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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刑法教授

发布时间: 2023-01-20 06:18:35

⑴ 《张明楷刑法学讲义》:知法不犯法

秋游的路上,大爷大妈们看见了路边一颗结满果的枣子树,不约而同地停下脚步,围着果树就是一顿狂摘。你看不过眼想去劝阻,却被怼一句“摘点怎么了,路边的野生的,摘了又不犯法”。得,一句“不犯法”硬是把你憋得出不来声。

日常生活里,我们没少拿“不犯法”这个标准为自己的行为做辩护。但到底哪些行为是触犯了法律,哪些又是合法合理的?要想弄清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去了解法学的知识。

说实话,真正的法律规范就跟数理化一样,专业得让人头疼,真要去研究透那好几大千的法律规范,想必一般人定会高呼“炸脑子”!

显然,这个问题专业的法律人士也意识到了。于是,这些 专业人士开始出马,为我们将难懂的理论化简成普通老百姓都懂的文字,让我们有能力做到知法不犯法。

在这些专业的法学著作中,我比较欣赏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明楷 编撰的 《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

这本书围绕刑法学这门“近在咫尺远在天边”的学问,将刑法学是什么、刑法是如何解决实际问题的这些内容通通囊括进七百页的精髓中,每一小讲都用“理论+案例”的方式,层层剖析一个现实问题,直至读者明白刑法和案例之间哪种联系才是正确的。

全书设计了100多个具体问题,比如说“我和你妈同时掉水里你先救谁”、“经过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身份证算盗用吗”。这样的问题我们没少思考,却很难用常识去判断。因此,有了法律作为判断依据,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就更清晰。

拿一个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事来说。

“高空抛物”,这个随着住宅楼层升高而日渐突出的社会问题,在今年三月份,终于以明确的罪名写进了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这条新增的法律规范让我们享受更高质量现代生活的同时,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这条法律规范没有出现以前,新闻报道过“小孩子从高楼丢玩具”“夫妻吵架一怒之下往楼下扔家电”等内容。在这些报道里,有的是无人伤亡的万幸,有的却是无辜被砸的愤怒。随着这类新闻的增多,一时间人们走在高楼底下都惶恐不安。

人们会害怕“高空抛物”,是潜意识中觉得“高空坠落的物体具有危险性”。其次,无辜被坠落的物体砸伤,还要自掏腰包付医药费就太说不过去了。因此,当这个问题越发尖锐起来,对公共财产及老百姓的安全都存在威胁时,刑法也就相应地做出了更新。

当刑法学对某个社会真实问题做出充足的研究之后,就会有对应的法律规范更新到刑法中。这也是刑法之所以存在的根本——解决社会的真实问题。

一个问题要解决,就得有合适的方法。书本里面,张明楷教授举了一个问题作为例子开头——“ 在10楼浇花时不小心撞下去一个花盆,构成本罪吗 ”?

普通人好像你和我,如果对法律规范不是那么了解的话,会基于被砸的这种想象危险,而愤怒地认定行为者有罪。但教授在书的一开始说过“ 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自己的愤怒当作认定某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

刑法里有个铁则—— 罪刑法定 。只有明明白白写在法典里的罪行和刑罚,才能依法判处。

在“高空抛物”这个情景里,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定罪依据不同、罪名也不相同。

当然,抛掷的物体是燃烧物、爆炸物、伤害性较小的物品还是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危险物,这些也都是造成不同行为结果的关键,同时也是判定罪名的依据。

再一个,抛掷的物品是否伤害到人、是在自家还是工地上抛掷的也在刑法中有着对应的描述及定罪。

仔细读读这本刑法学讲义,你会发现,那些你想当然论罪的情况或是存疑的行为,书里都给你作出了解答。

身为普通的老百姓,我们不说要像法律精英那样对这个领域了如指掌,但我们需要去了解一些相关信息,在危急时刻不意气用事,而是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法律规范的了解也让我们更能审慎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法律权益。

不过,还是有人会说:“法律条条框框太多,行动一点也不自由。”有这样想法的人,多半就是个“法盲”。

法律的存在,本意不是为了惩罚人。它的出现是为了规范、限制部分存在违法行为的人继续做出伤害他人权益的行动,它的严厉惩罚也是为了震慑具有违法意识但还没有付诸行动的那些人。

老百姓想要的生活,是幸福的。那什么才叫幸福?有序开展日常活动、不受生命、财产威胁的生活才是幸福。而这种幸福生活的保障就是法律。

有的人可能会说:“我平日里什么坏事也不干,是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的自我评价就跟文章开头说的“老人摘路边果”的例子是一样的, 你真的区分清楚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了么?

