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时晨教授
『壹』 首都师范大学考研。 中国古代文学专业 有谁知道是哪些老师出题啊 以往的也行。 比如哪一年的古代汉
一、首都师范大学中国古代文学学科已有50余年的历史,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回直是北京市重点学科,特别是自答 90 年代后期有了飞速的发展。1998 年本学科取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0年建立了博士后流动站;2001年以该学科为主体建成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2003年以本学科为带头学科,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被批准为博士一级学科授予单位。
二、师资力量
赵敏俐、左东岭、吴相洲、张燕瑾、邓小军、陶礼天、鲁洪生、踪训国、汪龙麟、赵雪沛、刘航、李勤印、张敏杰、马自力、刘尊举
三、侧重领域
中国古代诗歌研究:赵敏俐、吴相洲、邓小军教授;
中国文学思想研究:左东岭教授、陶礼天教授、贾奋然副教授的中国古代文体学的研究,魏家川副教授的中国古代文艺思想研究,雍繁星博士的明清文学思想研究;
中国古代戏剧研究:张燕瑾教授、冯蒸教授汉语音韵学、欧阳中石教授京剧表演艺术、侯会教授小说研究。
『贰』 高分求问,首都师范大学 物理课程与教学论 学术性研究生导师,都有哪几位呀,能不能介绍一下
续佩君--首都师范大学物理系课程与教学论专业导师简介
2006-5-21 10:12:26 首都师范
续佩君 同济
kaoyangj
男,1947年7月生于北京;高中就读于北京四中,文革十年在中学任数学、物理教师;1982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理学学士。现为首都师范大学物理学教授,首都师范大学课程和教学论专业硕士导师,物理系教学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学物理教学研究会副理事长,主研方向是中学物理教育。提出并独立从事了有关教学非常测物理量的测量、学生物理能力的培养规律及物理能力的定量测量理论、学生科学思维素质的发展模型等创新性研究,发表论文50来篇,主要著作10多本。曾先后主持了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课题 “理科资源用书物理部分修订” 、国家教委九五教育科研重点课题“中学生学习规律和方法” 物理学科子课题、以及国家教委课题“理科师范生科学思维素质的发展” 的研究;目前正在主持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计划课题“培养中学生的科学思维素质” 、北京市十五教育规划课题“科学教育与人文精神融合的理科教学”的研究。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二等奖、国家图书奖提名奖、教育部教育实验研究三等奖、教育部师范教育科研课题优秀成果奖及优秀教育图书奖、全国优秀畅销书奖等多个部委级以上奖励。主要著作有:《物理能力测量研究》 、《物理教育学》 、《物理教学论》 、《中国中学教学网络全书?物理卷》 、《中学教师的物理教育研究方法》 、《物理游艺会》等。主要论文有:“ 物理教学中的能力测量方法” 、“学科教学中能力的定量检测” 、“物理教学与学生的素质发展” 、“物理教学中发展学生科学文化素质的几点思考” 、“物理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 、“物理教学中的思维能力与思维素质” 、“物理教育中进行人文教育的理论思考”等等。 336
