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易教授
⑴ 为什么说城市法和商法既有封建主义的性质,又有资本主义的因素
对于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商法,其性质是什么,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界虽未见有学者
以“性质”为篇名作系统的阐发,但许多学者在谈到商法的特征时多少有所涉及,而其中所
涉及的内容似乎尚有深入研讨的必要。
商法的性质即商法的本质属性,从普遍的意义上说,此处并不涉及其政治性质问题,因
为中国法律毫无疑问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从商法产生时起,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就认为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畴。也
就是说,商法的首要性质是私法。对于商法这种性质的揭示不仅适合于19世纪的欧洲,同
样适合于当代中国。
关于当代中国是否应采用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在国家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我国
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之后被法学家提了出来,尽管如同国外的情况一样有少数学者持
否定的态度,但较为多数的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
家的前提。”①依区分公法和私法的通行标准,商法的私法性质十分明显。
第一,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是一种平权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商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商人或称商事主体是市民社会的
主体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或是公司、合作
社,或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等。它们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
人,是市场之中实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实实在在的“经济人”而非“道德人”。因此,
商人是私法的主体,商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商法规定的权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核心是商事主体拥
有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范围内的充分的经营自由,以实现其营利目的。为达到这一点,商法首
先要以严格主义(强行性规范)确立商事主体的主体地位,赋予其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其次,是必须确保商事主体的意识自治,以使其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去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是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的存在。例如,关于商行为,在许多情
形下,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均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自行订
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①肖扬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讲座》,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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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论是商法的任意性规范,还是其强行性规范,都以确认、保障和促进商事主体
的营利为宗旨。商法关于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调整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获利,实
际获利的数量与当事人主观愿望的差异,是由当事人双方能力决定的事情,商法对此不加干
预。商法的使命是保障交易程序的公平,即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竞赛规则为己任,向所有依法
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但如果交易使一方
无利可得,就违反了交易在分工条件下使双方皆获利的本质,尤其是在交易中发生欺诈、胁
迫行为,商法则对此严加干预。很显然,这一机制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机制和现代私法的调整
机制。
如此判定商法,必然招致不少人的非议。在一些人看来,商法是典型的“公私混合法”
或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对于此论,我们不敢妄加否定,但至少可以说,这是不全面的,
因为它涉及到公私法的区分层面的问题和对商法概念的理解问题。
依我们的理解,公私法的区分主要是从法律规范的层面着眼的,虽然有时也及于其调整
领域和法律文件,但对于后二者而言,这种区分的意义是十分有限的。在现代社会中,一则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要达到平衡,二则一定的社会关系范围往往需要多种法律规范的综合调
整,如财产权和人身权既需要民法保护,也需要刑法保护。亦即存在一些学者所谓的“私法
公法化”的现象。如果仅以法律规范为考察对象,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比较清楚的,私法规
范从没有“公法化”过。
正如一些权威著作总结的那样,商法是一个内涵很不确定的术语。①学者们在回答什么
是商法时,都要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加以阐述。考察当今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在形式
意义的商法中,其法律规范无不包括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两大类。再加上当代世界是一个国
际往来十分活跃的世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因此,每一类商事规范又都含
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我们认为,通常所指的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商法仅指商私法规
