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熊教授
『壹』 熊素英的历史,出身,家世,医科。
熊素英
熊婆婆是中国近代名医熊小儿的女儿,家中几个兄弟姐妹都在济世救人,名副其实的中医世家,对各种慢性病调理相当在行,儿科、妇科也不在话下。
熊膺明教授是四川省名中医,人称“熊小儿”,主任医师,著名专家,四川省名中医,熊氏医学第三代传人。
『贰』 著名作家熊召政,家住哪里在何处任职如何联系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申请与实施等保护和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的经费。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依法保护、完善服务的原则,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促进、教育、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专利宣传教育,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本市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教育;鼓励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六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前款禁止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
第八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当事人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十一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或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且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措施不能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第十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抽样取证;
(五)登记保存;
(六)对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十五条 专利纠纷的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参展的有专利标记的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第十七条 在专利技术交易中,让与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十八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档案;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制定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对专利的实施工作;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本市建立专利研究开发、实施和交易的服务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技术进步的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因特殊困难需要获得帮助的,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资助的具体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促进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或者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并将取得专利的情况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内容。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专利,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专利权及与专利权有关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涉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向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促进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专利权人依法实施其专利。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享有的专利,本市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享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优先采购含有本国自主研究开发专利的产品。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执业,不得从事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与委托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等违法活动。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专利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进行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提供生产经营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
