有合同书这种形式,所谓的合同书就是一种最正规的,最规范的一种书面合同,比如说租赁合同,当事人(是谁),然后分成多少条,租金条款,租期条款,标的物条款,转租条款,装修条款等等之类的,一条一条地写,这就是所谓的合同书,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除了像这种合同书以外,其他一些达成合同的方式,也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比如说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甚至包括像我们现在讲的电子邮件达成的,那也是个书面合同的。除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外,合同法还有个叫做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一般是讲根据这种生活惯例或者叫做商业惯例、交易惯例推定出来的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既无书面的合同,甚至连口头的合同都没有,但是双方的行为足以证明,而且根据这种交易惯例、商业惯例,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有一种合同关系的,这认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所以像咱们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当中,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没有?有。它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一种合同,租赁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形式,所以小明如果想赢这个官司的话,他就得找很多的旁证来证明,他们曾经达成过一个关于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元的,这样的一个证据,比如当初谈的时候有没有朋友同学跟着一块去谈的,还有比如说我刚才讲过,他是不是已经付了几个月租金了,已付租金的这些凭证,这些都是一种证据证明,那么作为房东来说他不想租了,他说我们之间没有合同,或者我们之间有合同,或者只是说两个月、三个月,那么他来举证证明自己这种主张,但是显然在这个案例当中,房东他这种主张更多是消极性的主张,他认为没有一个关于每个月租金300元,租期一年的合同,他是个消极主张,他很难举证的,或者这种举证责任来说,小明比如说作为原告去起诉,因为他有证明我们之间有合同,他现在提前把我赶出去,他毁约了,他违反合同,所以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小明这边,因为他是个积极主张的,当然如果反过来,你让我搬出去我不搬,现在房东可能他作为原告来起诉,他说你非法侵占我的房子,你得搬出去,那么对方可以抗辩,说我们是具有租赁合同的,我是合法占有,这种继续性的合同,但由于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它的这个权利的保护就会有一定的缺陷。 合同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它有不同的分类标准,第一种分类标准把所有的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指的是,我们国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有合同名称的这种合同,合同法把在实际生活当中市场交易当中,最常见、最典型的15种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等这样15种合同做了规定的,但是我们实际当中合同类型还很多。比如说放国庆长假你出去旅游,你参加个旅行社,从北京出发到重庆、到三峡,这就是个合同,这就称为旅游合同,可是旅游合同在合同法里面没有写,如果出了纠纷,这个旅客说他已经答应好了,住三星级饭店,结果住的时候很差的饭店,原来说了门票应该包括在里面了,结果每一个门票都得自己另外买等等,发生了纠纷。这就是个合同纠纷,那这种合同就称为无名合同,合同法上没有它的名称,但是你处理纠纷没有关系,首先合同法的总则部分,都可以适用于它的,然后也可以比照合同分则当中最相类似的这种合同类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分类把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诺就是允诺的意思,所以所谓的诺成就是一诺即成,换句话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了,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比如说像买卖合同,我们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也许一年之后才能交房,没有关系,合同从你双方签字之日起,它就已经成立了,这是诺成性,大部分合同都是这种诺成性的。但是还有一些称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就是说,除了双方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以外,还需要双方进行某种交付,某种给付,付诸实践,比如说按照一般地理解,生活借用合同,你出差去,我借你的车用三天,借用不给钱,如果给(钱)就是租赁合同了,给租金了,不用钱的,借用,像这种合同,除了说我想借你的,你愿意借给我,那么还得你把这个车交付给我,把钥匙给我,这个时候借用合同才成立,这就是认为是实践性合同。 