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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文章

发布时间: 2022-07-26 00:40:40

A. 查找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汪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应用以下哪个数据库

去CNKI中国知网检索,挺全的。但是如果没有账户的话,只能搜到名称和摘要,无法下载全文。

B. 请问这个写议论文议论中心是什么,好加悬赏 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在《走不出的风景》一书里,对失

每次回家,会看到一面墙上记录着我几岁时的身高,望着它们,似乎它向我诉说着我的成长。一个小女孩,一阵小跑到墙前,吵着让爸爸为她在墙上作下记号,再对着那根横线感叹道:“我又长高了!”
记得刚出生时,一张泛黄的照片见证我的快乐:一个胖乎乎的小女孩,用稚嫩双手拎起所谓“沉重”的纸袋子,尽管小脸涨得通红,不过脸上仍挂着成功的喜悦。当然,拎东西,对于走都走不稳的我,无非是一个挑战,而如今的困难解决了,能不为自已的成功而欣喜吗?所以成功对于一两岁的我,代表着拎起袋子。当然随着成长,我也不满足于拎袋子,为考研的爸爸在夏季西瓜,也成了我的必修课。
到了五六岁的时候,一个“庞然大物”来到了我家,把我吓得满屋子打转儿,但又经不住好奇的心情,便走到它的面前,踮起小脚儿,用小手按住个长方形的白色键,一个清脆而响亮地响声灌进我的耳朵,把我吓了一跳,于是,电子琴走进了我的童年。初次课,只教了“do“,兴奋地我,按着那键,摇着头,扭起身子,有模有样的自弹自唱,一副小音乐家的样子出现在琴前。当有一天,捧回十级证书时,对于七、八岁的我,我似乎又体会到一两岁拎起纸袋的成功的喜悦,也许是电子琴给我的启迪,使我童年的生活多了音符,少了枯燥。
在一次丰盛的生日会上,美丽的大蛋糕印着硕大的十字时,我有些恍然大悟:我已经走过了十个春秋了,十年了,要经过人生的转折点,我该有一些改变吧!外婆走到我面前,一本印着“十岁生日快乐”六个字的书,映入我的眼帘,书为十岁的我又开辟了一条成功之路,读一本书,品味它成了我光线快乐。
我在成长,成长也给我带来无数快乐,每一个快乐的分子,都由成功组成。愿我一生充满快乐。

C. 如何评论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朱苏力)

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朱苏力)是知识渊博的一位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国商税法、法社会学、美国法律制度、法哲学、法律经济学分析、比较法、比较法律文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

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

历史沿革:

1898年,京师大学堂设立,当年即开设法律学课程。1904年,京师大学堂首设“法律学门”,开中国近现代大学法律专门教育之先河。1919年,北京大学法律学门正式更名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其时,名家治学,教授治校,育人报国,盛象空前。1927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法政大学。

1929年,复设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30年,改北京大学法律系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设政治、经济、法律三系。193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西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设法律、政治、社会、商学等系。

D. 如何客观评价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的学术水平

凌斌,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博士。2010年,北京大学仇皓然奖教金;2007年,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
科研成果
编辑
论文:“界权成本问题”,《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村长的困惑”,《法律与政治评论》,2010年第1期
“改造我们的教学”,《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1期;
“疑难案件中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法律与社会科学》,2009年第5卷;
“孝公难题的法治要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四期;
“中国法学三十年:学科断代史的定量研究”,《开放时代》2009年第八期;

学术探讨(3张)

