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 香港法律制度的作者介绍
作 者 简 介
赵秉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职博士生、硕士生导师
汤树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职博士生、硕士生导师
林 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黄京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甄 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职博士生
王新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职博士生
应苏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姚 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苗连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双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在职博士生
杨正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韩延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2. 剪辑赵忠祥的动物世界侵权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声音权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此,借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的话
①声音跟相貌一样,都是人格特征;
②声音有经济价值,个人特征运用到市场经济中,会产生经济利益。声音在商品化利用时还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如 赵忠祥给《动物世界》、 李立宏给《舌尖上的中国》解说等。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网络上网络视频传播和再剪辑的视频,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拥有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权的话,擅自出版是构成侵权的。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将他人的作品进行剪辑并且用于盈利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属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的。
3. 陈兴良一些资料
陈兴良 个人简介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干事、北京
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委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成果:
个人专著
《正当防卫论》、《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等;主编《刑
法全书》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学原理》等30多部;合译《立法理
论——刑法典原理》等4部。
陈兴良 法学专著(同名著者未经筛选)
□刑事法判解(第9卷)/陈兴良,2005-7-1版
□刑事法判解(第8卷)/陈兴良,2005-5-1版
□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陈兴良,2005-3-1版
□刑事法评论(2004)(第15卷)/陈兴良,2004-12-1版
□刑事疑案评析/陈兴良,2004-11-1版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死刑问题研究)(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
□中国刑事政策检讨/陈兴良,2004-7-1版
□刑事法评论(第14卷)(2004年)/陈兴良,2004-7-1版
□公法(第5卷)/陈兴良,2004-7-1版
□法治的言说/陈兴良,2004-5-1版
□刑事法判解(第7卷)/陈兴良,2004-4-1版
□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幼女司法解释为视角/陈兴良,2003-1-1版
□法外说法(陈兴良序跋集I)/陈兴良,2004-3-1版
□书外说书(陈兴良序跋集II)/陈兴良,2004-3-1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刑法哲学(修订三版)/陈兴良,2004-2-1版
□刑事法评论(2003)(第13卷)/陈兴良,2003-9-1版
□刑事法判解(第6卷)/陈兴良,2003-10-1版
□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陈兴良66,2003-8-1版
□刑法学(博学法学系列)/陈兴良,2003-8-1版
□刑法理念导读/陈兴良,2003-8-1版
□中国死刑检讨(第1辑)(中国法治检讨丛书)/陈兴良,2003-5-1版
□刑事法评论(第12卷)/陈兴良,2003-4-1版
□刑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陈兴良,2003-4-1版
□刑法的启蒙(法学学术随笔)/陈兴良,2003-2-1版
□法治的界面/陈兴良,2003-1-1版
□刑事法判解(第5卷)/陈兴良,2002-11-5版
□刑事法评论(第11卷)/陈兴良,2002-9-5版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文库6)/陈兴良,2002-8-13版
□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陈兴良,2002-3-1版
□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0卷)/陈兴良,2002-3-1版
□刑法总论(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陈兴良,2002-3-1版
□刑法疑案研究/陈兴良,2002-2-1版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2001-8-1版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9卷)/陈兴良,2001-12-1版
□法治的使命/陈兴良,2001-12-1版
□刑事法判解(第4卷)/陈兴良,2001-10-1版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8卷)/陈兴良,2001-8-1版
□刑事法判解(第3卷)/陈兴良,2001-2-1版
□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陈兴良,2000-9-1版
□刑事法评论(第7卷)/陈兴良,2000-10-1版
□刑事法评论(第6卷)/陈兴良,2000-6-1版
□刑事法判解(第2卷)/陈兴良,2000-4-1版
□刑法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陈兴良,2000-5-1版
□刑事法总论(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丛书)/陈兴良,2000-1-1版
□罪名指南(上下)/陈兴良,2000-1-1版
□刑事法评论 (第5卷)/陈兴良,2000-1-1版
□刑法的人性基础/陈兴良,1999-8-1版
□走向哲学的刑法学/陈兴良,1999-9-1版
□刑法适用总论 (上下)/陈兴良,1999-6-1版
□刑事法评论 (第4卷)/陈兴良,1999-8-1版
□刑事法判解(第1卷)1999/陈兴良,1999-7-1版
□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陈兴良,1999-4-1版
□刑事法评论(第3卷)/陈兴良,1999-1-1版
□刑法全书(97刑法丛书)/陈兴良,1997-4-1版
□刑法疑难案例评释/陈兴良,1998-7-1版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陈兴良,1998-6-1版
□刑事法评论(第2卷)/陈兴良编,1998-4-1版
□刑法的启蒙/陈兴良,1998-1-1版
□刑事法评论(第1卷)/陈兴良,1997-7-1版
陈兴良 法学论文(同名作者未经筛选)
□名师名作惠及吾辈――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陈兴良,周光权,
引文索引(陈兴良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未经筛选)
□情节犯新论 /王国平,,
□论对向犯 /侯斌,,
□论情节犯 /王国平,,
□论集资诈骗罪 /秦德良,,
□论“严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 /秦德良,,
□我国期货刑法的重构 /秦德良,,
□现实至理想的回归—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理性思考 /赵晓林,,
