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王利教授
A. 人大的研究生学院收专科生吗有什么特殊要求想考法硕,但是没有关于法硕专业的本科教科书,怎么办呢
研究生的招生基本要求取得学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一般情况下专科学历不能直接考研,应该需要升本后取得学士学位方可报考。具体的要求可以在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上查询到,或者打招生电话直接咨询最为妥当。
关于教材,目前的法硕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及法律硕士非法学三个专业。除法学硕士由各招生单位命题,参考书目在其招生网站上可以查到;注意:法学硕士是区分方向的,例如民商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等。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全国统一命题,有统一的参考书目。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学业顺利
B. 今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的很差,求复习方法,明年一定要通过呀,大神呢
我说一下自己的感受吧,我是11年过的。
个人感觉民法是最好学习的一门法律课程,应为它贴近我们的生活,在复习过程中只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内容就可以轻松通过。
一、第一呢应为我国没有民法典 所以民法内容会相对较多,在把握住意思自治原则上做整体复习,不需要死记硬背,只需要对相关概念有个映像、能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它的意思,完了以后做近三年的民法选择题,不懂的地方一定弄懂(包括专业术语、名词),以理解学习,司法考试复习量基本上在500万字左右,死记硬背是不行的。
二、如果时间允许可以报一个司法考试培训班,老师们基本上可以将每年必考的二百多分全部讲到,民法课程我最喜欢李军老的(他们都说李建伟的好),虽然费用较高,但我觉得物有所值。
回答完毕、望采纳、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问我!
附:
祝你早日通过司法考试!

C. 国内的民法权威有哪些人
魏振瀛
王利民
王泽鉴
江平
梁慧星
D. 常识与事实的距离有多远
关于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的一个话题 人们从老师和教材那儿得到知识,许多知识代代相传而成为常识。一个知识一旦成为常识,就具有不言而喻的效力,不需要理由,不需要事实,也不需要思考。著名的法学教授一般都恨那些怀疑常识的言论,在勾掉那些“缺乏常识”的论文著作时绝不手软,因为怀疑常识实际上就是怀疑著名法学教授的学问———如果常识有错即意味着著名法学教授需要重新学习。然而,常识有错的概率其实很高,不仅因为时代的变迁,也因为认识的局限。民法是概念法学的家园,许多常识来自某个或某些民法教授的想法,不免带有先天性的疾病基因。“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典型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典型民法典”,似乎就是这样一个常识。[1] 我们没有考证出谁最早这样评价法国、德国民法典,据说伟大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认为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2]看来这个常识的血统相当的高贵。我们也没有找到这样评价法国、德国民法典的史料,据说1804年属于自由资本主义中期, 1900年属于垄断资本主义初期,[3]看来这个常识的背景相当的真实。但我们可以读到这样评价法国、德国民法典的理由:法国民法典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的要求,而德国民法典对三大原则的修正,则是出于垄断资本主义的需要。[4]三大原则及其变迁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有这么一个对应关系,这个常识的逻辑自然就显得相当的合理。然而,看上去这样并不一定就是这样。 我们先瞧瞧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诞生前的几十年,是法国新兴的资产阶级争夺政权的时代,从君主立宪派到吉伦特派,从雅各宾派到热月党,风云万变,经历了革命与反革命的折腾。1804年,夺取了政权的法国资产阶级刚刚开始着手实现资本主义的政治理想和奋斗目标,资本主义在法国还不是一个普遍的现实。我们都知道,是工业革命催生了资本主义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水平也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而历史学家告诉我们:“从1815年开始,法国工业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到1848年为止,法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农业国家。”[5]1810年全法国大约有200台蒸汽机,大部分还是过时的单动式, 20年代后,一些铁工厂开始使用机器。法国的工业革命直到1815年拿破仑战败后才得以展开, 19世纪六十年代末才算基本完成。[6]历史学家还告诉我们,法国的工业革命之所以落后,是因为雅各宾派改革后,封建土地制度被推翻,大多数农民分到了土地,法国成为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但法国的小农经济,并不像英美那样在竞争中被淘汰,而是广泛长久地存在着,严重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国内市场的扩大和大机器工业的发展,对法国的工业化和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7]这就是说, 1804年的法国还没有真正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一个小农社会如何制造出一部自由资本主义的典型民法典?我们首先要感慨拿破仑的睿智、远见和想象力,同时,也不能不感慨后世民法教授无与伦比的联想力。 法国民法典确实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但这三大原则是否就是自由资本主义的标签?早期罗马法中,所有权绝对到这样一个程度:在他人土地上建的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人,[8]后期罗马法中,契约的自由已不亚于后世的任何时代包括1804年的法国,[9]而过错责任作为对结果责任的矫正,确立于公元前287年前后的《阿奎利亚法》。[10]如果说三大原则勾画了自由资本主义的蓝图,那么这张蓝图几乎全部来自于罗马法,怎么就不说罗马法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典型代表?将三大原则冠之以近代民法原则是后世民法教授的手笔,与拿破仑和他的立法助手无关,因为在起草委员会主席波塔利斯看来,财产法的条文“与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一致的,我们只是变更或修改了那些与现实的情况不再适应或经验证明已不大方便的部分”,“至于合同法,我们发展了那些适用于所有时代的自然。”[11]需要补充的是,在侵权法上,法国民法典并不只有过错责任,法典第1384条、1385条同时规定了雇佣、监护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等严格责任。三大原则也许契合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可能比罗马法契合罗马社会更为严丝合缝,拿这三大原则解释自由资本主义当然无可非议,但将罗马法就有的三大原则说成是自由资本主义的产物,有点象某些民法教授那样总以为台湾学者的著述就是自己的研究成果。 法国民法典不只有三大原则,还有具体的制度和条文。当我们读到法国民法典第524条这样的条款时,我们仿佛看到了18世纪末迷人的法兰西田园风光。家畜、农具、种子、蜂房和酿酒的木桶,在法国民法典中一一亮相,果树伸到了邻家的院子该如何处理,法国民法典处理得很郑重其事。也许正是在法国民法典中读不出多少都市风景,所以有学者认定法国民法典是“18世纪农业经营的法”、“展现的景观并非都市风景,而是农村风景。”农村风景当然不是判别法典性质的标准,任何社会都会有美不胜收的田园风光。但是,如果只有农村风景而没有都市风景,至少说明了法典的视野和焦点。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汽车火车,没有高楼大厦,也没有企业公司,因为担心封建复辟,法国民法典甚至不承认法人人格以防止封建贵族势力利用教会、行会等组织形式从事复辟活动。没有这些,不意味着法国民法典不能适用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但意味着法国民法典不是为了自由资本主义而生的———其没有在意也不在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应有什么。法国民法典首先是为了重建法律秩序,拿破仑清醒地认识到“现在不是空谈哲学的时候,要做的是统治”;同时也是为了统一法律,法国南部受罗马法影响,是典型的成文法区,北方又以日耳曼法为基础,是习惯法法域,需要“制定一种能包括一切事项及能治理法国治下一切财产与人事的、遍效的法律。”[12] 我们接着瞧瞧德国民法典。 1896年前后的德国确实出现了垄断组织,而且发展比较迅速。德国的第一个卡特尔产生于1857年。l870年增至6个, 1877年达14个。90年代一度增至350个, 19世纪末保存下来的为275个。1905年又恢复到385个。1910年,卡持尔组织增至500一600个。其中, 1905年的385个卡特尔中的200个左右具有了辛迪加性质。[13]1897年,德国最高法院还裁定普尔、康采恩和卡特尔等订立的垄断协议为合法。但这是否意味着德国已是一个垄断资本主义占主导的社会呢?