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Ⅰ 张扣扣和张家为什么不认同当年法院判决
今年2月15日,正是大年三十,陕西省汉中市的一个小山村突然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当地三名王姓村民被同村的张扣扣先后杀害,案件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那么,这起案件是如何发生的?张扣扣又为什么会对同村的三名村民痛下杀手呢?日前,央视记者来到了案件的发生地,通过独家采访被害人的家属、当地的村干部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的父亲和姐姐,了解到了这起案件更多的细节。
除夕山村突发凶杀案 案件细节曝光
案发的王坪村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的新集镇,是当地一个普通的小山村,按照当地习俗,每年的大年三十都是上坟祭祖的日子,谁也没有想到,就在这天,案件毫无征兆的发生了。

通过查阅案件的判决书,我们对当年的案件经过有了大致了解。据判决书显示,1996年8月27日下午7时许,汪秀萍路过王正军家门前时,便给王正军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向汪秀萍争吵并厮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秀萍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死亡。
案件当事人王富军回忆事发经过
在判决书上我们发现,当年最先与张扣扣母亲发生冲突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那么在王富军的记忆中,当年案件是如何发生的呢?
王自新的二儿子 王富军:
(汪秀萍)走我身边然后朝我吐口水,当时头一次确实没吐上,我就骂了一句,我说疯婆子,然后就过去了嘛。过去,当时我也没回屋,我就还站在那里,然后她返回来又朝我脸上吐口水,我肯定非常愤怒,气愤了,我就扇了她一耳光,然后她就破口大骂。
汪秀萍的男人,张福如和他女儿从家里过来,手里拿了一根扁铁,他的女儿把扁铁交给他母亲,然后朝我兄弟头上打了一下,然后左脸上挨了一下。在被打后,三弟王正军也用木棒往汪秀萍的头部打了一下,汪秀萍随后倒在了地上。
当时她躺在地下了,躺在地下,但是过了几分钟,来了一个车,车灯照了一下,她自己又爬起来,爬起来然后她男的就扶着往回去走嘛。
冲突发生后,村长说,你赶紧把人家这个送到医院里面看。当时王自新说,他把我们老三打的,脸上打的谁去看?最终在村干部的协调下,汪秀萍被送到乡医院进行抢救。
在得知汪秀萍已经死亡后,村干部立即向警方报了案。随后,警方将王家父子三人全部带走进行了调查。公安局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是王富军兄弟打的。
采访中我们发现,王富军所说的1996年那起案件的经过,基本上与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然而,对于王富军的这些说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张扣扣的父亲和姐姐并不认同。
张扣扣家人不认同当年法院判决:他们家有当官的
张扣扣姐姐 张丽波:
很多人出来做的假证,你知道为什么吗?人家当官,在农村就是谁当官我向着谁说话,这是一个事实,假如说我爸爸当官,老百姓都向着我们说话。
张扣扣姐姐口中说的这个当官的人,指的是王家的大儿子王校军。在当地相关部门提供的王校军的工作履历上,我们看到,在1996年8月案发时,王校军在当地的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1998年7月,提拔为了庙坝乡副乡长。
在张家人眼中,案发经过又是怎样的呢?