『叁』 名家名篇经典美文有哪些
1、冯骥才《珍珠鸟》。
真好!朋友送我一对珍珠鸟。放在一个简易的竹条编成的笼子里,笼内还有一卷干草,那是小鸟儿舒适又温暖的巢。
有人说,这是一种怕人的鸟。
我把它挂在窗前。那儿还有一大盆异常茂盛的法国吊兰。我便用吊兰长长的、串生着小绿叶的垂蔓蒙盖在鸟笼上,它们就像躲进深幽的丛林一样安全;从中传出的笛儿般又细又亮的叫声,也就格外轻松自在了。
阳光从窗外射入,透过这里,吊兰那些无数指甲状的小叶,一半成了黑影,一半被照透,如同碧玉,斑斑驳驳,生意葱茏。小鸟的影子就在这中间隐约闪动,看不完整,有时连笼子也看不出,却见它们可爱的鲜红小嘴儿从绿叶中伸出来。
我很少扒开叶蔓瞧它们,它们便渐渐敢伸出小脑袋瞅瞅我。我们就这样一点点熟悉了。 三个月后,那一团越发繁茂的绿蔓里边,发出一种尖细又娇嫩的鸣叫。我猜到,是它们有了雏儿。我呢,决不掀开叶片往里看,连添食加水时也不睁大好奇的眼去惊动它们。
过不多久,忽然有一个更小的脑袋从叶间探出来。哟,雏儿!正是这小家伙!它小,就能轻易地由疏格的笼子钻出身。瞧,多么像它的父母:红嘴红脚,灰蓝色的毛,只是后背还没生出珍珠似的圆圆的白点;它好肥,整个身子好像一个蓬松的球儿。
2、金波《寻找幸运花瓣》
这应是一套有趣的、迎合少年儿童阅读的散文丛书。从作者所处的地域环境来看,有关东的佟希仁,有云南的吴然,还有台北的桂文亚,余下的就是我和金波先生了。金波先生长期定居北京,而我走南闯北,由内蒙而贵州 ,由贵州而北京。
再由北京入伍云南,所以丛书的五位作者,带给读者的一定是不尽相同的审美感知和地域风习,能够让少年朋友获得丰富的、不同层面上的知识和信息,散文这种文体注定是知识和信息的最大载体之一。
我想说的另一点是作者的隐蔽写作身份。这是我随口杜撰的一个名词,散文丛书的作者,身份当然一定是散文家。可偏偏五位作者中,没有一位是专门意义上的散文作家。关东的佟希仁先生是儿童诗的资深创作者;云南的吴然先生,素以散文诗的创作见长。
金波先生第一身份是首都师范大学的教授,第二身份才是童话作家,第三身份其实才是他的主业:诗人;由诗人而创作散文,我也有幸置身其中,而台北的桂文亚女士首先是一位敬业的报人,其次是旅行家兼摄影家,散文不过是她诸多爱好之一。桂文亚是顽皮而童心未泯的典型人物,譬如她以“桂老头”笔名写下的大批优美兼幽默的散文和游记,让人忍俊不禁。
3、老舍《林海》
我总以为大兴安岭奇峰怪石高不可攀。这回有机会看到它,并且走进原始森林,脚踩在积得几尺厚的松针上,手摸到那些古木,才证实这个悦耳的名字是那样亲切与舒服。
大兴安岭这个“岭”字,跟秦岭的“岭”大不一样。这里的岭的确很多,高点的,矮点的,长点的,短点的,横着的,顺着的,可是没有一条使人想起“云横秦岭”那种险境。多少条岭啊,在疾驶的火车上看了几个钟头,看也看不完,看也看不厌。每条岭都是那么温柔,虽然下自山脚,上至岭顶,长满了珍贵的林木,可是谁也不孤峰突起,盛气凌人。
目之所及,哪里都是绿的,的确是林海。群岭起伏是林海的波浪。多少种绿颜色呀:深的,浅的,明的,暗的,绿得难以形容,恐怕只有画家才能够描绘出这么多的绿颜色来!
兴安岭上千般宝,第一应夸落叶松。是的,这里是落叶松的海洋。看,海边上不是有些白色的浪花吗?那是些俏丽的白桦,树干是银白色的。在阳光下,一片青松的边沿,闪动着白桦的银裙,不是像海边上的浪花吗?