范,且以国内法规范为主。正如后文将要谈到的,商法的意义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而不是形
式意义上的。如此则其中商公法规范应当归入经济法或刑法之中。如果从立法(法律文
件)这一层面去着眼,则当然可以得出“商法的公法化”的结论,然而却不好理解“商法是
民法的特别法”或“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这一点。总不能说,其中的刑法规范也是私法
(民法)的特别法吧!其实,“商法公法化”的准确说法是“商事活动的公法调整得到加强”,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早期单纯地只由私法规范调整的领域演变成以私法规范调整为主、为
基础,公法也将其纳入自己调整范围之内的态势。明显的例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由私法调整,但是平等主体之间只存在私法关系吗?显然不是,许多犯罪行为均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当然应当由刑法(公法)进行调整。商事领域同样是如此。
因此,单纯地说,“商法是公私混合法”或“商法具有公法性”是不太确切的。就形式
意义的商法而言,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说,则是不准确的。否则,一方
面划不清商法同经济法的关系,另一方面刑法也就会被各个领域的法所肢解,即出现所谓的
商刑法、环境刑法、经济刑法、文化刑法等。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仅是从这些方面进行科
学研究当然是无可非议的。
商法的第二个性质是实体法。将法律区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近代以来的做法。按照罗
①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年版。第120页。
马法上的公法与私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范畴。直到《拿破仑法典》制定时,作为
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已被从私法中分离出来作为公法处理。①虽然法国于1807年颁布的商
法典中专门规定了商事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1958年法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法没有变动商事
法院在法院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可是大多数国家并未单设商事诉讼程序法,而将商事纠纷依
民事诉讼程序法处理。考察各国的形式意义的商法,可以发现其法律规范大量的是实体性规
范,虽然也存在有一定数量的程序性规范,如公司登记的具体程序,但它主要是告知主体如
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至于国家主管机关究竟应如何办理,则因这些法律中不可能包含如此
琐细的规范,往往要有其他的实施性规定的出台始为实用,而这些具体的规范性质上则属于
经济法规范(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规范)。另外,破产法从其发生来看本属于传统的
商法之中,一些国家规定,破产只适用于商人而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主体。然而,破产法在
性质上主要是程序法(当然其中也有不少经济法规范),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
体系化追求的强化,应当不再将其认为是商法,个中理由就与人们不将民事诉讼法归于民法
是一样的。②总之,现代商法已经从传统的实体法程序法合二为一的商法发育而成实体法的
商法。
⑵ 易术的作品风波
“美女卫慧与少年易术展开论战”(《深圳商报》2003年8月10日)
已经销声匿迹三年有余的“美女作家”掌门人卫慧,近日突然在新浪网公开撰文点名抨击少年作家易术,易术的反应异常激烈。一个是曾红极一时并被称为“上海宝贝”的女作家,一个是20出头、刚浮出水面便新闻不断的文坛“坏小子”,这场突如其来的论战成为萧条许久的中国文坛近期最值得关注的新景观。
易术刚从外地回到长沙,便有朋友打电话告知卫慧的言论已在新浪网、人民网等各大网站传得满天飞,卫慧称:“我无法想象这个孩子的感情为什么那样单薄,像一个被人宠爱的孪童,这个小小的孪童,俨然一副胜利者的骄傲姿态,放肆而无所谓的性爱,无知的性幻想,勾勒出这样一个让人害怕的奇怪世界。”还不无讽刺的说:“他的性就像哒哒哒响不停的小摩托车。”易术对此表现得异常愤慨,他说:“我崇尚干净完美的性爱和自由的写作风格,我害怕被人打扰,不知道她为什么指责我,如果说九丹是妓女作家,卫慧则是可恶的性爱机器。”两人来回舌战的言论迅速被全国各大媒体报道,也引来众多评论家的集体发声。
据长江文艺出版社透露,易术的新作《陶瓷娃娃》自推出后立即引来多方关注,作家王跃文、九丹纷纷撰写书评,而台湾的圆神出版社也即将推出繁体字版本,其中敏感的内容,以及对情欲的深度描写早已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因此如果有什么争议是很正常的,至于“孪童文学”这一说法,该书责任编辑尹志勇说:“小说有一些出位的描写,但是都是水到渠成的。”他还表示,当初签下这本书时,并没有料到会遭到非议,“我们不想给小说定位,但我们一直认为,这是一本语言唯美的青春小说。”
评论家们将此视为商业与素质的对抗,易术在采访时则一口咬定卫慧的“痛骂”是为自己复出做准备,对于被卫慧称作“孪童作家”他不屑一顾的表示不予以回应,“这个说法有些莫名其妙”。《中国文化报》发表评论表示:“卫慧和易术的骂战似乎是一场商业化的作秀,或者说是70年代人和80年代人的先锋对抗赛,这样的骂战并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仅仅是嘴仗而已,希望早日停歇。”著名学者、湖南师范大学教授陈果安则表示“易术没有必要回应卫慧的言论,年轻气盛惹的祸。” “少年作家易术闯入青春写作禁区”(《中国青年报》2004年05月20日)
曾在去年以充满争议的长篇小说《陶瓷娃娃》而迅速走红的新生代作者易术,近日再推长篇小说《孔雀》。作者公然宣称,《孔雀》是一份性礼物,送给热爱健康性爱的少年。目前,在网络各种BBS与博客上,关于这份“性礼物”的讨论层出不穷,有人继而悲观断言,少年写作已经成为作家们的集体意淫。
这是一只情色成分十足的“孔雀”。小说讲述了一群大学生毕业后残酷而快乐的生活。几个一起成长的好友四处寻爱,有人为爱死去,有人为爱受伤。“80后”的这批人,在作者笔下似成为一群无目的享受性爱的娈童。性派对、同性恋等先前少年写作的禁区,被一一打破。
面对《孔雀》的出版,评论界的反应是:易术又将掀起一个文学叫春时代。
易术对此并不在乎。“性是青春送给我们的礼物。”易术说,不是每个青春事件都是很美好的,而性和爱却是。性爱很美好很干净,不必刻意回避。
作为新生代作家的一员,22岁的易术目前是湖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曾获东京文学奖,曾发起“纯真写作运动”,做过电台DJ、电视导演和记者,著有长篇小说《瓶子碎了》、《陶瓷娃娃》等,后者被《新民晚报》评为最具魅力书籍,而他本人则被《亚洲时报》称为“易碎品”。虽踏入文坛时日不长,却因其离经叛道的文字和出位言行而颇具争议。对易术,香港作家李碧华曾撰文评价,“他的文字是沾染了爱情之毒的苍白药丸。”那么,眼下这本《孔雀》是否有毒?
