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蔡守秋教授
A.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怎么样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
一、专业基本情况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始创于1988年并自1995年起招收本科生,2007年开始招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6年来,已有培养了5届专科毕业生和10届本科毕业生(92、93停止招生两年),包括本、专毕业生人数达1100余人。专业现有在校本科学生300余人,在校硕士研究生44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本专业现有专职教师17人,并聘请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蔡守秋教授和柯坚教授以及暨南大学黄志勇教授等在内的兼职教师近10人。在专职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者4人,中级职称者12人,初级职称者1人。 二、专业学科特色及办学成果 我院法学专业自1988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和学院两级机构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法学教研室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法学专业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且在某些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一)理论教学方面 法学专业现已开设司法部和教育部要求的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此基础上,本专业还开设了一些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及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特色课程,如现代西方法哲学、比较法学等。 (二)实践教学方面 我院法学专业充分考虑到了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体制的上述特点,在保质保量完成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实践教学。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除了安排学生在三年级进行认识实习、在四年级进行毕业实习之外,本专业还开设了专门为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系列特色课程:模拟法庭课程、刑事审判程序设计课程、民事审判程序设计课程、刑事法律诊所课程和民事法律诊所课程等。另外,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教学中,还同时安排了实践环节。 法学专业建成了多功能模拟法庭实验室,设立了包括赣州中级人民法院、理公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等在内的多个校外实践基地,为法学专业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法学专业的教师也积极从事实践教学方面的科研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法学专业教师已获立项并完成国家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课题10余项;“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实际操作能力”教研课题获2001年江西省教学成果三等奖;“开展诊所法律教学,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教研课题获江西理工大学2006年教学成果一等奖;“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法律教育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改革与探索”教研课题获江西理工大学2008年教学成果二等奖。 三、毕业生就业状况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本专业的学生经过对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对法学思维、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在毕业时应当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近几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范围较广泛,毕业生就业率都在90%以上。可从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研究和行政机关相关工作,法学教育工作,司法实践部门从事检察工作,审判工作,可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律师职业,仲裁工作,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职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也可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和法律工作。 四、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通过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从事法律管理事务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掌握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4、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动态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5、掌握运用法学理论和知识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7、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学科与课程 1、学制:本科四年 2、授予学位:法学学士 3、相近专业:政治学 4、主干学科:法学 5、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6、教学环节: 理论教学环节:123周(含考试) 实践教学环节:31周,实验216学时 7、学分要求: 规定毕业总学分:176学分(含实践教学),其中 必修课:91.5学分,占51%; 限选课:31.5学分,占18%; 任选课:22学分,占12%(其中含综合素质学分3学分)。 六、工作适应范围 可从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研究及行政机关相关业务;法学教育工作;法律实践应用部门从事检察、审判、仲裁工作;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律师工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法律服务工作,亦可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和法律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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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技术政策分析
(一) 环境技术政策的含义
关于政策的概念,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在中外有关政策科学方面的文献报道中,有数十种之多,至今没有一致公认的定义。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认为,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美籍加拿大学者戴维•伊斯顿指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政策科学主要的倡导者和创立者哈罗德•拉斯韦尔与亚伯拉罕•卡普兰认为,政策 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罗伯特 • 艾斯顿认为,政策就是“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托马斯•戴伊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的或不做的事情” 就是公共政策;詹姆斯•安德森认为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卡尔•弗里德里奇认为,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动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 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
