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判刑教授
㈠ 逃过追诉期就不会被判刑吗
1、一般情况下,过了追诉期就不会被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如果犯罪人已经被发现,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藏匿的,永远都不会超过追诉期。一经司法机关发现,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南京师范大学判刑教授扩展阅读
案例:
一条题为“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1·19碎尸案’成悬案”的文章在网络迅速传播发酵,按照文中的说法,南大这起碎尸案已经发生20年,过了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成为“悬案”。实际上,我国刑法对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追诉期20年”的说法不能一概而论。
这项规定确实是我国刑法第87条的内容,但在这项条文之后,刑法单列条文,对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张志华说,刑法88条的规定表明,如果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并锁定嫌疑人,嫌疑人出逃以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便不存在“追诉期限”过期一说。
另外,我国刑法87条对刑事追诉期限还有一条规定,即“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单纯以时间限制来确定“不再追诉”的说法太过片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明认为,从刑法条文规定来看,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但针对南大“1·19”案来说,该案作案手段残忍、案情恶劣,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相关部门可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方式,继续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
另外,针对有说法认为此案应当适用刑法88条中不受追诉期限的规定,李建明教授表示了不同意见。“刑法88条的立法原意在于,司法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嫌疑人出逃以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但如果是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且嫌疑人没有主动逃避侦查的行为,原有的追诉期限规定仍然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大碎尸案追诉期 刚入校女生被人分尸且抛尸最繁华地段
㈡ 为什么不把葛军抓起来呢
葛军(1964年10月-),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新课标高中数学(苏教版)教材编写组核心成员,中国数学奥林匹克高级教练。多次参与江苏高考数学卷命题,因“试题难度大”而被称为“数学帝”。
人家就是出高考题的,难度大怎么了?正好检测水平!
什么时候做好本职工作反而成为罪行了?难道放水让大家都考个高分就好吗?

㈢ 阿炳吸毒
阿炳,原名华彦钧,民间音乐家。生于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8月17日),江苏无锡人。后双目失明。其父华清和为无锡城中三清殿道观雷尊殿的当家道士,擅长道教音乐。华彦钧幼丧母,由同族婶母扶养。8岁随父在雷尊殿当小道士。开始在私塾读了3年书,后从父学习鼓、笛、二胡、琵琶等乐器。12岁已能演奏多种乐器,并经常参加拜忏、诵经、奏乐等活动。他刻苦钻研,精益求 精,并广泛吸取民间音乐的曲调,冲破道教音乐的束缚。18岁时被无锡道教音乐界誉为演奏能手。
22岁时父亲去世,他继为雷尊殿的当家道士。后因交友不慎,沾染上娼、吸毒的恶习,34岁时双目先后失明。为谋生计,他身背琵琶、胡琴,走上街头,自编自唱,说唱新闻,沦为街头艺人。40岁时,与寡妇董彩娣同居。每天下午在崇安寺三万昌茶馆门前围场演唱。他敢于切中时弊,抨击社会黑暗,用人们喜闻乐见的说唱形式吸引听众。一二八事变发生后,他又编唱《十九路军在上海英勇抗击敌寇》的新闻,并用二胡演奏《义勇军进行曲》。在抵制日货的运动中,他用富有激情的语言激发人们的爱国热忱。他的许多新闻唱出了群众的心声,深得一般市民的喜爱。每天晚上还走街串巷,手操二胡,边走边拉,声调感人。蜚声国际乐坛的《二泉映月》,就是这一时期创作的。日军侵占无锡后,阿炳和董彩娣一同到双方老家避难。不久赴上海,在昆曲班仙霓社担任琴师,弹奏三弦,并在电影《七重天》中担任表演群众角色盲人。这时他创作的《听松》,是一首气魄豪迈、情感充沛的二胡独奏曲,倾吐着不愿当亡国奴的爱国主义热情。民国28年重返锡城,再操旧业。他每天上午去茶馆搜集各种新闻,回来构思创作,下午在崇安寺茶馆门前演唱;夜间在街上拉着二胡,演奏他创作的《寒春风曲》。他的琴艺十分高超,可将琵琶放置在头顶上弹奏,还可以用二胡模仿男女老少说话、叹息、欢笑以及鸡鸣狗叫的声音。抗日战争胜利后,曾禁止他在崇安寺的固定场所说唱新闻。民国36年,他肺病发作,卧床吐血,从此不再上街卖艺,在家以修理胡琴为业,艰难度日。