易术说,孔雀是有强烈欲望的动物,它尖叫的声音很迷人,对待爱情的态度讲究完美,此外,传说中的孔雀胆含有剧毒。“我要告诉大家,真爱是有毒的,每个人都对爱情有一些奢望,我要打破大家不切实际的奢望,我的故事会指导你的思想和身体。”
在文学圈同辈中,易术遭遇的评价同样褒贬不一。
早些时候,针对易术的写作,被称为“以身体写作”的美女作家卫慧,曾公开点名批评易术是小小娈童,指责易术“他的性就像哒哒哒作响的小摩托车”。
另一方面是,此次为《孔雀》写序的,是前不久登上美国《时代》封面的北京女孩春树。在此前的《新周刊》的专栏里,春树曾撰文评价易术,言辞中流露出赞赏。对此,易术说,春树时常和我交流痛苦,我们在文学上的想法非常默契。至于“性”的话题,我们很少谈及,不是每个人都适合讨论性。
对时下风行的少年写作,易术表现出明显不屑。他认为,“一些校园写手和青春作家都在呀呀学语,完全没有真实对待自己的身体。我很不习惯看到一些道貌岸然的伪高调生活,和自以为是的处女。”易术不同意别人将他与别的少年作家相提并论,他反问道:“韩寒他们敢写性吗?”
当记者要求他以一句话概括《孔雀》时,这位22岁年轻人这样说:“让高潮来得更猛烈些吧!” “宫崎骏相中易术” (《新闻晚报》2005年04月15日)
日前(2005年4月),中日两国不少媒体纷纷刊出一则消息:继《哈尔的移动城堡》之后,日本动漫大师宫崎骏将新作瞄准了中国新锐作家易术的新书《我丢失了我的小男孩》,计划将把这本童话改编成动漫脚本,预计2006年拍竣;而即将在杭州举办的国际动漫节组委会也发布消息,宫崎骏本人有望于6月来华与易术聚会,进一步洽谈合作事宜。不过,这则信息在让宫崎骏迷们雀跃的同时,也不免产生一些怀疑:此前被宫崎骏和他领导的吉卜力工作室相中的原著作品,都是在日本成名多时的名著,为什么此次宫崎骏会对一本中国读者都不熟悉的中国小说另眼相看?这本书目前还没有日文版,宫崎骏和吉卜力是怎样注意到这样一本书的?这本书是因为怎样的机会提前在吉卜力官方网站上进行日文连载?