《林海》创作背景:
这篇课文讲了大兴安岭的景物及其在国计民生中的作用,表达了作者对大兴安岭由衷的喜爱之情。
大兴安岭的景物,先讲“岭”。“岭”的主要特点是温柔。这一特点是通过同秦岭的对比突出的。“孤峰突起”“盛气凌人”“云横秦岭”,都描写了秦岭的高大、突兀、险峻。
而大兴安岭的岭,却“没有一条使人想起‘云横秦岭’那种险句”,“每条岭都是那么温柔”,“谁也不孤峰突起,盛气凌人”。“岭”的另一个特点是连绵不断,形态各异:“在疾驶的火车上看了几个钟头,既看不完,也看不厌”,“这里的岭的确很多,横着的,顺着的,高点儿的,矮点儿的,长点儿的,短点儿的”。
『肆』 首都师范大学书法专业教材有哪些
《中国书法批评抄史》 、《新编书法教程》、《学书津梁丛书全套6本》等教材。
首都师范大学书法专业创办于1985年,1999年成立中国书法文化研究所,是中国大学中首个系级建制的书法学科教学科研单位,由著名学者、书法家欧阳中石教授担任所长。2005年成立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现任院长王元军教授,副院长解小青教授。
首都师范大学创建于1954年,是一所包括文、理、外语、艺术等专业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北京市重点投入建设,进入“211工程”的北京市属重点大学。
『伍』 首都师范大学学科数学考研,去哪找备考资料333和873
首都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前身为成立于1954年的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2006年撤系建院,是首都师范大学下的一个二级学院。据2020年3月学院官网显示,学院设有4个教学系、3个本科专业;有1个博士后流动站,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1个国家重点二级学科,2个北京市一级重点学科,1个北京市交叉重点学科;有教授37名。据2020年3月学院官网显示,学院设有4个教学系、3个本科专业。系:数学系、应用数学系、计算科学系、统计学系本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分师范与非师范两个方向)、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

『陆』 孙云晓:玩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孩子的天性
玩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孩子的天性
有些时候,你是不是觉得自己的孩子特别贪玩?看电视、打 游戏 、玩手机,过了规定时限之后还在磨磨蹭蹭,总是想方设法地再多玩个几分钟?
要想让孩子拥有快乐的童年,身心得到和谐发展,把握好学习和休闲的尺度,父母的引导非常重要。 有些父母在家里一面打麻将,一面要求孩子专心好好做功课。这样的做法怎么可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呢?
许多父母训斥孩子的口头禅是:“就知道玩,还不赶快去学习! ""这孩子玩心太重,不会有出息。”相反,如果孩子从小就忙着认字、数数或学习琴棋书画,父母则感到极大的满足,甚至成为向他人炫耀的话题。显然,这些父母在不自觉地陷入了误区之中。
玩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孩子的天性
儿童长大的过程是从自然人或生物人变成 社会 人的过程,即不断 社会 化的过程。在儿童 社会 化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的需要,即学习的需要。但是,对儿童尤其是幼儿来说,什么是学习呢?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 儿童最初的学习方式几乎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那就是“玩”。 他们玩泥、玩水、玩玩具,玩各种能接触到的东西,与小动物嬉戏,做各类 游戏 ,并在其中感受到 探索 的乐趣。 在无拘无束的玩耍中,孩子不仅丰富了触觉、听觉、视觉、味觉,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学会了学习,同时也培养了 健康 的身心。对于幼小的儿童来说,这难道不是最重要的吗?
游戏 是儿童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比如, 游戏 可以帮助儿童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很好地理解他人的想法和 情感 ,是解决冲突、学会合作等各种 社会 能力发展的基础。对儿童来说,生活从 游戏 开始。
玩是孩子的权利,是孩子的天性,如果不让孩子玩,实在是太残酷也剥夺了孩子正当的权利。而且,父母也很难做到完全控制孩子的玩。
但是,有的父母不仅常常限制孩子玩,即使允许孩子玩,也总是把玩的意义建构在学习的基础上。当他们认为某种“玩”对学习有益的时候,就允许孩子玩;而当他们认为某种活动对学习没有什么好处的时候,就以“影响学习”为理由,限制孩子的选择。因此,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孩子看电视、玩电子 游戏 等纯 娱乐 的活动被严格禁止,而读书、学习计算机、弹钢琴等活动则因被父母认为有益身心而得到鼓励和支持。在成年人看来,这类活动是“有利于学习”的。
在有些父母看来,凡是不利于儿童成绩提高的活动,无论儿童是否喜欢、是否需要,都应该被禁止。反之,则被认为是值得提倡的。这种做法本身就侵犯了儿童休息的权利和自由选择文化活动的权利。
一些“玩”对学习确实没有什么直接帮助,那么,父母就不让孩子玩了吗?有的父母会担心,孩子太贪玩了,如果不严格控制,不是无法无天了吗?他想玩什么就玩什么,那怎么行?
