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者苏力老师
❶ 法学的入门书籍有哪些
你好,本人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为你解答。初次接触法学,不用在意去熟读法条或者急着上手解决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新的法律人,应该先培养法律的感知力和法律的思维方式。《洞穴奇案》是一本很有趣的入门书籍,较为易懂但是充满辩证思维;北大教授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较为深奥,从社会法律问题入手研究;《西窗法雨》则是以平和幽默的语言漫谈西方法律;《木腿正义》则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以犀利的笔锋为我们展示了法学、文学、法律与文学不一样的图景;而像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则是享誉世界的研究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的大家之作。
以上几本书,并不是专业于哪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刑法)的教科书,而是对于法律系统的认识,数量不多,但已经够你入门所用了。
若是你要学习部门法或者法律专业的学科,法理教材推荐北京大学出版社张文显的《法理学》;民法总论可以参看法律出版社梁慧星老师的《民法总论》,较为浅显易懂,而台湾学者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则》超大陆学者至少50年,可以作为教条课本,但是初次接触会觉较难;物权法也是看梁慧星老师和王泽鉴老师的书;刑法学可以看《刑法一本通》和曲新久老师的《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史建议看二十四史中法律的部分;外国法制史可以参看法律出版社的《外国法制史》教材。
民法方面的学习可以通读王泽鉴老师一系列的书,具体参考网络http://ke..com/view/565454.htm#4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其知识范围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你今后的阅读面应该是广泛的,法律、政治、文学、经济、哲学、历史等学科知识均可涉猎。
祝学业有成!
❷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epub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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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送法下乡
作者:苏力
豆瓣评分:9.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1-1
页数:348
内容简介: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各章(有关方法的第十二章除外)集中关注和讨论的中国司法制度的所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或以改变了的方式仍然存在;有的有所改善,有的则更尖锐了;并且不限于基层法院,甚至不限于中国的中西部或农村地区;当年研究问题的基本思路,以中国问题和经验为基础的分析和理论追求,至今或许仍然前沿,特别是面对概念法学和教义法学的泛滥;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展现的对中国问题和中国学术的关注甚至变得更为急迫了。这本曾引发很多讨论和争议的书,因为不合时宜,才没过时,甚或更有针对性了。
作者简介: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祖籍江苏,生于1955年愚人节。少年从军,又当过工人。1978年恢复高考后,复转军人进了法学院。1984年读硕士期间赴美留学,获硕士和博士学位。1992年回北大任教。《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道路通向城市》《法律与文学》等独著,《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无需法律的秩序》等译著以及论文、书评百余篇。

❸ 苏力《制度是怎样形成的》读后感
读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感
苏力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这本《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汇集了作者发表的论文、学术随笔和读书笔记。全书分成三编。
第一编主要是关注一些社会和法律的热点问题。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婚姻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送法下乡、科技与法律以及司法审查和制度形成的问题,这些文章反映了作者对现实的关注。第二编主要讲“法的故事”,即作者对语法学自身的反思。第三编则是作者的读书札记。
相比上个月阅读的《运送正义的方式》,这本书要深奥的多,少了直白或是浅显易懂的叙述,有的文章粗读下来不能领会,要读二遍、三遍才能慢慢融入其中,而且每次读都会有新鲜感。总的来说,苏力教授的语言精练、观点独到、不盲从、不敷衍,往往出人意料又让人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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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走不出的风景
作者:朱苏力
豆瓣评分:8.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1-4
页数:336
内容简介:
《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是作者苏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0年任期内各种致辞的汇集,主要是迎新和毕业致辞。因为苏力的致辞一洗官腔套话,贴近年轻学生的心灵与生活,这些致辞在当时就引起了校园轰动,并逐渐成为每年6月(毕业)和9月(迎新),学生以及毕业生们翘首期待的一道风景。并且从苏力开始,引发了一系列大学院校长们的清新致辞风气,比如华中科技大学的校长“根叔”。在书中,苏力还专门写文章讨论了大学致辞与政治修辞,表示他表里如一的致辞理念,对于教育界的同仁也有很大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苏力,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学院前任院长。著有《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律与文学》、《送法下乡》等,译有《法官如何思考》、《宪法并非自杀契约》等。

❺ 如何评论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朱苏力)
