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著名教授法律亨
A. 请简要介绍一下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
"文明冲突论"的始作俑者,乃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在冷战刚结束、苏联解体不久,亨廷顿就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早期提出了后来一直在许多国家的政界和学术界争论不休的"文明冲突"理论(ClashofCivilization)。1993年夏季号《外交》(ForeignAffairs)季刊发表哈佛大学著名教授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The ClashofCivilization? 》一文,并引起学术界广泛而激烈的竞说争鸣;亨廷顿本人随后也不断发表文章和出版专著,进一步为自己的观点进行申辩和解释,其中包含了作者对自己个别观点的修改。这些观点集中在《不是文明,又是什么?》(IfNotCivilization,What?)(《外交》季刊1993年冬季号),《西方文明:是特有的,不是普遍的》(The WestCivilization:Unique,NotUniversal)(《外交》季刊1996年冬季号),以及专著《文明冲突与重建世界秩序》()。亨廷顿还就文明冲突问题,在不少国家、大学、学术机构作过专题演说,但主体观点仍未突破他在上述学术文献中表达的思想。
我国学术界对亨廷顿的观点的反应是敏感而及时的,且经历了并仍在经历着复杂的论争,以至于"文明冲突论"在中国学术界的争论,已大有从一个"敏感"的学术命题,转变为一个"敏感"的国际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之势。正因如此,我们打算从亨廷顿的观点本身和哲学、国际政治学方法论的角度谈以下三点。
对亨氏"文明冲突论"之价值评析,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亨廷顿教授的许多观点,特别是他研究国际政治的方法论,在学术上有其独到之处,并承认,亨氏所讨论的问题,在现实国际关系中,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具有重大潜在影响的问题,但同时强调,亨氏文明冲突论的结论有失偏颇,且有为美国当权者谋划称霸世界之嫌。
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的核心观点有以下几点。其一,未来世界的国际冲突的根源将主要是文化的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和经济的,全球政治的主要冲突将在不同文明的国家和集团之间进行,文明的冲突将主宰全球政治,文明间的(在地缘上的)断裂带将成为未来的战线;国际政治的核心部分将是西方文明和非西方文明及非西方文明之间的相互作用。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秩序是同文明内部的力量配置和文明冲突的性质分不开的。同一文明类型中是否有核心国家或主导国家非常重要;在不同文明之间,核心国家间的关系将影响冷战后国际政治秩序的形成和未来走向。其二,文明冲突是未来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建立在文明基础上的世界秩序才是避免世界战争的最可靠的保证。因此,在不同文明之间,跨越界限(CrossingBoundaries)非常重要,在不同的文明间,尊重和承认相互的界限同样非常重要。其三,全球政治格局正在以文化和文明为界限重新形成,并呈现出多种复杂趋势: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多极的和多文明的全球政治;不同文明间的相对力量及其领导或核心国家正在发生重大转变,文明间力量的对比会受到重大影响;一般来说,具有不同文化的国家间最可能的是相互疏远和冷淡,也可能是高度敌对的关系,而文明之间更可能是竞争性共处(CompetitiveCoexistence),即冷战和冷和平;种族冲突会普遍存在,在文化和文明将人们分开的同时,文化的相似之处将人们带到了一起,并促进了相互间的信任和合作,这有助于削弱或消除隔阂。其四,文化,西方文化,是独特的而非普遍适用的;文化之间或文明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目前世界七种文明的冲突,而伊斯兰文明和儒家文明可能共同对西方文明进行威胁或提出挑战,等等。
