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民法教授
⑴ 如何评价东南大学文武张弛的邱斌老师
邱斌,博士,东南大学特聘教授,二级教授,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博士后。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10-2011),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2009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项与一般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江苏高校重大招标项目等高水平项目多项。
已在《经济研究》、《中国工业经济》、《世界经济》、《管理世界》及SSCI期刊等国内外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60多篇,出版教材和专著7部。曾获东南大学青年教师授课竞赛一等奖第一名、东南大学十佳“我最喜爱的研究生导师”、东南大学MBA优秀教师等荣誉。
获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四次、三等奖一次,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江苏经济全球化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历史沿革
东南大学起源于1902年建校的三江师范学堂,学堂下设理化科(后称理化数学部)、农学博物科(后称博物农学部)、历史舆地科、手工图画科。
1906年5月,两江总督周馥易“三江”为“两江”,并根据《奏定学堂章程》条例,定名为“两江优级师范学堂”。
1912年,两江优级师范学堂正式停办。
⑵ 陈玉玲的介绍
陈玉玲 法学硕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在攻读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自1988年9月起在大学承担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至今,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曾获得东南大学教学授课竞赛二等奖,常州市政府奖教金。1999年6月起作兼职律师,现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⑶ 刘学在的研究成果
1、《代表人诉讼之裁判效力扩张的几个程序问题》,载《法学》1999年第2期;
2、《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与赵钢教授合作;
3、《从法律文化背景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与赵钢教授合作;
4、《略论诉之预备合并》,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全文转载;
5、《论代位权诉讼》,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与赵钢教授合作;
6、《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2期全文转载;
7、《论财产保全范围的完善》,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8期;
8、《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立法完善》,载《律师世界》2001年第7期;
9、《财产保全之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5期;
10、《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之检讨》,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11、《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与张新宝教授合作;
12、《有益的探索——评浙江省高院〈执行改革探索与实践〉》,载2002年4月30日《人民法院报》;
13、《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与赵钢教授合作;
14、《我国法院企业化倾向之检讨》,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云南法学)》2002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1期全文转载;
15、《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4期全文转载;
16、《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17、《我国法院行政化、企业化倾向之初步批判——以民事诉讼为切入点》,载《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与赵钢教授合作;
18、《诉讼中抵销的程序应予以完善》,载2003年1月16日《法制日报》;
19、《我国法院行政化倾向之成因探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1期;
20、《论诉讼中的抵销》(上、下),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4期;
21、《督促程序的立法完善》,载《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
22、《既判力论在中国的困境探析》,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3期;
23、《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载《诉讼法学研究》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与江伟教授合作;
24、《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25、《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与引入诉讼介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26、《“执行”与“履行”用语辨析》,载2003年11月23日《人民法院报》;
27、《实务性注释与学理性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初步研习之心得》,载《珞珈法学论坛》第3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与赵钢教授合作;
28、《间接否认与抗辩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载2004年1月13日《人民法院报》;
29、《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与赵钢教授合作;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年第7期全文转载;
30、《从本案看确立“竞合权利之确认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载2004年2月17日《人民法院报》;
31、《台湾民事诉讼中合意选择法官制度透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32、《辩论主义的根据》,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33、《是否构成亲子关系应当允许推定》,载2005年7月27日《人民法院报》;
34、《论拟制的自认》,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35、《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之分配》,载2006年3月22日《人民法院报》。
36、《参与分配若干疑难问题之处理》,载2006年12月7日《人民法院报》。与梁焱合作。获“钱塘杯”执行工作新方法有奖征文三等奖。
37、《论任意的诉讼担当》,江伟教授执教五十周年庆典活动筹备组编:《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3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涉疑难诉讼问题初探》,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3期全文转载。
39、《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40、《论诉讼信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六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1.《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与朱建敏合作),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42、《改革开放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载黄进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43、《证据裁判之下的自由裁量权》,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19日第5版;
44、《执行异议之诉若干问题探析》(与朱建敏合作),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9日第6版;
45、《<民事诉讼法>新修订条文之初步评析》,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
