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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鎴锌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8-25 06:47:57

『壹』 资深评论员 王锡锌 是谁 是什么东西

王锡锌 王锡锌 法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I.教育
2005年6月,耶鲁大学“中国—耶鲁高级领导能力项目”证书;
2001年9-12月,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1999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1999年2月-1999年4月,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UCLA法学院访问研究;
1998年4月-1999年1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员;
1996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1990年7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
II.学术及工作经历
2007年5月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5年5月起,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03年8月起,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客座研究员;
2001年9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特约研究员;
2002年2月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2001年8月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
1999年7月起,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美国研究中心研究员;
1998年4月-1999年4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1999年7月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和《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成员;
1994-1998,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1991-1993,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助教;
1990-1991,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研究领域
中国行政法、法律和行政过程分析、行政程序,比较行政法
著作:
1.《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北京,2007年1月);
2.《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北京,2007年2月)
3.《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与应松年教授等合著,国家九五重点课题;
4.《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课题参与人及撰稿人。
论文: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1.再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
2.行政程序立法思路探析,《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3.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定位,《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4.行政法性质的反思与概念的重构,《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与陈端洪合作,第一作者);
5.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制度,《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
6.行政法理论基础再探讨,《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与沈岿合作,第一作者);
7.试析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法商研究》1996第6期;
8.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与沈岿合作,第二作者);
9.论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
10.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11.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13.行政事实行为再认识,《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卷;
14.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研究,《法学》,2001年第10期;
15.正当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16.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17.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8.行政程序立法的中国语境,《法学》,2002年第9期;
19.大众、专家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章制定过程的一个分形框架,《中国社会科学》,(与章永乐合作,第一作者)2003年第3期;
20.规则、合意与治理,《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21.波兰的宪法法院与违宪审查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卷;
22.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语境、问题与方案,《中国法学》2003年第6卷。
23.中国行政执法困境的个案解读,《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24.公共决策中的公众、专家和政府,《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25.公共决策中的专家、技术理性及其限度,《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26.对政府绩效评估模式的评估,《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中文其它期刊论文
27.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主义和问题,《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28.行政程序法与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论丛》第3卷(与罗豪才教授合作),法律出版社;
29.程序正义之基本要求解释,《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

『贰』 第六届中青年法学家评选出来了吗,哪些人

按得票顺序是
人大民法 王轶、法大刑法 于志刚、西政法理 付子堂、武大国际私法 肖永平、深圳大学经济法 应飞虎、清华宪法 王振民、北大行政法 王锡锌、东南大学行政法 周佑勇、社科院刑诉熊秋红、华政法史 李秀清

体现了学科和学校的平衡。一般一个学校和一个二级学科只能有一人入选。龙卫球和周光权感觉没入选挺可惜的

提名奖(按得票数排序)
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两百余篇。

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主持和参加了8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和教改项目,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要著作有《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等。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副院长。主要著作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等。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担任挂职副检察长、北京市监狱局人民监督员。主要著作有《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刑法总论》等。

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自由大宪章研究》、《人权与法治》、《人权法原理》等。

虞政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高级法官。2009年荣获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主要著作有《英国公司法规汇编》、《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之法律基石》、《中国公司企业法规全书》等。

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贸易法》,主编、参编著作18部,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46篇。

宋功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兼任北大法学院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北大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法学专著14部,发表文章一百二十多篇。

邱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原论》、《市场法治论》等。

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论著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等。

张万明:中央台办法规局副局长。主要著作有《涉台法律问题总论》、《台湾事务政策法律全书》、《台商大陆投资贸易最新政策法律解说》、《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等。

梁上上: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冯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主要著作有《行政处罚法新论》、《国家赔偿法释论》、《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等。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3月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出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等专著9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一十余篇。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生态主义法哲学》、《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等,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六十余篇学术论文。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等。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过失危险犯研究》、《严格责任论》、《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余篇。

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等。

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研究员。主要著作有《检察权研究》和《侦查程序诉讼化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律期刊上发表66篇学术论文。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开设的《公司财务与法律专题研究》课程是国内法学院唯一的,与国际一流大学的同类课程相比也是各有千秋。

张冠梓: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理事长、研究员,主要著作有《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及其流变》、《多元与一体: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叁』 艾滋女事件的社会观点