当然不是。 爱玩是儿童的天性,玩当然也是儿童的一种不可忽视的权利。父母在处理孩子玩的问题时,主要责任不是限制和管教,而是指导和帮助。
作为一名教育研究者,我的原则是: 孩子贪玩没关系,还要鼓励他好好玩。但是,需要掌握正确的平衡原则。
本文摘自孙云晓著作《学习力·12招巧妙唤醒孩子的潜能》
孙云晓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研究员
教育部家庭教育指导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柒』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美术类招生院系与专业简介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2015年美术类招生院系与专业简介
艺术设计学院
2015年艺术设计学院将在“艺术设计学”、“会展经济与管理”和“书法学”等专业的8个专业方向招生。学院拥有一支由博士、硕士组成的,有着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聘请中央美术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等高校以及知名设计企业机构的教授、专家任教。
学院拥有电脑美术工作室、摄影实验室、影视后期制作实验室、动画艺术工作室、丝网实验室、陶艺工作室、环境装饰工程与材料实验室、平面印刷与包装工作室、金属与木工艺实验室和艺术设计展厅等教学设施。学院与一批国内外知名艺术设计产业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教学实践基地。每位学生都将在国外实习实践,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艺术设计学
学制四年 艺术学学士学位
视觉传达设计方向
培养目标:遵循“厚基础、重创新、强实践、宽口径”教育理念,培养具有现代艺术设计思维和平面艺术设计理论基础,具有开拓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掌握书籍装帧设计与印刷、产品包装设计、广告设计、网页设计、企业形象设计、展示设计的知识与技能,同时兼修三维空间设计的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广告策划、书籍装帧设计、标志设计、广告设计、软件设计基础(photoshop)、包装设计、企业形象设计、现代平面设计史、商业摄影、图形创意思维与表现、展示设计、字体设计、编排设计。
就业方向:毕业生可在平面设计公司、广告公司、新闻出版单位、文化传媒公司、网络公司、教育或培训机构等,从事项目策划及品牌管理、书籍装帧、包装设计、平面媒体、广告设计工作。
环境艺术设计方向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现代艺术设计思维与表现技能,系统地理解环境艺术设计方面理论知识,掌握室内与公共空间设计环节和运作模式,具有开拓创新和团队精神,胜任家具设计、居室空间设计、展示设计、公共空间、园林设计等领域工作,能够从事设计管理、施工及后期服务的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家具设计、店面设计、居室空间设计、商业空间设计、酒店设计、软件设计基础(3dmax)、展示空间设计、公共空间设计、照明设计、园林设计。
就业方向:毕业生可以在装饰装潢设计公司、建筑房地产企业、园林景观工程公司、教育或培训机构、市政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艺术设计、项目预算、项目组织策划和管理等工作。
建筑景观艺术设计方向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现代建筑景观艺术设计思维与理念,掌握中外建筑艺术特征和造型特色,深刻了解造型结构与装饰特征的关系,具备建筑是一切艺术载体本源的设计思想,胜任建筑造型和装饰设计工作,能够从事城市花园设计、街心广场设计、商业步行街设计以及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的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中外建筑史、设计美学、建筑初步、园林设计、别墅设计、软件设计基础(3dmax)、房屋构造、城市花园设计、街心广场设计、城市街景设计、建筑预算、人机工程学、建筑照明设计、建筑材料与工程、建筑施工图。
就业方向:毕业生可在建筑景观艺术装饰公司、建筑艺术设计院、建筑景观艺术设计事务所,以及房地产企业、城市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职业培训部门工作。
影视与舞台美术设计方向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素养,掌握影视与舞台美术理论与设计技能,能够从事影视场景设计、戏剧舞台设计、电视演播场景设计、影视虚拟空间设计、影视特效设计、电视频道包装设计、影视与舞台人物造型及形象设计等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中外美术史、中外电影史、视频剪辑基础、视听语言、影视人物造型设计、分镜头画面设计、演播场景设计、影视场景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电视栏目包装、影视特效设计、道具设计。
就业方向:毕业生可在电视台、影视制作中心、影视剧组、戏剧院团、传媒文化公司、影视广告文化传播公司等单位从事专业设计及管理工作。
新媒体艺术方向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数字艺术修养;系统的掌握新媒体艺术设计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具有网络媒体制作、交互应用设计、数码视频编辑、游戏设计、动画设计与制作、影视美术设计、漫画插画、概念图设计的知识与技能;具备较高的美术鉴赏和艺术修养。能够从事新媒体艺术设计、影视创作与编导、动画设计与制作、影视后期编辑及影视特效等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设计素描、色彩、新媒体艺术概论、影视艺术美学、图形图像学基础、视听语言、影视创作基础等课程、影视特效设计与制作、三维图形设计、微电影创作与制作、游戏设计与制作、动画设计与制作、跨媒体交互设计、数字影视合成技术、影视后期剪辑等课程、原创短片制作、频道包装设计等。
就业方向:毕业生可在网络公司、电视台、数字影视制作公司、新媒体广告公司、动画公司、游戏公司、新媒体艺术培训机构、互动娱乐公司、电视频道包装部门、新闻出版单位等工作。
会展艺术设计方向
培养目标:培养掌握会展策划与设计方面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掌握会展产业各个环节的运作模式,具有开拓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胜任会展相关领域工作,能够从事会展策划、展馆整体设计、展示艺术设计以及管理、后期服务的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会展导论、会展展览策划与文案、会展营销、标志设计、广告设计、会展法规、展示道具与工艺、商业摄影、展示工程设计、人机工程学、商业空间设计、展示空间设计、软件设计基础(3dmax)、公共空间设计、照明设计。
就业方向:毕业生可在会展公司、广告策划机构、新闻出版单位、教育或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策划及品牌推广、会展策划与设计、会展广告经营与管理、策划与文案、会展设计培训等工作。
