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外贸易大学金教授
⑴ 对外经贸大学在什么地方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更多学校信息:
中文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名题写:陈云)
英文名: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简称:UIBE、贸大、对外经贸大学
创办时间:1951年7月
学校类型:财经类
属性:211工程 ,教育部直属高校 ,教育部、商务部共建高校 ,“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展开
所属地区:中国 北京
知名校友:龚正,王令浚,石广生,于旭波,钱锋,王桂英,邱丽新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要院系: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国际商学院,金融学院,法学院,外语学院,英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统计学院,中文语言文学学院,保险学院,信息学院
学校代码:10036
主要奖项:1个教育部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1个教育部战略研究培育基地 ,1个教育部智囊机构 ,1个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1)北京对外贸易大学金教授扩展阅读:
学校传统:
校名:
1983年9月的一天。田光涛院长召开常委会议,研究一个简单而又重要的问题——确定新校名。韩元佐教授提出的校名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大学”,田光涛院长提议是“经贸大学”。
徐延春在文中说记不清是谁提出折中方案,“国际经济贸易大学”。上报教育部。草拟文件是由徐延春先生起草,田光涛院长定稿,对外经贸部基本上未作大的修稿。
1983年10月发到了教育部。1984年7月,教育部复函同意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新的校名是陈云题写的。陈云曾亲自提议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学院复校。
1984年5月12日,徐延春把院党委确定的发给教育部党组部。一个月后,教育部办公厅回电,陈云已经题好校名。但是要求“不要见报、不准宣传”。
根据2015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定书(第50号)》,经教育部核准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第一章总则中明确。
学校名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简称对外经贸大学或贸大;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简称UIBE。
校徽: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上方是陈云亲笔题写的校名,徽志主体网状球体寓意地球,以地球为背景则向人们昭示了学校“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取之于世界、用之于世界”的办学理念。
也寓意学校争取在各方面都为学生架起与世界连接的桥梁,地球网格中间是学校英文缩写,数字1951点名了建校时间。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黄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硕士研究生为黄底白字,博士研究生为红底白字。
校训:博学诚信求索笃行
校训于1994年6月,经学校师生员工广泛讨论后通过。
"博学"即学识广博,要有宽厚的基础理论、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娴熟的基本技能;文理兼容,网络兼纳,专业领域游刃有余,以高质量、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德智体全面发展。
"诚信"就是建设诚信天下,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忠诚于党,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的事业;有远大理想、崇高信念;有社会主义的高尚思想品格和修养。
"求索"即不断探索,锐意创新,追求新知,奋发向上,探索真理,开拓事业。
"笃行"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不尚空谈,努力实践,坚忍不拔,执着追求,乐于奉献。
“博学、诚信、求索、笃行”八字校训,不仅是全校学生的行为准则和奋斗目标,也是全校教职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奋斗目标。全校教职员工应言传身教,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努力实践。
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课程介绍
商法学(Commercial Law)
本课程共分四编:第一编总论,讲授商法的概念、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业名称、商业经营口者和雇员的概念和制度、商业管理制度。第二编为商事主体法,介绍不同的商事组织,包括个体经营者、独资企业、公司、合营、联营和企业集团的概念和相互关系。第三编为商事中介制度,讲授商事代理、经纪制度、信托、寄托、居间和特许经营权。第四编为商品流通,讲授商品销售的不同方式(经营、代销、直销、传销等),介绍流通证券(股票、债券、提单、仓单等)、期货交易、房地产交易、运输和仓储制度。
公司法(Law of Corporations)
介绍各国公司制度及有关吸引外资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工商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重点介绍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特征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介绍各国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律和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条约。教师主要采用课堂讨论的方式,组织学生分析中、美等国主要判例,归纳和比较不同国家公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帮助学生在更广阔的背景下把握我国公司法的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和利弊取向。
海商法(Maritime Law)
本课程主要介绍我国的《海商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航海贸易的法律制度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法律实践的判例。其内容主要包括:绪论介绍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历史沿革及海商法的渊源;船舶与船员介绍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及海上保险合同_这部分内容为讲授重点;船舶碰撞、船舶拖航、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海商、海事纠纷的处理等法律问题_这部分内容作一般介绍。
票据法(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主要介绍中国票据法,同时,将从比较角度介绍英、美票据法(重点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章)以及国际统一票据法的有关内容。在不同票据(包括汇票、本标、支票)中,本课重点讲授汇票与支票,包括出票、背书、提示、付款、拒付、追索等票据行为,分析票据行为中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与相关诉权与抗辩权。在支票章节,还将介绍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本课程主要讲授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国际经济法概述及WTO的法律框架;二部分主要讲授国际货物贸易救济法;第三部分主要讲授国际服务贸易法;第四部分主要讲授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第五部分讲授国际经济纠纷争端的解决。具体介绍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相关学科的关系,WTO的基本职能以及法律文件框架,WTO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法律救济手段及调查程序,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规则体系,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和实践,双边税收条约的主要内容,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及其他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手段及基本程序。