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周教授
1. 我国有哪些比较有名的刑诉法学家
法学家,一般是按照法律部门分类的,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版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权民商法院、诉讼法学、军事法学。刑诉法学属于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
按照《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所载,诉讼法学较为专业的学者有:
“卞建林 常 怡 陈光中 陈桂明 陈瑞华 陈卫东 程荣斌 崔 敏 樊崇义 顾培东 江 伟景汉朝 李 浩 刘家兴 龙宗智 沈达明 沈德咏 宋英辉 谭 兵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敏远 王亚新 徐静村 严 端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孙长永 李昌道...”等人。
2.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1、学界校友:
郑成思、贺卫方、王人博、王保树、陈瑞华、江平、陈光中、张晋藩、李德顺、应松年、王名扬、潘汉典钱端升、胡建淼、王裕国、陈明华
2、政界校友(在职):
热地全国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政法干校毕业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法大研究生院诉讼法专业毕业
张耕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北京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专业毕业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鲍绍坤中央政法委副秘书
沈春耀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毕业
王胜明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朗胜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大程司法部副法律系本科毕业
陈训秋司法部副
郝明金监察部副
赵岸青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长
强卫青海省省委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毕业
袁纯清山西省省委法大研究生院学专业毕业
1、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的学科协调发展的中央部属高校。
2、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大学、首批入选“2011计划”高校。同时为国家111计划立项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是全国唯一拥有法治建设与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是中国最著名的法律、学院校,被誉为“中国法学的最高学府”。
3、学校位于首都北京市,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其中,学院路校区是学校的研究生院所在地,昌平校区是本科生、中欧法学院所在地。
4、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央部属高校,一所以法学为主体,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全国75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之一。
3. 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的当事人
程春明 (受害人):1965年出生,男性,汉族,中国致公党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曾留学法国12年,风度翩翩,具有法兰西的浪漫主义色彩。研究领域:法学理论、法国法、比较法。发表论文及著作近50篇。回国后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以其独特的浪漫性情成为政法大学学生缘最好的教师之一。妻子正怀孕。付成励(杀人者):22岁,男性,政法大学2005级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学生,曾任学校社团干部,负责为公益活动拉赞助。工作能力很强,性格开朗。这和学校所说的“性格内向,成绩和表现一般”有很大的出入。陈玲(有些媒体称黄某):女性,2006级保送研究生,漂亮、文静。这位神秘的人物没有更多介绍,也没有照片等。

4. 法律语言学的作者简介
刘红婴,1962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法律语言学、法律与文化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和世界遗产法。著有《弹性法律语言论》、《世界遗产概论》、《中华精神》等独著、合著十余种;在国家级、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立法技术中的几种语言表述问题》、《法律词语构成法浅探》、《成文法中的“或者”问题》等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在综合类报刊上发表学术随笔、评论、新闻专稿百余篇。

5. 中国国际法学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
任建新(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
史久镛(国际法院原院长)
王厚立(外交部法律顾问、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
会长
李适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常务副会长
饶戈平(北京大学教授)
刘振民(外交部长助理)
曲星(外交学院副院长)
兼职副会长
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
尚明(商务部条法司)
黄进(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刘楠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金克胜(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李兆杰(清华大学法学院)
秘书长
秦晓程(外交学院)
常务理事
(包括上述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内):
赵秀文(人民大学)王传丽(女,中国政法大学)李保东(外交部)
钟建华(外交部领事司)高之国(国家海洋局)董世忠(复旦大学)
张勇(南开大学)董立坤(深圳大学)陈致中(中山大学)
王献枢(中南政法学院)李金荣(西南政法学院)朱揽叶(女,华东政法大学)
曾令良(武汉大学)曾华群(厦门大学)李勇(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江国青(外交学院)陶正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鸣(北京大学法学院)
朱文奇(人民大学法学院)凌兵(香港城市大学)王小耘(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
张绪生(北京竞天律师事务所)王红松(北京仲裁委员会)周洪钧(华东政法大学)
周汉民(上海世博会展览事务局)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
学会高级顾问、学会顾问
汪道涵 马骏端木正邵天任 费宗祎
罗豪才 朱曾杰 徐鹤皋 魏家驹 潘抱存
兰明良 许光建 梁西赵维田盛愉
陈公绰 邵津 贺其治 黄嘉华 沈韦良
吴焕宁 邵循怡 郑成思 徐振翼 高尔森
高树异刘文宗唐厚志范国祥毕季龙
谢启美 陈平初 李道豫 史久镛 任继圣
姚壮 汤宗舜 沈达明 陈鲁直 郭日齐
郭寿康 钱骅 陈安 郑兆璜 丘日庆 欧阳楚屏
理事名单
(理事候选人均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学会提出的条件和名额推荐)
