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① 于安的介绍
于安,男,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② 河南警务改革有哪些内容对我们警校生有何影响
免费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专题 >> 正文jtsg 【警务机制改革】河南专家言警改有待实践检验 改后领导职位会增加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893 更新时间:2010-12-01 20:57:06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河南专家言警改有待实践检验 改后领导职位会增加,及警务机制改革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推荐阅读: 警务机制 警务机制改革
• 【警务机制改革】11月9日吴忠市领导调研盐
• 【警务机制改革】河南撤销公安分局,郑州警务
• 【警务机制改革】机关和基层警力严重倒挂促进
• 【警务机制改革】我市警务机制改革今日已经启
• 【警务机制改革】河南警务改革18省辖市公安
• 【警务机制改革】河南官员谈撤公安分局改革
• 【警务机制改革】推动警力下沉 等待警务机制
• 【警务机制改革】警务机制改革等待实践判实现
【警务机制改革】河南专家言警改有待实践检验 改后领导职位会增加
让有限的警力下沉到基层服务,一直是公众的期待。“听说警务改革的事儿,我挺高兴的。”郑州市民于小扬说,“警察下基层多了,社会治安自然会好,这对老百姓有好处。”
最近在河南推开的一场公安警务改革,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河南18个省辖市全部撤销公安分局,由市局直接指挥派出所。这场“警改”能否真正实现“警力下沉”?如何与现行法院、检察院体制对接?最终能降低发案率、提高破案率、提升居民的安全感吗?为此,“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调查追踪。
一问:“警力下沉”能否真正实现?
警力不足一直是公安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统计数据显示,河南省万名人口拥有警察数约为8人,低于全国11人的平均指标,全省约缺少2.8万名警察。2009年河南省有25名民警牺牲,其中大多数是“过劳死”,其年龄多在三四十岁。
郑州市11月6日推行警务改革,撤销了原来的10个分局,市局机关也有30多名干部到基层派出所任职,使市区基层警力占总警力的比例由23%提高到66%,且派出所90%以上警力上一线执法执勤。 记者了解到,改革后的派出所从副科级单位升为副处级单位,使公安机关的副处级岗位和科级职位大幅增加。新乡市东街派出所所长崔玉宏说,他和政委是副处级,下面2名副所长、4名指导员、4个大队长是正科职位……他扳着指头说:“我们的科级职位有40多个空着,你说民警能不看到希望吗?看得到希望,工作热情就高涨。”
但“警改”后领导干部职数明显增加,也引起一些争议。郑州、新乡的一些市民和干部表示,派出所成了处级,干部职数增加了,财政开支肯定要增大,“那不跟原来的分局差不多吗?这不是换汤不换药吗?”
针对这种议论,新乡市市委书记吴天君坦言,当地公安局的干部配置比例一直偏低,因此改革是在编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干部配备,主要增加的是一线科级岗位,“目的是把大家撵下去干活儿”。目前,新乡市派出所的总警力大幅提升,由过去的25%上升到70%左右。改革后科级以上职位虽然增加了,但人并没有离开基层,必须要在一线岗位上履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认为,“警改”的确使更多的人到了基层。但能否真正实现“警力下沉”,还要看各警种是否真正的融合、协调。另外,“警改”后取消了分局这一指挥层级,对职权更加集中的市局而言,其指挥、协调和响应能力必须提高,才能跟上改革的步伐,这也有待实践检验。
二问:改革能推动“破案率上升、发案率下降”吗?