针对“艾滋女”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王锡锌指出,如果“艾滋女”事件果真为其前男友所为,那么,根据中国刑法246条规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可以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
此外,针对该事件中一些网站恶意炒作以赚取点击率的行为,王锡锌表示,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当以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来抑制恶意炒作,抑制对公民人格和名誉的侵害。
他表示,网站不能为了追求点击率、吸引眼球,而放弃其责任担当,放任甚至追求某些轰动效应。这样将构成恶意炒作,也需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肆』 “躲猫猫”事件的网络监督

演播室:今年2月,躲猫猫一词一夜之间窜红网络,进而传遍全国,这个普通的词汇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他和一个年轻生命的消逝有关。李荞明,一个24岁农村青年,在看守所里离奇死亡。他的死因一开始有晋宁县警方宣布为因躲猫猫导致死亡,最终被云南省检察院定性为牢头狱霸以躲猫猫为名殴打致死。 从2009年2月12日开始,一个新的热词被网民持续关注。“躲猫猫”这个原本特指小孩子游戏,很少被公开提及的方言词汇,被赋予了另外的内涵。 网民:我第一感觉是我自己也不相信 网民:现在我也怀疑啊,毫不隐讳地说。 网民:我听到这个词,就是真的很戏谑。 网民:对,道理上,我都觉得有点不对,有点那个。 质疑和渴望获得真相的声音一时间在网络上此起彼伏,焦点直接指向李荞明的非正常死亡。这个24岁的玉溪青年因伙同他人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但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重伤入院,2月12日,李荞明因“重度颅脑损伤”最终不治身亡。随后,羁押他的晋宁县公安局公布消息称,李荞明是放风时和狱友玩“躲猫猫”撞在墙上导致死亡,这个让人匪夷所思的解释在网络间顿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边民(网民):看到的第一印象,我当时就觉得躲猫猫这个词语红了,热了。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断? 边民:因为去年“俯卧撑”就流行,而“俯卧撑”这个词语也跟警方的某种解释是有关联的,这个躲猫猫同样又是一个警方的一个解释,虽然一个是贵州,一个是云南,它都有相似之处。 记者:你当时认为背后有什么故事? 边民:我也不知道应该有什么真相,但是在我看来,这种解释我是不能够接受的,我是绝对不可能接受的。 在外界对“躲猫猫”案疑虑重重的时候,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宣布了对案件初步侦查之后得出的结论。 闫国栋(晋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没有发现有民警故意伤害,没有发现有牢头狱霸,等等这些情况,并且到目前为止,检查机关通报的,没有发现我们的民警有失职渎职的行为。 一系列的“没有”指向这样一个结论——所有被怀疑的人都与李荞明的死无关,是“躲猫猫”这个游戏害死了李荞明。 王新云(网民):特别不满意嘛,怎么会有“躲猫猫”这样一种交代的方式。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看守所里,一个人会有心情去玩“躲猫猫”吗?在看守里有足够的空间让大家去玩“躲猫猫”吗? 边民:现在一切皆有可能,甚至可以怀疑背后黑手是警方,有黑社会,什么都可以怀疑。 那么李荞明究竟是怎么死的?他真的玩了躲猫猫这种游戏吗?撞墙能让一个24岁的成年人“重度颅脑损伤”吗?整个过程是否有暴力侵犯的可能?一系列谜团在网络间加速蔓延。“躲猫猫”一词也被网友借以比喻真相迟迟不能公开——如果真相也在“躲猫猫”,那网友们无论如何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风之末端(网民):我们“躲猫猫”这个事件,说到最后就是相当于一种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然后导致“躲猫猫”这个词语的流行。 王锡锌:我意识到这样一个解释,它已经引发了一个公众舆论事件。它代表的是民众对当地政府所谓解释的一种强烈的质疑,甚至是嘲笑,这就是我们讲的政府和民间之间在沟通上,这里已经出现了一些大的问题。 李荞明死亡后的一周里,网络对这一事件的关注持续升温,搜索排名迅速占到第一位,各大网站和报纸媒体均设专题,连续报道事件进展。 群众:躲猫猫这个词成了网络新闻。 