“中国法学三十年: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法学》2009年第六期;
“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读书》2009年第一期;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1978-2007):一个引证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一期;
“肥羊之争:产权界定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六期;
“形成和克服中国当代信用危机的市场机制”,《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四期;
“现代危机与政治实践:托克维尔的历史救赎”,《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二期;
“革新法治的孝公难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三期;
“法律与自由——《沙堡监狱》与《阿甘正传》的一个法哲学思考”,《清华法学》2008年第三期;
“思想实验与法学研究”,《法学》2008年第一期;
“商鞅战秋菊:法治转型的一个思想实验”,《北大学报》2007年第五期;
“法治的两条道路”,《中外法学》,2007年第一期;
“寻求和谐法治——当代中国法治的反思与探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三期;
“立法与法治:一个职业主义视角”,《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六辑第二期;
“普法、法盲与法治”,《法治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二期;
“法学翻译批评的病理学进路”,《清华法学》,2003年第四辑;
“南街村:改变中的‘乡土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秋季卷;
“作为技术的意识形态——以南街村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毕业论文,2000年
评论:
“德先生、赛先生与蜜思劳:解读贺卫方的‘上书’——以孙志刚案为契机”,《法律书评》,2004年第二期;
“评《运送正义的方式》”,《中国学术》,2003年第四辑;
“洞悉法律的多维视角——读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法律书评》,2003年第一期;
“洞穴里的微光——读波斯纳《性与理性》”,《清华法学》,2003年第二辑;“评《超越法律》”,《中国学术》,2002年第一期

E. 刑法分论的作者简介

王新,北京大学教授。

王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 1999年7月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 2.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被借调到澳门立法会,担任高级法律顾问王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3. 1995年7月至1999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4. 1986年7月至1989年9月,在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担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其中1987年2月至1988年2月,在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锻炼一年。


学历背景

2003年8月—2004年12月,McGillUniversity(加拿大),法学硕士(LL.M.)

1992年9月—1995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学专业,法学博士

1989年9月—1992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法学硕士

1982年9月—1986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学专业,法学学士


所授课程

1.《刑法学(总论)》(本科生

2.《刑法学(分论)》(本科生)

3.《刑法总论研究》(研究生)

4.《刑法分论研究》(研究生)

5.《外国刑法专题》(研究生)

F. 《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epub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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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链接:

链接:https://pan..com/s/1_l35w53oJSYqz8Gp-7yY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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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走不出的风景

作者:朱苏力

豆瓣评分:8.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1-4

页数:336

内容简介:

《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是作者苏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0年任期内各种致辞的汇集,主要是迎新和毕业致辞。因为苏力的致辞一洗官腔套话,贴近年轻学生的心灵与生活,这些致辞在当时就引起了校园轰动,并逐渐成为每年6月(毕业)和9月(迎新),学生以及毕业生们翘首期待的一道风景。并且从苏力开始,引发了一系列大学院校长们的清新致辞风气,比如华中科技大学的校长“根叔”。在书中,苏力还专门写文章讨论了大学致辞与政治修辞,表示他表里如一的致辞理念,对于教育界的同仁也有很大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苏力,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学院前任院长。著有《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律与文学》、《送法下乡》等,译有《法官如何思考》、《宪法并非自杀契约》等。