去年(2004年),“村上春树情人出书”、“莱温斯基来华开天价”等后来被证实纯属炒作的虚假传闻,都曾在中国图书界轰动一时,而现在,读者和动漫迷再次将质疑的目光对准了这个“小男孩”。
策划方:“现在说合作成功为时尚早”
《我丢失了我的小男孩》策划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确实在与吉卜力联系动画片改编权。但当记者问到吉卜力是怎样发现“小男孩”、是谁把这本书翻译成日文、宫崎骏本人有没有对这本书表过态等问题时,对方表示,《我丢失了我的小男孩》的动画改编权主要由作者易术在韩国的出版方Red Carrot进行接洽,目前尚未得到吉卜力的回复,因此现在说合作成功还为时尚早。此外,该策划者表示,宫崎骏将于6月份来中国参加一个动漫节,“到那时,不管这个合作是否成功,我们都会给媒体一个交代”。
作者易术在接受采访时表现得很低调:“我跟宫崎骏或吉卜力并没直接接触,也希望媒体不要太渲染这件事情。如果合作成功的话,这当然是一件好事情。我真的非常喜欢宫崎骏,他的每一部作品都对我影响很大。”至于谈判的细节,以及目前与吉卜力洽谈到什么阶段,易术拒绝回应,但他的韩国出版代理公司Red Carrot白小姐则对记者表示“我们与吉卜力洽谈已达半年,今年因在他们官网上进行连载引发亚洲动漫迷的关注而曝光,我们积极促成,但希望媒体不要恶炒以免影响合作进度。”

⑶ 民主、法治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民主法治:和谐社会构建与发展的关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并不断发展。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发展与进步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发展的手段和途径。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关键。
一方面,民主法治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另一方面,民主法治为激发和谐社会的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和谐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和关键因素。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目标之实现。
发展才是硬道理。当今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关键要靠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目前的根本任务。经济的发展有赖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热情和智慧,让人民当家做主,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即法治经济,由此可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与发展的关键。(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⑷ 谁能推荐下国际私法方面的书
书 名: 国际私法
作者:屈广清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7月
ISBN: 9787561528037
开本: 16开
定价: 40.00 元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四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五章 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六章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区际私法
第十六章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
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 书名:国际私法(第三版)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3版 (2011年7月1日)
外文书名: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丛书名: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平装: 513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7301191553, 9787301191552
条形码: 9787301191552
商品尺寸: 22.8 x 16.6 x 2.4 cm
商品重量: 662 g
品牌: 北京大学出版社
售价:48 《国际私法(第3版)》是根据教育部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适应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
《国际私法(第3版)》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结合大量国内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全书共分5编18章,第一编是“总论”,第二编是“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私法(第3版)》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理论创新、体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
《国际私法(第3版)》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书,亦可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和社会读者参考。 李双元,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私法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著有《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等。
⑸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法学院各系所简介
民商法研究所简介民商法研究所是法学院专门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科研的机构。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本研究所已拥有一支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发展后劲足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中有教授1人,副教授6人、讲师1人;其中2人具有博士学位,5人具有硕士学位。开设了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罗马法、比较民商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10门左右的课程。研究方向覆盖民法学、商法学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研究所的成员积极投身于民商法学的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活动。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研究领域,均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成果,为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民商法研究所设有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实务研究的科研机构。中心的专业研究队伍已经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研究成果,在湖南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研究中心先后承担了司法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等部门的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3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软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论文70余篇;主编了湖南省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公开出版了《工业版权研究》、《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等个人学术专著。