边民:和一些网友聊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大家充分发挥了汉语语法创造的能力,大家互相你一句,我一句,你编一句,我一句,当做一个笑话来流传。 玉溪城北镇大石板村的山间,一片片黄灿灿的油菜花到了怒放的季节,网络对李荞明死亡案的关注打破了这个偏远村庄的宁静。李荞明家一共四口人,他排行老大,平时就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弟弟李荞林在玉溪上班很少回家。李荞明家的院子里,一筐碗码放在墙边,这些天李家招待了许多来慰问的亲戚和朋友。在没外人打扰的时候,他们就这样围坐在一起闲聊,但并不提这件让全家人伤心的事情。 记者:你觉得奇怪吗? 李德发(李荞明的父亲):肯定奇怪了嘛,好好的一个人,死了,肯定奇怪了。 记者:警方跟你解释的孩子出事的原因,你能接受吗? 李德发:不相信的嘛。 2月16日本是李荞明大喜的日子,买结婚用的新家具花掉了家里一大部分钱,而白族又有结婚连摆三天宴席的习俗,所以手头紧张的李荞明为了贴补家用,铤而走险去砍了几棵树,却不曾想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记者:如果这个事想解决的话,您觉得最妥善的方式是什么? 李荞林(李荞明的弟弟):现在我们只要真相。 在那个狭小的看守所放风间里,仅仅几分钟的时间内究竟发生了什么?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向我们介绍了这样的细节。 记者:参与这些游戏的人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 韩红兵(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自愿的,是有人提议玩这个游戏,然后自愿参加,也有人没有参加,而且决出谁第一个被蒙上眼睛,也是通过包剪锤这种方式决出来的。从目前,我们调查的情况是这样的。 记者:这个证言得到了相互印证了吗? 韩红兵:对,玩游戏的这几个人,都是这么陈述的。 按照规定,看守所民警在白天每15分钟要对所有监舍巡视一次,需要大约十分钟左右。而根据描述,躲猫猫游戏从一开始到李荞明受伤结束的全部时间不会超过五分钟。 记者:这是不是职务上的一种,可能没有尽责或者说一种缺失? 韩红兵:可能应该说制度上的缺失和技术条件的缺失,导致了这样的原因。 王锡锌:换句话说,在这个过程中,真正应该被激活的是本来已经存在的一套法律程序,但是很遗憾,很多时候我们这种程序没有被激活,没有被激活的本质就是不作为。实际上在当时我认为,当地检查机关是有失职行为的。 事后查明,由于晋宁县看守所监控设备半年前损坏,无法提供监控录像,因此参与游戏的当事人口供就成为最重要的证据。那么,为什么民警对同监舍犯罪嫌疑人讯问后得到的结果是李荞明自己撞伤身亡的呢? 韩红兵:是犯罪嫌疑人普某某,这个人在发生这件事情以后,马上就对同监舍的所有犯人进行了威胁,就是说这件事谁也不能说出去,一旦说出去,以后我出来就找你们的麻烦。那么从我们后来,当天晚上调查的情况看,也的确都没有人说,都是说自己撞伤的。 然而,在随后对同监舍其他参与游戏的犯罪嫌疑人分别讯问后,侦查人员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记者:这个结论是什么? 韩红兵:有人致害导致的撞伤,而不是一开始说的,是自己撞伤。 记者:他非常明确地告诉了你们吗? 韩红兵:对。 记者:那么普某某在这样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对所有的参与人员进行威胁,甚至还产生了效果,您怎么界定他这种性质? 韩红兵:它是一种串供的行为,他的目的是为了掩盖他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晋宁县医院,我们看到李荞明的大脑CT图像有明显的阴影,医生诊断是外伤性脑梗塞。 记者:当时送来这个病人的警方有跟你介绍他受伤的情况吗? 医生:说了。 记者:来怎么讲的。 医生:就是玩一个游戏,突然间撞在墙上了。 记者:就是说他自己撞墙上,形成的伤害。 医生:对,好像是这样说的。 记者:如果自己撞的话,能形成这么严重的伤痕吗? 医生:人肯定有自我保护意识,自己去撞,不可能撞那么严重 出事后的这段时间,一旦闲下来,李荞明的父亲就这样不停地抽着水烟,以排解伤心和惶恐的情绪。很显然,儿子的突然死亡和媒体的集中到访都让他措手不及。李荞明进看守所的头几天,李德发就凑了5000块钱想要去把儿子赎出来,但是那次他连儿子的面都没见到。仅仅隔了几天,他第二次见到儿子的时候,李荞明就已经重伤昏迷不醒了。四天之后,李荞明被宣布死亡。 和李德发一家共同等待真相的还有数量庞大的网民,但李德发并不知道,在互联网上,和他们素不相识的网民们用数万条帖子顶起了一个声音,他们要参与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由关注到参与,一周之内,躲猫猫事件迅速升级。 