1949年7月23日无锡解放,阿炳和他的《二泉映月》等乐曲获得新生。1950年暑期,中央音乐学院师生为了发掘、研究和保存民间音乐,委托杨荫浏教授等专程到无锡为他录制《二泉映月》《听松》《寒春风曲》3首二胡曲和《大浪淘沙》《龙船》《昭君出塞》3首琵琶曲。
1950年12月4日阿炳病逝,终年57岁。
阿炳的一生如戏剧般充满情节的跌宕。据说他生平唯一留存下来的影像,只有一张日伪统治无锡时期“良民证”上的标准照。相片里那个带着盲人眼镜,形容枯瘦的中年人,在一顶破毡帽下面的面孔,透着生活的艰难和沧桑。也许命运给阿炳的磨难,正是成就他那些动人心魄乐曲的缘由。这个华彦钧的私生子,生来就被剥夺了家庭慈爱的权利。当他的生母无奈地以结束自己的生命来抵抗世俗的歧视,这个孩子性格中一些隐秘的部分已经可见端倪。在外寄养几年的少年回归生父华清和的身边,他的眼光所见之处,也许有更多的是不解的疑惑。我从资料中知道,他是叫着“师傅”来到当道士的父亲身旁。华清和自号雪梅,精通各种乐器。阿炳勤学苦练,不久就熟练地掌握了二胡、三弦、琵琶和笛子等多种乐器的演奏技艺。此刻阿炳还当自己只是个蒙受好心人照料的孤儿。然而当他长到21岁时,阿炳突然在华清和因病去世前明白了自己的身世。
往后的日子说来也令人唏嘘。无锡城中道观洞虚宫里雷尊殿的新任当家道士华彦钧似乎放任自流,吃喝嫖赌甚至吸食鸦片。荒唐的生活带来荒唐的结果:因为梅毒侵害他瞎了眼睛,丧失对道观的控制。流落街头后,族人安排江阴的农村寡妇董彩娣来照顾他。世事就是这样矛盾。痛苦绝望中的阿炳没有破罐子破摔。再往后的日子里,一个说唱时事,在街头卖艺,以“瞎子阿炳”闻名的创作型民间艺人新生了。有一篇当时见证人的回忆文章说,日本人侵占无锡后,阿炳和董彩娣曾外出避难,在上海的昆曲班仙霓社担任弹奏三弦的琴师,其间甚至还在当时拍摄的电影《七重天》里表演了一个群众角色。
阿炳在这个卖艺为生的时期创作了他最为动人的乐曲。围绕二胡曲《二泉映月》的流传有许多故事,我在偶然中读到其一个,说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黎松寿孩童时期和阿炳是邻居,少年时喜好二胡,在演奏技法上常常得到阿炳的点拨。后来他考上了南京艺术学院民乐系。一天天很冷,他在老师琴房外活动手指,随手拉了支阿炳教他的乐曲。一曲终了,过来一个人讯问他拉的是什么曲子。老师告诉他,这位问他的先生是从中央音乐学院来的杨荫浏教授。黎松寿说这乐曲是家乡一个民间艺人教的,没名字。杨荫浏说这曲子好,还说他们正在收集民乐,要用刚从国外进口的钢丝录音机录下这样好的民间音乐。黎松寿和杨教授约好,回到家乡一直等到9月份,杨荫浏和曹安和两位教授才来到无锡。这次他们带来的任务是录制无锡的道教音乐。等录完这些道教音乐,黎松寿坚持请他们去录阿炳的乐曲。等阿炳拉完一曲,杨荫浏教授轻声问这曲子的名字,阿炳说没名字。杨教授说没名字不行,要想一个。阿炳接着说那就叫《二泉印月》吧。杨教授又说,《印月》这名字跟广东音乐重了,要不叫映月,无锡有映山湖么。
对这件事情,黎松寿先生在他的回忆文章里说:1950年9月20日,我和妻子陪着杨荫浏、曹安和两位先生找阿炳录音,那天一直录到晚上7点半才结束。录音的时候,阿炳因为身体很不好,手劲也不够,琴也是临时找的,所以录音保存下来的《二泉映月》并不是效果最好的。阿炳的最后一次演出是1950年9月25日,也就是录音后的第5天,好像是无锡牙医协会成立大会的文艺演出。阿炳支撑着病体出门,由于他走得慢,到会场时演出都快结束了。我扶着阿炳走上舞台,坐在话筒前面。这是阿炳平生第一次面对话筒演出,也是惟一的一次。阿炳一开始是弹琵琶,后来台下有人叫着要阿炳拉二胡,我和妻子就叫阿炳注意身体,不要拉。阿炳说了一句:“我给无锡的乡亲拉琴,拉死也甘心。”接着就拉起了他不知拉了多少遍的《二泉映月》。我记得满场都是人,连窗户上也站满了人。演出结束的时候,台下掌声和叫好声不断,阿炳听见就脱下头上的帽子点头示意。那次演出后的第3天,阿炳就去世了。
80多年前,无锡街道的上空常常飘扬着阿炳卖艺乞讨所奏响的琴声。他的即兴演奏,不仅成就了《二泉映月》这支自述式的悲歌,更主要的是它摆脱了那种赏玩式的心态,上升为一种与我同在的共命运感。对人世的关怀,对自我的思考,以及遭受的磨难,使一些人很容易地把他和贝多芬相提并论。不是说人活着多么艰难,或者古人挂在嘴边的“天降将大任于斯人”,而是真切的自己的行为。一部伟大的作品是一部心灵史,它折射了人之所以要站立的原因。我在阿炳音乐里常常感觉到的,在那一瞬间,就是能分清许多是非。我记忆里有过一段介绍日本指挥家小泽征尔的文字,说他在第一次听到《二泉映月》这首乐曲时流着眼泪告诉别人:“像这样的乐曲应该跪下来听。”
阿炳因为1950年那次录音保留了他创作的六首乐曲:即今天已为世人所熟知的二胡曲《二泉映月》《听松》《寒春风曲》,琵琶曲《大浪淘沙》《龙船》《昭君出塞》。这是一件万幸的事情。作为民间艺人,他艰苦的一生也许只是有史以来无数血泪人生其中的一次。幸好他有了一个机会,不仅能够用自己的双手,用音符来表达,还能借助音乐这种工具来感染其他的心灵。
[编辑本段]轶闻趣事
人们称阿炳是三不穷:人穷志不穷(不怕权势);人穷嘴不穷(不吃白食);人穷名不穷(正直)。
在无锡城里,有个地主强奸家中的一个13岁丫头,阿炳知道后,马上把此事编词演唱,揭露地主的罪恶之举,激起民愤,吓得那个地主外逃好几个月都不敢回家。
有一次,国民党军阀汤恩伯要阿炳给他的十三姨太唱生日堂会,阿炳断然拒绝,遭到一顿毒打,可阿炳毫不屈服,并编了唱词,拉起二胡痛骂他们。
抗战时期,日寇占领无锡,一个叫章士钧的人当了汉奸,阿炳知道后,就编词骂他,又遭到一顿毒打。后来,这个汉奸被日本人杀了,阿炳拍手称快,并编了一首《汉奸的下场》沿街演唱,无锡人士无不叫好。
