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
A. 王灿发的介绍
王灿发,男,1958年8月生,原籍山东。有“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殊荣,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王灿发曾参加了近15年来中国大多数环境法律、法规的起草。2005年11月被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文化部、国家环保总局、共青团中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200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

B. 王灿发的个人简介
王灿发,男,1958年8月生,原籍山东。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王灿发参加了近15年来中国大多数环境法律、法规的起草。从1994年起在《中国环境报》主持“律师信箱”,回答有关环境法的疑难问题200多个。个人独著和与他人合作完成环境法的著作40多部,发表环境法论文70余篇。2005年11月被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文化部、国家环保总局、共青团中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200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1978年9月~1982年7月,吉林大学法律系政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82年8月~1985年8月,厦门大学法律系任教,助教;1985年~1988年7月,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7月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C. 请问政法大学有几个王教授
王灿发,男,1958年8月出生,山东省成武县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和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专门从事环境资源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同时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国家环保总局深圳环境培训中心特聘教授、河北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世界银行发展门户网站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与环境议题专家咨询组成员。
王灿发教授从1984年起即在厦门大学法系从事环境法的教学工作,后又考取北京大学环境法研究生。1988年到中国政法大学工作后,一直从事环境资源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王教授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环境资源法的著作30多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从1994年以来在《中国环境报》“律师信箱”专栏以严律师的名义回答全国各地读者有关环境法的疑难问题200多篇。他还是最近10多年来参与起草中国环境资源立法最多的学者之一,并对中国环境立法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先后被评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劳动模范。其独著的《环境法学教程》,2000年获得北京市高等教育优秀成果一等奖。作为访问学者访问过瑞典、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与国外多所大学建立了学术交流关系。他创办的“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及其免费咨询热线,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并为环境法的研究生提供了方便的研究和实习基地。他是中国大陆目前最有影响的环境法学者之一。
D. 新环保法的实施带来了哪些利与弊
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新修订的环保法已实施两年多了。新环保法有没有取得预期效果?“钢牙”有没有咬到该咬的人?近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专家评估了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
专家认为,地方领导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空前,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但在落实政府责任和提升企业守法意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不敢执法、不善执法、不严执法的局面基本改变
“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配套执法手段,被比喻为新环保法的“钢牙”。“我们在制定新法的时候,很期待它能长出牙齿,特别是这4个配套办法所规定的措施,就是4颗钢牙。”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灿发认为,得益于此,环保部门措施得力,基本改变了过去不敢执法、不善执法、不严执法的局面。但是,环境执法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比如,根据环保部发布的数据,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4987件,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24件,罚款数额达26375万元。按日连续处罚的使用率不足5%。业内曾对“按日连续处罚”的呼声最高,为何实际执行中使用率并不高?
吕忠梅认为,这说明制度设计还有一些问题。“比如,因为可以‘限期改正’,复查的时候企业不排污了,但之后又重新排污,再有检查时才能发现。”
此外,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还要打好环境执法组合拳,对同一环境违法者同一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两项或两项以上处罚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研究团队统计发现,2016年环保部门共对1255家企业(或个人)打出环保“组合拳”,较2015年的704家企业(或个人),绝对数量有大幅增加。
竺效介绍,与公安机关协调合作的移送行政拘留措施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两类案件相关的“组合拳”,占采取两种措施“组合拳”总数的74.1%。然而,“实践中,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在衔接上还有断裂的情况,需要部门间加强协商,建立联动会商制度。”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进展不平衡
“执法力度越大的地区,空气质量改善越大。”竺效说。2016年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PM2.5浓度指数上升的城市少,下降的城市多,空气质量明显得到改善。其中,与2015年相比,2016年PM2.5与PM10年平均浓度上升的地区,其执法案件数均低于该区域内的平均案件数。
政府环境责任是否得到有效履行,是新法实施的一个重点问题。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履行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有关制度和措施得到不同程度的贯彻实施。”王灿发说,但对政府监督考核的规范尚不健全。
比如,新环保法确立了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制度。2015年、2016年间,全国31个省级政府中,已有23个省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了环境报告,占比为74.2%。全国各地有相当数量的地级市及县级政府也向同级人大作了环境报告,表现出制度实施的广度。但是,仍有25.8%的省级人民政府未向人大作环境报告。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初步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已经制定,考核程序已经启动。但是,该制度在不同领域的进展并不平衡: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进展较好,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进展较慢,影响了我国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落实。考核结果和评价等级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也影响了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落实与监督政府履职功能的实现。
王灿发建议,继续加强配套立法,健全完善环保法实施法规体系,保障环保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和措施顺利执行,健全对政府监督考核规范。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专家呼吁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企业排放的问题,王灿发认为,两年来,绝大多数企业环境守法意识不断增强,违法排污行为在减少,但企业超标排放形势依然严峻,普遍存在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问题。
