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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李昌林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8-28 12:04:02

1. 刑事诉讼法学的作者简介

郑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2002年获英国华威大学硕士学位,1999年、2003年两次赴美作访问学者。主讲外国刑诉、中国刑诉和证据学等课程。
作者: 徐静村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1 字数: 版次: 1 页数: 791 印刷时间: 开本: 印次: 定价:¥42.00 I S B N : 9787503651830 本教材自1999年7月修订本出版,更广泛地用于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又过了五年时间。在此期间,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学术研究十分活跃,涌现了许多新的成果;教学实践也有很大发展,积累了新的经验;不少国家对其刑事程序制度作了大幅度改革,我国也正在酝酿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次修改。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教材进行第二次修订,力图将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学术发展的新成就和教学实践的新经验反映进去,使本教材能够与时俱进,更加成熟。
本次修订仍由主编徐静村教授负责进行,并由主编决定约请李昌林、潘金贵二位青年教师加入组成修订小组。因此,第三版拟稿人增署二位同志之名。修订本由徐静村教授统一修改定稿。 这本教材的特色,在于它是一种新的教材结构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设计的蓝本。作者为了使这本教材所体现的新的教学模式更为完善,在教材出版后,于1997年9月至1999年1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中,采取逐步扩大实验范围的做法,开展了使用这本新教材和采用新的教学方法迸行课堂教学的实验。实验证明,新的教学方法不仅在形式上改变了过去填鸭式的传统授课模式,更重要的是有效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由被动听讲转变为积极进行自学和准备课堂讨论,由课堂教学的对象转变为课堂教学的主体,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教学内容因采用讨论分析案例的教学形式而得以活化,不再是抽象的理论加呆板的法条,使学生对本门学科从理论的把握到实际应用都产生了浓厚兴趣。
在上述实验基础上,司法部为了总结和推广这部教材和这种新的教学法,于1998年5月11日至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了有二十余所政法院校(系)、四十多名讲授本门课程的教师参加的讲习班,通过观摩教学和总结讨论,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为教材的修订打下了良好基础。 徐静村,男,1940年11月7日生,四川江安人,中共党员。196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曾任职于四川省公安司法机关。1979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曾任《现代法学》主编。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副校长、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任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诉讼法导师(刑事诉讼法方向)哪个好知情人士前来指点一二吧~

我是西政法学院的研究生,刑诉专业现在排名比较靠前的硕导有以下几位(按照简章排名选取的前五名啊,这五个人也算是代表性人物了)