『捌』 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的学院师资
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拥有一支雄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许多音乐教育家、艺术家享誉海内外,内姚思源、曹理、王容安国、黄瑂莹、唐重庆、周世斌、郑莉等教授在音乐教育领域耕耘多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杨青、张大龙、尹铁良、周雪石、王文等教授在作曲与作曲技术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的影响;严良堃、于润洋、杨鸿年、李西安、高为杰、张维良等中国著名指挥家、作曲家、理论家和演奏家都是音乐学院特聘教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师还担任了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教育部教材审定委员会、全国艺术硕士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艺术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北京音乐家协会等教育部、全国和北京市各种音乐学术组织和团体的领导职务和组织工作,主持与承担了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出版和发表了大量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和作品。

『玖』 徐建顺国学实验班怎么样
徐建顺国学实验班很好。很专业,实验班由中华吟诵协会秘书长、首都师范大学徐健顺教授亲自督导,将选拔对国学感兴趣并品学兼优的学生,大力培养健全人格,高端素质的创新人才。
『拾』 为什么说教育法是科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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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教育法治
法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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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分享:
劳凯声
【作者简介】
劳凯声,首都师范大学资深教授、教育学科首席专家、博士生导师、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中国教育政策评估与研究中心主任、首师大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理事长、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教育部法律顾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专家组成员兼副组长、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是教育法学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教育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教育法的地位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它不仅与明确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直接有关,而且对教育立法的预测、规划、教育法的制定、实施、教育法规的整理、编纂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意义。
一、教育法地位问题的回顾
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尽管在形式多种多样,在具体内容上各不相同,在功能上也存在差异,但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又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所有这些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之间,既存在着差别,又互相联系和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内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整体内部划分而言的,影响各国法律部门划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各国法律部门分类上的不同特点。例如,罗马法以来的公私法分类学说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尤其是大陆法系具有深刻的影响,二者的区分和对立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部分法则是根据这一标准划分的。按照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但也有不同看法,《大不列颠网络全书》就说“大量有关公共卫生、教育、住房和其它公共事业的实体法,从逻辑上看,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法整体的一部分但从实践的观点来看,由于它的内容庞杂,很难纳于单一的体系。”
公私法分类学说把国家和个人明确区分,把公法标榜为共同的国家利益的体现,把私法标榜为私人利益的体现,这种划分方法掩盖了资产阶级法律体现本阶级意志,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本性。列宁在创建新的苏维埃法律体系时曾指出“我们不承认‘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苏联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划分标准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法律调整的方法。现行法律体系由国家法宪法、行政法、财政法、民法、家庭法、劳动法、土地法和农业生产的法律、刑法、诉讼程序和司法组织个部门组成。教育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并没有正式的部门法分类。直至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才结束了“诸法合体”的状况。解放前的法律分类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分类模式,《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分类根据就是大陆法学家的部门法分类方法。解放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逐步地形成和发展起来,并日趋完善。我国现行法的部门大致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按这一划分方法,教育法应归入行政法之中。