王灿发研究团队从18城选取了171家国控、省控、市控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国控企业比省控企业做得好、省控企业比市控企业做得要好,但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普遍存在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问题。171家样本企业中只有52家企业公开了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不到1/3。
在超标排放方面,废气类超标排放企业数量减少幅度最大、减排效果最为显著,其他污染类型企业却存在不降反升现象。例如,涉水(包括废水类、污水处理厂)、涉气(废气)污染类企业依然是超标排放大户,甚至相当部分国控企业也存在着超标排污的情况。污染源超标排放的问题目前依然形势严峻。
“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王灿发建议,继续加强配套立法;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同部门协同与配合;进一步加快环境监察体制改革,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待遇和专业能力等。
E. 近日长江保护法表决通过,长江都受到了什么破坏
在长江流域,电鱼、毒鱼、油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活动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这是我国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这一次我们要专门写一部《长江保护法》,进一步强调长江流域未来的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方向。该法包括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恢复,以及绿色发展。绿色发展实际上属于经济发展的范畴,体现了保护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与水污染防治立法、水资源专项立法等单一立法相比,《长江保护法》更具系统性,有利于综合保护。生态优先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当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要把生态放在首位。

比如,对于生态径流和国家生态流的保护,法律都有专门的规定。针对长江无鱼现状,拟开展反映长江特点和上游不同资源禀赋对应特点的水生生物完成指数评价、调查和标准制定工作,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长江大保护进入提速阶段。
F. 王灿发的学术成果
《环境法基本问题新探》
《环境法学教程》
《生物安全国际法导论》
1. 生物安全国际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2.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4. 政府法制通用教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5. 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6. 企业依法经营读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7. 中国大网络全书(环境科学卷);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8. 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9. 中国环境法制疑难问题解析,人民日报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10. 环境法概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11. 环境资源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12. 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1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4月第1版;14. 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15. 市场经济网络全书,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16. 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17. 中国环境执法全书,红旗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18. 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阐释,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20. 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参编撰稿,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全书,法律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22. 环境法基本问题新探,独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23. 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24. 干部环保法律知识教程,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25. 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26. 中国涉外法律实务大辞典,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27. 环境保护四法一条例诠释,独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28. 中国环境执法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29. 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实用法律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30.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3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32. 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33. 中国登记与办证指南大全,农村读物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34.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条文阐释,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35. “二五”普法教育500题,大连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36. 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第1版;37. 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38. 法律考试必备知识速成记忆 合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6月第1版。学术论文:1. 让环保审计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审计 2006年第9期,第18页;2. 不可多得的经典教材——评《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 法学评论 2006年第二期;3. 环境行政处分具体化的重要立法 中国环境报 2006年3月1日3版;4. 中国环境政策的历史性转变 中国环境报 2006年2月23日第4版;5.让“环境优先”成为立法基本原则 法制日报 2006年2月20日第8版;6. “圆明园铺膜事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拷问 中州学刊 2005年第5期;7. 环境违法成本低之原因和改变途径探讨 环境保护 2005年第9期,总第335期,2005年9月出版;8. 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立法研究 现代法学 2005年第5期;9.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 法学论坛 2005年第五期,2005年9月5日;10.让刑法在保护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 法制日报 2005年9月15日第1版;11. 公益诉讼不会导致滥用诉权 绿叶 2005年第3期,2005年3月;12“环保风暴”的影响及其显现的环境执法问题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第18~19页;13. 从一起环境行政诉讼看环境公益诉讼的影响和作用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5年7月;14. 《中国の环境纷争处理と公害被害者に对する法律支援》 载平野孝 编:《中国の环境と环境纷争》,日本评论社 2005年3月;15. 中国环境维权的现状:问题与出路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5年3月;16. 四条款彰显行政民事并重的环境立法趋势——简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中的民事条款(上、下) 中国环境报 2005年1月13日和17日;17. 