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内导师,2001年至2010年任容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天则经济研究所兼职研究员等。1997年当选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国商税法、法社会学、美国法律制度、法哲学、法律经济学分析、比较法、比较法律文化。

❻ 法学上的,苏力和朱苏力是不是一个人
是的,正是原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朱苏力素以法学思想的莫测、奔放著称,他在位北大法学院院长八年,他的管理水平之“高”,让清华大学法学和人大法学院都“拍手称赞”,他下台时,清华和人大法学院都说,真舍不得苏力同志下台啊,让他再当多一届多好啊。而他的法理学团队,也终于以强世功出走香港、赵晓力出走清华而宣告解体。
❼ 朱苏力是谁
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主要著作: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学问中国》(与赵汀阳、汪丁丁、盛洪等合著),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贺卫方共同主编,与强世功、贺卫方、李贵连、方流芳、张志铭合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
主要论文:
《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中国书评》(香港),1994年9月总第1期。
《跨文化研究中的社会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冬季号,50,000字 。
《反托拉斯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
《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关于对抗制的一些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法学研究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
《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些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书评》,1996年11月。
《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1996)。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东方》,1996年第5期。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读书》,1997年第2期。
《阅读中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公共论丛》,1996年总第2期。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法学》,1997年第3期。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学术思想论丛》,1997年,第2卷。
《社群主义的挑战?》,《公共论丛》,1997年,总第4期。
《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法学的分类》,《读书》,1998年第3期。
《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The Paradoxes in 20th Century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vol.28,part 3,pp.429-439。
《哈耶克自由论证的得与失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1998年12月。
《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学术思想评论》,第4卷(1998)。
《'酷'一点》,《读书》,1999年第1期全文以“冷眼看婚姻”为题收入,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论争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学评论》,第1卷,第2辑。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尼采•谱系学•历史学》,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第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总第4期 。
《“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8月总第5期。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外国法译评》,1998年。
《司法中的社会学方法》,卡多佐,《中外法学》,1998年。
《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亚里山大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美国市民社会的语式》,亚里山大和史密斯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与方朝晖合译)。
网上文选:
走不出的背景(2004年6月16日在北大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代发刊词)
你看到了什么?
面向中国的法学
不会忘记的承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致辞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普性及不足(西南政法大学五十周年学术讲座)
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
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为什么‘送法上门’?》的一个注释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从戴安娜之死说起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译序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从禁忌到理性——《性与理性》
苏力教授浙大对话实录
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代译序
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
“酷(cool)”一点
朱苏力: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朱苏力教授北京农学院讲座纪录
朱苏力: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人文底蕴吗——在北京大学的讲演(节选)