各国的法律分类虽然各不相同,但教育法属于行政法曾经是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主张,在年代以前并无不同意见。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这一地位是与它当时的作用、性质,与当时教育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程度相适应的。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以及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关系都出现了剧烈的动荡和分化,它同样反映到教育领域中来。教育事业的急剧膨胀,使原本相对来说显得较为次要的国家与教育的关系变得非常重要教育内部结构日益复杂,使原来的调整手段相形见细教育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增强以及教育对社会的全面渗透,不仅使原来已经存在的教育外部关系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而且造成了一系列全新的社会关系。教育发展不断地提出新的法律要求,法律大规模地向教育的各个层次渗透,一些原来不属于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开始用法律调节手段。众多的调节教育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逐渐构成了若干具体的法律制度如学校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培训制度、招生、考试制度、学位制度、教师聘任、职称评定制度、课程指导制度、教科书制度、奖学金制度和补助金制度等等。这些法规制度彼此间互相联系、互相协调、互相制约,构成一类以共同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规有机体。教育法的这一引人注目的变化在许多国家法律界产生了对于教育法地位的不同意见。例如,日本法学界在年代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两种对立的主张,即“教育行政法规说”和“教育制度独自法说”之争。
“教育行政法规说”是传统的主张,它导源于“国家教育权”论,代表者是圣心女子大学校长相良惟一,他认为教育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事业,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因此“教育法规也就是有关教育行政的法规”。“教育制度独自法说”则强调教育具有行政法的调节手段所不能制约的独特性。这一主张的代表者是东京都大学教授兼子仁,他认为教育与教育行政不能完全等同,教育制度特有的法理构成了教育法特有的体系和领域。因此教育法规是固有法规,在现行法制中教育与教育行政应具有法的分离性。由于对教育法地位的认识不同,因此对教育法的体系和分类也就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教育行政法规说”主张教育法的体系与分类应以国家教育法规和地方公共团体(即地方政府)教育法规两大基本部分。与此相反,“教育制度独自法说”主张教育法规的体系与分类应以教育活动与教育制度的内在逻辑为基本依据,分为教育基本法规、有关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制度的法规、有关教育职员的法规、有关教育行政与财政的法规等等。从当前出版的各种教育法学著作看,日本教育法学界普遍倾向“教育制度独自法说”。
我国在解放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法制不完备,在法制工作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部门法分类。各种法学著作一般都套用苏联50年代的部门法分类,教育法被归入行政法之中。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部门法体系问题逐步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对于教育法的归属,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相当一部分学者仍持传统的观点,认为教育法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应归属行政法,是部门法的一个分支。这种主张可见于当前出版的一些法学著作中。另一种主张认为教育法不应归入行政法,应另行考虑。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所长吴大英等学者建议我国社会主义部门法由以下十个部门法组成:(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经济法;(5)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7)文教科技法(又可称智力开发法);(8)刑法;(9)司法程序法;(10)军事法。他们认为文教科技法“主要涉及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其目的都在于智力开发,因而又可称为智力开发法。在我国,迄今为止,这方面的法律为数有限且极为分散。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各种因素来考虑,亟应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并行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这种主张把文教科技等领域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教育法在这个部门法中的地位仍属于部门法的一个亚支。何瑞琨同志则进一步主张,我国教育法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他认为“教育法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因而它成了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独立地位的确立,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对教育法制的建设,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法在我国部门法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对法律体系划分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出,一国的法律体系是以本国的全部现行法为基础的,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总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部门法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任何一种划分方法都必须以一定的标准和原则作为基本依据,否则这种划分就无法进行。那么,我国部门法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依据这些标准,教育法到底应否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呢?