G. 请介绍法学各专业最顶尖的法学教授以及他们的基本情况 著作和论文等。

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
另外法学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
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
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
人大的民商法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清华大学
6吉林大学
7复旦大学
8中山大学
9厦门大学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西南政法大学
12南京大学
13南开大学
14浙江大学
15华中师范大学
16华东政法大学
17山东大学
18北京师范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 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4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5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
6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
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
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
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
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
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
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
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
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
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
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H. 谁有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合同法》(共十讲)的资料麻烦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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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合同法》(共十讲)《合同法》(一)合同无处不在 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合同法这个讲座,今天我们要讲的是第一讲,我们合同法这个讲座一共是有十讲,今天是第一讲,第一讲的主题是关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合同的形式。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小明想到北京来考研究生,本科毕业了,考了一年没考上,然后自费到北京来想考北大的研究生,然后就在中关村旁边自己去租房子,准备将近一年的时间,准备自己花钱来进行教育投资。然后就在附近找到了一家房主,跟房主也谈好了,租了他一间平房,租期双方约定了,暂定一年时间,租金也约定好了,一个月三百块钱。这样小明就住进去了,但是住了不到两个月,中关村附近,就是房屋出租地段附近,房屋租金猛涨,这个房主就觉得一个月三百块钱把这个房子租出去很可惜,这个时候他就跟小明讲,他说你能不能把租金加到380块钱一个月,小明说咱们当时说好了,一个月是300块钱,一年期呀,如果我一年期满以后我们可以重新协商,比如说你提出来租金又涨一些,我们可以到时候再来协商,但是现在我们期限之内,他不同意涨,这个时候房主就说,你不同意涨的话,因为旁边很多人找我来,他们愿意出400,甚至出450,500的,我能够很容易地把它租出去,所以如果你要不愿意涨的话,那我这个房子就不租给你了。那小明说那不行,咱们当时说好了,说的是一年啊。问题就在这个地方,当初双方没有把他们所谈的这些出租的条件用书面形式写下来,只是口头的,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说我答应了给你300块钱一个月,(房主)就说没有,小明也是,我们讲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样一个案例它就告诉我们,如果双方之间要达成一种协议,要做成某种交易的话,到底以什么方式来做,才会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或者是即使发生了纠纷的话,怎么样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能够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所以这样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什么叫做合同?合同有什么样的特征? 合同其实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广泛存在的、普遍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像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像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咱们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这样一种法律关系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但是合同这个词,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当中并不叫合同,后来才发明出合同这个词的,根据古文献的记载,比如说像在《周礼·天官·小宰》它所记载的里面有一句话叫做“听称责以傅别”,这句话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种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是说你借款的话,那么两个立约人,就是借款人跟出借人,双方叫做立约人,立约人在一个简上,写上立约人的姓名,写上借贷的数目、日期,像我们今天讲的一些合同的主要条款,然后在中间写一个字,比如说一个“大”这样一个字,然后从中间把它分开,一分为二,出借房跟借入房各执一半,以后出了什么纠纷把这两个合在一块,合二为一就能对上了,这是两个立约人,一个借款人,一个出借人,这就称之为“傅别”,所以“傅别”其实是我们中国古代关于合同最早的一种称谓,所以这种制度很古老的,存在的历史很悠久。 现在社会当中我刚才讲到过合同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大到我们讲的公司去做生意,它购进商品,购进原材料,销售自己的产品都得通过合同的方式,大到像这种社会资源的流转,重要的生产资料,比如说土地使用权,它的出让,它的转让,它的抵押,都得靠经过合同来实现的,小到咱们的日常生活,你出去坐个车,那也是个合同关系,叫做旅客运输合同,你去商店买一杯牛奶,买一块饼干吃,那也是个合同关系,那叫买卖合同,你去看个电影,你去餐馆吃个饭(是)服务合同,所以合同是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无处不在的,无论是你大公司做大买卖,还是我们平常过日子,都得通过合同这种方式,所以合同它是一种交易规则。 合同一般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我们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都可以的,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来订立合同,这是合同的主体,但是一旦你是来订合同,订我们民法上所讲的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一种平等的、自愿的原则来订合同,因为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这种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的。