网友希望参与其中的热情源自这样的推理——发生在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再由公安机关自己侦查并对外公布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又是凭常识判断不太可能的“躲猫猫”游戏,晋宁县公安局的一系列做法把自己推向了舆论的中心。2月17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提出自己的想法,既然网友关注,那为什么不让他们参与到事件中来,让网友自己去寻找答案。 伍皓(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我们在筹划这件事情的时候,说心里话,我还是首先想到的是要回应社会的关切,回应网民的关注。 今年39岁的伍皓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一毕业他就自愿到新华社西藏分社做了8年记者,之后调入新华社云南分社,任常务副主编。2008年,伍皓任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伍皓:网民表达了很多质疑的意见。所以我觉得从我们宣传部门的职责来说,就是把真相尽可能地呈现给公众。 2月17日,全国针对躲猫猫事件的信息爆炸式增长,云南省委宣传部联合政法委、公安和检察院等部门领导商量对策,伍皓的提议经多方讨论后付诸实施。 伍皓:但是我们想真相永远是真相,即使爆出警方可能存在的这种丑闻,我觉得我们也不怕,只要我们有公开、透明、阳光的这个决心,我想即使通过网民调查发现事实的真相并不像警方所说,网民仍然会理解我们这种做法。 2月19日下午4点左右,以云南省委宣传部名义发出的公告在各大网站上刊登出来,策划者希望一个有网友参与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能够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化解公关危机。 记者:以往的话,面对这样的社会舆论,公共事件,宣传部门会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处理? 伍皓:如果按照传统的思路,我们可以有几种办法。捂起来是一种办法,所有的媒体禁止报道这件事情;第二个办法是拖的办法,等过几天,兴奋点转移以后,舆论自然就会平息;第三种选择就是删各种帖子,出来一条就删一条;第四种选择就是等,等到它的结果出来以后,我们再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看起来也是尊重网民的知情权。但是在“躲猫猫”这个事件上,既然是网络上的热点事件,那么我们就要采用网络的办法来解决。 作为危机公关的一种方式,公告发出之后,伍皓看到媒体发出了不吝赞美的声音。“开先河之举”、“历史上的第一次”、“互联网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从这些评论中可以看出网民对调查委员会寄与厚望,他们希望能够借助网络的力量让案件真相大白。 龚飞(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副处长):我们在设计这个事件的时候,我们没有想到网络会那么热闹,那么火爆,这个就直接导致了我们在时间的设定,程序的设定上的,显得很紧张。 边民是云南当地十分活跃的网络写手,在不久前结束的云南两会上,他在网上连续发文对云南推行阳光政府的可操作性进行建议,其中饱含批评的味道。 记者:您当时为什么这么热衷于要参与这样的一次调查呢? 边民:第一是好奇心,因为我对躲猫猫这种解释,我觉得我不能接受。现在如果有一个机会让我实地去看看,是否真的会发生躲猫猫,验证一下,最简单的讲,好奇心。第二知情权,我觉得我是一个网民,现实中是一个公民,我本身要有知情权,既然我对现在这个东西怀疑它,那么真相是什么?我希望知道,如果我有机会参与,为什么不参与呢,所以我就积极地报名。 按照伍皓最初的预想,他让最先报名的网民风之末端和边民担任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一份15人名单随即确定下来,除政法相关部门和媒体代表外,网民的数量由四名增加至八名。 伍皓:但是没想到网友的反应这么热烈,说实在的,我非常感动,我觉得我们这么多网民真是有担当,敢于或者说愿意承担这些社会责任。 仅仅用了半天时间,调查委员会就组建完毕,2009年2月20日早上,所有成员在云南省委门前集合前往晋宁调查。在出发之前,边民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边民:我关注第一,就是事件当中致李荞明而死的这几个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为首的普某,我希望能够见到他,并且能够向他发问。第二是现场,我要看到这个现场有没有空间,有没有可能玩“躲猫猫”。 风之末端:我们这个委员会所注重不是说躲猫猫这个游戏形式本身,而是在这个游戏当中有一个人死了,死了人了,这个才是我们要找到的东西。 记者:你们要找什么? 风之末端:我们要找这个人究竟是怎么死的?这个真相在哪?当时的幻想就是这样。 [1] [2]