在采访中,郑州、新乡一些市民和干部表示,搞“警改”不只是把分局变成几个派出所,最终要实际效果来说话。这个实际效果,就是发案率和破案率。否则,扩大的派出所也只是一个“小机关”而已。
新乡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孟钢说,“警改”后市局按发案状况、治安状况和出警半径,将全市设置成52个网格,布置了36辆24小时巡逻警务车,城区出警速度由原来的5分钟左右缩短为3分钟,为提高案件侦破率抢得先机。“以前市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要分配到分局,分局再下派警令到具体的警种或派出所。现在,市局110可以直接下令到派出所,也可以直接指挥到巡逻车,效率大增。”
孟钢表示,由于街面见警率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新的警务体制运行以来,新乡市的发案率同比下降7.7%,破案率同比上升10.5%;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达95.5%和92.7%。“改革后的几个月,新乡市综合绩效考评成绩领跑全省,位列18个省辖市公安局第一名。”
在郑州市,11月8日13时26分,郑东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在郑东新区五洲菜市场有人骑摩托车抢劫。该所仅用3分钟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此案例被当作改革后郑州警方出警提速的典型。
郭太生教授认为,发案率的高低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相关。但“警力下沉”后如果社会面管控工作做得好,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案率。目前来看,新乡、郑州等地的改革成效还有待检验,尚不能简单下结论,但改革的初衷是积极的。
三问:地方公检法如何实现“体制对接”?
“市公安局改革了,但市法院和市检察院没改革,时间一长,派出所不会又重新变回分局吧?”对这场“警改”能否坚持下去,郑州市民吴保青表示担忧。
吴保青的担心,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也曾有过。8月17日,他在新乡市公安局要求把原分局悬挂的“某某分局(派出所)”的牌子摘掉,统一换成“某某派出所”。“不管是名称还是意识上,分局都必须彻底消失,不然改革就会走回头路。”
事实上,无论是当地公安内部,还是当地公检法之间,新老机制的对接仍在摸索中。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分局才有资格开法律文书,因此各派出所按照辖区分别刻了“某区某分局”的章,对外行文。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检察长梁平告诉记者:“二七区共设有五个派出所,也分别称五个分局,分别对我们的业务部门行文。我们也按照他们的管辖范围,与他们发生业务联系。”
郑州市管城区政法委的一位干部表示,区检察院、区法院以前只对接区分局,现在要对接数个派出所。像11月10日郑州市召开“省第一案件评查组案件评查情况通报电视电话会”,以前每个区只有一个分局领导参会,现在区内若干个派出所领导都要参会,“这种方式不仅带来了手续上的繁琐,更增加了人员成本”。 为解决这个问题,郑州市公安局在改革后成立的29个派出所中,指定了每个区一个派出所作为“中心派出所”,负责协调所在区的其他派出所。但由于各派出所之间本来就是平级关系,这样的“协调”功能也很难实现。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表示,派出所的权限是上级公安派出机关赋予的,从法律上来讲,与检法机关对接没有太大障碍。在实际操作层面,地方法院、检察院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同时,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一地的“警务”改革能否在全国推行,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③ 什么叫国货 国货的定义是什么
国货一般多指人们日常必需的吃穿用。如:国货护肤品等。它的含义有两种解释: 1、本国出产或制造的物品; 2、旧时指我国自己制造的工业品。 食品:健力宝、义利面包、稻香村、三元梅园、光明集团系列食品、青岛啤酒、雪花啤酒、燕京啤酒等; 穿:菊花牌背心、鹅牌背心、三枪背心、松鹿火柴飞跃大博文、回力鞋业、金猴、安踏、特步等; 用:飞鸽自行车、永久自行车、乐凯胶卷、海鸥相机、魅族、蜂花、安安、郁美净、万紫千红、润脂膏等。 买卖时机抓不住,炒股总亏钱,用了这款软件
拓展资料:
“国货”与“国潮”一字之差,区别在哪里?
我觉得国潮是国货的升级版本,今年我在互联网上看到很多平台都在主打国潮的主题,其实国货是代表中国生产中国品牌的代表,国产本身是值得人们骄傲的,无论是科技领域的华为、大疆、比亚迪等等企业,还是制造业领域的老干妈、十三香、卫龙等等;都有着很强的影响力!
但是国产产品一直是被国外的货物压着一头,在消费自信的方面,国货依然还是欠缺一点火候;当然这并不是国货质量以及功能需求达不到,而且国货的品味层级没有达到。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给国货赋能了,什么是潮,潮就是潮流,是时尚,是风向标;更是一种引领消费的节奏!当然国潮其中也有一些产品是国外的也通过包装和文化塑造,建立了国潮的标签!