□试论非法经营罪 /何云,,
□死刑存废之比较 /杨帆,,
□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估 /周介昆,陈柏安,
□窃电犯罪初论 /张明慧,闫海,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罗广建,,
□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 /曾明生,,
□论刑罚的目的 /李磊,,
□北京市首例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引发的意见分歧和法条竞合的法理冲突 /李旺城,郭小锋,
□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多维视野下的分析 /李翊,,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 /郑铭勋,,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 /罗许生,,
□混合身份共犯研究 /张连华,闻静,
□论刑法基本原则确立 /黄建华,,
□刑罚目的论 /李英伟,,
□对违法阻却事由的一些思考 /齐汇,,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 /袁明圣,,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陶苏鹏,,
□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王晓辉,,
□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包雯,胡利敏,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朱永德,,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 /叶良芳,,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黄立辉,,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 /李秉勇,,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 /郭锐林,,
□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钊作俊,,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 /葛利江,,
□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问题----"龚建平黑哨案"的法律分析 /韩荣和,,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 /郭锐林,,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李秉勇,,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周珺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 /陈清浦,,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梁华仁,陈清浦,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孟奇勋,,
□试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 /苗勇,,
□抢劫罪行为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陈清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梅瑞琦,,
□试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 /王超,周菁,
□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质疑 /王超,,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转换——对一项司法解释的质疑 /杨忠民,,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阎利国,,
□洗钱犯罪研究 /钊作俊,,
□试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钊作俊,,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钊作俊,,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姚建龙,,
□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 /姚建龙,,
□论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龙,,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吴政,,
□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展望 /钊作俊,,
□“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辨析 /柯明泉,陈志凡,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法相应立法的完善 /范德繁,,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邓晓霞,,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朱铁军,,
□罪行法定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韩克芳,,
□论绑架罪的认定 /王宗光,,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肖中华,周军,阎颖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刘仁文,,
4. 请问人大法学教授王轶是镇平哪里人追加50分,谢谢!!!
王轶是镇平高丘镇的!
附上简历:
王轶 民法学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1989年9月-1993年7月,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3年9月-1996年7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1996年9月-1999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民法学博士学位
1999年7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2001年8月-2005年9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
2005年9月至今 ,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9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研究领域:
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主要著作:
1、《物权变动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王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王轶(副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合同法新论•分则》,郭明瑞、王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代表性论文: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第6卷,1997年);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卷,2003年);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等。
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等
1993-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1996-200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5. 张小虎的个人简介
1999年获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流动站,1999年-2001年从事犯罪社会学研究。曾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兼书记)、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犯罪学研究所所长。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等国内外期刊上,独立发表法学学术论文90余篇;独立出版学术著作《刑事法律关系的构造与价值》、《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罪刑分析》、《刑法的基本观念》、《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等。