『伍』 住宅出售拟按套内面积计价 专家:保障业主知情权

计价公开透明保障业主知情权
住宅出售拟按套内面积计价专家认为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布了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引发关注。
那么,以套内面积计价到底会给购房者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按套内面积计价是否等同于取消公摊呢?会对我国的房价产生重要影响吗?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住建部此次出台的项目规范?按套内面积计价政策该如何落地生根?
带着这些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相关的法律专家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北京市住建委立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李贵修
《法制日报》记者万静
计价模式不受约束
购房成本几无影响
记者:对于我国大部分省市来说,目前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一般都采用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总价。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建筑面积包括房屋套内面积和公共面积之和。套内面积争议不大;公共面积可能包括楼梯、走廊、停车场、天井等。近年来,因为公摊率过高等因素引发的交易纠纷频频发生。
孟宪生: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销售应该明码标价,实行每套房都有明确具体的价格标识制度,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按套内面积计价也只是转换了一种计价方式。而原先的公摊面积,也是开发商支出的成本,已经客观存在,在房屋交易时,如果按套内面积计价,这些公摊面积成本也会摊入套内面积计价中,成为房价的一部分。因此按套内面积计价不会影响房屋价格。
李贵修:住建部的住房项目规范从法律效力上看,只是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项目建设、适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由此可见,这一规范难以约束开发商,也不会对商品房销售计价模式产生强制性约束力。
刘俊海:实施按套内面积计价后,房屋单价将会相应提升。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避免开发商隐性抬价,值得政府相关部门关注。
公摊系数缺标准
房屋定价有猫腻
记者:按套内面积计价已在业界引起一片叫好声。因为它让房屋买卖真正变得“可计算、可监督”。
王锡锌:如果以套内面积计价模式正式实行,它将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房价的监督管理,让房屋定价变得更加透明公平。目前房屋买卖通常都采用按建筑面积计价,其中不可回避的就是公摊面积的价格监管问题。而公摊面积是房地产市场最不透明的一项指标。因为除了开发商,购房者很难拿到有详细公摊情况的测绘数据,这导致公摊面积存在很多猫腻,比如重复公摊、重复收钱等。
记者:目前北京大部分新建住宅交易标有两套价格,一套建筑面积价格、一套套内面积价格。而建筑面积价格会比套内面积价格低,以建筑面积计价会让购房者认为房价比较低,产生价格幻觉。
刘俊海:目前的建筑面积计价中公摊面积价格可谓是一笔糊涂账。如今,土地的容积率越来越高,建筑规划越来越严格,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房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按照套内面积计算的房价上涨幅度。这样从表面上可以获得房价平稳的效果。
公摊面积计价是开发商、物业公司乐见的结果,因为物业收费、供暖收费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的。公摊越多,费用越多。
记者:有业内人士提到,作为国内房地产交易和收费重要依据的“公摊系数”这个术语,至今都没在现行国家标准中出现过。没有关于公摊系数上下限的明确规定,开发商可将公摊面积“任性”做大。
孟宪生:实际中,公摊面积计入房价的规则非常混乱,购房者根本弄不明白。同一栋楼两梯两户的公摊,要比一梯两户的大;点式楼和板式楼的公摊也是不一样的;房子大,公摊就多点;房子小,公摊就会少点;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的住户,其公摊面积也是不一样的。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当然公摊也不是越小越好,太小的公摊意味着社区的舒适性降低。
电梯楼道需要维护
共有产权对价支付
记者: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要从制度上堵住这一漏洞,或许可从按套内面积计价开始。
刘俊海:将含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计价规则,改为统一按套内面积进行交易,也算是一种务实的纠偏。最关键的一点是让房屋交易变得更透明,让购房者不必再在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等多个指标上与开发商“斗智斗勇”。
记者:公摊面积乱象的出现固然与不透明、不公开的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模式有关,但是否更多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对开发商监管不到位?
李贵修:政府部门要对公摊面积乱象高度重视,出台法规规章对公摊面积的范围、测算方法、公示办法、惩治对策等进行详细约定。政府监督还要加强对公摊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为了能让监管落实到位,还可以强化社会监督,要求开发商对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公开,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大力推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单价模式,避免因“公摊率计算”而产生房价欺诈行为。同时要求每个楼盘都设置多种计价模式,使买房人有交易选择权。
王锡锌:住建部上述规范也要注重如何落地生根。新规实施后对房屋交易和后续其他环节可能产生的连带影响,也该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比如,按套内面积算,对于业主缴纳物业费、取暖费,乃至日后可能征收的房产税等,都可能带来长远性利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费用就可以免除。这部分费用到底该如何由业主分担,是折合到套内面积统一征收,还是另设标准仍需妥善处理。
记者:未来这一规定执行后,还存在公摊面积吗?类似公共设施电梯和楼道等的费用计价问题怎么解决?
李贵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共有建筑的产权人为业主而不是开发商。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业主既然得到了共有建筑部分的产权,就必然要支付相应对价,即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公摊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的价值也应在单价中体现。
记者:如果实行按套内面积计价模式,那么对现实中以前交易过的和正在进行的房产交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会有溯及力吗?
刘俊海:住建部拟出台的这个规范意见,是没有溯及力的,就是说以前已经交易完的房地产按照当时的计价模式就行了,不会有差价补偿等。现在需要注意的是正在进行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凡是没有正式签约的,包括内部认筹的、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的,都不能看成是“完成交易行为”,都可以适用按套内面积计价模式。前提条件是住建部的上述规范意见正式生效,房产交易行为在正式网签之前。只要是还没有签订正式的网签合同,都应当按套内面积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影响最大的是期房销售,对于现房和二手房,购房者更容易计价。

