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王树义教授
⑴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海外项目
2013年12月6日,“中国法律研究中心”挂牌仪式暨“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国际会议”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举行。“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赴德代表团成员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岳礼玲教授,中央民族大学肖沛权博士一行组成。
德国弗莱堡市市长迪特·萨莱蒙(DieterSalomon)博士,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所长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Hans-Jörg Albrecht)教授,弗莱堡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汉斯-赫尔穆特·甘德尔(Hans-HelmuthGander)教授,弗莱堡大学法学院院长亚力山大·布伦斯(AlexanderBruns)教授,弗莱堡大学跨文化亚洲研究中心丹尼尔·莱瑟(Daniel Leese)教授等出席会议并发表致辞。
阿尔布莱希特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与会中国教授及其他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表示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非常重视与中国的合作关系。“中国法律研究中心”的设立将进一步加强该所和中国大学在司法领域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入合作。
德国弗莱堡市市长迪特·萨莱蒙在致辞中指出,“中国法律研究中心”的设立将进一步加强中德两国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心将在保持中德各自文化特质的同时,顺应全球化发展大趋势,应对在环境、司法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和挑战。
在随后举行的“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国际会议”上,阿尔布莱希特教授首先围绕会议主题发言,就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劳教制度的废除等问题发表了意见。陈光中教授、张保生教授、王树义教授和岳礼玲教授分别作了题为“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和“中国的刑事和解”的讲座。各位教授并就报告的内容和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设立的“中国法律研究中心”,是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家挂牌的海外合作研究中心。中心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设独立办公室。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教授和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所长阿尔布莱希特教授担任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岳礼玲教授,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科研合作总协调负责人阿斯特丽格·费舍(Astrid Fischer)女士,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米歇尔·凯尔希林(Michael Kilchling)博士担任中心协调负责人。 2013年12月9-11日,“中瑞证据科学联合研究中心”挂牌仪式和中国证据科学专题讲座在瑞士洛桑大学举行。
瑞士洛桑大学校长Dominique ARLETTAZ教授在挂牌仪式上首先致辞,对中国代表团表示热烈欢迎,对“中瑞证据科学联合研究中心”的设立表示衷心祝贺。他表示,非常希望以中瑞证据科学联合研究中心为平台,促进两校在相关领域的师资培养、人才交流和学术合作。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接着致辞,介绍了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和建设情况。
洛桑大学法律部主任Bettina KAHIL-WOLFF教授,洛桑大学法律部副主任、犯罪科学学院院长Piérre MARGOT教授,瑞士洛桑大学法律部副主任Andrea BONOMI教授、瑞士洛桑大学犯罪科学学院副院长Christophe CHAMPOD教授、瑞士洛桑大学国际交流处副处长Marc PILLOUD先生以及中国驻瑞士使馆教育处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了挂牌仪式。
在瑞士洛桑大学设立的“中瑞证据科学联合研究中心”,是“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国外协同高校共建的海外合作研究中心之一,以法律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研究为特色。中心在瑞士洛桑大学犯罪科学学院设独立办公室。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教授和瑞士洛桑大学犯罪科学学院院长Piérre MARGOT教授共同担任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王元凤副教授、瑞士洛桑大学犯罪科学学院Anne Marville女士担任中心协调人。 2014年6月16-20日,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与张中、冷新宇教授一行赴荷兰海牙,在国际司法机构林立的海牙设立了中心联络处,并与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为代表的国际司法机构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6月17日,张保生教授代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ICTY)庭长西奥多·梅隆(Theodor Meron)法官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起,该法庭每年将接收中心派遣的青年教师及学生到ICTY访学或实习。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刘大群法官出席了签字仪式,并与中心代表团就双方今后开展合作交流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讨论。
6月18日,代表团访问了国际刑事法院(ICC),与审判庭法官克里斯丁·范·登·文格尔特(Christine Van Den Wyngaert)法官等进行会谈。双方围绕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实践中证据规则的适用、程序正义的体现以及责任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术和实务交流。会谈结束后,代表团与正在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与实习的校友、硕士研究生见面,听取了他们在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与实习情况的介绍。
6月19日上午,代表团访问了联合国黎巴嫩特别法庭(STL) ,现场观摩了庭审,然后,与联合国黎巴嫩特别法庭办公室主任奎多先生座谈,双方就黎巴嫩特别法庭设立的背景、适用法律以及审判进展等情况进行了交流。奎多先生特别邀请中心向该法庭推荐更多的中国政法实习生。代表团还与在该法庭工作和实习的中国雇员、学生进行了交流。
6月19日下午,代表团访问了鹿特丹伊拉斯摩斯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并与该中心教师、学生进行了学术交流。张保生教授介绍了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背景和最新工作进展,并做了关于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的讲座。
6月20日上午,中国驻荷兰大使馆法律事务参赞苟海波先生、使馆三秘杨毓娅女士在使馆会见了代表团一行,ICTY上诉庭刘大群法官、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海牙联络处主任杨力军教授参加了会见。会见结束后,举行了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海牙办事处揭牌仪式。

⑵ 中国地质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向的研究生研读的书目
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2.马骧聪:国际环境法导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
