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和博士生导师
A. 我国法学界博士生导师有哪些
武汉大学法学来博士生导师自:徐亚文、周叶中、何其生、汪习根、陈晓枫、江国华、秦前红、陈家林、林亚刚、马克昌、皮勇、许发民等等太多了,建议你在网络上直接进入大学法学院的网站,在相关师资力量栏目里搜索博士生导师,实在太多了,如此列下去可以列几百名
B. 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导师名单
国际法方向
左海聪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教育部2005年新世纪优秀人才,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和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师从武汉大学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姚梅镇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WTO法等。
朱京安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博士,原中央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南开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管制法,绿色技术壁垒等。
许光耀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原湖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系主任,并获湖南省社科成果一等奖,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师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李双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欧盟反垄断法等。
程宝库教授,南开大学博士,国务院反商业贿赂问题首席咨询专家,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WTO竞争规则,农业协议,跨国反商业贿赂法等。
史学瀛教授,南开大学博士,原天津外贸学院教授,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节能减排法,生物多样性法,国际环境法等。
民商法方向
陈耀东教授,南开大学博士,曾在日本立命馆大学完成博士后期课程,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不动产法,物权法等。
万国华教授,南开大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证券法,公司法,公司治理等。
何红锋教授,天津大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要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
法制史与法理学方向
柏桦教授,日本国立大阪大学博士,曾任人民大学教授,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周恩来政府学院双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古代刑法史,古代法律思想史等。
侯欣一教授,南开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制史研究会秘书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司法考试命题组卷一组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近现代法治思想史,陕甘宁边区法律制度,法律社会学等。
于语和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博士,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曾任天津大学法律系系主任,现任南开大学法制史法理学教研室主任,师从徐大同和曾宪义教授。研究方向为古代法制史,民间法等。
刘风景教授,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处处长,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2010年新世纪人才入选者,师从著名法理学者孙国华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
行政法方向
傅士成教授,南开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
刑法方向
刘士心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师从著名刑法学家吴振兴教授,教育部2006年新世纪人才入选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犯罪构成论理论等。
张心向教授,南开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天津市检察院咨询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刑法,和刑法社会理论。
郑泽善教授,日本中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日本刑法,韩国刑法,比较刑法等。

C. 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1、江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2、陈光中
浙江永嘉县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3、贺卫方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
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曾担任职务: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等。
D. 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博士生导师、院士各是什么意思及区别 还有其它的学历吗
一、.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过我们通常说研究生一般指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直接叫博士了。
硕士研究生是在本科毕业取得学位后通过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取的,毕业后就是硕士学位;
博士则是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位后通过博士研究生统一考试考取的,毕业后就是博士学位。硕士和博士都有在职和全日制的。
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般为教授职称,也有特别优秀的副教授、讲师担任博士生导师。
院士是某些国家所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一般为终身荣誉。在中国,院士通常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学历的档次划分为:
1、初等教育:小学 。
2、中等教育: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师、中专、职高、中技、普通高级中学)。
3、高等教育:专科(高职、高专、高技)、本科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4)法学博士和博士生导师扩展阅读
我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大类。
13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
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专业硕士对大家来说或许很陌生,但说到MBA、MPA却是耳熟能详。其实,MBA、MPA正是专业学位中的两种类别。我国经批准设置的专业硕士已达15类。
E. 保险法方向博士生导师
法学的前景确实是法硕不能比的。
吉大的法学很强,考吉大的法学竞争必然是激烈的;而且因为不考数学,法学、法硕考的人都很多。
你的性格文静,本身就不适合从事律师行业。而且中国的律师不像外国的律师地位高薪酬高,我们国家的律师对已经判好的案子改变不了什么。
民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你的专业来说考研的难度是差不多的,看自己的兴趣和了解再决定吧。
另外,下面是吉大法学院资料:
1.历史沿革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学科历史悠久,始于上世纪50年代左右,70年代中期就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在陈国柱教授、李忠芳教授、王忠教授、龙斯荣教授、苏惠祥教授、王卫东教授等前辈民商法学者的开创与引导下,目前本学科已形成结构合理、师资力量雄厚、发展潜力巨大的学术梯队。1978年以后,我院在全国首批获得民商法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以此为契机,在以徐卫东教授为带头人的民商法学学科在2003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基本情况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是国内较有影响的学科,含有硕士点和博士点,招收民法学、商法学、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方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本学科梯队完整,梯队结构合理,共有29名专业研究人员,其中教授10名、副教授3名、讲师15名、助教1名。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17人,博士后1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10人。2006年中国科学评价中心中国研究生教育分专业评价等级表显示,我校民商法学在国内排名第五。本学科建设中,注重选派教师到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近年来,多名教师到美国杜克大学、天普大学、英国牛津大学、伦敦大学、日本的札幌大学、西南学院大学、早稻田大学、北海道大学进行学习和交流。
主要研究方向
1、比较民法研究方向,带头人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博士生导师马新彦教授。
学术梯队为孙学致副教授、孙良国讲师、李国强讲师,本方向以英美法制度为研究对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致力于解决中国民法问题。代表性研究成果为《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一物二买的防范与救济》(《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财产法研究方向,带头人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博士生导师李建华教授。学术梯队为蔡立东教授、赵军副教授、李昕讲师、杨代雄讲师、张丹丹讲师。
研究特色为利用我国的本土资源,通过理论化、体系化解决我国的财产法问题。代表性研究成果是《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法制与社会发展》)。
