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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易延友微博

发布时间: 2021-02-01 21:18:01

1. 存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钱是不是真真的失踪了解

近日接到浙江台州张菊花女士的代理人郑小平的投诉,称张菊花3年多前在江苏镇江扬中市工商银行存入900万元,竟然被该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私自转走。现在,工商银行以何卫华的行为是个人诈骗客户资金为由,拒绝向储户偿付存款,而张菊花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镇江中院踢皮球。

“900万元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郑小平说,“工商银行这种设局诈骗太可怕了。”

翻阅郑小平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发现他的投诉非假,特把此事写出来,供各位网友借鉴,今后,千万要小心工商银行的陷阱。

巨款莫名丢失

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到工行镇江扬中市支行,通过柜台办理了存款手续和存单、账户,并将900万元存于该账户上,当时办理存款手续的柜员叫洪伯章。

之后不久,张菊花拿着这个大额存单去查询,却被告知900万元早已被人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转走。而另一位叫郑云素的女士也发现,她存在这家工商银行的100万元,也被人用同样手法偷偷转走了。

扬中市工行告诉张菊花,转走她钱的人叫何卫华,原是张菊花办存款手续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利用办理存款时私自扣下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将她的存款转给了他人。

对于张菊花要求支付存款的请求,扬中市工行称,何卫华转走存款属于私人行为,他们已经开除了何卫华,所以银行不再承担归还客户存款的责任。

张菊花非常气愤,她和银行交涉说:“我的钱存在你们银行里,我的存单根本没动,你们的员工办理存款时,欺负我不懂网上银行业务,将U盾私自扣留,这和偷窃有何区别?我和何卫华也素不相识,他转走我的钱,完全是利用银行员工的职务之便,这些后果当然应该由你们银行负责。”

对于张菊花的交涉要求,扬中市工商银行未予理睬。

张菊花的存折上明明白白地写着900万元存款

惊天黑幕

后来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还原了张菊花的900万元被转走的经过。

当时,扬中市工商银行柜员洪伯章为张菊花办理存款的时候,作为营业部主任的何卫华授意该行另一个职员王某站在张的身旁,看到了张的密码,而张菊花根本没意识到站在他身旁的穿着制服的银行员工,竟然是在偷窥她的存款密码。

在办理存款手续时,柜员拿出多张格式申请文件让张菊花签名。而张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看都没看就将所有的文书都签好后递还给窗口内的柜员。张菊花哪里知道,她当时所签的文件里,就有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文书。

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储户办理网上业务时,银行所提供的U盾,应该交储户本人而不能交代理人或其他人,但经办柜员承认,他把张菊花的网上银行U盾,交给了当时站在张菊花身旁的另一个银行职员王某。此后,王某将此U盾和所探知的密码,一并交给了何卫华。至此,何卫华等于掌握了张菊花此笔存款的全部秘密并随时可以支取或转账。而对此一无所知的张菊花,却一直蒙在鼓里。

对于上述经过,何卫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给予了承认。何卫华还向警察承认,其实早在2007年,他就到镇江找一个体户,私刻了一枚“扬中市工商银行2号业务章”,从那之后10个月的时间里,他用这枚私刻公章,在银行柜台里借办理存款之机,以假公章控制了储户存款3000万元,并全部转走。其中,福建人阮章新在该行一次存款1200万元,当天晚上就被何转走了600多万元,幸亏阮警惕性高,第二天就发现了此事,并通过报警在扬中市工行讨回了全部存款。

资料显示,何卫华控制储户资金的办法比较简单:先是让储户办理存款,并设法探知密码,然后以关心储户安全为名,建议储户将银行卡存放在银行,何则用这枚假公章给储户开具银行卡保存单与承诺函。待储户离开,他即用银行卡和探知的密码转走款项。

