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手机
『壹』 樊崇义的学术成果
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主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与民主化,在诉讼程序的研究中,重点放在第一审程序关于审判方式的改革上,合著有《第一审程序论》;在诉讼证据的研究上,运用马列主义哲学观,以辨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对证据的概念、证明的规则、标准、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均有独创见解,提出法律真实和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樊崇义教授参加了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是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其积极主张的统一人民法院定罪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增设简易程序,完善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建议均为立法所吸收。
樊崇义教授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995年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论反贪秘密侦查及证据力》的发言,1997年的中芬法制圆桌会议和中国--欧盟法律研讨会以及1998年在华盛顿中美法治与人权研讨会上的发言,阐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均引起国外学者的重视和好评。 1、《刑事诉讼指南》(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年2月
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年4月
3、《比较检察概论》(合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1年11月
4、《论证据》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89年12月
5、《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3年2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副主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5年7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释义与应用》 副主编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年6月
8、《出庭公诉理论与实践》(合著) 电子工业出版社 1996年5月
9、刑事诉讼法学系列丛书 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5月
10、《第一审程序论》(合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年9月
11、《刑事诉讼法专论》主编 方正出版社 1998年12月
12、《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 (合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5月
13、《金融欺诈的预防与控制》 副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
14、《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合著) 台湾五南图书印刷公司 1996年11月
15、《中国法制改革》 (合著) 广角镜出版社 1994年
16、《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法律出版社 1998年11月
17、《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 1、《法学教程》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5年
2、《刑事诉讼法学》 主编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1989年1月
3、《刑事诉讼法学》 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0年
4、《刑事诉讼法学》(统编)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
5、《中国刑事诉讼法》(统编)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
6、《外国诉讼法概论》 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12月
7、《中国刑事诉讼法》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12月
8、《刑事诉讼法学》(统编)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至1999年连续修正并印刷九版
9、《刑事诉讼法学》新编 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8月 1、《论刑事诉讼中如何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 《法学研究》 1985.5
2、《论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学习与探索》 1985.6
3、《论刑诉二审如何参照一审进行》 《电大法学》 1985.12
4、《四川三县综合治理调查报告》 《中国法学》 1985.1
5、《对公诉案件调查后的处理》 《河南司法》 1985.12
6、《涉外刑诉程序初探》 《政法论坛》 1986.5
7、《试论律师辩护制度的中国特色》 《诉讼法论丛》 1985.1
8、《论法庭调查》 《法学研究》 1988.3
9、《论法庭审判中的审判长、公诉人和辩护律师》 《政法论坛》 1988.6
10、《略论台湾刑事诉讼法》(合著) 《法学研究》 1990.1
11、《模拟法庭为教学改革开路》 《政法论坛》 1989.2
12、《从苏俄刑诉原则看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法制日报》 1989
13、《论刑诉法学教学改革》 《高等法学教育》 1989
14、《刑事诉讼法学结构的思考》 《高等法学教育》 1991
15、《论法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合著) 《政法论坛》 1993.3
16、《刑事诉讼职能论》(合著) 《现代法学》 1992.4
17、《法人犯罪被告人的确定》(合著) 《中央管院学报》 1993.4
18、《刑事审判程序的修改和完善》 《政法论坛》 1994.4
1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新走势》 《政法论坛》 1994.3
20、《市场经济与刑事审判模式改革》 1994刑诉国际研讨会论文
21、《退回补充侦查之研究》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5.10
22、《修改刑诉法的宏观思考》 香港广角镜出版社 1994.3
23、《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1995年刑诉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
24、《我国辩护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中国律师》 1996.3
25、《庭审改革与实务》 《法制日报》 1996.5.30
26、《更新观念,明确价值取向》 《法制日报》 1996.2.6
27、《反贪秘密侦查及其证据力》 载《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文集》 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
28、《十六载的实践与探索》 《检察日报》1996.10.24
29、《即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广州法制报》1996.4.13
30、《两手抓的策略与方法》 《检察日报》1997.3.17
31、《论公开审判》 《法制日报》1997.12.19
32、《简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适用》,《政法论坛》1997.3