3、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方向,带头人为博士生导师彭诚信教授。
学术梯队为李洪祥副教授、曹险峰讲师、霍海红讲师。该方向的特色在于基于又超越于制度设计,从历史发展、理论梳理等视角进行分析。代表性成果为《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财产理论》(译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物权法专题初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下)(《法律科学》2000年第1-2期)、《民事责任现代归责原则的确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等。
4、保险法学方向简介
学术带头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博士生导师徐卫东教授
学术团队:傅穹教授、韦经建教授、刘雅君教授、周晓红副教授、高宇讲师、潘红艳讲师、齐明讲师等。
主要研究保险合同法基础理论、财产保险合同法、人身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以及保险监管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注重从保险法的应然存在、实然存在和社会事实等不同视角研究其变动和发展。本专业在国内较早地开设了保险法学的研究方向以及正式将保险法学列入本科教学计划。徐卫东教授编写的《保险法》是国内最早地系统研究保险法的专门著作之一。保险法学在我国同类科学研究中具有鲜明特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5、票据法学方向
学术带头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博士生导师赵新华教授
学术团队:于莹教授、冯彦君教授、王彦明教授、王艳梅讲师、邢丹讲师等
主要研究内容是票据法理论与实务、外国票据法、国际票据法等,本学科力图将理论结合实践,揭示票据法的基本理念与特有思维方式,并借鉴国外已有研究成果,以促进我国票据法立法和理论研究的进步。该研究方向早在1988年开始就已经初具规模,目前已经成为国内票据法研究的重镇。赵新华教授撰写的票据法相关论著,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屡获省部级奖项。其中《票据法问题研究》2004年被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为研究生教学用书。
6、证券法学方向
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于莹教授
学术团队:蔡立东教授、赵惊涛教授、胡晓静讲师、杨光讲师、祝杰讲师等。
证券法是调整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证券法方向的教学科研人员先后对证券欺诈的法律控制、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证券监管等课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该方向的科研人员一方面继续针对传统证券法领域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开展证券法与票据法、信托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交叉研究。该方向学术带头人于莹教授,是早期涉足证券法研究的学者之一,曾赴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进行访问研究,在该领域主持和参加教育部、司法部等科研项目3项、代表性论著包括《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正当性分析》、《证券市场与诚实信用原则》等,在国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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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导的资料
1、姓名: 蔡从燕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国际经济法》,硕士生学位课
《国际公法》,本科生主干课
《国际公法》,硕士生学位课
2、姓名: 刘志云 职称: 教授、博导
刘志云,江西瑞金人,1994年至1998年就读于厦门大学历史系旅游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师从卢炯星教授,获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徐崇利教授,获博士学位。
研究旨趣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交叉研究、国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投资法与金融法等领域。至今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杂志公开发表法学论文110余篇;已出版个人专著3部;参与专著或教材撰写若干。从2009年起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文库”的出版。
2004年9月获得博士学位后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同时为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2005年被厦门大学研究生院正式遴选为硕士生导师。
2006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副教授、任副教授期间被破格聘为博士生导师。
2007年入选“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8年被厦门大学破格聘为教授。
2008年入选“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0年入选“福建省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优秀法学人才”;被评为“福建省第六届青年优秀社会科学专家”。
2010年起担任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编委。
2010年起担任福州大学兼职教授。
2001年:厦门大学第一届“十大学术新人”;
2003年:“厦门大学嘉庚奖学金”;
2003年:厦门大学第二届“十大学术新人”;
2006年:厦门大学工商银行科研奖。
2006年:“厦门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
2007年:“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2007年:“厦门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2007年:“福建省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08年:联合主讲的《金融法研究》评为福建省优质硕士学位课程;
2009年:“福建省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10年:“厦门大学‘中国银行’科研奖”。
2010年: 中国国际法学会2004-2009年度“航天科技”国际法优秀科研成果奖;
2010年:福建省法学会第三届优秀法学成果(著作类)二等奖。
3、 姓名: 张榕 职称: 教授、博导
要讲授课程 《民事诉讼法》
《证据法》
《法律诊所》
司法部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的主要参加人。
厦门大学育题基金项目《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项目负责人。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解释的规制》主持人。
福建省2007年社科基金项目《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主持人。
福建省2009年社科基金项目《通过有限判例制度实现正义》主持人
4、 姓名: 曾华群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课程:“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投资法”、“香港法概论”、“WTO法专题”;
硕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香港经贸法专题”、“国际经贸条约专题”、“国际投资法专题”;
博士生学位课程:“国际经济法理论”、“国际法专题研究”
主要学术观点 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和国际经济法的破旧立新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由发展中国家率先发动,发达国家消极应付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如同逆水行舟,每一个进步,都需要艰辛的斗争和努力,稍有懈怠,已取得的成果可能得而复失或名存实亡。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发展中国家应有战略的眼光和充分的准备。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服务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在吸收西方国家有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应有符合本国国情和目标的研究方法。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看,今后应继续坚持和发展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历史和现实结合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方法。
研究理念和特点 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也不能缺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参与和奉献。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继续借鉴和吸收外国的相关研究成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在国际学术论坛上,对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中国学者的见解,表明中国的立场,为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应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出发,具有破旧立新的历史责任感、决心和勇气,既不能对西方法律观念亦步亦趋,更不能对少数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践踏民主的霸权行径熟视无睹、束手无策,而应当摆脱阻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西方法律观念的羁绊,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创建和发展新的法律概念、观念和理论。
5、 姓名: 徐崇利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专科生:《关贸总协定法律制度》