3.马骧聪: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4.金瑞林:《环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5.蔡守秋主编:《环境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蔡守秋著:《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7.蔡守秋主编:《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王树义著:《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0.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杜群著:《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王曦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3.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5.王曦著:《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6.周珂:生态环境法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17.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8.汪劲:日本环境法概论.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19.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20.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创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1.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2.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3.陈德敏著,环境法原理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4.黄霞等主编:《环境法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
25.才惠莲主编,《比较环境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6.陈德敏著,环境法原理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7.[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8.[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9.[美]巴里•康芒纳著:《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0.[日]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1.[美]蕾切尔•卡逊著:《寂静的春天》,吕瑞兰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3.[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4.钭晓东著,《论环境功能之进化》,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35.胡静著,《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6.蓝虹著:《环境产权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孟庆瑜:《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8.戚道孟:《自然资源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39.张小平:《全球环境治理的法律框架》,法律出版社2008版
40.张勇编著:《能源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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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厦门大学与武汉大学哪个法学好
武汉大学好。
什么叫武汉大学沉溺于曾经的辉煌???你可以去看看武大的法学校友有多少在各个著名大学担任校长或者院长,多少在最高法院或者地方法院担任法官吧。
王铁崖,1940年起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博士,著名法学家,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名誉会长、瑞士国际法研究院院士、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
李浩培,1939年起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博士,著名国际法学家、瑞士国际法研究院院士
梅汝傲,1945年起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系系主任,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著名法学家、二战后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大法官
韩徳培,1946年起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特别研究生,中国当代著名
法学家、国际法学一代宗师、环境法学开拓者和奠基人,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镇山之石”。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名誉会长,
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名誉会长
马克昌,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名誉会长
姚梅镇,194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著名法学家,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首任会长
李龙,195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著名法理学家,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黄进,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大网络全书·法学》修订版国际私法分支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徐显明,199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主席、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美法律教育联合委员会中方主席、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山东大学校长
曾令良,199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肖永平,199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谢石松,199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屈广清,199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中国仲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余劲松,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王传丽,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刘剑文,199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
周叶中,199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蔡守秋,196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化学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土资源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王曦,1997年毕业于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国际环境法年鉴中国报告人、亚太环境法杂志[澳]和麦凯尔国际与比较环境法评论[澳]编委
吕忠梅,2001年毕业于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树义,198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
黄解放,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官员、加拿大国际法协会副会长、海牙国际法模拟法庭模拟法官、庭长、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院讲座教授
钟期荣,1944年毕业于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著名法学家、著名教育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推委会委员,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香港第一所私立大学--香港树仁大学创校校长
⑷ 湖北荆州水情