历史学家这样告诉我们:由于生产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这一时期的垄断组织存在的时间并不长,而且从未扩大到超过一个地区。[14]垄断组织也不稳定,基本是最低级的形式———卡特尔。历史学家还告诉我们:德国的生产和资本集中进程虽在1882年后有了明显加速,但集中程度以及企业的规模都远远低于同时代的美国。[15]这是可以理解的,德国直到1871年才实现统一,才有比较稳固的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基础,故不可能在短短的二十几年就达到所谓的资本主义最高阶段。[16]垄断组织的出现与其说是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不如说是铁路、钢铁、电力、盐和煤等行业本身具有资源垄断或技术垄断的性质,这就可以解释德国当时的垄断组织为何总是出现在这些行业之中。1896年的德国至多有点垄断资本主义的萌芽,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要想制定出典型的垄断资本主义的民法典,唯一的可能便是立法者具有超人的想象力。 问题在于德国民法典并不是想象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确实限制了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但并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为了迎合垄断资本家的利益需求。德国民法典起草和争吵了几十年,似乎没有哪个垄断利益集团游说立法者抛弃所有权绝对和限制意思自治。如果对当时的德国政治背景有所了解,应该知道:德国在统一前,存在多个邦国,其中一些邦国势力强大,而且有各自的法律习惯。统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战争实现的,并没有摧毁各邦的利益和势力,维持国家的统一不得不采用保守和妥协的方式。因此,德国在政治上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17]在经济上则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确保帝国的统一和巩固欧陆之所得,满足军事、国防的需要,从而走“富国强兵”的道路。[18]法律的统一是维持国家统一的基本途径之一,德国民法典作为法律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保守和妥协以适应当时德国的政治和经济需求。不仅如此,据专家考证,德国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19世纪40年代几乎同时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出现在德国的政治舞台,而德国统一后的几十年间,德国的封建容克地主依然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资产阶级要推翻封建容克地主,无产阶级要在推翻地主阶级之后推翻资产阶级,资产阶级不得不同封建势力妥协。[19]这样,德国进入资本主义后仍保存着浓厚的封建残余。由上述可见,如果说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寄托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那么,在当时的德国,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恰恰是封建容克地主抗衡资产阶级的有力武器,与垄断资本主义并无关系。由此看来,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并不是垄断资本主义的专利,因为德国民法典限制了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就推断德国民法典代表了垄断资本主义,无异是说西方国家最近为对付金融危机而实施的国家干预是在搞计划经济。 德国民法典除了过错责任以外,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这被后世民法教授提升到了限制过错责任原则的高度,以证明垄断资本主义的民法典在三大原则上都与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国民法典有本质不同。责任归责原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真有什么关系吗?有谁论证过自由资本主义喜欢过错责任原则而垄断资本主义不太喜欢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归责原则就解决一个问题:在一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要不要以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考量的因素是行为的本身而不是其他。这是一个纯技术性的判断,特定的高度危险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行为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责任归责原则仅仅是一个技术性规则,并没有代表自由或垄断资本主义的品性。将一个技术性原则与一个社会的性质扯在一起,就像不少民法教授动不动就将合同作用之类的问题与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命运结合在一起那样,乃是典型的牵强附会。从逻辑上分析,特定的高度危险行为主要是工业技术的产物,在农业社会几乎没有,由此确定一个特别的责任归责原则,应该理解为是在过错责任原则外增加了责任归责原则,而不是限制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至于像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之类的责任,法国民法典也有,如第1385条的动物饲养人责任,更谈不上是垄断资本主义的责任归责原则了。 说到这里,我们大致可以下一个结论: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与资本主义的自由与垄断没有什么内在的联系,只有后世民法教授人为的生拉硬扯关系,所谓的常识不过是学术游戏形成的学术垃圾。这个结论丝毫不影响法国、德国民法典在历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法国、德国民法典的赫赫声名本来就不是凭借其代表了什么社会才得到的,但有助于我们理性地对待知识。长期以来,民法教授们为了显示学问有意无意地炮制了许许多多的毫无用处和错误百出的知识。这些垃圾一样的知识[20]堆积在课堂上和教科书中,压迫着一代又一代的学子,窒息了学子们的思维活力,以致于目前的中国民法学几乎没有什么新鲜的知识。清除垃圾知识,净化教学和学术环境,倡导独立思考、严谨治学的风气,乃是有良知的民法教师应承担的责任。-------------------------------------------------------------------------------- 注释: [1] 参见尹田主编:《民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王全弟主编:《民法总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刘士国:《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兼及民法典的社会基础及实施保证》,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杨年合主编:《民法学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张玉敏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王利民主编:《民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李仁玉、陈敦编著:《民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它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模式,把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它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把调整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法律关系的规定作为主要内容,确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开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思格斯称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此后,《法国民法典》'成为世界各国编纂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杨年合主编:《民法学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3]我国的政治经济学通说认为:资本主义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从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二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 [4]“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现代民法的开端,它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翻译'成法的语言,它所反映的首先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尹田主编:《民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自十九世纪末起,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时期。