在亨氏的言论中,尽管没有太多地直接谈论未来中国在文明冲突中将会如何,但涉及中国的论述应该说不算少,因为儒家文明是其文明冲突论中的最为重要的文明类型之一。尤其是,亨氏以下观点更是许多国人而不仅仅是国际问题专家感到惊异和不能接受:文明间的关系是竞争性共处,即冷战和冷和平;文明的冲突具有或可能具有两种暴力形式,最可能的一种是来自不同文明的地区集团之间的战争,最危险的是不同文明中的主要国家之间发生的核心国家战争(CoreStateWars);未来不稳定的主要根源和战争的可能性来自伊斯兰的复兴和东亚社会尤其是中国的兴起;西方和这些挑战性文明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极其困难的,其中美中关系可能是最危险的关系,等等。亨氏的这些观点,可以说为我国政界高层和学界人士广为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对亨廷顿的这些观点,我们学界乃至政界对其评价是"结论失当"。
如果要在"适当"与"失当"之间做出选择,给亨氏理论作出一个非此即彼的"说法",笔者也会说,亨氏的看法失当,是片面的,有失学术的公允、严谨,偏颇太大,如此这般。但是,亨氏的观点,不仅仅是一个"适当"与"失当"的"理论结论"问题,而更是一个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政治学到底向何处去的问题。理由如此:
其一,任何一种观点、学说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要求和价值选择上,因此,亨氏的观点、学说正是基于对利益与价值作出双重权衡和选择后,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而提出。我们在理直气壮地批判他人的观点,说他的看法错误或"失当",他的论据不全面、不充分,论点不能成立时,更应当揭示其所代表的利益观和价值观,他的理论可能给世界上各国及未来国际社会带来何种"利益"、"价值"和"秩序"。因此,未来国际中的真实的"利益安排"、"价值标准"和"秩序结构",也就由亨廷顿的"明确提醒",特别是由于他从文化大视野这一角度对国际政治学和国际政治本身作出了这一耸人听闻的"提醒"之后,更应当注意其观点的实质,表达自己的科学的构想,促进国际政治和国际政治学向着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
其二,前述亨氏的主要观点和他的文献所详尽地表明的他在"文明冲突"方面的全部观点,都能从历史、现实和理论中找到"支持"或反对的理由,而笔者更关注的是,亨氏作为著名学者,对我们作了无论正面还是反面的哪些提醒或警示,从而作出相应的反应。在笔者看来,亨氏的"提醒"有六个方面,两大作用。六个方面是:在冷战中形成的国际政治诸要素还会在后冷战时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国际政治学和国际政治的前沿关注着什么;美国的战略思想动态和实际战略选择将会走向何方;文明这一"软要素"的国际政治地位和价值到底如何;正在奋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拼搏的中国,别人怎样认识我们,我们在怎样、应怎样认识别人(国)和世界;中国的国际政治理想和抱负(应)是什么,能实现吗?两大作用是:活跃了我们的学术,使国际政治学更具活力,尽管其中产生了一些不谐迹象;激活了我国的实际国际政治抉择,尽管这些年我国政界仍主要遵循邓小平同志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定下的方略-颇具特色的中国国际战略,但亨氏的"文明冲突论"显然引起了我国高层政界的注意,并潜在地作出了和将会作出政治上的回应。
塑造"文明和谐"的理想世界是否可能?
在亨氏的"文明冲突"的主张中,本已包含了少许"文明和谐"的因子,他既声称文明冲突是未来国际冲突的根源,又声称建立在文明基础上的世界秩序才最可靠。
"文明和谐论"确实值得关注。因为,人及人类的本质规定性在于"社会性"(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于是社会的动物),而文化或文明是社会性中的精神物质总体。因此,能否有文明的和谐,并最终生长出一个共同的"人类文明",事关人类整体。
首先,除了文明间所业已存在的冲突之外,文明间过去的历史是否表明了"和谐存在"?很显然,文明,在过去、现在和将来,有相互的冲突,更有和谐共存,即使冲突,也往往可能产生更优秀的文化混生物,形成文化在冲击中的交流、融合和生长。因为,万事万物皆有冲突发生,皆有共存共处之状况,皆有斗争中的消灭、新生和发展。哲学原理和客观事实几乎都能证明这个简单真理。
其次,中国本身的文明史就充满了不同文明的交融和生长,的确是一个波澜壮阔、生生不息的过程。因为文化(文明)的交融,中国文化才自强不息;因为文化交融,中国目前正经历着文明变更与文化重振的艰难双重奏,这个艰难的双重奏会使中国文化再度涅磐、新生。
为什么世界中的文化(文明)不会由这样的"冲突"向着那样的"和谐"而升华呢?