我国的 《辞海》 将政策定义为“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政策学者孙光认为,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它表现为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政治措施和复杂过程”;王福生认为政策可以解释为 “人们为实现某一目标而确定的行为准则和谋略”、“简言之,政策就是治党治国的规则和方略”;张金马认为,政策是 “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行为的准则或指南。其表现形式有法律、规章、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以及行动计划与策略等”;陈振明认为,政策 “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伍启元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采取对公私行为的指引。”
科学技术政策成为一个专业术语,并被经济发达国家和科技发达国家共同采用,是从1963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开发区适用的科技会议以后才开始的。尽管科学技术政策已被广泛地使用,并成为国家对科技活动实行控制的重要手段,但目前仍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东北大学娄成武教授认为,技术政策是 “为了开发某个行业(技术领域),用以调节、控制技术发展所拟订的政策,主要体现在某个行业(技术领域) 的发展方向和构成的转变、比例关系的变化”。许正中认为,技术政策 “就是国家为了对技术活动的投入、运作、产出、转化各环节进行调控而建立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知识生产的技术方针和实现技术方针的体系”。1986年,由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 《中国科学技术指南》认为:技术政策是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应当遵循的准则,旨在通过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1988 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科学技术蓝皮书第1号——《国家十四个重要领域技术政策要点》——在前言中明确指出:“技术政策是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经济建设活动的强有力手段,尤其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重点建设项目的技术选择,以及生产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变革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所以,必须把技术政策放在与重大经济政策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认真贯彻执行。
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发展目标、行业结构、技术选择和技术进步的途径、路线、措施4个方面;技术政策体系是科技方针的展开和具体化,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技术活动的态度及对技术活动各个环节的控制,也体现了国家对技术发展方向和规模进行的控制。在制定一个领域的技术政策时,应当根据该领域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抓住影响全局的主要矛盾,提出相应的措施。
我国原国家环保局局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认为,环境技术政策就是国家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行动准则。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技术政策是为了解决一定历史阶段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并达到预期环境保护目标,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国家机关制定并以特定形式发布的环境保护技术原则、途径、方向、手段和要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康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是指在经济能力许可的前提下,为适应多、快、好、省地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科技手段及科学方法的集合。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朱庚申副教授认为,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是指以特定的行业为对象,在行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引导企业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政策,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是企业制定污染防治对策的依据,也是开展环境监督管理的出发点,由于行业和领域不同,环境问题产生的途径和方式就不同,解决环境问题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生产技术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有不同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
环境技术政策也是环境政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环境技术政策外,环境政策还包括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产业政策、环境外交政策,它们实际上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科学技术、科学管理、产业以及外交活动相交叉的结果,并与环境经济学、环境技术科学、环境管理科学、环境产业和环境外交学等交叉科学或学科联系在一起,而且这些环境政策和其他许多领域的政策之间也存在着交叉和渗透。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延伸的政策,除了包括环境技术政策外,显然还包括其他环境政策以及许多其他领域的政策 (诸如区域宏观经济布局与产业发展政策、科技发展政策、对外贸易政策、投资和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其他环境政策以及许多其他领域的政策与环境技术政策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其中的某些具体政策还是执行环境技术政策不可缺少的支持条件,因而在研究环境技术政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时,还必须考虑与环境技术政策相配套的相关政策问题,其中主要是它们之间的协同作用问题。
环境技术政策通常是一国编制环境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指导环境科技攻关、技术开发与引进和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技术保障。因此,新世纪的环境技术政策要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以环境和发展相协调为目标依据,不断地适时修改、完善和创新。
(二) 环境技术政策的全息性特征
全息性是指诸多事物的局部与局部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包含相同的信息,或者某一事物低层次的局部包含着高层次整体的全部信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制定的环境技术政策,涵盖了人与自然、经济与资源环境、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的多层面关系,它所具有的全息性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1. 政策的多元性交叉与渗透
由环境、经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息性所决定的环境技术政策的全息性,首先表现为环境技术政策体系内部以及环境技术政策与其他环境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间的多元性交叉与渗透。此种交叉、渗透的高度、广度和深度在许多其他领域是不可比拟的。比如,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生产管理模式,以及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方式,直接造成资源能源的高消耗、大量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由于宏观经济布局、人口空间分布不合理,加上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导致的地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及其产业结构的严重雷同,以及污染性乡镇工业和其他小型、分散、落后的加工工业的规划缺乏统筹,致使一些人口、工业、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高度密集区的土地、淡水资源严重短缺,大气和水环境污染达到环境公害的水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生存环境质量每况愈下,等等。