第二个特征呢,我们讲合同是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说它有一种意思表示的,你想去买一辆汽车,你内心有这样一个主观上的动机,有这样的目的你想买一辆汽车,然后你得把你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我们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我们讲它的本质是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它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合同的目的,它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目的性很清楚,就是说你订合同,通过这种合意来订立一个合同,它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在我们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后果,所以它跟一般的生活行为就不一样。比如说今天我们约好了,约好一个朋友说咱们晚上一块吃饭去,它也是个约定,也是双方可以说是意思表示一致,可是这并不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没有去赴约,他毁约了,我们也可以说,我们顶多说这个人不讲信用,对不对,说好了,答应的事情不去做,但是它不会有法律上的后果,通常而言说,但是比如说我们订了个合同,说你卖给我一辆汽车,最后你不能交货,或者你交的货不符合质量要求,那就有法律上的后果了,所以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个特征,我们说合同是种合意,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双方完全是基于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最后一个特征,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就是合同一旦达成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的话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会承担违约责任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上的合同。由于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表示的一致,平等协商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安排,一种协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社会资源的配置,商品的流转,甚至包括技术、劳务、生产力、资本等等这样一些生产要素的组合流转,基本上都是通过这种合同的方式,通过主体之间、企业之间、公司之间、个人之间这样一种平等协商,或者是这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流转,所以我们可以说合同法它是这个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交易规则。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回到刚才那个案例,我们看看订合同有什么形式来订?合同的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所以说你只要有合意就可以达成合同,但是,关键这个问题就说,你怎么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一种合意,达成了一种权利义务的安排、一种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当事人之间以什么形式来订合同,法律本来是不进行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的问题,我们国家合同法也是采取了一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订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就告诉我们,平常订合同最常用的两种,一个叫做书面合同,书面形式,一个叫做口头合同,以口头的形式订合同。 口头这种形式它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事实上很多一些生活化的合同,日常生活当中的合同其实都是口头的,它不必要去订立书面的,你去商店买一包面包,这是个买卖合同,但是你跟商场说我们之间来签一个书面的合同,这个面包叫什么名称,多少钱,买卖双方都是谁,什么时候订立的,根本就不必要,但是口头合同有它的缺点,它的缺点就是我们讲的“口说无凭,查无实据”,一旦出现了纠纷,你怎么来证明你们双方之间曾经有过合同,特别是这个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比如刚才那个租赁合同,租金是多少,租期是多长时间,租金怎么支付,你就很难来举证的。我们说你坐个车,打个出租车,它是个口头合同,最后你说你丢了个东西在出租车上,你要找这个出租车司机去,这个出租车去,你总得有个发票吧,能够证明你坐那辆车的,它是个证据了。我们刚才那个案例当中,你怎么来证明?他就更困难一些,当然他可能能想办法找一些旁证,比如说假定他的租金是按月支付的,他曾经付过租金,对方打了收条,今收到小明同志第一个月的租金三百块钱,好,那还好一点,这就证明你们之间曾经有过租赁关系,但是接下来你要证明租多长时间,你就很难证明了。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比较长期的、大宗的、连续性的、反复的这种交易,最好我们提倡用书面合同。 当然你说双方都互相很信任,我们没有必要签书面合同,那你是双方自愿的,这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方比如说提出来了,你要跟我签合同,咱们必须订书面合同的,那就必须按照这种要求来的,因为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们就达不成合同,所以企业之间的合同最好是用书面形式的,即使是私人之间的,我们讲长期的、反复的交易,或者说大额的交易,标的比较大的交易,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它便于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写得很清楚,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二个一旦发生了纠纷,它也便于我们按照这个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其实也有很多种的,比如说有合同书这种形式,所谓的合同书就是一种最正规的,最规范的一种书面合同,比如说租赁合同,当事人(是谁),然后分成多少条,租金条款,租期条款,标的物条款,转租条款,装修条款等等之类的,一条一条地写,这就是所谓的合同书,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除了像这种合同书以外,其他一些达成合同的方式,也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比如说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甚至包括像我们现在讲的电子邮件达成的,那也是个书面合同的。除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外,合同法还有个叫做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一般是讲根据这种生活惯例或者叫做商业惯例、交易惯例推定出来的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既无书面的合同,甚至连口头的合同都没有,但是双方的行为足以证明,而且根据这种交易惯例、商业惯例,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有一种合同关系的,这认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所以像咱们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当中,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没有?有。