中心研究人员还积极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并做大会主题发言,主动投身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任务是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为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提供帮助和服务,培养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研究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研究中心为平台,进一步加强与政府、企业、学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通过整合不同学科的力量和资源,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活动,力争使中心的研究成果赶超国内一流水平,并在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所介绍一、本机构研究特色湖南师范大学环境法所不但成立较早,而且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在法理学硕士点招收环境法方向的研究生(1994年,学校特聘我国第一代环境法学者武汉大学的陈汉光教授,他专门从事环境法学教学和科研,在法学理论硕士点上招收环境法学方向研究生)2004年获得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已拥有具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机构人员在编在岗的五人,其中,一名教授,四名副教授,除一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其余全是博士研究生。本机构致力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与科学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在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法学、自然资源学等学科综合和交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学科,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主要包括中国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比较环境法学、自然资源法学等五个研究领域。本机构已有一批在该专业影响较大的学术成果和省、部级研究课题,为学院的学科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该机构与本校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以及与政府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不但扩大了学院在全省、全国的影响,也便于老师和学生深入社会实践解决改革开放中遇到的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帮助和建议。随着全球范围内国内、国际层次环境保护活动的大量开展,各国纷纷选择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开展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对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二、本机构学术队伍1、李爱年教授简介李爱年,女,1962年12月出生,中国环境法方向硕士生导师,法学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会常务理事,美国访问学者。中国环境法学科带头人。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3部,并在《现代法学》、《法学评论》、《中国软科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2000年获 “湖南省高校教学一等奖”,2002年入选“国家教育部第二批精彩一课”教学示范片。2006年下在教育部专家对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评估中,其理论研究型课《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获得评估专家高度评价。承担的主要课题有: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招标项目课题:《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研究》;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生态效益补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等。代表性作品有:《环境法的伦理审视》,独著 ,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环境法学》,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然资源保护法初论》,独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存在的立法问题及完善的建议》(独著),《中国软科学》2001年第1期。《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独著),《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论我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1),《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试析环境保护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独著),《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2002年第3期。《论生态保护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独著),《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年第3期。2、韩广教授简介韩广教授,1964年生,博士,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专著一部,在中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7余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1项。代表性作品有:《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美国的农药管理体制与方法》,《环境保护》1998年第1期。《30多年来呼伦贝尔草原沙漠化演变特点及防治对策研究》。《Analyse discriminante pas à pas: application pour la détermination de la source des sables éoliens fondée sur l’analyse des minéraux lourds dans la Steppe de Hunlun-Beir en Chine nord-est. In: X. P. Yang (edit.),Desert and alpine environments. Beijing: China ocean Press,2002. 47-58》。3、文同爱副教授简介文同爱,男,1963年4月生,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已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国环境报》等公开出版杂志、报刊上发表《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资源法保护对象的变革》等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1部,参编著作、教材5部,主持和参加省部级课题4项。代表性作品有:《生态社会的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 》,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论保障环境公平处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心地位 》,独著,《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年第5期。 《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资源法保护对象的变革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2期。 《论环境公平、环境效率与可持续发展》,(1),《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4、王彬辉副教授简介王彬辉,女,1974年生,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8年度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已在《法令月刊(台)》、《仲裁与法律 》、《时代法学》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省部级研究课题多项。代表性作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 》,独著 ,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基本环境法律价值—以环境法经济刺激制度为视角》,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版。《环境法学权利研究方法论》,《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与我国之借鉴》,《行政与法》2008年第12期。