《环境侵权救济研究》序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年12月;18. Transjurisdictional Water Pollution Management: The Huai Rever Example WATER international Volume 29, Number 3,Page 269, September 2004;19. 中国环境纠纷的处理与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 龙谷法学(日) 第36卷,2003年第3号;20. “战略环评”法律问题研究 法学论坛 2004年第3期,第19卷,总第93卷;21. 论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 政法论坛 2003年第5期;22. 谈地方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制定 中国环境报 2003年7月19日第3版;23. “战略环评”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农业环境与发展 2003年第20卷增刊;24. 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政法论坛 2003年第4期第21卷(总第112期);25.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原则 现代法学 2003年 第4期(第25卷);26;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n China's Trans-jurisdictional Water Pollution Management 黄河水利出版社 2003-5-1第一版;27. 论截留、挤占和挪用排污费构成犯罪的条件 中国环境报 2003-2-15日;28. 中国环境纠纷的处理与公众监督环境执法 环境保护 2002年第5期;29. 论我国现有惩治环境犯罪立法的缺失及其完善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 2002年第1卷;30. 环境恢复与再生时代需要新型的环境立法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2年第2期;31. “三冷”是否构成破坏社会秩序罪 中国环境报 2002年2月2日第3版;32. A summary of Policy and Legal analysis on Dealing with Envoronmental Disputes in China JRP Series No. 128 2002年5月;32. A Case of Water Polution in Pizhou, Jiangsu Province JRP Series No. 128 2002年5月;33. Air Pollution Damage: The Case of a Copper Smelter in Chifeng JRP Series No. 128 2002年5月;34. 试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环境报 2001年9月8日;35. 论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环境保护 2000年第4期;36. 论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分工 中国环境报 2000年2月19日;37. 创建框架性法规体系 国际贸易 2000年7月号38. 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初步研究——生物安全管理立法初探 城市环境 2000年第4期;39. 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立法所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环境保护 1998年第8期;40. 论我国新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及其实施 政法论坛 1998年第2期;41. 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的重大突破 中国环境报 1997年5月3日第三版;42. 环境标准是环境执法中的试金石 中国化工报 1997年4月4日;43. 国外环境法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化工报 1997年1月17日;44. 我国环保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中国化工报 1997年1月3日;45. 论自然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中国环境报 1996年7月6日~8月3日;46. 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 中国环境报 1996年6月1日第3版;47. 固体废物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国环境报 1996年2月24日;48. 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中国法学 1996年第1期;49.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对自然保护的局限性分析 环境保护 1996年第1期;50. 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 中国环境报 1996年1月20日;51. 固体废物的排污收费制度 中国环境报 1996年1月6日;52.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成立的条件及问题 中国环境报 1995年12月30日第三版;5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中国环境报 1995年12月30第三版;54. 加强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势在必行 中国环境报 1995年11月25日;55. 瑞典环境法的体系及其借鉴意义 中国环境管理 1995年第10期;56.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 1995年第8期;57. 论环境保护自卫权 优秀论文选集 1995年3月1日;58. 论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保护奖励制度 环境保护 1994年第2期;59.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中外法学 1994年第4期;60. 水污染防治法应对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作出必需的规定 中国环境报 1994年11月3日;61. 大气法的修改指导思想浅议 中国环境报 1994年7月23日;62. 法与度不可偏颇 中国环境报 1994年5月7日第三版;63. 论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中国环境科学 第12卷第5期;64. 选择执法手段应考虑执法效果 中国环境报 1993年12月7日第3版;65. 这种污染损失应由第三者承担 中国环境报 1992年3月12日第三版;66. 这种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吗? 中国环境报 1991年11月12日第三版;67. 谈谈地方环境立法的技术要求 环境保护 1990年第7期;68. 如何减少和避免环境行政诉讼? 中国环境报 1990年10月6日第三版;69. 环保局为什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环境报 1990年7月17日第三版;70. 环保部门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怎么办? 中国环境报 1990年9月20日;71. 什么情况下环境行政行为可以被判决变更? 中国环境报 1990年9月13日;72.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诉讼? 中国环境报 1990年9月6日;73. 环保局成为被告后还能继续取证吗? 中国环境报 1990年8月7日;74. 如何制作环境行政诉讼起诉状? 中国环境报 1990年 月 日;75. 对环保局制定的规章起诉法院为何不受理? 中国环境报 1990年6月21日第三版;76. 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中国环境报 1990年6月7日第三版;77. 地方立法将国家环保法具体化的技术方法 中国环境管理 1989年第5期;78.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我见 中国环境报 1988年4月19日第3版;79.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保护对象保护客体辨析 环境法 1987年第1期;80. 应指定限制行政罚款条例 法学季刊 1987年第2期;81. 环境评价单位在环境评价中的权利和义务初探 青年环境学家 1987年第1期;82.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刍议 环境法 1986年第2期;83. 如何正确处理经济特区环保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中国环境管理 1985年第6期84. 在防治水污染方面环保部门的职权和排污单位的义务 中国环境管理 1985年第3期; 85. 试论经济合同的有效条件 福建社联通讯 1983年第7期 《中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中国法学》
《论中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立法研究》
《现代法学》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Current Deficiencies and Suggested Reforms,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Spring),Volume 8,Issue 2/007.