那么什么是国潮?其实按照目前市面上产品的表现,就是复兴文化,就是传承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古典文化融入到设计当中,让产品更具备历史渊源文化,更具备中国特色。这就是国潮的一种表现形式,真正让中国人更加了解中国的文化,通过产品体验到中国文化;让国潮产品走出国门影响国外!这就是国潮的核心价值,更多是带有传播属性,带有通过中国古典文化赋能,提升产品的价值目的!
当然也有很多的古典文化和产品跨界合作,例如西安兵马俑雪糕、钟楼雪糕、旅游荷包等等形式呈现出来!
国潮的第二个表现形式,那就是品牌复兴,这些年例如饮料品牌北冰洋、健力宝、汉口二厂通过经典重现,潮流时尚的而设计,让早期的品牌重新复兴,甚至很多地方的品牌都成为了网红品牌,有着很强的影响力!当然品牌复兴一定是记忆深刻的,承载着很多年代人回忆的产品。重新找回,重塑价值,从而重出江湖!在快消品方面表现得最直接!
所以国潮,更多是带动中国产品走向一个新的高度,提升产品的价值,增强人们的消费自信心,让人们相信国产,相信国货,一方面是拉动内需价值,另外一方面可以让中国的更多产品走向国外,彰显国力,而互联网就是最好的推动空间,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让产品更加活灵活现,特别是这些年表现产品不仅仅是品牌广告、还有短视频。例如近期在短视频平台特别火热的“冰城蜜雪”的火热,你会发现在短视频平台这些年好像国外的产品热度越来越小了,反而是国货,国产的产品越来越火热!
冰城蜜雪的对标产品是谁?那么竞品是不是星巴克、麦当劳、肯德基等产品。而在科技类型产品一般热度比较高的就是华为、鸿蒙系统以及小米等等,虽然苹果618销量很好,但是好像热度一直都不高,为啥
④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生活将有哪些改变
更严密充分的保护
【决定看点】
--财富得到更好保护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蓝天碧水有望回归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公权力与私权利边界更清晰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保证司法公正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让平安就在身边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更完备便利的服务
【决定看点】
--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
“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专家点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
“全会决定把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提高很高的位置,是为了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比如提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将使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都得到极大扩大。这是以法治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以极大的政治勇气,直面重大矛盾和问题作出的重要决策。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为社会法治的实现创造一个基本条件,避免法律资源分布的不均衡,使每个人得到的法律服务更加充分。”
更广泛深入的参与
【决定看点】
--参与立法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参与政府重大决策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参与司法
“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X--参与社会治理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更明确的义务和责任
【决定看点】
--时时处处要遵法守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从小要学法懂法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诚信受奖失信受罚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专家点评】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斌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群众在实际生活中不但要用好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用法律约束好自身的行为,把法律融入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每个人都要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⑤ 行政法的红皮书是哪个编写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及本书(第二、三版)编写分工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行政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行政执法研究》(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行政的“疆域”与行政法的功能》(载《求是学刊》2002年第3期)、《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1—10章,负责全书的审稿、统稿。
叶必丰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初版、2003年修订版)、《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规范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行政行为确定力研究》(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等。
撰写本书第11—13章。
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80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2年赴日留学,1986年毕业于筑波大学,获社会科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一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获一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回国后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要著作有:《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等,译著有:《日本行政法》(南博方著,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行政法》(盐野宏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主要论文有:《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论行政法的特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和《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等。
撰写本书第14—15章。
章剑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论文有:《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现代行政诉讼的成因与功能分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等。