(二)对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明知他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的项目予以立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叁』 汕头大学理学院的师资团队
双聘教授 王梓坤院士 博士(莫斯科大学,1958年) 主要从事概率论研究 朱克和教授 博士(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1986年) 主要从事分析数学研究 全职教授 麦结华教授 硕士(广西大学,1980年) 主要从事动力系统研究 乌兰哈斯教授 博士(芬兰Joensuu大学,1998年) 主要从事复分析,调和分析研究 杨忠强教授 双博士(四川大学,1990年;日本筑波大学,1994) 主要从事拓扑学研究 娄增建教授 双博士(中科院数学研究所,1998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2002年) 主要从事复分析、调和分析研究 林福荣教授 博士(香港大学,1995年) 主要从事数值代数研究 杨守志教授 博士(西安交通大学,2002年) 主要从事小波分析、数值分析及信号处理等方面的研究 叶瑞松教授 博士(上海大学,1995年) 主要从事分形、小波分析研究 刘轼波教授 博士(中科院) 任玉杰教授 博士(大连理工大学,2007年) 从事数学机械化和非线性科学研究 肖 潭教授 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997年) 主要从事纳米结构和纳米复合材料力学以及细胞生物物理学研究 马文辉教授 博士(南京大学,1996年) 主要从事铁电体与压电体等智能材料领域研究 李邵辉教授 博士(中科院上海光机所,2005年) 主要从事激光与物质相互作用、光电子及光纤通信技术研究 吴萍教授 博士(中山大学,2007年) 主要从事金属氧化物纳米线的制备、表征和应用研究 苏建新教授 博士(英国Liverpool大学,2003年) 主要从事结构声的研究及应用 王江涌教授 博士(南非自由州大学,1997年) 主要从事薄膜材料合成、分析及应用研究 郭锡坤教授 硕士(中山大学,1982年) 主要从事环境净化催化剂和组织工程材料的制备、结构与性能研究 李 丹教授 博士(香港大学,1993年) 主要从事光功能过渡金属配合物的合成、晶体结构和性能研究 尹业高教授 博士(香港大学,1996年) 主要从事无机配合物合成和性质研究 张 歆教授 博士(香港大学,1998年) 主要从事纳米材料的制备及应用、生物燃料电池研究 陈 展 光教授 博士(中南大学,2006年) 分子光谱分析新方法研究及其在生命科学中的应用研究 宋一兵教授 博士(华南理工大学,2002年) 主要从事多相催化研究 佟庆笑教授 博士(中科院理化所,2004年) 有机化学及光化学器件研究 黄晓春教授 博士(中山大学,2004年) 主要从事功能配合物与超分子化学研究 陈汉佳教授 博士(中山大学,2006年) 主要从事功能高分子材料及环型高分子材料研究 李远友教授 博士(中山大学,1998) 主要从事水产养殖学、鱼类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和鱼类毒理学与水产资源保护利用研究 王子元教授 博士(1995,康斯坦茨大学;1998,科隆大学) 主要从事Protocadherin分子的生物化学研究及其在中枢神经系统发育过程中的作用研究 胡 忠教授 博士(兰州大学,2000年) 主要从事植物分子生物学与基因工程研究 其他骨干教师 熊成继副教授 博士(南京师范大学,2003年) 主要从事复分析研究 韦才敏副教授 博士(大连理工大学,2005年) 主要从事随机模型理论与方法研究 谷敏强讲师 博士(北京师范大学,2007年) 主要从事模糊系统,格与拓扑研究 谭超强讲师 博士(中山大学,2008年) 从事调和分析研究 余成杰讲师 博士(香港中文大学,2008年) 主要从事基础数学研究 罗以琳副教授 博士(香港大学,2000年) 主要从事纳米硅基薄膜的制备及结构性能的研究 林舜辉讲师 博士(香港城市大学,2000年) 主要从事半导体物理及半导体器件、电子薄膜材料研究 朱维安副教授 博士(重庆大学,1997年) 主要从事光电子与微电子,微型光机电系统,图像传感器研究 池凌飞实验师 博士(中山大学,2007年) 主要从事低维纳米材料的制备、表征、应用研究 孙国勇副教授 博士(中科院上海光机所,2005年) 主要从事光学方向研究 高文华副教授 博士(兰州大学,2005年) 主要从事色谱分离技术及定量构效关系研究 方奕文副教授 博士(华南理工大学,2006年) 主要从事催化材料及光谱分析研究 章跃陵副教授 博士(厦门大学,2003年) 主要从事海洋分子生物学研究 杜 虹副教授 博士(暨南大学,2003年) 主要从事环境生物学研究 钟名其高级实验师 博士(香港中文大学,2006年) 主要从事植物遗传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 刘杨副教授 博士(天津大学,2006年) 主要从事生物化工,制药分离,海洋产物提取等研究 李升康副教授 博士(中山大学,2006年) 主要从事微生物分子学、生态学及海洋微生物研究 理学院共有员工92人,其中主讲教师64人(教授27人,副教授27人),有博士学位42人。

『肆』 熊卓为的启示
事故在于现行执业医师考试制度存在缺陷!
现状:较真的话,教学医院都有“非法行医”行为
整个事情的起因是:2005年12月,熊卓为教授到北大医院治疗腰疼,手术后第7天,熊卓为抢救无效死亡。熊教授的丈夫在调查中发现,当时抢救的主治医生竟然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学生,于是他据此到法院起诉了北大医院。此案在2009年7月1日由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在二审开庭前,有关媒体的报道让此事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大医院里存在“非法行医”的说法更是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按媒体的报道,如果较真的话,全国的教学医院都有‘非法行医’行为。”北京一家大医院的知名主任医师针对北大医院事件对记者如此评说。 这名主任医师认为,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教学医院有接受医学生实习的责任,同时医院的正式编制很少,但工作量大,尤其是北京的一些大医院,所以就需要学生来做临时工的工作,而且医生在大型手术时,需要多人辅助配合,会有实习、见习医生和住院医生上手。