46、《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完善》,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47、《团体诉讼制度概念辨析》,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1期。 1、《法治与文明》,撰写第八章,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2、《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教程》,撰写民事诉讼法部分的第一、二、十七、十九章以及仲裁法部分,中国致公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撰写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4、《证据法学》,撰写第十、十一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5、《民事诉讼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撰写第二、三、十二、十三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撰写第一、五章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7、《民事诉讼法专论》(研究生教学指导用书),撰写第一、四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第四、八、九章(约7.2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1、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刘老师撰写第3、8、9、18、19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刘老师撰写第5章),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⑷ 东南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利益相关就来答一下吧。
本人东南大学17级自动化本科生,在东大两年上过的课也有几十门,很有人格魅力的老师还是遇到了挺多的,就来谈谈我上过的课里感觉很不错的老师吧。
大一的话主要是基础课程,和其他院的同学以及老师接触的还是挺多的,发现了很多上课很有个人风格和吸引力的老师,深刻体会到学习是可以很简单很快乐的。我强烈推荐的老师(课程)有程全新老师的高等数学、黄旭老师的大学语文、张晓青老师、郭沛杰老师的羽毛球课。
程全新老师长得慈祥和蔼,但批改作业一点都不含糊(超级超级细致一点点错都会给你抠出来的那种),老师本身也是很有趣的,上课幽默风趣,高数讲的简单易懂(虽然我还是没学好哭唧唧),是很能跟学生打成一片的老师,之前还上过吾爱吾师得了很多票,在学生中的人气特别高。

学弟学妹们有机会请一定选啊!
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有:
学界:
1)贺 铿:著名统计教育家与经济计量学家,中国经济计量学开拓者、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
2)何盛明:著名财政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济学科评议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则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曾任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秘书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3)王利明: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草案》起草者,多次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授课
政界:
1)钱运录:原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共第十六、十七届中央委员
2)黄嘉华:学者外交家,曾任常驻联合国特派全权大使兼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
3)关广富:原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第十二、十三、十四届中央委员
商界:
1)王明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朱小黄: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信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3)田国立:现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2013年4月起),董事长。
4)陈四清,中国银行副行长。
5)姚中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
6)马明哲: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原隶属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而成,是教育部直属的四大财经院校之一,是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⑹ 东南大学′冯若强教授怎么样评价一下好吗
东南大学冯若强教授,
是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是土木工程结构方面的专家,
不错啊。
⑺ 李天莉东南大学教的怎么样
很不错。李天莉现任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李天莉老师幽默风趣,课堂气氛活跃。充分体现了师生之间的互动。 我们从他那里学到的不仅是科学知识和文化知识,而且还有学习方法和生活的真理。
⑻ 东南大学教授名单
东南大学电子学院:黄晓东、张宇宁、秦明、齐志、汤勇明、胡国华;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杨俊宴;
仪科:宋爱国,刘澄玉老师;影像实验室的孔佑勇老师,伍家松,杨冠羽;
自动化:杨万扣;
能环学院:许传龙;

东南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顶尖高校之一,是“双一流A类”和原“985工程”、原“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同时是“2011计划”、“111计划”入选高校,也是“卓越大学联盟”、“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⑼ 我是台生,想要前往东南大学就读法研,想先找指导教授,请问东南大学的民商法有哪位教授可以推荐吗
施建辉
⑽ 从法律角度分析拒诊
1、法定不可拒绝治疗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及第28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可见,现行法律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治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两种情形。
2、医疗机构和医生是否有拒绝治疗权?
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对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各种说法莫衷一是。又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患者属弱势群体”,因此,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由此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一种“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医生无拒绝治疗权”的观点。
医患关系属民法调整,医疗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均可为”这一基本原则看,医务人员就有权拒绝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任何医疗服务。但若作这种理解,显然是有违医师的职业道德和立法本意的,同时也是不现实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东南大学张赞宁教授),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暂且可以将医方的拒绝治疗权限制在下列几种情形内:①病人不配合治疗;②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③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④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⑤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⑥当患方向医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
简单分析一下这六种情况。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人身权、人格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医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当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时,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治疗;当病人不配合治疗时,基于医患之间的最基本信任关系产生破裂,在此情况下不治疗对医生和患者均有利,因为患者不信任医生,他也不会再要求医生治疗,而医生强行治疗只会违背患者知情同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