6. 2004年上过百家讲坛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历史学教授都有谁
2004年《百家讲坛》特邀专家之人大系列http://www.cctv.com/program/bjjt/12/index.shtml
冷成金:人民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古典文学教研室教授。
周 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家洲: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教授。
袁济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姚 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宏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 林: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7. 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田宏杰
田宏杰
网络名片
田宏杰教授田宏杰,女,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文化、经济刑法、比较刑法。
目录
生平
成就及荣誉
学业履历
工作履历
社会兼职
科研成果获奖情况
外语水平及能力
著作
论文生平
成就及荣誉
学业履历
工作履历
社会兼职
科研成果获奖情况
外语水平及能力
著作
论文展开 田宏杰 老师
编辑本段生平
学术研究兴趣浓厚,不仅知识面丰富,研究视野开阔,而且治学勤谨。在攻读刑法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期间,每年均因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荣获一等奖学金。受聘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工作期间,在承担繁重的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仍独立主持完成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作为主要承担人参与完成国家重点社科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8项(其中含部级重点科研项目4项),现独立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项(重点项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资助项目1项。不仅通晓英语和日语,而且在刑法学领域中研究成果较为丰硕。迄今为止,已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90余篇(其中,中国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5部,2人合著3部,主编、参编学术著作近50部,在刑法学界产生了一定影响,引起普遍关注和好评,8项科研成果10次荣获国家及省部级奖励,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2002年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被评为2002年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个人专著《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2005年被评为中国首届优秀法律图书奖(理论著作类)。 不仅在科研方面成绩突出,而且具有很强的爱岗敬业精神,兢兢业业于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自2000年走上教学工作岗位以来,不仅每年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而且在承担繁重的本科教学任务的同时,承担了具有相当难度的外国刑法学、中国刑法史、法律英语、行政刑法、经济刑法等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并能一一出色完成,不仅在全校历年教学评估中名列前茅,而且因教学深入浅出,生动形象,能够结合授课对象的需求,准确高效地将立法、司法、学术研究和各类法律考试的最新动态及时传递给各类各层次的学生以及培训的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因而教学深受学生和教训人员好评,被学生评为“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欢迎的老师”之一。
编辑本段成就及荣誉
鉴于在科研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2001年由北京市教委批准,提前1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聘为兼职研究员;同年,应欧盟邀请,作为中国――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高级访问者代表团”成员访问欧盟8国,参加欧盟司法改革运动的考察培训;2002年1月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聘为刑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2003年经北京市教委评定,提前3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4年4月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聘为客座研究员;同年10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引进人才,引进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工作;2005年1月,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
编辑本段学业履历
1984年~1987年 重庆一中(高中) 1987年~1991年 四川大学数学系应用数学专业(本科) 1994年~1997年 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997年~2000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003年~2005年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在校学习期间所获荣誉和奖励情况: 1994年~1995年 四川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 光华奖学金(一等奖) 东京银行奖学金(一等奖) 1995年~1996年 四川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 光华奖学金(一等奖) 东京银行奖学金(一等奖) 1997年 被评为“四川省优秀毕业生”和“四川大学优秀毕业生” 1997年~1998年 中国人民大学“吕振万奖学金”(一等奖) 1998年~1999年 中国人民大学“中经报联报业奖学金”(一等奖)
编辑本段工作履历
1991年7月~1994年8月 成都昆仑计算机公司从事计算机编程及应用 2001年11月~2003年11月 破格晋升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 2001年10月~12月 中国--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高级访问者代表团”访问欧盟8国(英、法、德、比、荷、卢、丹、瑞典) 2002年6月 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获2002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2003年11月~2004年10月 破格晋升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2004年10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2005年1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2007年3月~ 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法现代化研究所所长
编辑本段社会兼职
⒈2001年09月~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研究员 ⒉2002年07月~ 中国法学会会员 ⒊2004年04月~ 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⒋2004年9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⒌2003年9月~ 北方天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编辑本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