这些多层面、多因素和多环节的复杂因素关系链,以及由此产生的多方面负面影响和结果,恰恰是以往执行的环境技术政策、其他环境政策、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在许多方面不协调,甚至违背可持续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从反面证明了环境技术政策与其他环境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间的多元交叉与渗透的特征,同时也证明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保证这些政策全方位正向交叉与渗透的前提。
2. 政策体系的多向相关性和整体性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性及其相互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互关系的全息性,决定了环境技术政策体系的多向相关性和整体性,即环境技术政策体系内部的纵向、横向相关性,某些环境技术政策与其体系外部的纵向、横向相关性,以及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作用的整体性。比如,在研究、制定中国能源发展与大气污染控制政策时,从能源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不仅要考察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与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性,技术进步、科学管理、能源价格与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可持续消费的相互关系等,还要考察把更多的煤炭转化为电力、发展水能与核能发电以及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经济和技术问题,以尽可能增加清洁能源的比重,为从源头上缓解能源发展与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矛盾提供保证。
由此可见,环境技术政策体系的多向相关性和整体性不仅反映了环境技术政策的高度复杂性和政策调控作用的系统性,而且是环境技术政策多元性交叉与渗透在深层次的表现。
3. 发展观和价值观是政策思想的灵魂
历史经验表明,资源衰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所以产生和日趋严重,而且,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了人口数量的增长、经济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社会消费总量及其资源消耗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资源环境最大允许承载能力的严重状况,并产生了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不经济性,即资源环境损失的累积效应,究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只顾发展,不顾资源环境,甚至虐待资源环境,并认为“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且不具有原生价值。尽管这是一个极大的历史误会,但却是近二百年工业经济和“黑色工业”时代的历史事实,并在某种意义上,是难以避免的。
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的资源环境价值观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为之服务的资源环境政策,从观念上革新了传统发展观和错误的价值观,正在改变着人们对发展与资源环境相互关系的思维定势和思维方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在发展中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并使其中的某些资源得以永续利用的全新思想正在人们的头脑中建立。
上述发展观和价值观是环境技术政策思想的灵魂,而且,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研究、制定的新的环境技术政策体系能否有效地付诸实施,能否在实践中起到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调控作用,首先取决于人们,特别是各级决策管理者能否自觉地接受并把握环境技术政策思想的灵魂。
4. 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在确立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所制定的环境技术政策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与此同时,在新一轮产业革命、科技革命和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由于客观条件将会产生比人们预料的更快的变化,况且,目前人们尚未完全认识某些深层次的变化,客观上存在着某些不确定性,所以,环境技术政策还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必不可少的可变性。
环境技术政策的稳定性是指在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唯一选择并需要当代人和后代人坚持不懈地为之奋斗的条件下,基本的政策框架、主要和长效的政策内容将会延续相当长的时期,在此时间跨度中,不会有实质性改变;环境技术政策的可变性,是指某些具体政策在制定政策的经济、科技、社会依据发生变化之后的正常变动,其中包括政策内容的调整和补充、部分条款的更新替代等。正确认识和把握环境技术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相互关系,包括提高对所研究、制定政策的稳定性的认识能力和处理能力,并把握政策变动的层次、内容和时机,变动后的政策对原有政策调整或否定的适宜度,调整、更新的政策与继续执行的原有政策的协调,等等。这些都是政策学者和研究编制环境技术政策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5. 政策执行中的连锁反应和波及效应
环境技术政策的多元交叉与渗透、多向相关性和整体性以及发展观、价值观对执行政策的影响等,将会在环境技术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产生连锁反应与波及效应。比如,在控制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的政策中规定,首先在立项前,要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立项建设过程中,要对控制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到位及其控制效果进行审查和验收;然后,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后,要进一步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政策和排污收费政策;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开展清洁生产的审计工作,按照节约资源、控制污染的基本政策来编制清洁生产方案,并分步骤付诸实施。如果这些环境技术政策和有关的其他调控手段都能被严格执行和采用,那么,这些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生产活动与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矛盾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协调,使环境技术政策在发展与资源环境良性循环轨道上产生一系列活动过程、环节及后果的正向连锁反应,并在所有污染源都处于有关环境技术政策、法规的控制和管理监督的条件下,出现波及效应;反之,将会产生在恶性循环轨道上的一系列反向连锁反应和波及效应,从而使环境污染日益恶化。
在认识环境技术政策的上述主要特征之后,将会从中引申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从而为进一步研究环境技术政策理论问题提供有利条件和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顾海波.基于可持续发展观的环境技术政策创新.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兰生.实用环境经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3 娄成武.当前我国科技政策研究的若干问题.东北大学学报.2002;
4 中国科学院能源战略研究组.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专题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C. 蔡守秋的人物简介