降水减少,用水剧增,节水刻不容缓 长期以来,荆州降水充沛,一直都是一座富水的城市,荆州人也津津乐道于城市璀璨的水文化。但最近,记者从荆州市气象台了解到,近10年来,荆州降水却相对减少,年平均降水量减少了30多毫米。而与此同时,随着荆州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用水剧增,荆州人节约用水其实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据荆州气象台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30年(1971至2000)年平均降水量为1084毫米,降水最多的年份发生在1954年,为1850.3毫米;降水最少的年份发生在1966年,仅为640.6毫米。 而近10年来,荆州年平均降水量仅为1053.7毫米,减少了30多毫米。特别是最近三年,与正常年份比起来,降水明显略偏少,连续三年降水量均在1000毫米以下。2007年降水958.5毫米,2008年降水979.2毫米,2009年降水984.8毫米。 对此,荆州市气象台副台长赵卓勋分析认为,我市近年降水虽然略微偏少,但仍在正常范围内。与历年比较,荆州今年1月、2月降水略偏少,3月份降水略偏多,他预测荆州2010年全年降水量也仍将在正常范围内,但比往年可能略偏多,特别是5月至9月汛期,降水可能偏多。 赵卓勋表示,降水量的多少与旱涝有着直接关系,但并不是唯一原因。旱涝还与降水分布以及水利设施蓄水密切相关。比如一年中的某段时间降水集中发生,频率高降水量也大,即有可能发生洪涝灾害;但如这一年其它时间明显少雨,亦有可能需要抗旱。 此外,洪涝还与长江上游来水有直接关系,像1998年那次著名的大洪水,其实荆州本土降雨量并不是特别大,主要原因是上游集中降雨,来水太多所致。其实,荆州1998年总降水量仅为1184.8毫米,只比正常年份多了100毫米左右。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近10年来,荆州下雨的日子少了,雨却下大了。降雨也发生了变化,下雨的天数变少,下雨的强度反而在增大。据荆州气象台专家介绍,从长期以来看,我市小雨日数减少,大雨暴雨日数增多。年降水日数有所减少,但每年大雨及暴雨日数有增加趋势。 气象专家介绍,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气候变化震荡变化加大,气候的一些周期变化变得没有规律,比如说今年降水偏少,3至5年的降水就可能有偏少的趋势。而现在3年、5年、10年的气候变化周期中,时常出现极端天气,且频率加大。 逐渐萎缩的湖泊 多年以来,在湖北,在荆州,湖泊的数量和水面面积已急剧萎缩。湖泊的萎缩,造成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下降、湖泊调蓄功能减弱、环境净化能力下降等一系列生态问题。 湖泊50年减了一大半 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之美称,当年一曲《洪湖水浪打浪》曾享誉海内外。众多的湖泊集中在坦荡的江汉平原上,象颗颗明珠,镶嵌于纵横交错的水网之间。这些湖泊大都是古代云梦泽淤塞分割而成,集中分布于长江与江汉之间。 因此人们称之为“江汉湖群”。其原因是长江在这里摆动很大,经过自然截弯取直,从而形成了众多的弓形湖泊。 这些湖泊是整个长江中下游湖泊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省境内湖泊绝大多数属浅平宽广型,湖底泥沙淤积较厚,水深一般只1~2米,最深处也只有3~5米,较深的梁子湖,最深不到5米,洪湖只有3.5米左右。众多的中小型湖泊,湖水仅深1米左右。由于多年来自然淤积和人工围垦之故,湖泊的数量和水面积已急剧减缩。 据普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湖北省面积一百亩以上的湖泊有1332个,其中面积五千亩以上的湖泊322个。由于上世纪大规模围湖造田及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倾倒垃圾、工农业污染等,湖泊面积不断萎缩,水质不断恶化。 2009年1月,湖北省水利厅发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质量通报》反映,全省现有百亩以上湖泊仅为574个,比上世纪五十年代减少56.9%。而相应总的湖泊水面面积则从当初的8528平方公里,缩减到如今的2727平方公里。 值得注意的是,上世纪70年代后期,我省0.5平方公里以上的水面湖泊尚有609个;而到了80年代仅剩下309个,300个湖泊消失了,湖泊数量下降了49%,湖泊面积减少了43%。 四湖地区由内荆河流域组成,因区内有长湖、三湖、白露湖和洪湖四个较大湖泊而得名,它南枕长江,北滨汉水—东荆河,区域内包括荆州市所辖监利县、洪湖市全境以及石首市的部分地区,再加上荆门、潜江市的部分地区。原有大中湖泊128个,总面积2680平方公里,现在只有38个湖泊,面积755平方公里。其中原水面面积为222.3平方公里的三湖和白露湖已经消失,现在被全部围垦成粮田。 “湖北是优于水而忧于水”,我省湖泊严重萎缩的现实让不少有识之士忧心忡忡。前不久,湖北省人大代表、武汉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树义介绍,湖北每年有15个百亩以上湖泊消失,“照此速度,几十年后水利厅就没有湖泊可管了”。
⑸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属于法律硕士还是法学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能报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政大考研 >> 法学硕士 >> 环保法 肖老师 发表于 2011年7月23日
一、培养目标
根据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教学和环境与资源守法、执法的需要,培养政治上坚定、理论功底扎实、知识面宽广、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环境与资源法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勤奋刻苦的敬业精神、勇于坚持真理的意志和百折不挠的心理素质;
2、比较精通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理论,熟悉与环境资源法相关的各部门法知识,了解和掌握作为环境与资源法立法基础的环境科学基本知识;
3、具有较强的独立进行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环境与资源法教学、科研和法制(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律师)机构与环境和资源管理机关的下作;
4、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用外语顺利地阅读和准确地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流的外语听说能力;
5、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科研、教学或实际部门工作要求。
二、研究方向
1、环境法学
2、自然资源法学
3、国际环境法学
三、学习年限
1、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三年。
2、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3、课程学分修满后未完成学位/毕业论文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离校,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可延长至四年。
4、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4学分,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8学分,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
(一)学位公共课(计10学分)
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108学时 4学分
第一外国语 144学时 4学分
专业外语 36学时 2学分
(二)学位专业课(计12学分)
环境法学 54学时 3学分
自然资源法学 54学时 3学分
外国环境法 54学时 3学分
国际环境法 54学时 3学分
(三)选修课(计10学分,其中本专业选修课至少6学分)
环境资源法前沿课题研究 各方向限选 36学时 2 学分
环境科学概论 各方向限选 36学时 2 学分
环境法律实务 各方向限选 36学时 2学分
法理学原理专题研究 36学时 2学分
侵权行为法论 36学时 2学分
证据法学 36学时 2学分
法律逻辑 36学时 2学分
海洋法 36学时 2学分
国际法专题 36学时 2学分
物权法 36学时 2学分
行政法专题研究 36学时 2学分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36学时 2学分
计算机原理与应用
第二外国语 非指定选修课
(四)读书报告(计2学分)
在学期间应在本专业或本学科范围内至少做读书报告2次。
(五)补修课(计4学分)
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2门法律本科的骨干课程。
民法学 36学时 2学分
行政法学 36学时 2学分
五、其他教学环节
(一)科研论文(2学分)
应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分别提交一篇3000字以上的学年论文或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后计2学分。
(二)社会实践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和学院组织落实,共36学时,不计学分。
六、培养方式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以下式:
1、研究生以课程学习为主,辅以社会调查、参与起草守法和导师主持的专题研究、提供法律咨询、到环境与资源法制机构业务实习等。
2、实行多样化的教学方式,采取校内教师授课与聘请校外专家专题授课相结合、课堂讲授与参与环境与资源法制实践相结合、导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校内听课与到外校听课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论文写作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