阮章新的1200万元存款险被骗走的事情发生后,扬中市工商银行已经完全知道了何卫华的所作所为。但不知什么原因,该行既没有收缴何卫华私刻的公章,也没有对其采取措施,而是任由何卫华继续在营业职位上坑害储户,直至张菊花的900万元被骗后,扬中工行的上级单位才给予何卫华以开除处分。

郑小平怀疑,其实,扬中市工行的黑幕,应该远不止这4000万元,因为银行方面努力掩盖,广大储户一直不知详情,所以更多黑幕可能还在等待揭发之中。

何卫华承认私刻的公章和给储户盖有此章的承诺付款函

法律之争

扬中市工商银行告诉张菊花,因为何卫华是已经被开除的员工,所以他转走张的存款,和银行没关系,银行不能负责。

张菊花则认为,何在张菊花办理存款时尚为银行员工,这就是他的职务行为。任何储户只要到银行的柜台办理存款手续,就有理由相信坐在柜台里的员工是银行的职员,否则,储户还怎么信任银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认为,张菊花的存单未丢失也未取款,她和何卫华不相识,没有任何委托存取款关系,张卫华偷偷转走存款的事情,这一行为性质应该是何盗窃或者诈骗银行客户资金。这一系列行为表现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张菊花和银行的存款债权关系,二是何卫华对银行客户资金的侵权关系。银行不能因为有人盗取了客户资金就对储户不支付存款,否则,按照扬中市工行的逻辑,只要哪天该行进了一个贼,是不是就可以拒绝支付所有储户的存款呢?这岂不是让所有的储户人人自危?银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无条件向张菊花支付存款,再追究何卫华侵权的责任。

看到扬中市工商银行拒绝支付存款,张菊花将银行告上了镇江市中级法院,索要存款和利息。

但张菊花没想到,如此简单的法律关系,后来却变得莫名的复杂。

法律皮球

镇江中院法院受理张菊花的诉状后,法官很负责任地立即进行了外调,通过向当时经办存款的柜员洪伯章和何卫华询问,查清了张菊花的900万元被转走的经过。于是,法院很快发出了开庭通知。

但此后,法院领导干预案件的审理,镇江中院莫名其妙地停止了审理,并以一纸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张菊花,鉴于此案涉及到银行客户资金被诈骗的情况,案件已经移送扬中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

律师认为,镇江中院此举很没有道理。第一,如果法院需要中止审理,应该以《裁定书》的形式而不是用通知作出,因为当事人只有拿到了《裁定书》,才能上诉,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法院用这种通知的方式,使张菊花无法上诉从而失去诉权。第二,警方应当侦查的是何卫华诈骗银行资金的嫌疑,这和张菊花的存款纠纷并非同一案件,而“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原则,指的是同一个案件,因此,法院根本就不应该中止审理。

更让张菊花不解的是,在案件进入扬中市公安局之后,除了在开始阶段警方找何卫华作了询问笔录,之后就一直停滞下来,这一拖就是两年,任凭张菊花及其代理人怎么催促,警方就是不动,既不抓人,也不侦办,更不结案。而何卫华则在被开除后,又到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当起了总经理。

期间,浙江两位全国人大代表邱继宝和林焱,听闻此事后拍案而起,直接向最高法院负责人发出质询信。但尽管有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批示,此案层层批转下来,到了镇江中院和扬中市公安局,就没有下文了。此后,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质询并向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发出信函,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律师分析说,这个案件本身非常简单,只要法院一开庭,就必然判工行败诉,张菊花的900万元就一定能要回来。而法院之所以故意用不符合格式和程序的方式中止审理,公安局则心照不宣地拖延侦办,目的其实就是配合工行的公关行为,让这个案件永远无法了结,让储户永远拿不到存款。

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分析说,扬中市工商银行长时间存在这种黑幕,并且任由员工私刻业务公章诈骗和侵占客户资金,金额高达数千万元,这绝不是一个营业部主任一个人能够搞定的事情,更大的黑幕,应该是工商银行的领导层。而拖延张菊花案件的审理和存款支付,正是工行方面领导层的授意,只有这样,才能使黑幕多掩盖一天。