在互联网的论坛上,讨论该事件的不少网友均表示,有过被实习医生独立接诊的经历,特别是在教学型的医学院附属医院最为普遍。
记者在北大医学部了解到,北京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为8年制本硕博连读,学生在校接受一段时间专业学习后,还需前往相关医院进行教学实践和学习。 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多名临床医学生告诉记者,他们用3年半的时间在北大本部和医学部实习,然后用4年半的时间在北大第一医院、北大第三医院等教学医院学习和实践。 一名学生介绍,在医院的4年多时间,前两年他们的身份是实习医生和见习医生,除了上课外,还抄写病历、协助主治医生了解病史等,但不得自主诊断开处方。之后转为住院医生,就可以看病开处方了,但必须有指导主治医生的认可盖章。 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陆君认为,在年轻医生成长过程中,必须要有到医院实习的经历,但在其实习过程中从事的临床实践活动,按刑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不能界定为“非法行医”,但必须要有指导医生负责,否则属于管理失职。
缺陷:最快获得行医资格也需在医院无证工作2年
在“北大第一医院学生行医致人死亡”一案中,北大医院坚决否认有“非法行医”或“无证行医”等现象,称熊卓为案涉及的住院医师于峥嵘当时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我挺委屈。”被死者家属指认当时“非法行医”的当事人之一的于峥嵘对记者说,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参加一个考试,合格发两个本,《医师执业证书》晚于《医师资格证书》发到手中也不是我造成的。” 陆君介绍说,临床医学毕业生要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一年才能参加考试;低于本科学历者只能先通过助理医师考试,然后再工作满若干年后才能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毕业生拿到《医师执业证书》后,才能正式获得行医资格。 刚刚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解放军301医院的曹医生认为,导致见习医生、医学研究生在医院无证行医的根源,在于现行执业医师考试制度存在缺陷。
医院反驳:报道失实断章取义
昨日,北大医院对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作出书面回应(有删节):
1月3日21时许,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了一档题为《北大医学教授为何死在北大医院?》的节目,其中多次提到我院“非法行医”,该报道内容失实、断章取义,及其严重地毁坏了我院的名誉。
死者熊卓为术后发生了肺栓塞并发症,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重症监护室死亡。肺栓塞乃骨科术后卧床可能发生的致死性的并发症之一,而手术本身的成功不能否认。
新闻记者并非骨科专家,却公然使用“治死”作为主标题内容耸人听闻,有悖于记者的职业道德!
此外,节目中多次出现“非法行医”或“无证行医”等词汇,亦非属实报道。为熊卓为施行手术的主治大夫李淳德系我院骨科主任,是医院的注册医师,其他相关医师亦不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况,本案涉及的住院医师于峥嵘亦已取得医师资格……
该节目在本案二审的两天前播出,在宣判前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将有可能干涉司法,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委员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2009年11月3日
疑点一
未用抗凝剂导致死亡?
王建国说,熊卓为是先一天中午入院,次日早晨即做手术,医院没有门诊推荐,没有入院病历,更没有术前讨论。违反了对老龄病人(49岁属老龄病人)进行手术前必须有的观察期的规定。而且,妻子出现肺栓塞前的十几个小时,就发现了呼吸困难的情况,然而院方在已经预知风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放任肺栓塞的发生。
王建国还说:手术后,熊卓为脚就开始胀,腿部肿胀得厉害。但他们不仅没有给她检测,还给她吃大量的止痛药,以掩盖血栓疼痛的表征。王建国说,“后来才知道,那时候她已经血栓很严重了,呼吸不畅,那肺肯定受到影响,但他们还是没采取措施。”
疑点二
病历多处遭遇修改?
王建国和律师还发现,病历也存在被修改的痕迹。经统计,被修改的地方不下10处。
王建国说,妻子熊卓为当初明明是自己走着进医院,但这一情况却被院方改成了坐轮椅入院。这些情况都有她的学生和同事作证。妻子的肋骨断了3根,这一点竟然在病历中消失了。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病历上确认的死亡时间是2006年1月31日凌晨4点50分,但病历载3点30分处理尸体。在证明熊卓为死亡的心电图上,心跳呼吸停止的时间则是6点53分;死亡诊断是肺栓塞,手术记录却是因心脏和肝脏破裂大出血无法止血才放弃抢救的;熊卓为第4、5腰椎明明是一度滑脱,后来病历上出现的却是二度滑脱。根据教科书记载,腰椎一度滑脱不是手术适应症,只有保守治疗无效,且滑脱进行性发展的情况下,才需要手术。
疑点三
是否存在“非法行医”?
在熊卓为的病历记录上,记者看到,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主治医生叫段鸿洲、于峥嵘和肖建涛,最后的死亡证明,也是于峥嵘开的。而王建国告诉记者,这3个人中,段鸿洲和肖建涛,既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没有取得执业证书。而于峥嵘当时虽然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同样没有取得执业证书。
王建国的代理律师卓小勤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在熊卓为教授治疗过程中,多处医嘱和病程记录都没有上级医生签字确认,很明显属于非法行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