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答辩老师
A. 暨南大学毕业时挂了的课程能重考吗
您指的是大四下学期的课程挂科吗?没有重考,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在开学后1、2星期进行;如果是组织暑修的课程,则可以在学期结束前申请暑修,7月份暑假上课考试;再不然就只能是再下个学期重修了,重新选课,一学期期末后考试。
如果你指的是毕业论文答辩之类的挂科,一般是可以联系导师重新答辩一次的。
建议尽快尽早联系所挂科目的负责老师和教务处咨询,尽可能避免对毕业产生影响。
B. 暨大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难度大不大
论文难度都差不多,所谓的难度应该是论文的要求,不过只要同学认真准备,具体掌握了论文的主旨和意思在答辩的时候就不会太难。
申硕论文的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申硕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同等学力申硕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具体的可以网络一下启文在职研究生。
C. 如何应对暨南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答辩
答辩前的准备,最重要的是答辩者的准备。要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和效果,关键在答辩者一边。论文答辩者要顺序通过答辩,在提交了论文之后,不要有松一口气的思想,而应抓紧时间积极准备论文答辩。
首先,要写好毕业论文的简介,主要内容应包括论文的题目,指导教师姓名,选择该题目的动机,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以及本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次,要熟悉自己所写论文的全文,尤其是要熟悉主体部分和结论部分的内容,明确论文的基本观点和主论的基本依据;弄懂弄通论文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的确切涵义,所运用的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同时还要仔细审查、反复推敲文章中有无自相矛盾、谬误、片面或模糊不清的地方,有无与党的政策方针相冲突之处等等。如发现有上述问题,就要作好充分准备——补充、修正、解说等。只要认真设防,堵死一切漏洞,这样在答辩过程中,就可以做列心中有数、临阵不慌、沉着应战。
第三,要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写论文相关联的知识和材料。如自己所研究的这个论题学术界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什么程度?目前,存在着哪些争议?有几种代表性观点?各有哪些代表性著作和文章?自己倾向哪种观点及理由;重要引文的出处和版本;论证材料的来源渠道等等。这些方面的知识和材料都要在答辩前做到有比较好的了解和掌握。
第四,论文还有哪些应该涉及或解决,但因力所不及而未能接触的问题,还有哪些在论文中未涉及到或涉及到很少,而研究过程中确已接触到了并有一定的见解,只是由于觉得与论文表述的中心关联不大而没有写入等等。
第五,对于优秀论文的考生来说,还要搞清楚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自己的创新观点,这些新观点、新见解是怎么形成的等等。
D. 报考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有哪些方式
按照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最新公布的招生简章来看,报考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只能通过同等学力申硕和一月联考两种方式进行报考。
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学员是可以免试入学的,首先学员需要参加暨南大学研修班的学习,暨南大学研修班的学习时间是在周六、周末上课,为了方便外地学员学习,学院还开设了网授班。
暨南大学研修班课程学习完之后,需要进行课程考核,最后全部课程考核通过并修满学分的学员可以获得暨南大学研修班结业证书,此证书能在学校官网查到,有的人事单位是认可此证书的。
符合申硕考试条件的学员,可以在学位网报名参加申硕考试,申硕考试通过后,学员通过在指定期刊发布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就可以获得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一月联考学员只能报考部分专业,如工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会计硕士等专业,学员要先参加入学考试,入学考试通过后,学员要参加暨南大学复试,复试成绩合格的学员,才能正式入学。
总体而言,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方式只有同等学力申硕和一月联考两种,学员在报考时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的方式进行报考,如有问题,可以咨询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招生老师。
E. 我明年九月直接去暨南大学读自考可以吗
教育港给你解答: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是问题的之所以很多人都说自考很难,通过率低,其实这些都是因为他们是社会自学考试的考生,一般来说这类人学习时间少,或者缺乏自我约束力,没有明确的学习方向,所以通过率很低。暨南大学自考通过率是比较高的。开设的专业都是暨南大学主考。暨南大学自考开设的专业都是通过审批的,学校有命题、评卷、实践考核、毕业论文答辩等权利。暨南大学自考生是由暨大大资深教授、讲师全日制授课,多媒体课件教学,规范化管理,班主任认真负责,学校还定期组织教师研究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分析难点、知识点、考核点、重点,并准备大量的辅导资料。暨南大学自考辅导老师,严格要求学生正常上课,认真听讲做作业,充分利用自习时间和学校的教学资源,紧跟教师是完全可以通过考试的。还安排考前辅导等提高学习成绩的具体措施。
F. 暨南大学研究生院的职责
文学院重来视师资队自伍建设,为更好适应教学和科研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建成了一支适应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有良好学术素养和教学科研能力、以高学历和高职称为主体、整体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为提高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文学院现设有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历史学3个本科专业,其中汉语言文学是广东省名牌专业和教育部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
汉语言文学(师范教育)方向、历史学(师范教育)方向。1995年1月,经国家教委批准,中文系被确立为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2002年,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被广东省教育厅批准为广东省高校名牌专业。
G. 我是暨南大学生物科学本硕博大三,将要答辩考核,要求体现科研能力,怎么办
问老师啊,拿到答辩评分表就更好了,看看从哪些维度去考核科研能力,既然你是本硕博连读,说明学习还是很好的,就从科研能力着手,比如课题的阅读能力、资料的收集整理能力、创新能力、论文撰写能力等等,都属于科研能力的范畴。
H. 暨南大学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毕业论文答辩容易通过吗
让高校毕业生写毕业论文,准备答辩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毕业论文能反映出作者对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的运用,所以考生对所研究的题目要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
其次是要注意自己答辩时的态度,要谦和有礼,不急不躁,尊重指导老师和答辩秘书。和导师意见向左时也不要急于争辩,更不能大吵大闹,应安静的听完导师的见解再提出自己的意见。
只要你掌握好学习内容,整理好论文大纲,在答辩时注意礼貌细节,还是很容易通过暨南大学同等学力毕业论文答辩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对此,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I. 谁能告诉我暨大自学考试的论文怎么申请
我是报考暨南大学会计专业的,也是到了写论文的时候,不知道怎么申请,打02085220278电话一直都没有人家,谁能告诉我怎么办?
J. 高校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有相关司法解释吗 有真实案例吗请列举。
【高校能否作为行政主体?】能。
【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能。