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正是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尹田主编:《民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5]李世安:《欧美资本主义发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6]参见宋则行、樊亢:《世界经济史》(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114页 [7]参见高德步、王珏编著:《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261页。 [8]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9]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333页。 [10]参见前注9,江平、米健书,第375页。 [11]转引自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1期。 [12]吴绪、杨人楩选译:《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2页。 [13]参见前注6,宋则行、樊亢书,第272-273页。 [14]参见前注5,李世安书,第148页。 [15]参见前注6,宋则行、樊亢书,第268-269页。 [16]将资本主义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的说法本身可能就值得研究。我们这一代人大多是在文革期间从列宁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知道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那是一个崇拜革命导师的年代。重读列宁的这本书,我们发现列宁在证明德国垄断资本主义时所使用的数据耐人寻味。例如:“德国在1907年雇佣工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有五百八十个。它们的工人几乎占总数的十分之一(一百三十八万),它们的汽力和电力几乎占总数的三分之一(百分之三十二)”《列宁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4页)。一千人规模的企业,放在今天也就是一个中小企业,现在雇用人数几十万人的企业也未必能垄断整个行业。显然,列宁见到的垄断其实是资本主义还没有充分发展的历史条件下的垄断,不足以反映整个资本主义历史规律。垄断是否是资本主义高级阶段的特征以及资本主义是否有这么一个高级阶段,有待于政治经济学的新的研究。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5页 [18]参见丁建弘:《德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19]参见黄振等:《世界近代史重点和理论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7-148页。(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 出处:《法学评论》 2009年第6期
E. 中国当今的民法学者中,谁最厉害
王利民,男,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立民教授
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大连市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组专家。2009年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2010年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
1979年全国统一高考吉林省通化地区文科成绩第一名。1983年本科生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1986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2006年取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期间,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任教,曾担任该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2年11月,国家教育部民法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2006年4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主管法律硕士教育工作。2007年7月,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培训学习。
研究领域
民商法学,包括外国民商法学、国际私法学和比较民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学、国际私法学(比较私法)和民法哲学。
教学情况
讲授民法总论、罗马法学、知识产权专题、民商法原理(研究生);民法学、外国民商法学、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本科生)等课程。培养研究生共10人。
F. 司法考试 北京的万国和三校哪一个比较好
小姐我给你个全的···呵呵··
我去年上的三校 今年很多同学呗我介绍去了三校··呵呵··集体反映还不错
给你个全的 准确的师资介绍啊 真不知道你那是哪儿弄的 ·······盗版得也太·····
一、真题破译阶段:
民法—李仁玉 刑法—阮齐林
行政法—张锋 民诉—杨秀清
三国—杨 帆 刑诉—刘 玫
商经—鄢梦萱 理论法学—徐彪
二、重点学科阶段:
民法/李仁玉 刑法/阮齐林
民诉/杨秀清 刑诉/刘 玫
三、系统强化阶段:
民法/李仁玉 民诉/杨秀清
三国/杨 帆 商经知产/鄢梦萱
行政法/张锋 宪法/焦洪昌
刑诉/刘 玫 刑法/阮齐林
法理学/张龙 法制史/张龙
四、案例法条阶段:
刑法/柏浪涛 综合/叶晓川
民诉/侍东波 刑诉/毛立新
民法—钟秀勇 行政/吴鹏
三国/李毅 商经/鄢梦萱
五、专题精讲阶段
民诉/杨秀清 三国/杨帆
刑法/柏浪涛 法理/张龙
法史/张龙 行政/张锋
刑诉/刘玫 民法/王利
宪法/焦洪昌 商经/鄢梦萱
六、高分卷四阶段:
案例/王利 论述/王旭
七、模考冲刺阶段:
刑诉/宋桂兰 行政法/徐金桂
商经/刘安 三国/祈欢
民法/王 利 综 合/叶晓川
刑法/柏浪涛 民诉/房保国
G.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的学院师资
杨建学,男,云南陆良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2级,教授,硕士生导师,应用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
张光君,男,四川开江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应用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环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政法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研究中心副主任。
彭继红,女,四川成都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79级,应用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张平,男,重庆巫溪人,无党派,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3级,应用法学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实务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钟枢,男,四川叙永人,致公党主委,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83级,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协常委,教授,硕士生导师。
薛佐文,女,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79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邓为,男,四川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5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伍鉴萍,女,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79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程继革,男,重庆人,致公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4级,讲师。
胡绵娓,女,云南东川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副教授。
吕品田,女,北京人,中共党员,重庆师范大学管理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外事处对外汉语教师,助理研究员。
刘小红,女,四川内江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读博士,讲师。