2. 易延友怎么当上清华法学教授的

今天,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在其微博中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舆论鼎沸。易延友于是修正了说法: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易教授的表现相当轻狂,前后两句话有区别吗?没有任何区别。这令人想起了一则掌故:美国讽刺小说家马克吐温有次撰文大骂政客:美国国会议员有一半是婊子养的,国会议员恼羞成怒,纷纷要求马克吐温道歉,马克吐温很爽快地道了歉:美国国会议员有一半不是婊子养的。
作为法学院的教授,我们不能说易教授不懂强奸的定义,他确实一直都在使用强奸一词,但是,令人都无法理解和接受的是,强奸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易教授不是根据强奸的数量、情节来区分危害性,而是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地位来区分危害性。如果易教授认为强奸2个人比强奸1个人的危害性大,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确的,但是,易教授却说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根据身份和地位来区别强奸的危害性,这就实在令人费解和难以接受。
--要知道,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社会危害性,危害性小,量刑也会小。从这个角度而言,易教授确实是在替李天一及其律师开脱。我由此产生了疑惑:易教授是不是认识两位打算替李天一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甚至,他们经常在一起喝酒、打牌?但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再护友心切,也不能发表此等没头没脑的言论啊。
强奸的危害性大小和身份挂钩,显然是国际一流的法学研究成果,似乎别的国家没有这种理论,否则易教授早就引经据典了,所以,这堪称是易教授全球独步的理论。如果按照易教授这种强奸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身份的法学理论,那么,强奸公务员的老婆或女儿比强奸农民工的老婆或女儿危害性大,强奸处级干部的老婆或女儿比强奸科级干部的老婆或子女的危害性大,强奸大学本科生比强奸专科生的危害性大
如果我们进一步深究,易教授是不是在变相强调,如果谁真的按捺不住,想强奸了,就请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因为危害小,因此风险就小,量刑肯定也比强奸良家妇女低。
按照易教授的理论,我们也很容易推导出:法律是根据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来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的,在强奸面前,法律优先保护良家妇女,道理很简单,因为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大。

3. 清华大学的易延友是什么背景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

4. 清华教授为何会对李天一案发表如此怪论

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网络小丑星短评:
教授不愧为教授,不但能发表举世不瞩目的论文,而且更能发表骇人听闻的言论。易教授只所以会发出如此让大家感觉不舒服的声音,大概基于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二是现在流行一种极其不良的风气,那就是想出名女的靠脱雷露,男的靠胡说八道。易教授的世叔易中天先生就是因为胡说八道在网上走红的。易中天颠覆了历史,易延友颠覆了法律。这下都能了响当当的大人物。
三是易教授能发表这样的言论,也表明了清华的开放与宽容。清华大学之所以能将全国的尖子生培养成普通人才,大概与里面充斥着易延友的怪论教授有关。不过丑哥还是建议易延友最好辞职,毁了自己不要紧,千万别毁了那些好不容易考进名校的孩子。
另外就强奸陪酒女本身而言,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象易教授想像的那么小。从目前破获的一些案例来看,一些起初在娱乐场所上班的陪酒女(有时甚至是一些中小学生),为什么会沦落红尘,成为失身妇女,其中主要一个环节是先被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娱乐场所的老板或打手所强奸,然后再以拍裸照等方式强迫其卖淫。强迫卖淫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毒瘤,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这一点冰雪聪明的易教授心里应该很清楚吧。(吕梁远)吕梁远,
著名书画家,艺术评论家

5. 清华大学的易延友老师

刚写了一个“好”论文: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6. 看了易延友的微博,我真是要气死了,而且在网友批评他之后,