撰写本书第16—17、19—22章。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与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WTO协定国内实施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降低政府规制——经济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论文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加入世贸组织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律问题》(载《求是》2002年第24期)、《中国对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基本问题》(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等。
撰写本书第18章。
王宝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斯拉丘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行政法学论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合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等;主要论文有:《行政立法评述》(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美国行政机关与美国宪法实施的监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行政程序立法论纲》(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中国公务员立法的合理取向》(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政府的因应》(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23、28、31—32章。
江必新法学博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WTO与行政法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WTO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国家赔偿法价值论》(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先地方后中央: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种思路》(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24、30章。
刘恒经济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主要著作有:《公安行政复议导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论文有:《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权》(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论行政立法权》(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行政诉权面临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载《学术研究》1997年第1期)、《略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探析》(载《中山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等。
撰写本书第25—27、29章。
湛中乐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主要著作有:《环境行政法》(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公安行政法》(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版)、《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论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中国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行政过程论》(载《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撰写本书第33、37—38章。
薛刚凌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组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主要著作有:《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变迁时代的行政法思考》(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组织法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论文有:《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34—36章。
⑥ "自主品牌"究竟是怎么判断的
今天,当质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的时候,一个清晰的逻辑便是:质量已经承载了人们厚重的期待与关注。 今天,当我们开设《质量透视》这个栏目的时候,我们所要传达的新闻理念便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广阔视野,探寻产品质量背后的现象,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新趋势、新问题,并且力求探寻隐在产品质量背后的深层次答案。 我们希望有好的新闻作品呈献给读者,也希望得到读者的关注。 近来,频频有媒体报道政府采购排斥“国货”的新闻。江西高速公路设备采购拒绝“国货”事件,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标“洋”品牌空调事件,以及更早的北京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河北省政府采购“思科”产品案……在这些事件中,大家几乎众口一词、异口同声地呼吁,要采购“国货”,保护民族工业。但记者调查却发现,由于“国货”认定标准的缺失,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的规定很难在实际操作中落实到位。 不知何为“国货”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中央部委采购人欲购买一批国产电脑,国外某知名品牌供应商认为:“我们在中国注册,在中国研发,并向中国政府纳税,我们的产品也属于‘国货’。”无独有偶,某中学招标150台学生用计算机,招标机构提出要优先购买国货,经与采购人商定,共推荐联想、同方、方正、长城、TCL五个参考品牌。标书出售后,经销HP、DELL品牌计算机的供应商提出质疑,他们认为HP、DELL品牌计算机就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理应为“国货”,为什么被排除在参考品牌之外呢? “我们也想采购‘国货’,但究竟什么是‘国货’,我们并不清楚,只能把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拱手让与别人。我们也心痛啊!”某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发出这样的叹息。有着同样疑惑的又何止一人。虽然大家都知道法律要求采购“国货”,也知道应当采购“国货”,却不知何为“国货”,更不知如何采购“国货”。 “国货”一词的法律根据源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该条同时指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可是“有关规定”在哪里?《政府采购法》实施4年多,“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然不见踪影。