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梅靇
1. 法律专家进,关于乙肝携带就业歧视的问题
法律上很简单:
如果该行业并无此特殊需要,不得以此为由不录用或者解内除劳动合同,否容则你确实有权主张你的权利。
但实践中的问题的在录用时单位不会以这个理由不录用的,恐怕会找其它理由,毕竟录用与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这个问题希望将来通过劳动部门出具专门规定对于无特殊要求的行业不允许体检包括相关乙肝项目来解决了。
2. 《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研究》epub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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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研究
作者:张嘉军
出版社:郑州大学
出版年份:2011-9
页数:236
内容简介:
在和谐社会建构的时代背景下,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当代中国呈现出新的面貌,法院调解政策发生了根本性转向——由“自愿合法”调解转向“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法院调解社会化政策。面对上述形势,张嘉军编著的《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研究》基于政策的高度从理论与实证的双重维度对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的基本含义、我国古代和近代民事诉讼调解政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的最新走向、我国现代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的主要形态及其影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实施的现状等展开研究与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的合理走向。
作为国内首部对民事诉讼调解政策作专题研究的著作,《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研究》不仅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展现了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的内涵,我国古代、近代和现代民事诉讼调解政策,以及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的基本面貌;而且还以实证的方法解析了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对判决结案率和调解结案率的客观影响。这些研究不仅有助于民事诉讼调解功能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充分展现,还能进一步拓展民事诉讼调解理论研究的视域,推动民事诉讼调解理论的丰富与繁荣。《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研究》对于未来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的科学制定以及实践中对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的准确把握与合理运用都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张嘉军,1970年生,河南信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4年毕业于河南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94年—2000年,在许昌师专(现为许昌学院)任教;200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司法制度。先后在《现。代法学》、《人民检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理论探索》等国内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过司法部项目、河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参入过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科一般项目、教育部项目等。

3. 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1、江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2、陈光中
浙江永嘉县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3、贺卫方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
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曾担任职务: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等。
4. 历年刑法司考命题人员都有谁知道
这几年刑法,主要就是周光权教授和张明楷教授。
具体两个人的生平简历,两人都是清华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周光权,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学历背景:
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1992年7月至1996年9月,在四川省司法厅工作
2.1999年8月分配至清华大学工作,先后任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
3. 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挂职)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获奖情况:
1.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2年);
2.清华大学教学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2002年);
3.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3年);
4.清华大学先进工作者(2003年);
5.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2004年);
6.第一届“法鼎奖”(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银奖(2005年)。
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多次获得各种社会奖励,多次被评为司法部优秀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其科研成果也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5. 运用税收相关知识谈谈你对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认识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国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个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宏观及微观路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认为: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高度,“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税收法治也正是置于这个大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一是树立法定理念,充分挖掘税收法定原则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精神。