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改期间国防大学教授未经批准
⑴ 国防大学那个叫李大光的汉奸怎么还没死啊
李大光认为,美国在亚洲存在,有稳定朝鲜局势的作用。历史上,中国都把朝鲜作为自己的盾牌国家,很多势力侵略中国,都是从朝鲜开始,中国古代很多时期,都是在朝鲜反侵略来保卫中国,这就跟美国不让任何国家侵略墨西哥的道理一样,我们在朝鲜保护自己,总比在中国本土保护自己好吧?如果朝鲜没了,那中国就失去了屏障,因为朝鲜存在,朝鲜等于替我们抵挡了美国,我们不用直接面对朝鲜,我们支援朝鲜,等于保护我们自己!如果没有了朝鲜,美军到了边境,我们压力很大,我们要花更多的钱来防备美军,没了朝鲜,中国的屏障就没有了!极右认为,朝鲜政权有问题。可美国支持的拉美国家军政府,支持的国王,极右分子怎么不说有问题?可现在,中国某些人挑拨中国和朝鲜关系,目的就是让中国没有任何选择,只能按照美国的要求改变!朝鲜问题本来就是美国存在带来的,如果没有美国逼迫,朝鲜能做出这一系列动作?朝鲜不可能侵略美国吧?而美国不让朝鲜生存,导致朝鲜半岛混乱,如果美国撤走了,朝鲜局势肯定很稳定!如果站在美国立场上,可能认为美国“维护朝鲜半岛稳定”,可李大光站在谁的立场上说话?国防大学里能养美国代理人吗?难道李大光是某个更高层“作家将军”的徒弟?我们看,现在朝鲜半岛有美军,才发生了这么多事情,如果美军撤走了,朝鲜不会侵略中国,日本也根本不敢有任何动作,韩国也不敢有任何动作,朝鲜局势就会很稳定。美军如果不在朝鲜半岛,那中国在朝鲜半岛就会独大,中国国家安全不会受到很大威胁,因为美军存在朝鲜半岛,我们台湾方向发生问题的时候,朝鲜半岛就是美军牵制中国的北方战略区,美国在东南西北包围中国,朝鲜半岛方向就是美国包围中国战略的北方,可国防大学李大却认为,美国包围中国,是在维护半岛稳定!难道李大光认为中国成了“不稳定因素”?如果站在美国、日本、韩国立场上考虑问题,希望美国威胁中国,李大光作为中国国防大学的教授,难道成了美日代言人?朝鲜是中国的盾牌,美军存在中国会感到威胁,如果美军撤走了,朝鲜半岛就会很稳定。以中国现在的国情,会阻止朝鲜或者韩国任何一个国家吞并另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美国,朝鲜半岛局势对中国很有利,美国要消灭朝鲜政权,目的就是拔掉中国的盾牌,请问李大光,你认为“美国存在稳定朝鲜半岛”局势的说法从何而来?如果朝鲜半岛有另一个极强大的国家,中国可能希望美国来维持平衡,可现在是:朝鲜半岛并不存在极强的国家,美国存在,中国被遏制,如果美国撤离,中国力量独大!李大光这些言论,是站在什么角度看问题的呢?比如一个美国西点军校的教授,他会会希望世界上出现别的力量来平衡美国的力量?李大光这种说法,如果站在美国立场上是对的,但是站在中国立场上就很难解释通。难道中国应该希望另一个大国制衡自己?李大光认为美国存在能平衡,李大光说清楚,你认为美国主要是平衡谁呢?是朝鲜?还是中国?如果说平衡,朝鲜对抗美国,对中国有利,可以牵制美国,李大光怎么不希望朝鲜牵制美国呢?朝鲜就是中国的盾牌,等于替中国抵挡美军,现在国内某些人大肆炒作朝鲜问题,目的就是挑拨中朝关系,搞垮朝鲜,进而让中国被美国包围!如果说别的问题,世界上那么多实行新自由主义的没有任何社会福利的穷国,也有美国支持的,极右怎么不去关心?如果朝鲜垮台,美军到了中国边境,对中国不利,可某些人为了让中国永远变成买办殖民地国家,拼命挑拨中朝关系,他们为啥要这样做呢?因为现在权贵已经抢劫了大量财富,但是在红色牌子下,那些抢劫得到的财富无法合法,他们就要打着各种旗号推翻红色牌子,所以他们希望美国压中国换掉红色牌子,到时候没了红色牌子,他们财产都完全合法了!所以他们要挑拨中朝关系,让美国更容易威胁中国人民!因为现在极右权贵,假民主旗号已经被人识破,他们要民主,中国百姓可能起来公决他们的腐败财富,如果他们反对,他们的真面目就曝光了,所以他们还要防备中国百姓起来反压迫,中国百姓如果起来反压迫,到时候好让美国更容易干预中国百姓的反抗!如果没了朝鲜,美国对中国威胁更大,朝鲜存在,对中国的好处多,对美国利益威胁大,朝鲜存在能平衡美国,按照李大光的平衡理论,那更应该支持朝鲜存在,怎么没见到李大光我们平衡的说法?美国在亚洲支持印度,让印度敢于对中国放肆;美国在亚洲存在,让东南亚小国敢于在南海问题上和中国叫板;美国在亚洲存在,让东南亚小国敢与扣押中国渔民。李大光认为这都是美国存在的好处?毛主席时候跟美国斗争,美国总统在书房里求见毛主席,来寻求帮助,中国不让美国越过北纬17度线,美国就不过,中国收复西沙群岛,没有人敢扣押中国渔民;现在李大光们支持美国在亚洲存在,我们消气外交,南海岛屿保丢失,炸大使馆,南海撞机。李大光难道支持美国在亚洲存在,就是让因为撞机牺牲的飞行员白白的牺牲了?
⑵ 国防大学和国防科技大学
国防大学,是我国最高军事学府,直属中央军委领导。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国防大学建设与发展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邓小平同志亲笔为国防大学题写了校名;江主席先后17次来校视察、与学员和专家教授座谈并作重要指示,还先后7次为学校题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来校视察、与学员座谈并作重要讲话;军委、总部领导经常来校检查指导、讲课、与学员座谈、参加开学和结业典礼,使全校同志受到极大的鞭策和鼓舞。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简称“国防科技大学”,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位列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家156项重点建设工程、211工程、985工程、双一流、军队“2110工程”,为中共中央1959年确定的全国20所重点大学之一、国务院首批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及博士学位的院校、全国首批试办研究生院的院校。