孙长永:十大青年法学家,西政副校长,基本上很少有空带硕士生,不要有奢望

施鹏鹏:我国最年轻的法学教授,法国+西政双料博士,通N种语言,但是已经确定会调出西政,选了也白选

李昌林:貌似已经升任法学院副院长,还是比较有水平的,潜力股

高一飞:刚刚评上教授,很快会评博导,潜力股

潘金贵:也是徐静村高足,以做律师为主,口才很好,跟着他可以学学做律师,也是蛮不错的

施鹏鹏确定会调走,其本人已经在校内向我们证实,我就是法学院的研究生,这种事也不是多光荣的事,没必要杜撰

3.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的学院师资

杨建学,男,云南陆良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2级,教授,硕士生导师,应用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
张光君,男,四川开江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应用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环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政法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研究中心副主任。
彭继红,女,四川成都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79级,应用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张平,男,重庆巫溪人,无党派,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3级,应用法学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实务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钟枢,男,四川叙永人,致公党主委,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83级,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协常委,教授,硕士生导师。
薛佐文,女,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79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邓为,男,四川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5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伍鉴萍,女,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79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程继革,男,重庆人,致公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4级,讲师。
胡绵娓,女,云南东川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副教授。
吕品田,女,北京人,中共党员,重庆师范大学管理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外事处对外汉语教师,助理研究员。
刘小红,女,四川内江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读博士,讲师。
陈亮,男,四川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环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周愉,女,四川遂宁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3级,讲师。
何金辉,男,江西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讲师。
房国宾,男,河南平舆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徐新跃,男,江西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0级,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吴志伟,男,黑龙江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院长助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实务教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讲师。
范水兰,女,福建顺昌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
冯子轩,女,四川巴中人,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
郝艳兵,男,河南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在德国曼海姆大学访学。
康良辉,男,云南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讲师。
陈英,女,四川南充人,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任世丹,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
车亮亮,男,甘肃天水人,民进会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
廖建凯,男,湖南醴陵人,中共党员,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所做研究人员。
铁燕,女,四川自贡人,无党派,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2006年7月至2006年12月在日本东京经济大学做访问学者,讲师。
赵天宝,男,河南焦作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副教授。
石雷,男,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助理研究员。
孟庆涛,男,辽宁建平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讲师。
田毅平,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讲师。
郭平宜,男,四川资中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副教授。
皮锡军,男,重庆垫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副教授。
刘渝峡,女,重庆渝中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讲师。
康晓虹,女,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讲师。
曾兴华,男,四川南充人,民主促进会,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实务教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王筝,女,湖南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院长助理,讲师。
张逸,男,重庆江津人,四川大学软件工程硕士,讲师,目前担任全校的计算机教学任务。
郑军,女,回族,江苏南京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讲师。
胡曙东,男,重庆大足人,民主促进会,国际法学硕士,讲师。
邓蔚,女,四川仪陇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87级,副教授。
罗蓉,女,羌族,四川北川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79级,讲师。
王利,女,重庆江津人,民进党员,重庆大学工程硕士,应用法学院从事法律文秘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及相应的教学工作,高级实验师。
杨昆平,男,山东人,中共党员,西南师范大学外语系毕业,应用法学院教学秘书。
王雯静,女,四川峨眉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应用法学院办公室主任,讲师。
张玲,女,重庆潼南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法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讲师。
陈健,男,重庆沙坪坝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法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讲师。
黄薇,女,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喻小利,女,重庆北碚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黄亚菲,女,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助理研究员。
谭瑞和,男,重庆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应用法学院党总支专职党务人事秘书,助理研究员。
周晓,女,重庆人,中共党员,三级警司警衔,刑事执行专业专职辅导员。
张艳娣,女,河南邓州人,中共党员,西南大学教育学院课程与教学论硕士,专职辅导员。
周昳澜,女,江西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专职辅导员。
孙莹,女,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专职教师并兼任学院团委书记。
冯成辰,女,重庆铜梁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专职辅导员。

4. 政法大学的学霸,叫什么

西南政法大学有个学霸美女老师 31岁评上教授

王煜宇常常会用自己的经历来鼓励学生,借此告诉他们学习永无止境,不断探索。受访者供图 华龙网 发

她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在27岁时破格晋升为副教授,31岁评上教授……这样一位研究型学者,还是一位漂亮端庄的母亲。她就是本期华龙网“寻访重庆最美女教师”活动的主人公,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煜宇。

她虽是法学专业 可英语过了专八

初见王煜宇,面容精致的她面带微笑,实在很难想象这样一位年轻优雅的女子有着一大堆令人惊叹的身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学术评价委员会委员、首批“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霍英东基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西部非公有制经济研究中心民营金融法制研究所所长……

获得如此成绩并不是偶然,王煜宇从小成绩优异,高中就读于重庆市凤鸣山中学。“当年算是机缘巧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刑侦专业。”王煜宇回忆说。

虽然与梦想的北大擦肩而过,但王煜宇没有气馁,进入西政后,她继续努力向上、全面发展,学习成绩、综合测评连年全年级第一。

1995年,王煜宇入选西南政法大学“首届跨世纪优秀人才”。1996年,因四六级考试取得全校第一的成绩,她被推荐到比邻的四川外国语大学学习英语。1999年,她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一等奖,并顺利通过英语专业八级。

本科毕业,面对很多很好的就业机会,她选择了考研。“我喜欢安静读书,继续读书对我来说顺理成章。”王煜宇以专业课第一的成绩考取了本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博士后。