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确认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三是落实立法规划,改进立法程序,保证税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来自各地税务部门的实务人员阐述了自己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看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常新友副处长认为,应提高税收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处理好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施宏处长反思了我国税收法定实践,在立法层面,人大没有尽到税收立法授权之后的监督职责,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足;在执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失控;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启动税法领域的司法解释,税收案例的数量较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李青处长指出,税务机关不能将完成征税指标作为唯一的工作导向,而必须依法征收。如果不实行税收法定,就会使税务执法的随意性非常大,既导致收了不该收的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也导致该收的税没有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张岳文副处长认为,我国税收领域的现状是法律理想难以与现实相衔接,引发法律的“脱节”。一方面需要考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结合,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接中国本土的地气;另一方面需要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层面的相互跟进。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交流了自己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重点提出了关于税法解释的一些体会。天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本认为,税法应当对课税要素进行相对明确、详细的规定,增加法律中的严格性规则,不宜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税法解释权留有过大的余地。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同样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解释不能适用扩大解释的方法,才能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促进税法的确定性。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荣法指出,行政机关的税法解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确立“禁止扩大”以及“尊重本意”等两项解释原则。建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分为纳税服务、涉税建设、涉税处罚三大部分,转变“轻服务、重管理”的态度,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相互信赖,强化违反税法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四、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的前景展望
税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着税收法定入宪、税收授权立法、税法的本土化思路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展望了我国税收法治可以依循的前进方略。
《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并非资产阶级所固有,而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都被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家保护人权的必由之路,故我国有必要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同时,面对复杂的国情现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区分轻重缓急,兼具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认为:从《决定》的布局安排看,税收法定原则被定位为民主建设中的大事情,它牵涉到人民主权、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到扩大民主和加强法治。税收立法应当回应现实需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回应老百姓的愿望,还应当确立阶段性的任务,结合我国的国情、社情和税情,制定具体的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傅红伟处长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国际规则,也已经在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共识,下一步的重点就在于如何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具体工作当中。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路径被视为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税务机关等多个机关相互合作,共同作出努力。
湖南省税务干部学校何小王教授针对我国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突破、超越权限的现象,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依据应当具体化,并引入外部的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的监督体系。另外,既然旨在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中明确了“禁止类推适用”原则,那么,旨在保护财产权的税法也可以考虑确立相近的原则,禁止税法领域的类推和比照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有关税收授权立法的学理和实践,阐释了其对于我国处理税收授权立法现象的启发,提出在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上,需要将立法机关的强大、行政机关的谦抑、司法机关的补足这三者密切结合。我们不能单纯地肯定或否定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个必须坚持的底线是,重要的课税要素应当严格地由狭义法律进行规定。
五、闭幕总结