国防大学是军校,国防科技大学是综合类大学。
两者都是招收的高官或军队优秀军官,后者类似南京理工大学,军地双向,主管科教,这个学校要求理工科出色,和军队其实关系不大(都是装备科技)。
⑶ 国防大学教授两个职业,既为军人又为老师,两份工资吗
兄弟啊,拿两份工资是不可能的!哈哈,你估计是不太理解。
国防大学的教授内,分两种,一容种是现役的,那么根据他的职务即职称评定的等级来定工资档次;如果是聘请地方的教授,那么,他享受与部队同等级别的教授的工资待遇。
不可能拿两份工资的,最多是一些课时补贴。
回答不一定完全正确,如果满意的话,就给我加一点分吧,谢谢。
最后,祝你心想事成。
⑷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第三章
处分
处分原则
第三十六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处分项目
第三十八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处分条件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严重的(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四)虐待俘虏,(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严重的(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处分权限
第四十四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区,记过、记大过、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其中,记过、记大过处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授权总政治部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处分实施
第五十四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八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一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对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士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条军官、文职干部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组织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要求的,或者因此擅离部队和逾假不归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文职干部身份(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同时取消其军官军衔),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⑸ 国防大学教授大校军衔官职大吗有多大
国防大学校长为上将军衔
国防大学教授授予大校,或是少将军衔回。
授予大答校的教授,也就是享受师级领导的薪金等待遇,但没有师长一样的兵权。
授予少将的教授,也就是享受军级(或副军级)领导的薪金待遇,但没有军长(或副军长)一样的兵权。
⑹ 部队处分的问题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四)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 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八条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一条 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士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条 军官、文职干部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组织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要求的,或者因此擅离部队和逾假不归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文职干部身份(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同时取消其军官军衔),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六十六条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六十八条 