5.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师资力量

学院拥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50名,其中,专职教师36名,教授10名。45岁以下教师博士化率100%,50%以上的教师有出国海外学习经历。50%以上分别担任有全国性学术组织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等部门的咨询专家。为强化实务教学,聘请了20余名国际法实务界和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为兼职教授。
国际公法教研室
国际公法教研室共有教师10人,其中教授3人,副教授3人,讲师3人,教研室主要承担《国际法学》必修课及《海关法》、《海商法》、《外交商务礼仪与谈判》、《法律与外交》、《海上航行法律实务》等选修课的教学任务,授课对象包括本科、双学位、硕士、博士等各学历层次的学生。国际公法教研室教师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2项省级本科、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项校级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在科研方面,主持课题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2项(重点项目1项,自选项目1项);外交部委托项目2项:重庆市人文社科规划项目2项;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2项;校级项目5项。
科研成果:学术专著3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校定C类以上期刊论文20余篇。
国际私法教研室
国际私法教研室共有9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6人,讲师2人,主要承担国际私法方向本科及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教学方面主要包含必修课《国际私法》,选修课包含《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实务》、《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等课程。《国际私法》课程获得重庆市精品课程,《国际私法》教学团队荣获重庆市市级教学团队。科研方面,近年来,教研室老师先后独立或合作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及重庆市各级法学研究项目10余项,在《中国法学》、《新华文摘》等国家级权威期刊及校定C级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共计10余篇。
国际经济法教研室
国际经济法教研室共有教师15人(含校内兼职教师),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5人,讲师4人,主要承担国际经济法方向的教学以及科研工作。国际经济法教研室开设的必修课程主要为《国际经济法》,选修课程有《涉外经济法律实务》、《外交商务礼仪与谈判》、《跨国公司法律实务》、《国际金融法》、《国际避税案例精析》、《国际经贸纠纷解决实务》等,双语教学课程有《国际贸易法成案分析》、《WTO案例解析》,留学生(全英文)教学课程有《WTO与中国》、《国际贸易交易法》。《国际经济法》课程系重庆市精品课程,《国际经济法》教学团队系重庆市市级教学团队,《国际贸易法成案分析》系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WTO案例解析》系重庆市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近年来,国际经济法教研室老师承担了国际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及重庆市各级法学研究项目,并在《世界贸易杂志》、美国《康奈尔大学国际法杂志》、澳大利亚《邦德大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法学家》等国内外法学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兼职/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
段洁龙 中国驻悉尼大使衔总领事
黄惠康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教授
杨国华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郝 明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委员、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瀚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贵国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 颖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暨南学报》主编
孙晋忠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美洲研究室副主任、博士
刘大群亚洲国际法学会副主席、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国际法研究院院士
徐崇利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 安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 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秘书长
王济光 重庆市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董 石 司法部驻深圳办事处主任
苏 浩 中国外交学院战略与冲突管理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门洪华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慕亚平 中山大学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客座教授:
程守太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王雍刚 重庆收藏协会会长
刘华源 泰国泰中法学会会长、如诺学院院长、教授
施 文 海南仲裁委员会主任
郑和国 上海建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夏明 上海鼎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6. 西南政法大学李昌林怎么样

李昌林还不错啊,刑事诉讼法老师。

7. 1993~1994年时西南政法大学的校长是谁

种明钊,男,1932年7月出生,山东滕州人,汉族

研究生毕业,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简历

1951年7月毕业于昆明五华中学
1951年9月至1953年9月 在云南大学学习
1953年9月至1954年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学习(院系调整)
1954年7月至1955年9月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助教
1955年9月至1957年7月四川大学研究生
1957年7月至现在在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工作

