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教授
① 中影总经理江平老婆
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② 中国民法四杰都是谁
中国民法四杰是江平,梅仲协。
③ 中国民法学的泰斗有哪些有哪些经典著作
中国民法学的泰斗有:
1、江平(1930—— ),最负盛名的民商法专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负责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2、梅仲协
梅仲协 (1900-1971) 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
3、谢怀栻
谢怀栻,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
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4、佟柔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男,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泰斗”。
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5、史尚宽
史尚宽先生(1898—1970),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性厚重而颖悟,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
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民法学经典著作:
《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公司法教程》、《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中国司法大辞典》等。
④ 民法四先生是那四个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被法学界尊称为“民法四先生”。
简单介绍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主要著作有:《中国大网络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罗马法教程》(合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中国采矿研究》(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商法全书》(主编);《证券实务大全》(主编);《商法案例评析》(主编);《沉浮与枯荣》(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等。
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1921.6. - 1990.9.),满族,辽宁北镇人,中共党员。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主编《民法原理》、《继承法教程》,合编《民法概论》。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主要著作有:《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学》(副主编之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论国家所有权》;《中国民法讲义》(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等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原所长、研究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法学教材编写课题组编委会委员,男,1931年2月生于四川省南充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第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民法学会名誉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主要著作:.《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合著);《专利法基础》(合著);《中国专利法》(合著);《合同法》(合著);《现代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合著);《现代中国民法论》(主编);《民法学债权》(主编);《中国土地法理论与实践》(合著);《经济法诸论》(合著);《经济法要义》(主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主编);《物权法中海域物权的立法安排》等等。
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1933年生,河北威县人。1950年即参加工作,196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成功者研究会高级顾问、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暨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文科分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董事会董事、国家教育委员会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兼任法律顾问和律师工作。2000年11月离休。主要著作:《民法》(主编)、《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疑难合同案例研究》、《市场经济与法律》;《民法原理》(合著)等等。
⑤ 江平:重庆应当反思的是什么
如何看待下一步改革大业?《财经》刊发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童之伟长文,并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从法治的角度一一解答,以飨读者。江平:法治与透明是政改突破口 对于重庆近年来发生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给予了高度关注。尤其是重庆打黑中的李庄案第二季,他还以顾问团成员的身份挺身呼吁:警惕法治倒退。 过去30年,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政府在资源分配、市场秩序方面保留了很大的干预和控制能力,改革停滞不前。82岁的江平认为,要解决贫富差距过大、利益分配不公、腐败现象等问题,不能再回到搞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的老路,而要继续推进体制改革,从党政进一步分开、加强透明度开始。违反程序正义应纠正 把“打黑”作为一种运动形式来搞,作为一种社会管控的方式,这就是重庆应该反思的地方 《财经》:在重庆近年来的重大事件中,法律界最关心的是李庄案。您曾是李庄案第二季的顾问团成员。现在李庄正在申诉,其助手马晓军也在起诉重庆市公安局。您怎么看这一申诉? 江平:我支持李庄平反。李庄来找过我,我同意做给他平反的顾问。我始终认为李庄案是冤案。李庄案有几个特点:第一,他是由委托人、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揭发的。在审理律师伪造证据案中,由被告检举其代理律师伪造证据,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龚刚模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控制之下,他为了能够检举立功,愿意拿出这种律师涉嫌伪证的举报,作为自己减刑的根据。 第二,律师伪证罪,所谓伪造证据应该是书证一类的,比如说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如果仅仅伪造口供,有很大的疑点。在当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见面都有警察在场。