朱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朱苏力:《赵氏孤儿大报仇》:复仇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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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
作者名:苏力
豆瓣评分:7.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8-1
页数:624
内容介绍:
中国古代宪制作为持久存在的制度经验,有其自己的逻辑和合理之处。但近年来社科领域特别是法学领域,对于中国自己的制度研究较少。作者从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的宏观视角出发,对历史中国的宪制经验进行了总体把握和深度总结,揭示了历史中国千年传承、具有强大活力的原因,并力图阐释中国在制度文明上独有的贡献。本研究从历史中国所面临的至关重要的核心政治问题出发,逐一阐释了“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构成制度,以及军事制度、官僚体系、经济制度等,从而重构了历史中国的制度图景。
作者介绍:
苏力,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讲席教授,长江学者。祖籍江苏,1955年愚人节出生于安徽合肥。少年(1970年)从军,再当工人;1978年恢复高考后,复员军人进了北大法学院,获学士学位;1985年读研期间,赴美留学,先后获硕士、博士学位。1992年起任教北大法学院至今。先后独立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个人独著、文集和译著20余种。

❾ 苏力 《什么是你的贡献》原文
这是近年来我常常思考的问题。一度我甚至想以此作为这一文集的书名,但终因似乎不那么象一部法学文集,而更象一部小说、散文或杂文集的书名而放弃了。尽管如此,这个问题却不是能够选择之后就一挥即去的
。
一
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很有可能,到下个世纪初叶,就经济总规模来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参见,林毅夫、蔡窻、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8-1
1)中国的复兴已不可避免。这是100多年来中华民族一切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理想,而作为生活在这一时代的一个中国知识分子,我感到一种诗人所说的“历史的多情”——尽管历史完全无所谓有情还是无情。
这也许是现代中国对人类的一个最重要的贡献,因为与现实相比,任何理论学术都会黯然失色,都不过是一种解说,而且永远不会是最后的解说。尽管如此,解说却是重要的。对于一个人来说,解说使他能够把本来是无序的世界化为有序,从而似乎“有意义”;而对于社会生活来说,从一定的视角上看,一个社会的形成其实就是在一个确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诸多解说相互冲突、磨合、融合的过程,并进而获得一种关于生活世界的相对确定解说,因此影响了人们的习惯性行为方式,构成“制度,形成文化的共同体。
就过去的一百多年来说,中国无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学科(特别是前两个学科)都主要从外国、特别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用了大量的知识,甚至就连这些学科划分本身也是进口的——尽管它现已成为我们无法摆脱、也不想摆脱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然而,在借鉴了这一切外来的知识之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或之后,世界也许会发问,以理论、思想和学术表现出来的对于世界的解说,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
当然,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可以回避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找出种种理由:而我也相信,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从经验上看,我始终认为一个国家的学术理论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相联系〈尽管不一定成正比〉。儒家学说近几十年来的命运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和学术的形成,后代中国学者必定会提出更加精美的理论。然而,后代中国学者也同样会发问,什么是你的贡献?
也许这个问题完全是虚构的,也许永远不会有人向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一定会有人提出,那么也只能是我们自己,出于我们面对永恒的一种战栗。
二
也许,重要的问题是有没有可能作出我们的贡献。
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尽管西方学者和前辈学者已经提供了大量的视角、理论、模式、命题和概念,但是假如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假如人类历史不是重复往返的,假如具体的现实生活具有无限的丰富性,假如每个人的体验都具有某种不可替代性,假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知识都是阐释学意义上的“偏见”,每一种知识体系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昔日的学者、思想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一切知识。因此,从理论上说,我们这一代学者完全有可能根据我们的经验作出我们的贡献。
这种贡献并不是以我们的经验、体悟为目前主要是由西方学者提供的理论、模式提供一些注脚,充实或补充他们的理论框架;而是一种真正的无可替代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历史传统、我们的众多的人民(包括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变革时代给了我们一个学术的“富矿”,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因此关注中国当代的现实生活,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是中国学者有可能作出独特学术理论贡献的必由之路。
必须指出,关注本土问题并不是如同某些主张“弘扬中国传统”的学者那样,试图从中国传统或社会中寻找某些据说是具有“现代性的因素”。例如,一些学者将儒学家的“仁”解说为民主,而将“恕”解说为宽容,据说这样中国的传统就得到了继承。实际上,这种做法仍然是在以西方的某些理论、观点、思想、命题甚至概念作为现代的和学术的标准,因此一切他们认为值得弘扬的,仅仅是因为这些因素符合外国的某个或某些理论或做法。这种表面看来是大力弘扬民族文化的做法,如果按其自身逻辑,其实完全是没有理由存在的。如果一切值得弘扬的中国文化中的因素,仅仅因为它们完全符合或大致符合外国的某种理论或实践,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直接从外国照搬过来,有什么理由要从中国文化之中寻求那些所谓的“萌芽”呢?这种做法的背后仍然是缺乏自信;如果条件恰当(例如熟悉外国文献、精通外语),完全无须改变立场就可以从中导出“彻底砸烂中国文化传统”的结论和做法。除了学术上、理论上、认识上没有想透之外,这种做法,往往并非出自并追求对中国文化传统本身和对外国文化的理解,而是出自一种“我们先前也富过”的阿Q精神,甚至是出于潜意识地对各种自我既得利益的维护。