其中1957年7月至1960年3月任助教
1960年3月至1981年3月任讲师(1977年以后任教研室副主任、主任)
1981年3月任副教授
1986年6月任教授
1983年11月至1991年5月任西南政法学院副院长
1991年5月至1995年4月任西南政法学院院长
1995年4月至1997年9月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曾任社会职务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川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中方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等。
现任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组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重庆和深圳仲裁委仲裁员、学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8. 试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及其要件。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作为不同于直接强制执行 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我国执行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 被适用。然而对于这种在现实执行实践中日益增 多的执行方式,有关的理论研究却很不深入,与执 行实践以及有关的法治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于 这种执行方式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 讨,以完善相关立法及其民事执行理论。在有关民 事间接强制执行的诸多问题中,民事间接强制执行 的适用原则不能不说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此,本文拟在对大陆法系一些主要国家有关这一 问题的立法及其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完 善我国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原则作一探讨。 收稿日期:2009—12—2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比较 研究”(09BFX081) 作者简介:廖中洪(1955一),男,四川自贡人,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62 一 、 国外有关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比较 在强制执行理论中,按照通说的观点:“直接执 行是指民事执行机关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 为,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执行。”1而“间接执行, 即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之权利,而 予债务人一定之不利益,使其心理上受压迫,而自 行履行债务,以实现私权之内容之执行。”由直接 执行与间接执行两个概念可见,两者的基本区别在 于:直接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直接对执行标的进行 的执行,即对于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 卖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间接执行 则不是直接对于执行标的进行执行,而是由执行机 关对债务人采取处以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例如,责令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罚款,甚至 拘留债务人等方式,从而对于债务人形成一定程度 上的心理强制,迫使其履行债务的行为。由于间接 强制执行采用的是通过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人 身处以一定程度不利益的方式,来强制或者迫使债 务人履行债务,因而,其所采用的方式与方法必然廖中洪: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研究 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与人身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为此,在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及其民事执行的实践 中。对于间接强制执行采用什么样的适用原则,就 成为了这一领域首先应当考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综观大陆法系有关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立法 及其执行实践,虽然在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上都对 间接强制执的方式与执行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各国在立法指导思想、有关间接强制执 行具体措施的规定,以及民事执行基本理论观念上 的差异,各国立法规定所体现出的关于民事问接强 制执行的适用原则,却是不尽相同的。下面就法国 和德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规定所体现出的有关 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原则进行比较分析。 (一)法国的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 1.执行措施申请原则 执行措施申请原则,是《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 所体现的一项原则。所谓执行措施申请原则,是指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 不仅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申请,以及根据直接 执行或者间接执行等不同执行措施的特点,选择与 申请执行有关的执行措施,而且债权人有关执行措 施的选择,应当符合实现自身债权的目的,且不能 超出必要的范围。例如,《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第 2条规定:“持有确认其享有数额确定、可追偿之债 权执行根据的任何债权人,得按照每一种执行措施 的特定条件,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第 22条规定:“债权人得选择适于确保执行或者能够 保全其债权的措施。此种措施的执行不得超出为 取得债务清偿所必要的范围。”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法国的民事执行中,债权 人根据实现自身债权的需要对于直接执行还是间 接执行,以及具体执行措施进行选择。这不仅是执 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申请执行的法定要求。法 国之所以在其执行程序法中要求债权人选择执行 措施,或者说授予了债权人对于执行措施的选择 权,从法国民事执行程序立法基本观念的角度上 看,显然与法国民事执行程序立法中的“当事人参 与主义”存在直接联系。 所谓当事人参与主义,指的是在民事执行中当 事人享有参与民事执行活动权利的理论与思想。 按照这种思想与基本理念,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债 权人不仅负有配合、协助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与执 行行为的义务,而且享有对于执行机关所采用的执 行措施及其执行方式的知情权,以及选择采用直接 执行还是间接执行方式,及其具体执行措施的权 利。而法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之所以采用当事人 参与主义,不仅与主导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当 事人主义存在直接的联系,而且从执行实践的角度 上看,还具有追求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执行目的等 方面的原因。由于债权人作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的当事人,是执行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因而,通常情 况下债权人对于采用什么样的执行方式及其执行 措施,能够更加迅速、快捷、有力以及有效的实现自 己的债权,不仅最清楚,也应当最有发言权;同时, 执行活动中作为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的法官或者执 行人员,对于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执行方式或者执行 措施的判断,有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为 此,在有关执行程序的立法上赋予债权人有关执行 方式与执行措施的选择权、申请权,不仅有利于提 高债权人协助、参与以及配合执行的积极性,也有 利于提高执行效果从而实现执行目的。 