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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熊伟教授

发布时间: 2022-09-28 19:27:28

㈠ 请我一下孩子马上6岁了,学英语早不早呀,金州有什么地方教

专家:6岁开始学习较合理

武汉大学外国语学院翻译系教授熊伟表示应客观看待这种现象。“当今社会国际交流频繁,多掌握一门外语就意味着多一扇了解世界的窗口。”熊伟说,汉语与英语不仅是两种不同的交流工具,更承载着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思维方式,学习英语对于学生开拓视野和活跃思维有好处,但社会对于英语的热衷的确有些过了。熊伟表示,我国英语学习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矛盾:孩子学习英语年龄早,长大后对英语实际运用能力却偏低,过早透支也容易使他们丧失对语言的兴趣。

武汉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副教授赵红英认为,语言的学习过程需要慢慢适应,学习外语从6岁开始比较好,孩子母语还没学好就开始学英语,有可能造成语言上的错乱。(荆楚网 宋锐 黄田)

㈡ 熊伟的介绍

熊伟:男,1971年生,湖南岳阳人,汉族。1988年考入云南大学政治系,主修哲学回,辅修法答学,获哲学与法学双学位。之后,留云南大学工作。1994年考入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攻读硕士学位。1997年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2002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7年晋升教授,2008年遴选为博士生导师。现任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2011年被评为“湖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14年当选为武汉大学“最受欢迎的好导师”。

㈢ 中国哪次沉船事件发言人是熊伟

你说的应该是“6·1东方之星旅游客船倾覆事件”吧。

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轮,在从南京驶往重庆途中突遇罕见强对流天气,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

但熊伟是参与那次事故的救援专家之一,而不是什么新闻发言人。他的身份是大连海事大学救助与打捞专业教授。

另外,关于熊伟,男,土家族,1972年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装备与海洋工程学院副院长,船舶机电装备研究所所长。

㈣ 熊伟的个人简介

熊伟,来男,1971年2月出生,湖南汨罗源人。
教育经历:1988年考入云南大学政治系,主修哲学,辅修法学,获哲学与法学双学位。之后,留云南大学工作。1994年考入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攻读硕士学位。1997年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2002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7年晋升教授,2008年遴选为博士生导师。
在职期间:1997年7月开始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任教,历任助教、讲师。
2002年10月被聘为副教授,
2007年11月起被聘为教授。
2003年4月起任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2002年11月至2005年1月,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005年2月至2007年2月,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
2007年4月至6月,在台湾大学法学院做访问教授。
兼任职务: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

㈤ 个税法修订征求意见哪些问题备受关注

个税综合制改革全貌得以展现。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提了不少建议,但草案基本维持提交一审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所得先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相较一审释放的信息,综合收入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征管制度、专项扣除配套措施等也得以明确。

修正案之所以呈现“分步施行”的特点,一大重要的原因在于,征求意见稿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这意味着个税法修正案通过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还需经国务院程序通过。

㈥ 熊伟是哪里人

熊伟熊伟(1911—1994),祖籍贵州贵阳,著名哲学家、国际知名学者。30年代初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毕业后赴德国弗雷堡大学学习,师从存在哲学大师海德格尔,1936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37年任波恩大学东方学系讲师,1938年任柏林大学外国学院终身讲师。1941年回国,任重庆中央大学哲学系教授,1944年起兼任系主任。1946年任南京中央大学哲学系主任,1948年任上海同济大学教授兼文学院长、哲学系主任。解放后历任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熊伟先生毕生致力于西方哲学德研究与教学工作,尤其是中西哲学思想的比较、交流与对话。他是海德格尔哲学专家,是最早向中国介绍海德格尔思想的人,他的海德格尔思想的中文译介工作在我国哲学研究工作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写有中外文论文多篇,译有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形而上学导论》、《形而上学是什么》等书及译文多篇。80年代以来,他主持编译《存在主义哲学论著选辑》(上下卷),主持完成了七五国家社科重点课题《现象学思潮研究》,并多次出访欧美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为中国哲学界参与国际学术文化交流做出了贡献。另外他还应中央编译局的邀请,根据德文原文重新校订了马恩经典著作《神圣家族》和《德国农民战争》等文。

㈦ 急急急,用经济法知识分析三鹿事件和金融危机

材料一:近期,甘肃等地陆续报告多起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 。现已初步查明,导致这些婴幼儿患病的主要原因是患儿服用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三鹿牌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是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材料二: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专题做出部署。一是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成立由卫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二是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三是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由质检总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全面检验检查,对不合格奶粉立即实施下架。四是尽快查明婴幼儿奶粉污染原因,组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五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人。六是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管机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9月22日,根据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调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鉴于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同志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 的请求。任命王勇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免去其国务院副秘书长职务。蒙牛、伊利、光明液态奶中国名牌称号被撤销。

材料三,有关人士表示,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将对中国整个乳制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除了短期内相关企业利益受损外,这一行业的竞争主体、产品结构、企业架构、供应链等都将发生变化。

探究路径

(1)运用经济常识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

①用商品的基本属性分析。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着,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价值。商品生产者要想实现商品的价值就必须重视产品的质量。三鹿奶粉事件说明生产者要想获利,必须严把产品质量。

②用价值规律的内容、作用分析。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生产者要想在竞争中获利,必须使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努力提高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走科技和科学管理之路。而三鹿奶粉等厂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没有*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生产价廉物美的放心产品,而是在奶中加进三聚氰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坑害消费者,以牟取暴利。

③用市场经济的弱点和缺陷分析: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有些企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讲职业道德,一切向钱看,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说明了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的监管,打击不法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违法活动,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④用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分析: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有健全的法制基础,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依据市场经济的法规进行。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三鹿奶粉事件说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上。国家对有关人员的处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法制性。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发生,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要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国家必须加强法律手段,使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机可乘。