[编辑本段]音乐作品
江苏无锡惠山泉,世称“天下第二泉”。以“二泉映月”为乐曲命名,不仅将人引入夜阑人静、泉清月冷的意境,听毕全曲,更犹如见其人——一个刚直顽强的盲艺人在向人们倾吐他坎坷的一生。
继短小的引子之后,旋律由商音上行至角,随后在徵、角音上稍作停留,以宫音作结,呈微波形的旋律线,恰似作者端坐泉边沉思往事(片段1)。第二乐句只有两个小节,在全曲中共出现六次。它从第一乐句尾音的高八度音上开始。围绕宫音上下回旋,打破了前面的沉静,开始昂扬起来,流露出作者无限感慨之情(片段2)。 进入第三句时,旋律在高音区上流动,并出现了新的节奏因素,旋律柔中带刚,情绪更为激动。主题从开始时的平静深沉逐渐转为激动昂扬,深刻地揭示了作者内心的生活感受和顽强自傲的生活意志。他在演奏中绰注的经常运用,使音乐略带几分悲恻的情绪,这是一位饱尝人间辛酸和痛苦的盲艺人的感情流露。
全曲将主题变奏五次,随着音乐的陈述、引伸和展开,所表达的情感得到更加充分的抒发。其变奏手法,主要是通过句幅的扩充和减缩,并结合旋律活动音区的上升和下降,以表现音乐的发展和迂回前进。它的多次变奏不是表现相对比的不同音乐情绪,而是为了深化主题,所以乐曲塑造的音乐形象是较单一集中的。全曲速度变化不大,但其力度变化幅度大,从pp至ff。每逢演奏长于四分音符的乐音时,用弓轻重有变,忽强忽弱,音乐时起时伏,扣人心弦。
华彦钧墓 华彦钧墓,一名阿炳墓。位于无锡市锡惠公园内惠山东麓映山湖边。华彦钧,即“瞎子阿炳”,民间音乐家,1950年12月病殁,葬无锡西郊璨山脚下“一和山房”道士墓。1979年5月,墓遭破坏,由无锡市博物馆原地拾骨,于1983年迁葬惠山东麓、二泉之南现址。墓地面积742平方米,主体由墓墙和翼墙组成,状如音乐台;旧墓碑现藏市博物馆,彩墓碑由中国音乐研究所、无锡市文联立,杨荫浏书,墓前瞎子阿炳铜像,由钱绍武雕塑。
1986年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编辑本段]二泉映月
《二泉映月》,阿炳的代表作。阿炳经常在无锡二泉边拉琴,创作此曲时已双目失明,据阿炳的亲友和邻居们回忆,阿炳卖艺一天仍不得温饱,深夜回归小巷之际,常拉此曲,凄切哀怨,尤为动人。
阿炳的朋友陆墟曾这样描写过阿炳拉奏《二泉映月》时的情景:“大雪象鹅毛似的飘下来,对门的公园,被碎石乱玉,堆得面目全非。凄凉哀怨的二胡声,从街头传来……只见一个蓬头垢面的老媪用一根小竹竿牵着一个瞎子在公园路上从东向西而来,在惨淡的灯光下,我依稀认得就是阿炳夫妇俩。阿炳用右胁夹着小竹竿,背上背着一把琵琶,二胡挂在左肩,咿咿呜呜地拉着,在淅淅疯疯的飞雪中,发出凄厉欲绝的袅袅之音。”
这首曲子开始并无标题,阿炳常在行街穿巷途中信手拉奏,卖艺时并未演奏此曲,阿炳曾把它称做“自来腔”,他的邻居们都叫它《依心曲》,后来在杨荫浏、曹安和录音时联想到无锡著名景点“二泉”而命名为《二泉映月》(江苏无锡惠山泉,世称“天下第二泉”),这时方定下曲谱。贺绿汀曾说:“《二泉映月》这个风雅的名字,其实与他的音乐是矛盾的。与其说音乐描写了二泉映月的风景,不如说是深刻地抒发了瞎子阿炳自己的痛苦身世。”
1950年深秋,在无锡举行的一次音乐会上,阿炳首次也是最后一次演奏此曲,博得观众经久不息的掌声;1951年,天津人民广播电台首次播放此曲;1959年10周年国庆时,中国对外文化协会又将此曲作为我国民族音乐的代表之一送给国际友人。从此,此曲在国内外广泛流传,并获得很高评价。1985年,此曲在美国被灌成唱片,并在流行全美的十一首中国乐曲中名列榜首。
后来,彭修文将此曲改编成民族器乐合奏曲;吴祖强改编成弦乐合奏曲;丁芷诺、何占豪改编为小提琴独奏曲;丁善德改编成弦乐四重奏等等。中国唱片社曾将阿炳于1950年夏演奏此曲的钢丝录音制成唱片,畅销海内外。
这首乐曲自始至终流露的是一位饱尝人间辛酸和痛苦的盲艺人的思绪情感,作品展示了独特的民间演奏技巧与风格,以及无与伦比的深邃意境,显示了中国二胡艺术的独特魅力,它拓宽了二胡艺术的表现力,获“20世纪华人音乐经典作品奖”。
[编辑本段]乐曲《二泉映月》定名经过
1950年中央音乐学院杨荫浏、曹安和教授专程来无锡为阿炳演奏录音,当时参加录音的还有祝世匡老先生。
祝世匡曾在无锡报发表过《乐曲〈二泉映月〉定名经过》一文,他在文中写道:“录音后,杨先生问阿炳这支曲子的曲名时,阿炳说:‘这支曲子是没有名字的,信手拉来,久而久之,就成了现在这个样子。’杨先生又问:‘你常在什么地方拉?’阿炳回答:‘我经常在街头拉,也在惠山泉庭上拉。’杨先生脱口而出。‘那就叫《二泉》吧!’我说:‘光《二泉》不像个完整的曲名,粤曲里有首《三潭印月》,是不是可以称它为《二泉印月》呢?’杨先生说:‘印字是抄袭而来,不够好,我们无锡有个映山河,就叫它《二泉映月》吧。’阿炳当即点头同意。《二泉映月》的曲名就这样定了下来。
无锡二泉池设有漪澜堂,二泉亭等建筑。农历每月望日前后,月恋水,水怀月,同辉水韵。佳景天成。
[编辑本段]赏析一
熟悉的乐曲,仿佛把我们带入了山水秀丽的江苏无锡:在我们的眼前,仿佛展现出惠山“天下第二泉”那美丽的景色。伴着泉水的涌动,这支婉转的乐曲又仿佛在向我们讲述着一个不平凡的故事。
华彦钧对民间音乐有着强烈的兴趣,从小就学了击鼓,吹笛,拉二胡,弹琵琶。十五六岁时,已成为当地一名出色的乐师。而他三十四岁的时候,疾病使他双目失明了。贫病交加的他,流落在街头,生活极为艰苦。但他骨气刚毅,从不乞求别人的施舍,而是以卖艺为生。他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瞎子阿炳。阿炳长期生活于社会的底层,有着鲜明的爱憎,他曾编演过许多乐曲,刚才我们所听到的,就是阿炳的二胡曲代表作《二泉映月》。由于他生活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他也曾编演过许多讽刺性的乐曲,向邪恶势力挑战,如《听松》《汉奸的下场》等曲目,表达了他对日寇及汉奸的极大的义愤,而他因此也成为了反动当局的眼中钉、肉中刺。1947年,阿炳遭国民党殴打成疾,被迫停止了卖艺生活。