蔡守秋(1944-)年生,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芦洪司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所长。196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化学系。以高级访问学者和富布赖特访问学者的身份去美国大学法院学习研究两年。是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国土资源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和国土经济学会理事。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国际环境法和环境外交、可持续发展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从1987年招收环境法律和政策硕士研究生,从1996年招收环境法博士研究生。已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刊物发表《环境权初探》、《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等100多篇论文,已出版《中国环境政策概论》、《环境法教程》等11部著作或教材。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环境护法》等10多个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调研工作,主持和承担地“六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科研课题等10多项科研项目。开设过环境保护法、环境政策、国土法、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法律和政策等10几门课程或讲座。多次获湖北省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D. 制作、传播虐杀动物视频的行为可以被立案查处吗
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专家表示,目前制作、传播虐待虐杀动物视频等行为很难被立案查处。执法部门普遍认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将虐待虐杀动物行为视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暴力信息。
同时,相关网络平台在监管中也面临种种难点:虐杀者或视频卖家采用换马甲、邀请加入特定聊天群等方式来分享视频,平台对此难以监管和根除。
“现行法律的不健全和惩处力度的薄弱,一方面导致平台法律责任不明确,平台加强监管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因成本低、获利高,虐杀者日益猖獗,进一步增大了平台监管难度。”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新闻发言人王静说。
一些专家认为,暴力既包括对人实施的暴力,也包括对动物实施的不必要的暴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说,目前,我国在“反对虐待动物”和“禁止公开传播虐待动物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全面、具体,应通过法律解释和宣讲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并推动相关立法进程。

(4)上海财经大学蔡守秋教授扩展阅读:
遏制虐杀动物,守护善良根基
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负责人钱叶芳说,让青少年暴露在虐待虐杀动物的视频、图片、信息乃至现实场景前,对其尚未成熟的心智、认知、情感和价值观必将产生有害影响。“虐杀动物背后也反映出诸多问题,比如对青少年心理关怀的缺失等。”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等多位法律界专家认为,任由对动物实施暴力的信息在网上传播,会产生对虐杀动物等行为的默许效果,即相关人员会认为该行为虽“见不得人”,但“不违法就没事”。这样下去,歪风恶习会进一步蔓延发酵。
E.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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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F. 环境法的预防为主原则
我国环境法学界有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作为“预防原则”表述的,也有称之为“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原则”的。例如吕忠梅教授就认为,“预防为主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的简称,其涵义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蔡守秋教授则主张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统称为“污染综合防治原则”,并将之定义为“是指对污染的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防治”,并认为该原则与欧共体的“综合污染控制”原则非常相似。新环保法所规定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应理解为一项统一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其在学理上的表述就是预防原则,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我国环境法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G. 当今世界面临的环境问题,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论文)
[内容摘要]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古代法律和法律理念中,一般反映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理论中,一般反映出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的关系.当今时代的法学理论,需要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定位问题.
[关键词] 人与自然的关系 调整对象 法律定位
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对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最近,以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的出版为标志,又将这一讨论引向了高潮,并吸引了法理学界的参与. 在当今所处的环境危机时代,如何看待法律中体现出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如何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法律定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不管是否同意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对象,要否认法律中存在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恐怕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任何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中,始终都会存在一个怎样看待自然界中的人以及人怎样对待大自然的问题;这种关系是客观的,无法逾越的,也是不能忽略的.这是古今中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共同点.所不同的是,法学家在理论上应当怎样看待这种关系,以及法律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处理这种关系.
一,法律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考察
在古代的法律和法律理念中,一般会体现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
关于敬畏自然,古代关于树木禁伐,野生动物禁猎以及对死刑犯执行的时间限制,多与敬畏自然,敬畏鬼神的思想有关.鬼神崇拜,实际上也是自然崇拜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不可知的自然规律进行神化之后,就产生了鬼神.中国的宗教,基本上源于对大自然的思考,而不是对人性的思考.某一特定时间(如春天),地点(如皇家陵园)不准砍伐树木,体现了设禁者害怕遭到鬼神(或者具有意志的自然界)的惩罚和报复的观念.我国古代神话中的神怪,很多与动植物,山林,土地,水有关,如狐狸精,土地神,山神,龙王,树精树怪等.统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也受到鬼神崇拜的影响,对大自然产生了一种基于无知的敬畏态度.