3、以导师指导为主的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制,同时发挥学术群体作用的培养机制。每个导师应了解和掌握其负责的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并及时地指导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难题。
4、导师除布置、监督学生完成学年论文外,还要鼓励、指导学生在学习期间撰写研究性专业论文,对水平较高的论文积极推荐发表。
七、考核方式
学位课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实行考查或者考试方式。考试采取笔试的方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试的方法,或者采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法。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五级制评定成绩。第一学年提交1篇学年论文,并将论文成绩计入学分
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撰写
1、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限于环境与资源法的范围内,一般为专题研究,也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报告。选题应紧密结合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执法、司法的实际,站在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法理论发展的前沿,探讨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理和健全完善环境与资源法制的基本途径和方法。论文选题在第二学年初确定。
2、学位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撰写前应认真进行学位论文调研,广泛收集资料。在此基础上拟出写作大纲。征得导师同意后方可正式撰写。撰写论文必须独立思考.严禁抄袭剽窃。指导教师应精心指导,严把质量关。论文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字数应控制在3万字左右,最后定稿应征得导师同意。
九、答辩及学位授予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国家及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规定条件者方可获准参加论文答辩。
2、经过学位论文答辩,对论文水平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
十、主要参考文献
(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最新的参考文献,由导师在指导过程中进行补充。)
专业基础理论类
1、裴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2、夏光等编著:《中日环境政策比较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3、[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 著:《环境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4、刘文等著:《资源价格》,商务印书馆(北京),1996年版。
5、王军 著:《可持续发展》,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
6、[日] 饭岛伸子 著:《环境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7、林娅 著:《环境哲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8、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9、郑少华 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象枢主编:《环境经济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11、蔡守秋 著:《环境外交概论》,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3月版。
12、【英】哈特 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
13、刘大椿、岩佐茂 主编:《环境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14、[日]岩佐茂 著:《环境的思想》,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15、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16、[美]纳什著:《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
17、[美]利奥波德 著:《沙乡的沉思》,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美]施韦泽 著:《敬畏生命》,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美]辛格 著:《动物的解放》,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
20、朱坦 主编:《环境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2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编著:《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12月版。
22、杨通进著:《走向深层的环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23、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
2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5、王利明 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26、崔建远 著:《准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7、王卫国 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
28、王成 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29、 [台] 曾世雄 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30、于敏 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3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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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5、王树义著:《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6、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7、王明远 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
8、高家伟 著:《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9、陈泉生 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10、吕忠梅 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11、蔡守秋 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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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 主编:《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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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那力、何志鹏 编著:《WTO与环境保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
37、马骧聪 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2月版。
38、林灿铃 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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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法] 亚历山大·基斯 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⑹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的博导有哪些
蔡守秋、柯坚、秦天宝、杜群、王树义、Ben Boer。今年增加了戚建刚老师(从中南财大转会)、吕忠梅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