闭幕式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靳万军副司长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果,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不断改进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从意识与理念、体制建设与机制创新等维度着手,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协同并举,以共同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重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固然应考虑中国国情,但这项原则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回到《决定》的本意上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只能指狭义的法律。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保护纳税人权利、限制公权力,落实路径是在5-10年的时间里,将所有的税收行政法规都上升为税收法律,且应为“良法善治”。唯有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进步,民富国强的治国目标才能达成。
6. 四川省中江县籍现役将军有哪些
王长河中将 (1948─),四川中江人。武警部队副政委、纪委书记。中共十八大代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
胡永丰少将 (1935.12─),四川中江人。正军(省、部)级,曾任总参谋部某部长,解放军炮兵学院院长,陆军导弹学院院长,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第一副院长。中国军事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军事网络全书编审室兼职副主任,总参科技副主任。
陶昌廉少将 (1944.05─),四川中江人。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军区政委。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雷本农武警少将 (1945─),四川中江人。武警医学院院长。
刘世果少将 (1945.10.09─),四川中江富兴镇刘家沟人。历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贵州省军区副司令员。
雷志勇武警少将(1949.12—),四川中江人。历任武警总医院医务部医疗处处长、医务部主任、副院长、院长,武警医学院院长。
王长久武警少将 (1950─),四川中江人。武警部队特警学院政治委员。
吴克仇(1890~1950),名敌,字克仇,号元广。四川中江广福人。黄埔军校少校教官。
林云鹤,中江仓山人。黄埔军校6期教官。
蓝本,四川中江人。黄埔军校15期教官。
黄继光(1931.1.8~1952.10.19),四川中江人。中国人民志愿军第45师135团9连的通讯员。1952年10月19日在朝鲜上甘岭地区597.9高地阵亡。被中国人民志愿军领导机关追记特等功,并授予“特级英雄”称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授予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英雄”称号和金星奖章、一级国旗勋章。
唐章洪,四川中江人,上甘岭战役立特等功。
赖发均(1933—1952),四川中江人,上甘岭战斗中壮烈牺牲。中国人民志愿军领导机关授予他二级战斗英雄的称号,并追记特等功一次。
蒋元伦(1953-1952),四川省中江县人。中国人民志愿军第十五军第四十五师第一三三团第六连副班长。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上甘岭战役中,他所在排参加反击537.7高地北山战斗。当进抵敌占阵地时,遇敌火力阻拦,排长命令机枪压制敌人火力,没有成功。部队伤亡逐渐增加,他挺身而出,从侧翼扑向敌地堡,用手雷与敌同归于尽。立一等功,获二级英雄称号。
政治
张金明,男,汉族,1955年3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涂文涛,男,汉族, 1954年4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四川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四川省社科联副主席。
代宁祥,男,汉族,1954年8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
陈勇,男,汉族,1956年2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河川,男,汉族,1962年2月生,四川中江人,高级政工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共十七大代表。
陈行祝,男,汉族,1956年5月生,四川中江人,四川省德阳市委常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田春光,男,1958年1月出生,四川中江人,四川省德阳市委农工办副主任,四川省德阳市扶贫办主任
田亚东, 男,汉族,1962年2月生,四川中江人,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立志,男,汉族,1959年04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成都市文化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刘昌泽,男,汉族,1956年11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协副主席、书法家协会主席,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杨建明,男,汉族,1959年7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德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
周云,男,汉族,1968年4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阿坝州委农工委新农村建设科科长,拟任州委农工委副主任。
王国春,男,1946年出生,四川中江人,宜宾市政协副主席,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系中共四川省委第八届委员,四川省政协常委,中共四川省第九届党代会代表,中共十五大代表。
冯庆煜,男,汉族,1950年7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政协第三,四届南充市委员会副主席、民革南充市委主委、西华师大教授。四川省十届人大代表、十届省政协委员。
雷桂英,女,汉族,1972年12月出生,现任青海省西宁市旅游局局长。
田华光,男,汉族,1957年6月出生,四川省中江人。历任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处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2007年2月任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黄光兴,男,笔名共田,斋名双桂堂。1952年6月出生,四川中江县人,汉族。现任绵阳市文管所所长、文博副研究管员。绵阳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绵阳市游仙区政协委员文史委员会副主任。
李卓,男,汉族,1970年9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什邡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徐光勇,男,汉族,1968年5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中共罗江县委书记。
兰序武, 男,汉族,四川中江人,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谢斌, 男,汉族,四川中江人,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夏天,男,汉族,1980年9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新津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小钢,男,汉族,1959年1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广州市黄埔区委书记,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兼任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广东省预备役高炮师副师长。