陈亮,男,四川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环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周愉,女,四川遂宁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3级,讲师。
何金辉,男,江西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讲师。
房国宾,男,河南平舆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徐新跃,男,江西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0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吴志伟,男,黑龙江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院长助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实务教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讲师。
范水兰,女,福建顺昌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
冯子轩,女,四川巴中人,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
郝艳兵,男,河南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在德国曼海姆大学访学。
康良辉,男,云南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讲师。
陈英,女,四川南充人,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任世丹,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
车亮亮,男,甘肃天水人,民进会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
廖建凯,男,湖南醴陵人,中共党员,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所做研究人员。
铁燕,女,四川自贡人,无党派,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2006年7月至2006年12月在日本东京经济大学做访问学者,讲师。
赵天宝,男,河南焦作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副教授。
石雷,男,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助理研究员。
孟庆涛,男,辽宁建平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讲师。
田毅平,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讲师。
郭平宜,男,四川资中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副教授。
皮锡军,男,重庆垫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副教授。
刘渝峡,女,重庆渝中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讲师。
康晓虹,女,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讲师。
曾兴华,男,四川南充人,民主促进会,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实务教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王筝,女,湖南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院长助理,讲师。
张逸,男,重庆江津人,四川大学软件工程硕士,讲师,目前担任全校的计算机教学任务。
郑军,女,回族,江苏南京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讲师。
胡曙东,男,重庆大足人,民主促进会,国际法学硕士,讲师。
邓蔚,女,四川仪陇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7级,副教授。
罗蓉,女,羌族,四川北川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79级,讲师。
王利,女,重庆江津人,民进党员,重庆大学工程硕士,应用法学院从事法律文秘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及相应的教学工作,高级实验师。
杨昆平,男,山东人,中共党员,西南师范大学外语系毕业,应用法学院教学秘书。
王雯静,女,四川峨眉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应用法学院办公室主任,讲师。
张玲,女,重庆潼南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法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讲师。
陈健,男,重庆沙坪坝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法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讲师。
黄薇,女,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喻小利,女,重庆北碚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黄亚菲,女,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谭瑞和,男,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应用法学院党总支专职党务人事秘书,助理研究员。
周晓,女,重庆人,中共党员,三级警司警衔,刑事执行专业专职辅导员。
张艳娣,女,河南邓州人,中共党员,西南大学教育学院课程与教学论硕士,专职辅导员。
周昳澜,女,江西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专职辅导员。
孙莹,女,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专职教师并兼任学院团委书记。
冯成辰,女,重庆铜梁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专职辅导员。

H. 司法考试哪个辅导团队比较好
当今的司考培训界就推荐你三个,剩下的基本为鱼腩:
1.三校名师 师资配备没得说..既有博导,还有曾经的出题者,还有命题者的博士生...李仁玉 王利 柏浪涛 杨雄 阮启林 杨秀清 杨帆等都是各学科的领军人物!特别是每年的试题,因为人脉的因素,都有极高的预测价值!只是期经营模式和万国相比就逊色不少,非面授分校问题比较多!..但绝对对得起司考界头等舱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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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的书和试题:总的来说 三校的题 众合的书
教材类:《众合专题讲座》 《三校名师讲义》 三校王利柏浪涛编写的《主观考题破译》 法条类:众合法条汇编+重点法条 真题类:众合历年真题汇编 众合或三校历年真题分类汇编 练习题: 特别近三年内众合 三校的试题 如AB卷 特刊等.因为学校可以通过关系搞到出题人的出题信息,但拼题人是出题人外的老师,他会刻意回避市场上预测率高的知识点.第二年出现期预测中没考到的点的几率就很大!可考知识点就那么些,上一年考的点出现几率也降低了,所以上一年的预测中没考的就成了热点!
I. 如何理解广告管理是一种要约管理
我从别处粘贴的:
执法、司法实践中,对广告主的广告违法行为,主要按照虚假广告性质追究其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合同法》把广告分为要约邀请和广告要约,传统的违法广告归责原则必须讨论。广告要约是一种新的法律行为,本文拟对广告要约的构成、特点、广告要约成就的合同的特点及违反广告要约的法律责任进行讨论。
一、广告要约的构成及特点
广告一词源于拉丁语,有“注意”、“诱导”和“广而告之”的意思。英国《简明不列颠网络全书》给广告的定义是:“广告是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推荐商品、劳务,影响舆论,博得政治支持,推进一种事业,或引起广告主所希望的其他反映。”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把广告分 为要约邀请和广告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其构成条件为: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有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1〕《合同法》第14条把上述条件规范为:(1)内容具体确定;⑵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⑷。《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把广告要约从一般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中分离出来,不仅是合同制度的突破,也是广告制度的突破。
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 ,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⑵。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我国《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我国《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
