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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9-02 07:51:12

① 朱苏力招生事件的事件后续

7月21日、27日,几乎从不接受媒体采访的朱苏力,接受了上海《东方早报》和北京《新京报》的采访,再次重申:“不录取甘德怀是个正确决定”,而自己能够做出这个决定,是“制度给了我这样的权力”。同时,他仍然认为,现行中国博士生招考制度不利于真正优秀人才的选拔,他希望为了学术的发展,今后能赋予博士生导师更大的权力。在接受《新京报》的采访时,朱苏力直接表示:不欢迎甘德怀再次报考他的博士生。
7月27日,北大学生匿名在网上揭露“甘朱事件”背后的另一黑幕:朱苏力今年录取的第三位博士生龚文东,根本没有参加面试,他的身份是北大法学院行政副院长。自此,“甘朱事件”超越了甘和朱的范围。龚文东的进入,导致“挺朱派”缄口,朱苏力没有对这位考生的情况和考试过程发表任何公开说明。
8月4日,北大党委书记闵维方和校长许智宏先后在“第二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对此事件表态。闵说:学院招生属于学术性的问题,应由法学院处理,而校方行政部门不会介入这一事件。许说,据他所知,今年不止法学院,北大还有几个学院都没有录取笔试成绩第一的学生。他透露说:“实际上,北大目前已经开始着手逐步淡化研究生选拔笔试成绩的权重,并准备在硕士和博士的研究生考试中逐步取消笔试。”
8月6日,北大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中明确表示:北大几年内不会取消研究生笔试,笔试在整个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的权重也不会进行调整,“因为在目前中国的这种信用体系下,取消笔试录取研究生根本不可能,那只能是在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下才会实现”。研招办主任认为,是记者误解了许校长的意思。
8月11日,甘德怀接受《外滩画报》采访中说:不排除就这一事件起诉北大的可能性,但承认在受理上可能会有难度,他“不想把话说死”。
9月6日,北大法学院研究生开学典礼,据在场的学生描述,朱苏力一直低着头,似乎在看材料,只有在介绍到他时,他才站起来给大家鞠了一躬。而其他领导则始终抬头正视大家。朱苏力发表讲话后,一位研究生总结了他的三点印象:第一,刘翔跑得很爽;第二,大家不要只是以收入不菲的法律技工为职业理想;第三,要抓住时代的契机!要发挥想像力和创造力!要做比我们这一代更牛的伟大人物!
同日,新语丝再次发表甘德怀的来信《两份申请书的遭遇——北大考博调剂申请被拒绝之经历》。讲述他于8月9日收到了北大法学院另一位博士生导师巩献田的信件,表示愿意将甘德怀调剂为他的博士生,理由为:
一、甘符合北京大学和法学院招收博士生复试标准;
二、甘是由于不符合朱苏力复试的标准而未被录取的;而按照几年来的通常做法,朱认为不符合自己录取标准的往往推荐给我复试,或者我从别的导师那里得到推荐……在没有名额限制的情况下,甘如果今年推荐给我,毫无疑问我也会录取他的……
三、我认为甘符合北大法学院和我的录取标准,而又通过了解甘同意到我这里来,所以我申请今年录取甘。关于名额问题,我决定明年停止招生。我今年到年底已经60岁了,如果领导认为这样做还不妥,那么请求从明年开始我停止招生。
由于巩献田当时在美国休假,没有携带法学院的通讯录,而北大正值放假,无法与北大各方取得联系。他请甘德怀转交这份申请。甘德怀也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愿意在巩献田指导下就读的愿望。
这两份调剂申请书于8月16日被送达北大研究生院,8月26日,甘德怀与朱苏力取得联系,朱表示申请已收到,但巩的申请书上不是他本人签名,校方也未能与巩取得联系。
29日,巩献田回京后,被告知调剂不行。
几乎与此同时,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正来在网上宣布,甘德怀在符合吉林大学招生程序和成绩的情况下,他愿意接受甘德怀为自己的博士研究生

② 如何理解→这是对正义的嘲弄这句话有讽刺意味

正义本来就是报复。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的法理学一课上讲,报复是人隐藏在基因中不可改变的一种本能,复仇是延迟的有意的报复。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生来就有的,而复仇能捍卫自己的权利。复仇的基因是生物生存延续的基础,能争才能存活,防止自身被淘汰。朱苏力教授说,没有复仇心的生物多会消失死亡,复仇有维护生物的多样性、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创造的三个作用。从维系自身安全到维护社会安稳,并促使创造其他财富而不是去拼命抢那一小点财富,增加精神财富创造和物质财富创造。内部组织化会严加管理,无事约束不惹事,出事也要集体负责复仇,但复仇激情是个体性的,是不会遗传的,需要制度来使复仇延续,可以拖延但是不可以忘记,如家长权威、家庭教育,社会是鼓励复仇的。但是复仇又必然具有弱点,因为同态复仇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才会有了代替复仇的机构如法院政府等机构形成法律制度,建设专门复仇的机构和法律,把私人复仇的权利让渡给国家,防止个人复仇打乱整个社会秩序。这就是制度化的规则也就是法的产生。b站上就有朱苏力教授的法理学课程,非常有意思,可以去听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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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0yt3 书名: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作者名:朱苏力
豆瓣评分:8.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4-3
页数:332
内容介绍:
“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主 编梁治平 本书内容以交叉学科为背景,从浅近的社会法律问题入手,集中讨论了中国当代法律和法学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例如: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法律本土化、法律专业化、市场与法律的替代问题,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论等。其学术背景涉及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阐释学、语言哲学等。以力求从平易中展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创造性地把交叉学科的知识引入到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来,并融合进中国法学。
作者介绍:
苏力(朱苏力),男,江苏人,1955年生于合肥。当过军人、工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律学士学位;1985年在北京大学读研究生期间去美国留学,先后获LL.M(商法和税法)M.A(美国法律制度)和PH.D(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位。1992年回国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要著作有论文20余篇,以及译著《法律的运作行为》(合译,1994)、《法理学问题》(1994)、《宪政与分权》(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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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走不出的风景