丁丽柏
女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
万鄂湘
男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王玫黎
女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
刘仁山
男
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朱崇实
男
厦门大学法学院
余劲松
男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李仁真
女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
杨泽伟
男
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肖永平
男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邹立刚
男
中南政法学院
陈治东
男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周洪钧
男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徐崇利
男
厦门大学法律系
谢石松
男
中山大学法律系
慕亚平
男
中山大学法律系
王可菊
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陶正华
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杨力军
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李旺
男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丛文胜
男
军事科学院军制部
赵少群
女
贵州大学法律系
柯良栋
男
公安部法制局
刘锦
女
海南大学
韦经建
男
吉林大学法学院
车丕照
男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吕岩峰
男
吉林大学法学院
刘世元
男
吉林大学法学院
洪莉萍
女
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
浦伟良
男
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秦晓程
男
外交学院
叶兴平
男
深圳大学法学院
高智华
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邵沙平
女
武汉大学法学院
贾午光
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何敏
女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涉外涉港澳台处
刘伟民
男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王雪江
男
中国民航总局安全技术中心
夏兴华
男
民航总局体改法规办公室
李培传
男
国务院法制办
李建
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
吴浩
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
回沪明
男
最高人民法院
李健
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邵文虹
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贺庆
男
国家法官学院
顾经仪
女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 慧
女
北京大学法学院
龚刃韧
男
北京大学法学院
余敏友
男
武汉大学法学院
白桂梅
女
北京大学法学院
邵景春
男
北京大学法学院
黄亚英
男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王浩
男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四系
刘晓蜜
女
河北大学法律系
王叔良
男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室
王生长
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陈波
女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高宗泽
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冯秀梅
女
同上
朱洪超
男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刘大力
男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战宁
男
北京时代律师事务所
肖微
男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谢思敏
男
信利律师事务所
韩小京
男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叶蓁
男
外交部领事司
张军
男
外交部国际司
高燕平
女
驻美使馆
黄惠康
男
外交部条法司
胡志强
男
外交部条法司
王宗来
男
外交部条法司
王晓渡
女
外交部条法司
尹玉标
男
外交部条法司前司长
王淑芬
女
外交部条法司
苏伟
男
驻联合国代表团
马亚欧
男
外交部条法司
徐宏
男
外交部条法司
段洁龙
男
外交部条法司
刘大群
男
外交部条法司
高风
男
外交部条法司
李燕端
女
外交部条法司
王海英
女
烟台大学法律系
吴双全
男
兰州大学法律系
黄瑞
女
江西南昌大学政法学院
陈立虎
男
苏州大学法学院
刘健
男
湘潭大学法学院
徐天锡
男
上海市法学会
马晓玲
女
安徽大学法学院
王在邦
男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政治研究室
张灵强
男
山东青岛大学文学院法律系
张恒山
男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沈秋潮
男
中央军委法制局
赵建文
男
郑州大学法学院
宋永新
男
浙江大学法学院
陈寒枫
男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
周卫国
男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条法处
吴慧
女
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
周建海
男
中国政法大学
刘廷吉
男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佟连发
男
辽宁大学法学院
张文彬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董安生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牛文军
男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刘金科
男
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教研室
刘满达
男
宁波大学法学院
周晓燕
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
万国华
男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程宝库
男
南开大学法政学院
江国青
男
外交学院
刘慧珊
女
外交学院
卢松
男
外交学院
许军珂
女
外交学院
许建中
男
外交学院
任超英
男
中国民航总局航空安全中心
吴高盛
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
梁淑英
女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
黄丹涵
女
中国建设银行法律部
许卫凌
男
中国司法杂志社
张庆珍
女
山西大学法学院
汤树梅
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江伟钰
女
南京审计学院
周健
男
外交部
赵永琛
男
公安大学科研处

6. 能介绍一些中国政法大学的名师吗
民法:李永军,朱庆育、刘智慧、龙卫球、费安玲
民诉:杨秀清
刑法:邬明安,田宏杰、曲新久
刑诉:洪道德
法理:舒国赢,郑永流
宪法:焦洪昌,王仁博
我说的都是给本科开课的,还有很多,一下想不起来了......