它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一种合同,租赁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形式,所以小明如果想赢这个官司的话,他就得找很多的旁证来证明,他们曾经达成过一个关于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元的,这样的一个证据,比如当初谈的时候有没有朋友同学跟着一块去谈的,还有比如说我刚才讲过,他是不是已经付了几个月租金了,已付租金的这些凭证,这些都是一种证据证明,那么作为房东来说他不想租了,他说我们之间没有合同,或者我们之间有合同,或者只是说两个月、三个月,那么他来举证证明自己这种主张,但是显然在这个案例当中,房东他这种主张更多是消极性的主张,他认为没有一个关于每个月租金300元,租期一年的合同,他是个消极主张,他很难举证的,或者这种举证责任来说,小明比如说作为原告去起诉,因为他有证明我们之间有合同,他现在提前把我赶出去,他毁约了,他违反合同,所以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小明这边,因为他是个积极主张的,当然如果反过来,你让我搬出去我不搬,现在房东可能他作为原告来起诉,他说你非法侵占我的房子,你得搬出去,那么对方可以抗辩,说我们是具有租赁合同的,我是合法占有,这种继续性的合同,但由于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它的这个权利的保护就会有一定的缺陷。 合同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它有不同的分类标准,第一种分类标准把所有的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指的是,我们国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有合同名称的这种合同,合同法把在实际生活当中市场交易当中,最常见、最典型的15种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等这样15种合同做了规定的,但是我们实际当中合同类型还很多。比如说放国庆长假你出去旅游,你参加个旅行社,从北京出发到重庆、到三峡,这就是个合同,这就称为旅游合同,可是旅游合同在合同法里面没有写,如果出了纠纷,这个旅客说他已经答应好了,住三星级饭店,结果住的时候很差的饭店,原来说了门票应该包括在里面了,结果每一个门票都得自己另外买等等,发生了纠纷。这就是个合同纠纷,那这种合同就称为无名合同,合同法上没有它的名称,但是你处理纠纷没有关系,首先合同法的总则部分,都可以适用于它的,然后也可以比照合同分则当中最相类似的这种合同类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分类把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诺就是允诺的意思,所以所谓的诺成就是一诺即成,换句话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了,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比如说像买卖合同,我们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也许一年之后才能交房,没有关系,合同从你双方签字之日起,它就已经成立了,这是诺成性,大部分合同都是这种诺成性的。但是还有一些称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就是说,除了双方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以外,还需要双方进行某种交付,某种给付,付诸实践,比如说按照一般地理解,生活借用合同,你出差去,我借你的车用三天,借用不给钱,如果给(钱)就是租赁合同了,给租金了,不用钱的,借用,像这种合同,除了说我想借你的,你愿意借给我,那么还得你把这个车交付给我,把钥匙给我,这个时候借用合同才成立,这就是认为是实践性合同。 第三种分类称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个“式”是方式、形式的意思,所谓要式合同,它是指双方订合同的话,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方式或者形式去订立,合同才能订立、才能有效,这就称为要式合同,反过来所谓不要式就是说,法律对你订的这种合同,不要求你有什么特定地方式去进行,都可以的,这就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不要式的,只有极少数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特定的方式,比如说书面形式,比如说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这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时候,它按照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来按照这个方式订立合同。 第四种称为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个比较好理解,所谓有偿就是必须支付对价,不是无偿获得的,反过来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那就是无偿合同,比如说我们讲赠与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比如刚才讲的借用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有的合同比如说像委托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那就看约定了,但是有的合同准是有偿的,比如说买卖、租赁、仓储这些合同,它肯定只能是有偿合同。 第五种分类称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这是指的这两个合同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它的前提是有两个合同,一个是主合同独立存在的,一个是从合同附属于、服从于这个主合同的,比如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是个主合同,现在银行提出来,你要给我找一个担保人来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给甲公司做保证人,做担保,然后乙公司就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这个保证合同就成为从合同,如果没有这个主合同就不会产生从合同的,所以它就是两个合同是一种主从关系,这是最主要的一些合同的分类。 好,今天这一讲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是讲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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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 McConnaughay
Philip McConnaughay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STL)现任院长,法学教授。宾州州立大学法学院前院长。McConnaughay院长著作甚丰,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国际贸易规制等领域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并编写过许多书籍。他曾在越南,中国,以及欧洲等地讲学,并被中国西北大学聘为访问教授。此外,他还作为Morrison & Foerster律所的合伙人在其东京和香港办公室供职长达十年时间。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哥伦比亚大学攻读获得J.D.学位。他曾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六巡回审判庭Eric Clay法官的书记员、跨过律所Shearman & Sterling和Covington & Burling的律师、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仲裁主任和顾问律师。Feldman教授是国际投资和协议仲裁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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