(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
(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
(四)从法律拘束看: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二、广告要约成就合同的特点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典型的合同有两种: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广告要约成就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正确认识广告要约成就合同的特点,对于全面、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具有重要作用。从合意的方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考察,广告要约成就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意的方式一般是推定方式。〔3〕这种方式不同于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也不同于口头合同,兑手成交,即时清洁。这种方式主要按照法律规定,依靠商业惯例推定双方当事人默契程度确认合同成就。这种合同由广告要约人的广告样单和受要约人的购货发票组合而成 .如广告要约“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广告受众(即受要约人)只要据此广告到该公司购买了玉兔牌化肥,办结购买手续,如付款、提货、取票,即为承诺,双方即达成默契,也就实现了意思的一致。
(二)合同的内容即为广告要约的内容。反之,广告要约的内容即为合同的内容。广告要约一旦被承诺,合同即为成就。因此广告要约与合同除了时间上的连续性、程序上的继承性特点外,二者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的特点。这一特点既为确定意思表示行为和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要求广告要约行为要严格遵循《合同法》自律。
(三)合同成立的条款即广告内容一般为主要条款。如当事人姓名、地址、标的、质量、价款、数量、期限。次要条款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维护交易安全、规避交易风险的条款主要寻求法律补缺性规定和商业惯例弥补。如《合同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四)合同除了缔约阶段的前附义务外,一般还有后附义务 (即附负担)约定。广告要约情形下的成交行为是受要约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成功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一般同时标志合同履行结束。前附义务是缔约中的义务,后附义务是合同履行后的附随义务。附义务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的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义务影响的法律行为。附义务(即附负担) 法律行为发展于罗马法中,当时的法学家们对负担的问题作了不少讨论,如负担之不履行的法律效果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就赠与合同问题作了附义务的规定,对买卖合同尚未规定。 但在实践中,受现代营销观念影响,交易行为中附义务行为越来越多。如“本商场在1月28日至2月28日开展优惠大酬宾,天狗35寸数码彩电原价5000元,酬宾期间3000元/台,酬宾期满将恢复原价,欲购从速”。其中除“酬宾期满将恢复原价”外,都是要约中的合同主要条款。“酬宾期满将恢复原价”即为后附义务约定。这种义务将使受要约人的预期不利得到规避。附义务约定由广告要约人在广告要约中明确表示。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成就,要约人则应履行自己给自己约定的附随义务,承担因此可能出现的后期销售下降的经营风险。
三、违反广告要约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不属违法的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应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按照违法的性质和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违宪责任。 违反广告要约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广告要约人因违背依据要约内容所应负的义务或违法而使受要约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价值观和效益价值观〔4〕 ,在交易方式不断更新的新经济时代,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力和防止权力滥用,有效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对违法广告要约及广告要约成就的无效合同等行为,应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经济规制法按以下方式进行法律归责。
(一)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广告要约人在合同订立阶段,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受要约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损失责任。主要包括:
擅自变更、扩张、撤销要约使受要约人不能依要约承诺而成就合同,受要约人基于信赖合同可成就所受到的损失;因要约人过错致使合同无效,受要约人基于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受到的损失,要约人应予赔偿;因要约人过错合同被撤销,要约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人违反合同先附随义务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这种先附随义务包括:有正确陈述客观情况的义务;有保证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有履行法定手续的义务;有保守因缔约得知的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对于合同后附随义务不履行的,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实际履行之后的可得利益,即履行利益为限。
(二)缔约违法行为的行政、经济责任: 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国家适度对经济运行进行规制十分必要。“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侵犯了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使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5〕。广告要约人有《合同法》第42条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27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6〕 的规定,广告要约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一是在订立合同中利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致使受要约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二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应该迅速规范,立法层级应该更高。
缔约阶段的违法行为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应比照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三)缔约犯罪的刑事责任。广告要约人有《合同法》第42条等行为和违反《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要约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1][2][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594页、第595页、第14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版。
[4]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第209页、第21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王利民、崔建民主编《合同法新论。总则》第30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8年第2次印刷。
[6]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修改。