7. 结合《规定》内容,如何完善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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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2005年11月19—20日,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联合国开发署及美国律师协会协办的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近百位专家、学者会聚延庆,就死刑复核这一敏感而又沉重的话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和论证。
会议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死刑复核的参与主体”、“死刑复核程序的证
明标准”、“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范围和期限”几个主题进行,开的紧张而热烈,比起学者的畅所欲言,实务界显得有些谨慎。
死刑复核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司法改革迈出的很大一步,标志着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正在逐步落实。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只简略地规定了4条(如果除去第201条关于死缓案件的核准程序,实际上只有3条),这对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究竟应该如何复核,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解决问题应当具有针对性,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死刑复核程序来解决,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解决当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不应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内而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外,应该抓住最高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机会,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内涵用足,首先用到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过程中;即便现在我们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从经济和有效的角度上讲,解决的最低成本应该在一审,其次是二审,如果都放到最后解决,成本太大;应当采取合理、科学和富有张力的方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设计,搭起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桥梁,缩短此岸与彼岸之间的距离,填平理想与现实的沟壑。
主办方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总结说,这次会议的意义在于如何在技术层面上研究收回以后程序问题的具体操作,这不仅仅是最高法院的一项工作,也是学界和整个社会共同的一项任务。
本网记者 蒋安杰
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审还是事实审?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认为纯粹的法律审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复核案件中,被告人不服或者说律师认为有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和证据的采纳问题,事实问题就不能不去理睬,就不能仅仅就法律的适用进行核准;第二,我们目前一审二审程序的进行都很不规范,应有的功能没有发挥,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下级请示上级或者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相信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第三,死刑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本身就难以分开。比如说,几个人共同杀害被害人,谁是致命的那一刀的凶手这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查明,就不能很好地对几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加以分解。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死刑复核程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其一,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提出上诉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提讯被告人听取意见、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其二,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上诉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审理活动。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对于被告人提起引发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实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分流,即对于事实认定有分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由5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开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应当分别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以及检察机关的意见。如果仅仅是对于法律的适用有争议,则可由最高人民法院3-5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通过法律审的方式进行审理,在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复核,以提高程序的效率。如有必要,可以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
杨正万(贵州民族学院教授):第一步,在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2-3年内,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没争议的案件,核准法院可以在只有辩方律师及控方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双方意见,然后作出相应的核准决定,而对控辩双方在事实问题上有分歧的案件,核准法院应该在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逐一调查各种证据,然后作出相应的复核决定;第二步,在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3年后,对所有案件都实行全面开庭审判。如一步到位,对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立即全部实行开庭审理,可能会使效率下降到公众难以容忍的程度,从而激起公众对于死刑案件处理的亚理性和非理性。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核准审理的任务之外,还可以增加一种赦免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提高死刑的门槛、完善赦免制度减少死刑。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有一项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特赦的权利,但运用的不够广泛。我国古代的死刑程序即贯彻了赦免的精神,此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可以充分考虑公约与我国历史传统中的精华部分,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赦免死刑的权力。
死刑复核程序:可否改为三审程序?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如果经过行政化复核程序向“诉讼化”复核程序和由一般诉讼程序向死刑特殊诉讼程序的两个转变,死刑复核程序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程序,而是在向“第三审”程序转变,只不过这里的第三审仅仅针对死刑案件。因此,我们认为,回收死刑复核程序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它应当是向三审终审制改造的过渡,长远目标应当定位为建立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确立判例制度,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建构三审终审制的同时,还应当改革一审、二审甚至是侦查程序,因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法院绝不是用来查明事实以纠正错案,而是通过法律标准的掌握、刑事政策的控制来实现的。如同河流的源头被污染,下游很难治理一样,一审、二审程序难以纠正错案,又怎能对作为最后一道关口的死刑复核程序期待过高呢?