通过教师讲授相关法律、介绍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大量课外阅读、课堂重点讲授和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学生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及操作程序,为学生在国际贸易、投资、税收等领域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国际私法学(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包括三大部分内容:(1)冲突规则,即当不同国家就某一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作出不同的规定时,规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的民商法解决这一争议的规则;(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涉及:各国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为他国法院提供的司法协助、对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3)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制度,如识别、反致、政策与善良风俗、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本课程将采用理论讲述与经典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加深对抽象的法学概念、范畴的理解。本课程还将随着法律教学改革的深入,对内容进行不断更新及调整。
经济法学(Economic Law)
概要介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实现宏观调控及对市场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课程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及财政法、税法、银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法律与经济体制的相互关系及法律在经济管理及市场规制方面的作用与影响。
知识产权法(Intel lectual Property)
介绍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重点在应用理论,同时也介绍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其与内国法的关系。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基本原理、发展历史和发展的趋势、在理论上存在产问题和主要的争议;具体介绍专利、版权、商标、计算机程序、商业秘密的基本内容和中国的立法、司法等基本情况;从理论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三个方面把握教学的情况,并做及时调整。
民法总论(General Principles to Civil law)
本课程的目的是向学生介绍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与基本制度,是整个民法学课程体系的第一部分。本课程包括以下内容:1、民法概述,讲述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发展历史、渊源、适用范围等;2、民法的基本原则,讲述我国民法所确立的指导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讲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4、自然人,讲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等;5、法人、讲述法人的民事权利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法人成立、变更与终止;6、民事法律行为,讲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等;7、代事,讲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类型等;8、诉讼时效,讲述时效的类型、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等。
民法物权(Property Law)
本课程的目的是向学生介绍民法物权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与基本制度,是整个民法学课程体系的第二部分。本课程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概述,讲述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2、所有权,讲述所有权概述、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3、共有,讲述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共同共有;4、用益物权,讲述用益物权的概念瓦特生、地上权、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地役权;5、担保物权,讲述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6、占有,讲述占有概述、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民法债权(Obligation)
本课程的目的是向学生介绍民法债权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与基本制度,是整个民法学课程体系的第三部分。本课程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概述,讲述债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2、债的履行,讲述债的概念和原则;3、债的保全和担保,讲述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具体方式;4、债的转移和消灭,讲述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转移、债权债务的转让、债的消灭;5、合同,讲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6、侵权行为,讲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7、不当得利,讲述不当得利概述、成立要件、类型和不当得利之债内容;8、无因管理之债,讲述无因、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国际法学专业(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方向)设立于1984年1月3日,是我校第一批设立的两个博士点之一,并于2002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专业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广博的涉外经贸知识,同时能熟练进行外语的听说读写,成为国际法学领域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一、国家级重点学科、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自成立以来,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一直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我院的国际法专业是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级重点学科,拥有国际法学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
经过冯大同、沈四宝、王军三任院长和全体教师的建设,国际法专业汇聚了一批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并形成了一个具有雄厚实力雄厚的教学和科研梯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5年,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依托我院成立,该研究会凝聚了全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的众多著名学者,已经成为该领域最重要的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2013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国际法系在国家“十五”“211工程”的资助下,成立了WTO法律研究中心等专业学术研究机构,并完成或即将完成一批重要的科研成果,其中一些成果已经被实践部门用做决策的参考;国际法系的教师还主持承担了多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教育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和商务部等部委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国内法学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近百篇学术论文,并出版了数十部专著。
二、博士点专业、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水平
国际法专业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可以授予博士学位的十四个专业之一,多年来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人才。
国际法系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被教育部评审为国家级精品课程。该课程的教科书《国际商法》畅销几十万册,培养和影响了几代经贸法律人才。
