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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8-03 11:28:00

1. 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子反杀: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醉酒男午夜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带刀反杀”一案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也引起了关于正当防卫应该如何认定的争议。有律师认为,该女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使超过限度造成重大伤害,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9年2月8日,丽江90后退伍女兵唐雪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某拦车和辱骂。她和父亲找李某理论时,三人首次发生厮打。次日,李某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门,唐拿上家中两把水果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唐雪持水果刀伤及李某右胸部升主动脉,致后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昆山反杀案中,于某的行为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18年8月,刘某驾车途中,与骑自行车的于某发生争执。刘某取出一把砍刀连续追打于某明,后被于某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1日,

但是,被判处故意伤害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数。2005年8月,杨某被同乡雷某殴打并敲诈,杨某趁雷某放下刀时,夺下刀将雷某捅伤,雷某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事后杨某被控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8月23日,杨辉入狱服刑第11年,他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称自己行为确属正当防卫。

阮齐林认为,目前国家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主要问题在于案件的司法认定,案件有黑白分明的部分,也有模糊让人难以决断的部分。“法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习惯、具体情况、人情风俗来做判断,这就是法官的难处。”

2. 两车盗窃是指哪两

两抢两盗指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
两抢两盗的社会根源:
犯罪人员的来源构成
(1)流动人口是我国现阶段的一种重要现象,当前规模巨大的人口流动,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压力和问题,随着城市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总量不断上升,给城市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隐患。例如从我市破获的“两抢一盗”案件来看,2002年外省市占32.56%,本市占11.11%,2003年外省市占38.2%,本市占10.2%,2004年外省市37.6%,本市占12.6%。
(2)城市的下岗职工、社会无业人员也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他们大多没有一个正式、固定的工作,也就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当生活陷入困境时,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救济,便走上了犯罪道路,以盗窃等侵财类犯罪来缓解一时之急。
犯罪人员的职业构成
收入较低的单位用工、从事建筑、搬运、经商服务、收旧拾荒以及无业人员最具犯罪倾向。他们一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当打工不易、挣钱不多、致富无望的时候,就会带着一种强烈的失落感和自以为被剥夺的心态来看待他所置身的这座城市,内心很容易诱发出反社会的报复行为,他们往往急功近利,赚钱心切,往往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非法的手段去谋取财富。
犯罪人员的心理构成
好逸恶劳、贪图安逸享受是“两抢一盗”犯罪的主观原因。道德的沦丧、文化糟粕的影响是诱发“两抢一盗”犯罪的客观原因。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使得他们的头脑中迅速形成一种严重扭曲的金钱观,畸形的消费观,颓废的享乐观,耻辱感、罪恶感下降,因而为满足私欲而进行侵财犯罪活动。这些人一般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头脑易热,自我约束力差,处事缺乏理性,做事不记后果

3.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咋样靠谱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力是相当不错、很靠谱的!北京冠领的周旭亮、任战敏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导师 ",律师团队强大,专业性强,推荐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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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亮主任目前是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CCTV-12《律师来了》特邀律师嘉宾、CCTV-12《见证》法律专家、特邀法律顾问等。
2、任战敏,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现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任战敏主任是CCTV-12《律师来了》嘉宾律师、人气律师、CCTV-12《法律的道理》人气律师、CCTV-12《见证》栏目法律顾问律师等,2021年3月,荣登中国法学会主管、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国家级期刊《人民法治》杂志封底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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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男子疑遇微信医托事情始末真相是什么

7月26日,在昆明工作的武洪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反映,今年5月,一位自称在昆明军都339医院工作的女子“刘婷”,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主动加他好友,随后以可以“交往”为名,让武洪先去昆明军都339医院体检,以保证“交往”前身体健康。

武洪告诉,6月14日至7月6日,他在“刘婷”陪同下,在昆明军都339医院进行了体检治疗,先后接受了一次包皮手术和十多次排毒治疗,总花费2.3万余元。

“6月28日,我发现不对劲,觉得她是医托,骗我去医院。”武洪称,整个治疗过程中,他曾多次约“刘婷”吃饭,均被拒绝,未与“刘婷”正式交往约会过;之后,“刘婷”从昆明军都339医院消失,武洪也无法再与“刘婷”取得联系。