取消学历资格什么的是不可能的,在二次元这种地方,我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吧

7. 易延友的教育背景

1992-1996,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1996-1999,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2001-2002,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
1999-200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博士。 著作
1.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法学阶梯),法律出版社,2013年。
2. 《刑事诉讼法精义》(法学名师讲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re》(英文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美国海马出版社,2012年。
4. 《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5.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6.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
8.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论文
1. 《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及完善》,《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 《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3. 《论最佳证据规则》,《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4. 《公民宪法权利的刑事程序保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为中心展开》,《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5. 《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6 《对抗式刑事诉讼的形成与特色——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对抗制改革》,《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
7. 《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质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随笔
1. 《检察官客观义务需要理论与实践支撑》,《检察日报》,2009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审团的恢复及对中国的启示》,《南方周末》,2009年7月。
3. 《官位与资源让学者们马失前蹄》,《法制日报》,2009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乱与司法能动主义无关》,《法制日报》,2009年8月31日。
5. 《法院判决应当经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国法律》,《法制日报》,2009年3月4日。
6. 《量刑辩论程序理应推广和完善》,《法制日报》,2009年6月。
7. 《我国暂不宜设立藐视法庭罪》,《法制日报》,2009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律师应当为何而战》,《中国律师》,2008年。
10.《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检察日报》,2006年5月18日。
11.《法院判案何须请示》,《南方周末》,2004年5月27日。
12.《人民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有据——评法官谋杀院长案》,搜狐评论,2003年10月13日。
13.《我们能被关押多久》,《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日。
14.《“可不知论”与“不可不知论”》,《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
15.《法院如何给说法》,《南方周末》,1998年9月25日。
16.《法官应代表哪家的利益》,《南方周末》,1998年6月26日。
17.《毒树之根岂可不挖》,《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8. 清华大学易延友

易延友 1973年生

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育背景
1992-1996,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1996-1999,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2001-2002,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
1999-200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博士

还是比较年轻的老师,有冲劲。
请看清华大学官方链接:
http://www.tsinghua.e.cn/publish/law/3563/2010/20101220195201791121787/20101220195201791121787_.html
网络:
http://ke..com/view/1001350.htm

下面引自清华大学官方介绍
学术成果
(一)著作
1.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法学阶梯),法律出版社,2013年。
2. 《刑事诉讼法精义》(法学名师讲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re》(英文教材),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美国海马出版社,2012年。
4. 《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5.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6.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
8.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版)》(21世纪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二)论文
1. 《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及完善》,《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 《State Ideology Transition and Procere Model Transformation: China’s Criminal Procere Law and Its Revisions》,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2.
3. 《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4. 《论最佳证据规则》,《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5. 《公民宪法权利的刑事程序保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为中心展开》,《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6. 《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7. 《对抗式刑事诉讼的形成与特色——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对抗制改革》,《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
8. 《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质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9. 《Can A Government Compulsorily Make Citizens More Free? Revisiting Non-Judicial Detentions unde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PR China and Their Justifications》, in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0, vol. 2.
10. 《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与反思》,《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1.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6期。
12. 《除罪化、程序法治与法的可预期性——以黄碟案为中心的法理透视》,《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
13. 《特免权规则:美国的制度与实践》,《证据科学》,2009年第4期。
14.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15. 《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16. 《传闻法则:历史、原理与发展趋势》,《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17. 《Arrest as Punishment: the Abuse of Arres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PUNISHMENT & SOCIE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NOLOGY, 2008, vol. 10, No. 1.
18. 《英美证据法上的专家证言制度及其挑战》,《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19. 《英美法上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及其基本原理》,《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
20.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从<窦娥冤>中的举证责任谈起》,《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21. 《权衡原则是怎样把人权消灭掉的——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例》,《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2. 《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23. 《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24. 《英美证据法的历史与哲学考察》,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
25. 《陪审团在衰退吗?——当代英美陪审团发展趋势解读》,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26. 《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27. 《论辩诉交易应当缓行》,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28. 《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司法——司法改革研究述评》,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
29. 《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30. 《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哲学基础的再思考》,《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三)随笔
1. 《检察官客观义务需要理论与实践支撑》,《检察日报》,2009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审团的恢复及对中国的启示》,《南方周末》,2009年7月。
3. 《官位与资源让学者们马失前蹄》,《法制日报》,2009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乱与司法能动主义无关》,《法制日报》,2009年8月31日。
5. 《法院判决应当经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国法律》,《法制日报》,2009年3月4日。
6. 《量刑辩论程序理应推广和完善》,《法制日报》,2009年6月。
7. 《我国暂不宜设立藐视法庭罪》,《法制日报》,2009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 《律师应当为何而战》,《中国律师》,2008年。
10.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检察日报》,2006年5月18日。
11. 《法院判案何须请示》,《南方周末》,2004年5月27日。
12. 《人民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有据——评法官谋杀院长案》,搜狐评论,2003年10月13日。
13. 《我们能被关押多久》,《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日。
14. 《“可不知论”与“不可不知论”》,《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
15. 《法院如何给说法》,《南方周末》,1998年9月25日。
16. 《法官应代表哪家的利益》,《南方周末》,1998年6月26日。
17. 《毒树之根岂可不挖》,《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9. 清华教授为何微博屡秀智商