中华文化与文明和谐
亨廷顿显眼地将儒家(中国)文化列为未来文明冲突中最可能"惹麻烦"的文明,声言中国文明将对世界构成挑战。这显然是亨廷顿带着"有色眼镜"看待中国文明的别有用意,其观点的症结在于西方文明和植根于其上的民族和国家仍以一种"征服"和"敌视"哲学在评判其他文明及其发展。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正在实现复兴的中华文明是挑战性的,它挑战着自己数千年的历史,也挑战其它文明。当我们的文明在历经几千年递变之后实现伟大复兴,这当然是对其他文明的挑战,但不会是破坏性而是建设性的,会极大的促进文明和谐和世界文明,因为我们既在提倡也在践行着和平共处原则。
事实上,当前的中华文化在所及的地域范围上,在影响力所及的民族或人群上,都还相当有限。不过,当前,中国除了向世界传播自己的先进文化,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之外,更需要把自己文化中的精髓用活:示以弱而不弱,示以弱而存刚,示以小以养其大。
所以,要能和亨氏的理论相匹敌,我们迫切需要的不是"支持"或反对亨氏观点,而是在亨氏逼人的"文明冲突论"面前,寻找到属于我们文化的独特的"至柔至刚"的文化关系及国际政治理论与方略,使我们的历史的和现实的文化资源能够促进"和谐的文明关系"及相应的未来世界秩序。
主要论点:文明冲突将是未来冲突的主导模式
1. 理由
(1)历史事实
(2)世界变小,文化的接触会产生摩擦
(3)因为现代化及社会变迁,宗教填补了人从传统中跳脱后的真空
(4)认为全球化不应该等于西化
(5)文化的差异是不易改变的
(6)经济的地区主义增长(例如:欧盟/欧协,EU)
2. 现代文明与候选文明(彼此可能冲突的文明)
现代文明
(1)印度教文明
(2)伊斯兰教文明
(3)日本文明
(4)东正教文明
(5)中华(儒家)文明
(6)西方文明
候选文明
(1)非洲文明
(2)拉丁美洲文明
3. 推论未来趋势
(1)西方大国主导时代在终结
(2)新兴大国反西方且偏爱自己的文化规范
(3)以内部文化价值做为个人和政治认同日渐重要
反对观点
1. 问题
(1)未解释为何会有对“文明”的忠诚
(2)讨论到大国时,文化成为不重要的因素(反而是政经军势力)
(3)文明的核心国和文明并非对等
(4)文明不会做决定,也无法受到控制(文明不具备国家的功能)
(5)今世界上的主要冲突是内部冲突,而非国家间冲突,所以理由(1)不
见得是事实
(6)理由(5)本身只是一种现象观察,不可说是一种论点
(7)其他理由是由于现代化和全球主义造成的
2. 反例
(1)波斯湾战争是伊斯兰文明内部冲突
(2)两伊战争
(3)美国援助波斯尼亚之穆斯林,西方各国支持也不同
B. 哈佛大学被告了,究竟是怎么回事
美国当地时间2014年111月17日上午,非营利组织“大学生公平录取”向马萨诸塞州联邦巡回法庭提起诉讼,指控全球著名学府哈佛大学的录取政策存在“种族歧视”。
该组织在起诉声明中称,哈佛大学录取新生时,通过人为限制亚裔学生的人数,提高其他族裔申请者录取率。白人、拉丁裔和非洲裔申请者得到人为照顾,让许多更优秀的亚裔学生被拒之门外。
该行为违反最高法院2013年的规定:终止“种族倾向”录取政策。原告“大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还将这种“令人讨厌”的行为与20世纪初美国大学对犹太人的歧视进行类比。

(2)哈佛大学著名教授法律亨扩展阅读:
针对诉讼,哈佛大学在随后发表的媒体声明中否认录取过程存在歧视,称“学校是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水平、能力、特长、家庭背景等条件做出录取决定,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
美国广播公司(ABC)17日评论道,对顶尖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的怀疑一直存在。这次哈佛大学和被告上法庭,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起示范效应,其他名牌大学也会遭到类似指控。
美国很多联邦州立法规定,公共服务和公共教育存在种族歧视属非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保障少数族裔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但也引起一些社会组织对此类法律推动“反向种族歧视”的质疑。
C.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法学家都有谁
格老秀斯、孟德斯鸠、杰里米·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纳