⒈论文《故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罪的架构分析及立法建议》(合写,第二作者),1995年获四川省法学会优秀论文奖。 ⒉论文《挪用公款罪司法适用问题研析》(合写,第一作者),2000年9月获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海南杯”世纪优秀论文三等奖。 ⒊论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合写,第二作者),2001年3月获《人民检察》2000年度优秀论文三等奖(部级奖)。 ⒋《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个人专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月版),2001年11月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002年7月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003年9月获司法部法学科研成果优秀奖。 ⒌《公务活动中犯罪界限的司法认定》(参写,作者排名:2,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版),2002年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⒍《我国入世后的反偷渡活动防治对策研究》(独立撰写),2003年12月获公安部直属机关“WTO与公安和队伍建设”征文比赛优秀奖。 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独立撰写),载《法律适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国家法官学院主办)2003年第7期;2004年3月荣获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度优秀论文 二等奖。 ⒏《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个人专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2005年1月荣获中国首届法律图书学术类著作优秀奖(奖项不分等级)。 ⒐《中国刑法解释》(参写,撰写字数:20万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2006年荣获司法部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编辑本段外语水平及能力
为更好地参加学术交流,了解国外学术研究的最新动态,本人多年来一直注重英语能力的训练,现在能够比较熟练地应用英语进行对话、阅读和翻译。此外,本人还学习了日语(二外)和法语(三外),有一定的听、读、写、译基础。
编辑本段著作
1.《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独著) 2.《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研究》(独著) 3.《违法性认识研究》(独著) 4.《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独著) 5.《“打黑除恶”刑事法律适用解说》(2人合著)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2人合著) 7.《妨害司法罪》(3人合著) 8.《单位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主编) 9.《金融诈骗犯罪研究》(副主编) 10.《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挪用公款罪》(主编) 11.《黑社会性质犯罪抗制对策研究》(副主编) 12.《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总则之比较研究》(合著) 13.《刑法总则案例分析》(副主编) 14.《刑罚适用例说》(副主编) 15.《金融犯罪比较研究》(合著)
编辑本段论文
1.《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独立撰写) 2.《挪用公款罪司法适用问题研析》(第一作者) 3.《中西刑法现代化起源之比较考察》(独立撰写) 4.《刑罚目的研究——对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独立撰写) 5.《论刑事立法现代化的标志与特征》(独立撰写) 6.《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司法适用研究》(独立撰写) 7.《试论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完善》(独立撰写) 8.《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独立撰写) 9.《侵犯专利权犯罪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兼及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完善》(独立撰写) 10.《票据诈骗罪客观行为特征研究》(独立撰写) 1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独立撰写), 12.《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独立撰写) 13.《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独立撰写) 14.《论刑事司法解释的创造性、限度及其方法》(独立撰写) 15.《宽容与平衡: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思考》(独立撰写) 16.《试论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及其司法认定》(独立撰写) 17.《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诉讼关系解读—兼论刑事诉讼对犯罪构成的结构要求》(第一作者) 18.《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 19.《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2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司法适用研究》 21.《宽容与平衡:中国刑法现代化的伦理思考》 22.《试论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及其司法适用》 23.《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 24.《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2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法规定的反思》
8. 你对不幸者有怎样的认识500
26.11.2021
本文字数:4664,阅读时长大约7分钟
导读:一时间,“个人怎么破产”“是否破产了就不用还账了”“会不会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等问题被热议。
作者 |第一财经 林春挺
面对电视台的镜头,呼女士感慨不已,“政策、法律都不是无情的,是真的有温度的。”她是我国境内首起个人破产清算案的当事人。
11月8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我国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由此产生。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个人也能破产了”,这对我国内地来说尚属新鲜事。一时间,“个人怎么破产”“是否破产了就不用还账了”“会不会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等问题被热议。
“我们在这个案件里面,一方面要体现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障债务人以及她所抚养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另外一方面要防止恶意破产,整个程序是非常严格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关于个人破产,我国尚无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个人破产清算首案之所以会产生于深圳,或与深圳出台了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有关。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深圳中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案已超过800件。而过去几年,浙江和江苏等地也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插图/韩文婷
个人破产:救济“诚实而不幸者”
是什么样的境遇,让呼女士走到了申请个人破产这一步?