7月30日,多次拨打昆明军都339医院负责人电话,接电话人员拒绝了采访:“我们现在在走医调委,具体的我们会走司法程序”。

昆明市盘龙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向表示,目前,昆明军都339医院已经派人办理了调解申请受理手续,但医调委尚未接触医患双方,具体情况尚不方便透露。

专注于医疗领域案件的律师刘晔则认为,该事已经涉嫌诈骗,构成犯罪,并且不排除是“刘婷”与医院合谋的犯罪。

武洪说,当“刘婷”让他去医院做体检时,他并没有怀疑“刘婷”是“医托”;直到6月28日,治疗费用越来越多,“刘婷”又屡次拒绝自己的吃饭、约会邀请,这让他开始怀疑,自己可能被骗了。

武洪称,每次在昆明军都339医院见到“刘婷”,“她都说忙,说想见她,来医院看她就行”;“6月25日前后,我有些怀疑,直接打电话给‘刘婷’,质疑她是不是医托,‘刘婷’说‘你要是这样说,我的工作就没法干了’”;遂交谈作罢。

6月28日,武洪前往昆明军都339医院进行治疗,最后一次在医院看见“刘婷”。7月2日,武洪再次前往昆明军都339医院接受理疗时,就再未见过“刘婷”;至7月9日,武洪被医院相关人士告知,“刘婷”已辞职。

而此间,武洪依然可以通过微信与“刘婷”联系,但对方似乎并不愿意再与武洪过多交谈。武洪称,7月12日,“刘婷”给他发了个“湖南省人民医院”的定位,称已回老家湖南长沙,随后便不再回复信息。

尝试给“刘婷”拨打电话,但对方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据武洪提供的两个“刘婷”的微信账号,其中一个账号显示“账号异常”;另一个账号正常状态,但添加好友后未获通过。

7月29日,武洪再次通过微信与“刘婷”联系,试图获得“刘婷”目前使用的联系电话,但被“刘婷”以涉及隐私拒绝提供;武洪尝试劝导“刘婷”前往公安部门自首,“你这样涉嫌网络医托诈骗了”,但“刘婷”一直未予回复,还微信“拉黑”武洪。

武洪粗略算了下,他与刘婷一共只见过3、4次面,都是在昆明军都339医院里。武洪称,7月初,两名自称在昆明军都339医院工作的女性,以“刘婷”同样的方式主动添加他为好友。

其中一位自称是昆明军都339医院护士“韩梦露”,相聊几句后,也提出见面要求,亦表示要让他去其工作的医院做个体检。武洪提及“刘婷”时,“韩梦露”称与之认识。

27日,当时为武洪诊断治疗的昆明军都339医院吴蒋向表示,“刘婷”确实曾在其医院工作,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现在已经离开。作为武洪后期的主治医生,吴蒋称,对武洪的所有治疗措施都是必要的,并不存在过度治疗的问题;至于每日1700元费用的计算,可以查询清单明细得知。

吴蒋还称,由于武洪多次给他打电话,要求帮忙调解与“刘婷”的感情问题,他觉得这些问题超出了作为医生的义务和解决范围,因此将事情报告给了上级领导。

公开资料显示,昆明军都339医院是一家民营的二级综合医院,成立于2012年10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内科等,法定代表人为吴必益,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吴金金(出资25万)和企业法人昆明光达实业有限公司(出资475万),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第4页 /(共4页)今年5月7日,昆明军都339医院曾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被昆明市卫计委处罚。据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6月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此次处罚内容为警告、罚款。

据武洪讲,7月19日,昆明军都339医院一名唐姓院长和一名吴姓院长曾出面与他进行谈判,表示可以退还部分医药费。但武洪要求对方要给予赔偿,并对“假治疗”给出一个说法。