『陆』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现任领导

院 长:张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长:
潘剑锋(分管本科生教学)王锡锌(分管国际合作、中国法硕士项目)杨晓雷(分管行政、财务、校友、筹资、继续教育、国内合作、图书馆(行政))薛军(分管科研、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图书馆(学术资源))郭雳(分管研究生教学)
院长助理:殷铭(行政) 杨明(研究生教学) 车浩(本科生教学) 侯猛(科研)陈若英(国际合作) 李媛媛(国际合作) 书 记:潘剑锋
副书记:朴文丹路姜男
委 员:王成、朴文丹、杨晓雷、汪建成、沈岿、张骐、张守文、郭雳、潘剑锋 主席:杨晓雷
委员:张守文、潘剑锋、朴文丹、王锡锌、杨晓雷、薛军、郭雳、钱明星、路姜男、殷铭、乔玉君、陈志红、张骐、徐爱国、李红海、凌斌、湛中乐、沈岿、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张智勇、葛云松、许德峰、易继明、楼建波、王新、车浩、汪建成、江溯
秘书:殷铭 主席:钱明星
副 主 席:张双根粘怡佳
组织委员:洪艳蓉
宣传委员:王社坤
福利委员:张 婕
女工委员:黄 晨
文体委员:贾薇薇 主席:陈兴良
副主任:陈瑞华、沈 岿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马怀德朱苏力刘凯湘刘 燕张守文张 骐 贺卫方钱明星龚刃韧崔建远梁根林 潘剑锋 主席:潘剑锋 副主席:宋 英 委员:郭 雳、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郁林、徐爱国、王 慧、易继明、王 新、楼建波、薛 军

『柒』 拆迁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划等号。

政府征收房屋补偿金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了专章规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征求意见稿对征收补偿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于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也特别提出,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注重程序公正: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注重征收程序的公开公正,要求对房屋征收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程序公正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强调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征收程序上充分考虑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打破了原来那种在征收决定的形成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话语垄断权。而且还引入了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引入法院对行政过程的外部监督。这些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七种“公共利益”需要 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应自愿、公平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问题也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坚持自愿、公平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收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征收意见稿还强调,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从“拆”到“搬”
——中国政府直面“拆迁”矛盾出台新条例征求民意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

直面“拆迁”矛盾新条例应运而生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

随后,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拆迁及拆迁条例修改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专家座谈,听取专家的意见。

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参加了这两次会议。他说:“在这两次研讨会上我感觉到,整个讨论都是比较开放、充分的,也是比较深入的。对比两次研讨会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觉专家参与座谈不是走过场,而是各种意见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

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9日公开征求民意。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对记者说,毫无疑问,在拆迁矛盾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开这一征求意见稿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房屋征收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民主,能够有力遏制闭门立法中利益集团所施加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制定出一部符合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并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规。”王才亮说。

从“拆”到“搬”:折射出法治理念的进步

正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变化。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有因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旧房改造……

“这次征求意见稿名称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仅仅是一个名称,但伴随着名称的改变,其内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变化。”王锡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了较高评价。

王锡锌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而新名称体现了由单向的管理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征求意见稿中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从“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的进步。

“拆迁这个概念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概念,因为拆迁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且这个概念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带来很多问题,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心理暗示。”王锡锌说。