就是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很难找到对“国货”标准的界定。 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机务处熊斌认为:“国内品牌和国外品牌国内组装的产品都应该算‘国货’。在我的印象里,我们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上海黄浦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国货”的理解又不一样:“除了原装进口的产品,其他的都算‘国货’。”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有关负责人并没有正面回答记者提出的“国货”标准问题,她认为他们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严格按照财政部出台的规章制度来执行的”。这位负责人所说的“规章制度”就是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第18、19、20号令。“这三个文件都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的。其中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投标工作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即便是这个文件,涉及‘国货’的内容也很少。” 记者详细查阅了财政部18号令,第八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该条款对“本国供应商”、“外国供应商”的界定也是模糊的。 自主品牌面临尴尬 什么是“国货”?只有感性体会,没有科学、明确的标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值得注意。 来自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信息表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18类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产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过3/4,数码复印机更是被洋货垄断。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统计表上,汽车购买数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别克、奥迪和本田雅阁,而我国自主品牌的代表———奇瑞汽车则只有3辆。奇瑞汽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金弋波认为,自主品牌在政府采购方面还面临一些客观存在的困难,主要是《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怎么保护自主品牌。我们希望《政府采购法》能够再具体一点,能够明确规定采购多少或者多大比例的自主品牌产品。 与之相比,许多国外品牌早已将中国政府采购作为其产品销售的一大重点,许多跨国公司都成立了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的销售部门。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商用产品销售部工作人员说,惠普推出的K550彩色喷墨打印机,就是专门定位于政府红头文件的打印,是政府采购的首选机型。 三个标准选哪个 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介绍,从其他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来看,判断什么是“国货”通常有三个标准,即公司注册地、产品价值含量、原产地规则。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背景下,众多跨国公司来到中国,注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法人,构成中国的纳税人之一,向中国消费者包括公共消费市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谷辽海说:“如果按公司注册地标准来看,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注册公司,在中国投资生产,产品理应属于‘国货’。我们有什么理由排除他们进入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呢?” 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关于外国货物与本国货物的界定,采用了产品价值含量标准。他们规定: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其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谷辽海表示:“我国财政部1999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就是移植了美国判定外国货物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并没有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所采纳。《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就不再适用财政部的规章了。” 谷辽海说,关于原产地规则标准,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实践中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几乎没有考虑到这一原则。 业内有观点认为,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国货”,重要的是该种产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为中国资本所控制的企业或为中国本土企业自行研发、设计、制造的产品才宜定义为“国货”。从狭义角度讲,所谓“国货”应是中国自主品牌产品和中国本土企业自研自产的产品,如汽车行业中的奇瑞、吉利、哈飞等品牌产品;从广义角度讲,受中国资本控制的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为“国货”,包括一些合资品牌产品。从优先购买角度看,采购“国货”应是狭义的“国货”;次优采购受中国资本控制的货物。 期待“国货”标准出台 参与《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国务院2006年公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条也已明确提出:要确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人士也曾向媒体透露,为了给购买“国货”提供政策依据,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国货”认定标准,这也是财政部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 据了解,中国最迟将在今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这意味着,政府采购的“土洋”之争将更加激烈。谷辽海认为,我国应该充分利用GPA的谈判时间和3年优惠待遇的时间,抓紧制定如何保护民族产业、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质量报》
⑦ 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