张扣扣的姐姐 张丽波:
(汪秀萍)走到他家门口,他家老二就这么站在那里,最后我们走到跟前,比如说我要从跟前过,你站在那里,嘴里开始骂,你一个小伙子骂一个女人,女人肯定要还口,你要不骂她能还口,最后我妈骂他,骂着急了,他抓着我妈头发,打起来了。那个棒子从屋里拿出来,并不是在马路上捡的,马路上哪儿有那么多棒子给他捡。
而除了这些之外,最让张家人不能接受的是,当年用木棒打死人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而法院最终认定的却是王家的老三王正军。采访中,张扣扣的父亲向我们讲述了妻子当年被打倒在地时的情形。
张扣扣父亲张福如:
他家老二,拿着棍子,从后面一下打在头上了。打完走了,我的妻子咚倒地上了,我就往后看到了。判个最小的,最小的因为啥,不够18岁,最后这个案子,我跟你说这是他们写的,我说是老二打的,他们最终写老三打的。
而除了对这起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不满之外,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张家人也一直无法接受。判决书显示,当年张家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死亡补偿等共计25万元,而法院最终判决的金额为9639.3元,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的8139.3元丧葬费,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
虽然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家人始终无法接受,但他们并没有选择上诉或者申诉,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这起案件也在逐渐被人们所淡忘,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起正在被人们淡忘的案件在20多年后又引发了一起血案,给两个家庭造成了更大的伤痛。
两家曾来往密切 案发后形同陌路
据王晓明介绍,在1996年案发之前,张家和王家的关系原本是非常要好的,谁也没想到他们两家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据张福如介绍,后来因为承包村里稻米加工厂的事,在1996年案发前,两家人开始出现了隔阂。而在1996年案发后,张家和王家的关系更是雪上加霜,虽然住的很近,但自此之后形同陌路。王富军说,当年案件发生后,他一直有一种不好的预感,尤其是跟张家人碰面时。
因此,他们兄弟曾多次劝父母搬走,但父亲没有同意。
就这样,20多年过去了,王富军一直担心的事最终还是发生了。而这也出乎了张扣扣父亲和姐姐的预料,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发现张扣扣有向王家报复的念头。
张福如说,张扣扣从阿根廷回来后,就一直待在家里,这让他十分高兴,因为这些年来,他跟张扣扣很少能这么长时间在一起。在这期间,他也没有发现张扣扣有什么异常,据张福如回忆,案发当天,他一早就和兄弟一起去山里祭祖上坟了,当时张扣扣正在家里洗衣服,因此没有去。
张福如清晰地记得,在他出门时,张扣扣还特意叮嘱他早点回来吃饭。然而没等张福如回来,张扣扣就在当天中午对王家父子三人实施了报复。
专家:张扣扣行为应被否定
此案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那么对于这起案件,法律专家又是怎么看的呢?
专家指出,无论实施作案的动机是什么,张扣扣报复杀人的犯罪行为都应该被否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首先,以新的标准来看,天津“气枪摊”案件,属于规定中杀伤力比较低的一种枪支。目的用途只是娱乐,那么可能没有必要认定为枪支。杀了对方的3个人,这种明摆着的,对法律秩序的这种破坏,对已有的判决也是不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因为这种冤冤相报,如果去鼓励,那么就没完没了了,同时社会也就发生大乱,我们的法律秩序也就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所以我们任何人都不能鼓励用这种方式来解决人际关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对于1996年张扣扣母亲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是否存在判决不公的争议,在看了判决书后,专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来看,应该说当年这么判是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的,但是如果这些认定的事实本身是错误的,是有问题的,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按照刑法规定,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那如果减轻的话那都应该在不满七年以下来量刑了。
专家同时还表示,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法律在赔偿数额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一般都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决。
此外,专家还指出,如果张扣扣和家人对1996年这起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判决不服,其实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的。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在判决作出20多年后,张扣扣最终选择了用杀人的方式来进行报复。对于这样的悲剧,专家表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除了惋惜之外,更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深思。
深思之后呢,应该有行动。
Ⅱ 顾永忠的学术观点
1、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阅卷权受到的影响,顾永忠教授于1999年撰文提出律师依法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以保障辩护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能。
2、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引入对抗制因素及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顾永忠教授于1999年撰文主张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国应当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3、围绕司法公正的涵义问题,顾永忠教授分别于2001年、2002年撰文指出个案之间的相互比较与协调是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重要方面,刑事审判活动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4、2004年,针对理论上和实践中、立法上和司法中围绕刑事辩护特别是审前程序中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顾永忠教授撰文指出,辩护权从根本上说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辩护不仅指实体辩护,还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故指出“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同年,顾永忠教授还承担了全国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研究,成果刊于《刑事法评论》,2005年第16卷。
5、2005年,针对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顾永忠教授通过积极组织并参与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的试验活动,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亟需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
6、结合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实务的经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准则,顾永忠教授于2006年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系统思考和主张,其中包括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7、继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共同合作在该三个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之后,2006年7—8月间.课题组分成四个组先后到浙江、黑龙江、安徽、新疆等四省区进行了“侦查讯问程序改革”调研活动,成果分为上、下两部分分别刊载于《中国律师》2007年第四期和第五期。此外,顾永忠教授还承担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检察人员二审出庭问题研究”重大项目,其研究成果分别载于《检察日报》(2008年4月28日)和《中国司法》(2008年第十期)。