2.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并行原则(执行方式 选择原则) 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并行原则,在理论上有学 者也称之为“执行方式选择原则”。该原则也是法 国民事执行立法规定所体现出的一项原则。所谓 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并行原则,指的是在有关民事 执行的立法规定中,就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两种执 行方式的意义及其使用而言,立法上没有主、次之 分和先后顺序之分;以及执行实践中,法官或者执 行人员在执行方式的选择上,是采用直接执行还是 间接执行,完全取决于执行当时的需要。换言之, 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虽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执行 方式,但是,不仅就立法的规定而言,两者处于同样 的位置,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而且在执行实践中,法 官或者执行人员在执行方式的使用上不受任何限 制,既可以选择直接执行的方式,也可以选用间接 执行的方式。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第33条规定:“任何法 官,为确保其裁判决定的执行,均可命令,甚至依职 权命令逾期罚款。如具体情形表明有此必要,执行 法官得对由另一法官做出的裁判决定附加规定逾 63现代法学 期罚款。”第34条规定:“逾期罚款独立于损害赔 偿。逾期罚款,或者为临时性质,或者为最终确定 性质。除法官已明确其规定的逾期罚款属于最终 确定性质之外,逾期罚款均应视为临时性质。只有 先就法官确定的期间宣告临时罚款之后,始能命令 最终确定的逾期罚款。如此条件之一未能成就,逾 期罚款均作为临时罚款予以结清。”[3]1“按照上述 规定,在法国的民事执行活动中,法官或者执行人 员为确保裁判能够得到执行,不仅可以在不经直接 强制执行的条件下,直接依职权命令债务人支付 “逾期罚款”,而且在必要时,还可以就其他法官所 做出的裁判附加“逾期罚款”。而在《法国民事执行 程序法》中,“逾期罚款也称为‘迟延罚款’,是一种 ‘附加性’、‘可能性’的金钱处罚,通常按照‘迟延 一 日罚款多少’来确定罚款数额。”。由于这是一 种通过累计性的金钱处罚来威胁、迫使债务人在法 律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方 法,因而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就间接强制的类型而言,它包括两类:一是临 时性间接强制;二是终局性间接强制。所谓临时性 间接强制,指的是不确定逾期罚款数额的间接强 制。这种间接强制的特点在于,对于逾期罚款的数 额暂时不予确定,即使确定了逾期罚款的数额,终 局清算时法官亦有权根据执行情况,诸如,债务人 履行时的行为,以及客观困难等变更原来临时确定 的罚款数额。所谓终局性间接强制,指的是确定了 逾期罚款数额的间接强制。这种间接强制的特点 在于,对于逾期罚款的数额法官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德国的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 1.间接强制执行特定原则(一请求权一执行方 法原则) 在德国,间接强制执行特定原则,是民事执行 立法规定所体现出的一项原则。在有关强制执行 的理论上,这项原则又被称之为“一请求权一执行 方法原则”。所谓间接强制执行特定原则,是指在 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规定上,就直接强制执行与间 接强制执行两种执行方法的意义、重要性及其使用 而言。它们不仅从立法规定的角度上看,存在主、 次以及先后的顺序之分,即直接强制执行的使用不 仅优于问接强制执行,以及适用范围广于间接强制 执行;而且间接强制执行只能在法定的条件下,针 64 对法定的执行标的适用。换言之,无论从立法规定 还是执行实践有关执行方式使用的角度上看,间接 强制执行都只能是一种有限的、特定范围内具有补 充性质的执行方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03条规 定:“(1)对动产的强制执行,以扣押的方法为之。 扣押的范围不得超出清偿债权人与支付强制执行 费所必要的限度。(2)应扣押的标的物变买后,除 偿付强制执行费用外无余额时,不得实施扣押。”第 883条规定:“(1)债务人应交付动产或一定数量的 特定动产时,由执行员将物从债务人处取去并交与 债权人。”第887条规定:“(1)债务人不履行某种作 为,而此项作为是第三人可以实行的,第一审受诉 法院依申请授权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费用,实行之。 (2)债权人可以同时申请,判令债务人预付该项作 为的费用,如实行该项作为支出超额费用时,有权 再次请求。(3)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对物之交付或给 付的强制执行。”第888条规定:“(1)一种作为不能 由第三人实行,而且是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 时,第一审受诉法院依申请可以宣告,债务人如不 实行该项作为时,将处以强制罚款,如仍不实行,将 处以强制拘留。一次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5万德 国马克。关于强制拘留,适用第4章中关于拘留的 规定。”第890条规定:“(1)债务人违反其不作为或 容忍某种作为的义务时,第一审受诉法院应依债权 人的申请因每一次违反行为对债务人处以违警罚 款,如仍不遵守时,处以6个月以下的违警拘留。 一 次违警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50万德国马克,违 警拘留总共不得超过两年。” 按照上述规定,在德国民事执行中,不仅对于 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只能适用直接执行的方式,即 由执行人员径行对执行标的进行查封、扣押、变卖, 以及将变卖所得到的价金交付或者分配给债权人, 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①;而且在有关物的交付执行 中,也只能采用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即由执行机 关或者执行员将应交付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从债务 人控制之中强制取出,交由债权人占有。间接强制 ①德国有关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大量规定,请参见谢怀杭 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803—882条的有关内容。

9. 李昌麒的介绍

李昌麒,男,汉族,1936年2月出生,重庆潼南慧光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法学)成员,直辖前的重庆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和直辖后的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校学位委员会副主任、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国家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学术带头人,重庆市首批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经济法系第一任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重庆市先进工作者等。

10. 各大门派约战格斗教练中的生死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比武擂台,生死约定”,这些武侠小说的情节,似乎要在现实中“上演”。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从小是一名武侠迷,他对近日武林江湖的“约战”颇为关注。张新年认为,“比武”过程中发生的人体伤害,主要由意外事件和伤害行为两种情况引发。

“如果发生了意外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即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一般也不能免责。”张新年认为,在这类意外伤害事件中,就算不能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格斗赛事中发生伤害事件,行为人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张新年认为,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比赛活动的正规性,即经过相关部门或体育组织批准;行为人有运动员的身份;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以比赛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报复、泄愤行为;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没有违反规则造成伤害。

对于近日江湖上各种“约战”,张新年认为是一种“搏眼球的闹剧”。“这种私下的比武跟打架没多大区别,打伤了,那是故意伤害;打死了,就算不是故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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