王锡锌认为,征求意见稿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规定上也有很大进步。

“目前,由商业利益导致的拆迁占大多数,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看出,将来政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只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对现实可行、合理的界定。”王锡锌说。

此外,在征收程序上,征求意见稿也注重程序公正,通过尽可能的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以及内部的层级审查与司法监督,来使程序、决策更加民主、合理,并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保护和救济。

征收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

前不久,贵阳警方通报了一起性质恶劣的暴力野蛮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结果,其中受雇于开发商、参与野蛮暴力拆迁的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因拆迁补偿难以达成一致,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开发商对拒绝拆迁的所谓“钉子户”,采取恐吓、威逼、停水、断电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顾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说。

王锡锌表示,拆迁过程中大量的野蛮、暴力、胁迫方式都是非法的,即便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赋予拆迁人这样的权力。

有关专家认为,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

针对补偿、强制拆迁等矛盾突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了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原来拆迁制度中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旦把拆迁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说房屋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王锡锌说。

『捌』 呼格案追责结果"引追问,专家解析追责应该怎么追

新华社北京2月1日新媒体专电 题:“呼格案追责结果”引追问,专家解析追责应该怎么追?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日前,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中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除一名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26人均获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这一处理结果引发网民热议,“追责过轻”“走过场”等质疑声不断。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呼格案有关责任人被追责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不过,在追责过程中,应加强处理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让不断完善的追责制度发挥惩前毖后、彰显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正向作用。
追责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追责公告能否更详细?
记者梳理发现,追责结果中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分获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四类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不少网友认为,呼格案追责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对大家关心的处理依据和具体标准,有关部门公布的追责公告并未具体交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目前只公布了追责的处理结果,对于哪个部门主持的追责、为什么追究这27人的责任、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进行的追责等具体情况,缺乏必要的说明。
记者2月1日联系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的处理依据、处理标准等问题进行采访,但其表示“我们不接受采访”,并指出:“追责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按照程序各自进行的。另外,厅级干部和呼和浩特市的处级干部都是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和呼和浩特市纪委处理的。”
责权统一,到底该追谁的责?
在追责结果中,不少网友提出,为何在案件合议中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权力的书记员也被追责,而一些其他相关部门却未见追责?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认为,书记员如果对案件未能完整真实记录,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呼格案书记员为何被追责,目前并未予以公布。
“目前我国并行党纪处罚条例、不同地方行政标准等多种追责机制,需要对这些不同机制进行复盘,才能清晰地看待这一问题。”王锡锌表示,追责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应、权责平衡,即有权必有责。在冤假错案上,谁曾经行使过权力,就要追究谁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系统追责是对在检察环节负有责任的7名责任人,按照干部管辖的原则由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呼和浩特市纪委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依纪作出的,其中有1人因调离到其他单位,是由其现在所属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则由相应的机关党组作出。
专家解析,追责应该如何追?
潘强告诉记者,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在一定的背景环境中,以前最高检、最高法对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而这往往造成基层在执行中“走样”。随着冤假错案的平反,司法人员被追责也亟须进一步规范,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透明公开。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追责的27人中,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系统都有涉及,这暴露出公检法系统相互制约的机制失效。完善追责制度,核心在于对冤案错案中暴露出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时进行修补改进,避免冤案错案的悲剧重演。
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出台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意见,指出法官及检察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意味着,司法机关的错案追责成为常态。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追责机制,多位专家建议,一方面要用责任约束权力,对终身追责等规定落实到位,让追责成为约束权力行为的“牢笼”,给“越界”者以有效震慑;另一方面,要依法追责,公开透明,对于追责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问题要说清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消除社会疑虑。
汪玉凯认为,呼格案具有典型意义,追责不是为了平息舆论去“走过场”,相关部门应不回避争议,鼓励广泛充分讨论,深入剖析,举一反三,以此助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记者:付光宇、刘懿徳、梁天韵、许雄、赵仁伟)

『玖』 战时城市管制的内容是怎样的

2月12日晚,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张湾区全域从12日24:00起实施“战时管制”,管制措施原则上以14天为一周期,视全市及张湾区疫情防控效果予以提前解除或持续实施。


这也是此次疫情中全国第一个“战时管制”令。张湾区发布的通告称,这是非常时期、非常之举,势在必行、迫不得已。


为什么要采取战时管制令?十堰市张湾区目前疫情情况如何?一个区宣布“战时管制”有法律依据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介绍,“战时”并非准确的法律称谓,是应急管理体制的一种表述。为应对疫情,各地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有权采取一些措施,但措施应当必要和适当,遵循比例原则。“有权采取措施,不等于有权采取任何措施。”