以下是我网络的一些节选,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年-1935年)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曾加入美国联邦军参加内战,1866年成为律师,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该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被公认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1870年,庞德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
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1931—— )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D. 介绍一下哈佛大学的名人
纳道 - 密歇根大学校长,烟草业研究委员会科学总裁,于20世纪中为烟草致癌不确定论提供强力支持
乔治·唐宁 - 哈佛大学第二位毕业生,英国外交家。英国首相官邸所在地唐宁街即以他的名字命之。
罗斯福 - 美国总统
肯尼迪 - 美国总统
乔治·布什 - 美国总统
奥巴马 - 美国总统
季辛吉 - 美国国务卿
法兰西斯·福山-美国作家、政治经济学者
比尔·盖兹 - 世界首富,美国企业家、慈善家、微软的创始人;大二中途辍学创业,后在2007年6月取得哈佛大学荣誉博士。
马友友 - 美籍华裔大提琴演奏家
爱默生 - 美国思想家
赵小兰 - 美国第24任劳工部长、美国内阁第一位亚裔妇女
胡刚复 - 中国物理学家
竺可桢 - 中国地学家
胡先骕 - 中国生物学家
陈寅恪 - 中国现代历史学家,古典文学研究家,语言学家
梁实秋 - 中国散文家,文学批评家,翻译家
梁思成 - 中国建筑史学家,建筑师,教育家
赵元任 - 中国语言学家,汉语言学之父
雅子太子妃-日本王妃、前外交官
曾荫权 - 现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林满红 - 台湾历史学家
张光直 - 台湾人类学家
周玉蔻 - 台湾媒体工作者
马英九 - 中华民国第12任总统(哈佛法学院博士)
吕秀莲 - 中华民国第10、11任副总统,首位女副总统,台湾女权运动先驱。
林义雄 - 台湾前立法委员
许达然 - 台湾历史学家、作家
张介英 - 台湾年代新闻台与东风卫视主播,畅销作家,TOEIC满分与IELTS纪录保持人。[来源请求]
克利弗德·纪尔兹 - 美国人类学家
望采纳O(∩_∩)O哈!
E.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良师益友
巍巍良师 惠我良多
哈佛法学院于一九九九年有一四六位教授,每年亦有许多全球知名的访问教授(visiting professor)开课。 宪法乃系传统中最强的学门之一: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 Frank Michelman美国八○年代后期,宪法理论中所谓 「共和思想复兴运动」 (civic republican revival)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时也被认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学在宪法理论中的代言人。著名的宪法学Laurence H. Tribe 曾在现任总统George W. Bush的选举争议中,担任前总统选人Al Gole的顾问。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现已改版至第三版)被认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于1833年问世后,美国最重要的宪法 注释书 (treatise);有趣的是,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学院第一位讲座教授。Charles Fried曾担任里根政府时期的Solicitor General,是美国重要的保守派宪法学教授,认为法律自成体系,有其独立于社会价值之外的理性。刑法学教授Alan M. Dershowitz偏重于宪法观点的刑事司法正义,曾参与诸多知名案件,除了也在Bush v. Gore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外,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顾问。Elena Kagan专长于行政权理论及政法。