J.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是199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是全国第一批14所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之一。东校区位于柳州市社湾路28号,南校区位于银桐路。学院(东校区)坐落在祖国西南工业重镇广西柳州市的贤乐公园旁,校园环境清馨优雅,风景宜人,交通便利而又不受城市喧嚣影响,文化氛围浓厚 .
基本概况
学院占地面积850亩,高职高专在校生7920人,成人大专生2284人,各类进修及职业培训2091人。专任教师405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80人,双师型教师100人。设有机电工程系、电子电气工程系、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艺术设计系、音乐系、基础部(2009年起已改为“汽车与环境系”)、社会科学部等8个教学系部,开设有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运用与维护、电子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音乐、外贸英语、新闻采编与制作、物流管理、装潢艺术设计等44个专业,涵盖工程、理学、人文、经济、管理、艺术等学科,面向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拥有国家级建设示范性专业——汽车运用与维护技术专业,自治区级精品专业——数控技术应用专业,省级高职高专精品课程《数控机床与编程》,省级高职高专重点课程《汽车构造》。同时还是首批国家高技能紧缺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和国家职业指导教学训练基地,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初、中、高级工的职业资格鉴定。
[编辑本段]学院定位
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体,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为重要组成部分,为生产和管理一线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技能型的一专多能的中、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办成广西重要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基地、各层次技工和技师的考核基地、企事业单位职工再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基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努力建设成为广西示范性高职院校。
[编辑本段]办学思想
以“追求卓越,打造名牌,为学生的辉煌未来打牢基础”为基本办学理念,以“学纳百川,一技报国”为学生发展原则,以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为根本,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基础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增强办学实力、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为目的,努力把学院办成广西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
[编辑本段]办学特色
以产学研结合为特色。注重培养学生技能、提高学生素质,全面实施教学、生产、科研三结合,实现专业设置与社会需要零距离配合,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零距离贴近,实践教学与岗位要求零距离接触的“三个零距离”。
教学设施
具有高水平的产学一体化校内实训基地。拥有机电教学系统、空调制冷教学系统、数控机床教学系统、电子实验室、服装CAD实验室等各类先进的实习车间及实验室,现代机械制造实训中心设备齐全、先进,拥有国内高校中技术领先的价值200多万元的4×2米7420型数控龙门铣床。还与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上汽通用五菱集团等著名企业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学生可以在校内外的实训基地进行生产性实习。
[编辑本段]学生成就
学生多次在国家、省、市等级别的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屡屡捧回奖杯。在2002年全国“建工吉润杯”服装设计大赛上,艺术设计系学生设计的系列服装作品分别荣获一等奖和二等奖。仅2004年就有17名学生荣获省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奖励,6名学生在柳州市青年状元技术大赛获青年技术能手称号。
音乐系学生何小霞作为广西唯一的业余组选手在第二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总决赛中荣获铜奖,在2005年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该院学生分别获得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及优胜奖。
[编辑本段]推荐就业
具有稳定的毕业生就业网络。与肇庆风华高科、深圳中兴通讯、深圳康佳、方正电脑、柳工股份等上市公司,西铁城德恒钟表、富士康电子、精量电子、王利电机、永威塑胶、统将电子等外资、台资企业及立白集团、柳州汽车厂、柳州市汽车发动机厂、柳州建筑机械厂、柳州特种汽车厂、柳州上汽通用五菱等广东等地的上百家大中型企业企事业单位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连续多年毕业生就业率都达到了95%以上,位居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前列。
[编辑本段]发展前景
柳州工业发达,经济繁荣,交通便利,素有“桂中商埠”之美誉,综合经济实力名列全国第27位,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名列全国187个地级城市的第18位。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为柳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柳州市的经济发展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各级领导十分关心学院的建设,教育部副部长张天保、自治区副主席吴恒、自治区人大副主席李振潜、教育厅厅长余益中、副厅长黄宇、车方仁,柳州市委副书记肖健刚、胡锦朝、彭晓春、副市长文和群、柳州市人大副主任徐伟崇都亲临学院视察、调研和指导工作。柳州市政府把建设发展好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保证柳州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来抓。柳州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为学院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该院正在加快发展步伐,为建成以数控、模具、电子等机电类专业为主,多专业协调发展,师资力量雄厚、实验设备一流、教学手段现代化、校园环境优美和竞争实力强的综合性高职院校而努力奋斗。
充满朝气和活力的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正以崭新的姿态迎接广大莘莘学子的到来。
刘志人,广东省仁化县人,现年83岁。早年在广州、和平、河源和广宁等地中学任教。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任某团宣传队队长。1983年在仁化总工会离休。1984年2月开办“仁化县私立日新学校”,专题探讨“青少年犯罪与学校教育的关系”。开办过升高中补习班、高等教育考试辅导班。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探索,认定学校教材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学生的求知要求。1988年开始,刘志人开办了“高中文科实验班”,主要研究在一年内学完学好现行高中文科三年应修的全部课程的可行性。二十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该实验班的学生经过一年的学习,学完了三年高中文科课程并且参加当年的高考,考上大专院校的人数一年比一年多。他们当中有些继续深造,还拿到硕士、博士学位;有些大学毕业后从事教师、公职人员等,在各自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实验班的学生来校前尽管有这样的缺点那样的错误,但经过校长刘志人的耐心教育,思想观念发生了转变,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他们今后成人成才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为了推动快速教学,刘校长从广西的南宁、柳州、玉林回到广东,恢复日新私立学校,建立快速教学南方基地,刘校长坚持不懈的探讨。最近摸索出用三个月的时间基本教完学好高中数学三年的课程(每天2课时),甚至花三到四课时的教学学好高中数学常规教学所需25个课时的教学任务,创造出不同凡响的神奇。刘校长之所以神奇:
神奇之一:点石成金。让学生一年学完高中三年文科课程内容,并在高考中大比例考上大学。
神奇之二:他开始创办的学校原先只有他一名教师,高中文科六门课程都是他一个人担任的。
神奇之三:在16年的时间里,培养了大量的学生,其中有好几百人分别考上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艺术学院等重点大学和普通学校,甚至还有考上美国耶鲁大学,其中有的学生大学毕业后还攻读硕士和博士,并取得学位。令人欣慰的是,他所教的学生至今没有一个违法犯罪的。
[编辑本段]事件集
没上高中能否考大学?七旬翁 教育厅对簿公堂
在"私立日新学校",73岁的刘志人既是校长,也是唯一的授课教师.