王玉琼,女,汉族,1974年6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轮台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拟任轮台县林业局副局长、杏子研究中心主任。
教育
刘敏,女,汉族,四川中江人,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副院长(副处级);
张力,男,汉族,1955年12月生,四川中江人,湖南工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蔡尚伟,男,1970年生,四川中江人,现任四川大学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四川大学广播电视研究所所长。
刘学毅,男, 1962年8月生,四川中江人,西南交通大学科研技处处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
罗学刚,男,1957年3月生,四川中江人,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生物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科技大学副校长。
熊文轩,四川中江人。现任广西大学教授,兼广西大学教学督导员、广西法律逻辑研究会副会长、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师、一家企业法律顾问。
张汉江,男,1962年生,四川中江人。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
倪波,男,1964年生,四川中江人。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主任,教授。重庆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高级注册咨询师。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德阳市社科联常务理事,德阳市委讲师团特聘教授,
许劲松,男, 1976年6月生,四川中江人。四川音乐学院戏剧影视文学系教师。
周伟,男,1956年生。四川中江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向遵湘(1940—2000)四川中江人,男,教授,曾任绵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
医疗卫生
王朴诚(1877年-1961年),汉族,四川中江人。其以儿科为精专,信守“医非营业,药以治病”之旨,被成都百姓誉为“王小儿”。当时是卫生部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中医儿科老中医,因其医术精湛,疗效卓著而享誉全国。
肖云,男,1949年9月生,四川中江人。现任安徽省皖西中医药物研究所所长,成都锦江中草药研究所副所长。
杨向东,男,汉族,1961年04月生,四川中江人,成都肛肠专科医院院长、首批全国中医肛肠学科名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谢春光,男,1964年生,四川中江人。成都中医药大学教授。
体育
邓小玲,女,1974年8月26日生,四川中江人。垒球运动员,2000年悉尼奥运会第四名。2002年世锦赛第四名,2004年雅典奥运会第四名。
李源一,男(1993.8.28),四川中江人,足球运动员。前天津泰达U17队长,现效力葡萄牙超级联赛博阿维斯塔队
文艺
陈钧,1936年11月生,四川中江人,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会长,研究员,兼东方影视制作中心主任,《神州》杂志社总编辑。1950年参加人民解放军。为国为民奋勇作战,立有一等和三等军功。
白澄,字跃舟,1928年4月生,四川中江人。副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重庆市文史馆馆员。擅长花鸟画。
刘为民,男,1953年生,四川中江人。《华西都市报》总编辑,中国都市报研究会副会长。
唐家濂,字仲溪,号长乐山人,1929年8月生,四川省中江县南山镇人,中国书法家协会首届会员、新疆书法家协会首届会员、连任两届石河子书法家协会主席,现为顾问。周总理纪念碑上都有他写的两面碑文。
赵智,男,1963年生,四川中江人。历任创研室编研室主任,四川省文学交流中心副主任、主任,四川省作协副秘书长。多年从事文艺理论、作家作品研究。发表论文40余篇,报告文学、散文作品50余万字。主编多部散文、报告文学集。策划、举办多次影响较大的文学交流活动。
黄泽江,男,汉族,四川中江县人,1963年12月15日生,黄亚明(笔名)现任宜宾市文联党组书记、主席,中国书协会员、四川省书协会员、四川省书学学会理事、宜宾市书协主席、翠屏书画院院长。
曾昌盛,男,生于1981年6月,四川中江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四川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德阳市书法家协会理事,被《中国书法》评为全国中青年500强。
高万勇(1952—)男。四川中江人。中江县作家协会副主席、秘书长。
肖开愚,当代著名诗人,1960年生。
王俊,1980年生,四川省中江县继光镇人,德阳市作家协会理事。民俗研究家、摄影家、作家。出版专着有《巴蜀老手艺》、《成都老茶馆》。已发表各类文学作品200余篇(首),计20余万字。2002年获四川省“万村书库”征文奖和第二届刘宗泽文学提名奖。
谢娜(1981年5月6日-),四川中江人。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表演系。著名女主持人,演员,歌手。以幽默诙谐的搞笑风格而著称,被誉为大陆版周星驰。2011年9月26日谢娜与内地著名流行歌手张杰在云南香格里拉举行了婚礼。
唐以诺,1982年生,原名唐波,四川中江人,演员。代表作品有电影《毛泽东和他的卫士》、《姐姐词典》、《青春期》、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家在南三条》、《走西口》、《手机》等。
李虎,笔名天蚕土豆,四川中江人,1989年12月28日生。网络原创界顶级作家,起点白金作家,新生代作家代表人物。
商业
陈欧,聚美优品CEO及联合创始人。
聚美优品(前团美网),是第一家也是中国最大的化妆品限时特卖商城。由陈欧、戴雨森和刘辉创立于2010年3月,致力于创造简单、有趣、值得信赖的化妆品购物体验。首创“化妆品团购”模式。
7. 相貌歧视第一案违反了那些劳动法
认为公司歧视自己的相貌,没有给予平等的工作权利,是河南商丘姑娘秋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原因。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听说秋子的遭遇后,自愿义务为她代理诉讼。
2月8日,记者电话联系周伟教授。他说:“秋子案,是我国第一起进入法律程序的相貌歧视案。此案再次反映出劳动法禁止的四类歧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复杂程度,更无法约束其他领域内的歧视。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反歧视法,以有效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目前我们正在起草有关反歧视法的学术建议稿。”
据悉,在此案进入劳动仲裁法律程序之后,2月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河南商丘姑娘秋子和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投资)总经理栗浩洋坐到了一起,在劳动仲裁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失败。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周伟主张。2002年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都提出了制定反歧视法的议案或提案。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加入《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反就业歧视已成为我国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和我国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也进入立法阶段。这些都为制定我国的反歧视法提供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