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坎坷岁月,阿炳终于盼到了全国的解放,他的艺术生涯也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1950年夏,中央音乐学院采访了阿炳,并在匆忙中录下了他所弹奏的《二泉映月》《听松》《大浪淘沙》《昭君出塞》等六首乐曲。他还答应半年后继续录制二三百首二胡曲。可是,由于他长期遭受旧社会的折磨,竟于当年12月4日吐血去世了。阿炳之死以及他数百首乐曲的失传,不能不说是中国音乐史上永远无法弥补的一大损失。
《二泉映月》作为他仅保留下来的几首曲目之一,显得弥足珍贵。据说在录制它的时候,工作人员曾询问阿炳乐曲的名字。阿炳说,既然广东有《三潭映月》,那么这首曲子就叫作《二泉映月》吧。就这样,《二泉映月》流传了下来,而它也被看作是作是作者一生呕心沥血的艺术结晶。《二泉映月》以一种抒情式的音乐语言,向我们描绘了月映惠山泉的景色和作者那无限深邃的感情。全曲共分为六段,经历了五次变奏。
在曲子开端是一段引子,它仿佛是一声深沉痛苦的叹息,仿佛作者在用一种难以抑制的感情向我们讲述他一生的苦难遭遇。仿佛在乐曲开始之前,作者已经在心中默默地说了好久了,不知不觉地发出这声叹息,乐曲如同一个老艺人,在坎坷不平的人生道路上徘徊,流浪,而又不甘心向命运屈服。他在倾诉着在所处的那个时代所承受的苦难压迫与心灵上一种无法解脱的哀痛,他在讲述着他辛酸悲苦而有又充满坎坷的一生,毫不掩饰地表达出作者心中的真挚感情。第四段到达了全曲的高潮,我们仿佛可以听到阿炳从心灵底层迸发出来的愤怒至极的呼喊声,那是阿炳的灵魂在疾声呼喊,是对命运的挣扎与反抗,也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昂扬的乐曲在饱含不平之鸣的音调中进入了结束句,而结束句又给人一种意犹未尽之感,仿佛作者仍在默默地倾诉着,倾诉着,倾诉着……
可以说,这首曲子无论是在创作还是演奏上,都充分地表达出了作者心中的真挚感情,它不仅在国内深得人民喜爱,也在国际乐坛上获得了很高的评价。它以它深沉、悠扬而又不失激昂的乐声,撼动着千百万人的心弦……世界著名指挥家小泽征尔对该曲的评价:“我应该跪下来听……”那是1978年,小泽征尔应邀担任中央乐团的首席指挥,席间他指挥演奏了勃拉姆斯的《第二交响曲》和弦乐合奏《二泉映月》(改编),当时,小泽征尔并没有说什么。
第二天,小泽征尔来到中央音乐学院专门聆听了该院17岁女生姜建华用二胡演奏的原曲《二泉映月》,他感动得热泪盈眶,呢喃地说:“如果我听了这次演奏,我昨天绝对不敢指挥这个曲目,因为我并没有理解这首音乐,因此,我没有资格指挥这个曲目……这种音乐只应跪下来听。”说着说着,真的要跪下来。他还说:“断肠之感这句话太合适了”。同年9月7日,日本《朝日新闻》刊登了发自北京的专文《小泽先生感动的泪》。《二泉映月》自此漂洋过海,得到了世界乐坛的赞誉。
[编辑本段]赏析二
听琴声悠悠
是何人在黄昏后
身背着琵琶沿街走背着琵琶
沿街走阵阵秋风吹动着他的青衫袖
淡淡的月光
石板路上人影瘦
步履遥遥出巷口
宛转又上小桥头
四野寂静灯火
微茫映画楼
操琴的人
似问知音何处
有一声低吟一回头
只见月照芦狄洲,只见月照芦狄洲
琴音绕丛林,心在颤抖
声声犹如松风吼
又似泉水匆匆流
憔悴琴魂作漫游
平生事啊
难回首岁
月消逝人烟留
年少青丝转瞬已然变白
头苦伶仃
举目无亲友
风雨泥泞
怎忍受荣辱沉浮无怨尤
荣辱沉浮无怨尤
惟有这琴弦解离愁
晨昏常相伴
苦乐总相守
酒醒人散余韵悠
酒醒人散余韵悠
莫说壮志难踌
胸中歌千首
都为家乡山水留
天地悠悠唯情最长久共
祝愿五洲四海烽烟收
家家笙歌奏年年岁岁乐无忧
年年岁岁乐无忧
纵然人似黄鹤
一抔净土惠山丘
噢此情绵绵不休
天涯芳草知音有
你的琴声还伴着泉水流
[编辑本段]二泉映月填词作品欣赏
二泉映月
根据华彦钧先生二胡曲填词
刘周
心似泉水冷,
萧萧风吹月独明;
人世间,
酸甜苦辣尽,
到头总如月影空。
昨夜无月,
叹泉水淙淙溺侬心;
想弦月曾经,
凄凄惨惨照愁人。
功名富贵如烟散,
花落人亡似飘蓬。
多少孽冤,
此生处处尽遭逢;
奈何有恨,
历遍沧桑还是恨。
堪怨月圆豪门宴,
月缺月半生柔情;
粼粼波光载美色,
粉黛玉体陈。
一回望月一回明,
不识人间有峥嵘;
只问风月憔悴损,
岂怜沦落饿死人;
我今有泪对月下,
泪落泉中无处寻;
经年往事才回首,
数语难尽,
月儿弯弯泉中空,
欲上天入地总无门。
谁怜我月经风雨,
风雨蹒跚月朦胧;
仰天难见月色明,
低头惟觉泉水冷;
春冷夏还冷,
秋冷冬亦冷;
泉冷不知天下病,
月寒未解老与贫;
从来兴衰浮沉,
善恶终报应。
清辉刺破遮月云,
愁肠泻地,
风吹雨打尽。
古今事,
一样粪土掩悲容。
泉响击空明,
逐水逝去水还生;
人愿一轮常满盈,
百年人异月同;
消磨潘鬓早如梦,
不辨黄泉仙境。
败柳残红可飞升,
留得一天恨,
看破老死心。
附记:“二泉映月”乃华彦钧先生二胡曲,余谓二泉映月,泉者冷也,月者寒也,所以冷眼看世界焉。因为之词,以辅是曲云尔。
注:侬,指我
王明生评析:华彦钧(阿炳)先生创作的二胡曲《二泉映月》,是享誉全世界的经典名曲。这首词的成功之处主要在于作者对原曲精神的理解——即“泉者冷也,月者寒
也”,二泉映月喻意“以冷应冷”,就是以冷峻之心直面冷酷现实。全词既如泣如诉,又大彻大悟;既哀怨凄婉,又愤怒抗争;既执著于浮沉,又超脱于名利,对世界的观察直接冷峻,对人生的感悟透彻淋漓,伤而不悲.能提能放。