本案提要
没上高中能否考大学?广东省教育厅目前的规定是,参加普通高考者必须具有高中学历或高中同等学力,如果没有高中毕业证,考生必须在高中会考中成绩合格,才能证明其具有高中同等学力。就此,韶关市一位73岁的私立学校校长提出质疑:我的学生没有高中文凭,而当地的高中会考他们又无法参加,那么我的学生是否被剥夺了高考权与高教权?
目前,这位七旬翁与省教育厅的官司已上诉至广州中院。令人惊奇的是,老人的学生是一批中考落榜的初中毕业生,他们计划用一年时间完成三年的高中文科课程,然后直接考大学。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高考权受到限制前,这所私立学校的不少学生确实有这样的经历————初中毕业一年后考上了大学。
今年3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特殊上诉案。73岁的私立学校校长刘志人为给自己的学生争取“高考的权利”,以省教育厅没有同等学力认定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败诉之后,上诉到广州市中院。
目前,这宗行政诉讼案还没有最后的判决结果。那么,初中毕业生补习一年后能否考上大学?没上高中的学生是否有资格参加高考?这场长达几年的高考权利纠葛是怎么引起的?近日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私人教改一年完成高中课程
3月7日下午,记者在韶关市仁化县工人文化宫见到了刘志人和他的“特殊学校”。
刘志人是这所“特殊学校”的校长,也是惟一的授课老师。据其本人介绍,他早年曾教过书,参加过解放起义,在部队搞过宣传,在农场当过技术员,从事过职工教育。1983年离休之后申请开办仁化县私立日新学校,获准后于1984年2月开始办班进行教学改革实验。最初开办的是初中升高中补习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从1988年开始他办起了“高中文科实验班”,专门招收中考落榜生和中学辍学生,让他们在一年之内完成高中文科的6门课程,然后参加当年的成人高考和普通高考。
他指着桌上的一份名单说,从1984年几块木板搭成桌子开办短期辅导班开始,他共招收过1700多名学生,其中绝大多数是初中毕业生,也有少量高中毕业生。到目前为止,共有162人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普通高考考上各类高等院校,其中包括中大、华工、华农、华师、暨大等,大多数学生是通过成人高考考上的,也有通过普通高考考上的。有120多名没考上高中的落榜生从他这里考入了大学。
刘志人说,他的不少学生现已参加工作,有做老师的,有当警察的,有经商的,打工的。经过追踪调查,不管是考上大学的,还是没考上大学的,没有一个违法犯罪的。这证明他的教学改革实验是成功的。
确有其事初中毕业生考上大学
3月7日下午,记者在日新学校采访时,一名姓潘的学生告诉记者,他去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当年8月份到这里学习高中文科课程,现在已经达到高二第二学期的水平,再有两三个月就可以完成全部课程。他表示想参加今年的高考,并说努力4个月,应该没有问题。另一位姓温的同学说,他想考中山大学,相信自己有这个能力。
记者问他们一年读完三年的高中课程是否吃力、这里的教学效果怎么样,这两名学生说:“学习并不感到吃力。这儿的教学方式和方法与众不同,算是一种实验,效果挺好。”
3月12日,记者根据刘志人提供的名单,与他以前的几名学生取得联系。一位名叫曹晓华的女孩说:“我1994年初中毕业后到刘老师的日新学校读过一年,学的是高中文科,1995年参加成人高考,考入韶关大学电脑会计大专班,1997年已经毕业。那一批共有43个学生,有参加成人高考的,也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只有一个人没上线。”
广东行政学院中文秘书大专毕业、目前正在读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本科的庄芝臻说,她原来只读到初二,在日新学校学了一年高中文科,1998年参加成人高考考上行政学院。她说,那一届的学生都没有参加普通高考,但前几届有参加的。
今年即将毕业的中大研究生杨晓晖说,他初中时曾在刘志人那儿补习过,后来读普通高中,1994年考入浙江大学。虽然不是直接从日新学校考出去的,但他说:“刘老师的教学方式不是灌输式的,而是诱导式的,与普通中学最大的不同是快,教学效果挺不错。”
前途受阻学生无资格报名高考
刘志人说:“1996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开始限制我们,以没有高中毕业证和会考成绩为由,不同意我的学生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只口头允许他们参加成人高考。为了争取参加高考,我们提出想办一所实验中学。但教育主管部门认为不具备条件,没有批准我举办普通高中。”
他拿出一叠《韶关市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文化、技术学校(班)备案批准书》给记者看,说他办的是高中文科实验班,他的学生经过一年的实验教学,已经完成了高中课程的学习,虽然没有取得教育部门核发的毕业证书,但事实上已经具备高中毕业同等学力,应该享有参加高考的权利。
3月8日上午,记者就仁化私立日新学校的有关情况到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访。
教育股一位姓华的工作人员和一位姓李的局长先后告诉记者:“当时备案同意他们开办的是社会补习班,现在已经没有这个学校。他的学生以前参加的是成人高考,而不是普通高考,考上的也是成人高校,而不是普通高校。”
他们说:“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这些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可以,但参加普通高考他们没有学籍档案,没有高中毕业证书,也没有高中会考成绩,不具备报名资格。”
对簿公堂替学生争取高考权
刘志人坚持认为自己的学生具备高中同等学力,几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反映,要求准许他的学生参加普通高考,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2001年3月,刘志人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省考试中心关于没有高中毕业证书和会考成绩不准参加高考的规定,准许他学校的6名没有高中毕业证书、年龄在16到18岁的学生报名参加高考。
为此,省教育厅于当年4月27日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省考试中心关于对参加普通高考考生的年龄限制。废止广东省高等教育厅的《广东省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粤高招{1996}6号文)关于“年满20周岁以上、交验初中毕业证书者,可视作高中毕业同等学力接受报考成人高校”的决定;刘志人反映的6名学生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认定,按照当年教育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要参加高考,要么有高中毕业证书,要么通过高中会考,刘的6名学生,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
刘志人不服省教育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01年5月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省教育厅高考报名资格的认定是违法的,要求法院撤消其复议决定,准予他的学生参加普通高考。
他说:“高考资格的认定应该由法律说了算,‘具有同等学力’的司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省教育厅无权解释;省教育厅认为要获得高中同等学力就必须参加当地的高中毕业会考和毕业考试,但又不组织这些学生参加此类考试,实际剥夺了这些人的参加考试的权利和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硬要这些学生参加所谓的高中毕业会考或毕业考试,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省教育厅在答辩状中则认为,省教育厅作为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历和同等学力的认定和主管机关,规定我省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的人员。我省高级中等教育的同等学力人员是指没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但通过参加普通高中会考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毕业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人员。
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志人提出的没有给他的6名学生报名参加高考的复议申请,并没有涉及他本人的权利,刘志人不应当是提出复议申请内容的权利人。省教育厅受理这一申请,并进行处理,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越权行政。去年12月24日,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教育厅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后,刘志人认为一审虽然撤销了省教育厅的复议,但仍然没有批准他的6名学生参加高考,没有解决最主要的高考权问题,于是,他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他说:“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不分年龄、性别、学力,都可以报考,连大专课程都可以自学成才,而高中课程比自考还低一个层次,为什么不能自学?既然高校是以考试决定录取,我的学生为什么没有资格考?”