【有相关司法解释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真实案例吗?】有。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行提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露。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 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粤教法[2006] 7号《学生申诉决定书》,认为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影响甘露的陈述权、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暨南大学对甘露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暨南大学收到广东省教育厅的决定书后,于2006年6月1日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给甘露母亲赵小曼,并于当天就甘露违纪事件进行调查。2006年6月2日,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向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6月6日,暨南大学研究生部向学校领导提交有关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报告,建议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6月7日,暨南大学将违纪处理告知书送达给甘露母亲赵小曼,并制作了告知笔录。2006年6月13日,赵小曼将陈述、申辩材料交暨南大学。暨南大学也对甘露陈述申辩作了记录。2006年6月15日,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给予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6月19日,暨南大学召开2006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同意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制作了暨学[2006] 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开除学籍决定),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处分。6月21日,暨南大学将处分决定送达给赵小曼。6月23日,暨南大学又通过特快专递EMS将开除学籍决定寄送给甘露。2007年6月11日,甘露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开除学籍决定。甘露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暨南大学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原《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案中,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考试论文,其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课老师已经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露仍然再次抄袭欺骗老师,这种治学态度是很不严谨的。暨南大学认为甘露违规行为属情节严重,主要证据充分,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学校处理过程中甘露书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也委托母亲接受了暨南大学的调查、进行了申辩,暨南大学处理程序并未影响甘露行使法定权利,甘露认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在适用法律方面,暨南大学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了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并依照该规定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已对开除学籍情形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暨南大学在开除学籍决定中没有引用该规定不妥,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开除学籍决定的合法性。综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暨南大学的开除学籍决定正确。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
后甘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
甘露向我院申请再审称:其作为暨南大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在修读学位课程现代汉语语法专题时,先后两次上交的课程论文存在抄袭现象属实。但该课程考试形式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给予处分。但这种抄袭行为并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违纪行为。暨南大学适用《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分程序不合法,且处分明显偏重。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直接将开除学籍决定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处分,同时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费用89601元和因丧失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及精神赔偿100000元。
暨南大学答辩称: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修读课程的考试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研究生理应严格认真对待。甘露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丧失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应按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即便如申请人所述,其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仍然可以给予申请人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开除学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并驳回甘露在原一、二审期间未曾提出的赔偿请求。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在复查期间和提审后,曾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但暨南大学坚持不自行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而甘露则坚持在暨南大学不自行撤销开除学籍决定情况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因而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庭审后,甘露再次向本院书面说明,因已经失去5年最好的光阴,其已不愿意回到学校修完学业。
本院认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纪校规。学生在考试或者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抄袭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
《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的上述规定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制定,因此不能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文的立法本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分别列举了因考试违纪可以开除学籍和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援引《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显属不当,应予纠正。鉴于开除学籍决定已生效并已实际执行,甘露已离校多年且目前已无意返校继续学习,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已无实际意义,但该开除学籍决定的违法性仍应予以确认。甘露在本院再审期间提出的其在原审期间未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暨南大学暨学[2006]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暨南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郭修江
审 判 员:段小京
代理审判员:耿宝建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徐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