本科生:《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
硕士生:《国际经济条约研究》《国际投资法研究》《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
博士生:《国际法理论研究》《国际法专题研究》
6、姓名: 齐树洁 职称: 教授、博导
主要讲授课程 本科生:《民事诉讼法》、《民事司法改革》、《律师制度与实务》。
研究生:《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外国民商法》、《程序法基本原理》、《诉讼法文献选读》。
主要学术观点 1.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诉讼并不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改革的推进不应仅限于诉讼领域,还应包括相关的制度。为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除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外,还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各种ADR方式,并且赋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程序选择权。
2.司法改革不但应当是全局性的,而且应当是合法有序的。当务之急是由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并取得法律的授权,统一领导、规划、协调全国的司法改革。
3.司法改革应当立足于本土资源,在移植外国制度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充分的论证。司法改革还应当重视借鉴域外经验,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本国现行制度的考察,我国的司法改革将很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承担项目 1.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国两制与厦门涉台立法》(1996),任课题组长。
2.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台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维护大陆居民在台湾的正当权益》(1998),任课题组长。
3.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英国、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1999),独立承担。
4.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的修改》(2001),任课题组长。
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研究》(2001),任课题组长。
6.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2003),任课题组长。
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
8.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研究》(2004),任课题组长。
9.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2005),任课题组长。
10.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公证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2006),任课题组长。
11.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法律与实务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
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2007),任课题组长。
13.福建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机制改革问题研究》(2007),任课题组长。
14.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权利保护与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8),任课题组长。
15.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例分析》(2008),任课题组长。
16.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为东莞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2008),任课题组长。
17.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优化法制环境,促进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的司法统计分析》(2009),任课题组长。
18.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香港民事诉讼制度研究》(2010),任课题组长。
19.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课题:《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研究》(2010),任课题组长。
主要著作 1.主编:《律师诉讼案例》,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副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谭兵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参编:《诉讼法大辞典》(钱国耀等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副主编:《台湾民法研究》(胡大展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参编:《民事诉讼法新论》(章武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副主编:《中国民法》(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参编:《中国审判实务大辞典》(马原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8.参编:《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诉讼法》(薛景元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主编:《商法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参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参编:《台湾法律大全》(陈安主编),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2.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主编:《给个说法:老百姓法律顾问丛书》(第1-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主编:《给个说法:老百姓法律顾问丛书》(第7-1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参编:《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副主编:《仲裁法新论》(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总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总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参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参编:《民事诉讼法》(田平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3.参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4.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副主编:《仲裁法新论》(修订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总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主编:《证据法案例精解》,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0.专著:《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主编:《破产法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参编:《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廖中洪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3.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4.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参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沈恒斌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6.总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8.主编:《民事程序法》(第4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9.专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0.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1.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2.主编:《民事程序法》(第5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主编:《民事程序法》(第6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4.主编:《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5.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6.专著:《民事程序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47.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8.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9.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0.