省教育厅没文凭必须参加会考
3月12日,记者就这宗诉讼案采访省教育厅的此案代理人、法学副教授刘兴桂时,他说:“高中同等学力是指持有高级中等学校、中专、中职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没有毕业证书的,要参加高中会考,并取得会考成绩。”
他说:“关于同等学力的认定,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国家教育部有文件规定,高中同等学力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关于高考的资格问题,刘兴桂副教授说:“现在自学考试都可以报名参加,成人高考放开后,初中以上学历就可以报考,但普通高考招生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并不是省教育部门不开放、不适应形势,这涉及到整个高考招生体制和政策。初中毕业生认为自己具有高中同等学力,也可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必须拿出证明来。”
他告诉记者,省教育厅对刘志人提出的问题十分重视,曾专门召开过几次会议,一直建议他组织学生参加当地的高中会考,他只有这6名学生,也不算是一所学校,可以通过参加地方上的高中会考来取得同等学力。高中会考是世界的做法,省教育厅也一直主张由各地组织会考。
就这宗行政诉讼,刘兴桂说,刘志人不是诉讼的主体,没有学生家长的委托书,也不代表一个学校,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2年3月14日
刘志人和他的问题学生
实验班的学生们正在安静地等着开全校师生大会。在很多人的眼里,这个班的学生都是不爱上学爱打架的“差生”、“坏孩子”。
“爷爷好!爷爷好!”一位老人走到跟前时,他们齐声喊道,言语中透着亲切。
刘志人,78岁的退休教师,多年来开班授课,专门招收因各种原因辍学的“问题学生”。“这些学生让学校都头疼,没救了!”一些老师说。
“他们不仅能转化为好学生,还能考上大学、甚至研究生、博士。”在刘志人看来,关键是要用心、平等地去对待他们。
实验班招的大都是“问题学生”
刘志人和学生没有界线。学生看见他,亲热地搭着肩膀又说又笑。他也真心地为学生骄傲:“他们的不少初中同学还在念高中,等同学考上大学了,他们也差不多大学毕业了。”
刘志人出生于广东一个教育世家,1983年离休前是一名教师。1984年拿出身上仅有的40元,租了一间教室办起高考补习班,当时学校只有他一名教师。
在广泛接触中学教材之后,刘志人认为,我国现行教材结构和教学方式明显滞后,教材水平远远落后于学生的智力水平,内容繁琐而重复,无法充分满足青少年学生日益增长的求知欲。他举例说,高中数学3个年级的课本总共851页(原人教版),其中197页为选学教材(即高考不用考,老师可以不讲),这样一来,就剩下654页,如果每天上两节数学课,每节课讲两页,用160天左右就可讲完,加上复习和测试的时间,一年时间完全可以学完。
1988年,刘志人在广东开始了教改实验,把高中三年学完的所有课程压缩到一年完成。
从2002年开始,刘志人先后在广西的柳州、玉林、南宁开办实验班,为了证明自己的教改效果,刘志人招收的基本都是中考落榜的差生以及打架、逃课的问题学生。
不论学习成绩好坏都能得到老师公平的对待
曾经拿刀砍伤人、被派出所拘留的李小年(化名)在实验班重读一年后,如今在兴奋地等待高考录取通知书,今年他考上了广西财经学院。他在实验班的同学陈冬(化名)已是广西经济干部管理学院会计电算化专业一年级学生,两年前他曾是出了名的小混混,刚上高中就因闹事被学校勒令退学。
阳乐(化名)曾经是一名“打架王”,被学校开除后父母将他送到刘志人的实验班。弄清他的“底细”后,刘志人对他说:“打架不是好办法,忍得一时就过去了,有问题找老师解决。过去学校说你是个坏学生并不实事求是,你也有好的一面,我相信你会变好,将来肯定能有一番成就。”
有一次,阳乐与普通班的同学发生口角,对方抽出一块铁板朝他打去。第二天,消息传来,学校一口咬定阳乐打人,不少人认为“这个打架王,改不了”。刘志人找来阳乐、围观的同学了解事情来龙去脉,为阳乐洗了冤。事后,阳乐说:“如果学校处理了我,我可真要打架了。”
从此,他再也没打过一次架。入学时只有初二水平的阳乐2004年考上了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玉林实验班的祝全(化名)说起过去的打架、逃学的“光荣”历史,挠挠脑袋不好意思地说:“这都是过去的事了,不提了吧”。他原来在玉林一所重点中学念初中,中考时学校领导劝他们差生别参加考试了,考也考不上。他们听了都很伤心。“在过去的老师眼里,我们都是一帮学习有困难的差生,可是我们并不笨啊!”他说,在实验班,不论学习成绩好坏,都能得到老师公平的待遇。他去年考上了广西经济干部管理学院。
对待“问题学生”有没有绝招?实验班的老师范容涛说,关键是待学生公平,才能让他们认同自己。在实验班,他与学生同吃同住,很快就与学生打成了一片,这群“问题少年”个个都听他的。
刘志人的教学模式能否推广
刘志人的“问题学生”中,有些从小父母娇生惯养,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有些犯了一次错误后,便自暴自弃;有些受了老师或家长不公正的待遇后,破罐子破摔……如何真正转变他们,让他们从遭人唾弃的差生变成充满自信的好学生,其实非常艰难。“只有让学生从奉命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当他们真正埋头专心地做一件事时,他们的自信心才能回来。”刘志人不断完善自己的教学法,想尽方法让他们从学习中得到信心。他常常对学生说,来到实验班的目的只有一个,只有学习才能让自己变得更强。
刘志人摸索出了自己的一套教学模式。实验班的老师中,有教师和辅导员两种,老师是上大课的,辅导员是给单个学生“开小灶”的。因为有些学生成绩太差,需要另外给他们补课,主要是补初中没学好的内容。刘志人招进学生后,先进行一个月的教学试探,试探每个学生的知识量、接受能力,以确定自己的教学方法和进度。
据了解,2003年柳州实验班130多名学生有9人考上了本科,60多人考上了大专;2004年玉林实验班86名学生有57人被全国25所本专科院校录取。
尽管如此,刘志人的快速教学法自始至终备受争议,一些教育界人士批评,他的快速教学法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时好时坏,且不利于各种类型的学生,因而不宜推广。
只有广西财经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的莫光政博士始终支持刘志人。他算了一笔账,每年广西有1万~2万名孩子初中毕业后没有任何的升学希望,刘志人的教学模式至少可以让他们继续读书,而且有希望考上大学,而不是过早地走向社会。
2005年08月02日04:55 中国青年报
教授现在在做什么?
刘教授现在正在广东省仁化县教授初二的学生高中的知识,他讲课深入浅出,很受学生欢迎,有学生不但想周六补课,甚至要求刘教授利用暑假帮自己补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