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
⑴ 陈兴良教授答记者问,于欢属正当防卫是假新闻!
近日,网上盛传《陈兴良教授就于欢案答新华社记者问》一文,在“专访”里,陈教授说“山东辱母杀人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生命权(行凶、杀人、抢劫)和性自主权(特殊人格权,专指强奸)正在被侵犯时才有“无限防卫权”,而于欢当时被侵犯的是人格权(侮辱)、人身自由权,这些权利与生命权、健康权极不对等,所以他必须对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严重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文中陈兴良教授称“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明显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最后,作为在社会上具有影响力的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应当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应该不会仅凭媒体报道的信息就去乱发言,这是常识。
⑵ 陈兴良的学术思想
陈兴良教授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一是刑法哲学研究,二是规范刑法学研究,三是判例刑法学研究。前者的贡献在于提升刑法学的学术品味,后二者的作用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说:在1997年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并被采纳。
陈兴良在书中称,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13年后的2010年6月,法工委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时候,对当时的立法原意作出了正式解释:一,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和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二,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严厉打击这种犯罪。
但民间则更多地认为,将嫖宿与强奸区别对待,是在纵容犯罪。

⑶ 罗翔的博导老师是谁
罗翔的博士生导师是陈兴良,男,湖南耒阳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毕业,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

人物评价
他在沉默中等待突围,为学、为师、为人,他深知实现正义需要恒久的忍耐、坚定的信心,平静和蔼,他是数次入选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的人气刑法学小王子。行走在充满血腥与暴力的刑事司法研究中,却始终保有赤子初心、希望与盼望。
他如苏东坡一般,有一种明亮而不刺眼的光辉,一种圆润而不腻耳的音响,一种不在需要对别人察言观色的从容,一种不理会哄闹的微笑,一种洗刷了偏激的淡漠,一种无须声张的厚实,一种并不陡峭的高度。罗翔给人印象最深的是他充满书卷气的儒雅谦和。
⑷ 陈兴良的介绍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⑸ 刑法哲学的作者简介
陈兴良,男,1957年3月生,浙江省义乌市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嫠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博士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个人主要著述:《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刑法的启蒙》等12部。

⑹ 命题老师陈兴良:谈司法考试怎么考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在我国刑法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国家司法考试数届命题老师,其学术观点备受法学学术界及司考命题关注!司考比律考:内容区别不大单从考试办法来看,司法考试与律考的差别不是很大。司法考试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一种考试使获得司法从业资格的人具备从业的基本素质。这种素质既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素质,也包括法律实务方面的素质。为此,司法考试的主旨和基本思想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基础理论,二是考应用型的知识。律考从1986 年以来经历了10 多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司法考试是在律考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刚开始的时候,区别不会太大。但是司法考试与律考毕竟性质不同。差别首先表现在司法考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律师法》规定大专以上就可以做律师,但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其次,司法考试在难度上也会逐渐提高。第三,因为司法考试的对象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所以考试的范围也会宽泛一些,但基本思想会与律考相同,都是考查考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当然,我国的司法考试才刚刚开始,将来具体怎样来考,考什么,侧重点是什么,都还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会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定的影响,它涉及到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的一种协调,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很大。它的出台意味着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种关系如果处理的不好,将冲击国家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刚刚实行,还缺乏研究,到底应当如何来考,是考一次还是考两次,是侧重考理论知识还是侧重考实务都尚待研究。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还是应当注重考理论知识,考的方法可以灵活一些,但仍然离不开基础的理论知识。应用型的知识因为带有很强的实践性,而这些实践性的东西在大学里很难培养,所以,有的人提出考两次,首先考理论,理论通过后再进行专门的司法培训,培训完成后根据法院、检察院的需要来考一些相关的知识,这样可能会更加合理一些,当然这些建议尚在探讨之中。律考变司考:严把入口关我们知道,律考的主要对象是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他们要用律考来获得律师资格。现在变成了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对象既包括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也包括想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人,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来获得这种从业的资格。过去法官、检察官资格的获得是通过内部考试,形象的说法是�0�3 先上车,后买票�0�3 ,现在变成了�0�3 先买票,后上车�0�3 ,使得律考与法官、检察官考试统一起来。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使律师、法官、检察官(法、控、辩)三方具有一个同等的资格要求,有利于提高整个司法队伍的素质。(2)为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将来的互换提供了可能。事实上,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法律职业应当是相通的。