33、《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 《诉讼法论丛》第1卷
34、《简论金融诈骗案件的证据及侦查纲要》 《政法论坛》 1998.6
35、《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 《中国法学》1998.2
36、《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刑事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合著) 《政法论坛》1998.3
37、《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变化》(合著) 《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4
38、《关于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北京观察》 1999.10
39、《言词证据必须用实物证据检验》 《北京青年报》 1999.9
40、《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合写) 《法制世界》 1999年第5期
41、《刑事诉讼法学回顾与前瞻》(合写) 《人民检察》 1999年第6期
42、《客观真实管见》 《中国法学》2000
43、《二十一世纪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新世纪检察》 2000年第1期
44、《中国刑事庭审制度改革与特色》(合写)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1期
45、《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日报》 2000年5月31日
46、《自由裁量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合写) 《人民检察》2000年6月
47、《刑事证据前沿问题》(合写),《证据法论坛》第一、二卷;
16、 《关于诱惑侦查法律问题的对话》,《检察日报》2001年1月18日
17、 《公正与效率 辩证同一》,《人民日报》2001年2月21日 ◇ 樊崇义 李艳玲: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论
◇ 樊崇义: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遵守的原则
◇ 樊崇义翁怡洁:监督、独立与司法公正关系之辨证
◇ 樊崇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
◇ 樊崇义:人文精神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 樊崇义 张中: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
◇ 樊崇义、毛立华、李莉: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呼唤财产处置的法律正当性
◇ 樊崇义 刘涛:检察机关侦查权需要局部适当调整
◇ 樊崇义:确立诉讼预防的观念
◇ 重塑刑事司法的人文精神
◇ 俄罗斯刑事诉讼结构转向当事人主义
◇ 完善的诉讼程序是政治文明的标志
◇ “简化审”关键在于被告人配合
◇ 统一司法考试对中国司法体制的影响
◇ 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司法体制 樊崇义教授1991年评为校级优秀教师,由他主持和领导的刑事诉讼教研室于1998年被评为先进教研室,本人评为校优秀教研室主任;主持的模拟法庭教学法 ,1990年被评为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作为第一主持人的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教学录象片1998年获司法部教学科研一等奖;1986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涉外刑诉程序初探》,获司法部第一届优秀科研奖;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获司法部一等奖;1998年2月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一文评为司法部优秀论文,并被中央党校编入《中国社会主义精神宝典》;2000年1月在《中国法学》发表的《客观真实管见》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宪梓科研二等奖。

『贰』 政治时事小论文两篇! 500字左右!
保护环境必须从我做起
我们对环境做了些什么?这是值得每个人深思的问题。我们的公民至今仍有一部分人不是环保意识淡薄,就是没有环保意识,有的还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森林是地球之肺。可是在一些地方成片成片地砍伐森林,甚至连幼林也难以幸免;一些企业在建厂时就没有环保意识,把河流变成了他们的排污池;一些厂矿排污严重超标,他们与环保部门“捉迷藏”,把污染物排入空中、排入河流;公共场所或马路上,有些人随地乱扔垃圾;有的公共汽车驾驶员,出了车门就不再有环保意识,把车厢里的垃圾往马路上扫;有些清洁工为图方便,把路面垃圾扫进下水道里;一些街头饭馆,剩饭剩菜连同污水倒得马路遍地都是……这一幕幕,确实不能不让我们感到忧虑。如果我们不让这些人加强环保意识,不去制止他们破坏环境的行为,上个世纪末叶墨西哥城严重大气污染导致许多居民罹患疾病的悲剧,将会在我们身边重演。
环境与人类唇齿相依。人类走向文明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人类爱护环境,环境施惠于人的过程。保护环境,不仅仅是政府采取几项措施,新闻单位广为宣传,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使我们的每一位公民树立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全民投身环境保护工作。也只有这样,环境才会报答我们。就像一位著名的环保学家所说的那样:“我们爱护地球像爱护我们自己,地球也将奉献给我们她所有的一切。”
『叁』 求5篇政治时事论文(200字)
自从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守芬教授在11月上旬在授课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后,11月1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研讨会上,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也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南方网)今年7月,最高法委托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分别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昨晚,贺卫方和樊崇义也分别向记者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新京报11月29号)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是我国基本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同时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义务,以至陈瑞华教授指出,目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呼声很高,这个问题不是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而是落实现行法律的规定,是法律上的归位问题。我们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这是法治的很大进步,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是逐步累积的过程,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法治是优于人治的一项制度,它的建立也需要经历一段艰难的过程。1999年,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标志着法治这项制度正式进入了发展的时期。然而,由于我国人治的传统的影响,我们的法治发展步履艰难,存在许多问题。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尤其对法院的司法腐败和不尽如人意的改革,而且都提出了发展方向和具体的改革方案。这是可喜的,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必不可少的力量。司法制度尤其是法院制度是中国整体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要与其他制度协调发展,其建立同样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耐心和对制度的信心。历史已经证明,任何突变式的制度设立都是不可能成功的。