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将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改为第三审程序,我认为,作为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种建议,自然是可以提出讨论的。但这只是如何修改法律的设想和建议,属于“未来式”的动议,而不是目前可以实行的。当前,在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之前,只能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来执行,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把死刑复核程序径行改变为第三审。
万毅(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为两审终审制例外的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是为了弥补死刑案件“两审终审”审级不足的缺陷而设计的。应当说立法者已经认识到两审终审制审级不足的缺陷,并力图弥补这种缺陷。然而,立法者并未试图通过改变审级制度来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了这样一种由法院自行主动启动、控辩双方都不参与、书面阅卷审理的特别程序———复核程序。这一程序设计虽然在形式上保持了两审终审制的一致性,却不符合审判原理,而且实践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因此,要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和严肃性,最好的办法就是改革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李尚公(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实行的单一职权主义体现了立法者的善良愿望,但用“公平+效率”的尺度衡量都有不足。将当事人自己都不需要、不请求的事情强行拿来复核,既浪费司法资源,对被害人和社会公众来说也不公平,但是,除非做到“有求必应”,使当事人的复核请求一定得到受理,并且做出相应的非常严格的制度安排,否则不能简单废除职权主义。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完善“报请”程序,将控辩双方对二审判决的意见(复核请求)作为必须报送的复核文件,增加复核工作的针对性。
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律师是否介入?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与一审、二审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将最终决定一个人生命权利的剥夺与否,即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够有效行使,法律监督在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决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会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功亏一篑。因此,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就更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有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内部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或者救济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应与诉讼程序相区别,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不应当诉讼化,因而检察机关、辩护方均没有必要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我们认为,不能以死刑复核属于救济程序为由否认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性,死刑复核程序无须依靠任何主体的提起即可启动,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救济程序由一方主体提起的特征,而且,即使认为死刑复核属于救济程序,也不能据此认定其不是审判程序,不具有诉讼性。死刑复核活动是审判活动的一种形式,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不是行政审批活动,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审判程序。从改革发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允许检察机关、辩护方介入死刑复核活动,体现其审判程序的性质。
周道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二审程序,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第一、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实行开庭审理,全面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而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同时,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只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指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有上诉的案件)应当提讯被告人,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提讯被告人,这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为了把好死刑复核这一关,做到兼听则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包括口头和书面意见)。
李贵方(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刑诉法未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允许律师辩护,事实上是禁止的。我们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不仅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而且必须获得律师辩护,其本人或家属无力或不愿聘请律师的,法院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应该是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内容。
死刑案件复核:证明标准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死刑复核程序的证明标准是可以把握的,不管这个标准是表现为一种主观的东西还是客观认识,认识的主体总是可以通过对于标准的把握达到共识。死刑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定罪和量刑或许应该有两重不同的标准。从定罪来说没有其他第二个标准,这就是大家公认的排除合理怀疑,但是作为死刑案件,它在量刑上应有一个特别的标准,可以叫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里涉及到罪和刑的区别对待问题,这种标准可以解释对于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提倡的留有余地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种标准也意味着在死刑案件中决不能引用两个“基本”(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两个“基本”只能适用普通刑事案件。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高于其他案件,应达到“以排他的与令人信服的证据为根据”的标准。如果说应当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这一点不为过。
杨建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希望通过从相对略显宏观的“正向”角度,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适用的证明标准表述为,“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对案件事实不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标准”,这样从正面提高死刑复核程序中证明标准的严密程度(同时也是意在提示最高院的法官在复核死刑案件时采取一种无懈可击、最为严谨的态度);另一方面,合理引入以(可判死刑的)个罪为基本计量单位的误判证明标准,以一种成体系化的标准“逆向”检验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判的正误。
死刑复核程序:应否规定期限?