在监视下,说李庄用眼神来暗示龚刚模,这不是一种确凿的证据。 第三,若以口供作为证据,应当当庭质证,单方面口供未经质证,显然不能够作为证据。 第四,现在有了进一步的影像证据显示,龚刚模在委托李庄做律师之前,行走存在不正常情况,这说明刑讯逼供是可能存在的。 所以从这些方面来看,李庄因伪证罪被判了一年六个月徒刑是没有道理的。更何况第二季——后来虽然重庆检方自己撤诉——那又是另从上海找了他的当事人来检举,这是很荒谬的。 《财经》:李庄案造成了什么影响?江平:在当时的情况下,重庆客观上是用李庄的案子震慑司法界,震慑律师。放出信号,重庆说龚刚模有罪,谁敢为他作无罪辩护,就有可能是李庄的下场。这是个很危险的信号。在李庄案以后,代理重庆涉黑官司的律师都很少敢说话了。但问题在于,重庆方面没注意到,在律师界也好,在学术界也好,有很大的反弹的声音。在强调法治的今天,人们对于这种现象越来越反感,公然采取这样的办法践踏法律,是不对的。 《财经》:您怎么看重庆的“打黑”?“打黑”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江平:李庄案显然跟重庆“打黑”有直接关系。我们常常说“打黑”成了“黑打”,我觉得“黑打”倒不是一个很准确的用词,准确地说应该叫“运动式打黑”。“黑打”和“运动式打黑”还是要区分开的。 “打黑”是完全正确的,任何一个社会对于黑社会势力的存在绝对不能容忍,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把“打黑”作为一种运动形式来搞,作为一种社会管控的方式,这就是重庆应该反思的地方。 因为这样一来,“打黑”就可能成为当时的社会的中心政治运动。作为政治运动来“打黑”,最大的缺点就是它很容易泥沙俱下,搞得比较粗糙。为了实现目的,公安部门就可能不择手段,也不遵循程序正义,容易出现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 短短两年,重庆就打出了那么多个黑社会,几千个黑社会分子。现在看起来,显然出现了“运动式打黑”的情况。在这种运作方式之下,“打黑”成了管控社会的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公安部门变成了政法工作的中心,导致公检法之间的制约越来越放松,从制约变成了相互合作,这就是对法治的破坏。重庆实际上恢复了“三长”(即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联合办案的形式。政体改革应自上而下对于利益分配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来解决 《财经》:有人担心“文革”的历史悲剧可能重新发生,对此您怎么看? 江平:“文革”是一个很独特的时期,总的来说是无法无天,不需要法律,公检法都被砸烂了。“文革”让我产生了很大的怀疑,在我思想里面的主要变化,就是转向从民主、自由、人权的角度看问题。 “唱红打黑”某种程度上恢复了“文革”的遗风。“打黑”必须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进行,在脱离法律或者违背法治理念的情况下来“打黑”,早晚要出问题,得出来的结论就不扎实,也就破坏了法治,造成法治倒退。 《财经》:法治倒退现象具体指哪些? 江平:从全国的法治状况来看,立法领域总的来说是在前进,中国的立法前进不能一下子跨很大一步。 但司法改革存在倒退现象。司法独立不提了,只提司法公正,这是个明显的倒退。一个国家真正法治化的标志应该是法院院长最高,因为它是作为最终的审判机关。现在公安局长往往是地方党委的常委,有的还兼任副市长或政法委书记,常委的席位也应该增加法院院长、检察长。从党内的地位来说,公安局长高于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这是个法治倒退的现象。有些地方政法委不仅协调公检法机构,还过度干涉个案,这方面应该有所限制。 特别明显的是律师的作用在倒退,律师目前的定位比2007年律师法出台时“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的提法有所退步。 律师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1979年版《刑事诉讼法》时,还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后来随着社会进步的趋势逐渐就允许了。这个趋势就是尊重基本人权,我虽然抓你,但是你依然有辩护的权利。 《财经》:目前社会上对贫富差距过大、利益分配不公、腐败现象等存在各种不满,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问题? 江平:过去30年,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是不相配套的。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从计划经济转型为了市场经济,市场产生出巨大的利益,但政治体制改革并没有有效启动,因此政府仍然在资源分配、市场秩序方面保留了很大的干预和控制能力,扩大了权钱交易的空间。 要根除腐败,我们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现有的体制下,必须做某种重大改变,否则不可能有突破。对于利益分配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来解决。 首先,应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宪政体制,使得政府权力民主化,真正做到以民为本,落实选举权让老百姓真正当家做主。 其次,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的独立性。要保护私权,政府不能随意干预私权。一旦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应有运行良好的独立的司法机关为之提供救济渠道。 此外,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改革的相互关系来看,我们缺乏舆论监督。这是中国腐败问题不能解决的关键所在。因此,让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障中国老百姓的知情权,是下一步应该做的。 《财经》:几位领导人多次提到《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今年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您认为下一步政治体制改革应该着重哪些内容? 江平:两个问题要重视,稳定的社会环境的确给改革开放的事业奠定了基础,但是稳定与和谐需要顺应民众的合理意愿,尊重民众的正当权利,而不是堵压甚至操纵民意。另外一个是中国特殊国情论。每个国家制度上的差别是理所当然的,但过分强调特殊性,就忽略了人类的共同理念。共同的宪政、法制、人权的理念是最重要的。 政治体制改革路线图有两种,一个是自上而下的,一个是自下而上的。从政治体制改革本身说来,应当是自上而下的。它跟经济体制改革有很大的不同,经济体制改革是完全可以自下而上的,可以做增量改革。比如邓小平讲了农村的土地承包,那完全是自发的从下面上来的。但政治体制改革想从自下而上来推动就相当困难,真正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自上而下。 现在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党政进一步分开,党管党,政管政。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权力,公权力只能够政府来行使。 此外,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透明非常重要,也就是,要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益。 在民主国家和地区,领导人之间的政见不同是透明的,党内有派,澳大利亚的外交部长跟总理的矛盾就表现为公开的形式,不同的观点在竞争的时候可以通过辩论表达。对谁都是“好好好”“对对对”,这是不符合事实情况的。人总是有不同看法的。 首先要政治透明,不仅是财产透明,政治状况也应该是透明的,这是很重要的一条,因为只有在政治透明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实现政府权力民主化。如果没有透明度,实际上就影响了民众的民主选举的可能性。我知道他的优点在哪里,缺点在哪里,他身体状况的好坏,我才决定选举这个人;如果没有透明度,对于选举人来说不公平,因为即使你有选举的权利也不知道对方的情况。 我们还没有做到以民为本,让老百姓真正当家做主,老百姓的知情权还是
⑥ 86岁高龄的江平教授给广大律师们说了啥
86岁高龄的江平教授给广大律师们说了啥?