第三种分类称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个“式”是方式、形式的意思,所谓要式合同,它是指双方订合同的话,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方式或者形式去订立,合同才能订立、才能有效,这就称为要式合同,反过来所谓不要式就是说,法律对你订的这种合同,不要求你有什么特定地方式去进行,都可以的,这就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不要式的,只有极少数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特定的方式,比如说书面形式,比如说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这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时候,它按照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来按照这个方式订立合同。 第四种称为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个比较好理解,所谓有偿就是必须支付对价,不是无偿获得的,反过来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那就是无偿合同,比如说我们讲赠与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比如刚才讲的借用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有的合同比如说像委托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那就看约定了,但是有的合同准是有偿的,比如说买卖、租赁、仓储这些合同,它肯定只能是有偿合同。 第五种分类称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这是指的这两个合同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它的前提是有两个合同,一个是主合同独立存在的,一个是从合同附属于、服从于这个主合同的,比如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是个主合同,现在银行提出来,你要给我找一个担保人来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给甲公司做保证人,做担保,然后乙公司就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这个保证合同就成为从合同,如果没有这个主合同就不会产生从合同的,所以它就是两个合同是一种主从关系,这是最主要的一些合同的分类。 好,今天这一讲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是讲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谢谢大家。
『肆』 民法总则为好人撑腰见义勇为"正确姿势"懂吗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成说,民法总则第184条通过法律形式让好人出手没了后顾之忧,但要做到有效及时的帮助,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才能让更多好人出手更专业。
有了修改后的民法,相信以后见义勇为就会受法律保护了。
『伍』 《民法总则文化解读》免费在线听mp3音频资源,求百度网盘
《民法总则文化解读》免费在线听mp3音频网络网盘资源
链接:
https://pan..com/s/1hyhRwKe9kK7QuPQfBBf3Ag
民法总则是如何保护弱者的,又是如何通过法律这一载体实现了从家到国的深度关注呢?

『陆』 司法考试讲座,各科讲得最好的老师分别是谁
很多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参加辅导班的愿望,而衡量一个辅导班的质量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老师,我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以410分通过,这也得益于我参加了辅导班,而且收集了不少主流司法考试授课老师的录音资料,所以我还是有资格对这些老师进行评价的。
司法考试一共要考14科——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主讲这些课程的老师也是人数繁多的,让人难以选择。下面我就逐个说明一下每名老师的优缺点,当然了这些言论只代表我个人观点。
法理学
先说法理学,最著名的辅导老师恐怕就是周旺生教授了,这也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位名家。法律教育网、中天学校、新九洲等机构的法理学都由他主讲。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名家他来头很大,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立法专家他功底深,从事司法考试辅导10年了,可以说对司法考试了如指掌,别看他学术水平很高,讲起课来却是非常通俗的,擅长举一些例子,而且听了他的法理学辅导,解决第四卷论述题就会容易得多。当然了,人名头太大容易产生一种傲气,他难免会在授课的时候“点评”一下其他的老师,不过鉴于周老师授课确实不错,这一点能忍受。
其次是高其才教授,清华的博导,中法网、海天、三校名师等学校的法理学主讲老师,功底也比较深厚,理论和实际结合得比较好,授课体系还算清晰,对司法考试也比较了解。缺点是上课没有什么激情,容易让人犯困。
还有就是政法大学的杨帆,这个杨帆是男的,可以讲法理学也能讲法制史,算是个后起之秀,新东方北斗星的授课老师。个人感觉他讲课还没有太明显的特点,内容还可以,还有提高、发展的空间。
叶晓川,也是政法的博士,可以讲法律、法制史和宪法,讲课比较风趣,学生听起来还是容易接受,也是年轻老师中的佼佼者,还是值得期待的。
当然不能不提的还有万国的老师,万国的法理学主讲老师是季宏和淳于闻,这两个老师倒是都有独到的地方,功底也还不错,缺点是理论功底相对于周旺生来说还是少一点。
法制史
法制史的辅导老师本身不多,原来还有政法的江兴国、曾尔恕等,但是现在真正拿得出手的只有赵晓耕了,他是人大的博导,功底极其深厚,我只听过他一节课就被他深深吸引,授课条理性强、知识性和趣味性俱全,就好像听故事一样就把中外法制史搞定了。非常不错的老师。他现在法律教育网、三校名师等地讲课。其他的法制史辅导老师,跟赵老师一比,也就不值得一提了。