根据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事实上,除了以上两个因素外,该类法规的数量、即将制定的法规的性质与数量、法律体系本身发展的需要等等,也都是划分部门法应予考虑的因素。根据以上标准来衡量,我国教育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其内容和范围日益广泛,从法律实践的观点看,尽管已很难纳于任一法律部门。但就其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看,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这样来理解教育法,可以使我们的立法工作避免放任自流、动荡不定,避免不,能容许的重复以至混乱,从而使法律体系保持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现代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学家一般并不将教育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看待,这并不是偶然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教育法主要涉及发展教育方面的法律,其目的都在于管理、保护和促进智力开发,这就要求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出发制定这方面的法律,从而使教育行政关系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因此它与行政法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母法与子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而应当是居于宪法之下的,以一个总法、若干个部门法律、数十个行政法规以及因需要而定的一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规。此外,随着教育的发展,教育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地结合起来,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与范围不可避免地会同其他法律部门发生交错。如果我们囿于以上定义,对教育法的理解仅止于调节教育行政关系,其结果必然是教育领域中的很多方面变得无法可依。因此,教育实践对教育法划界提出的要求是必须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能容许的重复和混乱。
在实践中,人们经常把教育法看作是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例如美、德等国的教育法学著作一般都不把教育法归于单一的法律部门,而把它看成是有关教育的各种法规的总和。在我国,也有人根据上述理解,把教育法界说为“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这样一个泛指的或广义的教育法定义,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从事实践的人们对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解。在这里,教育法的意思基本等同于教育立法。一般地说,这种理解也是容许的,人们通常也是根据这一定义来汇编教育法规,来编写教材和开课的。但是,这一泛指的或广义的教育法定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法定义,它无助于教育法的划界。因为教育法尽管是调整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但它并不是调整教育领域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事实上,其他很多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地对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因此,从逻辑上说,上述定义与被定义者的外延是不相等的。不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必将导致对教育法地位理解的歧义性,无助于我们理解和掌握我国的现行教育法规,也无助于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规划和制定。
三、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看教育法的特殊性
由于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以及法律调整的方法。因此,为了进一步认识教育法的性质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必要对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方法作些分析。
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是以人们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到不同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种类。因此,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便构成了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标准。凡是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便划归为同一法律部门,如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行政法部门,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民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劳动法部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婚姻法部门,如此等等。由此可见,衡量一个法律部门能否独立,关键是看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具体而言,在判别教育法是否有条件独立时,我们必须考虑的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有否独立的内涵;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如何,它的存在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如何;此类关系对新的法律手段的依赖性如何等等。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这种归类方法可见于日本的教育法学著作中,他们一般将教育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第一法律关系和第二法律关系。第一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自治体(即地方政府当局)、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员、社会教育机关教职员以及与教育有关的机关之间:权能、权限与责任、义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一般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包括国家、自治体、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关与青少年、学生、父母、国民、研究者出版社之间矛盾纷争所构成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中的相当一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见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两类社会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国家的教育行政职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因此在这里,国家行政机关的存在及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使是这一关系发生的先决条件。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其间并起主导作用,不具备行政性质和因素的教育社会关系不是教育行政关系。但是也有例外,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在其内部也存在一定的行政关系,因此也要受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节。