关于顺应自然,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靠天吃饭"."靠天吃饭"具体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听天由命的意思.山区的猎人可以到深山老林里打猎,如果他不打猎,就无法谋生;沿海的渔民可以出海捕鱼,如果他不捕鱼,就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国家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一般都要考虑自然条件的限制.例如,根据地力条件,设立轮耕,休耕制度.这些都体现出以人顺应自然为特征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治国理论中,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的天人相类,天人感应学说,系统地体现了这种顺应关系,并对历代君主的治国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传统民法中,也可以找到受顺应自然观念影响的痕迹.例如,民法上的物具有能够被人控制的法律特征.人无法控制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即不能当作民法上的财产看待.民法把土地,森林规定为财产,是因为人可以控制土地,森林.但民法没有把水流,大气,阳光等规定为财产,因为人无法控制水流,大气和阳光等自然物.野生动物的情形比较复杂,有些野生动物是人可以控制的,而有些不能.一旦野生动物可以被人控制,就变成了民法上的财产.民法中的先占原则,就是通过野生动物案件的判例确定的.这些规则,都体现了传统民法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顺应态度.
在近代以来的传统法学理论中,法学家一般都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支配自然和利用自然的关系.
由人敬畏自然,顺应自然到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法学思想的转变.工业革命以来,科技有了很大的进步,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支配自然,改造自然,自然日益人化,从而法律把自然环境中越来越多的有利于人类的东西纳入到了财产法之中.在一个物质世界中,任何一种财产,都离不开自然界或者自然要素.离开了自然界,财产法不可能建立.民法上只有两类基本法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徐国栋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就这个问题产生了分歧,但就人支配和利用自然这一点而言,却没有根本性的分歧.徐国栋认为,西塞罗奠定的法学阶梯民法体系中关于人与物的关系的设计"是对世界的一种悲观解释".他认为,人与物的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欲望主体的人与满足这种欲望的手段物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与作为认识对象的物之间的关系. 这种人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传统民法理论对人与自然关系在法律中的客观存在的一种正面的肯定.
在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的环境法中,客观上在以某种方式规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许多人都承认的一个基本观点.无论是主张还是反对将人与自然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环境法学者,都没有反对过环境法当中存在大量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是,主张者如蔡守秋教授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直接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反对者认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是技术规范,不是社会规范,环境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间接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是,双方都承认这种客观关系的存在.应该说,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所公布的环境法文献和法学学者的论著中,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其主旋律是环境法应该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为法律目标.即使在反对将人与自然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学者的论著中,没有也不可能回避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任何要否认人与自然关系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也是无法成立的.
二,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法律定位的两种方式
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部门中,究竟应该怎样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法律定位 是象蔡守秋教授所主张的那样,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并纳入法律的调整对象呢 还是象传统法学理论所定位的那样,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自然要素和环境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呢 或者象生态中心主义论者所主张的,在整个生态系统中,自然物,尤其是有生命的自然物,又尤其是动物,和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或者部分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主体而存在呢
H. 大学法律的五院四系的排名,谁最好
五院: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 西北政法大学,四系:北京大学法律系 、 人民大学法律系 、 武汉大学法律系 、吉林大学法律系。五院四系法学学科比较轻的,具体如下:
一、五院
五院里面中国政法是唯一一个教育部直属的,而且在北京,尽管本科生院在昌平,但相比较而言还是很有利于法学学习的,自然分数也相比其他四所要高一点。西南政法是传统的法学名校,曾经有过一段非常辉煌的时期,不过恕我直言,现在在走下坡路,地理位置也不是很好。中南近几年貌似发展很快,具体不是很了解。华东政法地理位置不错,如果你想在上海那边发展可以考虑一下。西北政法在五院里面相对较弱,不过分数方面肯定会比较低一点。
二、四系
北京大学法律系 、 人民大学法律系 、 武汉大学法律系 、吉林大学法律系,前三个学校不用说了,法学都很好,分也很高,尤其是北大。吉大法学也很好,只是因为位置的关系,分数相比较低一点。
如果想要学法,要看你自己的成绩还有你喜欢的城市决定一下,四系尤其像北大、武大、吉大都是综合性的大学,除了学法还可以顺便感受一下其他学科的氛围。五院当然基本都是比较专业性的法学院校,从名字上也能看出来的,单纯的想要学法都是很不错的选择。如果还想考研,还可以考虑一下这些学校具体法学学科的排名情况,毕竟本科都学,研究生还是要分方向的,对感兴趣的学科选一个不错的院校,以后保研、考研都方便,自己学校总比另考其他学校简单多了。具体选择哪所学校还要自己的决定。
以上是对五院四系的一个介绍和比较,五院四系都是比较不错的,具体选择还是看个人自身能力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