之后,武洪曾就其遭遇向辖区派出所报警,但未获立案;武洪遂又向昆明市盘龙区医调委进行投诉。

7月27日,拨打昆明市盘龙区医调委电话,一名工作人员称,昆明军都339医院已派人办理了调解申请受理手续,但医调委尚未接触医患双方,所以不便透露详情。

29日,先后就此事致电前述昆明军都339医院负责人,接电话人员表示,这就是医疗纠纷,“我们现在在走医调委,具体的我们会走司法程序”。

对提出“网络医托”、“刘婷和韩梦露是否为医院职工”等质疑时,该人员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

法学专家、律师一致认为,武洪的遭遇已不是一起简单的医疗纠纷。

7月2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过去的医托,多是把患者从一家医院介绍到另一家医院,而不是无中生有地让人看病。如果是把像武洪一样的、没有求医必要的人,找来看病、治病,其中便存在编造的环节。

“如果是编造的话,我认为应该可以算是诈骗。”阮齐林表示。

专注于医疗领域案件的律师刘晔也认为,这件事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并且不排除是“刘婷”与医院合谋的犯罪。

刘晔告诉,武洪在认识“刘婷”之前,并没有男性专科方面的就诊需求;“刘婷”作为一个陌生人,主动通过微信认识到武洪,打着交往的名义使武洪相信自己,最终导致武洪财产上的损失,且数额较大。“可见其目的很可能从一开始就不单纯,这样看来,该事件已不仅是医疗纠纷或民事欺诈,而是刑事诈骗”。

刘晔补充说,现在武洪也可以再到其他医院去检查,对比军都339医院的检验报告和新的检验报告,请医学专家评判所接受的治疗是真的有效,是否从一开始就把没病当成有病治。

与此同时,阮齐林认为,如何证明当事人体检结果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需要治疗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著名律师周泽也向表示,不排除此事有涉嫌诈骗的可能性,但能否证明院方与“刘婷”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是判断诈骗与否的关键所在。

刘晔提到,由于此事不仅是医疗纠纷,因此已经超过医调委的处理范围。武洪应该选择报警维权,看公安部门能否立案。

周泽建议,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武洪也可以以民事欺诈提起诉讼,要求院方退还医药费。

据刘晔律师介绍,如果构成诈骗,那么指使“刘婷”的人,以及“刘婷”本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的主治医生也要视其知情程度量刑。

29日,武洪向透露,7月28日下午,前述唐院长和吴院长等一行人来到他工作地点,继续提出可以到医院内私了,并退还其所有医药费。武洪称,他拒绝了院方提议,坚持要走医调委安排的调解流程。

调解工作将于7月31日在盘龙区医调委进行。

5. 开了十多年的饭店突然崩塌,专家是如何做出解释的

就在8月29日,山西省临汾县陶寺乡陈庄村的聚仙饭店突然发生坍塌,因为事发时正有一位老人在办八十大寿,所以这是一桩严重的事故。事故造成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在8月30日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并且重伤人员已经全部脱离生命危险。

这次事故也提醒我们老百姓自己也应该及时对自己的农房进行好保养维修工作。

6. 阮齐林的介绍

阮齐林,男,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安徽省枞阳县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原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阮齐林教授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7. 专家如何看待"砍人反被杀"

8月27号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昆山警方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宝马车内砍人男子事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另据昆山市检察院29号介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他说。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阮齐林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8. 阮齐林的刑法讲得好不好

个人感觉他讲得比较细,比较慢
比较适合基础稍微薄弱的听课。

9. 听朋友说司法考试老师阮齐林讲的不错,他是哪个培训学校的啊

阮齐林,被誉为“刑法培训第一人”,其讲解娓娓道来,极具学者大家风范。我女朋友参加司法考试时候,报的法律敎育网,就有这老师,听说确实非常棒!

