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❶ 黑白大搏斗中杨海涛人物真实原型结局是什么他手里有几条命案
原型西安吴攸 一条命案
轰动西安的特大杀人碎尸案昨日公开审理 2001年03月16日10:07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李论)曾经轰动古城的“99.1.8”杀人碎尸案昨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1999年元月8日,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接到报警称:在西安市东关南街等地发现尸块,经过近20天的努力,于元月26日侦破此案。 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8年12月,被告人吴攸(34岁,大专文化程度,河南开封人,住西安某中学家属院,捕前无业)透露出准备抢劫有钱人的想法。后吴攸与李琦(女,35岁,高中文化程度,上海人,住西安市翠花路某家属院,捕前无业)预谋抢劫张某,并准备好尼龙绳、安定药片等作案工具。1999年元月3日晚7时许,李琦将张某骗至南郊租住的房内,然后将研成粉末的安定药物放入张某的咖啡杯内,张某喝后昏迷。吴攸进入房内,用绳索将张某捆绑,并让被告人吴琪(吴攸的弟弟,30岁,大学文化程度,河南开封人,住某中学家属院,捕前系某信息中心干部)在房内看守张某。吴攸和李琦拿着搜出的张某家房门钥匙,开着张某的面包车准备去张某家搜寻抢劫,后因打电话得知张某家有人未得逞。 当晚,吴攸趁李琦和吴琪下楼吃饭之际,用绳索将张某勒死后,把尸体放入冰柜内。1月5日,吴攸将张某的尸体用钢锯肢解成数十块,并将张某随身携带的800元拿走。事后,吴攸将张某的手机、传呼机、衣物、作案工具和尸块等分别抛至东新街、环东路等多处垃圾斗内。李琦则将张某的皮夹克送到洗染店染成黑色后供吴攸穿。西安市检察院指控3被告构成抢劫、故意杀人和包庇罪。 受害人张某家属在要求依法严惩凶手的同时,还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精神赔偿和子女抚养费等共19万余元。此案未当庭宣判。
西安特大杀人碎尸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1年07月18日10:52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李论)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经轰动古城西安的“99·1·8”特大杀人碎尸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主犯吴攸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天神速破案抓凶 1999年1月8日,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接到报警称,在西安市东关南街、龙渠堡、江村沟垃圾场等地发现被肢解的人体尸块。经过19天的努力,此案于当年1月26日侦破,3名疑犯吴攸、李琦、吴颀被警方抓获。 吴攸,男,35岁,大专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南巷14号,捕前无业。1990年因犯强奸罪被安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4年1月20日假释。李琦,女,36岁,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翠华路某家属院,捕前系西安某厂工人。吴颀,被告人吴攸的弟弟,31岁,大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南巷14号,捕前系某信息中心干部。 谋财害命碎尸抛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今年3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被告人吴攸向其弟吴颀透露出准备抢劫有钱人的想法,吴颀未同意。后吴攸与被告人李琦预谋抢劫与李认识的张某,并准备好尼龙绳、安定药片等作案工具。1999年元月3日晚7时许,李琦将张某骗至南郊租住的房内,让张某喝下放有安定药物的咖啡,致张昏迷。吴攸进入房内,用绳索将张某捆绑,并让被告人吴颀在房内看守张某。吴攸和李琦拿着搜出的张某家房门钥匙,开着张某的面包车准备去其家中搜寻抢劫,因张某家有人未能得逞。 当晚,吴攸趁李琦与吴颀下楼吃饭之际,用绳索将张某勒死,将尸体放入冰柜内。1月5日,吴攸将张某的尸体用钢锯肢解成数十块,并拿走张某随身携带的800元。事后,吴攸将张某的手机、传呼机、衣物、作案工具和尸块等分别抛至东新街、环东路等多处垃圾斗内。李琦则将张某的皮夹克送到洗染店染成黑色后供吴攸穿。据此,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吴攸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李琦和吴颀构成抢劫罪和包庇罪。 张某的家人在要求依法严惩3被告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请求,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精神赔偿和子女抚养费等共163000元。 法律利剑严惩凶徒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吴攸、李琦、吴颀用药物麻醉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攸在抢劫后又杀人灭口,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3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吴攸在抢劫他人后,杀人灭口,碎尸、抛尸,杀人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严惩。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李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被告人吴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法院判决认为,3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3被告人均无赔偿能力,所委托的代为赔偿人不愿代为赔偿,故免予赔偿。
❷ 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后):
1、高铭暄:泰斗加学术(刑法界的祖师爷)
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

❸ 35岁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二级,此男子的行为合法吗
35岁男子将猥亵女儿的人打到了轻伤二级,那么这个男子的行为有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最近检察网就公布了一份不起诉的证书,因为这个检察院认为这位打人的男子主动投案,而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考虑到殴打他人的前因或后果以及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起诉,因为被害人有着严重的伤人事件,所以张某殴打他人,是犯了法律的责任的,但是因为前因后果的原因,所以不起诉,而且还要依法追求猥亵者的责任。

不起诉这位打人者,甚至还有追求猥亵者的责任
本案当中这个猥琐男违建了,打人者的女儿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才会导致本事情的发生。那么这个猥琐男的重大的过错,而张某殴打这个男人相对于其他的故意犯罪主观性并不大。所以决定不起诉作出酌情的决定,并且追究猥亵者的责任。
❹ 一下哪些人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
以下哪些人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
A.李某系某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利用假期到某基层法院实习
B.张某在某基层级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现已离开法院
C.担任法官多年现已退休的方某
D.在法院担任法警的江某
正确答案:B
❺ 张某(男)系独生子,与陈某与2008年结婚,婚后张某的父母赠给张某个人住房一套,由张某夫妻共同居住。
张某婚后他父亲赠予张某的住房属张某夫妻共有财产,陈某父母去世未留下遗嘱,陈某继承其父母的房产亦属张某夫妻共有财产,张某分得父亲遗产1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常理,张某与陈某分别享有各自父母留给他们的那套房产,至于孩子的抚养权应双方协商。
❻ 我想认识在昆明的泰国人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案例5: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 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6: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7: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案例8:刑事责任年龄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9: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10:运输毒品罪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案例1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1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案例1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15: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案例16:意外事件