就拿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评论这个事来说。我们曾经义愤填膺地留下过多少“直抒胸臆”的话?虽然我们的初心不坏,只是希望这个世界能因为更多正义之言的发声而变得更加美好。但我们不要忘了,思考也好,语言也罢,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就像张明楷教授在第一章第3小节“刑法解释”中所说:

“任何用语,哪怕核心意义很明确,也总会向边缘扩展,造成外延的模糊。而且绝大多数用语都有多个意思,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就会造成误解。”

语言的这两点特性,决定了我们需要对自己的言论慎之又慎。

不是有“刀子嘴豆腐心”这种说法嘛!你的心肠是好的,但表达不当就会造成误会甚至因此结仇。

所以,我们虽然拥有在网络发言的权利,但要仔细思量从我们手中打出的每一句话。不要让这个世界因为我们的发声而乱了它前进的脚步。

没有法益损害的日子里,法律就是我们不花一分钱就能拥有的“保险”,它给了我们护体的“金钟罩”,隔绝了想要伤害我们的行为。倘若遇到了法益受损的事情,这个“保险”还能生效,为我们追讨回应有的正义。

21世纪,请当一个知法守法的老好人,而不是一个“不知者无畏”的狂徒。

⑵ 求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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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张明楷的刑法学重要吗

张明楷的刑法学很重要。
理由有二:
一是张明楷是我国刑法学大家,他的刑法学理论非常好。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他是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多次参与中国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和担任《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法学部分的主编之一。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师从山口厚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5年将出版第5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0余篇。
二是张明楷是中国司法考试主要命题人。他的刑法学理论、观点直接影响司法考试的命题,甚至是直接影响刑法的某些方面的发展。

⑷ 中国著名的刑法学教授有哪些

刑法学界主要分为两批(其他的小的派别不算),这两派的掌门人,一个是张明楷,一个是周光权。另外,中国政法大学知名的刑法学教授还有曲新久、阮齐林、罗翔、赵天红等。

下面是对于两个掌门人的介绍

1.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多次获得各种社会奖励,多次被评为司法部优秀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其科研成果也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2.周光权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为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出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

⑸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教授已沦落之此了

后易教授将后一句话更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笔者对此好奇,不禁网络了一下易延友的资料。资料显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 对此,笔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个受过多年法学教育并且有过留洋背景的法学博士、法学副教授何以说出如此荒谬的话?之所以说易教授的观点是荒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认为,强调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这句话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其错在于在个案中刑法上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没有同意,可能性大与有没有同意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可能性大是根据人们经验常识的一种推断,是通常情况下根据经验常识推断出的一种假想结论,而非是证据证明的结论。在个案中,无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据证据证明的情况,被害人或者没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结论,也是定案的依据,而不能依据经验常识,不顾个案的证据情况,而认为被害人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从而不构成强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应该比常人更应该知道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抛开证据不谈,而以经验常识来引导人们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从而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的观点,不知是何居心。我们不妨以恶意来推断,这所谓的易教授或者是学艺不精、沽名钓誉,或者就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疯了,想出了这么一个办法,让国人痛骂。第二、易教授的第二个观点儿“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谬。这个观点的立论前提就是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从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结论。众所周知,在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宪法原则。纵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备基本的人权,她的性的自由的权利亦受法律保护。在一个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亦构成强奸,这与强奸一个良家妇女的罪行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就连我们国家领导人多次讲话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出如此逆天挑战大家的法律常识与良知底线的话呢?令人费解。易教授的此种观点只有在等级社会才能成立,比如,在我们的封建社会,同样的行为不同的人实施或者实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后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国有“刑不上大夫”之说,故易教授关于“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说明,我们现在的新中国仍然是等级社会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等屁民愚笨,还要易教授明示。根据易教授观点,有网友得出这样的结论,“抢劫一个富人比抢劫一个穷人的危害更小;谋杀一个流浪汉或老人比谋杀一个上班族或年轻人危害更小。”有人说,提出这种论调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这些人正在颠覆中国法治的进程。我们不禁要问,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种人?清华的法学教授已沦落之此了吗?

⑹ 能不能介绍一下刘凤科和柏浪涛两位老师

两个都是比较光不错的老师,在业内挺有口碑 的,刘凤科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柏浪涛2014年德国波恩大学深造归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⑺ 劳冬燕清华大学年龄

38岁。劳冬燕出生于1984年,截止到2022年10月7日她38岁,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⑻ 方军刑法讲得怎么样

挺好的,讲课幽默风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个人的风格,当然每个人喜欢的讲课风格不同,仅供参考。方军,安徽歙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兼职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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