譬如:“功名富贵如烟散,花落人亡似飘蓬”可谓如泣如诉;“清辉刺破遮月云,愁肠泻地,风吹雨打尽”可谓哀怨凄婉;“古今事,一样粪土掩悲容”可谓大彻大悟;“历遍沧桑还是恨”可谓愤怒抗争。更有“月儿弯弯泉中空,欲上天入地总无门,谁怜我月经风雨,风雨蹒珊月朦胧”使人顿感无助,孤苦仿徨,不知所从;“仰天难见月色明,低头惟觉泉水冷,春冷夏还冷,秋冷冬亦冷,泉冷不知天下病,月寒未解老与贫”使人益觉凄冷,荡气回肠,如霜似冰;“留得一天恨,看破老死心”,使人陡增沧桑,无限惆怅,百感交集。
1950年9月,中央音乐学院民乐系拟聘阿炳为教师,但当时他已身患重病,无力应聘,12月4日与世长辞,葬于无锡西郊山脚下“一和山房”墓地,1951年3月27日其妻董彩娣病故。
阿炳在音乐上的成就,远远超越了家传师承的藩篱,博采众长,广纳群技,把对痛苦生活的感受,全部通过音乐反映出来。他的音乐作品,渗透着传统音乐的精髓,透露出一种来自人民底层的健康而深沉的气息,情真意切,扣人心弦,充满着强烈的艺术感染力。
㈣ 警方通报,南师大一院长被学生扣留,随意拘禁他人是否违法
肯定是违法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非法拘留他人这是不对的,哪怕你有什么不满,你可以去找相关的部门,而不是以限制他人自由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做哪怕达到了目的,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社会不是围绕我们转的,没有人会惯着你,法律也是一样;家里的时候,犯错父母会原谅我们,但是在社会上可没有这好的事,法律也是一样,你触犯了什么罪行,那么有关刑法就在等着你,最后连后悔药也没有地方买。向这群学生的做法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没有权利去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他们这么做性质就变了,他们也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而且这个世界很有趣,有人忙着做事,有人忙着做梦,人忙着做戏。还有一些人不慌不忙,既做事又做梦,又在人生这场戏里做自己,做来做去成为传奇。我想那个成为传奇的人是你们,而不是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最后,小编希望大家遇事冷静、不冲动,不要去触犯法律,平平安全地活在当下。
㈤ 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陈爱武觉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离婚标准的要求更为科学合理,提升了一款尤其的离婚标准,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终一款:“经人民法院宣判禁止离婚后,彼此又两地分居满一年,一方再一次提到离婚起诉的,理应准许离婚。”
“依据上述条文的要求,宣判禁止离婚后又两地分居满一年,再度提起诉讼离婚的,无论有没有离婚理由,人民法院都理应宣判离婚,展现了确保离婚随意和避免草率离婚这二者间的均衡与融洽。”陈爱武说,就此而言,离婚并不是更难了,反而是更为科学规范了。
㈥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
学院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79人,其中教师61人,行政人员18人。教授27人,副教授26人,博导22人,硕导46人,博士(含在读博士)51人。一批教师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作出了突出了贡献,获得了很高的荣誉:学科带头人公丕祥教授荣获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1995)、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6年)等荣誉称号,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并当选为第九、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李浩教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6年);张国平教授荣获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称号;龚廷泰教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李力教授获全国优秀百篇博士论文奖。另有3人荣获首届“江苏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1人荣获“江苏省教育名师”称号,1人获“江苏省五四青年奖章”,1人入选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1人入选第二层次培养人选,2人入选第三层次培养人选,1人入选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人选,1人获江苏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称号,理论法学学科的教师获得“江苏省优秀教师群体”的集体荣誉称号(2000年)、诉讼法学科教师获江苏省优秀学科梯队(2002年)。