8、2007年,顾永忠教授对构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分别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关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以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等多个角度进行了逻辑严密的剖析。认为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
9、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开始正式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逐渐显现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顾永忠教授首先从辩护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谈起,继而引申至我国辩护制度迫切需要改革与再完善,重点是要加强审前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Ⅲ 人工智能将取代法官检察官办案
当“阿尔法狗”屡屡战胜人类顶尖棋手,人们对于人工智能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在司法改革中,人工智能也日益运用到办案过程中,甚至有人提出,终有一日,拥有高度准确性和无可比拟算法的人工智能,将代替法官检察官办案,以提高效率、确保公正。

他同时强调,这种回溯性的过程不允许不择手段,而恰恰需要用公正、正当的手段,保障回溯性活动所直接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以及相关合法权利。而这一系列活动共同组成了司法活动。
Ⅳ 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您好:
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让人惊心,也让围绕“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明确一系列问题:犯罪是否真的趋向‘低龄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取得预期效果?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降为6周岁,那么刑法中是否相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如是说。与会专家学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视角、多维度的探讨。
犯罪“低龄化”:真命题还是假命题
面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严峻形势,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也有支持的观点,理由包括:(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短时间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2)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3)刑事责任年龄古今中外都不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字;(4)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5)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不过,宋英辉等人认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明确我国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群是否整体趋向低龄化,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况进行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也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介绍,从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暴力情节也越发严重,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但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可数,绝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规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暴力行为由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难以进行有系统的数据统计与实证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表示,从世界范围来看,低龄儿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有所增加,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急速发展,激剧增长的信息量不仅促使儿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儿童“受污染”的年龄提前,犯罪低龄化是一种世界趋势。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因为犯罪低龄化现象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文明发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犯罪问题理性认识的结果。当然,这不意味着对低龄儿童违法犯罪坐视不管,应尽量采取教育预防的办法,对低龄儿童的不良、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教育管束,对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多维度认识“责任年龄”:刑事和民事各有侧重
与会人员认为,充分认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追本溯源。
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确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一些专家表示,当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依据。
但另一些专家认为,生活环境较之前发生巨大变化,风险也更多,未成年人学习、实践甚至试错的成长期间不仅没有缩短,反而可能严重不足。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并未提前,其认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误入歧途。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王英介绍,从理性、道德、辨认控制能力来看,人的大脑情绪控制基本是在24周岁至26周岁完成的,从这一点看,其实刑事责任年龄要提高。根据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数据,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为人的行为会得到矫治,只有6%成为累犯,这部分累犯将会犯下所在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等重罪案件。从这一点看,刑事司法系统也应采取相应不同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没有严谨的科学调查的支持,也违背刑法谦抑原则。如果还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的措施可以适用,就不应考虑适用刑罚手段。重要的一点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会带来不利后果,将会扩张犯罪圈,而犯罪圈扩大后对社会的稳定极其不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涉及刑事政策的考量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中是相连贯的。应当强调,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就不能进行适度的惩罚,否则是非常危险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置确有不当的地方。例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规定过于笼统,何谓“必要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对此,应当反思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谈到法律的协调性,一些专家提出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为6周岁,是根据社会情势而改变的。但吴宗宪认为,不能由此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也应降低,因为降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对当事人是有益的,是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将给当事人带来严厉处罚,对社会的意义也很难预计。对此,王志祥表示赞同,认为应当看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民事责任可以替代转嫁,刑事责任不能转嫁,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担,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不能成为刑责年龄降低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多维度考察