周国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因而导致实践中复核死刑案件期限有的很长,影响了诉讼效率,为了改变此种状况,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自收到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复核完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核,经审委会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死刑复核只是审判死刑案件中最后的一个特殊把关程序,复核不像一审、二审开庭那样复杂,因此不用6个月以上的时间就可以完成。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虽然公正应该是追求的第一价值目标,但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应寻求一个平衡点,即给死刑核准程序规定审理期限。具体来说,建议将死刑核准程序的期限规定为6个月,对于那些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延长至1年。
死刑复核程序:应分几步走?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死刑复核权的上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方位的审视中国死刑和死刑复核程序的机会,最高法院收回行使复核权之后会遇到非常大的压力,而如何消解和缓和这种压力就在于社会上是否能形成一种共识。这种共识主要有三种成分构成:一种成分也是最核心的成分,就是对于死刑问题的伦理观念,认为它是好还是坏;第二种成分是我们能不能确立一种标准,如果在这个标准上我们能达成充分共识的话,那么我们就能解决死刑复核的技术问题;第三种成分,关于替补的措施包括参与审理方式、组织构造、审限的限定等等。在这三种成分中,伦理问题决定了标准问题,而标准问题决定了我们在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构造上的选择,而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伦理判断和价值判断上达成共识。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第一,应当注重死刑复核之前的基础,只有基础牢固的上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证据方面的错误,如果一、二审都出了问题,那么到最高法院的复核程序再来避免错误减少错误,它的困难将大大增加。所以我们不应当仅仅看到死刑复核程序,而是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二审程序如何,二审程序无论如何再也不能出现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一审二审都开庭审理,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基础就相对牢固了,所以我们应当把眼光至少前伸到二审程序;
第二,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程序的内容,我们知道死刑复核全部收归到最高法院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程序,使得死刑案件处理更加慎重,使错误相对得到更大程度的减少,这是一方面,但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增加这个程序不是走过场,它应该是扎扎实实的切实有效的,但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我们最高法院的复核死刑法官都是神;
第三,死刑复核应当有相应的裁定书,而且这个裁定书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结论做出来时才会有相应的基础。这就需要我们的最高法院还要做很多工作。
谢佑平(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可以想见,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我国死刑案件的复核重点将出现两个不同的阶段。初期,由于死刑第一二审的审判水平还不是很高,再加上现行法律在证据采信、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的上规范的缺失,对原判事实和证据认定有异议的复核案件将占较大比重。但如果最高院通过一个阶段的复核,对一些颇有争议的规则作出表率性的确认,对判刑标准上进行统一,那么必将极大提高一、二审法院在死刑案件审判中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能力,故下一阶段案件中占较大比重的可能就是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该不该对被告立即执行死刑”的复核了。因此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胡云腾(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新中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我国进一步走向慎用和限制死刑的重要标志。当务之急不是抛弃现行的复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行构建“完美”的死刑复核程序,而是把现有的死刑核准程序实施到位;不是设想最高法院按照现行程序复核死刑案件会有多少弊端,而是要把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尽快进行剥离,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切实可行的办法是最高法院应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并按照现行复核模式进行复核,只要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并按现行模式复核死刑案件,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限制死刑,并有效地防止错判,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尽快实现这个目标,而不是把目前还没有实现的目标当作已经过时了的东西进行完善。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当前探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问题,应当掌握三个原则:对于能够通过完善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解决;对于可以通过完善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解决、也可以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解决的问题,最好也通过完善审判程序的方式加以解决;只有确属死刑复核程序才能解决的问题,如死刑适用标准的合理统一问题,排除地方各种因素的干扰的问题,以及死刑的刑事政策如何把握等问题,才应当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来解决,要防止脱离实际地构建看起来很理想实则难以实施的程序。
8. 中国政法大学走出过知名校友
我是中国政法大学16级的学生,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关于政法界一把手,学校的招生就业网下的校友会中有很多知名校友,如喻中升、王雁飞、张雪飞等,还有几乎所有人都知道的海子,法大东南的小广场上有海子纪念碑。今天我就来讲一讲法大的知名校友。
王旭东,来自四川内江,是我校63级校友,2001年曾任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2003年1月人十届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校的法大人刊物上详细记载了王厅长的故事,在中国当时的大背景下,家庭较贫困的他背水一战考上了大学,毕业正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一路艰苦努力奋斗直到获得成功,可以说是非常厉害了!

以上都是我校80年代的校友,他们都在各自的领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法大人一代一代传承,薪火相传,“师从法大门,当为法大人”
9. 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是谁
新中国的第一个法学博士们
姓名
现任职务
获得博士
学位时间
导师
授予学位院校
第一个法理学
博士
郑永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1989
北京大学
第一个法制史
学博士
朱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 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
1987
系我国首位法学博士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
第一个民法学
博士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1990
佟柔
中国人民大学
第一个宪法学
博士
陈云生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1987
张友渔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一个行政法
学博士
袁曙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1993
北京大学
第一个行政诉
讼法学博士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校长兼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1993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
第一个刑法学
博士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院长
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1987
高铭暄
中国人民大学
第一个国际私
法学博士
黄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校长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私法学研究会会长
1988
韩德培
武汉大学
第一个刑事诉
讼法学博士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 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1991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
第一个民事诉
讼法学博士
陈桂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1995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
第一个经济法
学博士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1998
徐杰
中国政法大学
第一个环境法
学博士
汪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1997
北京大学
第一个军事法
学博士
曾志平
南昌理工学院副教授
2006
周健
中国政法大学
10. 国内各个高校,有哪些臭名昭著的教授或讲师
每个学校,就像社会任何组织机构一样。包括北大清华都有教师败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