这种互换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3)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它进一步严把了司法从业人员的入口关,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前,律师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所以律师的素质相对来说较高。而法官、检察官的素质不高,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其入口不严。法制建设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如果没有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制度再改革,也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制建设目标的。学习侧重点:基础知识无论什么考试均有共同特点,都是对考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检验。所以,我认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基础知识掌握好,怎么考都不怕。我出题的时候,也同样是把一个知识点贯穿到一个选择题或案例当中去,用一种隐蔽的方法表现出来,迷惑考生去产生一种判断上的错误,从而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无论怎样隐蔽,考生都可以将知识点找出来,判断出来,并能够将知识点应用于具体案情。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么就可能判断不出来,或者知道概念却无法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对于学习方法,我认为首先是要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在掌握的基础上融会贯通。理解是基础,如果对于一个知识点你理解不正确,或者根本不理解,那么也就谈不上掌握。掌握不仅是单纯的记忆,还要融会贯通。司法考试,它有应试的特点,所以考生还应当做一些题,做题时要注意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从而在做题的过程中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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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判例刑法学(上下卷)
作者:陈兴良
豆瓣评分:8.9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5
页数:1293
内容简介:
《判例刑法学(套装全2册)》阐述的是一种依存于判例,并从判例中引申出来的法理。判例成为《判例刑法学(套装全2册)》的基本线索,以判例为载体,对刑法重大问题进行个案性的考察,进而对司法过程的思维方法进行学理上的评判。这个意义上的刑法学,就是《判例刑法学(套装全2册)》之所谓判例刑法学。
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1997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2004年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7年获美国法律社会学协会国际学术奖。著有《本体刑法学》、《规范刑法学》、《判例刑法学》、《教义刑法学》等著作多部。

⑻ 陈兴良一些资料
陈兴良 个人简介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干事、北京
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委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成果:
个人专著
《正当防卫论》、《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等;主编《刑
法全书》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学原理》等30多部;合译《立法理
论——刑法典原理》等4部。
陈兴良 法学专著(同名著者未经筛选)
□刑事法判解(第9卷)/陈兴良,2005-7-1版
□刑事法判解(第8卷)/陈兴良,2005-5-1版
□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陈兴良,2005-3-1版
□刑事法评论(2004)(第15卷)/陈兴良,2004-12-1版
□刑事疑案评析/陈兴良,2004-11-1版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死刑问题研究)(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
□中国刑事政策检讨/陈兴良,2004-7-1版
□刑事法评论(第14卷)(2004年)/陈兴良,2004-7-1版
□公法(第5卷)/陈兴良,2004-7-1版
□法治的言说/陈兴良,2004-5-1版
□刑事法判解(第7卷)/陈兴良,2004-4-1版
□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幼女司法解释为视角/陈兴良,2003-1-1版
□法外说法(陈兴良序跋集I)/陈兴良,2004-3-1版
□书外说书(陈兴良序跋集II)/陈兴良,2004-3-1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刑法哲学(修订三版)/陈兴良,2004-2-1版
□刑事法评论(2003)(第13卷)/陈兴良,2003-9-1版
□刑事法判解(第6卷)/陈兴良,2003-10-1版
□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陈兴良66,2003-8-1版
□刑法学(博学法学系列)/陈兴良,2003-8-1版
□刑法理念导读/陈兴良,2003-8-1版
□中国死刑检讨(第1辑)(中国法治检讨丛书)/陈兴良,2003-5-1版
□刑事法评论(第12卷)/陈兴良,2003-4-1版
□刑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陈兴良,2003-4-1版
□刑法的启蒙(法学学术随笔)/陈兴良,2003-2-1版
□法治的界面/陈兴良,2003-1-1版
□刑事法判解(第5卷)/陈兴良,2002-11-5版
□刑事法评论(第11卷)/陈兴良,2002-9-5版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文库6)/陈兴良,2002-8-13版
□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陈兴良,2002-3-1版
□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0卷)/陈兴良,2002-3-1版
□刑法总论(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陈兴良,2002-3-1版
□刑法疑案研究/陈兴良,2002-2-1版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2001-8-1版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9卷)/陈兴良,2001-12-1版
□法治的使命/陈兴良,2001-12-1版
□刑事法判解(第4卷)/陈兴良,2001-10-1版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8卷)/陈兴良,2001-8-1版
□刑事法判解(第3卷)/陈兴良,2001-2-1版
□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陈兴良,2000-9-1版
□刑事法评论(第7卷)/陈兴良,2000-10-1版
□刑事法评论(第6卷)/陈兴良,2000-6-1版
□刑事法判解(第2卷)/陈兴良,2000-4-1版
□刑法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陈兴良,2000-5-1版
□刑事法总论(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丛书)/陈兴良,2000-1-1版
□罪名指南(上下)/陈兴良,2000-1-1版
□刑事法评论 (第5卷)/陈兴良,2000-1-1版
□刑法的人性基础/陈兴良,1999-8-1版
□走向哲学的刑法学/陈兴良,1999-9-1版
□刑法适用总论 (上下)/陈兴良,1999-6-1版
□刑事法评论 (第4卷)/陈兴良,1999-8-1版
□刑事法判解(第1卷)1999/陈兴良,1999-7-1版