⑤用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分析: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追求利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三鹿奶粉事件说明了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一己私利,背离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⑥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分析:

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正确方法和途径是:一是依*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企业,提高企业职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二是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以最少的消耗生产出最多的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说明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历练内功,走科技和管理之路。搞歪门邪道不但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反而葬送企业。

⑦用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企业的信誉、形象和不正当竞争有关知识分析

作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应该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任何企业经营者都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反对损人利己,敢于同制假售假、非法牟利、投机欺诈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作斗争。三鹿奶粉事件反映了一些企业的经营者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职业道德素质低下。为此加强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具有重要性。

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对企业的生存竞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信誉是指企业在一切经济交往中要诚实守信,反对失信和欺诈。企业形象是指企业的产品、服务在社会中留下的印象,以及所受到的评价和认同。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集中表现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保证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三鹿等奶制品企业在奶粉中添置三聚氰胺,置企业信誉和形象于不顾,导致其中国名牌称号被撤销。这些企业的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

⑧用市场交易原则有关知识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企业经营者能诚实信用,可以企业带来效益;相反,如果缺乏诚实信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非法销售,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又破坏了企业形象。三鹿奶粉事件说明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做到诚实信用,企业才能做大做强。

事件回顾

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这就是震惊全国的婴儿“肾结石事件”。

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做出流向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派出调查组赴三鹿奶粉生产企业调查事故原因,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同类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工商总局加强了对市场上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监督检查。卫生部已组织联合调查组开展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由此造成的婴幼儿患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紧急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诊疗方案,其他相关部门也已采取相应措施。到目前为止,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78名有关人员。

理论思考

首先,三鹿牌部分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这反映了不法分子采用假冒伪劣手段欺骗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互利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形式,但具有自身的弱点和缺陷,需要国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坚持和优化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可*保证。

其次,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做出流向部署,体现了国家实施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到目前为止,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78名有关人员,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使我国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协调有序的运行,必须将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等纳入法制轨道,促使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三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奶粉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奶粉的违法行为,净化奶粉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捍卫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要求。

最后,事件也说明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建设,无论是投资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需要树立自我负责的道德意识,既要使自己的经济行为尽可能为社会、他人和自己都带来好处,又要笃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使整个社会生活更加文明和进步。

㈧ 运用税收相关知识谈谈你对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认识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国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个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宏观及微观路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认为: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高度,“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税收法治也正是置于这个大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一是树立法定理念,充分挖掘税收法定原则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精神。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确认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三是落实立法规划,改进立法程序,保证税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来自各地税务部门的实务人员阐述了自己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看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常新友副处长认为,应提高税收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处理好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施宏处长反思了我国税收法定实践,在立法层面,人大没有尽到税收立法授权之后的监督职责,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足;在执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失控;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启动税法领域的司法解释,税收案例的数量较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李青处长指出,税务机关不能将完成征税指标作为唯一的工作导向,而必须依法征收。如果不实行税收法定,就会使税务执法的随意性非常大,既导致收了不该收的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也导致该收的税没有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张岳文副处长认为,我国税收领域的现状是法律理想难以与现实相衔接,引发法律的“脱节”。一方面需要考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结合,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接中国本土的地气;另一方面需要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层面的相互跟进。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交流了自己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重点提出了关于税法解释的一些体会。天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本认为,税法应当对课税要素进行相对明确、详细的规定,增加法律中的严格性规则,不宜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税法解释权留有过大的余地。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同样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解释不能适用扩大解释的方法,才能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促进税法的确定性。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荣法指出,行政机关的税法解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确立“禁止扩大”以及“尊重本意”等两项解释原则。建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分为纳税服务、涉税建设、涉税处罚三大部分,转变“轻服务、重管理”的态度,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相互信赖,强化违反税法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四、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的前景展望

税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着税收法定入宪、税收授权立法、税法的本土化思路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展望了我国税收法治可以依循的前进方略。

《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并非资产阶级所固有,而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都被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家保护人权的必由之路,故我国有必要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同时,面对复杂的国情现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区分轻重缓急,兼具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认为:从《决定》的布局安排看,税收法定原则被定位为民主建设中的大事情,它牵涉到人民主权、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到扩大民主和加强法治。税收立法应当回应现实需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回应老百姓的愿望,还应当确立阶段性的任务,结合我国的国情、社情和税情,制定具体的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傅红伟处长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国际规则,也已经在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共识,下一步的重点就在于如何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具体工作当中。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路径被视为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税务机关等多个机关相互合作,共同作出努力。

湖南省税务干部学校何小王教授针对我国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突破、超越权限的现象,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依据应当具体化,并引入外部的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的监督体系。另外,既然旨在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中明确了“禁止类推适用”原则,那么,旨在保护财产权的税法也可以考虑确立相近的原则,禁止税法领域的类推和比照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有关税收授权立法的学理和实践,阐释了其对于我国处理税收授权立法现象的启发,提出在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上,需要将立法机关的强大、行政机关的谦抑、司法机关的补足这三者密切结合。我们不能单纯地肯定或否定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个必须坚持的底线是,重要的课税要素应当严格地由狭义法律进行规定。

五、闭幕总结

闭幕式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靳万军副司长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果,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不断改进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从意识与理念、体制建设与机制创新等维度着手,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协同并举,以共同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重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固然应考虑中国国情,但这项原则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回到《决定》的本意上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只能指狭义的法律。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保护纳税人权利、限制公权力,落实路径是在5-10年的时间里,将所有的税收行政法规都上升为税收法律,且应为“良法善治”。唯有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进步,民富国强的治国目标才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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