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授申卫星
『壹』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著名校友
吉林大学法学院数十年来为中国法学界、司法实务界、政界乃至商界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中坚作用。 何鹏 在我国首开系统研究外国刑法之先河,是新中国最早以以比较刑法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经济法学科创始人之一(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张文显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党组书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哲学博士,博导;原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吉大本硕博),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郑成良 上海交通大学原副校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刑法学博士,博导;国家法官学院原院长(吉大本硕博)
徐显明 山东大学校长(副部长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科委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宪法行政法学博士,博导;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吉大本硕,与上交大原副校长郑成良为同班同学)
注:张、郑、徐三人被誉为“吉大法学三剑客”(北海道大学法学院院长语),硕士同出王子琳教授师门。
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博导,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
杨泉明 四川大学党委书记(列入中央管理,副部长级)
石少侠 国家检察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院长(吉大本硕)
傅廷中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吉大硕士)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现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高鸿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韩世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吉大本硕)
刘瑞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吉大本科)
张 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执行所长,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吉大本科)
吴振兴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硕博)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博导,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吉大硕士)
王 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吉大本科)
王传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原院长(吉大硕士)
莫世键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现任院长(吉大本科)
许 清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已退,吉大本科)
信春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副部长级)(吉大本硕,并且为新中国第一个女法学硕士),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霍存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钱弘道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比较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大本科)
孙世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国际法室主任(吉大本硕)
王刚义 大连理工大学教授、中国冰人、CCTV体坛风云人物(硕博)
杜青林 中央统战部部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曾任海南省和四川省的省委书记
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本)
高憬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本硕博)
孙 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本硕博),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戴玉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部级),二级大检察官(本)
张 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本)
姜建初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硕)
胡可明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本)
梁国庆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本)
赵登举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
谢安山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本)
郝赤勇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政治部主任(本)
白景富 公安部原常务副部长(正部级)(本)
李 熙 中纪委委员,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卫生部党组成员(本)
何晔晖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本)
桂敏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本)
汪永清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本)
王晓晖 中宣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本硕)
孟祥锋 国家保密局局长(本博)
刘 飏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正部级),曾任司法部副部长(本)
陈 杰 全国台联副会长
李忠信 公安部文联副主席,曾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本)
童兆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孙万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陈凤超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起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本)
敬大力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
周玉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本)
王记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吕岩峰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教授,博导
韩 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委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
吴兰 中共辽源市委委员、常委、书记(本硕博)
滕刚 中共孝感市委副书记、市长(博)
程龙 共青团吉林省委书记(本硕博)
法进衍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长
张建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布小林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王国栋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向武 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鹤松 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黔生 贵州黔西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胡成全 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
王腊生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何访拔 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庆祥 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中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庚香 河南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言静 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秘书长、省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硕) 杨广生 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沈春耀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
王俊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2006——2008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事务评为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被公认为是中国top3的律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席
赵大华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主任 (本硕)
岳 成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王 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任主任 (本硕博)
李贵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 (本硕博)
王英哲 北京奋迅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合伙人 (本)
陈瑛明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合伙人 (本) 修涞贵 修正药业集团董事长,全国劳动模范