□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陈兴良,1999-4-1版
□刑事法评论(第3卷)/陈兴良,1999-1-1版
□刑法全书(97刑法丛书)/陈兴良,1997-4-1版
□刑法疑难案例评释/陈兴良,1998-7-1版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陈兴良,1998-6-1版
□刑事法评论(第2卷)/陈兴良编,1998-4-1版
□刑法的启蒙/陈兴良,1998-1-1版
□刑事法评论(第1卷)/陈兴良,1997-7-1版
陈兴良 法学论文(同名作者未经筛选)
□名师名作惠及吾辈――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陈兴良,周光权,
引文索引(陈兴良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未经筛选)
□情节犯新论 /王国平,,
□论对向犯 /侯斌,,
□论情节犯 /王国平,,
□论集资诈骗罪 /秦德良,,
□论“严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 /秦德良,,
□我国期货刑法的重构 /秦德良,,
□现实至理想的回归—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理性思考 /赵晓林,,
□试论非法经营罪 /何云,,
□死刑存废之比较 /杨帆,,
□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估 /周介昆,陈柏安,
□窃电犯罪初论 /张明慧,闫海,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罗广建,,
□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 /曾明生,,
□论刑罚的目的 /李磊,,
□北京市首例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引发的意见分歧和法条竞合的法理冲突 /李旺城,郭小锋,
□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多维视野下的分析 /李翊,,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 /郑铭勋,,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 /罗许生,,
□混合身份共犯研究 /张连华,闻静,
□论刑法基本原则确立 /黄建华,,
□刑罚目的论 /李英伟,,
□对违法阻却事由的一些思考 /齐汇,,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 /袁明圣,,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陶苏鹏,,
□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王晓辉,,
□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包雯,胡利敏,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朱永德,,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 /叶良芳,,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黄立辉,,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 /李秉勇,,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 /郭锐林,,
□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钊作俊,,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 /葛利江,,
□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问题----"龚建平黑哨案"的法律分析 /韩荣和,,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 /郭锐林,,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李秉勇,,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周珺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 /陈清浦,,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梁华仁,陈清浦,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孟奇勋,,
□试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 /苗勇,,
□抢劫罪行为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陈清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梅瑞琦,,
□试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 /王超,周菁,
□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质疑 /王超,,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转换——对一项司法解释的质疑 /杨忠民,,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阎利国,,
□洗钱犯罪研究 /钊作俊,,
□试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钊作俊,,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钊作俊,,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姚建龙,,
□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 /姚建龙,,
□论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龙,,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吴政,,
□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展望 /钊作俊,,
□“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辨析 /柯明泉,陈志凡,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法相应立法的完善 /范德繁,,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邓晓霞,,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朱铁军,,
□罪行法定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韩克芳,,
□论绑架罪的认定 /王宗光,,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肖中华,周军,阎颖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刘仁文,,
⑼ 陈兴良的工作履历
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
1998年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
现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⑽ 09司法考试出题老师!
法理:高其才(清华)、舒国滢(法大)
宪法:焦洪昌(法大)、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韩大元(人大)
民法:温世扬(武大)、张耕(西南政法)
民诉:陈桂明(《中国法学》杂志社)、潘剑锋(北大)
刑法:陈兴良(北大)、周光权(清华)、张明楷(清华)
刑诉:宋英辉(北师大)、陈卫东(人大)、汪建成(北大)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马怀德(法大)、杨伟东(国家行政学院)、于安(清华)
商法、经济法:王卫国(法大)、刘凯湘(北大)
三国法:张丽英(法大)、黄进(法大)、秦晓成(外交学院)
法制史:赵晓耕(人大)
这些老师不完全是编写教材的老师,法理学里面,还有什么葛洪义,付子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