力挺易叫兽:为李某某将无耻进行到底似乎李衙内变成李某某后,逆袭一直在进行中,在这场寡廉鲜耻的逆袭之旅中,我们看到了律师的无耻,也看到了老年艺术家(老戏子)的霸道,同时还看到了未成年人这四个字在频频被侵犯的幼女身上未曾得到保护效果却很恰到好处的被放在李某某身上,最后再将被轮的女受害者说是陪酒女,再拉上几个酒保做垫底,我以为这已经是他们无耻的底线了,可是我错了。 这两天跳出来一个易延友的叫兽,这哥们一出场便霸气侧漏,一句:“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立刻震住了关注此事的国人,当然网友们也很不客气的将这哥们的祖宗十八代问候了个遍。这哥们的微博被评论有一万多次,看了大概,虽不及红花会前段时间荣获的十万多条“滚”,但也算略有小成了,如果这哥们坚持将无耻进行到底,相信红花会将会给这哥们颁发一个慈善奖,毕竟有可能慈善性将红花会十万多条滚的记录打破,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伟岸的功绩,怎能不表彰? 我认真研究了下易叫兽童鞋的言论,发现此言论还是颇有那么点意思的,首先强调受害者是陪酒女,意在用中国人传统观念来淡化中国人对受害者的同情,从而达到麻痹人们对这件事的关注,不过李某某他妈还有律师以及易叫兽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现在的国人观念已经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尊严,即便是陪酒女,性工作者,他们都有他们对这个社会的贡献,至少她们都在纳税,无论他们怎样活着,只要法律没有取缔这些行业,就没有人有资格指着人家鼻子骂,当然也就更不能由着李某某等阔少们轮奸不是? 接下来这句就更有意思了,易叫兽说:“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我不知道这位法学院的叫兽是想说,强奸陪酒女就是法律默许的?还是说强奸陪酒女是这个社会可以容忍的?抑或说在易叫兽的意识中,底层人就该被强奸,被欺侮,被凌辱?当然虽然我们的社会确实是这样的,我们的社会中底层人一直是被欺负的对象,但也不至于这么臭不要脸的拿到这个案子里赤裸裸的再告诉下大家吧?你这不是赤裸裸的告诉国人,所谓之教授,比兽类还无耻?所谓之清华法学院就是一堆狗屎?当然这么说其实是可以的,只要你们的教授同行不怕被你再次兽化一把,只要清华大学甘愿沦为一堆狗屎,那就这么招呗? 昨日中午有网络媒体再次称,霸气的易叫兽说“网络是暴民的天堂”。这话其实不显多犀利,因为这么评价网民的早就已经有五毛集团在做这些事了,大家也都习惯了,毕竟网民不是新闻联播民,难免不能符合咱们黑老大的口味,实属正常。关键这句话从你易叫兽的口中蹦出来,怎么听都这么别扭呢?你改口称“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跟你前面想表达的意思有什么区别吗?没有,只是更明确了你心理的阴暗,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怎么在你眼中就低人一等了?她们是比你少缴税了?还是比你少给国家5000玩光棍负担做贡献?这样的言论从你一个法学叫兽的口中说出,难道不觉得更为戾气十足?到底谁是暴民呢?我一直闹不明白恶人先告状是什么意思,今天算是从易叫兽声色并茂的表达中懂得了这句话是何意了,感谢易叫兽拿家人做代价向我阐述这句话的道理,十分感谢。 不过易叫兽到底没能将无耻进行到底,中午还叫嚣暴民,晚上就变成“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这是在秀你的智商吗?承认自己的言论欠妥,是否就是在说明自己才是暴民,是否在诠释自己才是一个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的货色?是否在证明自己是一个拿女权当权钱交易的筹码?当然我不知道这哥们是否真的感到不安,但我至少可以知道的是清华应该考虑考虑自己的办学水平了,就这样的货色都能当副叫兽,还是别打着百年清华的牌坊了,不怕被当做婊子笑话? 当然,我们也不能一直骂易叫兽的娘,人家娘是没有错的,或许人家娘知道了还要给这小子几耳光呢!关键的问题在于,本来又有点要潜水的李某某案,在易叫兽的无耻言论下,再次浮现在公众面前,也再次将公众的愤怒挑至沸点,想必李某某及老艺术家,还要那只鸽子是要骂街的,怎么新找的律师和助拳叫兽都这么2B青年欢乐多呢?所以易叫兽这不是在为李某某及其律师助拳啊,这是赤裸裸的高级黑,足以证明咱们的李某某就这种找帮手的智商,不在牢里反省个百八十年实在是没天理啊