深圳中院裁定书显示,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被迫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
呼女士的负债账单,包括银行借款275万余元、信用卡借款30余万元、朋友借款90余万元、经营贷5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这是她无法承受之重,但她也未逃避。2018年,她卖掉名下唯一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至今仍负债140余万元。
“我们这个熟人社会里,你能躲到哪里去?我不赞成这样(逃避)的生活态度。”她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这样表示,“我不希望让孩子以后说,我妈妈是个‘老赖’,所以我一直在勉力还(债)。”
然而,去年呼女士的生活已经到了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境地,虽然她想努力还清债务,但已经有心无力。
在了解个人可以申请破产的信息后,呼女士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提出了申请。
2021年6月9日,呼女士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她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裁定书显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呼某须按照《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这位债务人,经过我们的清算,经过管理人的调查、债权人的监督,都认为她是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标准……法院依法对她宣告破产。”曹启选说。
根据深圳中院上述裁定书,经管理人调查认为,呼某关于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的陈述符合事实,债权人对呼某的陈述和管理人的调查结论也未提出异议。
外界容易忽略和混淆的一点是,深圳审结的个人破产相关案并非只有呼某案一起,在此之前,深圳另外审理了两起个人破产相关案件:7月,深圳中院批准了一起个人破产重整计划;10月,深圳中院裁定终结一起个人破产和解程序。呼某案是其中之一,属于破产清算,公众俗称的“破产”一般就是指这一类。
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齐砺杰指出,和另外两案不同的是,呼某案是内地第一起法律免责的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他解释,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协商免责,并没有被宣告破产,破产清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免责。
“该案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首次运用了宣告破产和免责考察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宣告破产之后,债务人就进入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届满,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依法裁定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呼某案的特点正是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重整程序的差别所在。”
“在我看来,个人破产清算是最典型的个人破产程序。”徐阳光说,“我一直认为,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中的定海神针,是底线基准。”
曹启选则介绍,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也就是说,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而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首要标准,是债务人是否已经如实履行了申报义务。以呼某案为例,呼某申报的财产、债务,跟后来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基本一致,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能够跟开办公司的经历、投入等情况对应。
深圳实践:非“老赖”避风港
深圳是我国内地首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地方条例的城市,这也是“不想逃”的呼女士能够在此申请个人破产程序的重要原因。
今年3月1日,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市正式实施,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内地的破冰之举。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但在《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前后,社会上不乏“该条例就是‘老赖’的避风港”等观点,甚至出现一些反对声音。
“很多人反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原因是担心它变成债务欺诈的工具,我认为这种担忧是多余的。”齐砺杰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增加机构债权人的风险,或者说保障债权人利益,靠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据齐砺杰介绍,《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遏制逃废债,如对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追究法律责任、严格限制免除债务条件、设置3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等;如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可对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起到警示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反而是打击‘老赖’逃债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徐阳光向第一财经记者举例说,破产信息登记系统将全流程记录自破产程序启动之后的债务人的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动状况,面向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开放,实现全方位的监督。
“在深圳条例(《个人破产条例》)立法过程中……历经数十稿讨论、修改、完善,深圳条例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的制度设计。”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综合办主任景晓晶最近撰文介绍,“同时,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特点,深圳条例还加强了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债务人及其家庭财产申报、破产撤销权行使、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信息公开公示机制等关键条文构建,织密反破产欺诈法网。”
一个反面案例是,深圳中院于5月14日作出第一份不予受理申请裁定,正是因为查明申请人在离婚后以个人名义举新债去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旧债,同时无法对其财产转移、处分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其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类似的失败案例还有,首批受理但和解失败的张某芳案,就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消费支出存在疑点,且偿债比例较低,最后未能达成和解。截至9月底,深圳中院累计裁定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9件,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7件。
“在深圳的实践过程中,也有经验需要吸取。比如,有的人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时,明显是想借此讨债,对此法院采取的做法是劝对方不要申请。”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但将来不应该是选择劝的方式,而是直接去查,如发现申请人欺诈性破产、逃废债、隐匿资产、转移资产等行为,法院可以就此进行对外公布,同时刑事打击的配套也要跟上。”
目前,深圳已有不少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披露的数据和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显示,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年龄主要集中于30岁到50岁区间,绝大多数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创业失败或者经营困难。
“这个(个人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建立了预期,让他们知道,即便自己失败了,大不了过一段苦日子。”李曙光说,“但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债务的压力就会伴随他们终生,无法翻身。”
多地探索:补齐制度短板
“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缺失所带来的负面效益正日益突出,当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非常必要。”在齐砺杰看来,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只能被纳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在被穷尽一切调查措施之后,成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最终结果是“执行难”案件大量积压。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那么,深圳为何能成为我国内地第一个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城市?