即使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界也是意见各异。如有人认为,考虑到当前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一般水平,主张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直接降低到12周岁;还有人认为,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保留在14周岁,在14周岁以下增加例外规定,将情节恶劣等弹性原则作为入罪的依据等等。
目前,对于犯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等八类罪的,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到14周岁以下,争议比较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刑事责任年龄核心问题,即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法理,还应跳出这个体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第一,这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确实需要入罪。第二,这种行为的普遍程度。把一类人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规定,应该达到普遍的程度。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义和社会的认知程度。西方国家对违法和犯罪没有严格界限,基本不做严格区分。而我国的犯罪是相对严谨、比较严重的概念,社会上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也有很大不同,这些会影响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郑子殷认为,不能忽略的一个视角是如何有效地保护不良行为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较高模仿性,其价值观也在不断塑造当中。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数量比较庞大,如果法律没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制度安排,会影响到这些群体,也会引发社会舆论。
从历史发展规律看,一些专家表示,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目前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划分标准,有着合理的科学依据,也契合我国国情,不宜贸然降低。从域外经验来看,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费梅萍表示,域外大量实证研究表明,降低责任年龄并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交叉感染、标签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会人格等。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刘慧娟等人表示,从多个方面来考虑,要谨慎对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代秋影等人则表示,解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仅是其中一个点,需要作为系统工程予以综合考虑,在方法和视角上需要多学科多元探讨。未来的立法需要充分公开讨论和理性论证。一些专家建议尽快启动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证研究,依此采取相应的对策。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席小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朱坚等人呼吁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并举,以解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
Ⅳ 司改如何才能拥抱新技术
刚刚结束的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让人们的目光再度聚焦信息技术。
“以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向我们扑面而来,已经、正在或即将改变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带给人类社会的深刻变化远远超出了人类的想象空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息云技术正在不断影响司法实践,司法改革拥抱新技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是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也是我们未来的必然选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本身就包含了司法与科技的融合。
12月2日,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智慧司法与司法改革”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实务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围绕“智慧司法”“司法改革”这两个关键词进行深入探讨。
1.老百姓从智慧司法中得到哪些实惠?
“嘀!”正在晨练的陈女士听到手机短信提示音后打开一看,法院发来执行案件款项已到账的告知,陈女士露出了笑容;出差在外的周律师通过智慧检察院实现了视频会见,与当事人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沟通……
生活中,智慧司法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以前费事费力的打官司过程变得越来越快捷、舒心。
“大数据和信息化在司法领域运用的广度和深度能够改变传统的司法模式,成为改革的主要动力。”腾讯“互联网+”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腾讯安全管理部副总经理汤锦淮介绍说,今年以来,腾讯在探索大数据新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比如与广州越秀区法院合作的全国首例刑事案件证人微信出庭,为推动庭审体制改革做出了有力尝试;与江苏省高院共同打造的全国首个微法院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让群众少跑腿,让法官少受累。

“‘阿尔法狗’向人们展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无限可能,但人工智能和司法活动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阿尔法狗’解决的是未来的东西,而司法活动是回溯性的认识活动,这是它最大的特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指出,我们要的显然并不只是一个结果。因此,通过什么方式、什么途径、什么手段把过去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案件事实判断清楚,这不是靠“阿尔法狗”就能解决的问题。
他同时强调,这种回溯性的过程不允许不择手段,而恰恰需要用公正、正当的手段,保障回溯性活动所直接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以及相关合法权利。而这一系列活动共同组成了司法活动。
3.智慧司法的底线在哪里?
“在司法领域,机器不能代替人,结论和判断只能由司法人员做出,不能任由科技公司无限制地开发下去,要让人工智能结合司法规律,确定哪些方面可以突破,哪些方面不能突破。发展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互联网公司必须和专业司法人员紧密合作,必须保证司法应有的元素、内在的原则、必要的亲历性,不能让技术牵着司法的鼻子走。”陈卫东强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也指出,司改在热情拥抱科技革命的同时,必须明确智慧司法的目标。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司法公正,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科技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服务而不是引领司法,以达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保障权利的最终目的。法学界更应在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司法自身的特性参与进来,形成理论、科技、实务的结合,通过研究让实务部门在运用大数据的同时保持清醒的认识。
顾永忠认为,拥抱科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谁也无法阻挡。但是,在司法和政法工作中如何运用科技,是否无选择、无条件地运用,值得思考和研究。
他以司法的亲历性举例说,亲历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亲历、如何参与。“我们提出庭审实质化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审判人员拿着书面化的卷宗就来审理案件,而不进行开庭,我们能不能接受这是一种亲历性,能不能认为这样的过程是公平公正的?”