宪法
宪法的辅导老师老一辈的有焦洪昌、胡锦光,年轻一代的基本上就是由法理学和法制史的老师带一下。宪法本来在司法考试中考察的分数不多,而且基本上和书本中联系非常紧密,老师的功力不容易表现出来。
经济法和商法
很多老师都兼讲商法和经济法,所以就把这两门课放在一起评价。我听得比较多的是魏敬淼老师的讲课,她拥有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所以将经济与法结合得非常好,讲课语调清楚、条例清晰、知识面宽,公司法和票据法讲的最好,让人非常受用。她在中法网、法律教育网主讲商法和经济法。
另外王小龙也值得提一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法学专业功底深厚,最善于归纳总结。
还有一个就是张海峡,据说是刘凯湘的亲传弟子,功底没的说,但我听他的课给我的感觉是“总还差着一点点”,毕竟经济法有很强的专业性,光懂法还是不够。
最近还出现一个叫熊可的年轻人,听说是北大张守文教授的弟子,讲课条理性还是不错的,而且对司法考试比较了解,但是毕竟还是年轻,还需要锤炼。
三国法
三国法我觉得最好的还是杨帆,政法的老师,授课条例非常清晰,形象和声音都非常好,国际经济法尤其不错,简单几句话就能将知识点点破。现在她主要在三校讲课。
其次我觉得人民大学的徐青森不错,外形帅气、声音清晰,讲课的时候习惯举例子,能把复杂的国际私法讲得简单明了,也是不错的一个老师。他主要在法律教育网讲课。
新生代的三国法老师主要有李文沛、李毅等。李毅的我没有听过,不做评价了。李文沛要特别说一下,她是政法的博士,导师是周中海,她讲课的特点是细致、仔细;习惯以真题带动课程,实用性很强,所以法律教育网和三校这样相对师资较好的机构也就用她来讲课了,可见实力还是非同寻常的。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分数不多,而且不会考大题,仔细看看书就好了。
刑法
下面就是司法考试的大头了。先说说刑法,刑法最著名的老师是阮齐林,三校、中法网、法律教育网、政法英杰、新东方……,N多辅导机构的老师,检察官出身,授课实用性非常强,讲课风趣幽默,通俗易懂,是不可多得的刑法辅导专家。
杨艳霞也是一名不错的老师,年轻气盛,讲课充满激情(嗓门儿大),知识层次还不错,对刑法分则的理解也很好。
陈永生也是近几年涌现的中生代刑法辅导老师,特点是爱归纳考点,讲课的水平就不能说太好了。
万国的刑法老师主要是韩友谊和袁登明,这两个老师对司法考试可以说是非常了解的,讲课比较贴近考试,讲课的时候例子比较多。缺点就是功底并不深厚。
刑事诉讼法
刑诉主流的辅导老师有洪道德、刘玫、李奋飞、卫跃宁、汪海燕、邹建章等。其中李奋飞、汪海燕和邹建章的课没有听过,不好做评价。
洪道德是一名非常优秀的辅导老师,号称刑诉“首席”,可见他在司法考试培训中的地位。他讲课的特点是清晰、细腻,基本上常考的知识点都讲得非常明白,比较适宜考试。他的讲义直接可以作为听课笔记,强人啊!现在三校、海天、法律教育网等任教。
卫跃宁也是名气比较大的老师,讲课逻辑性比较强,非常务实,但是讲课不太生动,得花一定的时间去理解。现在是海天和新东方北斗星的辅导老师。
刘玫老师我认为她的声音非常动听,而且司法考试辅导的经验丰富,作为政法的硕导理论水平没的说,但是她讲课我会觉得有一些枯燥,知识点罗列的太多了。
还有一个年轻老师我觉得不错,就是程捷,我听过他在法律教育网讲的法条班,讲课激情澎湃,案例讲得比较多,重点内容的讲授安排上也是比较贴近考试的。据说他也在万国讲课,可见他的能力也被认可了。
行政法
行政法的好老师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了,也可能是我知道的少。我感觉也就吴鹏还不错,讲课很干脆,基本上没有废话,像行政法这么抽象的东西能讲得非常生动,对司法考试的方向把握的相当准确,考题预测的还是比较准的。现在法律教育网、海天、政法英杰等绝大多数的培训机构的行政法都是由吴鹏主讲。
民法
民法的辅导现在处于一种群雄并起的阶段,姚欢庆、隋彭生、席志国、李仁玉、尹飞、李建伟等都是现在颇受欢迎的司法考试辅导老师。隋彭生是一个授课非常风趣的老师,妙语连珠,经常能蹦出经典的话来,我听他的课比较轻松。
姚欢庆是一个非常认真的老师,民法本来涉及的面非常广,但他可以把这些东西全都串在一起,听他的课让人有一种茅塞顿开的感觉,舒服!唯一的缺点可能就是说话有一些口音。法律教育网和新东方的主打教师。
李仁玉老师在司法考试培训界真是今不如昔了,想当年几乎市面上所有的培训机构的民法主讲都是他,甚至被考生认为是民法泰斗,fans那叫一个多!可是连续听过他几年辅导的人都能发现,每年讲课几乎都一样,而且他的观点越来越不被司法考试命题人所接受,所以逐渐淡出培训市场还是很正常的,现在似乎只在三校一家讲课了。
李建伟最出名的就是他的重点法条解读,确实帮过不少人,对他的了解就仅限于这本书了,他的课程我没有听过。
席志国和尹飞我也了解不多,听说还可以,这我要听一听他们的课才好评价。
商法我前面结合经济法作出评价了,因为大多数的老师都会兼讲经济法和商法,可以翻到前面看一下。
民事诉讼法
提到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辅导老师,恐怕大家马上反应出来的名字就是常英和杨秀清,确实我也只听过这两个老师的课程。常英老师的最大特点是授课非常的通俗,不管知不知道法律,听一节她的课,对里面讲到的问题都能有所了解,她说话非常冲,听课的时候就算想睡觉都不见得能睡得着,呵呵。当然最主要的是她的课真的很适合司法考试。常英老师在很多机构都担任民诉的主讲老师,比如政法英杰、法律教育网、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海天学校等等。
杨秀清的民诉给人一种到了江南水乡的感觉——优雅,理论非常强,对司法考试也是很了解,内容的实用性也比较强。不过有一个问题,就是杨秀清老师讲课声音比较小,很多地方听得都不是特别清楚,也算一个遗憾了。现在中法网、中天学校、三校名师等等。
特别还要提醒一下,如果哪位考友为慕老师之名报班的话,一定要注意分辨,有些机构会打着很多名气极大的人的名字,比如陈兴良、刘凯湘、张丽英、尹田等等,不过据我所知,这些老师从没有讲过一节课,幌子而已。
以上仅代表我个人观点,并没有贬低某位老师之意,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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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王泽鉴)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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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总则
作者:王泽鉴
豆瓣评分:9.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页数:491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 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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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朱庆育)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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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总论
作者:朱庆育
豆瓣评分:9.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页数:570
内容简介: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作者简介:
朱庆育,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和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之一。深受学生喜爱,其课堂通常会被带凳子旁听的同学挤满。
研究领域: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法律哲学
专著:《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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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统领性规则,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民法总则以现代社会私法自治最重要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主轴,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民事活动的边界,以绿色发展作为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理念,引领整个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创新发展,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民法总则彰显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志。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活动的统领性规则,充分彰显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
民法总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对人的尊重保护为核心,民法总则扩大和调整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范围。一是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三是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四是强化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些规定,强化了对人的自主性的尊重,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理念。
民法总则体现了中国特色和时代要求
民法总则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统领性规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保持了民事法律对人类生活所积淀美好价值的尊重。一是确立了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民事纠纷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实际上是以道德为核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新增绿色原则,反应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发展需求。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又一个新突破。绿色原则的确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当下,调整民事主体利益关系离不开人与自然的视角。这一规定反映了具有先进时代特色的立法理念,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思想,又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的新发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