在徐阳光看来,中央之所以把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放在深圳,主要得益于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是经济特区,拥有较高的立法权限,同时深圳紧盯国际发展前沿问题,市场化程度高,创新创业活跃,个人债务困境拯救的需求大,个人破产所需要的诚信建设机制和财产登记系统等配套制度较为健全。“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就能理解为何全国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诞生在深圳了。”
但探索个人破产立法的并非深圳一地。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多地开始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建设。
徐阳光发现,经济越活跃的地方,个人破产立法的需求就越是强烈。国内很多地方都有着很强的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需求,比如浙江温州、台州,江苏苏州等地。“但是,(深圳之外)这些城市都没有争取到进行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权力,所以,它们进行的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的探索,也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司法实践探索。但它们也摸索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好好总结。”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标志着浙江开始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徐阳光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呼某一案的成功审结,标志着深圳中院在个人破产立法试点中,完整审理了个人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三类案件,很好地进行了三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司法探索,为后续各类个人破产案件的高质高效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在徐阳光看来,呼某案的成功审结,进一步让社会公众看到了豁免财产制度、免责考察期和余债豁免制度在个案中的运用,更为全面地认识了个人破产制度在防范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方面的规则设计,也让社会大众看到了个人破产制度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方面展现出来的人文理念,有助于改变大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偏见,增强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立法的信心。从这个角度来说,“深圳是幸运的”。
面对电视镜头,在“至暗时刻”获得法律庇护的呼女士说,“觉得我们(经过个人破产终于)可以‘重生’了,几年以后我们就自由了,我们就跟其他普通人一样了。”
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名誉教授
·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马原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长
·王胜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王景荣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前副秘书长
·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前任校长
·田期玉 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
·石泰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任建新 全国政协前任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前任会长
·刘复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检察长
·刘家琛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长
·孙琬钟 中国法学会前任常务副会长
·江必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张文显吉林大学党委书记
·张军 司法部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耕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
·张思卿 全国政协副主席
·杨景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
·肖扬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
·邹瑜 原司法部部长、中国法学会前任会长
·邹哲开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副主任
·罗锋 公安部前任副部长
·罗豪才 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长
·姜颖 全国人大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前任局长
·姜伟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祝铭山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胡康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唐厚志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唐树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
·唐德华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长
·顾昂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前任主任
·高卢麟 国家专利局前任局长
·尉建行 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曹建明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曹康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梁国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副检察长
·鲁平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前任主任
·端木正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长
·蔡诚 司法部前任部长
·安守廉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马赫穆德·谢里夫·巴西奥尼 国际刑法协会主席、教授
·保罗·布歇法国行政法院大法官
·史蒂芬·布莱登巴赫法兰克福传播学研究所主任、法兰克福维德林纳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弘毅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
·钟期荣 香港树仁学院校长、博士
·阿道夫·迪茨 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外国与国际专利、著作权及竞争法研究所所长
·葛维堡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特别代表
·诺伯特·豪格德国国家专利商标局前任局长
·格鲁夫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埃利希·豪依赛尔 德国国家专利商标局前任局长
·博克哈德·汉斯 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田中和夫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
·久冈康成日本立命馆大学常务理事、教授
·克劳斯·辉勒 德国巴斯夫公司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部部长
·胡鸿烈 香港树仁学院校监、全国政协常委、大律师、博士
·小口彦太日本早稻田大学常务理事、国际部部长、法学教授
·梁美芬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李世光联合国秘书处法律顾问办公室首席法律顾问、法学博士
·克里斯蒂安·路易特 法国艾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名誉校长、欧亚研究所主任
·玛瑞莉·戴尔玛斯·玛蒂 法国大学研究院院士、巴黎-大刑法学教授、国际刑法协会副主席
·松浦晃一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长田丰臣 日本立命馆大学校长
·梁定邦 香港大律师
·西原春夫 日本早稻田大学前任校长、青少年育成国民会议会长
·西村清次 日本立命馆大学理事长、法学教授
·沼田安宏 日本东京沼田律师事务所所长
·奥岛孝康 日本早稻田大学前任校长、法学教授
·米切尔·沃森菲尔德国际宪法协会主席
·约尔根·沙德 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
·森清范日本京都清水寺贯主、北法相宗馆长、宗教法专家
·史蒂芬·苏本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皮埃尔·特律什 法国最高法院前任院长
·王贵国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前任院长
·吴绮剑 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佐藤文男日本专利局前任审判长、审查部部长、专利局工业产权研究所所长、科学振兴财团理事
·威因弗雷德·哈塞默尔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著名刑法学家
·松宫孝明 日本著名刑法学家

10. 中国法学院排名 ~以及中国最有名的法学教授 (请注明是哪个学校的) 求详细解读~
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
另外法学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
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
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
人大的民商法
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
1中国人民大学
2北京大学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
5清华大学
6吉林大学
7复旦大学
8中山大学
9厦门大学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西南政法大学
12南京大学
13南开大学
14浙江大学
15华中师范大学
16华东政法大学
17山东大学
18北京师范大学
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
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 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4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5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
6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
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
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
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
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
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
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
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
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
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
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