作者:朱苏力

豆瓣评分:8.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1-4

页数:336

内容简介:

《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是作者苏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0年任期内各种致辞的汇集,主要是迎新和毕业致辞。因为苏力的致辞一洗官腔套话,贴近年轻学生的心灵与生活,这些致辞在当时就引起了校园轰动,并逐渐成为每年6月(毕业)和9月(迎新),学生以及毕业生们翘首期待的一道风景。并且从苏力开始,引发了一系列大学院校长们的清新致辞风气,比如华中科技大学的校长“根叔”。在书中,苏力还专门写文章讨论了大学致辞与政治修辞,表示他表里如一的致辞理念,对于教育界的同仁也有很大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苏力,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学院前任院长。著有《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律与文学》、《送法下乡》等,译有《法官如何思考》、《宪法并非自杀契约》等。

⑤ 朱苏力招生事件的人物摘要

2004年, 河海大学法律系讲师甘德怀报考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报考导师是朱苏力。在初试成绩第一的情况下,由于复试成绩不合格,未被录取。其后甘德怀由于怀疑录取的公正性,从而通过网络将这一事件和其疑惑公之于众,从而引起各方争议。这一事件被称作朱苏力招生事件或甘德怀事件。

⑥ 朱苏力的个人简历

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合肥。
1970年12月入伍做炮兵,担任测绘工作,1976年6月退伍,仍做测绘工人。
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2年毕业后在广东海关短暂地就职两年,再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师从张国华教授攻读中国法律思想史。
1985年,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
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1999-2000学年在哈佛燕京学社和耶鲁法学院任访问学者;2001年至2010年任北大法学院院长。

⑦ 法学上的,苏力和朱苏力是不是一个人

是的,正是原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朱苏力素以法学思想的莫测、奔放著称,他在位北大法学院院长八年,他的管理水平之“高”,让清华大学法学和人大法学院都“拍手称赞”,他下台时,清华和人大法学院都说,真舍不得苏力同志下台啊,让他再当多一届多好啊。而他的法理学团队,也终于以强世功出走香港、赵晓力出走清华而宣告解体。

⑧ 如何评论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朱苏力)

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朱苏力)是知识渊博的一位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国商税法、法社会学、美国法律制度、法哲学、法律经济学分析、比较法、比较法律文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

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

历史沿革:

1898年,京师大学堂设立,当年即开设法律学课程。1904年,京师大学堂首设“法律学门”,开中国近现代大学法律专门教育之先河。1919年,北京大学法律学门正式更名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其时,名家治学,教授治校,育人报国,盛象空前。1927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法政大学。

1929年,复设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30年,改北京大学法律系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设政治、经济、法律三系。193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西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设法律、政治、社会、商学等系。

⑨ 如何评论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朱苏力)

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内导师,2001年至2010年任容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天则经济研究所兼职研究员等。1997年当选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国商税法、法社会学、美国法律制度、法哲学、法律经济学分析、比较法、比较法律文化。

⑩ 朱苏力是谁

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主要著作: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学问中国》(与赵汀阳、汪丁丁、盛洪等合著),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贺卫方共同主编,与强世功、贺卫方、李贵连、方流芳、张志铭合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

主要论文:

《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中国书评》(香港),1994年9月总第1期。
《跨文化研究中的社会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冬季号,50,000字 。
《反托拉斯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
《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关于对抗制的一些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法学研究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
《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些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书评》,1996年11月。
《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1996)。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东方》,1996年第5期。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读书》,1997年第2期。
《阅读中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公共论丛》,1996年总第2期。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法学》,1997年第3期。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学术思想论丛》,1997年,第2卷。
《社群主义的挑战?》,《公共论丛》,1997年,总第4期。
《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法学的分类》,《读书》,1998年第3期。
《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The Paradoxes in 20th Century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vol.28,part 3,pp.429-439。
《哈耶克自由论证的得与失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1998年12月。
《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学术思想评论》,第4卷(1998)。
《'酷'一点》,《读书》,1999年第1期全文以“冷眼看婚姻”为题收入,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论争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学评论》,第1卷,第2辑。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尼采•谱系学•历史学》,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第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总第4期 。
《“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8月总第5期。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外国法译评》,1998年。
《司法中的社会学方法》,卡多佐,《中外法学》,1998年。
《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亚里山大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美国市民社会的语式》,亚里山大和史密斯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与方朝晖合译)。

网上文选:
走不出的背景(2004年6月16日在北大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代发刊词)
你看到了什么?
面向中国的法学
不会忘记的承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致辞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普性及不足(西南政法大学五十周年学术讲座)
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
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为什么‘送法上门’?》的一个注释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从戴安娜之死说起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译序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从禁忌到理性——《性与理性》
苏力教授浙大对话实录
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代译序
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
“酷(cool)”一点

朱苏力: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朱苏力教授北京农学院讲座纪录
朱苏力: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人文底蕴吗——在北京大学的讲演(节选)
朱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朱苏力:《赵氏孤儿大报仇》:复仇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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