内容简介《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所讲述的是联邦政府如何规制含有健康风险的物质。作者们几乎每天都可以从新闻中读到,石棉、苯、二嗯英、二溴乙烷、橙剂、比久(Alar)等化学物质,在威胁着作者们的空气、水和生命。作者们听闻指控与反控:冷漠的产业界与贪婪的法律人都在承受着不必要的损失,将数十亿美元耗费在注定徒劳的、对绝对安全的追求之中。如果米尔顿(Milton)健在,他可能将作者们当下的规制体系界定为“浑沌王坐着作裁判,他的判决带来了更多混乱,因为他靠混乱而统治”。 政府应如何应对这样的问题?作者们应当以怎样的规制次序,在多大程度上去对特定物质加以规制?应由谁对此加以决断?应如何决断?作者的角色并非科学家、经济学家、规制者或公众,作者将以一位对政府制度设计感兴趣的法律人的径路,来着手应对这些问题。《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第一章将是实体性的分析,将利用科学、技术和规制领域的文献,来描述当下规制体系所面临的三个严重问题;第二章则是政治分析,来描述这些问题的可能原因之所在;第三章则通过制度分析,来建构起问题、成因以及可能制度解决之道之间的关联。编辑推荐这本书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讲述的关于美国政府风险管理的政治和法律叙事,内容是分析承担风险规制的行政机构,如何走出政治和法律困境。风险管理的范围不限于应急管理,它正在引人注目地成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它对行政决策体制和行政规制合法性及相关理论,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作者不是简单地分析规则和演绎理论,而是以大量的实证材料来阐述他的政治和法律主张,所以该书有独特的说服力和可读性。作者是一个贡献良多的杰出美国行政法学专家,同他的其他著作一样,这本论述风险管理的著作,也充满了学者的法律智慧和法官的务实精神。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工作专家) 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实际上是有很强内在关联性的领域。著名行政法与政府规制学者布雷耶大法官以大量翔实、具体的数据为基础,系统、深刻地分析了风险领域中的种种问题及其根源,并对风险规制体系的改革给出了体系化的见解。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风险问题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现实问题。如何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风险,本书的见解将对我国风险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改革有所裨益。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风险规制是现代行政国家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如何结合国家与社会的力量,通过规制体系和流程的再造,强化规制体制的独立性、合法性、合理性、透明性、可问责性、专业性、高效性和可信性,从而有效率的进行风险规制,捍卫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成为当下经济理论、公共管理和行政法学研究者都必须思考的问题。本书作为风险规制领域的经典著作,其对问题的深刻剖析,对制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必将对我国风险规制的理论和实践有所推动。 ——余晖(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媒体评论这本书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讲述的关于美国政府风险管理的政治和法律叙事,内容是分析承担风险规制的行政机构,如何走出政治和法律困境。风险管理的范围不限于应急管理,它正在引人注目地成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它对行政决策体制和行政规制合法性及相关理论,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作者不是简单地分析规则和演绎理论,而是以大量的实证材料来阐述他的政治和法律主张,所以该书有独特的说服力和可读性。作者是一个贡献良多的杰出美国行政法学专家,同他的其他著作一样,这本论述风险管理的著作,也充满了学者的法律智慧和法官的务实精神。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工作专家) 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实际上是有很强内在关联性的领域。著名行政法与政府规制学者布雷耶大法官以大量翔实、具体的数据为基础,系统、深刻地分析了风险领域中的种种问题及其根源,并对风险规制体系的改革给出了体系化的见解。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风险问题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现实问题。如何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风险,本书的见解将对我国风险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改革有所裨益。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风险规制是现代行政国家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如何结合国家与社会的力量,通过规制体系和流程的再造,强化规制体制的独立性、合法性、合理性、透明性、可问责性、专业性、高效性和可信性,从而有效率的进行风险规制,捍卫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成为当下经济理论、公共管理和行政法学研究者都必须思考的问题。本书作为风险规制领域的经典著作,其对问题的深刻剖析,对制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必将对我国风险规制的理论和实践有所推动。 ——余晖(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目录迈向理性的风险规制——译者的话序言第一章 问题的体系化一、概述二、主要的问题 第二章 成因:恶性循环 一、公众的认知 二、国会的行为和应答 三、技术性规制过程的不确定性 四、恶性循环 第三章 因应之道 一、并非因应之道 二、因应之道的特征 三、利用官僚制的美德 四、任务的革新五、示例六、质疑七、结论性思考 索引书摘第一章 问题的体系化一、概述这个世界充满了风险,我们只是规制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风险。我们中的任何人都可能被几乎任何东西所伤害——这包括腐烂的苹果、凹凸不平的人行道、松开的鞋带、溅洒出来的釉汁、不诚实的律师。规制者试图通过让我们免予或削减同特定潜在风险物质(如食品添加剂、危险化学品)乃至有潜在风险的人(如不合格的医生)的接触,来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安全。当规制者所关注的是削减同特定物质的接触时,当风险关乎健康时,当风险相当小或不确定时,规制者通常会使用围绕“核心地带”(heartland)展开的特定规制体系,这其间蕴涵的一些共同特征,构成了许多不同法定项目的基础。 我将以削减同致癌物质接触的规制努力为示例,来说明我对围绕“核心地带”所展开规制的关注。这不仅因为这个例示会非常直观,还因为今天是公众对癌症的恐惧,构成了推动这个规制体系的驱动力。……
⑧ 电子政务理论与实践的作者简介
孟庆国 1997年获清华大学工学博士学位,后入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3-2004年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Fellow)。现任教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1世纪发展研究院,主要从事公共政策与管理、电子政务理论与实践、政府再造与绩效管理、国民经济信息化战略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樊博博 2004年获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公共管理系讲师、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息管理、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

⑨ 于安的人物介绍
男,法学博士。早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8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1996年调入清华大学工作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