10.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教授已沦落之此了

后易教授将后一句话更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笔者对此好奇,不禁网络了一下易延友的资料。资料显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 对此,笔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个受过多年法学教育并且有过留洋背景的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何以说出如此荒谬的话?之所以说易教授的观点是荒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认为,强调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这句话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其错在于在个案中刑法上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没有同意,可能性大与有没有同意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可能性大是根据人们经验常识的一种推断,是通常情况下根据经验常识推断出的一种假想结论,而非是证据证明的结论。在个案中,无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据证据证明的情况,被害人或者没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结论,也是定案的依据,而不能依据经验常识,不顾个案的证据情况,而认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从而不构成强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应该比常人更应该知道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抛开证据不谈,而以经验常识来引导人们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从而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的观点,不知是何居心。我们不妨以恶意来推断,这所谓的易教授或者是学艺不精、沽名钓誉,或者就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疯了,想出了这么一个办法,让国人痛骂。第二、易教授的第二个观点儿“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谬。这个观点的立论前提就是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从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结论。众所周知,在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宪法原则。纵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备基本的人权,她的性的自由的权利亦受法律保护。在一个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亦构成强奸,这与强奸一个良家妇女的罪行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就连我们国家领导人多次讲话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出如此逆天挑战大家的法律常识与良知底线的话呢?令人费解。易教授的此种观点只有在等级社会才能成立,比如,在我们的封建社会,同样的行为不同的人实施或者实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后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国有“刑不上大夫”之说,故易教授关于“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说明,我们现在的新中国仍然是等级社会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等屁民愚笨,还要易教授明示。根据易教授观点,有网友得出这样的结论,“抢劫一个富人比抢劫一个穷人的危害更小;谋杀一个流浪汉或老人比谋杀一个上班族或年轻人危害更小。”有人说,提出这种论调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这些人正在颠覆中国法治的进程。我们不禁要问,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的法学教授已沦落之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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