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和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同样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结论,接受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三
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为做学问的人准备了一个“富矿”,但我们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也许中国法学尤为甚之。与其他学科相比;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更缺少学术的传统,缺少研究中国实际的传统。法学不仅无法与中国传统学科文史哲的深厚相比;而且与社会学相比,也缺少象费孝通先生那一代很有成就的学者,没有《江村经济》、《乡土中国》那样的富有洞察力和有学术支撑的著作;与经济学相比,也缺乏经济学的实证研究传统和较为坚实的理论和学术训练。中国的当代法学研究,尽管在一些法律实践问题上有了不小的进步,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对一些命题、甚至是政治命题本身的分析研究;仍然趋向于把法学视为一种普适的知识;仍然对中国当代城市和农村、对中国人因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而形成的行为方式缺乏关注;仍然更多试图并习惯于用18、19世纪西方学者的一些应然命题来规定生活。法学研究的方法也相当落后,从应然命题到应然命题,缺少对社会的其他学科的了解,缺乏对支撑法学研究发展的理论的研究和包容,缺乏对司法问题的综合性研究,而往往从某个部门法出发把活生生的案件简单地归纳为民法案件或刑法案件。甚至连基本的学术纪律和规范都还没有普遍形成。
�中国的法学的成熟还有漫长的道路。
�然而,这也不能因此使我们有理由拒绝面对这样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
四
�这里收集的是我三年来写作发表的一些大致说来算是法学的论文。是面对这样的发问而不敢松懈的结果。尽管它们还算不上什么“贡献”,却是这种追求的脚印。
�当初写作时,我并没有有意要集中关注什么问题;因为我相信“君子不器”。我不认为任何学科应当、而且事实上也从来不能限制任何人的真正关怀。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有时以为是天经地义的学科专业划分只是由于无数学者的实践关怀而形成塑造的,它们仍处于、并将永远处于不断的流变之中。尽管如此,现在回过头来整理这些文章时,却发现,以一种自己也无法说清楚的理由,我的关注可以大致划分为四个方面,这本书集中了头三个方面的文章,只有关于法学的知识演变的几篇文章,由于更多涉及一些纯理论学术问题,而且比较长,没有收入这一集子。
首先是研究中国的现实。有关这方面的论文收集在第一编中。我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格或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因此,在这些论文中,我讨论了我认为的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立足点——当今的社会生活,主张关注现实,主张在社会背景下全面考虑法制建设。我分析了理念化的、似乎普遍正确的法律为什么会为人们拒绝或变相拒绝,分析了法律规避的合理性和其在变革时期对制度创新的作用,我也剖析了一些流行的、然而至少可能有误区的法学的和冒充法学的命题。应当说,这一编的文字反映了我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想法和我研究问题的指导思想,这种关切也体现在其他编的文字中。
第二部分关注的是中国的司法,包括制度设计和过程。在关于司法专门化的一文中,我实际提出的是一个“审判独立”的问题,但是我把这个问题放在转型期中国的大背景下,着重从社会分工这一社会学角度来讨论这一本来更多带有政治哲学色彩的问题;针对中国的现实,我还分析了审判独立在中国具有司法与社会适度隔离的问题。在关于抗辨制一文中,我没有过分关注抗辩制自身,而是关注抗辨制改革背后引起的或可能引出的一些法学和法制的实际问题。在关于电影《秋菊打官司》和邱氏鼠药案一文中,我更努力试图从个案分析司法问题的复杂性和世俗性,力图在宏观的法学理论与微观的司法实践之间寻求一些契合点。我之所以关心司法的制度和过程,是因为我认为从法制建设来看,司法是一个最有可能有所作为并产生实际影响的途径,其影响力可能远远超过立法;而且,由于司法是具体操作的,法官所面临的各种社会因素将是安乐椅上的法学家难以想象的,因此司法实践更可能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基础,而不是相反。
第三部分的关注焦点可以说是中国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其中包括学术批评和法学教育。规范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一定的规范(也就是制度)约束下,才可能形成有活力的法学研究共同体,才能有真正的学术交流和批判,从而形成良性的法学研究传统;并进而影响法学教育,影响法律实务,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应当说,这几个方面,可能是中国当代法治建设和真正形成的要点。之所以关注中国的实际,是因为就总体来说不存在普适的法治模式;而法治是否存在在于实践,在于如何做,而不是懂得如何做;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学共同体的形成又是极为重要的。关注这些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在实践上改进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能促进法学的发展,法治的形成。也正是这个原因,我选择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作为本书书名。
❿ 朱苏力的个人简历
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合肥。
1970年12月入伍做炮兵,担任测绘工作,1976年6月退伍,仍做测绘工人。
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2年毕业后在广东海关短暂地就职两年,再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师从张国华教授攻读中国法律思想史。
1985年,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
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1999-2000学年在哈佛燕京学社和耶鲁法学院任访问学者;2001年至2010年任北大法学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