㈦ 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可能会判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现在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1)、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2)、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以上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出,国家重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包括网络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见,并非所有的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之中。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这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比如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
二、案例
于文华误发阎肃逝世消息(3)算不算“传谣”?
2015年10月27日早上,著名歌手于文华在个人微博发布一条消息:“一位快乐的老者,一位为大家带来无数优秀作品的大家——阎肃老师,因病,今日于空军总医院去世。愿这位和蔼可亲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出,很快被各大网络转载,就在记者核实采访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也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求证,随后刘和刚、王丽达等圈内人士在朋友圈“辟谣”:“亲人们,已证实阎老一切安好,谢谢大家关心,请祝福他老人家早日康复,致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音乐总监于海表示,听到网传消息后赶忙联系他们团长,知道网上是假消息,老人家如今安好。
于文华则迅速删除了这条微博,并发布微博称:“郑重声明:刚刚所转阎肃老师的消息不实,严重失误,向老人家及家属严重道歉!”
据知情人透露,阎肃早在十天前就病危,家人从国外赶回国,陪护其抢救了一个多星期。阎肃的儿子阎宇也在朋友圈发表辟谣消息,并称阎老爷子脑梗昏迷后,在众多亲友的关心下,从重度昏迷已转为中度。目前一切平稳,再次谢谢大家的关心。请大家互相转告新闻需自重……
而对于于文华发布的假消息,昨天晚些时候,阎肃儿子阎宇表示原谅于文华,称不必去苛责,要宽以待人。同时透露父亲昏迷了20多天,一直病危,直到10月15日才慢慢恢复,现在病重慢慢转成“中度”,情况在慢慢变好,什么时候能醒不好说。
案例分析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看发布信息的内容那么于文华的行为算不算触犯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打击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定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的规定,重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包括网络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见,并非所有的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之中。
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这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比如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所以,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并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本次事件应属民事侵权获家属原谅可免于法律责任,具体到于文华发布“阎肃去世”的假消息,李建明教授认为,这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一定要认真追究,那么,阎肃本人及其家属可以向于文华依法申请民事赔偿;也可以报警,由警方依据国家打击网络谣言的规定,对于文华进行治安处罚。不过现在,于文华意识到错误并道歉,阎肃家属也已原谅了她,所以,这时再追究于文华的法律责任也没必要了。于文华误传谣言后,及时删除,迅速致歉的做法,还是要予以理解,从法律上讲并不构成侵害罪。对普通公众来说,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发布幸灾乐祸的内容,不是恶意诽谤,就不构成侵权。“未经审核对某消息信以为真,若判其侵权,将审查的义务强加于普通人,在法律上就会妨碍公民的言论自由原则。当然,公民的后期义务在于,在得知是谣传后,要主动删除假消息。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
于文华误发阎肃逝世消息.