法院一直在进行着改革和努力,以其取得较好的效果,达到法治的目标。原来的最高法院由于人员不足等原因不能承担全国的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的责任,但一直在努力,据著名刑法专家刘守芬教授介绍,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准备向全国选调法官以组成专门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法庭。这是可喜的进步,说明法院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法治的建设就是这样一步步的实实在在的发展。美好的法院制度是我们每一个人所期望的理想,但它不会从天而降,也不会瞬间实现,它需要法院真正的改革和进步。“我们的法院确实是实实在在地作些事情,这应该给予肯定”,刘守芬教授对最高法院将要收回死在立即执行的核准权表示赞赏。
法治的每一细微进步都值得我们欣喜。毕竟我们的法治建设是在人治思想浓厚的环境中开始的,是在经历了残酷教训的基础上开始认识的。我们的法治建设的时间还很短,法院改革也是近几年才提上日程,所以在要求法院成为理想中的正义和公正之神仍需一段艰巨的体制改革,而在今年7月最高法委托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分别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既是法院加大改革的先声,(新京报11月29日)。
『肆』 樊崇义的介绍
樊崇义,河南内乡县人,1940年11月出生,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监察学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正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法制日报》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伍』 受贿罪法庭审理最后陈述怎么写
“虽然最后陈述形式和内容各异,但核心内容大多是请求轻判”,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认为,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认罪,最后陈述阶段往往都会表达悔过之意,并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悔不当初】 “作为一个农民的孩子,本应该为中国铁道、为中国梦做更多的贡献,但是因为放松了自己的学习,放松了思想上的警惕,走到了这条道路。”
【不忘感恩】 “感谢党这么多年的栽培,感谢办案系统的教育,自己犯了这样的错,感觉对不起国家和家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樊崇义:落马官员受审所作的最后陈述,可以对其他还未犯罪的官员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对已经犯罪还未被发现的官员也起到警告的作用。
表功型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
正在审理中
2013年9月10日,张曙光因涉嫌受贿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并作最后陈述。
【自述成就】 “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走了3大步,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并且是中国人自己的技术、自己的品牌”,“我们圆了高铁梦。我会认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继续为高铁作事情。”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最后陈述时被告人一般会将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表达出来,但法庭是根据整个案件审理的证据情况,以及所掌握的事实,来做出综合的判决。
忆苦型
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
正在审理中
2013年9月4日,苏顺虎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最后陈述阶段,苏顺虎几乎是流着眼泪说了自己的人身经历。
【诉说出身】 “我出生在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家里弟兄8个,先后有6个弟兄夭折,均是因为病了没有钱治。我上小学的学习用具和作业本,都要靠我自己捡破烂卖钱获得,我父母常年有病,我从小就担起家务。”此外苏顺虎称,上高中时,为了不增加家庭负担,2年高中他从来没在食堂吃过饭,都是从家里带咸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对于贪官来说,如果不是自身禁不住诱惑,也不会因贪腐被抓,就算是鼻涕一把眼泪一把说自己的“辛酸史”,陈述时说自己“本质不坏”、“出身贫苦”、“环境使然”等来忏悔,也抹不掉自己罪行的,至多算是认罪态度好。
『陆』 刑事诉讼法学 樊崇义 哪个大学
樊崇义,河南内乡县人,1940年11月出生,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监察学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正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法制日报》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柒』 律师会见当事人要侦查机关批准吗
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可以持有关证件直接与看守所预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捌』 有多位教授编著过《证据法学》,陈光中、何家弘、樊崇义等。请问谁的最好
律师解答:
说实话,这基本教材都差不多。选择哪一本都行,陈光中是研究诉讼法学的,何家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法律语言研究所所长。而樊崇义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他们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如果只为学习随便选择一本,如果考研,考哪个大学选择哪个大学的教材。
『玖』 樊崇义的学术观点
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主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与民主化,在诉讼程序的研究中,重点放在第一审程序关于审判方式的改革上,合著有《第一审程序论》;在诉讼证据的研究上,运用马列主义哲学观,以辨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对证据的概念、证明的规则、标准、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均有独创见解,提出法律真实和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樊崇义教授参加了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是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其积极主张的统一人民法院定罪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增设简易程序,完善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建议对立法均产生积极影响。 樊崇义教授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995年在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上《论反贪秘密侦查及证据力》的发言,1997年的中芬法制圆桌会议和中国--欧盟法律研讨会以及1998年在华盛顿中美法治与人权研讨会上的发言,阐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均引起国外学者的重视和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