美国法律史大师Morton J. Horwitz所撰写的两册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贯穿美国从独立之前到二十世纪中期,深入地分析其间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其中第一册于1977年出版时,更被认为提供了美国法律史一种全新的认识观点。 另外,哈佛法学院的协商训练课程(negotiation workshop)甚为知名,常在冬季学程开课,学生分组就模拟案例实际进行协商演练,相当能反映美国法学教育强调演辩协商能力的精神。不过选修此课程须具有突出的英文口语能力,故亚洲学生较少参与。

F. 德沃金是谁的学生
在德沃金的一生中,主要有两个人对他影响最深:一个是已故的赫伯特·哈特教授,一个是法官伦尼德·汉德。赫伯特·哈特教授可以说是德沃金这匹“千里马”的伯乐,正是赫伯特·哈特发现并将德沃金推上了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教席之位,成为哈特教授法哲学事业的继任者。从此以后,两人之间关于学术观点的争锋直至1992年哈特教授驾鹤西去都未了结,遂成了世界法哲学界之一大憾事。1955年德沃金在英国牛津大学读本科时学习的是哲学,但他想:在牛津除了哲学外,还应当再学点其他的什么,而学习法律是最方便的途径,从此,做哲学家的想法消失了,而将来要做一名律师成了他的希望。在牛津学习期间,德沃金没有直接跟着哈特学习,但巧合的是,就在德沃金在牛津学业即将结束的一年,哈特为了考察学生们的法律学位,要批阅几百份考卷,其中哈特教授对一个来自美国的学生的答卷感到兴奋,他给这个来自于美国的学生的每一张考卷都打了最高分,一个年少的本科生之所以留给哈特教授如此深刻的印象,是因为哈特教授从他的观点中读出了对他成名著作“法律的概念”中观点的潜在挑战,并为此而感到焦虑,令哈特教授焦虑不安的那个学生的名字就叫罗纳德· 德沃金。1956至1957年哈特教授受邀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为期一年的访问,当时德沃金正好在哈佛法学院学习(1955年为了获得美国法律学位而回到了哈佛学习),哈特教授特别渴望能找到那个让他既欣赏又感焦虑的学生,就在哈特快要结束他的哈佛访学之行时,他与德沃金一起吃了顿饭,当时他们讨论的是德沃金是从事学术教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哈特教授的意见是后者。1957年德沃金从哈佛毕业后,的确选择了法律职业,但他很快就放弃了这一职业,并到耶鲁大学谋得了一份教职。这是后话。哈特教授尽管到1974年才至退休年龄,但在1968年却宣布了自己的退休决定(个中鲜为人知的原因在莱西写的《哈特的一生》中有详尽的解释,有兴趣者可读此书)。哈特教授致信耶鲁的德沃金,询问他对做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一职是否感兴趣。此时的德沃金感到很惊讶,因为这时的他几乎没有发表过作品,还处于默默无闻之中,他更不知道哈特教授如此关注于他。也正是哈特教授的力荐,使年仅38岁的德沃金成了哈特法哲学事业的继任者,从而成就了德沃金乃至西方法哲学事业的辉煌。从中我们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哈特教授品格之高尚、人格之魔力、事业之执着、学术之宽容的伟大人文情怀。
对德沃金早期职业生涯影响最大的另外一人就是法官伦尼德·汉德。1957年德沃金从哈佛毕业后就到美国纽约第二巡回法院做了当时已年满87年高龄的资深法官汉德的书记员,在法院没人知晓德沃金多少,但有人却知道他是汉德的好书记员。汉德见过的书记员如过江之鲫,但他却给予了德沃金以特别高的赞赏,他在给大法官富兰克福特的一封信中称德沃金是“超过所有法律书记员的法律书记员。”德沃金上班的第一天就与汉德法官做了交谈,他们在同一间办公室办公,汉德对德沃金说:“我不知道我要你做什么,有些法官要他们的书记员写第一份草稿,我不知道你写得如何,我自己写得是相当不错。”汉德告诉他,有些法官要求他的书记员去浏览法律,汉德说:“我要你做什么呢?这样吧,我告诉你我要你做什么,我写,你读,然后你告诉我你的思考;另外,我要到哈佛做演讲,为什么你不告诉我你的想法呢?”汉德法官要做的演讲是关于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在汉德看来,布朗案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因为汉德说法官不从事价值判断的事情,价值判断应当留给立法机关去做。德沃金虽然支持汉德法官的关于对宪法的解释保持司法克制的姿态,但是他希望汉德抛弃对布朗案的看法,因为在德沃金看来,如果按照汉德的方法布朗案是错误的判决,那么一定是这一方法有问题。