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十九条 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三)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旅、师、集团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集团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七十条 对士兵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政治机关承办(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七十一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七十三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七十四条 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 其他措施
第七十五条 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以及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七十六条 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⑺ 在什么地方可以举报国防大学教授
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举报国 防 大学教授,有以下办法:
1、直接向国 防 大学党委、纪委版、党政办公室举权报,乘车到北宫门,随便问个人就知道学校在哪里了;
2、向中 央 军委军 纪 委举报,由他们转交给国 防 大学党委、纪委、党政办公室;
3、如果没有以上联系方式,可以直接向中纪委举报,由他们转交给国 防 大学党委、纪委、党政办公室。
⑻ 军人退役可由现役干部转为文职人员吗
退役军人事务部于上个月挂牌,这个部门的组建运行预示了军人退役工作进入新阶段。
实际上早于上述部门的成立,军人退役方式就已经出现了新的选择。
去年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进行了修改并重新颁布施行。和原版对比来看,新版本针对文职人员的补充渠道进行了修改。
正如军报刊文指出,“2018年,是全军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开局之年。”

可以看出,明确文职人员身份定位、增设管理岗位等,为现役人员转改文职人员“铺好了路”。这并非臆测,对比新老两个版本的《条例》,人员补充渠道修订后新增“现役军人转改”。
官方解读同样肯定了如上的分析:“转改文职人员是军队干部退役安置的新途径和文职人员补充的新路子。”另外,国防部新闻局局长、发言人吴谦还证实,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主要适用从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选拔文职人员。
来源:网易
⑼ 国防大学王永生被查
王永生,汉族,1952年01月出生于济南,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曾任国防大学副校长,中将军衔,被聘为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兼职教授,是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的合作导师。1968年参加工作。1969年参军。 历任总参测绘局干事、总参政治部干部部部长、总参政治部副主任、总参三部政委。2009年任国防大学副校长。2011年晋升中将军衔。
2014年7月任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⑽ 有谁知道国防大学夏一东副教授的简历
夏一东,国防大学战略教研部教授,大校,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军事思想与军事历史方面教学科研工作,主要著作有:《兵坛伐谋》、《中外军事思想简史》、《世界战史札记》、《大国争霸太平洋500年》等。
中国军网曾邀请国防大学教授解读中国“史上最牛军改年”:
2016年,是中国军队的改革年,一项项重大举措接连出台,决心大、范围广、行动快。出版的《解放军报》刊发国防大学战略教研部教授夏一东署名文章,在世界军事格局风云变幻的大背景下,解读中国“史上最牛军改年”对于我军转型发展的重大意义。

(10)军改期间国防大学教授未经批准扩展阅读:
夏一东副教授待遇:
教授是学术的专业职务或职称,与行政级别是两条道上跑的车,不对作实际比较或比对的。军校里的教官分为共同课的教官和军事课的教官两种。共同课象数学、物理、化学、人文、英语、经济、计算机、马列主义等,这样的教官基本上是文职教官。军事课象战略、战役、战术、装备、高科技、兵种、军用识图、军队思想工作等,这样的教官基本上是军职教官。
国防大学校长为上将军衔,国防大学教授授予大校,或是少将军衔。授予大校的教授,也就是享受师级领导的薪金等待遇,但没有师长一样的兵权。授予少将的教授,也就是享受军级(或副军级)领导的薪金待遇,但没有军长(或副军长)一样的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