《论可持续发展下环境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运用能够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立法》,《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可持续发展下中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法令月刊(台) 》2004年第12期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外私力救济及其解决之道 》,《河北法学 》2004年第1期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之我见 》, 《时代法学 》,2004年第2期 《环境污染纠纷与仲裁 》,《仲裁与法律 》2004年第1期5、杨兴副教授简介杨兴,男,1972年生,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代表作有:《气候变化的国际法的秩序价值初探》,《河北法学》(中文核心,CSSCI来源期刊),2004年第5期。《试论俄罗斯不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时代法学》,2004年第5期。《〈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回顾、重新审视与评述》,吕忠梅等主编的《环境资源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国际环境法的早期性和协同性刍议》,《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三期。《论〈京都议定书〉对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潜在影响》,《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京都议定书若干问题论略》,李双元主编的《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4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关于制定〈武汉市湖泊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议》,载王曦主编的《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论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的发展》,《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中文核心)6、李慧玲副教授简介李慧玲,女,1965年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代表作品有:《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专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出版。《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重构》,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论环境收入税》,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排除危害环境责任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07第3期。《排除危害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三、本机构研究方向理论研究涉及两个领域:中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李爱年教授,王彬辉副教授,李慧玲副教授,从事中国环境法领域研究。韩广教授,文同爱副教授,杨兴副教授,从事国际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研究。1、中国环境法中国环境法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基本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基本理论。首先,本方向研究可为中央和地方立法机构提供立法建议。有助于立法机关更全面地认识环境法中基本问题,为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证分析。其次,可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可参考的研究成果。再次,本研究方向可为企业遵守环境法,从事实践提供支持。2、国际环境法本方向主要研究国际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的概念、原则、制度。本研究方向的研究人员运用比较的方法与国内环境法的研究相结合,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实践进行立法上的指导。四、本机构主要科研及学术成果科学研究近五年内本学科点成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发表50余篇,CSSCI期刊论文10多篇。高级职称人员平均发表论文2.8篇年/人。公开出版学术专著8部,出版教材9部。2003年,为国家环境保护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任起草小组副组长、执笔人) 。2001年,为水利部和地矿部起草、修订了两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条例草案。 2006年下半年,为省人大环资委组织讨论《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意见稿,提供了大量参考意见。此外,还经常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省人大环境保护立法提供参考意见。研究成果中对于国内外环境法各项制度执行中问题的分析,经验与教训,有利于行政主管机构更好地把握环境法的执行。标志性成果有:《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李爱年(独著) ,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李爱年、韩广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环境法学》,李爱年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王彬辉任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王彬辉独著,《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韩广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生态社会的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文同爱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环境资源法》,杨兴参编,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积极参与国内外开展的各种环境法学术交流活动。与莫斯科大学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该大学法学院教授布林丘克曾来我院讲学。与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有着密切的学术交流活动,上述大学的环境法教授多次来我院讲学。四、本机构研究生培养情况年 份 项 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招生人数 5 8 8 9 15 9 11 13 授学位数(其中同等学力人员) 5 8(1) 8(1) 9 15
我所研究生科研成果丰硕,近5年发表论文150篇。2002届硕士毕业生王彬辉的硕士毕业论文《〈防沙治沙法〉三项基本原则研究》,获2004年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2003届硕士毕业生胡春冬的硕士毕业论文《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获2005年湖南省优秀硕士毕业论文。我所研究生就业情况良好,就业流向于公检法、银行、国有大型企业等实务部门,也有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的人员,研究生考博率14.8%。经济法研究所一、本研究所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经济法是20世纪兴起、发展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国家投资经营法等多个研究领域。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分析经济法的历史起源,探讨其发展现状与未来取向,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经济法的科学体系。学术带头人陈云良。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并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学术理论来推进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完善与规范。学术带头人阳东辉、陈云良。宏观调控法主要比较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础理论,介绍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立法概况、目标和任务;系统地阐述宏观调控法的各个组成部分;深入地比较中外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从中找出对我国宏观调控立法与实践有重要借鉴参考价值的内容。学术带头人何炼红、陈云良。