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的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都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有一个心情舒畅、宽松和谐的环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人的智慧和才干。这一特点在高等学校中尤其突出。因此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实现这种关系主要通过国家宏观指导的管理运作机制来达到,国家通过制定大政方针、培养目标、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拨发教育经费以及对学校工作的评估、督导等措施来调控指导学校工作。学校则成为具有自主办学地位的独立实体,具有人事、财政乃至专业设置、教材选用等实权。同时学校必须依靠广大师生和社会各个方面,实行民主办学。教育行政关系的上述特征,是教育活动客观规律的体现,它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
与教育行政关系不同,教育民事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颇广,例如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人才培养合同、智力成果转让、毕业生有偿分配乃至学校创收中所涉及的权益,都会产生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必然联系。当然,其中相当一部分社会关系应当由民法加以确认和调整,因而不属于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但也有一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这类关系伴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而日益突出。例如由于扩大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与外单位合作,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在办学体制上,除了国家办学外,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提倡各单位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在高等教育方面,除了原有的办学体制外,积极倡导部门、地方之间的联合办学。在新的体制下出现的关系和矛盾中,各主体之间一般并不具有行政策属关系,因而构成了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仅有民法是不够的,必须有教育法和民法来共同完成这一任务。此外,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各种学校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民事纠纷,大多是由于民事法律规范不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淡薄而发生,其结果是学歧财产遭受损害,学校环境受到干扰,教学活动受到影响。为此,有必要制定学校保护法规,通过制定行为规范,解决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制裁侵害学校权益的违法行为。
2.教育法的调整方法法律的调整方法,一般解释为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它包括: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确定这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确定法律制裁的方法。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主体,或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教育法律关系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才成立。由于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因此这一关系主体的确定也就有两种不同的情况。教育行政机关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在这里,国家行政机关是必不可少的主体一方,因为教育行政关系是在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但在某些情况下,学可以作为法律授权单位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如我国《学位条例》规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校的这一学位授予职能是一种行政职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才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这一关系的主体都是公民和法人,主体一方只要不违法,就可以自由选择相对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这里也是具有人格意义的民事主体,例如政府部门与学校采取委托培养人才的方式来完成某项人才培养计划所构成的合同关系,就属于这种情况。
教育法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也因调节对象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在教育行政关系中,为了有效地行使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目的,因此行政机关作为主体一方处于领导的地位,另一方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双方主体所处地位的不对等性决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设定上的行政法特征。而在教育民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则是平等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因此,这一关系中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设定,就具有民法特征。但是,教育法中的受教育权利与义务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权利义务,很难归入上述两类权利义务关系中,因而构成一个需要专门加以研究的问题。
敎育法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因为教育法虽然仍保留了国家强制力的形式,但这种形式的适用范围和强度,与其他法相位已大有不同。教育法在其实施上不仅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同时还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的维护,依靠人民的自觉遵守和运用,通过国家强制力与社会强制性相结合的形式来保证其实施,因而表现为一种比较容易、比较简单和比较自然的事情。当然,这并不是说教育法不须运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必须依照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例如,玩忽职守,造成教育事业重大损失的行为,不按规定核拨教育经费或者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变更、撤消学校或者招生的行为;在国家考试或者招生中营私舞弊的行为,滥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的行为,利用危险房舍设施进行教学及其他活动,造成人身伤亡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受教育者滥收费用的行为,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等等。
从以上的违法行为来看,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有民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人的处理方式,即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这些都属于行政制裁的范围。然而并不是只有行政制裁才适用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直至给予民事或刑事制裁。由此可见,从理论上说教育法的制裁方法尽管属于行政制裁的范围,但从法律实践看则还应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在内。
综上所述,我国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当前看仍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教育法的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围。因此教育法理应归属行政法。但从发展的眼光看,随着法律向教育领域各个层次的渗透,教育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正日益显现,因而在实践中必将越来越难以完全归入行政法部门体系之中。随着教育立法的发展,教育法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文章来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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