10. 阮齐林的人物介绍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读法学本科;
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读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年8月留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从事刑法教学工作。
1987年10月被聘为讲师,1994年9月被聘为副教授,1996年7月被聘为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7月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1992年10月至1994年4月由国家教委派遣赴日本东京大学进修刑法学。
现给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中国刑法、外国刑法、国际刑法课程。懂日语,英语。司法考试刑法名师,等著名司法考试学校签约刑法主讲教师。
2009年4月28日宣武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宣武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区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的决定。任命阮齐林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1、《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载政法论 坛2001年第1期。
2、《论刑法第397条》中国检察管理干部学院举报1997、11月。
3、《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刑法学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限1997年9月第151页约4千字。
4、《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7、1
5、《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研究1996、1
6、《论简化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及其处罚原则》法学研究1996、6
7、《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玩忽职守罚的研究》(合作)法学杂志1985年12月
8、《论杀婴犯罪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
9、《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检察出版社1990、12(合著)
10、《案例刑法总则教程》,单独编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44万字。
《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 1、《刑法教科书》法制出版社1997年9月(何秉松主编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撰稿第30章第2、3、5、6、7节;第33章(约12万字)
2、《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出版(陈光中主编 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通用教材)撰稿(第3章刑法部分6万字)
3、《刑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全国律师考试指定用书,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审,陈光中主编,撰写该书第16-20章共约7万字。
4、《刑法教程》何秉松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1998年5月,撰写该书第25章,第29章第2、3、5、6、7节,第32章约10万字。
5、《刑法教程》魏克家主编,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撰写第3、4、5、6、7、19、26、28、29章,约10万字。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曹子丹、侯国云主编,撰写该书第6章约8万字。
7、《现代日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撰写日本刑法部分4万字。
论文:
1、“中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之完善”《法学研究》2013.1,笔谈:“刑法学研究之检讨与反思”之一
2、“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
――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发展”《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3、“评特拉依宁犯罪构成理论”载《刑事法评论》2003年第3期第13卷第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4、“犯罪构成理论对公诉要点与顺序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1第6期
5、“论‘内外有别’的犯罪构成” 《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论文集)梁根林、张立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6、《论简化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及其处罚原则》法学研究1996、6
7、“论构建适应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2006年5月
8、“对未溢出特别法的行为排斥‘重法优先’规则”《检察日报》2011年2月17日第3版学术版
9、《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7、1
10、“再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改革”《法学家》2006年第1期2006年2月
11、《中国刑法特点与司法裁量空间》15000字,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8第9期
12、“刑法修正案(八)后数附加刑的执行”,人民检察2012年2月第3期。
13、“应适当放宽‘酌情减轻处罚’的权限,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六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出版。
14、《中国控制死刑方略》,载《刑法理论与实务热点聚焦》(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5、“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当代法学》2013.1
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
16、《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17、《金融财产控制的特点与侵犯财产罪的认定》,《法学》2001年第8期,
18、“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检察实践》2005年12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6第3期转载。2005年12月
19、新中国刑法传统与刑法解释,《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第10期,2005年3月30日B版
20、《论刑法第397条》中国检察管理干部学院举报1997、11月。
21、《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刑法学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22、《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玩忽职守罚的研究》(合作)法学杂志1985年12月
23、《论杀婴犯罪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
24、《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研究1996、1
25、《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载政法论 坛2001年第1期。
26、“公诉案中检察院与法院常见定罪量刑分歧研究”《中国检察》2007年第1期2007.10最高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27、《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提出的新问题-从财产罪认定与处罚的视角》7000字,《网络安全与技术应用》2001年第7期
28、《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司法解释的意见》“刑事法判解研究”2002第1期3500字
29、《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评析“刑事法判解研究”2002第1期3000字
30、《我国刑法的罪与非罪问题》,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2002年3月,政法大学出版社
31、《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4000字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第30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32、“李启铭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之我见”,《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4期2011年4月出版
33、“邹大根、刘和平、王敏故意伤害、窝藏案案例指导原则”:被教唆人在不明残酷伤害手段的情况下接受教唆实施伤害行为致人伤残的定罪量刑,《中国案例指导》2006年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编委会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
34、《论刑法第397条》,中国检察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11月
35、《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刑法学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36、《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7年1月
37、《论简化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及其处罚原则》,法学研究1996年6月
38、《论杀婴犯罪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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