通告要求所有楼栋封闭管理 强行冲闯一律拘留


此前,也有地方针对疫情采取封控隔离措施,比如天津封控宝坻区百货大楼。但张湾区的战时管制措施适用范围是一个面积达657平方公里的县级行政区。


根据通告:所有楼栋一律实施全封闭管理,所有居民非医护人员、医药物资从业人员、抗疫公务人员和水电油气、通讯网络、粮食蔬菜等基本民生保障从业人员,不得出入楼栋。所有强行冲闯小区、庭院、楼栋、道路出入口设置的隔离、警戒、封控设施的,一律拘留。


所有居民区(点)一律严格实施战时管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物资由乡镇、街办(开发区、工业新区)及村(居)委会负责定时定量、定品种定价格配送,急需药品实行代购服务。


所有乡镇、街办(开发区、工业新区)及村(居)委会一律实施战时管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最严格、最管用的管制措施,广而告之,宣传到户,会同公安机关从严管理、从严封控。


通告称,这是非常时期、非常之举,势在必行、迫不得已。


官方称此举是为减少人员流动 倒逼病源暴露


战时管制令一经发布,引起广泛关注,一些人认为这是必要之举,也不乏质疑的声音。对于当地居民,物资等现实问题是他们最关心的。


张湾区居民何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所在小区属于疫情“重灾区”,所以从初一开始封闭管理。吃喝等日常用品从网上订购,第二天由社区工作人员统一送到楼下。


“昨晚知道这个消息,还是很焦虑的。本来打算2月14日上班,进行战时管制,就继续搁置了。”何先生说,“已经在家隔离了近二十天,生活用品都消耗得差不多了,网上可以买,但可选择的种类少,配送时间长。”


“非常之举”的背后,十堰市张湾区的疫情状况如何?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2月12日24时,十堰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562例(含临床诊断病例3例),其中:茅箭区193例、张湾区137例。


官方在第16号通告中表示,未来10天左右乃至2月中下旬不排除是爆发期。“这是为减少人员流动,倒逼病源暴露,遏制疫情扩散,避免长期消耗。”通告称。



(9)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鎴锌教授扩展阅读


以下为通告正文:


张湾区全域实施战时管制的紧急通告


严格实施居家隔离、群防群治,是防止感染传染新冠肺炎的科学之策,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迫切之需。为减少人员流动,倒逼病源暴露,遏制疫情扩散,避免长期消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张湾辖区紧急实施战时管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楼栋一律实施全封闭管理,所有居民非医护人员、医药物资从业人员、抗疫公务人员和水电油气、通讯网络、粮食蔬菜等基本民生保障从业人员,不得出入楼栋。


二、所有小区、庭院、居民点一律严格封控,非抗疫车辆、公务用车、医护人员用车、货车和救护、消防、抢险、警车等特种车辆,其它车辆一律禁止出入。


三、所有居民区(点)一律严格实施战时管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物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及村(居)委会负责定时、定品种定价格配送,急需药品实行代购服务。


四、所有小区、楼栋、庭院、居民点一律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村(居)委会统筹安排市、区下沉干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干部以及村(居)民、物业人员24小时值守把守,不符合特定批准情形的居民一律禁止出门、出楼、出小区。


五、所有强行冲闯小区、庭院、楼栋、道路出入口设置的隔离、警戒、封控设施的,一律拘留。


六、所有乡镇、街办(开发区、工业新区)及村(居)委会一律实施战时管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最严格、最管用的管制措施,广而告之,宣传到户,会同公安机关从严管理、从严封控。


七、所有党员干部居民必须无条件服从居住地村(居)委会统一领导和调度,就地参与防疫工作;所有需要集中隔离的密接人员、发热人员一律集中入住张湾区医学观察点。


八、本通告战时管制措施自2020年2月12日24:00全面执行,原则上以14天为一周期,视全市及张湾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效果予以提前解除或持续实施。


非常时期、非常之举,势在必行、迫不得已。请全区居民一起再居家坚守14天,自我防护,相互隔离,静待病毒出现,倒逼病源暴露,力求不感染,坚决不传染。


由此给广大居民带来诸多困难与不便,敬请理解支持、谅解配合!


特此通告。


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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