二、本研究所的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该研究所成立于2002年,且在2007年成立经济法硕士点并开始招收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师资建设方面,拥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职称比例协调、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突出、科研水平齐头并进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机构人员在编在岗的13人,其中,3名教授,8名副教授,2名讲师,除2人为本科生学历,其余全是研究生学历。该研究机构共有硕士生导师6人,在校研究生两个年级共28人;教师担任的硕士学位点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有:《经济法基础理论》、《西方经济学》、《竞争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金融法》、《财税法》等课程,同时不同方向还开设了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此外,该所的教师还担任了全院的法学本科、成教、法硕等不同层次的经济法课程,并出版、发表了一批在该专业影响较大的学术著作和论文,并承担了大量的省、部级研究课题,为学院的学科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该机构与本校商学院学院以及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不但扩大了学院在全省、全国的影响,也便于老师和学生深入社会实践解决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重大经济法问题,为我国经济建设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帮助和建议。

⑹ 商法的性质
对于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商法,其性质是什么,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界虽未见有学者
以“性质”为篇名作系统的阐发,但许多学者在谈到商法的特征时多少有所涉及,而其中所
涉及的内容似乎尚有深入研讨的必要。
商法的性质即商法的本质属性,从普遍的意义上说,此处并不涉及其政治性质问题,因
为中国法律毫无疑问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从商法产生时起,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就认为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畴。也
就是说,商法的首要性质是私法。对于商法这种性质的揭示不仅适合于19世纪的欧洲,同
样适合于当代中国。
关于当代中国是否应采用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在国家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我国
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之后被法学家提了出来,尽管如同国外的情况一样有少数学者持
否定的态度,但较为多数的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
家的前提。”①依区分公法和私法的通行标准,商法的私法性质十分明显。
第一,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是一种平权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商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商人或称商事主体是市民社会的
主体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或是公司、合作
社,或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等。它们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
人,是市场之中实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实实在在的“经济人”而非“道德人”。因此,
商人是私法的主体,商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商法规定的权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核心是商事主体拥
有在法律预先设定的范围内的充分的经营自由,以实现其营利目的。为达到这一点,商法首
先要以严格主义(强行性规范)确立商事主体的主体地位,赋予其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其次,是必须确保商事主体的意识自治,以使其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去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是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的存在。例如,关于商行为,在许多情
形下,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均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自行订
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①肖扬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讲座》,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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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论是商法的任意性规范,还是其强行性规范,都以确认、保障和促进商事主体
的营利为宗旨。商法关于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调整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获利,实
际获利的数量与当事人主观愿望的差异,是由当事人双方能力决定的事情,商法对此不加干
预。商法的使命是保障交易程序的公平,即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竞赛规则为己任,向所有依法
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但如果交易使一方
无利可得,就违反了交易在分工条件下使双方皆获利的本质,尤其是在交易中发生欺诈、胁
迫行为,商法则对此严加干预。很显然,这一机制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机制和现代私法的调整
机制。
如此判定商法,必然招致不少人的非议。在一些人看来,商法是典型的“公私混合法”
或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对于此论,我们不敢妄加否定,但至少可以说,这是不全面的,
因为它涉及到公私法的区分层面的问题和对商法概念的理解问题。
依我们的理解,公私法的区分主要是从法律规范的层面着眼的,虽然有时也及于其调整
领域和法律文件,但对于后二者而言,这种区分的意义是十分有限的。在现代社会中,一则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要达到平衡,二则一定的社会关系范围往往需要多种法律规范的综合调
整,如财产权和人身权既需要民法保护,也需要刑法保护。亦即存在一些学者所谓的“私法
公法化”的现象。如果仅以法律规范为考察对象,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比较清楚的,私法规
范从没有“公法化”过。
正如一些权威著作总结的那样,商法是一个内涵很不确定的术语。①学者们在回答什么
是商法时,都要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加以阐述。考察当今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在形式
意义的商法中,其法律规范无不包括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两大类。再加上当代世界是一个国
际往来十分活跃的世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因此,每一类商事规范又都含
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我们认为,通常所指的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商法仅指商私法规
范,且以国内法规范为主。正如后文将要谈到的,商法的意义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而不是形
式意义上的。如此则其中商公法规范应当归入经济法或刑法之中。如果从立法(法律文
件)这一层面去着眼,则当然可以得出“商法的公法化”的结论,然而却不好理解“商法是
民法的特别法”或“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这一点。总不能说,其中的刑法规范也是私法
(民法)的特别法吧!其实,“商法公法化”的准确说法是“商事活动的公法调整得到加强”,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早期单纯地只由私法规范调整的领域演变成以私法规范调整为主、为
基础,公法也将其纳入自己调整范围之内的态势。明显的例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由私法调整,但是平等主体之间只存在私法关系吗?显然不是,许多犯罪行为均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当然应当由刑法(公法)进行调整。商事领域同样是如此。