『贰』 清华大学法学院非法学啥时候开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非法学是2014年开设的。是具有国家承认的非法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两年以上法律领域从业经验的实务人员
『叁』 申卫星的介绍
申卫星,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德国科隆大学和弗莱堡大学访问学者。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教学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德国私法、卫生法学等。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肆』 申卫星的个人成就
自1991年发表第一篇论文以来,共发表法学学术论文40多篇,其中被《新华文摘》转载2篇,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2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10篇,1篇德文论文,1篇论文被翻译为法文。 1.《环境权初探》,《中国环境管理》,1991年第4期;
2.《俄罗斯外国投资法述评》,《东北亚论坛》,1993年第4期;
3.《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新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2期和《高校文科学报文摘》1996年第2期分别转载;
4.《优先权性质初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5.《中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2期转载;
6.《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与江平教授、程合红博士合作),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7期转载;
7.《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8.《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9.《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2日理论版;
10.《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人民法院报》,1999年8月11日理论版,(与韩世远教授合作);
1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
12.《合同保全制度三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13.《百年民法典》(译文,系德国科隆大学法律系霍恩教授为纪念德国民法典实施一百周年而作,发表于《新法学周报》(NJW)2000年第1期),《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中国民法学精粹》2002年卷全文收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4.《论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该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0期转载;
15.《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一般理论》,载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国物权法专题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16.《中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优先权制度》,载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国物权法专题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17.《期待权研究导论》,《清华法学》,2002年第1卷;
18.《所有权保留买卖保留买主期待权之本质》,《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中国民法学精粹》2004年卷全文收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被收入《中国法学文档》第三辑;
19.《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4年第4期转载,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5期摘编,被《中国民法学精粹》2005年卷全文收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20.《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法制日报》2004年1月18日;
21.《形成权基本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第30卷;
22.《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5年第2期转载;
23.《自治与受制的法律基石——业主公约的基本法律问题》,《物权法报告》第一期,中信出版社2004年;
24.《附条件买卖中被分割的财产利益》(译文),《清华法学》第6期;
25.《法律制度形式合理化与法律的发展》,《民法9人行》(第2卷);
26.《权利一词何处来》,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5期;
27.《物业管理问题之组织法规制论》,与向磊等合作,《法大法律评论》第4卷;
28.《信心与思路:中国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建议》,《清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5 年第 8 期转载;
29.《论人体器官的捐赠与移植的立法原则》,与王琦合作,载《比较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5 年第 12 期转载;
30.《法律行为理论四题》,载《判解研究》2005年第4辑;
31.《宏观三思物权立法》,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该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3期和人大书报资料中心《法学文摘卡》2006年第1期摘编;
32.《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中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该文获2006年度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奖);
33.《物权立法的实用性与体系化》《东吴法学》2005年秋季卷,总第11卷;
34.《内容与形式之间:中国物权登记立法的完善》,《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该文被法国公证人理事会摘要翻译成为法文Entre fond et forme: perfectionment de la législation sur l’enregistrement de la propriété en Chine
35.《中国民法典的品性》,《法学研究》 2006年第3期,该文被《新华文摘》2006年第15期转载;
36.《中国物权立法中论争焦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37.《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中国卫生产业》2006年第6期;
38.《溯源求本道“权利”》,《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39.Die sozialistische Marktwirtschaft und das einheitliche chinesische Vertragsrecht,in Private and Commercial Law in a European and Global Context,Verlag Walter de Gruyter GmbH & Co KG,Berlin/New York 2006,S.125-142.
40.《被误读的中国民法与梦想中的中国民法典》,《光明日报》2006年7月25日第11版,分别被人民网、新华网和新浪网等多家网站转载。
41.《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7年第9 期转载;
42.《〈物权法〉与农民权益保护》,《今日中国论坛》2007年第7期;
43.《物权法的时代意义》,《光明日报》2007年6月5日第11版,该文被《新华文摘》2007年第15期全文转载;
44.《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比较法研究》2008年3期;
45.《构建公权与私权平衡下的中国物权法》,《当代法学》2008年第4期。 1.《知识产权法》(与李建华教授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
2.《物权法》(合著、第一作者),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3.《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下)(崔建远教授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
4.《合同法》(马新彦教授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
5.《合同法》(修订本)(崔建远教授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
6.《民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
7.《北京大学法学网络全书 民法学、商法学卷》(魏振瀛教授主编),撰写其中的担保物权和占有部分,共计5万余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
8.《中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崔建远教授主编、申卫星副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6 月出版;
9.《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与美国 Scott Burris 教授共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 11 月出版,该书被美国SSRN收录摘要,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Asian Law Abstracts,Vol. 4,No. 11: April 21,2006;
10.《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11.《物权法:以案说法》(主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12.《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参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
13.《物权法》(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5月出版;
14.《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8月出版。

『伍』 申卫星的社会活动
土地流转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和凌驾于法律
——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
“在中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确实出现一些名义为民、实则损民的现象,如过去个别地方农民集中上楼居住,本意是好的,但在实践中,侵害了农民的权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副院长申卫星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农民日报》4月17日以《没有土地的村庄》为题,整版报道了青岛市黄岛区胜利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由村委会租赁给某地产公司的事例,这个典型事例再次表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急需保护,土地流转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和凌驾法律之上。
流转过程中应关注是否自愿和价格的公允性
申卫星表示,按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是本次讨论的案例中,其关键不在于是否允许流转,而在于是否是自愿流转和流转价格的公允性。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出,此次胜利村的土地流转,显然存在着死缠烂磨下村民不得不转让的事实。”申卫星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而此次事件中,从村民尹怀德说的“租给谁都没见过的人”来看,村集体包办显然违背了村民的意志。
“更为关键的是流转价格的公允性,每亩800元的低价转让,连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满足。而另一方面,村集体却又加价200元再转让给房地产企业,显然是对农民利益的攫取。”申卫星认为,不能借口规模化经营,而对农民利益进行掠夺。
要让法律成为实践和行动中的法律
“2007年《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列入用益物权。物权的效力意味着发包人不得再随意收回土地,不得再随意变更权利的内容,不得再干涉土地权利的行使。”申卫星认为,《物权法》明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巩固了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然而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不少发包人随意撕毁承包合同、损害承包人利益的事例,这表明法律规定要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遵守执行,需要政府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农民的私权财产。
申卫星强调,根据《物权法》第120条的规定,一旦土地发包出去,村集体是无权干预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正当行使权利的。“农民是自己耕种,还是委托集体统一流转,完全取决于农民的自愿。同时,多少钱一亩进行流转,也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由农民和受让人公平协商,不得有任何强迫和包办的行为。否则,法律规定将会成为一纸具文。”

『陆』 申卫星的人物经历
1992.7-2001.10吉林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2001.10-2003.6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2003.6-2008.12,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8.12-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1999.10-2000.10)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2002.6-2002.9)
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2004.7-2004.8)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赖特访问学者(2009.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