国际法系开设的其他课程,如国际投资法等,也深受广大学生的欢迎。我系教师长期以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方法,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上都使用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增强了学生应用中国法律和理解外国法律的能力。为了配合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我系教师编写了《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英美商事组织法》、《国际法》、《揭开公司面纱》等英文案例教学参考书,极大地促进了 “三会”人才(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同时又懂外语和经贸知识)的培养。
国际法系在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培养的研究生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我系除了为中国大陆培养博士研究生外,近几年还为港澳台地区和英国、韩国等国家培养了近十名博士研究生。
国际法系在开展对外教学方面也成绩斐然。2003年,我院承担了一个培养十余名欧盟律师的项目,我系教师承担了其中大部分的教学任务。
三、高水平的对外交流
国际法系的中青年教师大多有在欧美等国家学习或做访问学者的经历,有丰富的对外交流资源。每年的对外交流,特别是与国外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互访非常频繁。国际法系与一些国外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了稳定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举办暑期讲座、教师和学生的交换等,与时俱进的对外交流和合作使得国际法系的教师能够追踪自己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并把相关的信息应用到自己的科研和教学中。部分教师还被国外邀请做高级访问学者或课题研究人员,并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 学院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家级二级重点学科——国际法学。北京市法学一级重点学科。
教学科研学系
国际法学系
经济法学系
民商法学系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系
诉讼法学系
法学理论学系
刑法学系 本科:
法学专业
科学学位硕士:
法学理论、国际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
法律硕士J.M.(法学)和法律硕士J.M.(非法学)
博士: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商法学
博士后流动站
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授课对象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本科生以及校内国际贸易、国际企业管理、外贸英语等专业的本科高年级学生。学生应在修完《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等外贸课程的基础上,才进入本课程的学习。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有:(1) 绪论;(2) 代理法;(3)合伙法;(4)公司法;(5)外商投资企业法;(6) 合同法;(7) 买卖法;(8) 产品责任法;(9) 票据法;(10)国际商事仲裁。应该说上述内容是国际商事法的核心部分,但不等于全部内容。其中,合同法、买卖法和公司法是本课程的重点,因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合同尤其是货物买卖合同是基本的法律文件,而公司是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最主要的主体。票据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受课时限制,对外贸、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可暂不讲授,但对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则必须讲授。至于运输及保险方面的法律问题,鉴于学生在学习《国际贸易实务》、《海商法》和《保险学》等课程中已获得必要的知识,因此,在《国际商法》课程中不拟列入。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案例讨论或模拟仲裁庭或模拟、法庭。其目的是使学生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懂得如何将所学的法律原理用来解决实际商务纠纷。
国际商法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十五门重点建设核心课程之一,其特点是其专业性、实践性强,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特别是中国入世后社会对国际经贸人材的需求联系紧密。该课程对全校开放,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之前,先掌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进出口业务等基本知识。讲授的对象为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本科生以及校内国际贸易、国际企业管理、外贸英语等专业的本科高年级学生。
从 1980 年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即开设国际商法课程,至今已有25年的历史。这25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 1980 年至 1993 年。这一时期是国际商法课程的创建和体系确立时期。在这一时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将国际经济法教研室从国际经济贸易系分立出来,并成立国际经济法系,由冯大同 教授任系主任,国际商法课程的带头人主要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沈达明、冯大同两位教授。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是:
(1) 建立了一套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需要的国际商法体系;
(2) 沈达明、冯大同教授于 1980 年编写的《国际商法》教材,后来被定为原外贸部统编教材,曾获原外经贸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北京市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冯大同教授于1992 年主编出版了《国际商法》 ( 修订版 ) 教材,后被定为原外经贸部统编教材,曾被评为外经贸部优秀教材。
第二时期为 1994 年至今。这一时期是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品牌课程的确立时期。 1994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将国际经济法系改建为法学院,由沈四宝教授任院长。在这一时期,国际商法课程的主要带头人是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和副院长王军教授。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为:
1、国际商法的教学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以国际商法课程为核心的国际法专业在 2002年获得国家重点学科的称号。
2、国际商法课程被评为 2003 年北京市精品课程。
3、由沈四宝、王军、焦津洪三位教授编著的国际商法课程教科书《国际商法》被评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国际商法》教材现已被各大专院校采用,至今已发行几十多万册,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对统一国际商法教材体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不断总结出了新的教学方法,其中包括:案例教学法、双语教学法等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并采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这些方法的采用在国内产生较大的影响。经贸大学法学院曾先后召开过多次全国性的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研讨会,与国内同行共同研究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5、编写了多部国际商法案例教学和双语教学系列教材 , 除了《国际商法》教材之外,具有代表性的还有:
(1)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 英文 ) 选编》,法律出版社 1999 年出版,该教材被教育部评为全国研究生推荐教材;
(2)王军:《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出版;
(3)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出版;
(4)丁丁编著:《英美商事组织法》(案例精粹系列丛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年出版。