因此,单纯地说,“商法是公私混合法”或“商法具有公法性”是不太确切的。就形式
意义的商法而言,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说,则是不准确的。否则,一方
面划不清商法同经济法的关系,另一方面刑法也就会被各个领域的法所肢解,即出现所谓的
商刑法、环境刑法、经济刑法、文化刑法等。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仅是从这些方面进行科
学研究当然是无可非议的。
商法的第二个性质是实体法。将法律区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近代以来的做法。按照罗
①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年版。第120页。
马法上的公法与私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范畴。直到《拿破仑法典》制定时,作为
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已被从私法中分离出来作为公法处理。①虽然法国于1807年颁布的商
法典中专门规定了商事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1958年法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法没有变动商事
法院在法院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可是大多数国家并未单设商事诉讼程序法,而将商事纠纷依
民事诉讼程序法处理。考察各国的形式意义的商法,可以发现其法律规范大量的是实体性规
范,虽然也存在有一定数量的程序性规范,如公司登记的具体程序,但它主要是告知主体如
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至于国家主管机关究竟应如何办理,则因这些法律中不可能包含如此
琐细的规范,往往要有其他的实施性规定的出台始为实用,而这些具体的规范性质上则属于
经济法规范(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规范)。另外,破产法从其发生来看本属于传统的
商法之中,一些国家规定,破产只适用于商人而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主体。然而,破产法在
性质上主要是程序法(当然其中也有不少经济法规范),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
体系化追求的强化,应当不再将其认为是商法,个中理由就与人们不将民事诉讼法归于民法
是一样的。②总之,现代商法已经从传统的实体法程序法合二为一的商法发育而成实体法的
商法。
在我们看来,商法在性质上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有人认为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国际
法—国内法—国际法”。从表面来看,此论好象不错。但仔细思考一下,我们觉得似乎
不太准确。
诚然,商法早在其古典时期就已表现出国际法的特征,形成于中世纪的商事习惯法特别
是海事习惯法实际上已被欧洲大陆各国的商人普遍接受并适用其商事活动,当时的商人团体
甚至视商法为“国际法或自然法之一部分”。③我们不禁要问,这种习惯法可以与现代国际
法同日而语吗?回答无疑是否定的。那时的商事习惯法充其量是具有国际法的某些特征而
已,貌似而神不似。
至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已是国际范围内的大市场,国家间商品的流通和人
员、资本、劳务的流动日趋自由,于是商法的统一化、国际化趋势得到加强,一系列的国际
商事公约、协定和地区性的商事公约逐渐问世。这的确是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即使是这种事
实,仍然得不出现代商法是国际法的结论。一则,是否参加这些公约,对这些公约中的某些
条款是否保留,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一国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参加某公约也
可以不参加某公约,即便是国际市场的动力促使其加入某公约,还是要经过一国以主权形式
表现出来;二则,现代世界各国的普遍性的做法是,并不因为有国际性的商事法律规范的存
在而不进行国内商事立法,也就是说,国内商事法规范与国际商事法规范是同时存在的,国
内立法只是吸取国际上的先进做法而已,而不是以国际商事规范直接代替国内商事规范。欧
共体国家的情况虽有点特别,但欧共体毕竟只涉及几个国家。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说,所谓
的“商法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各国商事法律规范的相似或相同,就一国的商法而言,其法律
规范包括了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部分,国内法规范是基础,是占主导地位的。
⑺ 跨城代购网红奶茶是否涉嫌违法
跨城代购网红奶茶涉嫌违法。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这种以盈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大批量代购行为,涉嫌多重违法。
黄捷介绍,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跨省代购就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中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代购人员没有办理个人健康证明就从事食品运输,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黄捷说,奶茶经过长途运输极易发生变质、滋生细菌,严重时会危害委托人的身体健康。
黄捷认为,食品属于特殊商品,食品卫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这种以盈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大规模的代购,已经属于食品经营性质的活动。
“由于其脱离了相关部门的监管,事实上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活动,目前根据新闻报道的情形分析,可能情节还不算很严重,所以暂时尚不需适用刑法来处置。但该类行为如果继续下去,构成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等,便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黄捷说。
在黄捷看来,这种跨省代购还极易引发纠纷。“委托方对代购方的真实名称、身份、地址等并不了解,也难以调查核实,很多委托方采用先付款后收货的方式进行交易,容易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或规格不符等现象,一旦发生权益争议,委托方维权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另外,这些‘经营者’还涉嫌漏税等触犯税法的问题。”
黄捷建议,跨省代购网红饮料或食品,对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对异地代购者存在违法风险,最好不要尝试。

代购人一趟可以赚到数千元
近日,湖南长沙“网红奶茶”茶颜悦色因被跨省代购,再次引发各界关注。有网友爆料,有一些人专门从事代购茶颜悦色奶茶业务,代购人从长沙通过外卖平台购买奶茶,然后乘坐高铁往返于浙江杭州等地。奶茶到达外地城市后,客人通过闪送取货。代购人一趟就可以赚到数千元。
7月14日,茶颜悦色在其官方微博对这种代购现象回应称:“茶颜悦色不支持任何代购行为,希望代购者停止这种行为,也呼吁消费者不要代购奶茶。”
⑻ 易图境的易图境简介
字森庭,湖南黔阳县(今洪江市)人,1922年5月生,著名花鸟画家。现为怀化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艺术学院、湖南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客座教授、湖南书画研究院特聘画师、湖南九歌书画研究会会长。 易老从事国画研究创作60多年,写意花鸟画笔墨厚重,质朴自然,情趣万千。在近两年的创作中,大胆尝试用浓重的色彩表现对象,成功地走出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道路,创造了崇高壮美的焦黑重彩画风。当代名家黄永玉、汤文选、李世南、陈白一、钟增亚诸先生对易老的探索给予高度评价。
作品多次入选全国大展并选到新加坡、美国、日本等十几个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展出。不少作品被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以及中外名人收藏,其艺术传略载入《中国美术家人名大辞典》、《当代国画家大辞典》、《中国新闻人物》等专业辞典。

⑼ 邱兴隆的生平经历
生平经历
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邱兴隆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
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5年,创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后来兼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
2016年6月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曾先后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