虽然房间里只有他师徒二人,但汉德想避免讨论这一案件。德沃金告诉汉德:“您不能简单地对待这一案件。”德沃金与汉德如此不断地争论,最后德沃金说:“法官,您对布朗判决什么也没说,在您的眼里它一定是错误的。”最终汉德把大法官富兰克福特的意见搬了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因为大法官与汉德持相似的看法,大法官对布朗案签署了一致判决,他希望汉德法官认可这一判决。汉德与德沃金争论的最后,汉德法官还是在某种程度上采纳了德沃金的观点,但是这不是德沃金所希望得到的结果,因为德沃金是希望汉德放弃他的理论。当然,德沃金的观点对宪法法院审理像布朗案一样的案件而言是完美的、恰当的,因为这种判决是以宽泛的道德原则为基础。德沃金曾说“我虽然不同意他说的一切,但从争辩而言,他是一个非常好的人。”另外,德沃金在“Freedom’s Law”一书中曾提到一件有关他和女朋友茹丝与汉德法官的故事。在他们第一次约会时,德沃金不得不把一份备忘录送交给汉德,他要求茹丝一起去法官家,他向茹丝发誓说:“只需一秒钟的时间。”但是当汉德开门邀请他们进去之后,便给他们斟上了马提尼酒,汉德法官与德沃金的女朋友茹丝就艺术史、汉德的老朋友Bernard Berenson、哈佛学院的现状、最高法院以及其他许多事情畅谈了近两个小时。当德沃金和女朋友茹丝离开汉德家走下石砖台阶的时候,茹丝问德沃金:“要是我常见你的话,我就可以常见到他吗?”德沃金与茹丝于1958年德沃金书记员生涯即将结束时结的婚,那时法律书记员在他们服务期满时将享有一个月的带薪假,于是他向汉德法官请一个月的假。但是,汉德告诉德沃金不能给予假期,虽然汉德法官知道其他法官这么做,但那是纳税人的钱,他认为政府不应该给年轻人付薪假期,他从来没做过,也不打算现在开这个头。在德沃金婚礼那天,汉德送给了德沃金他自己个人的支票,支票数额相当于带薪假期所支付的薪水。给汉德法官做一年的书记员期满后,他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可以做大法官富兰克福特的书记员,二是到Sullivan& Cromwell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德沃金选择了后者。但是,过一种学术生活的想法一直吸引着德沃金,最后在耶鲁大学做了教员,教授法律学院基本课程如冲突法和税法。值得一提的是,在耶鲁,德沃金是罗伯特·博克的同事,他们一同教经济理论与法律这一门课程。许多年之后,1987年当里根总统提名博克为大法官时,德沃金则成了他以前同事的反对者,他评论说:罗伯特·博克“根本没有理论,没有保守法学,有的只是以右翼教义支配他的判决。”
G. 亨廷顿们为了文明冲突论做了什么准备
"文明冲突论"的始作俑者,乃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在冷战刚结束、苏联解体不久,亨廷顿就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早期提出了后来一直在许多国家的政界和学术界争论不休的"文明冲突"理论。1993年夏季号《外交》季刊发表哈佛大学著名教授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一文,并引起学术界广泛而激烈的竞说争鸣;亨廷顿本人随后也不断发表文章和出版专著,进一步为自己的观点进行申辩和解释,其中包含了作者对自己个别观点的修改。这些观点集中在《不是文明,又是什么?》(《外交》季刊1993年冬季号),《西方文明:是特有的,不是普遍的》(《外交》季刊1996年冬季号),以及专著《文明冲突与重建世界秩序》。亨廷顿还就文明冲突问题,在不少国家、大学、学术作过专题演说,但主体观点仍未突破他在上述学术文献中表达的思想。
H.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出处
这句话出自《法律与宗教》,是伯尔曼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集。当时 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脱节,法律失去原有神圣性.
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有鉴于此,伯尔曼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并呐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人物简介:
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曾任美国爱莫蕾法学院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