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19:犯罪的停止形态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的停止形态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答案
案例1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6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7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8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9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案例10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11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12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14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5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6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17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
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0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21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❼ 张某,男,35岁,某出租车汽车公司司机,2008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
那就坐牢呗·
❽ 民法四先生是那四个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被法学界尊称为“民法四先生”。
简单介绍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主要著作有:《中国大网络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罗马法教程》(合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中国采矿研究》(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商法全书》(主编);《证券实务大全》(主编);《商法案例评析》(主编);《沉浮与枯荣》(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等。
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1921.6. - 1990.9.),满族,辽宁北镇人,中共党员。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主编《民法原理》、《继承法教程》,合编《民法概论》。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主要著作有:《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学》(副主编之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论国家所有权》;《中国民法讲义》(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等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原所长、研究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法学教材编写课题组编委会委员,男,1931年2月生于四川省南充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第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民法学会名誉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主要著作:.《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合著);《专利法基础》(合著);《中国专利法》(合著);《合同法》(合著);《现代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合著);《现代中国民法论》(主编);《民法学债权》(主编);《中国土地法理论与实践》(合著);《经济法诸论》(合著);《经济法要义》(主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主编);《物权法中海域物权的立法安排》等等。
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1933年生,河北威县人。1950年即参加工作,196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成功者研究会高级顾问、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暨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文科分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董事会董事、国家教育委员会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兼任法律顾问和律师工作。2000年11月离休。主要著作:《民法》(主编)、《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疑难合同案例研究》、《市场经济与法律》;《民法原理》(合著)等等。
❾ 究竟谁人秉大公是什么动物
已解决问题 收藏 转载到QQ空间 究竟谁是秉大公? [ 标签:大公 ] 究竟谁是秉大公? ┌.|爱我所爱 回答:1 人气:1 解决时间:2009-08-01 15:45 满意答案博学而要言不烦、儒雅且亲和力十足———这个人就是睢阳区人民法院正科级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在职研究生徐明立,徐明立凭着他的实干、苦干,32岁就被任命为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后又被任命为副院长,并先后分管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且所分管工作均创睢阳区人民法院历史最好成绩。仅2004年度,他所分管的行政审判庭就审理、执结各类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356起,和上年同期相比,提高280%,规费收入翻了两番,执行局共执结各类案件580起,执结标的达1.5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64%、378%。自1996年至2004年9年间,他先后获得“模范法官”、“办案能手”、“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等荣誉称号10余项,因工作成绩突出,2004年度,他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二等功。 为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徐明立组织行政庭、执行局开展了“假如我是当事人”活动,进行换位思考,深刻体验案件当事人的艰辛和苦衷,理解当事人的急切心情,从而使自己真正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帮当事人之所需,解当事人之所难”。 2004年10月份,睢阳区某乡村民张某因承包土地地界问题与村民王某发生争执,并将王某家已播种的麦犁毁了0.3亩,睢阳公安分局以此为由,对张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张某不服处罚,诉至睢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徐明立发现王某是个盲人,为了方便王某诉讼,徐明立决定把庭开到乡村,并奔波百余里,参与庭审。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参加旁听的2000余名群众立时鼓起掌来、掌声经久不息,当事人王某当场激动得失声痛哭。 “执行难”是法院工作的头等难题,为此,徐明立探索出了循循善诱、步步紧逼、敲山震虎、旁敲侧击等审判和执行“办案十法”,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以来,他先后组织开展了3次集中执行大会,并与干警们一道昼夜奋战,执结了一批重大疑难案件,清理了80%以上的执行积案。 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是靠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筑造而成的,徐明立给自己约法三章:不在家接待当事人,不接受任何理由的吃请;说情送礼者一律坚拒;不对任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写条子、打电话、做暗示。一当事人王某在一个傍晚找到徐明立寒暄了一阵,丢下一个红包就走,被徐明立当场喝住,受到严厉批评后,沮丧地将红包拿走了,心想:官司这下没指望了!后来,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某单位对王某的处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当王某在他卖菜的摊位前收到法院送来的胜诉判决书时,一时激动得热泪盈眶。 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什么时候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和信任,徐明立就是用他的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铸就了崇高而强大的人格力量,谱写着一名法官人生中的壮美篇章。
❿ 案例分析张某男35岁某出租汽车司机,2008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