㈧ 结合《规定》内容,如何完善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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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2005年11月19—20日,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联合国开发署及美国律师协会协办的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近百位专家、学者会聚延庆,就死刑复核这一敏感而又沉重的话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和论证。
会议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死刑复核的参与主体”、“死刑复核程序的证
明标准”、“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范围和期限”几个主题进行,开的紧张而热烈,比起学者的畅所欲言,实务界显得有些谨慎。
死刑复核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司法改革迈出的很大一步,标志着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正在逐步落实。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只简略地规定了4条(如果除去第201条关于死缓案件的核准程序,实际上只有3条),这对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究竟应该如何复核,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解决问题应当具有针对性,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死刑复核程序来解决,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解决当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不应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内而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外,应该抓住最高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机会,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内涵用足,首先用到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过程中;即便现在我们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从经济和有效的角度上讲,解决的最低成本应该在一审,其次是二审,如果都放到最后解决,成本太大;应当采取合理、科学和富有张力的方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设计,搭起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桥梁,缩短此岸与彼岸之间的距离,填平理想与现实的沟壑。
主办方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总结说,这次会议的意义在于如何在技术层面上研究收回以后程序问题的具体操作,这不仅仅是最高法院的一项工作,也是学界和整个社会共同的一项任务。
本网记者 蒋安杰
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审还是事实审?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认为纯粹的法律审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复核案件中,被告人不服或者说律师认为有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和证据的采纳问题,事实问题就不能不去理睬,就不能仅仅就法律的适用进行核准;第二,我们目前一审二审程序的进行都很不规范,应有的功能没有发挥,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下级请示上级或者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相信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第三,死刑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本身就难以分开。比如说,几个人共同杀害被害人,谁是致命的那一刀的凶手这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查明,就不能很好地对几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加以分解。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死刑复核程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其一,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提出上诉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提讯被告人听取意见、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其二,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上诉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审理活动。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对于被告人提起引发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实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分流,即对于事实认定有分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由5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开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应当分别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以及检察机关的意见。如果仅仅是对于法律的适用有争议,则可由最高人民法院3-5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法律审的方式进行审理,在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复核,以提高程序的效率。如有必要,可以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
杨正万(贵州民族学院教授):第一步,在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2-3年内,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没争议的案件,核准法院可以在只有辩方律师及控方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双方意见,然后作出相应的核准决定,而对控辩双方在事实问题上有分歧的案件,核准法院应该在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逐一调查各种证据,然后作出相应的复核决定;第二步,在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3年后,对所有案件都实行全面开庭审判。如一步到位,对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立即全部实行开庭审理,可能会使效率下降到公众难以容忍的程度,从而激起公众对于死刑案件处理的亚理性和非理性。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核准审理的任务之外,还可以增加一种赦免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提高死刑的门槛、完善赦免制度减少死刑。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有一项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特赦的权利,但运用的不够广泛。我国古代的死刑程序即贯彻了赦免的精神,此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可以充分考虑公约与我国历史传统中的精华部分,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赦免死刑的权力。
死刑复核程序:可否改为三审程序?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如果经过行政化复核程序向“诉讼化”复核程序和由一般诉讼程序向死刑特殊诉讼程序的两个转变,死刑复核程序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程序,而是在向“第三审”程序转变,只不过这里的第三审仅仅针对死刑案件。因此,我们认为,回收死刑复核程序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它应当是向三审终审制改造的过渡,长远目标应当定位为建立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确立判例制度,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建构三审终审制的同时,还应当改革一审、二审甚至是侦查程序,因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法院绝不是用来查明事实以纠正错案,而是通过法律标准的掌握、刑事政策的控制来实现的。如同河流的源头被污染,下游很难治理一样,一审、二审程序难以纠正错案,又怎能对作为最后一道关口的死刑复核程序期待过高呢?
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将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改为第三审程序,我认为,作为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种建议,自然是可以提出讨论的。但这只是如何修改法律的设想和建议,属于“未来式”的动议,而不是目前可以实行的。当前,在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之前,只能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来执行,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把死刑复核程序径行改变为第三审。
万毅(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为两审终审制例外的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是为了弥补死刑案件“两审终审”审级不足的缺陷而设计的。应当说立法者已经认识到两审终审制审级不足的缺陷,并力图弥补这种缺陷。然而,立法者并未试图通过改变审级制度来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了这样一种由法院自行主动启动、控辩双方都不参与、书面阅卷审理的特别程序———复核程序。这一程序设计虽然在形式上保持了两审终审制的一致性,却不符合审判原理,而且实践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因此,要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和严肃性,最好的办法就是改革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李尚公(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实行的单一职权主义体现了立法者的善良愿望,但用“公平+效率”的尺度衡量都有不足。将当事人自己都不需要、不请求的事情强行拿来复核,既浪费司法资源,对被害人和社会公众来说也不公平,但是,除非做到“有求必应”,使当事人的复核请求一定得到受理,并且做出相应的非常严格的制度安排,否则不能简单废除职权主义。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完善“报请”程序,将控辩双方对二审判决的意见(复核请求)作为必须报送的复核文件,增加复核工作的针对性。
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律师是否介入?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与一审、二审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将最终决定一个人生命权利的剥夺与否,即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够有效行使,法律监督在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决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会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功亏一篑。因此,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就更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有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内部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或者救济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应与诉讼程序相区别,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不应当诉讼化,因而检察机关、辩护方均没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我们认为,不能以死刑复核属于救济程序为由否认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性,死刑复核程序无须依靠任何主体的提起即可启动,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救济程序由一方主体提起的特征,而且,即使认为死刑复核属于救济程序,也不能据此认定其不是审判程序,不具有诉讼性。死刑复核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一种形式,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不是行政审批活动,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审判程序。从改革发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允许检察机关、辩护方介入死刑复核活动,体现其审判程序的性质。
周道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二审程序,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第一、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实行开庭审理,全面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而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同时,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只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指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有上诉的案件)应当提讯被告人,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提讯被告人,这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为了把好死刑复核这一关,做到兼听则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包括口头和书面意见)。
李贵方(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刑诉法未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允许律师辩护,事实上是禁止的。我们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不仅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而且必须获得律师辩护,其本人或家属无力或不愿聘请律师的,法院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应该是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内容。
死刑案件复核:证明标准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明标准是可以把握的,不管这个标准是表现为一种主观的东西还是客观认识,认识的主体总是可以通过对于标准的把握达到共识。死刑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定罪和量刑或许应该有两重不同的标准。从定罪来说没有其他第二个标准,这就是大家公认的排除合理怀疑,但是作为死刑案件,它在量刑上应有一个特别的标准,可以叫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里涉及到罪和刑的区别对待问题,这种标准可以解释对于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提倡的留有余地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种标准也意味着在死刑案件中决不能引用两个“基本”(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两个“基本”只能适用普通刑事案件。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高于其他案件,应达到“以排他的与令人信服的证据为根据”的标准。如果说应当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这一点不为过。
杨建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希望通过从相对略显宏观的“正向”角度,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适用的证明标准表述为,“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对案件事实不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标准”,这样从正面提高死刑复核程序中证明标准的严密程度(同时也是意在提示最高院的法官在复核死刑案件时采取一种无懈可击、最为严谨的态度);另一方面,合理引入以(可判死刑的)个罪为基本计量单位的误判证明标准,以一种成体系化的标准“逆向”检验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判的正误。
死刑复核程序:应否规定期限?