参编:《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汤维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1.参编:《民事诉讼法》(第3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52.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6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3.主编:《民事程序法》(第7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4.主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5.副主编:《仲裁法新论》(第3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6.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7.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7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8.参编:《民事诉讼法学》(常怡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9.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0.总主编:《公证制度新论》(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1.总主编:《调解衔接机制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3.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08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4.主编:《民事诉讼法备考与拓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5.主编:《民事诉讼法》(第3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6.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09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7.总主编:《调解衔接机制理论与实践》(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8.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9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9.主编:《民事审前程序》,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0.主编:《民事诉讼法》(第4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1.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0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2.主编:《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3.主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4.副主编:《仲裁法新论》(第4版,张斌生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5.主编:《美国司法制度》(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6.总主编:《法官视野中的司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7.主编:《民事诉讼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8.总主编:《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9.专著:《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0.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0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更详细信息请参照网站:http://law.xmu.e.cn/ 祝好运!
G. 李永升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研究生毕业后即留校任助教,1992年11月被评为讲师,1995年11月被破格评为副教授,2001年12月被评为教授。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刑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重庆市法学会首届理事、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重庆市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专长为中国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犯罪学、经济犯罪学等。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注意教学活动的双向性,教学效果显著,1997年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1998年3月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六届全国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另外于1996年、1998年与2001年三度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党员,并于2001年6月获重庆市教育工委、教委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在科研方面,主持了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金融犯罪研究》并参与了“八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公务员犯罪及其防治》等课题的研究工作。现主编、独著、参撰《中国特别刑法通论》、《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新编刑法学》、《经济刑法学》、《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等专著、教材、论文集30部,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重庆法制报》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文章140余篇,有10余项次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市级、校级一、 二、三、优秀等不同级别的奖励。1996年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八五”优秀科研个人。

H. 辽宁大学法学院的名师简介
郭洁,女,1963年生,辽宁省台安县人。法学硕士,产业经济学博士。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郭洁教授八十年代中期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江平、张佩霖、巫昌珍、杨振山、史越等大家组成的导师组,奠定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后又师从黄继忠教授攻读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松,博士生导师,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获得者。国家级精品课“国际经济法”负责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辽宁大学法学综合实训中心主任,省政府奖一二等奖获得者,省重点学科和“学科提升计划”经济法学博士点带头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等四个国家级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副会长。第十四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常委,辽宁省政协第十四届社会法制组委员。美国长滩加州州立大学高级访问教授。完成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等课题10余项。《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撰文50余篇,被转摘10余篇。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领域。
刘杨,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张锐智,教授,兼任中国外国法学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制史学会理事、中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会理事、辽宁省国际经济法学会理学会理事、中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会理事、辽宁省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等职,在国内的法学研究方面享有一定声誉。1982年起在法律系任教,至今在讲台播撒生命32年,先后五次荣获辽宁大学优秀教师称号,1986年被评为辽宁大学“学生最喜欢的教师”。

I. 读法学博士是看中学校还是看中导师呢读华科的法学博士好不好
说实话,学校和导师都很重要,因为好的导师在你找工作中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因为往往很多法学博士生导师本身就具有法院背景。华科的法学院还可以,全国公认的法学第一学府还是人大。
J. 法学博士发C刊受挫
是的。
实际上,对很多文科博士来说,C刊确实成了毕业的一道槛。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容量实在有限。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邹建军直言,这种规定,是让千军万马过独木桥。C刊是学术圈内约定俗成的说法,它的全称为南京大学核心期刊CSSCI。每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都会公布期刊目录,在目录内的,就是C刊。在很多大学,博士生特别是文科博士生拿到学位的前提条件,是发表至少两篇C刊论文。
所谓的C刊总共只有750种左右,加上所谓的扩展版与集刊,也不过1000种。邹建军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如果每种刊物都是双月刊,每期刊发25篇文章,一年下来也只能发表15万篇论文。除了博士研究生,各高校对于副高以上职称也都有论文发表要求。如果要求所有博士研究生都要发表所谓的C刊,那么就算是在现有数量上增加5倍C刊,也不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