G. 环保高压为什么还是难阻企业顶风作案
环保高压为何难阻企业顶风作案——河北合义渠被污调查
石家庄6月4日电“前些天村边合义渠的河水不知什么原因一夜之间变成了蓝绿色。”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田家庄村村民老尹说,近日陆续有人对河道内的污水进行投药治理,河水颜色才逐渐恢复正常。

初步判定系偷排污水所致当地已展开治理行动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广宗县分局局长刘玉晓表示,合义渠污染河段为广宗县田家庄村至路家屯村河段,全长约1200米。现场排查并取样检测结果显示,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锌、总磷全部超标。初步判定,河道内河水变蓝为企业偷排污水所致。
记者从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到,污染河段有3家涉水企业,3家企业均装有污水处理设备,有可能是相关企业没有启用污水处理设备污水直排所致,也不排除其他企业向河渠倾倒污染物的可能。
刘玉晓表示,已委托石家庄源生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河水污染情况进行勘察,制定治理方案。5月29日开始对河道内污水进行治理工作,利用船只采取人工投药的方式,分别对河水进行中和、絮凝以及污染物消除。目前,已经向河水投放各类药剂20余吨,河水有明显改善。但治理过后的区域因底泥返溶,还有返浑现象。针对污染原因,广宗县公安部门已经立案,案件正在侦破中。
一些企业仍顶风作案环保压力仍须进一步传导
今年4月,环保部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从4月初督查组进驻到位,到5月17日,督查组共督查11674家企业(单位),发现7909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约占检查总数的67.75%。
督查中也暴露出企业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在问题企业中,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有724个。如督查组在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检查发现,该县友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脱硫设施停运,企业产生的烟气未经脱硫设施处理,全部从窑顶旁路排放。
在当今环保高压和中央环保督查成常态下,为何仍有企业顶风作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企业环保治理成本较高,一些环保意识不到位的企业会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因此,企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不排除设备原因,但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导致的。
基层干部表示,在中央和各地环保督查渐成常态背景下,政府和企业都有了压力和危机,在环保理念上已有了大幅转变,但确实仍有一些企业顶风非法排污、暴力抗法。
4月17日,环境保护部第九督查组人员对邢台市任县双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后却被抢夺。一位被抽调参与本轮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的邢台环境执法人员表示,参与这轮督查,发现很多问题还是实际存在,环保压力仍须传导,一些问题以往不受重视、被忽视的,需要进一步重视和解决。
该环境执法人员表示,希望通过督查,尽快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各部门责任,形成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氛围,让违法排污无处遁行。
5月16日,邢台市环保局和下辖21个县(市、区)环保分局及环境监控执法机构同时挂牌,这标志着邢台市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一步,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对县一级环保机构的垂直管理。
垂改后,打破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直接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权,强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
H. 中国第一座高铁车站为何成为全民吐槽对象
近日,媒体报道,“每次从北京南站出来,都要累的一身汗,好像得了小病一般。”这段话来自微博认证为三农、社会学学者的陈里,最近他连发数条微博,直指北京南站设计不合理、管理服务差等问题,并向广大网友发起了“给北京南站进一言”的话题。

2016年,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在北京市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制止北京南站候车厅过分商业化还座于乘客的建议》案,呼吁有关部门对北京南站候车厅过度商业化进行整顿。
他曾到北京南站实地体验,他统计的二层高架候车厅商铺近90家,其中,商圈范围内共42个商店,在检票口与检票口中间也夹杂着共35家商店,而在候车大厅中央,除去一个爱心服务区,还有10家商店。曾经有一段时间,还一度出现了汽车展位。
有人说,这已经不像是一座车站,乘客更像是以顾客的身份在逛商场,累了顺便坐个火车。还有网友调侃,一进车站就像进了美食城,“留不住我的人也要留住我的胃啊”。
火车站为平衡收支,进行适度的商业开发,是一种自我“造血”,本没有问题。然而忽略比例和功能底线,过度商业化的后果必然是妨碍公共服务、影响乘客体验。
来源:观察者网
I. 环境污染投诉电话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根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9)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扩展阅读:
根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各地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其他工作职责,或者承担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J. 所以执法谁普法怎么说
谁执法谁普法中的谁,对落实普法责任至关重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表示,毫无疑问,执法者有普法的义务,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向执法对象讲清楚所执行法律,执法对象不懂的地方,应告诉对方。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是我国六五普法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来的,它要求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该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也就是要求实施法律的部门和机构承担起普法的任务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