周国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因而导致实践中复核死刑案件期限有的很长,影响了诉讼效率,为了改变此种状况,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自收到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复核完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核,经审委会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死刑复核只是审判死刑案件中最后的一个特殊把关程序,复核不像一审、二审开庭那样复杂,因此不用6个月以上的时间就可以完成。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虽然公正应该是追求的第一价值目标,但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应寻求一个平衡点,即给死刑核准程序规定审理期限。具体来说,建议将死刑核准程序的期限规定为6个月,对于那些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延长至1年。
死刑复核程序:应分几步走?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死刑复核权的上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方位的审视中国死刑和死刑复核程序的机会,最高法院收回行使复核权之后会遇到非常大的压力,而如何消解和缓和这种压力就在于社会上是否能形成一种共识。这种共识主要有三种成分构成:一种成分也是最核心的成分,就是对于死刑问题的伦理观念,认为它是好还是坏;第二种成分是我们能不能确立一种标准,如果在这个标准上我们能达成充分共识的话,那么我们就能解决死刑复核的技术问题;第三种成分,关于替补的措施包括参与审理方式、组织构造、审限的限定等等。在这三种成分中,伦理问题决定了标准问题,而标准问题决定了我们在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构造上的选择,而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伦理判断和价值判断上达成共识。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第一,应当注重死刑复核之前的基础,只有基础牢固的上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证据方面的错误,如果一、二审都出了问题,那么到最高法院的复核程序再来避免错误减少错误,它的困难将大大增加。所以我们不应当仅仅看到死刑复核程序,而是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二审程序如何,二审程序无论如何再也不能出现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一审二审都开庭审理,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基础就相对牢固了,所以我们应当把眼光至少前伸到二审程序;
第二,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程序的内容,我们知道死刑复核全部收归到最高法院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程序,使得死刑案件处理更加慎重,使错误相对得到更大程度的减少,这是一方面,但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增加这个程序不是走过场,它应该是扎扎实实的切实有效的,但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我们最高法院的复核死刑法官都是神;
第三,死刑复核应当有相应的裁定书,而且这个裁定书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结论做出来时才会有相应的基础。这就需要我们的最高法院还要做很多工作。
谢佑平(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可以想见,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我国死刑案件的复核重点将出现两个不同的阶段。初期,由于死刑第一二审的审判水平还不是很高,再加上现行法律在证据采信、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的上规范的缺失,对原判事实和证据认定有异议的复核案件将占较大比重。但如果最高院通过一个阶段的复核,对一些颇有争议的规则作出表率性的确认,对判刑标准上进行统一,那么必将极大提高一、二审法院在死刑案件审判中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能力,故下一阶段案件中占较大比重的可能就是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该不该对被告立即执行死刑”的复核了。因此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胡云腾(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新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我国进一步走向慎用和限制死刑的重要标志。当务之急不是抛弃现行的复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行构建“完美”的死刑复核程序,而是把现有的死刑核准程序实施到位;不是设想最高法院按照现行程序复核死刑案件会有多少弊端,而是要把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尽快进行剥离,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切实可行的办法是最高法院应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并按照现行复核模式进行复核,只要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并按现行模式复核死刑案件,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限制死刑,并有效地防止错判,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尽快实现这个目标,而不是把目前还没有实现的目标当作已经过时了的东西进行完善。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当前探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问题,应当掌握三个原则:对于能够通过完善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解决;对于可以通过完善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解决、也可以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解决的问题,最好也通过完善审判程序的方式加以解决;只有确属死刑复核程序才能解决的问题,如死刑适用标准的合理统一问题,排除地方各种因素的干扰的问题,以及死刑的刑事政策如何把握等问题,才应当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来解决,要防止脱离实际地构建看起来很理想实则难以实施的程序。
㈨ 李浩的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李浩(1951.11-) ,1951出生,江苏吴江人,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中文系,同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师从常怡教授研习民事诉讼法。1985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代司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强制执行法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研方向: 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著有《举证责任研究》;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际》、《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专论》、《司法的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等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参加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教材编写,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诉讼法与律师制度》的编写。曾主持哲学社会科学国家“九五”规划“民事证据法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事证据立法”的研究。《民事证据立法与民事证据制度的选择》一文获2002年度司法部优秀教材与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民事诉讼法原理》一书获2002年度司法部优秀教材与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二)。《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一书获安徽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一文获全国党校系统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文获全国党校系统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一文获安徽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一文获安徽省第七届“五个一”工程优秀论文奖。曾获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目前正主持国家级重点课题“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 所获奖励: 1997年获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多次获省部级科研奖励,其中1998年获全国党校系统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1年获安徽省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2006年获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各一次,2005年获江苏省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