2016年7月24日下午,现年86岁高龄的中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教授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南区大礼堂为贵阳广大律师们作了一次专题讲座,本次讲座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笔者作为现场听课的一名普通律师学员,深受启发,现将江平教授讲座的部分内容进行梳理发布,与全国律师同行和法律人一起分享。
这次讲座,江平教授紧紧围绕他提出的“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深入诠释了律师的职业优势和作用,勉励广大律师积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下是江教授授课的部分观点集锦:
一、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
二、律师作为一个职业来说,他的优势在哪里?只有弄清楚了职业的优势,才有权利说“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如果我说国家兴则律师兴,那绝对没有问题,也没有争议。那么为什么我说律师兴就国家兴呢,这说明律师有特殊的地位、特殊的作用,这是别的职业不能够代替的。
三、律师作为一个职业来说,他具有三大优势:一是律师是一个更具有权利意识的职业群体;二是律师是一个更具有社会意识的职业群体;三是律师是一个更具有法律意识的职业群体。
四、从职业的情况来看,律师和维权紧密联系,而且律师的维权和其他职业不一样,其他一些职业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律师的天职却是维护他人的利益。律师都是维权的,律师始终应将维权放在第一位。
五、律师本身自己的利益也需要维护,但是律师的职业并不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他的职业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六、警察和律师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可缺少的两股力量。维稳是公安的作用,维权是律师的作用。
七、律师的办案思维和法官、检察官、公安部门的同志的办案思维是不同的,律师的思维基本上是无罪思维,在法庭上更多的表现为对控方的对立,根本原因是思维的不同。
八、律师这种权利的观念是进步的观念,是一个值得提倡的观念,律师这种以权利为中心的思考,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来考虑,这应该是一种进步的思维。当然这样的思维也有一些片面,没有用全局的思维来衡量。
九、律师职业自身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律师是靠自力,靠服务,靠信誉赢得市场的尊敬和尊重。
十、律师本身服务的市场就是社会市场的一部分,市场的规律的适用于律师的规律,市场竞争的规律也适用于律师的规律,律师本身就是市场的一份子。
十一、律师本身更贴近民众,更了解民众的心声。律师是民众权利的维护者,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
十二、“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都是学法律出身,我们的任务跟国家的治国之道完全一致。
十三、作为法律人要维护法律的精神。
十四、如何处理好治国之道和谋生之道,这个恐怕只有学习法律的人会遇到这个问题,学其他专业的恐怕没有这个方面的问题。怎么处理好治国和谋生的矛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的理念,法律的理念要牢牢在心中,这个天平的概念,公正、公平、正义要牢记。(江老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语重心长呀,他还用宋世杰帮打官司的案例指引法律人如何处理治国和谋生之道)。
十五、法律人的弱点是什么?江老借用马英九父亲的一句话:"守经有余,权变不足"。
十六、对于法律人来说,应该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看作最高理想。
十七、过去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四个:一是先入为主,二是证据不足,三是无人辩护,四是缺乏监督。
十八、作为律师应该准确把握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在哪里,超出哪个界限就是滥用。
十九、可以把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作为一项长期的目标。
二十、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法院法官裁判独立。
⑦ 中国政法大学最优秀的教授是谁
这个问题问得没有意义,每个教授都有自己擅长的领域和优势。
⑧ 支江平教授痔疮药到底是不是真的我已经在用了一周,感觉凉凉的,排便有黄水,医生又说要我买去湿毒的药
骗子,我用了两个月根本没效果花了两千多,不要相信网上的,还是到正规医院,都是在网络上做广告,雇的水军
⑨ 中国人,德国一所大学,副教授,名字三个字中有晓,研究经济,找他的新浪博客,博文中一般都有1,2,3点
左晓蕾的BLOG.
⑩ 我听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是我的问题:
你的两个例子答案都是无效的,约定大于法定只在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范围里适用,对于强制性规定,正如你举的例子,自然当事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