顾永忠指出,亲历更重要的是用什么方式来参与,包含了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要体现程序正当性、防止冤假错案,庭审活动中的面对面就至关重要。视频技术未来可能实现与面对面等同,但在当下显然还不行。庭审中所有诉讼参与人坐到一起,这种只能感受不能言传的亲历性很难通过信息化手段得到。因此,我们要理性地思考和选择,比如,信息化在监控、管理、服务、信息传递、决策等诉讼活动中都有非常广阔的运用空间,但我们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有部分司法活动是不能也不应被取代的。”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也表示,智慧司法可以涉及司法的方方面面,但唯独律师会见被告不应被涉及。如果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会见,就涉及可能被录音录像的问题,而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开发类似技术时,最基本的就是绝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必须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高景峰指出,大数据对司法工作带来的冲击非常明显,比如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如果侵入犯罪嫌疑人的私人电脑获取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值得探讨。“如何制定新的证据规则,这也是人工智能、大数据、新科技对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学习跟上时代、掌握科技,真正保障人工智能、大数据为我们所用,成为我们的工具而不是我们受其牵制。”高景峰说。
真正做到运用到现实上才行。
Ⅵ 刑诉法修改的几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共计修改二十三处,具体内容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程序规则;补充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举几条: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Ⅶ 律师会见嫌疑人时能做什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能够做什么,是不是律师掌握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也都可以掌握,也是相关解释文件正在研究的地方。
新的刑诉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据了解,如何理解“相关证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只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另一种意见是律师掌握的所有的证据都可以向自己的当事人出示(包括律师从法院复制的案卷)。
据了解,司法机关担心如果律师所有的证据都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其他共犯,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共同商量对策,犯罪嫌疑人会根据共犯的供述来修正自己的供词。
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时,有意见认为,如果不对律师的会见加以限制,对案件的审查还有很大的风险。
该意见的理由是,律师有时候会有意无意地为犯罪嫌疑人传话,如果律师会见没有规范,会给侦查带来影响。比如一个律师在会见一个贪污受贿的当事人时,当事人的妻子称会见当天是结婚纪念日,希望传一句话:“结婚时你送给我的九十九朵玫瑰还很好”,该律师出于好意转达,但其实是当事人有一年结婚纪念日的当天收了九十九万元的贿赂,妻子的本意是这笔钱侦查机关还没有掌握,希望丈夫不要说出来。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新的刑诉法有一条国外法典很少写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可以与嫌疑人核实证据,之所以明确写上是因为中国理论界有一些混乱,因为有人认为律师将一些证据告诉嫌疑人是违法的。顾永忠说,一位刑辩律师被控妨害作证罪时,指控内容就包括用眼神表情向嫌疑人提供信息和把案内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告诉嫌疑人两项。但实际上律师与嫌疑人核实证据并不违法,因此新刑诉法对此加以明确。相关衔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文相关衔接: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Ⅷ 顾永忠的介绍
顾永忠,男,1956年2月5日生,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河北省阜平县人,当过下乡知青、工人、刑警,1978年起上大学、读研究生,先后获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学位。自1985年起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其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1994-2003)。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Ⅸ 顾永忠的人物著作
1、《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
2、《法律论辩》(主编)(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3、《刑事上诉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0月
4、《刑事诉讼法学》(作者)(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
5、《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5年
6、《刑事诉讼法学》(作者)(教育部人才培养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合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
8、《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共同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9、《中美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研讨》(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5月
10、《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
应邀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为落实国家法律人才发展战略,创立中国律师专业化教育体系而设立的一所二级学院,是我国第一所由部属重点高校组建的律师学院。
律师学院于201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归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管理。依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雄厚的法学教学和科研力量,聘请国内外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担任客座教授,致力于构建国内一流的正规化律师专业教育体系。
首期“刑事辩护法律业务班”为律师学院举办的第四个律师业务高端培训班。在为期9天的培训过程中,有田文昌、钱列阳、陈有西、韩嘉毅、罗力彦等资深律师为学员讲授刑事辩护的技巧以及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经过9天的学习,各位学员通过研习经典案例,交流刑辩经验,对刑辩之术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刑辩之道有了更深的感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